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会工作规则(2023年),供大家参考。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更好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法规制度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委由**党委批准设立,在**地区发挥领导作用。**党委坚决服从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地区以下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重要部署和工作措施。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经济安全、金融安全、保密安全等的相关重大事项的具体措施。
(三)向省委、市委的重要请示和重要报告,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工作制度、重要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会议活动等事项。
(五)经济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项目规划。
(六)机关干部职务任免、职级调整、干部辞职、调出到其他单位工作。
(七)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排除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督查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履职问责、处分和处理等重大事项。
(十)意识形态工作,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委工作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主要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力量。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确保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科学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抓好落实。
第七条 **党委领导辖内党组织的工作。
**党委坚决服从市委对本地区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对**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的督促指导。
**党委讨论和决定辖内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党委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可以设立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党委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省委、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委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勇于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关于做好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工作要求,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基层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以及**党委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党委做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委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起草,报请党委书记签发,分送各位党委成员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决定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借阅、复制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登记台账。
第二十三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党委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履职情况、**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工作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市纪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工作规则履行职责。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应当按规定报市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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