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文驰范文网!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菁选2篇

时间:2023-03-06 15:4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菁选2篇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的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的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的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我社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社区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我社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设置的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

  第三条 我社区负责本社区区范围内(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社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由社区市政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社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利用我社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报批我社区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广告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社区容社区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内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

  (八)在区*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的。

  第十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后,应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社区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向社区市政办提出申请;

  (二)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向市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含有广告主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和设置时间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应予以批准设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利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置前,应先征求*交警部门的意见。交警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内容和设计图样;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经营场所、门店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须持广告样稿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在社区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联合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张贴。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发布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设置证号、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和登记的户外广告,需变更批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和登记后, 3 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不超过 3 年,设置时间届满的,应及时拆除。设置时间届满而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户外广告发布者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而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予以通报批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三)在社会招贴广告专栏以外的区域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的,强制清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四)对破损、陈旧或不牢固而妨碍安全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并知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户外广告因破损、陈旧而影响市容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维护,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维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拆除,并知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菁选2篇】相关文章:

1.户外活动主持人演讲稿(2篇)

2.2024年烟草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5篇)

3.厂房租赁协议书合同范本(4篇)

4.履行好管党治党强基固本的政治责任

5.老年大学舞蹈课教案(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