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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由谁负责谈(5篇)

时间:2024-08-24 09:56:01 来源:文池范文网

篇一: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由谁负责谈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主推荐工作,拓宽选人视野,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主推荐,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包括交流提拔任职,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第三条

  民主推荐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公开原则。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必须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组织民主推荐活动和运用推荐结果。

  (四)荐责统一原则。坚持谁推荐谁负责,推荐人对推荐人选负责,组织推荐的单位对推荐结果负责。

  第二章

  民主推荐的形式

  第四条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

  1

  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五条

  根据推荐的职位,民主推荐按照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进行。定向推荐是明确具体职位的推荐。非定向推荐是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只提出任职级别要求的推荐。定向推荐可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全额定向推荐是对应领导班子的职位设置,推荐整个班子组成人选。领导班子换届实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定向推荐是

  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推荐。

  第六条

  会议投票推荐,是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第七条

  个别谈话推荐,是在民主推荐过程中,谈话对象口头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第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自荐或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填写《干部推(自)荐表》(表样见附表1),说明推荐人选的自然情况、主要优缺点、推荐理由以及推荐拟任职务,并签名以示负责。自荐者和个人推荐的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九条

  干部交流提拔任用的民主推荐,直接在推荐表上列出符合条件人选名单及其现任职务,推荐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项,参加推荐的人员以打勾表达意见(表样见附表2)。

  第三章

  民主推荐范围

  2

  第十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委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个别谈话推荐,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也可根据需要适当缩小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成员,提任职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及提任职位所在单位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的党委、政府及提任职位对应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提拔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干部群众代表和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

  3

  加;以上人员如少于一百人的,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交流提拔任用,在其工作地或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属地方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提拔的,参加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属部门领导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交流提拔的,参加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如参加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可采取在会后让应到会而未到会的人员补填推荐票的形式进行推荐。

  第四章

  民主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推荐动员,说明推荐意图和基本程序,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并提供干部名册。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由推荐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推荐票。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推荐票一般分为领导班子成员、4

  其他人员两个层次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工作部门领导提拔任职推荐票可统一进行统计分析,也可分层次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民主推荐统计的人员,要在统计出的推荐结果上签名。(四)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会议投票推荐,要创造良好填票环境,会场相邻座位应保持一定的宽度,如果会场较小,集中动员后,可设多个填票投票点,保证充裕的填票空间。要给与会推荐者足够的时间,独立思考和填写选票。与会参加推荐人员可离场填写推荐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未到会者,不能委托投票。

  第五章

  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注意科学分析把握民主推荐

  的结果,做到不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票达50%以上的,现班子成员可作为续任考察对象人选。对提拔人选推荐票达30%以上的,可作为拟新进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人选;推荐票都未达到30%的,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进行再推荐或确定。

  一个人同时被推荐为两个职位人选时,两种票应加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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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赞成票靠前的,可作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拟提拔任职人选,在其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赞成人数在前3名的,才能列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三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视情况可向单位党委(党组)或干部本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经民主推荐已列为考察对象,但末得到提拔使用的,在一年内可不经民主推荐,再次按有关程序确定为考察对象。如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任职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呈报干部任职请示时,必须附有民主推荐的情况。民主推荐的情况应包括:进行民主推荐的时间,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推荐对象的得票数和占实到人数的比例,以及在推荐中得票排名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或呈报请示未附民主推荐情况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

  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六章

  民主推荐的纪律和监督

  6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民主推荐组织单位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推荐工作人员要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共同对推荐结果负责。

  民主推荐票的统计要有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

  第二十八条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民主推荐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

  l、不准擅自改变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范围;2、不准暗示、引导推荐者推荐;

  3、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或通风报信;4、不准封官许愿;

  5、不准敷衍了事或搞形式主义;6、不准更改推荐结果。

  (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1、不准进行非组织活动,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

  2、不准借民主推荐之机打击报复,中伤诽谤他人;

  3、不准干预、影响民主推荐的正常秩序;

  4、不准向民主推荐组织者和工作人员行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纪律的民主推荐结果无效。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7

  第三十条

  对个人凭自己地位、权力和影响,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干预民主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个人自荐或推荐他人中弄虚作假,材料不属实,故意欺骗组织的,一律从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加强民主推荐工作的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民主推荐工作实施监督,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三)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对民主推荐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组织部门要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主推荐省直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干部。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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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2003年11月17日印发)

  附表l:

  干部推(自)荐表(表样)

  推荐人

  选姓名

  民

  族

  政治面目

  性

  别

  籍

  贯

  现任职务

  出生年月

  (岁)出生地

  推

  荐

  担任职务

  9

  推荐人选

  主要优点

  和缺点

  推荐理由

  推荐人

  责任承诺

  推荐人签名:

  10

  组织人事

  部门审核

  意

  见

  盖

  章

  民主推荐

  情

  况

  是否列为

  考察对象

  附表2:

  交流提拔民主推荐票(表样)

  符合条件

  人选姓名

  推

  荐

  意

  见

  现任职务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11

  说明:请在“推荐意见”相应栏打√

  12

篇二: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由谁负责谈

  

  关于推荐干部谈话优点和缺点

  优势意味着力量,好地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推荐干部谈话优点和缺点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推荐干部谈话优点和缺点

  组织部门与联系和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是干部工作经常性、日常性工作,是组织部门的传家宝、组工干部的基本功。谈心谈话主要包括日常谈心谈话、任职谈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退休谈话,以及集中性、专题性谈心谈话等。结合近期学习和科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做好日常谈心谈话、任职谈话、退休谈话几点体会如下。

  一、关于日常性谈心谈话

  组织部门与干部进行日常性的谈心谈话,是了解干部思想和工作状况、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谈心谈话的主体,既可以是部长、分管副部长,也可以是内设机构负责人或组工干部。谈心谈话的时机和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至少做到“六必谈”,即岗位变动必谈、思想波动必谈、考核反馈必谈、干部个人提出约谈要求的必谈。一是要制定谈话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方式、谈话内容、有关准备工作等。谈话方案报领导审批后实施。二是要做好相关准备。谈话前要对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

  /13了解,可以通过查阅干部档案、考察考核情况、个人简历、向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询问等方式,熟悉干部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家庭、奖惩、性格等情况,掌握干部的优缺点、干部职工群众评价、实际困难等,有针对性的确定谈话重点。三是要选择谈话时机。选择合适的谈话时机,能够有效促进谈话效果。当干部思想上出现波动、情绪上出现起伏时,要及时与其交流谈心,进行疏导纾解。要善于选择谈话的时间、地点,营造宽心的谈话环境。在谈话过程中,对于没有思想准备的尖锐问题一般不细谈,不要急于回避或断然拒绝,可以在谈话主体上进行适当疏导,等问题考虑成熟后再详谈。当谈话气氛紧张时,态度不能激动,应该心平气和地缓解气氛,等条件成熟后或者另择时机再接着谈。四是要注意谈话方式。谈话要敞开心扉、诚心诚意,态度要诚恳、语言要温和,取得谈话对象的信任。要以平等的姿态谈心交心,特别要注意根据干部的不同性格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谈话方式,以提高谈话效果。比如,对性格内向、不善表达的干部,可以采取直接提问的方法;对性格外向、乐观健谈的干部,可以采取漫谈和闲聊的方法;对经验丰富的干部,可采取建议、咨询的方法;等等。五是要做好记录。谈话中要认真做好记录,要严格遵守谈话纪律,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内容,尤其是对干部个人及家庭隐私情况,要守口如瓶、严格保密。

  二、关于任职前谈话

  /13干部任职前谈话,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也是组工干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除了日常谈心谈话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注意的事项外,还要针对任职谈话的特殊性,注意强调一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讲明工作职责。新任职干部都涉及角色转换问题,任职谈话中要讲明组织意图,鼓励干部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知己知责、履职尽责。对干部到新单位或新岗位需要注意的事项、所担任的职务、应具备的能力等,要进行说明;对新单位或新岗位的基本情况、班子现状等,也要交底说清,帮助干部尽快熟悉情况、进入角色、适应工作。二是要作出客观评价。对新任职的干部,要根据考察了解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即肯定其优点和成绩,又要客观中肯、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存在的缺点、不足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今后的努力方向等,帮助干部认清自我、找出差距,激励干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切忌在谈话中报喜不报忧、栽花不栽刺,当老好人、耍空把式,这样对干部的成长进步毫无益处。三是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干部的拟任岗位,就如何履职尽责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对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可重点要求其尊重团结班子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担当不推责、总揽不包揽、果断不武断。对初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副职的,可重点要求其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领导能力,明确定位、当好配角,尽快进入角色,自觉维护

  /13班子团结,围绕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好党委集体研究议定事项;对免去现职套转职级的,要说明组织的通盘考虑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对于在岗期间的工作情况要充分肯定,让其理解组织的决定和干部“进退留转”的自然规律,继续发挥自身经历、专业优势,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四是提醒有关规定。要特别注意提醒干部在工作交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要搞迎来送往、升迁宴请、铺张浪费等活动。

  三、关于退休前谈话

  根据有关干部政策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专人与干部进行谈话。一是要总结评价。要充分肯定干部付出的努力、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成绩,评价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要以个人好恶为标准加以褒贬,应以肯定褒奖为主。二是要感谢祝福。对干部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后,要代表组织对其进行感谢,并根据退休后的生活送出良好祝愿。表示感谢、送出祝福可结合干部本人的成绩、单位的情况、同事的祝福等,通过具体实在的事例,使干部真正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三是要真诚倾听。谈话前和谈话中,要注意了解退休干部的思想、家庭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干部的实际困难,对干部提出的合情合理的诉求,认真加以解决。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13也要认真倾听,有针对性的做好答复和回应。四是提出希望和要求。希望干部在退休后继续关注单位发展,发挥好党员和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提醒干部退休后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不利用自己过去的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2篇:推荐干部谈话优点和缺点

  我想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我有一位男生朋友,叫他Mr.L吧,他在距离我1500公里以外的某个城市,年纪轻轻就做到了移动公司的总经理助理。

  Mr.L为人正派,挺有才,书法不错,也长得帅,你若是和他在一起,可以从秦皇汉武聊到唐宗宋祖,从史记说到唐书。

  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我用“貌似潘安,才比子健”来夸他,其他男人没什么反对的,跟着打趣他那么帅,会不会“情不如宋玉”。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优秀且前途一片光明的年轻干部,并没有迎来众望所归的如愿以偿,反而“马失前蹄”,让人大跌眼镜。

  改写他成功剧本的,居然就是一次测评谈话。

  在某一年的省公司对市公司的年度测评完成后,他的女老总认定,省公司最终评价里“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就是他说的,而这个不足,最终导致了这位女老总未能顺利转入心仪的省公司某

  /13重要部门。

  这不只是猜疑。因为恼怒之下她选择了与他当面对质,挑明了问Mr.L:“你为什么要在省公司测评时说我坏话、告我黑状?”

  真是百口莫辩啊!Mr.L和我说,能证明他清白的,只能是和他谈话的省公司考察组成员。对方若出来作证“他没说”、“不是他说的”,便可洗清冤屈。

  但他可能这么做么?不可能。

  从男人和下属的角度出发,他不愿意和女性斤斤计较,尤其是他的领导;从一名企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家丑不外扬,为了大局他选择隐忍,否则大家更没面子。

  于是,他只能推心置腹的说:

  有了您的提携我才有今天,我的人品您应该是了解、信任的,我怎么可能会做这种事说这种话呢!

  另外,您想想这符合逻辑吗?我目前还是总助,能否转为副总肯定要靠您的认可和推荐,我有什么动机、有什么理由向省公司领导说您的不是?这对我能有什么好处?......

  我问,你这么说她相信吗?

  “当然不相信,她认准了的事情就不会改。她问我,不是你说的,那你说是谁说的?并且她还在更大范围里散布这个消息......”

  唉,杯具啊!似乎每一起误会后面都有一位“心中有怨、手里无刀”的女领导......

  /13逻辑学中有一个原则:证有不证无。

  就是说,你可以证明一个东西的存在,但不能证明它不存在。

  很多人会在这上面犯错误。比如老婆怀疑老公出轨,却要老公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出轨。这个要求合理吗?从女人的角度看起来很合理,但实际上不合理啊!

  一个没有出轨的人,是拿不出自己没有出轨的证据的。

  你能提供的任何证据,都是“不出轨的理由”中的一小部分而已,比如:工作忙没时间,自己不管钱,老婆很漂亮,担心出轨被曝光等等。这些理由会一一被老婆驳斥,不仅证明不了你没有出轨,反而会说明你在狡辩。

  正确的逻辑是什么呢?你说老公出轨,就应该拿出证据来,比如捉现行、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等。

  所以,如果是日常抬抬杠也就罢了。在严肃、正式的工作沟通中,“证有不证无”是个基本的逻辑。

  领导,如果你怀疑我做过一件事情,请你拿出证据。否则你就不要逼问我没有做这件事情的证据,因为这不合逻辑。

  可惜,Mr.L面对的是对他曾经有知遇之恩的女领导,就连这样的诉求他都没有勇气说出口。

  上篇文章说了,谈话对巡视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式,/13巡视结果和测评结果对领导班子会有重要影响。因此,对于被谈话者来说,能“认真的谈一场正确的话的”也是一项重要技能。

  因此,我们在接受谈话之前应该做足功课,这既是对考察组/巡视组谈话工作的重视,也传达了对被测评对象的尊重,同时还是个人综合实力的体现。

  对于被谈话者来说,谈话的过程还是一个隐形的“面试”和“考察”。

  试想,一个有想法,讲逻辑,会表达,抓重点......且个人形象佳的谈话者,无疑会在上级公司领导的心里留下更好的印象,这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机会。

  如果相反呢,“这人怎么能提拨上来的?有没有潜规则?这单位的选人用人会不会存在问题?....”

  那么,面对一场严肃的谈话,我们如何做准备工作呢?

  当我装作无意的把这个问题抛给大神,大神耐心的说:

  在一个单位里,班子和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之间,必须建立一种起码的默契吧?

  平时朝夕相处,到年底测评了,如果做领导的不知道中层会对着上一级领导怎么评价自己,中层总结不出来自己的领导有什么优缺点,你觉得这正常吗?

  现在的演员都有“人设”,你们这种服务型企业的也都有“品牌形象”,班子里的每一个人是什么样的定位,应该是平时心照不宣

  /13早就达成默契的啊!

  “那,如果,万一没有,怎么办呢?”看着我懵懵懂懂的样子,大神一边恨铁不成钢,继续循循善诱:

  如果感觉没有建立默契,那就赶紧行动啊!都做到高管了,都是聪明人,应该一点就通的。与其在心里猜来猜去,不如坦诚沟通,达成共识。

  难为情?怕丢面子?那简单啊,班子里不是有好几个人吗?就不能变通一下,交叉沟通、建立默契?B代表A向中层传达,C代表B...这样不就得了?不至于班子内部都信不过,出问题吧?...

  这个我本该点到为止的。今天多说了,你要举一反三,好好思考。

  另外,还要提醒被谈话人员,谈话前一定要做准备,起码要有书面的提纲,也就是说,你希望记录人员形成什么样的文字结论,你在谈话中就得有条有理、重点突出这部分内容。

  划重点:团队之间要有基本的默契;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大神说得够具体的了吧?我常常感恩,在职场中我真是遇到了很多好教练。笔芯。

  再切换到具体谈话的场景,大多数问题都是有标准答案、好

  /13回答的。但有一个问题大家都觉得尴尬,那就是“领导有哪些不足”,批评领导可能是个最难的难题。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是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因此,能答出领导的优点并不难,比较难以把握的是“领导有哪些不足”,既要让领导加分,还要让负责测评的领导满意,这样的尺度真的很难拿捏啊!

  第3篇:推荐干部谈话优点和缺点

  梳理这几年的干部考察材料,发现一些材料对缺点表述程式化、脸谱化较为明显,有些缺点变成了“软缺点”、“可爱缺点”,还有像“希望”之类的“假缺点”,与其说“缺点”更像是“优点”。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不够详细。写优点洋洋洒洒,写缺点往往一笔带过,如表述某干部缺点“有时工作粗些”、“个性较强”;

  二是不够直接。常用“有时、有些、过于、偶尔”等一些限制词加以弱化,如评价某干部“有时过于求稳,工作节奏慢了点”,还有的先戴个客观的帽子再虚晃一枪,如,“平时忙于日常事务,理论学习不够”,与其说是缺点,不如说是在为其解释;

  三是不够具体。抽象概括多,具体事例少,无法得到印证,诸如“有时有急躁情绪”、“抓工作有时过急”等;

  /13四是不够鲜活。程式化、雷同化多,个性化语言少,“急躁”、“批评严厉”、“不够大胆”等成了常见语;

  五是不够辛辣。直言不讳的少,回避主要缺点,拿小毛小病说事,无关痛痒,有的甚至以“建议”、“希望”来代替。

  破解“五不够”的对策

  准备要充分。做到“有的放矢”,考察前对岗位、考察人选先做分析。仔细分析拟任岗位性质、要求,区分领导和非领导职务、正职和副职、行政和业务等不同要求,从岗位需要角度把握人选的缺点不足。事先收集人选的工作总结、个人对照检查、民主生活会上的批评意见等材料,查阅干部档案、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以及新闻媒体的正反面报道等情况,了解人选在历次考察材料中的缺点不足和调查材料中的结论。

  考察要深入。考察谈话是目前干部考察中最直接、最有效、互动性最强的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通过讲方法技巧,从短时间里腾出“富裕”时间,来“挖”出人选的缺点。要多种方式并用,让谈话人员“谈”出缺点。比如,对性格内向、不善言辞的,采用一问一答提问法;对性格外向、能言善谈的,采用层层递进挖掘法;对顾虑较多、甚至不愿谈的,采用消除隔阂征询法。要善于跟踪追击,抽丝剥茧“找”出缺点。注重把握谈话人的表情、语气和用词,从“正话反说”中发现缺点的“蛛丝马迹”。比如,在“做任何事都是亲力亲为”、“跟领导干部关系搞得特别好”等语境里,追问发

  11/13现“统筹协调”、“积极性调动”、“对上对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要把握好集体面谈环节,让考察人选“显”出缺点。利用与考察人选的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谈深谈透,点其缺点、看其反应、听其解释。

  分析要透彻。对人选缺点的把握认定上,不搞“观点先行、材料佐证”,可在查阅材料、考察谈话、民主测评基础上,理出人选缺点的初步轮廓,再综合分辨,把本质问题、深层次缺点凸显出来。须对标岗位要求来分析缺点,看是否有明显不符合提任岗位要求的缺点。从连贯性角度,立体、全面、历史地分析缺点,避免以偏概全、本末倒置。比如,指出的缺点是偶发的还是一贯的、是能力问题还是方法问题,得出的判断是本质问题还是小节问题、是品行问题还是性格问题,形成清晰逻辑脉络。注重与个性、优点结合起来分析,做到相互呼应而非自相矛盾。

  表述要准确。缺点表述力求“精、实、准、像”。必须用客观事实说话。尽量采用素描方法,语言要鲜活,把谈话中的生动例子、词汇原汁原味保留好,恰如其分地写明“短板”在哪里、“欠缺”在何处,“不足”到什么程度,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准确、形象勾勒出人选的“长短肥瘦”。必须突出主要缺点,凸显个性特征。要因人而异、因岗而异,浓缩提炼谈话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通过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描述,把人选最主要的缺点写深写透,既不要夸张也不要缩小。

  12/13自身要过硬。精准施策对干部考察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是对其理论功底、政策思想水平以及认识和表达能力的综合检验。首先,加强学习、增加积累,提高辨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比如,要拓宽知识面,学习掌握心理学、逻辑学等方面的谈话技巧、辨析方法和认知手段。其次,建立“考察工作回头看”制度。每次考察工作结束后,集中起来分析工作得失。第三,建立相对稳定的考察工作人员备选库,服务集中性考察任务。

  13/13

篇三: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由谁负责谈篇四: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由谁负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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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干部制度

  第一条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包括从一般干部中推荐副科级领导干部、从副科级领导干部中推荐正科级领导干部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推荐三种类型,一般通过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两种形式进行。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组)或县委组织部主持。组织推荐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条推荐基本条件:

  1、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有胜任拟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做出实绩;

  3、作风扎实;

  4、大专以上文化,干部,35周岁以下(新提拔);

  5、身体健康。

  其它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推荐步骤和方法:

  民主推荐的步骤和方法:

  1、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3、由同级党委(组)或县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

  4、向部务会和县委汇报。

  组织推荐的步骤和方法:

  1、召开单位全员会,推荐后备领导干部人选;

  2、领导层交换意见,提出拟推荐人选;

  3、党委(组)会议讨论决定推荐人选;

  4、填写后备干部推荐表,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

  第四条组织推荐内容:

  1、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年龄〈出生年月〉、学历、党派〈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身份、简历、现工作岗位或职务等);

  2、会议表决情况(应参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同意人数等);

  3、推荐理由。

  第五条民主推荐、组织推荐都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和各位县委委员或县级领导是干部推荐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搞好干部推荐工作。如果所推荐干部的情况失实,情况较轻没有造成后果的,要给予主要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用人失误的,要按照《违犯〈党的条例〉的处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干部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必须签名(组织推荐还应加盖公章),并报组织部,不能多头报送。对于不签或不加盖公章的,组织部不能列入推荐汇总情况。

  第七条组织推荐干部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求意见、领导层交换意见、会议讨论等环节)应进行详细记录,并收集归档备查。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五:干部选拔任用谈话推荐由谁负责谈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第一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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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目的规范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干部队伍。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3职责

  3.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管理、选拔和考察工作。3.2党委、董事会、总经理负责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审核及任免。4工作程序

  4.1中层以及上干部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4.2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流程

  4.2.1中层以上岗位聘任须经党委班子或总经理班子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4.2.2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或总经理班子任免。

  4.3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参照人力资源部的岗位任职要求。4.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4.4.1选拔任用原则

  4.4.1.1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管理。4.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4.4.1.3组织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择优选择,竞争上岗。4.4.1.4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4.4.2推荐

  4.4.2.1推荐方式a.组织推荐b.出资方推荐c.群众举荐

  d.市场方式:公开招聘、市场猎取e.个人自荐4.4.2.2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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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b.有岗位所要求得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c.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4.4.3考察

  4.4.3.1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听取职工意见、查阅个人档案或面试等方式对岗位人选进行考察;4.3.3.2形成关于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主要表现、存在不足等情况的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人署名。4.4.4提交党委会讨论。

  4.4.4.1.党委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

  4.4.4.2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

  4.4.4.3参加会议人员讨论;

  4.4.4.4进行表决,实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用决定。4.4.4任命

  4.4.4.1组织部门起草任命书,报主管领导审批。4.4.4.2主管领导签发任命书。4.4.4.3正式成文,形成任命书。4.4.4.4在相关会议上正式宣布任命。4.5考核4.5.1考核内容

  公司对中层及以上干部德、能、勤、绩作出评价。

  4.5.1.1德:政治素质较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观念,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4.5.1.2能:有较强领导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4.5.1.3勤:勤奋工作,民主作风较好,群众观念较强4.5.1.4绩:恪尽职守、取得工作实绩4.5.2考核办法4.5.2.1绩效考核

  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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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党委审批。党委认为称职者,续聘;认为不称职或不够称职的,可提出解聘、转岗或增加试用期,但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b.日常考核:分管领导应结合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书,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总经理可在部门经理会议上综合考核。考核表由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c.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分为个人年度工作小结、领导班子总评。考核结果与上年度集团领导考核结果的奖薪挂钩。

  4.5.2.2能力考核:每两年一次,进行个人述职、下属员工评价、中层干部互评、主管领导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职级、工资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4.5.3考核附则

  4.5.3.1考核结果作为可靠的干部人事资料分类保存于党委组织部门干部人才库中。4.5.3.2考核结果只对考核对象、党委办主任、组织干部、总经理及党委班子成员公开。4.5.3.3考核整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4.6教育和培训

  4.6.1新上任干部教育培训a.纪委主要领导戒勉谈话;

  b.分管领导谈话,明确工作职责权限;

  c.必要时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4.6.2日常教育培训

  a.年底下发《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

  b.新年制定干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c.实施组织业务培训

  d.组织参加党委举办的干部形势任务、廉政建设集中教育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中共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规定》[新徐汇党(2002)25号]5.2《关于本系统企业干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徐汇党(2005)28号]5.3《干部人选推荐表》5.4《个人自荐表》5.5《干部任用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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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会议讨论纪要》

  5.7《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5.8《集团公司中层干部日常考核表》

  5.9《总经理对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表》

  5.10《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5.11《任命文件起草审批单》5.12《任命书》

  5.13《戒勉谈话记录表》

  5.14《分管领导谈话记录表》5.15《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5.16《集中教育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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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巴彦港镇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的条件

  1、坚持讲学习、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

  3、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2)按组织推荐,群众互荐,毛遂自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②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2、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

  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的意见;

  (2)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3、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

  为考察对象。

  (4)确定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4、党支部考察

  (1)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考察程序如下:

  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竟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分歧,一般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委员会审定。

  6、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任职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参加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按时转正。

  (3)实行责任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4)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年龄上限的。

  2、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考核

  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参加教职工全员测评,并进行分管工作述职。中层干部试用期满一年后,向全体教职工作试用期满工作小结,并接受全员测评,测评合格,按时转正。

  十一、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讨论稿递交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试行)

  巴彦港镇中学党支部

  第四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从而优化我校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校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要求。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选拔中层干部,要着眼于提高学校行政干部队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拓宽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

  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通过推荐选拔,选出德才兼备、工作务实、群众威信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和调整现有学校行政干部队伍,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综合素质水平高、勇于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战斗集体。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该项工作按时高质完成,成立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褚振福

  成员:李莉

  李孝智

  龚海燕

  三、选拔职位设置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中层干部设置为:教导室正、副主任,教务室正、副主任,总务室正、副主任。

  四、选拔范围

  全校在编在职人员。

  五、任职资格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一级以上职称,近3年来的考核均应达称职;

  4、具有较强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5、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程序与方法

  (一)公布职位

  召开教职工大会,贯彻学习选拔实施方案,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侯选人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在全校在编教师范围内推

  荐侯选人,主要就侯选人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经与侯选人谈话后拟定人选,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三)民主测评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校教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投票的人数应占学校在岗总人数的90%以上。民主测评采取100分制。

  (四)领导小组评议。

  领导小组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拟订人选。

  (五)任前公示

  将各职位拟任人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上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教师的意见。

  (六)正式聘任。

  各职位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正式聘任(聘期与校长任期相同),试用期为一年。

  本实施方案由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报学区审批备案后实施,并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高陵县电力局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用人机制,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局务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发挥

  局党支部的作用,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局务会选好、用好、管理好干部。

  第四条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

  第五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同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

  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干部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九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局党支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第十条

  民主推荐工作小组应由局党支部领导、局领导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

  个人向局务会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局务会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职工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务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职工或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

  等方式进行表决。对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局务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务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务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局务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务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局务会决定任职的,自局务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务会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党支部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

  三分之

  一、经局务会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三)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影响极其恶劣或虽不属重大事故但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有关规定,向局务会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局务会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

  第三十三条

  选拔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局务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干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

  后,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三)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中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十五条

  局党支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

  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班站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局务会及办公室举报、申诉,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局务会、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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