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7篇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国有企业党委会制度模版第一章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性质与地位第一条第一章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性质与地位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企业党委会制度模版 第一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性质与地位 第一条第一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性质与地位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即党委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于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本公司按照《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本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条 本公司设立的党委会,其党的关系隶属市委,党的日常工作归国资委党委管理。市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调配。
第三条 本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公司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本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本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四条 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闼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公司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在第一级管理层级中设置六部门,其中之一为党委会,党委会与其他四个部门(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专家委员会)作为整体,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系统,是本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投资决策中心、财务控制与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对整个公司的经济管理活动统一协调。
第六条 在第一管理层级的本公司综合部门中设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拟订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务组织,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负责日常党务、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领导和联系共青团、工会、职代会工作;负责建设、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联系公司董事会,承担董事会秘书事务。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成员的任职 第七条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成员的任职 第七条 党委会由一名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以及五名其他党委会成员构成。
第八条 党委书记为公司正职领导,党委副书记为公司副职领导。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为高管人员,由党委、政府任命。党委会其他成员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指定或任命。
第九条 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 提拔担任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职位以上任职的经历。
(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人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是哪个月以上的培训,却因特殊请的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規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拨。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副党委书记即其他党委会成员的薪酬依照本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公司由组织配备的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薪酬可以参照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三条 实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正中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六条 实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议事原则与范围 第十八条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议事原则与范围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努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十九条 党委会应当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一)坚持政治上与党中央、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五)坚持按照规定回避的原则; (六)坚持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党管干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须经过党委会同意的人事任免程序上:
(一)本公司部门正、副职的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经本公司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其中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部长人选,本公司党委会讨论问意,报请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总经理聘任;财务部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
(二)本公司中层干部、所成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由本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总经理签发聘任通知,以本公司文件形式印发;副主管以上人员聘任由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签发聘任通知。一般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签发聘任书。
(三)公司员工的职务晋升,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预选对象; 2、按照拟任职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4、由任免本公司领导集体讨论选定人选。
第二十一条 化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闲家法律法规,党委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苦的实施办法; (二)讨论通过本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决定本公司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本公司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成员拟任人选的推荐工作。配合上级组织部门做好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所属公司党委成员,任免所属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含书记、副书记和纪检负责人)。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董事会、总经理班子权限范围内拟任免人员必须事先征求党委、纪委意见;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决定党员的党纪处分,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
(六)研究决定群团工作中需提交本公司党委决策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公司党委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命名、表彰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讨论本公司党委形成的正式文件、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正式讲话或报告、本公司向上级党委报告的重要事宜:
(九)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十)其他需由本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的职责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本公司所属公司: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提出并咀织落实本公司党建工作规划; (二)负责本公司党委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三)参与本公司所域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考核,负责组织所属公司召开党代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本公司党委中心 组学习等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和协调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党的建设、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负责本公司精神文明创建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本公司所成公司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管理本公司工会、妇联、团委及统战工作,落实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 (六)负责本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负责各类举报信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处理承办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本公司党费收缴与管理、党内报表统计、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等工作; (九)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公司劳保福利制度; (十)负责与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建立工作联系; (十一)按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 (十二)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议事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会的议事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研究的,经党委委员商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扩大会)由本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扩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书记或召集人提出。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由书记、副书记指定列席人员。党委会议议事涉及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题由本公司党委会委员和有关部室提出,统一由党群工作部归纳、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根据议题需要召开开扩大会的,可通知有关领导和部市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扩大会)有党群工作部负责通知、安排。一般情况下,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
第二十九条 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同意。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凡所拟议题准备不充分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提交党委会剖论。列席人员在讨论议题时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过程和内容未经批准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扩大会)由党群工作部指定专人记录,必要时要撰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机要室按照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按规定保存;未经本公川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无权查阅会议汇泉。对需向下级党组织传达或贯彻实施的事项,按组织原则和会议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在研究讨论选拔任用各级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坚持原则,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标准,坚持按程序办事,先由党群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综合考核、提出预案,不临时动议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三步作出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党委会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副书记或有关人员会后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凡经过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有关部要受及时向党委提出...
篇二: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XX 大学 XX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 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 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
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 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 4 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 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
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决,但不得计入票数。会 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 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 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 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
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
篇三: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会议事规则 文号:党发[2002]12 号(2007 年 1 月修订)日期:2002 年 12 月 31 日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党委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在本院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2、党委的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检查。
3、本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到本院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 讨论通过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工作报告及拟向学院党委提出的请示、报告及建议等事项。
5、加强本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层领导干部的选聘任用、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协推荐人选的确定及其它重要人事变动需向党委会提出的事项。
6、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的发展及转正,奖励和处分等。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统战工作以及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8、其它需要与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委副书记商量确定。
凡列入的议题,由党办做好充分准备,有必要事先将讨论议题及有关资料提交党委委员。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 1-2 次,如遇重大或急需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可以临时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书记主持。每次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应一题一议,委员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与协商。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七条
党委委员议事, 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议事过程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第八条
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书记分别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会议认可。
第九条
党委会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 应注意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篇四: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党委会工作规则一党委会主职权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保证上级指示在本街道的实施。
2、讨论本街道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包括1学习讨论上级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2讨论确定本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改革开放的工作思路、规划以及关系全局的政策性问题 3讨论决定全街道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制定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4研究决定关系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措施和建设项目及大项财务开支 5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规划、原则、政策性措施 6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意见研究加强党员队伍教育和管理的措施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划、研究并作出关于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的决议 7研究决定党的统一战线、群众团体、民兵、政法工作中重大问题。
3、负责讨论决定街道纪委、人大联络处和办事处提出的重大问题。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由本街道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研究确定乡局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推荐。
5、研究讨论向区委的报告。
6、研究常委会应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党委会议事原则和议事纪律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委会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和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由常委会集体决定 。党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
2、党委会无论讨论什么问题班子成员都应表明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对班子成员的意见 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吸纳正确集中对党委会集体已形成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各行其是或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但不得有言行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
3、党委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和敢于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反对遇事推诿相互扯皮和无人负责。
4、党委成员要经常互相交心通气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适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党委成员之间要相互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台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错误不断增强班子的团结协作。
5、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事先须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党委。以党委名义发表的涉及本街道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的副书记审核签发。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会在研究讨论问题之前对涉及议题的有关情况要准确掌握了解本来面目并依据事实作出决定不仓促决策和临时动议。党委成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提供准确信息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7、坚持群众利益原则。要把群众的所思所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全街道干部、群众的积 极性想问题、作决策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8、党委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三党委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二次。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2、党委会议由常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委书记临时委托其他一名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要人事问题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当研究涉及党委成员或其亲属时应予以回避。党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3、党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 应在会前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并提前报党委办公室预作安排 。有关部门应将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及所备的文字材料先报送分管的党委委员审定后于会前两天报送党委秘书审定。
4、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事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党委成员要对所提议题拿出明确的意见和解决办法对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讨论实行民主决策。
5、党委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一般只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作出决策。不研究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党委各部门和下级党组织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及党委委员各自分管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解决的事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6、党委会集体决定问题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必要时应采取表决方式 决定。党委会议事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 。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 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7、党委委员个人或部门领导向党委会议汇报问题时不自带工作人员入场也不要让工作人员代行汇报。如因工作需要扩大人员应由主持会议的人员确定 参加汇报研究某项议题的有关人员按照预定时间入会讨论完毕后应即时退席。
8、每次党委会均记录必要时可根据记录由常委办公室整理《党委会议纪要》或《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明确执行者和完成时限印发有关单位。凡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认真执行及时办理。党委办公室要及时检查催办查办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篇五: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为有效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会议组织 1、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 、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院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2、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时段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会确定。
3、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了相关议题的材料可发表书面意见。
二、议事范围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措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院的贯彻执行 2、研究决定医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院区规划、基建项目与投资计划、大额资金使用、涉及医院改革与发展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关系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问题 3、研究审定院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大改革方案、人才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方面提出的方案 4、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讨论党的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纪检工作、老干部工作、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计划审批党的基层组织的组成、审批接收新党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党的基层组织
和党员的奖惩 5、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研究决定医院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全院科级干部的培训、培养、考核、奖惩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审批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干部的调动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讨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分析医护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7、决定召开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并负责向会议作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及行业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促进和谐医院建设的重要事项 8、研究党的统战工作制定统战工作计划。讨论民主党派工作 9、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10、 研究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及维护医院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讨论向上级党组织、领导机关报告、请示的重要工作及其他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 会议准备 1、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职能部门提交提交部门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形成若干建议方案以便选优。若议题涉及多个部门 牵头部门在组织调研论证时 还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共同形成建议方案。
2、提交部门或牵头提交部门在认真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按“一事一议案”原则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将议题书面材料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上会意见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审定是否列入议事范围。
3、党委办公室应将召开党委会的有关材料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党委成员审
阅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4、党委会由专人负责纪录如实纪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作出的决议。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会议内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四、议决程序 1、党委会议题确定后与会人员应按照既定的议题审议未经确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2、每个议题一般应先由提案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党委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为提高会议效率发言人应紧扣议题中心简明扼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意向。
3、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党委会议形成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如对讨论的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
4、党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党委会议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任免、奖罚事项, 应逐项表决。
五、会议纪律 1、党委会是院党委研究、讨论并实行决策的重要会议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须经会议工作人员通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会场。
2、党委会与会人员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应停止处理日常事务以保证党委会秩序和严肃性。
3、除党委委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按顺序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具体时间及要求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会。相关议题议决后即自动离会。
4、党委会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或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议决情况禁止发布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5、已经形成的党委会决议、决定不允许在小范围内擅自更改或另行决定。如需更动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方能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
6、 党委委员个人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在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和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如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在党委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7、党委委员对议题的讨论言论和意见不允许任何人对外散布和传播。党委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其本人应主动回避如其本人不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有责任提请其回避。
8、未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印党委会记录涉密的党委会记录一律不得调阅或复印。
9、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党委会报告。
六、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 1、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党委文件形式印发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和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按党委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受党委书记的委托应在会后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
2、党委办公室负责执行党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和协调。各有关执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或报告党委主要领导。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加强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并保证党委决议和医院各项行政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会议组织
1、出席会议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 、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审科科长列席会议。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由院长主持也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时段。
3、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了相关议题的材料可发表书面意见。
二、议事范围 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决议 2、研究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及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决定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表彰 3、研究外事、挡案、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研究决定出国学习进修、出国参加会议及考察、援外医疗队、出国学术技术交流或劳务输出、出国探亲等。
4、研究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专业设置、撤并、调整的实施意见制定学科建设计划 5、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研究定编定岗方案、岗位责任制、职工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聘用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批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调动 7、研究医院的各种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章程及人员组成 8、研究信息管理、图书资料及档案管理工作 9、研究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事项 10、研究职工工资待遇、奖金福利等涉及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研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研究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决定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 讨论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算、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修购专项经费和医疗、教学、科研、医疗设施购置等重大项目的经费预、决算及调整 15、讨论决定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16、讨论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请示的工作 17、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检查并通报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相关工作 18、研究处理院长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准备 1、凡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职能部门提交提交部门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形成若干建议方案以便选优。若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在组织调研论证时 还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共同形成建议方案。
2、提交部门或牵头提交部门在认真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按“一事一议案”原则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将议题书面材料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上会意见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院长办公室汇总由院长审定是否列入议事范围。
3、院长办公室应将召开院长办公会的有关材料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与会成员审阅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议决程序 1、院长办公会议题确定后与会人员应按照既定的议题审议未经确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2、每个议题一般应先由提案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为提高会议效率发言人应紧扣议题中心简明扼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3、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院
长或院长委托的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
重大事宜、 当时难以决定的可以重新讨论后再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长办公会的,院长或副院长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5、会议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其本人应主动回避如其本人不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有责任提请其回避。
五、会议纪律 1、院长办公会是院领导研究、讨论并实行决议的重要会议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会场 确有紧急公务 须经会议工作人员通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会场。
2、与会人员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应停止处理日常事务以保证会议秩序和严肃性。
3、院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加会议议题汇报人员应按排定的顺序由院长办公室届时通知参会。相关议题议决后即自动离会。
4、除有传达、落实任务外与会人员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不得外传会议情况。
5、未经医院行政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印院长办公会记录涉密的院长办公会记录一律不得调阅或复印。
六、 院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贯彻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院办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执行各分管院长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汇报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院长办公室主任受院长委托 应在会后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会制又称“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制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 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 2 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 2 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
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
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
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共产党****建设集团公司委员会(简称**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集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集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
第三条 **集团党委工作必须贯彻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集团各级党组织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上级的重大决策、**集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迅速有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集团党委在**集团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讨论和决定**集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集团各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党委在省**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省**厅党组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党委坚持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集团党委坚持执行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 **集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集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书记主持**集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党委的决定和分工,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集团党委要经常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支持下级党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集团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威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党委可举行党委扩大会议,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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