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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2-12-12 20:4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9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精选9篇)

养殖场管理制度怎么制定?看一下吧。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产地检疫申请报告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的动物在出场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动物防疫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场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控数额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二、按全进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三、严格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

五、坚持自繁自养;
必须引种时,按规定的动物防疫程序办理。

六、病猪应及时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认真做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一、防疫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2、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6、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二、卫生消毒制度:

1、养殖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养殖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

2、养殖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免疫制度:

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安全、科学、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

6、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
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

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

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1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1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柜、入库,并作好相关登记。

1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15、药品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非相关人员不得开启。

16、药品使用应作好药品使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

17、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所需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各种灭鼠药、农药及除草剂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场的工作人员遵守以外,来我场培训、实践的学员也一并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 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 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__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 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育肥牛饲养管理一般原则

1、饲料配方应根据牛的育肥阶段、体重和地点饲料情况来制定。

2、肉牛按体重大小、强弱等分群饲养,喂料量按要求定量给予。

3、饲料加工人员要认真负责,按要求肉牛的各类饲料,特别是添加剂等必须充分搅拌、混匀后才能喂牛。

4、自由采食情况下,24小时食槽有饲料;自由饮水,24小时水槽有水。如定顿饲喂肉牛时,要制定饲喂计划,按时饲喂,杜绝忽早忽晚。

5、一次添饲料不能太多,饲料中不能混有铁丝、铁钉等异物,不能用霉烂变质的饲料喂牛。牛下槽后及时清扫饲槽,防止草料残渣在槽内发霉变质,注意饮水卫生,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水。

6、保持牛舍清洁卫生、干燥、安静。搞好环境困生,减少蚊蝇干扰牛,影响育肥牛增重。

7、露天育肥牛场(每个围栏养牛100头以上)2~3个月清除牛粪一次;有牛棚牛舍围栏育肥牛场(每个围栏养牛10~20头)一天清除牛粪两次。雨天时,做好运动场排水工作。

8、饲养员喂料、消毒、清粪等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动作要轻,保持环境的安静。

9、肉牛夏季要防暑,冬季防冻保温。减少应激。

10、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定期做好疫苗注射、防疫保健工作。

11、饲养员对牛随时看采食、看饮水、看粪尿、看反刍、看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12、每天上、下午定时给牛体刷拭一次,以促进血液循环,增进食欲。

13、牛舍及设备常检修。缰绳、围栏等易损品,要经常检修、更换。

14、饲养员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度,基本工资每日每人10元;奖励工资以育肥牛每日增重量计算。奖励工资的内容还可以增加饲料消耗量(饲料报酬)、劳动纪律、兽药费用(每头牛)、出勤率等等,每一项都细化为可衡量的等级,让饲养员体会到奖励制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努力越多,奖励越高。

二、新购买架子牛的饲养管理

1、新购入架子牛进场后应隔离饲养15天以上。防止随牛引入疫病。

2、饮水。由于运输途中饮水困难,架子牛往往会发生严重缺水,因此架子牛进入围栏后要掌握好饮水。第一次饮水量以10~15千克为宜,可加入工盐(每头100克);第二次饮水在第一次饮水后的3~4小时,饮水时,水中可加些麸皮。

3、粗饲料饲喂方法。首先饲喂优质青干草、秸秆、青贮饲料,第一次喂量应限制,每头4~5千克;第二、三天以后可以逐渐增加喂量,每头每天8~10千克;第五、六天以后可以自由采食。

4、饲喂精饲料方法。架子牛进场以后4~5天可以饲喂混合精饲料,混合精饲料的量由少到多,逐渐添加,10天后可喂给正常供给量。

5、分群饲养。按大小强弱分群饲养,每群牛数量以10~15头较好;傍晚时分群容易成功;分群的当天应有专人值班观察,发现格斗,应及时处理。牛围栏要干燥,分群前围栏内铺垫草。每头牛占围栏面积4~5m2。

6、驱虫。体外寄生虫可使牛采食量减少,抑制增重,育肥期增长。体内寄生虫会吸收肠道食糜中的营养物质,影响育肥牛的生长和育肥效果。一般可选用阿维菌素,一次用药同时驱杀体内外多种寄生虫。驱虫可从牛入场的第5~6天进行,驱虫3日后,每头牛口服“健胃散”350~400克健胃。驱虫可每隔2~3个月进行一次。如购牛是秋天,还应注射倍硫磷,以防治牛皮蝇。

三、养牛场的饲养管理方法

(一)、管理

1.季节:肉牛肥育以秋季最好,其次为春、冬季节。夏季气温如超过30℃,肉牛自身代谢快,饲料报酬低,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去势:近些年研究表明,2岁前采取公牛肥育,则生长速度快,瘦肉率高,饲料报酬高,2岁以上的公牛,宜去势后肥育,否则不便管理,会使刚B有膻味,影响胴体品质。

3.驱虫:育肥前要驱虫(包括体内和体外寄生虫),并严格清扫和消毒房舍。常用驱虫药有丙硫咪唑、敌百虫、螨净。

4.运动:要尽量减少其活动,以减少营养物质的消耗,提高肥育效果。采取的方法是,每次喂完后,每头牛单木桩拴系或圈于休息栏内,为减少其活动范围,缰绳的长度以牛能卧下为好。

5.刷拭:刷拭可增加牛体血液循环,提高牛的采食量。刷拭必须坚持每日1—2次。

(二)、饲养技术

1.饲料搭配与混合:在育肥牛的饲喂中可以把精料、粗料、糟渣料、青贮饲料、干草饲料分开饲喂;也可以混合拌匀后饲喂,将育肥牛日粮组成的各种饲料,按比例(称量准确)全部混合,掺匀后投喂。所谓混合均匀,在有机械混合时,至少开动机器3分钟;在手工操作时,至少应搅拌3次(把所有饲料搅拌3次),以看不到饲料堆里有各种饲料层次为准。这样的饲料,牛不会挑食,而且先上槽牛和后上槽牛采食到的饲料比例基本都一样,提高了育肥牛生长发育的整齐度:

2.干拌料和湿拌料:在饲喂育肥牛时,可以采用干拌料,也可以采用湿拌料。理想的育肥牛饲料应常年饲喂全株青贮玉米或糟渣饲料。因此,在喂牛前将蛋白饲料(棉籽饼、胡麻饼、葵花籽饼)、能量饲料(玉米粉、大麦粉)、青贮饲料、糟渣饲料、矿物质添加剂及其他饲料按比例称量放在一起来回翻倒3次,此时各种饲料的混合物(含水量在40%一50%,属半干半湿状),喂牛最好。育肥牛不宜采食干粉状饲料,因为它一边采食,一边呼吸,极容易把粉状料吹起,也影响牛本身的呼吸。育肥牛在采食半干半湿混合料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混合料发酵产热,发酵产热后饲料的适口性大大下降,影响了牛的采食量。因此,应采取多次拌料,每一次拌料量少一些,以能满足牛4—6小时的采食量为限,用完再拌;将拌匀的混合料摊放在阴凉处,10厘米厚为好。

3.饲喂次数:育肥牛的饲喂次数在我国目前大多数是日喂2次或3次,少数实行自由采食。自由采食能满足牛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因此长得快,牛的屠宰率高,出肉多,育肥牛能在较短时间内出栏,而采用限制饲养时,牛不能根据自身要求采食饲料。因此,限制了牛的生长发育速度。自由采食组的平均日增重较限制采食组高296克,从牛体重的标准差可以看出,自由采食牛的整齐度较限制采食牛好。自由采食组牛的屠宰串较限制采食组的牛高7.71%,净肉率高7.59%,差异非常显著。因此自由采食饲喂育肥牛可多生产牛肉13.9千克,按我国年屠宰2000万头的10%计算,仅饲喂方式一项可多增产牛肉27800吨。采用自由采食法饲喂肉牛,其针扒(臀肉)、大米龙、腰肉的重量均大于限制采食组。

4.投料方式:将按比例配好的饲粮堆放在牛食槽边,采用少添勤喂,使牛总有不足之感,争食而不厌食或挑剔。但少添勤喂时要注意牛的采食习惯,一般的规律是早上采食量大,因此早上第一次添料要多一些,太少了容易引起牛争料而顶撞斗架;晚上饲养人员休息前,最后一次添料量要多一些,因为牛在夜间也采食。

5.饲料更换:很少牛场能有均匀性的饲料,从育肥牛进栏到出栏都用相同的饲料;另一方面,随着牛体重的增加,各种饲料的比例也会有调整,因此在育肥牛的饲养过程中,饲料的变更是常常会发生的。但饲料的更换应采取逐渐更换的办法,决不可骤然变更,打乱牛的原有采食习惯,应该有3—5天的过渡期,逐渐让牛适应新更换的饲料。在饲料更换期间,要求饲养管理人员勤观察,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更换饲料给养牛者带来损失。

6.饮水:育肥牛体内水的来源有代谢水、饲料含水及饮水三个来源。水是廉价的资源,伹常常被人们忽视而影响育肥牛的生长发育。如何满足育肥牛饮水需要,采用自由饮水法最为适宜。在每个牛栏内装有能让牛随意饮到水的装置,此饮水设备的位置最好设在距牛栏粪尿沟的一侧或上方,当流出的水或供水系统流出的水很快进入粪尿沟,不会弄湿牛栏。冬季北方天冷,自由饮水有一定困难,只能定时饮水,但每天至少3次。冬季饮水的温度,据研究资料,冬季牛饮温水(15℃)、饮冰水、吃雪三种情况下,育肥牛的增重速度未发现有差异。因此冬季育肥牛饮用凉水即可,不必加温。

7.放牧育肥:在牧区因地制宜,依靠廉价的草原资源,采用一面放牧,同时补料的办法育肥,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时间选择:放牧育肥的时间应选择在每年的7—10月,此时牧区牧草茂盛,尤其要抓好牧草结籽期的育肥。放牧方式:早出牧,午间在牧场休息,晚上到有食槽处补料,每天的放牧距离不要超过4-5千米。采用放牧场补料:在放牧场临时建牛食槽,将混合精料就地补饲,节省牛来回奔走而消耗体能,补料时,1头一个槽,避免抢料格斗;补料量根据体重大小而异,按干物质计,每100千克体重补料量为体重的1%一1.5%;补料时要充分饮水。及时出栏:在气温下降到7℃左右时,应出售或屠宰。

(三)、秋季肉牛快速育肥法

秋季饲草饲料充足,气温适宜,是肉牛育肥的大好时机,利用这个季节到市场上购买淘汰的老、弱、残牛,进行短期育肥后出售,是农家致富的好门路,一头育肥瘦牛可增收2500—3000元。其技术措施是:

一、休息。买回来后准备育肥的牛要让其充分休息,不再使役。

二、驱虫。内服敌百虫,每公斤按0·05克药量内服,每天一次,连用2天。

三、健胃。香附75克、陈皮50克、莱菔子75克、枳壳75克、茯苓5克、山楂100克、神曲100克、麦芽100克、槟榔50克、青皮50克、乌药50克、甘草50克,水煎一次服,每头牛每天1剂,连用2天,可增强牛的食欲。

四、饲料配方。前期30天,青草45%,优质干草15%,玉米面、高梁面、红薯20%,豆饼15%,麦麸5%,加适量食盐;后期30天,青草25%,优质干草10%,玉米面、高粱面、红薯35%,豆饼25%,麦麸5%,并喂适量食盐。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
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
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
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及鸡的生长情况,对鸡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鸡和死鸡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哟地方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有机料管理制度

1、有机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以及有机茶园里的蚯蚓等天然虫子。

2、有机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有机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有机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有机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有机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
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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