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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 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条 问责的情形范围: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 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 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经济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 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 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 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 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 好的;
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 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 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
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 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 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 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
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 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 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 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 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 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 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 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 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 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 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 的;
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 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 守会风会纪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 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 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 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 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 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 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 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 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 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 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 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 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 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问责方式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 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 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 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 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 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 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 袒护、纵容的乐于做好人,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 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
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 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 从重情节。
第八条 本办法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 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2 人次(含)以上的, 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3 人次(含) 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
处理 5 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本单位自行 问责的除外。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 钩.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 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 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 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 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杭州市级 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 评先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 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实施问责,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 定。
第十一条 问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问责的程序包 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 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上级部门交办的;
4.新闻媒体曝光的;
5。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6。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7。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8。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 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 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 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 启动问责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 查取证.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问 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
送市纪委。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 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 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 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 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 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 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 3 至 6 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 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 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 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 到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 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 15 个工作日 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 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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