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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10篇

时间:2022-08-26 19:05: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10篇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1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4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主任办公)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汇报工作,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2

  为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拒腐防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⒉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⒊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存在的问题。

  ⒍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阻工停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⒏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诫勉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提出需要谈话的对象及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报局党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⒉诫勉谈话一般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谈。谈话对象是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局党组纪检组领导同志主谈。

  ⒊参加诫勉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人。谈话人以外的人员由局党组纪检组有关内设机构派出。

  ⒋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作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将诫勉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谈话的步骤和要求

  (一)谈话步骤

  ⒈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⒊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对象谈思想认识,表明态度。

  (二)谈话要求

  ⒈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对组织和本人负责。

  ⒉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⒊对谈话中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和写出个人检查的,主谈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领导报告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3

  一谈话时机

  1部内干部工作岗位(职务)变动;

  2受到奖励处分;

  3工作生活遇到困难;

  4因各种原因思想情绪发生波动;

  5其他认为需要谈话的。

  二谈话分工

  1部长负责与副部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科员谈话。

  2副部长负责与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科员谈话。

  3科长(主任)负责与本科室内同志谈话。

  4机关党总支负责与部内党员积极分子谈话。

  三方法要求

  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集体谈话。谈话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诚相待。要敞开思想,推心置腹,以心交心,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想法,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说心里话。

  2有的放矢。要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3耐心细致。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解决谈话对象的思想问题。

  4坚持原则。要坚持党性原则,不搞拉拉扯扯,掌握说话分寸,不拿原则作交易。

  5持之以恒。要把针对性谈话与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坚持经常,不积累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4

  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开展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方案。

  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组织措施,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用干部,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党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结合党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要求

  为着力解决谈心谈话不经常等问题,明确“六必谈”“四重点”推动党支部党员之间经常性交流思想、咬耳扯袖、关心关怀,切实达到解决问题、增进团结、推动工作的目的。

  (1)党支部书记与党员之间“六必谈”情形

  一是工作发生变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党员个人主动提出谈话要求时,进行交流谈话;

  二是工作取得成绩,受到上级表彰表扬、重用时,进行勉励谈话;

  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面临重大困难、工作中遇到挫折时,进行关怀谈话;

  四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有议论、不良反映,发生矛盾和意见分歧时,进行提醒谈话;

  五是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失联党员重新纳人组织管理时,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或延期转正时,进行教育谈话;

  六是反馈党员上一年度民主评议结果时,进行年度总结谈话。

  (2)党员相互间经常性谈心谈话“四重点”

  结合“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相互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重点谈话内容如下:

  一是相互交流思想,了解相互间工作、学习、家庭等情况;

  二是主动亮明自存在的问题,征求改进意见,指出对方的问题和不足;

  三是对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相互交换意见建议;

  四是把矛盾问题谈深谈通,消除隔阂、形成共识。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时间灵活把握。对外出流动党员,要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年老体弱党员要上门谈心、主动关怀。谈心谈话内容应当做好记录,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相互平等的原则。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5、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6、经常、及时的原则。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告诫、提醒,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沟通群众的重要手段。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位置,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正职与副手之间、班子成员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应进行正常的谈话谈心,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5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⒊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⒋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⒍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⒎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⒉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⒊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⒋谈话前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⒈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⒉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⒊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6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

  二谈话的内容

  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要求;

  ⒌听取谈话对象对党内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话的实施

  财政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财政干部管理原则进行。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学院党委、党支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学校《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学院党委、党支部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学院党委、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党委书记在学院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学院党委、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党委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学院党委、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党委、党支部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党支部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专业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8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

  第三条:办党组加强对各科(室)的监管,定期听取科室党风廉政及业务工作汇报,定期对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八项规定执行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监督检查考核采取集中检查、专项检查、考核检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工作资料和台账、个别访谈、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1.科(室)及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情况。

  2.科(室)及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自觉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

  3.科(室)及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4.科(室)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及干部纪律作风等情况。

  5.其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根据问题轻重,进行分类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轻微性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

  (二)情况通报。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重点任务不落实等典型问题,应及时通报曝光。

  (三)责任追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格按照《固原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章立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科(室)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落实“两个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结果运用。党组将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对党员干部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9

  班子成员与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曾经接受处理、存在问题苗头、关键岗位的干警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进行;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年党员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工作制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

  (二)局党组书记对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各股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谈心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三)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由局党组书记进行;

  2.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的谈心谈话,由局党组书记牵头;

  3.对各股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进行;

  4.班子成员与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曾经接受处理、存在问题苗头、关键岗位的干警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进行;

  5.对其他干部谈心谈话由本股室负责人进行;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1.平时谈话;2.任前、岗前谈话;3.提醒谈话;4.警示谈话;5.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1.集体谈话;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实施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领导干部的或工作人员,外派挂职锻炼、基层帮扶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县委和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形式。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2)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

  (3)其他地方或类似行业出现过同样问题的;

  (4)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

  (5)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1)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

  (2)对下属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政治纪律、财经纪律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4)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5%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情况。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8)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11)年度廉政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其他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要列出谈话清单。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要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由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原则上局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分管部门对其他干部每半年开展1次谈话。

  五、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xx局进行解释。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10

  不要失去信心,只要坚持不懈,就终会有成果的。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XX局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和上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注重预防的原则,对谈心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重点为股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内容:宣传贯彻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苗头性问题进行教育、告诫。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讲清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阐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以及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纠正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谈心谈话的时间:廉政谈心分为定期谈心和适时谈心。定期谈心每年进行一次;适时谈心通过随时的提醒,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诫勉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廉政谈心:

  (一)征求本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和建议的;

  (二)职务变动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三)涉及重要建设项目或重大资金管理项目的,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四)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经查尚未构成违纪的;

  (五)有不廉洁行为或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教育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违反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廉洁从政要求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的;

  (七)组织上认为需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谈心谈话的组织分工:廉政谈心、诫勉谈话由局办公室承办实施。局班子成员由局长主谈,股级以下干部一般由分管领导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局长直接主谈,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上级纪委直接指定或委托的按照上级纪委要求进行。

  第九条谈心谈话的程序:

  (一)谈心谈话前,应将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心谈话以个别交谈方式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集体谈心谈话。

  (二)廉政谈心、诫勉谈话时,要求谈心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允许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和提出不同的意见。

  (三)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心对象应当有明确的表态。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及时上报。

  第十条对谈心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谈心谈话人员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被谈话人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

  (二)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三)将谈心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被谈对象。需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

  (四)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涉及谈心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五)不准向谈心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其他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心谈话对象阅看。

  (六)对谈心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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