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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3-01-09 19:10: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优势和潜力,以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校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篇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优势和潜力,以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校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委)下达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面向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高等学校。该计划以A、B计划两种形式下达,其中,A计划为省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B计划为项目承担学校自筹或与企业联合的科研项目。省教委科学研究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按其研究水*和立项背景分为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每年科研项目计划数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省教委科研经费主要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其中,择优资助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采取省教委资助和学校自筹相结合的办法,配备比列为1:1。部委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高等学校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项目承担学校自筹。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试验发展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省教委对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中的试验发展研究项目重点扶持,并可申请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

  第四条 省教委要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合理布局、重点资助,讲究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纵深部署,进一步增强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实力,提高科研管理水*。

  第五条 省教委科研处为省教委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

  第十条 省教委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一)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研究前景比较显著的基础研究;开拓新兴技术领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关键问题的应用及试验发展研究;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抢救和整理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能够为省委、省*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条件。

  (三)项目课题组应有合理的梯队,项目主持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项目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原则上不受理单人承担的研究项目。

  (四)承担省教委科研项目,但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申报。

  (五)省教委资助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如进展比较顺利,有望取得较大突破,但经费不足,影响科研工作的开展,经充分论证后,可连续申报。

  (六)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二章的原则外,申报项目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经前期试验研究证实,重点项目应具有申报国家和省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计划的发展前景,并有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重点扶持项目应能够较好地解决学科建设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成果预期可成为学科领域中的新生长点,具有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的发展前景;面上项目应有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梯队的建立,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培养。

  (二)要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充分体现科研工作的连续性、深入性,以有利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科研工作的`纵深部署。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列入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科研合同管理。年度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各有关高等学校与省教委签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省教委科研处负责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省教委提出报告,经省教委审核同意,并由合同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后,方可按新合同指标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省教委、有关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对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科研项目管理评估工作。省教委每年3月份对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各项目课题组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于每年年底以前报送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教委;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检查、总结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写出自检报告,同时填报《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综合统计表》,于本年度一月以前一并报送省教委。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委将提出中止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组研究工作的意见。

  (一)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

  (二)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非正当原因延期半年以上。

  (四)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预期达到科研指标。

  (五)项目课题组内部不能协调开展工作,严重影响研究进度。

  (六)科研经费使用不当,违反经费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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