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维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完整,确保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维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完整,确保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档案及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指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劳鉴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负责鉴定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鉴定档案共分为工伤职工初次(复查)鉴定(确认)事项(含供养亲属确认及非法用工鉴定事项)、工伤职工复核鉴定事项、工伤职工再次鉴定事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共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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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鉴定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按照“类别—年度”流水编制卷号,依次排列装盒。
第十二条 鉴定档案应有专用库房和专柜保存。档案库房应达到防火、防盗、防蛀、防霉、防光、防尘、防水(潮)、防有害气体等安全保管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空调、去湿 机等设备。
第十三条 劳鉴办要配备必要的鉴定档案检索工具,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
第十四条 鉴定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第十五条 劳鉴办应当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对鉴定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退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 ,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认真执行案卷保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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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鉴办应建立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鉴定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单,经档案管理人员初审后,经鉴定办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不得丢失、抽取、篡改和擅 自销毁档案。在查询服务工作中,应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查阅鉴定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司法机关等部门:应提供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明;
(二)鉴定当事人:鉴定当事人为本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鉴定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明;
(三)鉴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鉴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函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鉴定当事人的代理人为其他身份人员的,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查阅鉴定档案应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进行,鉴定档案不得带离阅览场所。查阅、复制、摘录的鉴定资料限于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申请资料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原本。复制鉴定 结论通知书的,由鉴定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资料一致”字样,并加盖劳鉴办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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