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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3篇

时间:2023-01-09 09:30:11 来源:文池范文网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3篇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机关、法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安徽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

  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单位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集中调拨使用,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三章报帐制度

  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镇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十条*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镇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四章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

  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

  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记帐

  会计岗位职责:

  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

  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

  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5.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6.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7.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

  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

  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4.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5.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

  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项目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对各种*投资的基建、农田水利、绿化等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镇*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监管审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监督、审计及拨付款。

  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现金出纳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无特殊情况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要不定期清点余额,做到帐帐、帐实相符。要注意加强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严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购物或出差确需借用的,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现金借用单,经镇长签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归来后7日内,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帐核销,否则,从单位经费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对借出的款项,各经办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随时清理汇总,督促借款人员及时归还。

  第七章经费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提倡节约,控制浪费现象的发生,对车辆燃油、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单独发文。

  第二十三条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双人维修制度。维修前,要报党政办批准,由党政办安排专人与司机一同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第八章*采购制度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镇*关于办公用品采购的有关要求,所有办公用品一律实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入帐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资产为*所有,实行党政办、财政所综合监管,部门、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党政办、财政所要制定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填写使用卡片,明确责任到部门和站所,对各部门、站所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采购办采购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单位后,要及时通报党政办、财政所备案、记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体育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体育事业,同时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体育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确定。定额或者定额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体育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体育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门核定。单位根据*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门审核批复执行。预算报送时间按*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人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和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报请主管部门或*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人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门取得的体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人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竟技体育比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或参加各类竟技体育比赛和表演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门票收入,即体育场馆举办各类文体表演取得的门票收入。

  (三)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售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的广播电视转播权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赞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利用体育场地、体育比赛服装和器材等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人。

  (六)体育相关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体育交流、体育展览、体育旅游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体育事业单位上述八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人。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L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必须使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障正常预算收支*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统一掌握使用。单位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当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仕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从*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体育场、体育馆、体育运动中心,以及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结余是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体育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未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当地*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实行独立核算的体育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须报请同级*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同级*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单位接受赞助、捐赠的实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体育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体育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门批准或者备案。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仕,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体育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长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参加全民健身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馆开放天数、体育场馆使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体育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下列体育事业单位或者体育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对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

  第五十九条主管部门所属的体育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主管部门和*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体委备案。体育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体委和*联合颁发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3)体计财一字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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