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人员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理财业务人员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1中心证券理财业务人员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证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理财业务人员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供大家参考。
理财业务人员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1中心证券理财业务人员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证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理财业务人员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人员,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包括理财管理人员和理财销售人员。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的合法权益和本行相关利益。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要求,保证每年的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六条中心证券理财业务人员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公
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理财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第七条理财管理人员从事理财业务,应做到依法合规,充分了解和认识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遵守监管部门和本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第八条理财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进行理财业务的发行管理,确保理财产品的发行合规、有序。
第九条理财管理人员应按照监管要求和《中心证券理财资金运作管理办法》实行资金运作管理,确保理财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第十条理财管理人员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认知理财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理财管理人员应主动了解银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态势和规律。
第十二条理财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行内外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确保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素养与理财业务发展和岗位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章理财销售人员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理财销售人员应按照本工作守则和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准确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理财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并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第十五条理财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时应具备相关资格。
第十六条理财销售人员应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第十七条理财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十八条理财销售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并按流程进行销售,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办理业务,做到销售过程合规、资料记录完整。
第十九条理财销售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理财销售人员应积极参加行内外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确保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素养与理财业务发展和岗位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理财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是中心证券理财业务人员职业操守和工作规范的标准要求,各机构
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证券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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