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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制度意见15篇

时间:2022-12-01 20:5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廉洁谈话制度意见15篇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某某、某、某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洁谈话制度意见15篇,供大家参考。

廉洁谈话制度意见15篇

篇一: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某某、某、某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

  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

  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

  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

  廉政谈话的基本

  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

  要事先通知被

  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

  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

  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

  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

  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

  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

  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

  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

  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

  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

  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

  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

  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

  —2-

  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篇二: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和监督,增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被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那么,依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示和爱惜干部,增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要紧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依照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组成党纪立案或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独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阻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必然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夸张,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阻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阻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信为大体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九条诫勉谈话一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缘故;(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说明或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依照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把握的情形,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更正方法;(四)谈话对象对同意诫勉谈话和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形呈报表》。按干部治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觉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置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预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前将谈话时刻、地址、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形。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冲击报复。对违背者,给予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终止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更正情形进行了解。关于没有更正或更正不明显的,应当依照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更正,或作出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篇三: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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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指导】篇一:《公司廉政谈话制度》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

  -1实施。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第九条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谈话。谈话应在被谈话人正式任职令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与其谈话。谈话方式可以-2-

  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谈话人应按照党内法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重点从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等方面,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洁勤政的要求,强调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谈话人要填写《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

  2),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3)。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发放有关廉政学习材料,被谈话人要在一个月内向纪委递交一份有关廉政学习体会和廉洁自律措施(廉洁从业承诺书)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连同《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条诫勉谈话,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司关于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戒制度。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做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人一般为2人以上。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诫勉期限从谈话后算起,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谈话后仍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3-

  第十一条警示谈话,是指公司纪委针对所属单位在一段时期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其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谈话人要针对所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做认真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工作要严格遵守纪律,谈话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交给被谈话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追查、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要加强领导,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机制。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被谈话人的《廉政谈话情况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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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检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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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廉政谈话制度》

  重庆市合川区移民局

  廉政谈话制度

  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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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加强局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积极预防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制定本制度。

  二、廉政谈话范围

  (一)局机关领导干部;

  (二)新提拔的干部;

  (三)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四)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有关人员;

  (五)违纪或受处分者。

  三、廉政谈话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二)坚持教育为主原则。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严肃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四、廉政谈话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

  (三)对今后工作的希望和要求。

  五、廉政谈话人员和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范围进行,谈话由纪检组和有关人员参加。谈话人要在谈话前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注意工作方法,遵守工作纪律,谈话由两人以上同谈话对象单独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

  六、注意做到“五个结合”

  (一)定期谈话与及时谈话相结合。定期谈话,是年初制定谈话计划,按计划定期进行。及时谈话,是根据需要或针对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随时进行,及时提要求,打招呼,敲警钟。

  (二)谈话与人事管理相结合。将党员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廉政表现,作为党支部对其考察、提拔、任用和调动的重要依据。

  (三)谈话与纪律惩戒相结合。廉政谈话是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廉政意识的一种手段,也是给其改正错误的一次机会。纪律惩戒是对犯错误者实施组织处理的一种手段,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该处分的要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谈话与整改相结合。对谈话对象不仅要听其言,而且要观其行,督促其尽快改正存在的问题。

  (五)谈话与回访相结合。对犯有错误的人员,在谈话后要进行回访。回访中要与其本人、所在科室和周围的干部群众进行座谈,了解其改正错误的情况

  篇三:《廉政谈话制度》

  文体广播电视局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加大对广大党员的教育和监督力度,强化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廉政谈话包括: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晋升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对象的范围:

  (一)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对象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提任(调任、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晋升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晋升副科级干部;

  (四)诫勉谈话对象是: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或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或者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和缉私民警。

  第四条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要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遵守党纪政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对加强所在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职前、警衔晋升前的廉政谈话要点:

  (一)对新提任(调任、交流)的干部提出正确对待行使权力、廉洁从政、严格遵守海关和公安机关廉政规定的要求,听取本人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工作的设想和要求。

  (二)根据新提任(调任、交流)的干部的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岗双责”的要求。

  (三)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当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原因。

  (四)树立领导干部自觉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提出遵守党纪、政纪、警纪,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五)任职前需要注意的其他廉政内容。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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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诫勉谈话对象自身存在的,有违反党纪、政纪、廉政纪律以及“禁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可能发展成为违法违纪错误的问题;

  (二)执法活动中出现可能影响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务的苗头性问题;

  (三)举报材料举证不足或线索不清,但群众屡屡举报的问题,以及经核查发现确有违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第七条廉政谈话实施权限:

  (一)本局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局内设科室和分局领导班子以及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本局党组成员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相关领导实施。

  (三)本局正、副科长的廉政谈话,由本局党组成员、相关领导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领导干部实施。

  (四)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以政治处为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进行。

  (五)对本局民警采取集体廉政谈话时由本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党组成员、督察处主要领导实施。

  (六)诫勉谈话以督察处为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廉政谈话实施程序和要求:

  (一)实施廉政谈话要严格审批程序,政治处负责提出拟进行考核、任前、晋升警衔等廉政谈话对象和有关建议给督察处;督察处负责提出拟进行诫免廉政谈话对象和有关建议,填写《拱北海关缉私局廉政谈话审批表》报本局党组审批。

  (二)督察处按照本局党组关于廉政谈话的决定,研究制定谈话提纲,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提供新任领导干部、晋升警衔人员情况;提供诫免谈话的主要问题和有关事实情况等。

  (三)督察处做好廉政谈话准备工作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廉政谈话实施人,保证廉政谈话的正常进行。

  (四)督察处应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廉政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参加谈话,如实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负责谈话部门应做好廉政谈话记录,注意保密。谈话中形成的记录、纪要、谈话对象作出的文字说明材料,由督察处负责收回,留存备查。谈话对象亦可主动向督察处提出谈话要求或陈述廉政谈话中涉及的专门事项。

  (六)廉政谈话对象汇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处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第九条对廉政谈话对象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线索,督察处要认真核查处理,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及时反馈;对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条诫免谈话对象拒不参加谈话、拒不改正错误或谈话后继续违反纪律的,督察处可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相应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督察处负责解释,并自2011年3月23日起实行。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政谈话制度如下:

  一、成立镇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领导小组,进行明确分工,明确包联单位和站所。

  二、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工作要认真负责,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在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前,需书面征求党委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有违反党纪条规的倾向,或者明显违反了党纪条规的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经说服教育和主动配合改正的。

  五、在一年中,累计被廉政谈话2次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被廉政谈话3次的,当年考核定等为不称职。

  谈话内容包括:(一)听取分管领导和联系单位领导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二)听取党员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八条规定》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三)征求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四)对分管和联系的党员干部就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提出要求。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元月25日,隆安县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召集一些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当天,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和县纪委的人员一起,召集县林业、城建、环保和南圩镇党政办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认真听取各部门各乡镇开展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和建议,并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提醒和教育。廖伟福要求领导干部要强化廉政意识,严格执行党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按照制度管好钱、管好人、管好事,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教育,对提醒告诫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警钟长鸣,既要保持自身清廉,又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做官,清清白白做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

  篇五:《认真落实廉政提示谈话制度》

  认真落实廉政提示谈话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省、州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农行***支行副行长、纪委书记***同志分三次对**农行4位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了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2月9日,对***、**等二位同志新提拔的部门经理、进行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2月21日,对**同志新提拔的党委办负责人进行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3月28日,对***同志新提拔的会计主管进行廉政提示谈话。新提拔使用的中层干部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廉政提示谈话的主要内容为: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两个务必”,牢记农行服务“三农”要求,树立‘领导就是服务,职务就是责任“的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无私奉献。2、坚持“两手抓”,依法合规经营,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3、树立廉洁自律和中央金融工委“十个严禁”的规定,坚持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出的五项新的规定。4、认真过好“五关”(政治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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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5、遵守纪律,令行禁止,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6、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谈话结束后,对今年新提拔的四位同志发廉政提示函,他们收到廉政提示函后,进行了认真阅读,深刻感受到支行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深刻感受到自己肩负的责任之重大,纷纷表示将把廉政提示函当作一份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承诺书和座右铭,以身作则,严格遵循,为农行的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支行已收他们的廉政提示回复函。

  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廉政提示谈话制度在**农行的落实,干部的勤政廉洁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作风纪律明显好转,客户的满意度越来越高。

  篇六:《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监督,帮助和教育干部增强廉政意识,搞好廉政和勤政,建立和实施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廉政谈话的谈话对象主要是各股室的主要负责人,新提拔的股室干部,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干部,及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谈话的内容

  1、对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主要是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问题。听取该干部前一段时期本股室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谈话人对该领导干部及该股室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今后的要求,转告群众对其他人及其股室廉政情况和廉政工作的反映,要求加以纠正、改进或注意。

  2、对新提拔的股级干部的谈话,主要要求该干部在职务提升后,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廉政和勤政意识,严于律己,管好家属、子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廉政方面做出表率。

  3、对有反映的干部的谈话,主要是要求该同志对反映

  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谈话后如需要,还要求该同志写出说明材料送交谈话人。

  三、谈话人

  与各股室负责人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问题,由主管局长负责;

  与有反映的干部谈话,涉及股级干部的,由纪检组负责,涉及一般干部的,由各股股长负责人负责,谈话结果报纪检组。

  四、有关事项

  1、以上各项谈话均个别进行。

  2、谈话时间,与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一般在年底进行,要提前通知,做好准备;与新提拔的干部谈话,一般在任命后一个月内进行,与有反映的干部谈话要及时进行。

  3、本廉政谈话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七:《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监督环节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自律教育,对谈话对象或其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警示;对出现问题苗头的要及时指出,并给予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纠正。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目的是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及时地了解、掌握或督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引起注意,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与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核实提醒、告诫和警示。

  第五条:被谈话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必须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六条: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由谈话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主持进行,也可由综合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主持进行。

  第七条:廉政谈话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工作谈话侧重于对谈话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核实、交换意见,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诫勉谈话侧重于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式谈话,明确指出问题,要给予说明,限期纠正。{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

  1、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消极、被动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2、部门领导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较差的;

  3、群众对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方面反映比较大的;

  4、部门领导分管的工作中发生较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5、综合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问题认为需要开展党风廉政工作谈话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1、信访举报中涉及的党员、干部或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了解核实,提醒注意,批评教育,督促纠正的。

  2、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尚不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

  3、综合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问题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十条:筹备处综合部负责人下达廉政谈话通知。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谈话的,应事先征得综合部负责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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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开展廉政谈话,承办人要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审核后由综合部存入廉政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中明确需要落实和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综合部负责人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应严格遵守谈话纪律。谈话人不得泄露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不准将举报材料交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追查、报复举报人。

  篇八:《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镇党委从全镇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镇属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站所办、服务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

  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参加。

  (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

  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存档。

  四、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篇九:《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领导人员的廉政教育,规范领导人员的从政行为,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对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是新形势下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加大源头治理,进行预防性教育,避免和减少领导人员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重要手段和监督措施。

  第二条对领导人员实行廉洁从政谈话主要分为预防性谈话和诫勉谈话。预防性谈话分定期谈话和随机谈话。定期谈话坚持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主要对现任领导人员进行反腐倡廉谈心式教育。随机谈话,主要是对新聘任的领导人员上好廉政教育课。诫勉谈话,主要针对个别领导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及时谈话,进行提醒式教育。

  第三条谈话的责任范围

  1、省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负责与省公司党组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长负责同省公司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谈话。

  2、省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各地市分公司和各直属单位的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及总部管理层各部门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同其谈话。

  3、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负责与省公司总部管理层各部门副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副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同其谈话,必要时可直接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的班子成员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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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负责与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本企业纪委书记与其谈话。

  5、地市分公司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和县市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6、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本院)中层管理干部和下属企业的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主任与其谈话。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1、省公司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2)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其自身职责的情况。(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2、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是:(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中纪委、集团公司、省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及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廉政责任谈话制度}.(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与中层管理干部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省公司及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本人和本部门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3)本人坚持民主作风,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4)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以身作则的情况。(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及领导干部廉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与县市分公司经理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业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2)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3)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的情况。(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5)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6、与新聘任的领导干部谈话主要内容:(1)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熟悉集团公司、省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地市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3)掌握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己所肩负的责任。(4)上任时必须向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员工做出廉洁从政承诺。第五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1、对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2、与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3、与有信访举报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4、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反躬自省谈话。第六条谈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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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谈话要经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被谈话人。

  2、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人要以

  篇十:《谈话制度》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街道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防范在前,惩处在后,关口前移的目标,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订此制度:

  一、廉政谈话分为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二、谈话对象:街道党工委书记与党工委成员;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中心)负责人、联系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科室、社区负责人与一般党员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与新任职或交流的分管科室(中心)负责人、联系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针对不同领导岗位,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要求。

  2.根据有关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要求。3.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

  4.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针对信访举报核实后和平时各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良苗头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谈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根据群众反映问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2、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除对谈话人进行思想安抚外,还提醒其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继续保持和

  发扬好的工作作风。3、对反映属实的问题,除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帮助其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督促整改到位。

  (三)针对执行廉洁自律相关制度和规定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针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深刻检查。2、帮助被谈话人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逐条落实。3、要求被谈话人限期改正其问题和错误,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向街道纪工委递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任前廉政谈话在干部任职或轮岗交流之前进行,遇特殊情况也可安排在其任职后2个月内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谈话职责,做到与被谈话人进行平等交流和对话。并在谈话过程中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反映情况人的姓名。同时,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既要原汁原味地反馈,又要讲究谈话技巧和方法,力求谈话取得实效。在此基础上,对被谈话人的意见和建议,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围绕谈话内容提前做好思想准备,并根据谈话人的提问,实事求是的作出回应。

  (四)廉政谈话要有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请于10日内将谈话记录交街道纪工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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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洁谈话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制度建设,仅供参考!

  廉洁谈话制度

  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并举、注重预防重视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总公司党委、六公司党总支公司廉洁自律谈话实施办法的要求,为

  后续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廉洁逐渐从业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

  司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社民党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党组织党员队伍的角度出发,主动大力开展廉洁谈话活动。

  二、谈话的责任范围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或进行为民服务谈话。

  第四工程公司xx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人员及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谈话。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实施谈话廉洁谈话。

  xx项目部党支部严格按照总公司党委及四公司党总支的要求,结合一般来讲项目部自身的一般而言情况,竞赛活动好廉洁谈话活动。

  三、谈话的内容

  1、向谈话对象介绍第三类党的方针经济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要求法规及规定,互相合作重温学习相关知识。如:《总公司党委“三重一大”监督规定》、《总公司党委XX年工作安排》、“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个不得”等规定。

  2、介绍为民服务从业的有关情况,并了解谈话对象掌握有关规定及执行规定的情况,以及本人对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等。

  3、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

  四、谈话形式

  1、集体廉洁谈话。

  根据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及具体要求,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廉洁谈话。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二次。

  2、个别廉洁谈话。

  前述廉洁谈话是一对一的谈话,xx项目部领导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xx项目部主要领导交流学习与人分管职工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话人可主动到谈话对象的办公室进行,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不断提高对党风廉政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自觉实践廉洁从业的要求。

  3、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洁谈话。

  xx关键所在项目部党支部纪检人员对关键岗位从事关键业务的人员,有谈话针对性的或进行警示教育的谈话,并提出廉洁从业的以身作则具体建议和建议。

  4、诫勉(提醒)谈话。

  xx项目党支部纪检人员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问题苗头的和员工进行廉洁谈话,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告诫其注意或改正,提醒其采

  取有针对性预见性的防范措施,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谈话宜以个别方式成功进行。

  五、廉洁谈话要求

  1、xx项目党支部要对廉洁谈话的组织领导,廉洁谈话在xx项目经理和党支部书记的直接领导下,由党支部书记牵

  头并组织实施。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向党支部提出谈话建议及相关事宜,xx项目党支部提议研究同意后即可实施。

  2、xx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洁谈话。

  3、各部门廉洁谈话要形成制度,有计划地坚守开展。

  4、建立廉洁谈话记录本。认真记录谈话文本,提出并对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解决立即回复。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某某、某、某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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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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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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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二章谈话的权限和原则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股份公司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分别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集团总部全体干部,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和在管理岗位上的一般干部。

  第三章谈话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对有反映或有违纪违规苗头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维护大局,提高执行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增强责任意识;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八条负责廉政谈话的人员。(一)与新提拔任职的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

  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二)与总部部室负责人和权属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和本部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和一般干部所在部门(处、队)负责人负责。

  (三)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和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部室(处、队)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谈话的具体实施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一)廉政谈话工作在股份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级分别组织进行,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组织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权属单位进行的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时上报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

  第五章谈话的具体要求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二)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或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并经纪委书记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党委书记批准。(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被谈话人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

  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被谈话人要针对存在的问

  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股份公司纪委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权属单位廉政谈话制度落实情况及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处理,涉及重要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强整改。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廉政谈话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工作,也是教育干部、监督干部、保护干部的重要方法,各级权属单位都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不重视、不执行的单位和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洁谈话制度

  廉洁谈话制度

  廉洁谈话制度

  象的办公室进行,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换

  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回复。

  意见,进步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自觉实践廉洁从业的要求。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洁谈话。

  xx项目部党支部纪检人员对关键岗位从事关键业务的人员,有针对

  性的进行警示教育的谈话,并提出廉洁从业的具体建议和要求。

  4、诫勉(提醒)谈话。

  xx项目党支部纪检人员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问题苗头的领导人员

  和员工进行廉洁谈话,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告诫其注意或改正,提醒其

  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谈话宜以个别方式进

  行。

  五、廉洁谈话要求

  1、xx项目党支部要加强对廉洁谈话的组织领导,廉洁谈话在xx项

  目经理和党支部书记的直接领导下,由党支部书记牵

  头并组织施行。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党支部提出

  谈话建议及相关事宜,xx项目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即可施行。

  2、xx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洁谈话。

  3、各部门廉洁谈话要形成制度,有计划地坚持开展。

  4、建立廉洁谈话记录本。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并对干部职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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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政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二、谈话对象(一)机关各科室、各村(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二)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三、谈话内容(一)对机关各科室、各村(居)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党委组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二)对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二)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机关干部谈话以纪检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委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2(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

  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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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三、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内容。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X.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

  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二)约谈内容(X)对上级、本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X)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X)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的;(X)领导班子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X)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X)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四、谈话组织(一)廉政谈话组织X.廉政谈话在党组领导下,由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X.与院党组成员谈话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院相

  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活,由纪检组长负责。X.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开展。(二)约谈组织X.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X.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X.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院党组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实施。X.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X个工作日内报院监察室。院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

  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X.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

  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五、谈话要求(一)对谈话人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

  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发表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提醒及时到位,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进行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

  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三)对谈话记录要求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院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X个月

  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发现违纪违法现象的,要随时进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分别与本部门全体同志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审判、执行、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随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有记录、有针对性。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篇十: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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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与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与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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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与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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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与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

  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

  《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与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十一: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P>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

  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

  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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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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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P>  廉洁谈话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廉洁谈话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廉洁谈话制度根据党中央关于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总公司党委、四公司党总支廉洁自律谈话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主动开展廉洁谈话活动。二、谈话的责任范围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谈话。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人员及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谈话。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xx项目部党支部严格按照总公司党委及四公司党总支的要求,

  结合项目部自身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好廉洁谈话活动。三、谈话的内容1、向谈话对象介绍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要求及规

  定,共同重温学习相关知识。如:《总公司党委“三重一大”监督规定》、《总公司党委XX年工作安排》、“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个不得”等规定。

  2、介绍廉洁从业的有关情况,并了解谈话对象掌握有关规定及执行规定的情况,以及本人对加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等。

  3、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四、谈话形式1、集体廉洁谈话。根据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情况及具体要求,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廉洁谈话。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二次。2、个别廉洁谈话。个别廉洁谈话是一对一的谈话,xx项目部领导与各部门之间、xx项目部主要领导与人分管职工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话人可主动到谈话对象的办公室进行,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自觉实践廉洁从业的要求。3、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洁谈话。xx项目部党支部纪检人员对关键岗位从事关键业务的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警示教育的谈话,并提出廉洁从业的具体建议和要求。

  4、诫勉(提醒)谈话。xx项目党支部纪检人员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问题苗头的领导人员和员工进行廉洁谈话,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告诫其注意或改正,提醒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谈话宜以个别方式进行。五、廉洁谈话要求1、xx项目党支部要加强对廉洁谈话的组织领导,廉洁谈话在xx项目经理和党支部书记的直接领导下,由党支部书记牵头并组织实施。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党支部提出谈话建议及相关事宜,xx项目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即可实施。2、xx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洁谈话。3、各部门廉洁谈话要形成制度,有计划地坚持开展。4、建立廉洁谈话记录本。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并对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回复。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P>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好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廉政谈话制度。一、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前由处纪委和处党委组织科进行廉政谈话。二、处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处其他党政领导也要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其他党政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等,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四、与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研究问题,提出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五、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六、被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七、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做好谈话记录。八、处属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做好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工作。九、廉政谈话制度由处党委组织科(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十四: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P>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篇十五: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P>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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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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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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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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