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7篇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1
为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拒腐防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⒉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⒊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存在的问题。
⒍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阻工停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⒏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诫勉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提出需要谈话的对象及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报局党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⒉诫勉谈话一般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谈。谈话对象是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局党组纪检组领导同志主谈。
⒊参加诫勉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人。谈话人以外的人员由局党组纪检组有关内设机构派出。
⒋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作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将诫勉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谈话的步骤和要求
(一)谈话步骤
⒈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⒊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对象谈思想认识,表明态度。
(二)谈话要求
⒈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对组织和本人负责。
⒉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⒊对谈话中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和写出个人检查的,主谈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领导报告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学院党委、党支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学校《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学院党委、党支部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学院党委、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党委书记在学院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学院党委、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党委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学院党委、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党委、党支部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党支部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专业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3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
二谈话的内容
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要求;
⒌听取谈话对象对党内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话的实施
财政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财政干部管理原则进行。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4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⒊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⒋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⒍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⒎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⒉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⒊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⒋谈话前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⒈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⒉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⒊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5
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xx局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民警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各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也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民警、关心民警、爱护民警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各支部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开展。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之间、中层干部与民警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必须及时谈话: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民警在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群众中出现有关民警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局党委部署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工作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民警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民警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相互平等原则。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七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九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一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民警,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二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教育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教育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民警,支部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民警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委关心关爱。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可以安排在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前进行,也可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民警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民警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教育谈话。民警可以主动向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反映情况,汇报思想。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之间、中层干部与民警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过程需要原始会议记录。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6
为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拒腐防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⒉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⒊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存在的问题。
⒍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阻工停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⒏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诫勉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提出需要谈话的对象及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报局党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⒉诫勉谈话一般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谈。谈话对象是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局党组纪检组领导同志主谈。
⒊参加诫勉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人。谈话人以外的人员由局党组纪检组有关内设机构派出。
⒋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作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将诫勉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谈话的步骤和要求
(一)谈话步骤
⒈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⒊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对象谈思想认识,表明态度。
(二)谈话要求
⒈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对组织和本人负责。
⒉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⒊对谈话中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和写出个人检查的,主谈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领导报告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制度篇7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
二谈话的内容
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要求;
⒌听取谈话对象对党内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话的实施
财政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财政干部管理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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