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格式(污染环境罪)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对指控被告人L某处置废活性炭的数量有异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具体数量描述)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具体到本案......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L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本案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是由于FK公司没有尽到监督职责......
第二、L某只起到了牵线介绍作用,L某并未参与运输储存和焚烧......
第三、L某并未在该过程中获利......
故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经被告人L某转卖并已烧制的废活性炭数量仅有......
第二、就涉案非活性炭的存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来说,并不因L某的介入而有所扩大......
(三)被告人L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协助行为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协助行为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印发,法发【2010】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等。
(四)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多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以上是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全部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L某判处缓刑。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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