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
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本人联系电话: 家庭联系人:家庭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定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为期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行终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岗位)工
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同意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
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其他有关工作的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
动纪律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以及上级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班时
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确定。
(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以月(季、半年、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七条 甲方在国家规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变更工作岗位,乙方薪酬标准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依法自主确定薪酬分配方式和薪酬水平。并可根据对乙方的考评结果和公司制度,相应调整乙方的薪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合格后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 元/月。 第十一条 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发薪日一般为次月的8-10日,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故意拖欠。
第十二条 甲方按相关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从其月应发工资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或经济赔偿。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且乙方应在贰星期内办理完相关手续,乙方逾期办理导致的后果及增加甲方的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工伤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卫生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危害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拒绝执行,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乙方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从事某些工作岗位或项目,乙方应在上岗前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因乙方隐瞒,甲方在乙方工作后获知此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须向乙方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甲方制定的与员工利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在公司内公示。乙方应主动认真学习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维护甲方形象。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应进行变更。
(二)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三)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双方表示续订或不续订意见。乙方接到甲方续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做书面答复,视为乙方提出不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
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
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九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
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及所有技术、经营、生产等资料和信息载体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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