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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2-12-28 20:1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以下称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促进和保障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凡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成果、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2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同一技术合同在本市不得重复登记。

  禁止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合同登记表;

  (二)技术合同原件。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质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合同上签注;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发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税收等优惠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认定登记。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引导、促进建立各类技术市场。

  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服务和技术交易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技术市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技术成果、技术需求等数据库和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接受技术成果登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供求信息,定期公布技术交易情况,实现技术市场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授权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依法进入技术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进入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技术市场管理服务的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物价部门核定的技术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答复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依法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转送,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有关部门收到转送的举报或者投诉件后,应当认真调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利用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制作、发布虚假技术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采用网上提交材料等便民方式,做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服务和备案工作,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1)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1

  第八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第九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三)作虚假广告、宣传的;

  (四)串通投标的;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适宜招标的,应当招标。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不得作虚假宣传,非法牟利。

  第十三条 经营、发布技术交易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2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交易的卖方、中介方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的收入,经认定,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中卖方、中介方是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和撤销,并予以公布。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开。

  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文3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技术经纪业务人员的专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的机构,专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五)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议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2)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菁选3篇)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1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技术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设公*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扶持技术市场发展。

  第八条 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2

  第十六条 鼓励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技术市场各类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定期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誉信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虚假技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照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照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待遇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3)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1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常设技术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途径,采用技术承包、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投标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转让、拍卖和科技型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含有技术参与的并购业务,促进技术成果与资本的结合。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涉及*和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技术信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十四条 当事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以协商作价或者评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评估作价的,依照其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技术市场统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2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人员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经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技术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技术合同,不得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奖励对技术研究、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凭认定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技术交易奖酬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付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技术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转让其知识产权时,技术成果完*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全文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由相关行业组织责令停止技术经纪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技术经纪资格的,由相关行业组织撤销其技术经纪资格。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交易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技术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实施技术市场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4)

——南京市个人租房合同3篇

南京市个人租房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巷______号______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 单元______楼______号的房屋______间(套),建筑面积______*方米、使用面积______*方米,类型______出租给乙方作 ______使用。装修及设备情 况:毛坯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或小区物业规定的;

  3、拖欠租金__半__个月或空置__半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需要甲方同意。

  第三条 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交纳方式为________支付,计人们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元)由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租金与物业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______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______天支付。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乙方对房屋无破坏、无过错前提下,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____吨,电________度,气________方。

  第七条 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____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6、丙方作为居间中介,有责任审核甲乙双方身份和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物业费与租金同时按先付后用原则支付;为防止水电气总开支欠款额度超过押金数目,乙方也要先付后用。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日期:

南京市个人租房合同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使用。

  2-3.在租赁期限内,如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个月。自200_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4-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7—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十五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 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有关部门批准运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8—1条)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九、 乙方的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

  (4) 拖欠租金累计半个月以上的。

  9—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 甲方的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3、乙方无论任何原因退租,则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并将剩余(如有)返还,违约金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4、甲方应保证出租之房屋其所有,并无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如发生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应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

  十一、 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11—4、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补充约定

  出租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个人租房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南京市____的房子租予乙方作为生活使用。

  二:租赁期共为_____个月,年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 ___元,付款方式为____付。押金为人民币____ ____元。

  四: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上网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或甲方确需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五:其他

  1、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提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6、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六: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

  1)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5)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进行技术市场交易。

  涉及*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国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立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业务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设立企业应当具备的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其从事的技术贸易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占本机构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对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二)经营范围中包含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内容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有与其从事的专业技术范围和技术贸易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服务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技术贸易机构登记注册时,应当会同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对设立技术贸易机构申请人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或者年审后二十日内,持有关证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技术中介活动和技术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技术中介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不得交易或者实施以下技术:

  (一)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

  (二)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

  (三)职工转让其所在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单位转让职工的非职务技术成果;

  (四)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技术或者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行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视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办或者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

  (一)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

  (二)有适应技术交易会所需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的技术成果、技术产品;

  (四)有适应举办技术交易会所需的资金和物质条件;

  (五)有符合展销要求的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第十五条 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技术鉴定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证明文件相一致。

  承办技术商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遵守有关法规和本条例。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技术商品作虚假和夸大宣传。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技术商品广告。

  第十八条 实行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科技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技术秘密和技术信誉;

  (三)科学书刊著作权;

  (四)计算机软件、科技管理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科技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国有科技无形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科技无形资产评估:

  (一)科技无形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清算、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科技无形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科技无形资产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技无形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市场统计制度。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以及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贸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合同的卖方(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的卖方不在本自治区的,合同的买方(委托方或者受让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项技术合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只能申请认定登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采用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者被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是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及受其委托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市、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核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对包含部分技术贸易内容的合同,应当就其中技术贸易部分进行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或者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3

  第三十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技术贸易活动,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人才交流与技术商品流通,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积极开展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有关技术市场协调发展的软科学项目研究,卓有成效的。

  第三十八条 对不具备本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技术贸易机构,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科技无形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科技无形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技术贸易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有关发票使用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6)

——南京市劳务简单的合同3篇

南京市劳务简单的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落实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____种方式

  1.订立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到期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2.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法定顺延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期限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乙方愿意按甲方书面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完成甲方合理定额,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工作时间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

  1、每周工作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_____小时,作息时间为_____。

  2、以完成_____工作为工作时间,折算*均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小时。

  3、甲方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乙方应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转岗培训,努力胜任甲方的岗位工作要求。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愿意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甲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直接发放/委托第三方代发。

  2.双方约定,乙方的工资分配形式为:岗位技能工作制、计件工资制、_____计时工资制或___工资制。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___元。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3.关于奖金、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及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应根据当地*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保证乙方的工资水*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贡献相适应;同时,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有必要的福利待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3.甲方使用乙方,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乙方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采用下列第_____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1.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每月合计_____元,由乙方交由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中不含社会保险费,由乙方及其保险关系所在单位按约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1.甲方应依法建立、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予以公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未予以公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无约束力。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奖惩。乙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2.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

  3.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与对方续订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合同。

  4.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在乙方履行完必要手续后,甲方办理完毕相当于乙方既得利益的善后手续。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的试用期为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和法定范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对超过的期限甲方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2.乙方属甲方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或属于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及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依法另行签订的《服务期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甲方应当在乙方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

  乙方: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7)

——南京市正式购房合同3篇

南京市正式购房合同1

  编号:

  甲方(售房人):身份证号:

  乙方(买房人):身份证号:

  见证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二)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

  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

  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南京市正式购房合同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买卖的标的及价款:

  1、甲方向乙方出售下列房屋:

  房屋坐落

  房屋结构

  房产所有证

  京房权证字第号

  房产共有执照

  出售部位

  东房

  间

  西房

  间

  共计

  间

  建筑面积

  ㎡

  南房

  间

  北房

  间

  房屋附属物

  房屋现用途

  出售价格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付款方式:

  a、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即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元整。

  b、上述房产签署买卖契约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

  二、责任与权利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另行办理本合同所指标的物的购房协议。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

  乙方:

  1、提供过户所用的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支付购房定金及余款。

  3、付清全款,双方产权过户完结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四、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

  五、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一方申请仲裁或起诉,应从知道和应知道自己一方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须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房地产交易部门一份。

  八、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为准。

  十、此房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

  十一、交易前的物业费、供暖费由甲方负责;交易后的物业费、供暖费由乙方负责。

  十二、公共维修基金:

  十三、其他应说明事项: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签约时间: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8)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1

  第十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 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

  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

  第十四条 城墙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京城城墙特殊地段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

  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对改造、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法给予补偿。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

  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

  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

  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第十七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城墙的腐蚀。

  第十九条 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按照保存世界文化遗产整体性、真实性的要求,实施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保持城墙本体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城墙保护和发展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墙从事旅游文化必需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

  第二十二条 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控制游客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区人民*报告,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疏导游客。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城墙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鼓励采用投光照明方式进行景观亮化。安装的照明设施要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2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旅*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

  第三十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墙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城墙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三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城墙以外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3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旅*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

  第三十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墙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城墙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三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城墙以外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9)

——南京市租赁合同 (菁华2篇)

南京市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人):

【 】号码:

乙方(承租人):

【 】号码:

丙方(经纪机构):

备案证书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三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权属状况

、房屋坐落于本市 区 ,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方米。(内容与权证记载一致)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权证编号: ,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 □已/ □未设立抵押。

、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拥有房屋合法出租权利。

、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为 ,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 *方米,租赁部位为 。

、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 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 。

、甲方应于收到租金 日内向乙方出具租金发票。

、租赁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高租金标准。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房屋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房屋交付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可抵扣租金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剩余部分甲方应在房屋返还时如数返还给乙方。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 (7)垃圾费;(8)上网费;(9)车位费;(10)室内设施维修费;(11) 。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和返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验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需经双方确认后,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房屋。甲乙双方应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

第七条 居间服务

、服务内容:

(1)丙方应向甲、乙方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从业证件。

(2)丙方指定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经纪人员)负责该房屋经纪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甲乙方委托事项。

(3)丙方应核验甲乙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明。

(4)丙方应核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并陪同乙方实地看房。

(5)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6)丙方应配合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签订并上传本合同。

(7)丙方不得向甲方或者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可能影响租赁成交的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或者乙方的利益。

(8)丙方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甲方或乙方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服务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当天 / □ 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

(2)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 □ 。

(3)丙方应于收到佣金 日内向甲方和乙方出具佣金发票。

第八条 房屋维护和维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丢失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①擅自变更房屋租赁用途;②更改水电气管线设施;③占用消防通道;④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有害危化物品;□添加大功率电气设备;□使用罐装液化气; □ 。

违反约定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人身安全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赁期届满,乙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下列约定处理:

□ 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 维持现状,增加的附属设施、装修的剩余价值归甲方所有;

□ 。

第九条 转租和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

第十条 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房屋征用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规定严重影响乙方身心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 日的。

(2)欠缴其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

(7)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款约定,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

(8)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由甲、乙双方在十日内书面通知丙方或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身、财产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与乙方协商一致,退还乙方预付租金,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可能影响租赁成交的重要事实或者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或乙方的损失。

、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他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提供给丙方备存。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丙方(经纪机构)签章:

经纪人员签章:

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南京市租赁合同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其房屋作为乙方的经营场所,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一方经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商铺。

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的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期________年,合同期满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乙方若提出继续租赁,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第一租赁权。

三、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一年商铺租金为________元人民币,第二年、第三年各为___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每________年一次,自签合同之日首付________万元,以后的房租按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部付清。另押金为________元一次付清,合同期满若无争议退还乙方________元押金。

四、水电计费

乙方租用房屋时甲方必保证水电畅通、合同之前的水电费用付清,租赁期内水电费用乙方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由于乙方因素导致水电不畅乙方自行解决。

五、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负责对商铺(含屋顶漏雨、房屋倾斜、裂缝等主题结构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商铺维修费用。

3、乙方租赁期满不再续约,甲方将收回所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

六、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因经营需要,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不得损害房屋的主题结构,费用由乙方自理。

2、合同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

3、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的原因使商铺主体受损,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承租期满若不再续租,乙方应保证现有的装潢原状。,不得故意损毁现有装修和相关设施。

4、违约责任:任意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金________元。

七、其他协议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当地房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3、本合同____式____份,甲乙双方个执____份,签字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商铺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商铺建筑面积共_______*方米。

2、内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商铺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_____人民币,大写第一次需支付_____年租金,一次性支付______元,大写第_____年开始租金提前______个月每______年一次性支付,具体租金按每年______%递增。或由市场价涨落经双方协商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协商,可由取得专业资质第三方房产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商铺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商铺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商铺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商铺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商铺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商铺,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八、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______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______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______天的。

3、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具体经营性损失支付赔偿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二)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乙方因房屋使用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的赔偿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_____页,______式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其中水______元/吨,电______元/度)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已方在承租时交纳给甲方水电费押金______元,大写在乙方退租并结清由经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____号商铺,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

承租方承租商铺用途:用于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月租金每*方米不得超过________元,每米柜台不得超过________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元(即第二年为________元,第三年为________元,第四年为________元)

3、为减轻承租方负担,经双方协商,承租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押金___元,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每年租金分_______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租金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给予承租方______天的宽限期,从第______天开始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______%加收滞纳金。押金于合同到期或者终止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缴费办法

1、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在租赁商铺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制作租赁商铺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商铺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

2、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不准将商铺出售给与商铺原有经营范围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违反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规定,擅自在商店门前或占道设置的商铺(包括在店内自行设置妨碍顾客出入的柜台),禁止出租并予以撤销。

5、不准为承租方提供银行帐号、票证和服务员标牌。

6、不准为承租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7、承诺商铺可以满足承租方的经营目的,并辅助承租方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或房屋相关手续的瑕疵,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在租赁商铺的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必须在承租商铺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商铺标志。

3、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商铺,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5、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6、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提前停租的,应向原纳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缴清税款等有关手续;

7、禁止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租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出租方的指导与管理,执行营业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3、承租方违反协议,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续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出租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出租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协议。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协议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协议,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天的,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7、因商铺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时,双方约定拆迁的补偿由承租方享有;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10)

——南京市铺面出租合同 (菁华1篇)

南京市铺面出租合同1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街号,建筑面积*方米。

二、租赁期限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_______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天 的,并赔偿违约金_____元 。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整。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暂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前交至出租方。

3、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_____% 加收滞纳金。

五、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出卖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元 。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元 。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九、免责条件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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