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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2-09-06 10:00:06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请销假制度,供大家参考。

请销假制度

 

 探亲假规定 2014 最新国家规定

 探亲假,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 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 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一、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 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只有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 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 学徒、 见习生、 实习生在学习、 见习、 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 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 4 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0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 20 天,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2 年给假一次, 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 每 4 年给假一次, 20 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 父、 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 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 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 5 条规定,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 6 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 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 国家无规定。

 因此, 这类用人单位的探亲假可由地方规定, 无规定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产假 国家规定 2014| 产假多少天

  201 4 年产假规定

  201 4 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

 201 4 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 单胎顺产者, 给予产假 98 天, 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 产后休息 83 天。

 第二, 难产者, 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

 98 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 包括 15 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实行晚育的, 增加产假 30 天, 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 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甘肃: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 其婚假为 30 天;实行晚育的, 其产假为 105 天, 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 女方产假增加 50 天, 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 5 天。

 法定假日、 病假和事假规 (2014 年版)

 一、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年修订)

 》 规定, 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 11 天:

 (一)新年, 放假 1 天(1 月 1 日); (二)春节, 放假 3 天(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三)清明节, 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 放假 1 天(5 月 1 日); (五)端午节, 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 放假 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 放假 3 天(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二、 带薪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 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 号)等有关规定,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 号)规定,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

 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三十天。

 (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 父、 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 婚假和丧假

  2、《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三、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 由职工自理。

  七、 事假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 事假为无薪假, 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83 天; 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83 天/8 小时。

 附注:

 年工作日:

 365 天-104 天(休息日)

 -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

 季工作日:

 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

 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 季、 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

 ÷12 月=21.75 天

  机关、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 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加强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 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 结合我局的实际, 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 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 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 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 则按事假处理。

 二、 事假 (一)1、 工作人员请假一天, 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 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 须经局长批准。

 2、 科室负责人请假, 由分管领导批准。

 3、 副职领导请假, 由正职领导批准。

 4、 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 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

 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 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 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的,21~30 天的, 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 天, 下同)

 ; 累计在 31~5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计发; 累计超过 50 天的, 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 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当月奖金不发。

 三、 婚假、 晚婚假、 丧假、 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 职工持结婚证, 经批准, 可享受婚假 5 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 25 周岁, 女方 23 周岁)

 , 可增加婚假 10 天; 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 可给予处理丧事假 5 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 经单位领导批准, 也可给予 5 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 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 执行。

 (四)探亲假 1、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 职工, 与配偶、 父母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 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 公里以上的, 可享受探望配偶、 父母亲的待遇。

 2、 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 20 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 为 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 20 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

 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 已转正定级的, 每年可享受休假 5 天; 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 每年可休假 10 天;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 每年可休假 15 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 原则上按年度安排, 不跨年度累计。

 如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 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 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 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 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 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 不再安排年休假。

 如当年已休年休假, 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 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 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 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 以便所在科室(单位)

 能提前做好

 人手和工作的安排。

 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 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 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 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 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 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 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 休假后(三天内)

 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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