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6篇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 精品文档欢迎阅读、下载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也称“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就是指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经过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
品文档欢迎阅读、下载所谓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也称“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就是指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经过行政复议。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 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简便的救济手段然后才能请求法院救济。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这一制度 其目的在于尽量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以下简称《复议的规定》 规定了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审计署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 《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及社会变迁 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增多加之在“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浪潮涤荡下民众的权利意识勃发争讼的冲动突现。近年来行政纠纷大幅增长 出现在国家政府审计领域的审计行政争议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尤其是随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推行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寻求法律救济的呼声普遍高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现行审计行政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就更加明显了。
一、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质疑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 两者都是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
由于两者都为了解决行政争议 而又用两种不同的法律途径去解决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即行政争议一旦发生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底应采取哪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两种规定 一是自由选择制度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可以申请复议 也可以申请诉讼。
如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复议前置制度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不允许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如前文引用的《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就是此例。
在这里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现行审计行政复议体制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审计行政复议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独立性是其重要特征。现行体制中虽然审计行政复议机构是按三方原则组成依法律授权“独立行使审计行政复议权” 但实际上行政力量在复议机构中占主导地位 “三方原则”实际上很难做到审计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性色彩浓重司法性不够容易受到行政干预。
第二审计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审计复议机构 但是对具体担当审计复议职责的审计复议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未作任何规定。实际上行政复议是“准司法”行为要求主持
精品文档欢迎阅读、下载 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且从事过一定年限的法务工作。但就目前情况看许多地方的审计复议机构法律专业人员匮乏有的地方几乎是空白。这导致审计复议人员整体法律素养较低难于胜任司法性程度很高的审计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审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缺乏权威性。现行体制下审计行政复议在审计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实际处于“中间环节”的地位。如当事人不服复议结果复议要服从审判这一方面可能使审计复议机构缺乏积极性只为履行程序而一裁了事弱化了复议程序高效率的功能另一方面审计行政争议经复议后又可能诉诸法院没有发挥复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分流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
第四审计行政争议不能直接求助于法院和法官作出裁断很难达到程序的公正性。审计行政争议复议程序的前置 使争议当事人不能接近法院和法官。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主张的只能是复议请求权也就是只具有启动复议程序的资格。复议程序的启动与否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其复议请求权 还决定于复议机构的复议权。
复议权包括争议案件的受理权、审理权和裁决权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受理权的行使。在复议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当事人才具有了主张诉权的机会即启动诉讼程序的权能和资格。设置复议前置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 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 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现行体制下将审计行政争议强制性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依据法治原则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应该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都应当受理争议案件。
第五 “复议前置”的弊端还在于依我国现行体制审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审计行政争议案件有范围**** 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审计行政争议由于不属于复议机构受理范围 或者因审计复议机构错误地不予受理 而无法诉讼法院 最终导致当事人诉权无法实现。
另外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及时、便利应是一个必要的考量因素。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审计复议前置”导致现行审计行政争议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现行体制审计行政复议的时限一般是 60 天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再延长 30 天行政诉讼的时限一审三个月二审两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长。这样一个审计行政争议案件可能历时一年以上才能得到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决增加申请人的维权成本。
从我们国家审计行政争议处理的总量分析 大部分审计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解决 只有部分案件的救济程序还会继续下去。
其原因是当事人出于工作关系和潜规则的考虑不情愿地放弃了诉讼权。
诉讼方式是文明社会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最终和最重要的法律程序 没有诉讼程序制度 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就失去了依托 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序就有可能支离破碎而实体权利的受害也会因程序的缺漏得不到相应补救。
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是 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适当的、保障其为矫正权利的司法通道而不是违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以其他程序方式完全替代诉讼程序。
在现行体制下 当事人与审计机关之间发生争执后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权力截留了其中部分裁决权 行政权并没有在当事人权益纠纷中完全撤离。以前电信、消费者等纠纷往往也需要行政程序先行作出决断。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垄断行业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了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类似的司法绿色通道将越来越宽。当事人直接求助于诉讼程序保障也就是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能和资格会得到保障。
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 权能才能落实为具体的权利。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 “ ‘程序的保障’和‘程序权的保障’是有区别的 ”程序的保障 ‘是指’ 保障走向法院、 接近法官之机会、 权利 司法制度使用权、 程序参与权 ‘ „„当然诉讼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无诉讼权则不能保障公民接近法院、使用司法制度它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前提„„“。当事人接近法院和法官并接受裁判的权利大
精品文档欢迎阅读、下载 多被各国宪法所肯定逐步演化为宪法性权利 ”综合多国的宪法发展史来看诉讼权不仅在近代宪法中有明文规定而且在现代市民宪法中有了进一步的强化领域也有所扩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
“可以预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法制社会的完善 当事人接近法院和法官的权利 即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和条件会相应放宽。
从受理机关来看我国《行政复议法》 、 《实施条例》 、 《复议的规定》规定的受理机关是作出纠纷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原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 也就是说拥有审计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依然是行政机关 而对于行政诉讼来说 作为解决纠纷机关的法院却是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
从受理机关的性质上我们可以看出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具有“第三方” 相对于纠纷涉及的双方来说的性质也就是说至少其从表面上看来是“超然的” 虽然我们不能从受理机关的“形式上的独立”而必然得出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以及最后作出解决结果的“实质的超然” 但是从纠纷双方特别是作为事实上无法“找到合作者”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纠纷后果的预期来说寻找一个至少从表面来看与审计机关“并非一家”的法院从其心理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利己性”的期望实现的概率要大些。事实上这也是现代社会普遍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屏障”的原因之一。
审计行政强制复议前置 却非常有可能使公民对法律本身失去信心 从而也使某些公民将自己的维权之路转移到其他非制度渠道如不断上访、申诉甚至暴力抗法 这不但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理应加以改革。
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间 很多学者不但反对在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而且对目前法律中存在的复议前置规定也颇有微词。如果仅仅从程序权利角度来说多设置一道程序事实上确实给当事人增添了一定的不便 使其不能尽快地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审计行政复议决定终局裁决的反思
《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审计复议后 又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于法治国家来说 法院行使最终裁决权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法院并不是对什么事情都拥有终局裁决权。从国际上的惯例来看不能拥有终局裁决权的事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可能审查 二是没有必要审查。
不可能审查是指法院不可能对该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评价例如国家行为三是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但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来看被认为不可审查的技术领域越来越小几乎接近于零。没有必要审查是指没有侵权事实或可能或者不具有实质性的审查意义。
《复议的规定》 设立的国务院终局裁决权 是否具有这两个特性笔者认为政府审计领域既不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又不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有的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还没有到不可审查的程度。
审计复议决定终局裁决制度存在的后果我们可以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官马歇尔的话来表述 “在一个法治政府内设立一个行政部门赋予它裁决个人之间的权利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权利的权力 如果它的行政官员有权自由采取强制措施„„个人则毫无救济措施不能在该国的法院上诉这是令人吃惊的。
” 注这段话转引自王振麒。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立法建议[J].中国劳动2001 2 。
也有学者认为从司法权和行政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看所有的行政纠纷无论是合法性的争议还是适当性的争议都交由法院进行审查则有可能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甚至瘫痪。我们并不否定行政机关事实上是比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事务上具有经验的优势 并不否认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需要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它不应该剥夺当事人从司法上得到最后“判断”的可能性。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具有的独特优势是大家所共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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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诉讼程序救济并不一定比行政终局裁决程序救济优越 我们所论证的焦点在于 当事人主张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能和资格应与其处分实体权利的权能和资格保持一致当事人的权能和资格属...
篇二: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
玉 顾 红 雁 审计复核工作是规范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 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多年来, 我北京石景山区审计局一直十分重视 审计复核工作,特别是 《国家审计基本 准则》颁布实施后,认真贯彻落实 《国 家审计基本准则》,进一步改进审计复 核工作 ,提高 了审计工作质量和水 平 。一、 明确分工 .形成 复核工作网络 审计复核是审计机关的内部质量 控制体系,需要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 同努力 ,才能充 分高效地发挥其 作 用。我局综合科设人专司其职,同时注 重发挥各个层次审计复核作用,明确 审计复核各个环节的责任。即:审计组 长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 计证据以及彤成的初步结论性意见等 进行复核。业务科长对审计组编翩的 审计立项、审计方案、审计实施计划、 代局草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 综合性审计报告以及形成的相关材料 进行复核。综合科专职复核员对下列 事项进行复核:审计组是否按照审计 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 自标实施审 计 ;审计工作是 否符 合相关的 审计 准 则和规范;有关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 据是否客观、相关 、充 分、合法 ;适用法 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对违规行为 定性是否准确 ,处理 、处罚 、评价 、建 议 是否适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综 合科复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主管局 长对重点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章,对处理、处罚、评价、建议等进行审 定,最后由局长审核签发。
五审翩’形 成了系统性的约束机制,使审计人员 在 审计工作中既做 到自我复核 ,自我 校正 ,叉能相互复核 相互校正,将复 核工作贯穿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二 、审计 复核工 作做 到 “四四三 我局在 审计复核 工作 中努 力做 到 四四三一’,即四字要求 ,把好 四关 , 三个结合 ,一个考核。四字要求是:
严 、准 、精、快 。
严 即严格程序 ,严 格把关。
准 即事实和定性都要准 确。
精’即保证文书无差错.出精品。
快 即复核环节不拖拉 ,效率高。
把好 四关’是:一把好程序关。审计程 序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重要原 《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 4期 经验交瀛 则 ,审计干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办事,程序违法 诉讼必败无疑。复核 中注意审计程亭的合法性,强化审计 干部的规范化意识。二把好质量关。注 意审核是否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完 成任务,事实是否清楚 ,取证是否充分 有效,工作底稿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 确等等,从而保证业务质量。三把好政 策关。注意反映的问题 ,提出的意见、 建议、决定,是否以国家法规为依据, 法规Bl用是否准确 ,对于合理不合法 的问题,要以 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进 行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评价、处理、 处罚。四把好文字关。做到文字精练简 洁 ,尽量把那些可有可无的字、句删 去,把用词不当的改过来,把错字、白 字予以更正,包括标点符号都要使用 准确。
三个结合是:一坚持全面与重点 相结合 ,既要对所复核的材料全面完 整,全方位的复核,叉要抓主要问题。
严重 的问题进行重点审 核。二坚持廉 则性与 实事求是相结合 。复核人员要 克服畏难情绪,敢于坚持原则 ,直言不 讳地表明意见,同时对规定不太准确 或没有界线的问题 ,则应从实际出发。
以 三个有利于’为原则,妥善处理。三 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台 .复核是一种 内部监督、控制机制,我们审核的对象 是审计项 自 ,内容是 审计 组的 审计工 作成果,因此复核人员要树立服务意 识,真诚的为一线服务 ,综合科先后做 出审计工作底稿规范模板 40余个,供 一线审计人员选用、修改,使一线审计 人员越使越顺手。
一个考核是:复核结果纳入局自 标考核 。复核发现 的问题一一记 录在 案 ,这 既是复核人员工作的记 录 ,也是 业务考核的依据,与月奖金、年终奖金 挂钩。综合科每月向局目标考核领导 小组汇报上个月审计业务复核中发现 同题的性质、轻重,依据本局 《审计业 务质量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如已成文 的审计文书仍有差错 ,则相 关责任人 . 包括局领导均要受罚。对那些为反腐 败提供重要线索的项目、上缴入库 (或 核减额)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受到上级 领导批示的项目、在全市有重大影晌 的项自.则给予奖励。
三 、不断 总结经验 .充分利用 审计 ● 不 断 提 高 审 计 严 格 复 核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经验交淹 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业绩评价较难 把握.而审计组重点突出、准确简捷的汇报 .是审计部门领导 作出正确评价决策的关键环节。近期,我局拿出一个评价难 度较大的审计项目.让审计组运用计算机,进行阶段性审计 汇撮演示。审计组将报告中与责任人功过评价紧密相关的净 资产和应收账款等内容,分居次转化成幻灯片格式文件,利 用投影仪,加入动画功能,向局领导作汇报。
面对责任人提前被免 明 ,各方对其功过评价差异较 大的 情况,审计组对其任期内净资产增长的主、客观因素用微机 进行了细致的处理,把占净资产增长部分的构成作成饼状 图,使主、客观因素及其比重一目了然。如图一所示,客观因 素(资本公积增长额即历年税收返还、固定资产评估值等)占 % ,主蕊因素(经 营性增值)占 35%。
图 一 针对群 反映责任人收账不力的问题 审计组将其任期内应 收账款年净增减额与销售收入按年度作出图形对比分析 (如 图二所示).清楚地显示出应收账款增加幅宦远远低于销售 收入的增长幅度 ,且各年应收账款年增额趁于逐年递减 非 常直观的说明责任人对应收账款的清收是有力度的。
图 二 应收帐款增减与铺 售收入对比分析 田 ■ 审计组把复杂的问题 简单化 了,汇报在短时间内切中 对责任人功过评价的 要害 ,使审计部门领导能够及时准确 作出经济责任评价的决策。因此,运用微机进行经济责任评 价是个好方法。
(夏晓平 ) 复棱成果 几年来 .我们坚持运用复核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延伸审计复核工作的成果 和作用。
莞一,加强培训I,增强依法行政意 识。通过审i十复核发现,有的审计干部 在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等方 面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例如,埋怨审 计程序过于复杂 ,实施审计时总想走 捷径。。对此,我们注重加强审计业务 的培训I
组织学习审计署 I、2、3号令.
并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讲 解 将学习内容按填空、选择、判断改 错、案例等分门别类出题进行考试。
20O0年 l2月我局举办了审计处罚模 拟听证会 ,参加模拟听证的双方都是 审计一线的人员。听证过程中双方针 对审计处罚的依据、审计证据的取得 程序等几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质证和 ● 辩论。模拟听证会给审计人员上了 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增强了审计人 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受到区法制办领 导的好评。
第二,完善制宦 瑚范行政行为。
我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审t十事项 议事制度》《公务员行政告戒制度》等,
编制了 《审计文书模板》,按照审计署 对公文字型、字号、页面设置、行数 、字 数要求,将审计文书制作成模板文件。
该模 板文件 经过市 审计局 的认定 ,已 在市审计局 机关及各直属 分局和部分 区县试用 .该成果被评为石景山区科 技进步三等奖。制定了《石景山区审计 业务指导》,从审计业务的立项、方案、 计划的制订.审计实施中的内控测试、 审计工作底璃的编制.到组卷、归档整 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 《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4期 行政处罚中的程序问题 ,我们制定了 《石景山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制成模板文件,修改了 (审计文书送 这回证》的格式及有关内容,完善了执 法程序。我局对审计项目的评比工作 已经捐了多年 .促进了审计项目质量 的提高。
第三,注重研究 .为完善法制建没 提建议。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从 多方位、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 先后撰写了 《对 小金库 处 理处罚法 规滞后》《审计业务公文格式规范应与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接轨》等信 息、文章 ,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用或发 表,为上级机关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 为审计监督职责的履行创造了良好的 法制环境。
(奉文蝙辑 本易) 蝴 蝴 瑚。瑚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篇三: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
范文题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异同点之比较审计论文管理学论文
编辑小小
“审计风暴”之后自去年下半年全国地方审计机关加大了审计查处力度公告审计结果的工作也在逐步推开。在审计执法声望日益提升的情况下审计机关更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当前特别要做好审计报告交换意见工作和审计处罚的审计听证工作在审计执法中不仅要强调依法行政强调实体法的运用公正还应当做到程序法上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审计质量保障依法审计的顺利实施减少审计行政争议防范审计风险使审计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本人认为在当前进一步弄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审计听证的异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本文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 计 听 证 的 异 同 进 行 探 讨 以 供 读 者 参 考 。
一 、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与 审 计 听 证 的 不 同 点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听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两者的设置前提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听证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那么何谓较大数额的罚款呢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
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解不够准确造成审计听证的标准掌握不准在实行执行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没有准确理解审计听证是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审计听证不应包括审计收缴只是指罚款。把罚款与收缴两者没有区别开来造成不该听证的告知听证。2“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标准把握不准。误认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是审计报告上所有的列数问题其实不然。按照审计署法制司对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听证的标准掌握的回复它应当是仅指审计报告列明的审计罚款相关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问题其他处理包括收缴的不应包含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中。如某审计报告列明三项罚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那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仅指与这三项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其他处理事项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不得计算其中。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用三项罚款金额之和达到或超过 10 万元作为分子用三项罚款对应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和作为分母比较两者的百分比是否在百分之五以上。所以两者概念的不同计算结果也截然不同。如果按照错误的理解极容易导致应当告 知 听 证 的 而 没 有 告 知 听 证 情 况 的 发 生 。
三两者的执行主体不同。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说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组而不是审计机关。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说明作出行政处罚是审计机关的权力不是审计组的权力因此审计听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
四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该条接着指出“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主要解决的是核实审计情况完成的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列事实和审计结论的交换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不同它主要限定在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认定上解决的是审计罚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问题完成的是审计罚款听证程序规避因审计罚款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以维护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两者的共同点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审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审计执法的普遍适用程序只要是审计机关实施了审计事项则都要执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是审计罚款达到一定标准时才启用该程序。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在审计执法中与被审计单位的一种法定沟通形式。前者着重于审计情况的核实与沟通后者则侧重于九审计罚款处理意见的沟通。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个人在接受审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由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救济帮助途径。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为了促进审计机关公正执法的需要它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罚上的两次交换意见体现了协商精神可以避免审计行政争议防止审计复议和诉讼的败诉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审计执法行政权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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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
二章 审计程序概念与作用• 涵义:
审计主体与客体必须遵循的顺序,形式和期限等。
它说明在一定时期内审查具体对象或项目所需要的步骤。
审计程序一般包括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有时还包括行政复议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 作用:
1 、 保证审计质量; 2、 提高工作效率; 3、 提高熟练程度; 4、 有利审计规范化
国家审计的程序• 如前所述, 审计总体上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 国家审计也不例外。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不同, 是一种强制审计, 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做出审计决定, 这是一种行政行为。
而被审计单位可能对这些处理有异议, 需要进行行政复议。
因此, 其审计程序包括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和行政复议等阶段。
准备阶段• 对国家审计进行规范的文件包括《审计法》(94年颁布, 06年修订)
、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法实施条例》 等。• 国家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 由其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但具体的实施由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来完成。
因此, 可以从审计机关和审计组两个方面来说明国家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
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1 、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确定审计事项• 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 度审 计 项 目 计 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
• 2、 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 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
• 3、 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但特殊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还应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通知书的格式:
P347。
• 为了明确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还要实行承诺制度。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又规定: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 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 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在审计过程中, 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的准备工作• 1 、 明确审计任务, 学习法规, 熟悉标准• 2、 进行初步调查,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3、 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 根据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 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 达到预期审计目的, 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 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
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 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审计工作目标;(二)
审计范围;(三)
审计对象;(四)
审计内容与重点;(五)
审计组织与分工;(六)
工作要求。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 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编制的依据;(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
审计的目标;(四)
审计的范围、 内容和重点;(五)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六)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七)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
编制的日期;(九)
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 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 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 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情况;(二)
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三)
银行帐户、 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四)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
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六)
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
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八)
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 数据结构文档;(九)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就地审查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检查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 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 以取得证明材料的过程。是实施审计方案的阶段, 是审计过程最主要的阶段(P349)
。
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1 . 深入调查研究, 调整审计方案;2. 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是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调查; 二是进行符合性测试; 三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P351 )
。3. 进行实质性测试。
实施阶段的证据保全措施• 根据《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不得转移、 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 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编制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
其主要步骤如下:• 1 、 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 2、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法》 第四十条规定: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因此, 审计组不能直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
• 3、 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 处罚的意见。
•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计机关的处理与处罚权• 根据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和处罚的决定》 , 审计机关有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权力。•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 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 当然, 审计处理和处罚权来自于《审计法》的授权。• 《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审计机关在不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 可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 制止无效的, 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裁。
• 其原文如下:•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 责人批准,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 暂停使用。
• 审计机关还可以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其不当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 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 在履行职能的手段方面,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与公安、 监察等部门的合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审计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可以提请公安、 监察、 财政、 税务、 海关、 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 根据《审计法》 的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做出的具体的审计处理和处罚包括:
•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和处罚的规定》 对《审计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 具体可见教材P356页。• 审计处理的种类• 审计处罚的种类• 从重处罚的行为•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处罚的行为, 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用以保障被处罚对象(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为了保护被审计单位的正当权益, 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
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的程序: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审计机关审核听证要求是否合法→(如合法)
举行听证•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要求:•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 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 (一)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 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审计告知书的格式:
P357。•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
•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 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 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回避。• 听证结束后,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
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 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听证案由;• (二)
主持人、 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
审计听证的时间、 地点;• (四)
审计听证建议;• (五)
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 法规依据的, 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 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 审计机关对听证建议进行审查后, 作出决定。
审计性质复议•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 在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 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向谁申请复议?• 国家审计机关的体系:
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 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对审计署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 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 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
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当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对地方审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或者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 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 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计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对符合法定条件, 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 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向有关审计复议机关提出。
篇五:严格实行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
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年月日 审计署令第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报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第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听证机关可以裁定延期审计听证主持人不需回避的听证机关裁定审计听证如期举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具备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第十八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 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反违章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听证告知书格式
、审计听证会通知书格式
、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格式 附件
审计听证告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听证告知书
审报告〔〕号
关于的审计听证告知书
经审计发现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拟依法对处以元的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条的规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提出审计听证要求。
附件审计处罚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抄 送 附件
审计听证会通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听证会通知书
审听通〔〕号
关于的审计听证会通知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经研究决定于时间在地点举行审计听证会请届时参加。
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为 你单位法定代理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如果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权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之前申请其回避。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抄 送 附件
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
审听裁〔〕号
关于的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审计听证要求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条的规定该事项不符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的法定条件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抄 送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0 年 01 月 28 日 实施日期2000 年 01 月 28 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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