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 第一条*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菁选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
第一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三条 *人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和发展。
第五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人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
第十九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各*、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3
第三十条 每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度、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团主持;
三、组织实现*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主度工作。
*、副*、秘书长组成*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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