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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5篇)

时间:2022-12-05 08:10: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5篇)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只做精品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5篇),供大家参考。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5篇)

篇一: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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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二、适用对象。全院所有人员。三、组织实施。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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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一)廉政谈话。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2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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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2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二)提醒谈话。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s巡C等工作中,发现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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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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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需要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2.书面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面函询。(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3.“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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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4.工作要求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个工作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四)约谈。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

篇二: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工作制度办法

  谈话提醒工作制度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省党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关于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我局党员干部带头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谈话提醒,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通过谈话,对统计系统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以诚相待的原则。尊重和关心同志,开诚布公、坦诚交流。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对同志出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最终达到增进了解,关心爱护的目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成长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每位党员干部,既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明确指出存在问题。

  (三)坚持突出重点、抓早抓小的原则。谈话提醒要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突出重点问题,围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谈话提醒的主体和对象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局班子成员。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全体党员干部。四、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提醒可采取会议集中谈、定时定点约谈、一对一面谈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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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话提醒;(二)局班子成员之间谈话提醒;(三)局班子成员与分管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四)局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五、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谈话提醒的内容主要是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谈话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纪律规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谈话提醒工作取得实效。六、相关要求(一)做好谈话准备。每次谈话提醒前,由谈话人提前将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告知谈对象。谈话人要在谈话提醒前做好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对象的情况,拟定谈话提纲,紧扣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提醒。(二)端正谈话态度。谈话提醒要讲究方式、注重效果,开展面对面的谈话,平等进行交流沟通。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讲真话、实事求是,道实情、不搞背后议论,做到解剖自己不怕严,批评别人要客观,接受批评要虚心,使谈话提醒真正入脑入心。(三)严明工作纪律。谈话提醒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信访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地点一般在谈话人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附件3),经谈话领导签名后,将《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及时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上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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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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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掩盖,切实做到对各类略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赐予纪律处分的,不得接受谈话提

  谈话提示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贯彻面面

  示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示为由“大事化小”

  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法规放在前面,依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

  “小事化了”。

  《谈话提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

  以谈话提示实行“抓早抓小”示意图

  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示。诫勉谈...

  ●怎么谈?

  为贯彻面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法规放在前面,依据相关

  提示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略微情形

  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

  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示。

  制定年度廉政谈话方案)、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实行廉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示谈话和廉政

  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示谈话和廉政警示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

  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形)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比

  ●谁来谈

  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提示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掩盖,做到对各类略微问题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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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示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比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示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比检查。找谁谈?做到谈话提示全掩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示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心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示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掩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支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示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掩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依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依据情节的轻重,谈话提示分为提示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示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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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觉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实行“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求引起留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示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略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峻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详细建议、愿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放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状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实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状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状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看法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训练。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确定时期、确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猛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解释诫勉事由,解释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谈话提示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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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

  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

  应干部进行谈话提示。

  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在提示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示谈话,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依据分级负责

  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依据工

  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

  作需求挺直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

  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方案。

篇四: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力争达到沟通思想、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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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中出现工作变动、不良反应、履职不力、违规违纪、遇挫遇难、生活困难、精神不振等情况,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第六条部(室)负责人、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以下情况,集团分管班子成员必须及时约谈;普通党员出现以下情况,所在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履职不力;②组织观念淡薄;③党员意识不强;④违规违纪;⑤群众反映问题突出;⑥思想情绪波动较大;⑦工作变动;⑧遇挫遇难;⑨出现矛盾。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敞开心扉、摆开事例,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交流、工作沟通、听取意见、警示诫勉。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学习状况、廉洁自律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群众的个性问题,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第九条集体谈话。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新提拔、新调入的党员干部,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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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十一条个人要求谈话。党员、群众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以诚相待原则。要以平常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开展交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思想顾虑,心无芥蒂、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原则。对谈心谈话对象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第十四条有的放矢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六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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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与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之间谈心谈话,党组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中层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一般干部谈心谈话。

  领导班子成员相互谈心每年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与其分管部室负责人、联系企业的负责人谈话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谈心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涉及有关警示诫勉谈话必须2人以上参加,实事求是填写《谈心谈话记录表》。

  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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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被动、敷衍了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谈心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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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谈话时间谈话人

  谈话对象

  谈心谈话记录表

  地点职务职务

  谈话内容(要点)

  备注:谈话内容要以对话形式进行记录,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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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全文3100字,共6章24条

  请在这里输入单位/组织名称

  二○一九年三月

  第1页/共8页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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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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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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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第十条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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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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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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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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