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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菁选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2-17 10:35:12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菁选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菁选3篇(完整文档)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民办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档案是指民办高校在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提供条件,落实责任,严格督查,保障档案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民办高校要把档案室建成保管学校档案的"基地、爱国荣校的教育基地以及为学校工作和社会事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

  第九条 民办高校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移交,经本部门领导审核认定后,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学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第十条 民办高校有关部门在组织科研、基建工程、贵重仪器设备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档案室参加,对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凡未经档案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或者项目承办部门不按规定将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予验收、鉴定,设备不得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及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当由形成或承办部门收集齐全,并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各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各教学部门产生的文件材料应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归档;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设备仪器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登记后及时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内容完整、书写工整、声像清晰、材质优良、格式规范、整理有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归档部门与档案室应当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上柜架排列,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温湿度调控设施,加强档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室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力求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 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积极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领导、有关部门以及各项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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