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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15篇)

时间:2022-12-04 11:30:07 来源:文池范文网

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15篇)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15篇),供大家参考。

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15篇)

篇一: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工程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排查整改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坚持首都功能定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级次提升,严格落实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除涉及城市运行、高精尖新材料、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以外,严格限制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扩建。严格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总要求,依法淘汰退出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化工企业。2022年底前,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将依法上报各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依据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对停用石油输送管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妥善处置停用石油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落实管道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铺设的石油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对石油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对管道附属安全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要运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方法,每3年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分析,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建立“安全内审”长效机制,督促企业每三年聘请一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安全基础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电气仪表使用维护、设计与总图、消防与应急管理等方面情况,开展全面的安全内审。建立隐患治理“回头看”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对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避免问题隐患不断反复。

  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研究外埠进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控措施,重点加强“京津冀”联控,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推动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有效应用,督促企业严格

  落实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制度要求,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管控和动态监控。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研究落实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

  4.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安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台账,重点加强工业、涉氨、涉氯、电力(发电)、水厂(水处理)、新能源、消毒产品生产等企业及教育、卫生、建筑、体育等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配套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5.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6.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等标准规范,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排查治理。不符合外

  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防火间距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7.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全面完成化工安全仪表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安全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安全仪表系统操作和维护管理,加大功能安全相关技术和管理人才教育培训和培养力度,强化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

  8.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领域安全治理。深入推进化工、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整治,关闭退出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散、乱”的化工、医药制造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认真开展普通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督促各高校按照时间节点和

  具体要求,完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任务。依据《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消除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医院,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避免新建医院出现“先天性”安全隐患。开展涉氨冷库隐患治理“回头看”。深入开展电力(发电)、建筑、水厂(水处理)、体育等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安全。加强特殊作业安全治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进一步降低动火频次,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实时录像并上传至信息化系统,强化动火作业监督管理。

  9.强化行政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工作力度,落实最严标准、最高要求。依据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工作标准,进一步规范现场审查流程、细化现场审查内容、增加现场审查时间、强化现场审查专家力量。通过许可延期现场审查,使企业经历一次全面的安全“洗礼”。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沟通和安全风险联控机制。要加强

  对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严格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加氢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强化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应用和维护,实现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办理。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10.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法规标准宣贯、培训,推动法规标准有效落实。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五项制度”,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责述安和考核,督促企业配备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研究建立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总监。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2020

  年底前要做到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11.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12.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3.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全部创建标准化二级,化工、医药制造企业要全部创建标准化三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强化标准化管理系统应用。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创建。

  14.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实际,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和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15.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工程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

  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加强基层安全检查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业务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实行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16.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推动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信息化平台应用,综合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标签等技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的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接入全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实现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强化监测预警系统应用,2022年底前,接入生产企业、停车场以及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设施感知数据,加大网上巡查力度,探索建立网上巡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丰富执法检查手段,放大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效果。

  17.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鼓励化工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依据《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健全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一对一”应急预案,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顺义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下,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推动做好顺义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工作。四、时间安排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有关部门、各属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各有关部门、各属地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

  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有关部门、各属地要对专项整治

  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有关部门、各属地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单位要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持续增强在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等工作力度,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水平。(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

  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单位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

  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篇二: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XX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XX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局党委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源头治理、突出整治重点、深化责任落实、强化科技支撑,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遏制一般事故推动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建党100周年、实现“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为打造“绿色高地、枢纽新城”和建设“四个XX”提供坚实安全保障。二、重点任务(一)全面实行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按照省政府《XX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和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要求,督促化工和医药企业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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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切实承担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3月底前,规上化工和医药企业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4月底前实现全覆盖。2021年底前,各化工和医药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2022年开始,各化工和医药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将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风险报告规定的常态长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各县区、园区应急(安监)局按照属地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园区应急(安监)局负责,不再列出)

  (二)深入推进化工产业整治提升行动。严格执行《XX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和XX市相关规定强化负面清单管理,严格实施化工项目准入联合审批制度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加强对已取消化工集中区定位的原洪泽化工集中区和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危化品企业的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存量企业安全可管可控。加强对关闭退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推动园区外化工企业规范化发展,配合市化治办开展第二批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为园区外企业发展提供路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

  (三)全面加强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一是提升信息化建用水平。按照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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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组织好企业“五位一体”信息化管理平台验收工作,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5月底前完成验收摸底,重点监管工艺企业9月底前完成验收摸底,其他危化品生产企业12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大力推进信息化系统使用和数据应用每月通报全市危化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对形成橙色预警的企业一律由市局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科技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服务中心配合)二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省应急厅《关于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持续推动我市“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企业要通过“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所有涉及可燃性固体、液体、气体或有毒气体包装,或爆炸性粉尘的包装独栋厂房,当班操作人员控制在9人以下。2021年,在危化品重点企业全面完成自动化改变基础上,对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确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三是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工艺安全风险评估。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督促企业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同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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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要求,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凡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

  (四)持续完善源头审批管控机制。严格执行《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加强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经营带仓储现场核查工作;指导县区(园区)加强经营许可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认真执行8个部门联合出台的《XX市化工企业设立及项目立项实行联合审批加强安全环保源头管控实施意见》,从源头上防范,把好“企业设立、项目立项”源头关口,实现化工项目后期建设、投产、运行方面安全环保的可预期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

  (五)推进XX工业园区提档升级。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六大要素、33个量化指标和省应急厅《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组织管理、工艺、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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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面专家,指导园区逐条逐项落实整改措施,2021年底前XX工业园区完成安全风险等级提升,达到C级以上等级。扎实推进XX工业园区“5+1”强基工程。建设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实现扁平化指挥调度,强化园区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建设综合信息控制系统,无缝对接企业“五位一体”信息系统,实现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设特勤消防站,提升园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实现封闭化管理通过隔离外部风险、管控内部风险,提升园区整体本质安全度。建设危化品停车场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对危化品运输车辆、人员进行审核、定位、通行管控,统一协调调度园区范围内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有效管控危化品运输风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

篇三: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行方案

  (一)提高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

  源头管控,推动产业构造调节,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波及化工行业旳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既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本和安全监管能力等状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终前,设区旳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波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如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旳危险化学品)旳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裁减旳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裁减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旳产能。

  2.提高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规定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发布名单,在认定基本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级别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旳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畴,限期整治提高,底前仍为A级旳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级别评估为B

  级(较高安全风险)旳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终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旳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进一步开展公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公司按照《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6月底前全面完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治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行挂牌督办,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旳,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高一批、依法裁减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级别为“红、橙”旳公司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个进行核查,从源头提高发证公司旳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穿,2022年终前波及重大危险源旳危险化学品公司要全面完毕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旳安全避免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送、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品运送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送。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营等危险货品运送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品运送车辆防撞报警系统有关原则贯彻实行,2022年终前危险货品运送车辆要所有强制安装远程提示监控系统,实行运送过程实时定位及途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品道路运送安全管理措施,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

  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品运送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旳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品装卸、储存场合和设施旳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旳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旳公司运用管道输送替代道路运送,有危险化学品车辆汇集较大安全风险旳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原则规范旳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旳公司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旳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公司存在旳违规堆存、随意倾倒、擅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保证危险废物贮存、运送、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公司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公司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拟定措施》(GB/T37243-)等原则规范拟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规定旳波及“两重点一重大”旳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有就地整治条件旳,整治工作必须在底前完毕,未完毕整治旳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行搬迁旳,在采用尽量消减安全风险措施旳基本上于2022年终前完毕;已纳入城乡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搬迁改造筹划旳,要保证按期完毕。严格贯彻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公司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公司、人

  员密集场合;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旳生产和储存公司要保持足够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量减少储存量,避免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公司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动“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旳建设完善,底前波及“两重点一重大”旳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旳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旳,一律停产整治。推动波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旳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终前所有波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旳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合人数。波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旳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旳必须于底前完毕整治;波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旳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旳,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在底前完毕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旳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旳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公司反映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映安全风险评估范畴但未开展评估旳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既有波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旳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底前完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旳反映安全风险评估,同

篇四: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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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平安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高风险化工工程准入条件。结实树立平安开展理念,强化

  源头管控,推进产业构造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工程。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根底和平安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开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工程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平安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平安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平安风险排查治理导那么〔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平安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展认定并公布,在认定根底上开展平安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平安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平安风险〕的化工园区,原那么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平安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平安风险〕的化工园区,原那么上要限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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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2022年底前仍未到达C级〔一般平安风险〕或D级〔较低平安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平安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催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那么?,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平安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标准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平安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平安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展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平安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穿,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平安预防控制体系建立。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平安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平安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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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平安监管,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进展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平安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立符合标准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平安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平安。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平安水平。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平安防护距离。催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平安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标准确定外部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平安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顿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平安风险措施的根底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平安防护距离,制止在外部平安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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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足够的外部平安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平安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迫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立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到达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那么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标准?〔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立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撤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响平安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响平安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响平安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响平安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展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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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响平安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响平安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响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平安设施,补充完善平安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平安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平安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响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响温度、反响压力等弱化反响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平安管理、微通道反响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平安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平安保护措施改良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平安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平安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平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平安管理导那么和精细化工反响平安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标准。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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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平安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平安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XX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到达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立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平安的负责人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平安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到达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平安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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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方案,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平安生产XX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平安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平安承诺并定期报告平安生产履职及企业平安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平安承诺和定期报告平安生产履职及企业平安风险管控情况,或平安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分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撤消平安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积极培植平安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工程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良企业平安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XX生产经营建立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分,达不到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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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平安监管能力建立。1.提升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平安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历的执法人员数量到达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展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效劳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平安监管效率效果。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展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平安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平安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3.强化社会化技术效劳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平安技术效劳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平安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平安管理提供技术效劳,提升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效劳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平安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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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效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合理规划布局建立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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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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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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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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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资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确化、氧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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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馆、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盛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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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舍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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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督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督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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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运用“互联网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木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教授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授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教授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间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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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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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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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强化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保障,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三个“明显提升”,四个“100%”:——企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一体化信息化监管优势逐步显现;——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企业员工安全素质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设施配置应用更为广泛;——企业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专业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充实,监管手段更加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各环节隐患治理覆盖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预警率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达到100%;——企业“安责险+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一体化运行率达到100%;——企业重点岗位职工培训考核达标率、持证上岗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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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率达到100%。二、主要任务1.深化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坚持双重预防体系与标准化建设同步建设运行,提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质量。

  2.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管。2020年年底前,完成三级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确保实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全覆盖。采取聘请第三方和安全生产专家的方式,对“两重点一重大”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达到100%。

  3.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企业聘请高水平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储存设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

  4.进一步提升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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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的必须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底前要拆除。

  5.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市、县两级集中开展的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严格企业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落实《东营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企业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三、时间安排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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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要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治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二)加强示范引领。各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抓好督导服务。各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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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体现员工的主人翁的作用,组织员工解决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附件: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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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海防总经理副组长:卢庆忠安环部部长成员:齐迪综合部部长

  李晓鹏总经理助理赵建川储运部部长王玉兰财务部部长常远征业务部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卢庆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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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商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闭退出;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

  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

  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资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

  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确化、氧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馆、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盛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

  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

  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舍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督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督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木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教授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授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教授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建立间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篇八: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自20xx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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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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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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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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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资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确化、氧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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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馆、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盛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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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舍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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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督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督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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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2.运用“互联网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

  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木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教授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授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教授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间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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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

  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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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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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范文

  附件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

  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2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2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2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

  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22)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22)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

  3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

  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资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

  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22),在2022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2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确化、氧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2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

  4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

  性测试和蒸馆、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盛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

  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

  5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

  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2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舍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2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

  6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

  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督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

  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督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72.运用“互联网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

  理和监控。2022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木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教授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授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教授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4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2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间题隐患和制度措

  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8(三)集中攻坚(2022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

  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9(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

  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〇二〇年四月

  10

篇十: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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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

  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

  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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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

  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

  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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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4.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

  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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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

  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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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

  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

  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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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

  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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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

  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

  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3.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

  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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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

  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

  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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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P>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整治,根据?全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方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平安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平安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到达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平安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率到达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平安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历的执法人员数量到达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平安防护距离缺乏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平安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平安保障。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平安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风险化工工程准入条件。结实树立平安开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构造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工程。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根底和平安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

  1/10

  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开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工程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平安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平安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平安风险排查治理导那么(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平安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展认定并公布,在认定根底上开展平安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平安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平安风险)的化工团区,原那么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闭退出;对平安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平安风险)的化工日区,原那么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2022年底前仍未到达C级〔一般平安风险)或D级〔较低平安风险)的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平安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催促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那么?,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平安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平安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平安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展核查,从源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平安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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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穿,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平安预防控制体系建立。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平安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平安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平安监管,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进展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平安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立符合标准规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平安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平安。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平安水平。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平安防护距离。催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平安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确定外部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平安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

篇十二: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P>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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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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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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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资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确化、氧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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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测试和蒸馆、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盛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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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舍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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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督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督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2.运用“互联网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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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木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教授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授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教授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间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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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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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XX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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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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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

  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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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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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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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篇十四: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P>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排查治理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完善和落实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完善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成并有效运行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到2022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含化学制药,下同)项目。省和涉及化工行业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对涉及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2021年10月底前,对不具备化工产业发展功能的化工园区(包括化工基地、专业化工园和化工集中区,下同)予以撤销化工园区定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布化工园区。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发证企业、构成重大危险的经营企业的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报县级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重大隐患有关监管部门要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1年

  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篇十五:化工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P>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与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得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与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得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得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与实践经验得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得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与城镇人口密集区得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与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得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与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与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得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得危险化学品)得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得落后产能异地落户与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得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得化工团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与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得化工园区要予以头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得化工日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得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得,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

  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瞧",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得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开发证企业得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得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得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与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得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与设施得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得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得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得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得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得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得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得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得,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得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得,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能得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得,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与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资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得生产与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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