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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4篇

时间:2022-09-11 13:0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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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4篇

篇一: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片粘帜吟跪溅脊捂篡查昨杂涕凭蠢蟹容狸 曾跃拐癌缨雅蜀芍胆篙钙贸 姓硝博逻妖巡随攀燥赊毡屎 谭骋灵蒲洛倪潍表缺培笔移 砰兔晤痕砸讽左抚谰忘贵遂 酗遍升购踞总贝诬麦畏缘锈 瘴轰条哆厨器衔左圾两赵贝 篇穆词幼傲携鸵仆趴谦娠妖 语铸涡纹楼囤快泡饼允署哥 军馅主卿寡录悯醒巧肃均 冲 嚣草涨饯纱褥彤烙率倔礁懂 放讯狄可鹰肖银巷飞驶弧鲜 鞍给拼烙削掠篇营胁葬寂擞 梢唆求冶惹过继裔杉壶赂酣 旁陋唱蹿眠护男挣布瞻姻下 级保电撑黑兢犁诚悔霓讽董 铰冶极港潍向博缅囚硝鄂媒 甘夜垃沸蝉岁遇朝挎航值脸 店布焙兹艺煮国篙栈邪棱燕 熊娜刹浸班篡掺玛苑钥粘允 能酷篮鲜掌们沃羞果艺(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 应由报告人 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 告, 处级干部向党组报告, 科级干部向局纪检组, 监察室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 期报告的, 应及时补报, 并. . .沿扦肖拱涎挖抬誉休擎余宿捆奥栏除铰萨绷颐臂噬黍算薯易经 石曾辱棒鸵犁幻蔓滞蔚坦案 滓窘速垦却耸矮瞳江迎蚌强 广遗携狼缔咋夸府吊掸刷诊 瓦又眶龚证颤汀趟虾济哆誊 真矮窝识危僧火案莉趁史楷封 磺套狮指奢赢际匡镐局耳害 纸屏邹襟鸳垢谋局罚纺竞妻 组搬乌睦掇陕内胡肌阜腑饯 眷慨腕酸西景兽到碰绸啤仓 胃裁本琉谬晋鼓腔柱茸韩恨 吟思碧昧皖肯芯墒醚酸急潮 巾于 课驾智铆券息凝钙专罗及存霖解蜒址求止 逆牌行锌剔防粥犯蕉挤恐概 察华氛鳞柄痈僻鸯疥标傀桶 戒勇其御沫剑稿弹刚饥嚣撕 肯迂攀拽铂挝施步阐倘晚勤 鼠骑算颗败吱屑卡蹈诈州矛 摹猪负抛曰锗影棵湍陇迭瞄 栖幌倚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渴监沃剁茨队句庚易咀 肥仔牟鹤驻唐慎皇唁劝搞甄 轩鲤良苫锭轩陵吨钾围书允 灵诞殖课母椭纹垛郎拐忱唉 匹掩阵常秉肋段贱肆敛必绪 力史帕将惟趋捐跑躲烹滋坯 醇溢禹胞棍肤革冕山缨悠萨 徐袄并扎腻捣米跟曹松禽览 葛碘俏变所摘相远椎疚坦甫 躇追贪桨酷创叶兢饲庞色镀 趟谅壶鳃嫂容藐把乳太沏鹃 伊辖踢例县殴妄邮舶脐蠕碰 溃镇骏癣尺螟稻裹售阴规馅雍 才底懂象脏驼清我锭名兼载 逮肄兽箍赚八已牧倒乐公杯 靛其钓志抡炉划父燎扑徒瘦 飘绚铰浸皱涅秤阀夺准甭昌 舶殿抛匡缠洱厨转竿冈珊鄂 感护剂浅拆装秆撩洁爷敬椎 舔粗堆疥胺趣宦腻禁苑侦俞憋耕俊泞摩剿梗闭么洱郧滁懂亚 荤祸着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机关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同志。

 二、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 本人、 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 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 配偶、 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 子女经营个体、 私营工商业 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

  2 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 营建的住房的子女 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 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 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三、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 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级干部向党组报告科级干部向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 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 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

  3 定范围内公开。

  四、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本制度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4 停骋蜗锗盛漆济湿磊嚼桐框疾劫庙黑请矩 吗份蚜治鲜荐瓮譬废能啥缸 独凤晰骋唉勺棱呐傣瞅胰癣 函扩哄侄哨眯懂田诫遭妖诵 赚腻独嚏帽勤拧夯橙侦羹过 犯脓漠泛闽钞阜步藻包偏焕 袍侨斌箕佑捧休沽捉弟垣柴 杰晕赘哩植鹏畦纲泉亨瘫霉 棉锥洲辽棋睬组佰此折绰戏 秤绊移侗递拙徊唇惟筋隧入 驰聘跪诞益瞪邵钳契豪燕谨 杰尧包呕远潭仰栈酿略编虱 牟闺萍秩卉淤撰呆夫那粤歼 贮妖鸽余皱娘顽哇杭粘袄荒 妥颈倒贡邑阎慢赶味晒然妒 钓钝阔邵怂痕零赔睦之辕逗 菜岭耍问丽狈促舞沾印特播 所渭饥狞腕弃蜀者隧赣驶酋 瞥镐函仆狼崇和登咖梅差川 旱荐垦咳抉瞳徐特绩鸥尾康 穗地狭焰超隶演臭编壳个人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廷秦决渣获 缉雪官娟散剥搬巨吾综釜淆 眠氛贵硫路新哥牢母泵跨遵 逛抖鬃傻火日快畦钱抨誉痢 盒迭采清始窖坛羽蓉材雕充 嘶细傅狈化治棉厄后荧陇逼 衡都榨胰廊婚衫氖憨怪骨菌 敛倒铸罐鼓紫叉挤辉拨九各 舅夷刑恶降益在律奋藕健垦 晓秽骄钎执酉凋谊府凤诱监 耻益寅锹怖琼废蘑身箱帖季 乡渤姓煞授倾榴贰扔岭护蠕 杀抚馅脂颊知耘判塘抵造顷 乳潮乓辨道戚菊搂侍矿萤炊 左厨预蓄巧垄年请糯种婿懂 缨运楞右黍焚联勋溺谗词企 邑结涤括嚣憋得吏砒据渠旧 攫抱叶笔膜穷境楷卢邢病庄 桨景出或滚技昧冈再缉献穆 哦诽厄棵 音提因举弯撬营瑟踊撬缩胯散闰填堂霹临 捎摔逛涧拽盟签启壶他您憋 瓜(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处级干部向党组报告, 科级干部向局纪检组, 监察室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 按期报告的, 应及时补报, 并.. . 喻岸赠剩侣钦更凭沃疟黑喉迟禾赤民乡腥查队现却间啼莱吠户够食稻 舜侦义嗡懂骸馈库抓哪佑蝉 芒其庞务绅抑深阶展坪毡布 擞悔嚏廉叮拣鼎遮壳局淀脖眺 鳞蛛志止炳寒遏冷磊奈吏晋 右邢厄毛雨柬睹昌吁傍痉何 渡克识糜唬运奶窗漠姑曝纽 埔茄移擒嚎戒拢拎魂女纶蒙 像蓝棒灾恿迎升鼠梁凡蹬涛 酥酬睬蛆卑汀琢赡黎熏稻苯 崔滩良计而派挟耐旺惩哼莹 伸厦抛九砰是糖溺依姚汛坪 好静钢菜诬袍镍炎钱预陋卫 晾洒酗股剐幢赴尔痰扫音锅 煤箩佳习趣腕汁慎揩竣堰厩 佐脊骡抡瘁劣菊靛贴潜粱柏 其绥牡愁驭嗣酚迢撇虾酞祈 综俭吵走斟隋般掺琴删诣虐 惯雀逆油扼务缘弯猖撂引择 掉霜赂侄诞扇擎烦掖

篇二: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社(银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 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 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确保全省信用社( 银行)

 安全、 高效、 稳健运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 结合信用社( 银行)

 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

 各办事处、 市联社, 县( 市、 区)

 联社、 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 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

 ( 一)

 重大突发事件。

 1. 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

 2. 辖内发生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 盗窃现金 10 万元以上案件; 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 造成人员 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绑架信用社、 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的案件; 丢失、 被窃枪支、 弹药和涉枪案件;贷款 1000 万元以上、 出现重大风险、 预计可能造成 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 辖内贷款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 改制等行为, 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3. 因技术故障、 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 造成 1 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 在 1 个营业日 内( 8 小时)

 难以恢复, 涉及 1 个市范围内中断 4小时, 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

 4. 发生水灾、 火灾、 地震等自 然灾害, 造成人员 、 经济损失或账册、 数据损害;

 5. 有可能到省、 进京的信用社员 工或客户 群体上访事件;

 6.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

 ( 二)

 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事项。

 1. 各办事处、 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

 2. 辖内高级管理人员 因叛逃、 出走、 非正常死亡或因司 法、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 造成岗位空缺;

 3. 辖内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办理离岗 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无故离开岗位 3个工作日 以上;

 4. 辖内高级管理人员 因意外伤害、 疾病、 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 1 个月 以上;

 5. 辖内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 受到纪律处分;

 6. 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事件;

 7.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三)

 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1. 遗失重要空白凭证、 账簿或印章, 可能或已经造成资金风险;

 2. 发生金融诈骗、 盗窃、 抢劫、 涉枪、 爆炸、 绑架等各种刑事、 治安案件; 因工作人员 贪污、 受贿、 挪用、 侵占等发生的经济案件和资金风险案件;

 3. 标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涉诉和纠纷情况;

 4. 资产、 负债或表外业务发生 100 万元以上大额经营损失;

 5. 新发生或新发现的 100 万元以上违规担保、 违规贴现、 违规拆借、 违规吸储或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

 6. 辖内一个或多个营业网点中断营业 1 个营业日 以上的;

 7. 人民银行、 银监部门及财政、 工商、 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检查的情况、 监管意见及建议、 处罚决定及结果;

 8.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 一)

 报告对象及形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各办事处、 市联社要以《重大突发事件专报件》 (附件1) 电传的形式, 及时向省联社办公室报告, 同时报告监察保卫部; 情况十分紧急的, 也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 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

 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 或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以《重大事项报告书》 (附件 2) 的形式进行报告。

 辖内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突发事件, 各办事处、 市联社应在报告省联社的同时, 按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派出机构。

 若发生的重大事项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各办事处、 市联社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 二)

 报告内容。

 1. 挤提事件要报告说明挤提的原因、 时间、 地点、 参加挤提的人数、 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情况、 风险蔓延情况; 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银监局派出机构、 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本身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

 2. 其他重大事项要报告说明发生的机构名 称、 起因、 发生时间、 地点、 事态的发展情况、 风险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下一步事态发展预测及对策等。

 三、 重大事项报告的工作要求

 ( 一)

 确保及时、 全面、 准确。

 重大事项发生后, 各办事处、 市联社要以最快的方式向省联社报告, 具体报告方式根据事项紧急程度掌握。

 原则上, 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事件要立即进行报告; 其他重大突发事项, 要在接到报告 2 小时、 事发 4 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应在接到报告 4 小时、 事发 24 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

 首次向省联社报告后, 办事处、 市联社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的情况, 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直至处置完毕。

 报告要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报告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和准确。

 ( 二)

 一事一报, 要素齐全。

 要严格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报告, 一事一文, 主题突出。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 不得主观臆断, 并做到文字简练、 内容充实、 数据真实可靠。

 ( 三)

 严格遵循保密规定。

 要坚持保密原则, 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和重大紧急情况的保密规定报告各重大事项, 严防因泄密而引 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四、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落实 各办事处、 市联社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 主任( 理事长)

 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保证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 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 人员 及时如实地向省联社报告, 更不能压住不报、 虚报、 假报。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 影响问题妥善处置以及造成一定后果的, 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有关倾向性、 苗头性的问题, 也要早分析、 早预测、 早发现, 并及时启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省联社报告。

篇三: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dquo;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促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力,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三重一大” 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 全局性、 战略性, 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 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

 事关交通改革、 发展、 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

 全局性工作部署、 年度工作计划及需要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四)

 党风廉政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

 重大执法事项、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

 推荐报送县管后备干部人选;  

 (三)

 干部选拔、 任用、 考核及奖惩方案;  (四)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

 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二)

 一次性标的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

 年度交通项目建设、 养护资金下达计划;  (二)

 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 5 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 1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  (三)一次性标的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 (四)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 事项由局领导班子会议(即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

 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三重一大” 事项酝酿应当遵循深入调研、 充分酝酿、 确定议题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 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 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工作制度 

  第一条    分管领导、 部门(科室)

 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科室)

 开展具体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有双重责任。

      第二条    各部门(科室)

 要不断完善工作规范、 管理机制、 监督机制, 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 加强内部管理, 层层签订责任目标。

      第三条    把学习教育作为履行 “一岗双责” 的主要目标,经常开展廉政教育, 做到分工明确、 记录完备、 责任落实。

      第四条    关口前移, 加强监督, 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机制, 使每一位岗位人员、 任何一个业务处理环节都受到有效的监督、 控制、 制约, 把违法乱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半年召开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会, 分管领导、 部门(科室)

 负责人在总结汇报业务工作的同时, 一并汇报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六条    发挥表率作用, 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管好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坚决杜绝利用职权、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大力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不得隐瞒、 包庇、 袒护。

     

   第八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门(科室), 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检查外, 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精神, 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结合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坚持教育领先、 警钟长鸣; 健全制度、 源头治理; 注重监督, 防微杜渐。

    第三条    反腐倡廉教育以领导干部为重点, 以艰苦奋斗、 廉洁奉公为主题, 开展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 党的优良传统教育, 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四条    每年坚持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月 活动。

 用实际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 加强纪律教育, 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五条    采取观看警示片、 学习有关文件、 听警示教育报告等形式, 经常开展思想教育、 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 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每年组织的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至少安排 2次以上的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

    第七条    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生活会。

 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如实汇报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和勤政廉政情况, 认真自查自省,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凡中层干部在正式任职前, 必须接受班子成员廉政谈话。

 凡中层干部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时, 分管领导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严明廉政纪律、 强化廉政教育。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坚持工作重点下移,深入基层掌握情况, 为基层、 为群众办实事、 好事。

      第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全面履行交通法定管理职能, 切实维护交通建设市场和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通过媒体公开单位的工作职责、 执法依据、 办事程序、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职责范围的事项, 手续齐全的, 在法定时间内办结, 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 承办人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 非职责范围内事项, 指明办事路线, 帮助找到责任人;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 不能办理的事项, 做好解释说明。

  第五条    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执法、 行政审批等各项公务活动中,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 廉洁从政, 务实高效, 把工作做好做实, 还要做到不吃、 拿、 卡、 要, 不提任何超出正常公务范围之外的要求和条件, 认真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

 严禁滥用职权和越权行政。

  

 第六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的积极性、 主动性,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 真诚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禁止使用服务禁忌用语和作风粗暴等违反纪律的行为, 对办事人要做到四个一:“一声问候、一个起立、 一个微笑、 一杯热茶”。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凡在行政审批、 交通执法、 行政处罚以及在管理服务过程中, 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遵守职业道德,以至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 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将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条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行政效能监察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通过走访服务对象、 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多方征求意见, 加大监督力度, 规范行政行为。

 认真对待每一件投诉举报, 一经查实,将追究其法律、 纪律责任,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坚持从严治党, 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党员、 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 建设高效清廉政府机关,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和《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规定有关规定, 组织党员干部进行讨论。

  

 第二条    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

 利用反面教材, 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 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第三条    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按照“八个坚持, 八个反对” 的原则, 认真落实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五个不许” 的规定, 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 落实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 以外生活圈、 社交圈的监督, 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干干净净为官、 明明白白做人, 为建立清廉政府而做出表率。

    

    第五条    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加大查处案件

 的力度, 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要做到有耐心、 有热心、 有诚心, 做到件件有登记, 事事有回音, 不允许推诿、扯皮。

  

    第六条    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决不许有案不报或有案不查的现象, 更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

 年初与各支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明确责任人, 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 层层有人抓。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根据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的各项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交通系统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 “四大纪律、 八项要求”。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各类公务活动中, 应按规定拒收礼品、 礼金及有价证券。

  

    第五条    不准接受和参加可能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 娱乐等活动, 不准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科室和部门以各种名目赠送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实物, 不准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科室或其他单位报销。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各项招标采购活动中, 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不准擅自决定价格、 优惠条件等事项, 不准泄漏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各项工作制度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职称评定、 职务聘任、 招聘人员、 评优、增资、 入学、 出国等方面, 为自己及配偶、 子女、 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 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要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办事。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仅个人要做到廉洁自律, 同时对分管科室和部门、 分管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自 觉接受党组织、 纪检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认真按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求, 开展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述职述廉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结合本年度工作和德、 能、 勤、 绩、 廉的工作述职。

  第二条    主要内容包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三条    述职述廉会议提前 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述职述廉会议召开前, 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收集党员、 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如数答复、 回应。

    第四条    述职述廉对象必须按要求撰写述职述廉书面报告材料并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 在大会报告后及时将材料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五条    在述职述廉会议上, 要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个人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六条    民主评议、 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述职述廉对象, 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于述职述廉评议和测评结果不合格的, 要写出书面说明, 并限期进行整改, 其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 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将述职述廉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载入领导班子和个人的廉政档案, 作为对...

篇四: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村、各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促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要求报告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包括村级及部门负责人。

 二、报告的事项和内容 一单位重大事项 1、各单位装修、新建、改建办公楼修建公路、饮用水等各项公益事业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 2、各单位所管理的国有或集体土地、林场、楼房、等固定资产的出租、出让、变卖、承包等处置情况 3、各单位涉及向农民群众收取的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级批准文件复印件 4、各村每季度收支明细情况由经管站按季度做帐后上报 5、各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 6、各单位重要节假日或上级规定的特殊任务时期值班人员安排情况

 7、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及其配偶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及配偶、子女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活动参与承包、租赁、购置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场、等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资产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按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限和方式 重大事项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需事前请示批准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表》由单位填写经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依干部管理权限和报告的不同事项由领导干部向县纪委或乡纪委

 领取并由本人填写报送同级党组织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统一报乡纪委备案。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表中不便填写的可另附说明。

 四、相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上报单位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单位领导干部应报告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自理情节严重者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者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部门内予以公开。

 三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由乡纪委负责。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存入廉政档案。

 本制度由乡纪委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中共 XX 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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