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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14篇)

时间:2022-12-04 11:0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14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14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14篇)

篇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并于2001年.2004年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

  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及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及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1999

  年财政部颁布了们卜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00年财政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4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3项具体会计准则。2003年、2004年,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2005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5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汁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三)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

  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篇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用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当前施行的会计行政法规有两部,分别是《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六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5-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6-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7-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符合的基本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生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8-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党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10-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3)银行不垫款11-

篇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会计法律制度重点内容归纳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是本课程应重点把握的内容,是教材的核心。平均分值能够达到40-50分。因此考生必须给与足够的关注,对本章内容要在明白得的基础上经历。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1999年l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例题·多选题】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是()。

  A.会计法律B.会计行政法规C.会计部门规章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例题·判定题】会计法律指会计法,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公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治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定方法,如以财政部令形式公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方法》、《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方法》、《代理记账治理方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等。

  四、地点性会计法规

  地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在本行政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方法》。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概括图:

  本节考点回忆:1.会计法律制度的四个层次;2.每一层次分别由什么部门制定;3.每个层次包括对应的法规;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第二节会计工作治理体制本节概述说明了会计的娘家是谁、会计的家规、会计的治理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比如会计证的考试连续教育差不多上由本地区的财政部门治理。

  【例题·单选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行使会计工作治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是()。

  A.财政部门B.税务部门C.审计部门D.金融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审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尽管在履行职责中也涉及会计工作,但由于受行业、业务范畴限制,这些部门所设计的会计单位没有财政部门广泛。【例题·单选题】()以上的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A.市级B.县级C.省级

  D.区级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1.《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益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但不排除联合制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例题·单选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负责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部门是()。(2008)A.国务院审计部门B.国务院金融部门C.国务院财政部门D.国务院税务部门2.对有专门要求的行业,《会计法》承诺其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或者补充规定,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能够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治理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治理1.《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判定、综合)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要紧负责人。

  【例题·判定题】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负责人。()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这是个大于等于的问题,单位负责人的范畴大,法定代表人范畴小。【例题·单选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第一责任的是()。A.单位总会计师B.单位负责人

  C.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D.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正确答案』B本节考点回忆:1.全国及地点会计主管部门;(娘家)2.谁有权制定相关会计制度;(家规)3.会计工作的治理

篇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最好的资料给最好的自己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的最低要求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订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依法建账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会计账簿的真实是指记录的业务、数字要真实;会计账簿的完整是指账簿设置的种类必须完整,账簿登记必须准确,摘要必须清楚,不错、不漏、不重复,达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账外设账是指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用于登记没有纳入法定会计账簿之内统一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会计核算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

  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1、内容真实(即如实填制经济业务事项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涂改、挖补,保证真实、合法。)2、项目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省略;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得含糊不清;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等。)3、填制及时(即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5、书写清楚(即字迹要端正、易于辨认,数字书写要符合会计上的技术要求;复写的凭证要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6、连续编号(即收付款项或实物的凭证要顺序或分类编号,在填制时按照编号顺序使用,跳号的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7、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审核无误2、内容完整3、分类正确4、附件齐全5、连续编号。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

  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的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定期对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账簿记录与实物核对、账簿记录与款项核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核对、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核对。通过定期对账,做到帐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内部控制的方式主要有:1、组织规划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预算控制4、财产保全控制5、风险控制6、内部报告控制7、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2监督各单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机构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登记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主要有: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人们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而无贵贱之分。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对本职工作尽心尽力。敬业是爱岗的升华,就是以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业,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爱岗敬业就是对自己的工作要专心、认真、负责,为实现职业上的奋斗目标而努力,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就是做人的

  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诚实就是实事求是的带人做事,不弄虚作假,守信就是讲信用、重信誉、信守诺言,不搞坑蒙诈骗,不搞假冒伪劣。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是指处理各种事物要公道正派、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公平公开。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是指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奉献社会就是要履行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自觉的、努力地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贡献。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1、会计职业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2、安心工作、任劳任怨3、严肃认真、一丝不苟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2、执业谨慎,信誉至上3、不为利益所诱惑,不泄露秘密。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清正廉洁。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1、端正态度2、依法办事3、事实求是、不偏不倚4、保持独立性。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一、性质不同二、作用范围不同三、表现形式不同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篇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个层次。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行政法规通过条例实现,由国务院制定。3、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4、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会计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证书以外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3年以上工作经验。5、票据票据填写日期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的。贰拾和叁拾的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6、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7、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支付条件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8、支票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9、政府采购制度;(一)政府采购法(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0、政府采购的概念:(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11、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12、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用资金的的使用效率(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户民族产业1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14、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篇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并于2001年.2004年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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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

  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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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及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及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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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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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按照法律的构成、制订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律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定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指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经国务院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即地方性法规。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一)会计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关系、单位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0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例: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低于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中已对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作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对会计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基本的职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2.会计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三个方面。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获准进入会计市场后,这些机构和人员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当资格不再符合时,原审批机关应当撤回行政许可。此外,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的范畴。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4.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包括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如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下,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一)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情况,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审核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起装订。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可以复制。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表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一)会计账簿的设置1.总账。总账又称为总分类账。2.明细账。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

  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业务中,主要包括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这是对单位依法登记会计账簿所作出的法律规定。1.单位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账外设账。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就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第二十一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就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程序等作出的法律规定。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中期财务报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对外提供这一重要工作。(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术语,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这一述语。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仍然沿用了“财务会计报告”,但同时又是引入了“财务报告”,并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在所有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则统一使用了“财务报告”。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量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二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以勾画出企业

  整体和全貌;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

  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③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⑤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3.财务报表的分类①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有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②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年度(一)会计年度的概念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这是我国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制度,是为了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七、记账本位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一)选择货币作为会计记账单位的原因会计核算以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货币运动,从而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二)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三)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加,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加,有的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如果要求单位平时的每笔外币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不仅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也会加大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对此,《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四)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这样要求,既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八、会计文字记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二)民族自治地方和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九、财产清查(一)财产清查的概念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二)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种类。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也要进行全面清查。(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盘点和清查。2.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1)定期清查。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四)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上的准备。一般应当由单位领导人员研究制定财产清查计划,确定工作进度、人员配备和方式方法,还要安排好对清查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措施,随时解决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并研究和分析清查结果,写出财产清查报告,对发生的盘盈和盘亏提出处理意见。(2)业务上的准备。各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财产物资的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就是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二)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在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管理规定。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要求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复制原件。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

  口诀:一头二尾,三个五年(固定资产卡片账报废清理、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都是15年。

  3.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解决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一,经济业务事项的办理、记录以及资产的维护保管等应该指派给不同的个人或者部门。第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各个步骤应该指派给不同的人员或者部门承担。第三,会计工作的责任应该划分。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一,单位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范围应该划定。第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应该实行分离。第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该有固定的程序。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进一步明确如下规定:

  第一,财产清查的范围;第二,财产清查的期限;第三,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按照这一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如下规定:第一,单位的会计资料必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单位内部必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而且要保证其为发挥作用。第三,结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性质,对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四)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一,单位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守法意识。第二,单位负责人要教育本单位所有的人员遵守和服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单位负责人要尊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善于听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单位负责人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项,更不得以各种威胁的手段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者通过利诱和收买会计人员与之通同作弊,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有权拒绝对通过作假手段制造出来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对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而没有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有权予以纠正。3.拒绝来自任何方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任何要求。4.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时候,发现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5.拒绝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未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发现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小金库”或者账外经营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6.发现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不符,发现会计账簿的记录与本单位的实物、款项的实有数额不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不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不符,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纠正,或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7.在编制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时候,对于非法干预产生的下列问题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制止。(1)需要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2)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的事项没有说明。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相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8.有权制止来自任何方面隐匿和违反规定销毁会计资料的要求和行为。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保证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完整。(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和核对。(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无权处理的,一经发现,就应当立即报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不得拖延,否则就会造成资产不实,也给追究责任、避免和挽回损失带来困难。

  二、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首先是指设置会计账簿必须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其次,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符合统一的原则,即进行会计核算。最后,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指不得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一,检查各单位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得到了反映。第二,检查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第三,检查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第四,检查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存在虚假。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一,检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完整。第二,检查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账簿的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取得和使用。第三,检查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会计资料质量实施监督,需要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支持时,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以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第一,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只检查无结果。第二,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账。对已有检查结论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四)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1)设立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问题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事物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五)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工作。2.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法》规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

  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这位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政治素质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政策业务水平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4.组织能力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还要能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5.身体条件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法》第三上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于2005年1月

  22日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

  工作。《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包括:(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负责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具备报考条件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办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1.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为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持续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2.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主要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接受培训主要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2.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3.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等。(三)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财政部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为各单位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基本依据。(二)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设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会计报表的方法等。(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2.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1.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的概念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

  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

  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个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账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②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四)移交后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二)总会计师的地位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六是身体健康。(四)总会计师的职责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五)总会计师的权限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第五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律得以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所在。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的种类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主要区别: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四是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三)刑事责任概念: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可附加适用)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可以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适用于单位、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处理(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力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1)通报(2)罚款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相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隐藏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50万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

  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2.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已经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五)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

篇八: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会计制度有哪些

  小型企业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2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2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篇九: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有哪些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有哪些

  国家统一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制度点评如下:

  这项制度是中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的'颁布执行,标志着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加强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地方只注重产业结构调整而忽视了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村级财务混乱,大量集体资产流失。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颁发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篇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还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2006年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科目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现在并行三套三套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如下:三套个企业会计制度。一、1993年发布的分行业14个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主要在部分老国有企业实行。1993年我国根据会计准则的要素,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及不同管理要求,将国民经济各部门划分为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等14个会计制度,企业可根据从事行业特点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无论其所有制是(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种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何种形式都采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企业或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要有商业粮食、对外贸易、物资供销、供销合作化,图书发行企业等。(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旅游、店、度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涤、修理、咨询等。(4)邮电、通讯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从事邮电通讯的企业。)邮电、(5)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设立在我国境内的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6)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凡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海河运输、仓储、外轮代理、)城市电汽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业务的企业。(7)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8)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务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9))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设立在我国境内的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性质的企业。(10)农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企业以及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11)民航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公司、机场、民航局、航站等运输企)业。(12)铁路运输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业务活动的企业。)(13)保险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核算的保险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1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按企业设立方法设立的各种股份有限公司。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二、200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现在执行该制度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以后新成立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还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年颁布的项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科目,三、2006年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科目,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它是我国最终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对企业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利润分配等有严格规定,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条例》《成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固定资产折旧条例》《成本管理条例、成本管理条例》标准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按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要求,对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1992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纲领性规章。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新的《,以后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办法,逐步建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立起了以《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为内容的、新的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其中,《企业财务通则》是基本的财务法规,它规定了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了财务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指导思想以及企业财务目标,也是国家管理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与企业财务关系的法律依据;行业财务制度行业财务制度是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根据行业财务特点制定的,用以规范某行业财务制度一行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包括《农业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邮《农业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对外经济合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对外经济合、施工企业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作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另外,。另外作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另外,针、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的特殊性还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制度》试点企业财务的特殊性,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的特殊性,还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制度》。2010年12月28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

篇十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P>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与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XX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与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XX1月1日起暂在股份XX范围内实施,并于20XX.20XX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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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

  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与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与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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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与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与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与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与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们卜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XX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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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4项具体会计准则,20XX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3项具体会计准则。20XX、20XX,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20XX,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5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

  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汁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三)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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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XX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篇十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P>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并于2001年.2004年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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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

  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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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及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及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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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们卜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00年财政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4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3项具体会计准则。2003年、2004年,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2005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5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

  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汁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三)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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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篇十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P>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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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

  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的,用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当前施行的会计行政法规有两部,分别是《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六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5-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6-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7-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符合的基本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生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8-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党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10-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3)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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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P>  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

  改革开放前,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是按照不同所有制,分别不同部门和行业设计制定的。不同的会计制度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不同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缺乏可比性,既不能满足国家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也不利于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单位受利益的驱动,随意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等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以致造成一些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账泛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决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93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变了过去按所有制形式,分别不同部门设计制定会计制度的做法,加大了统一会计制度的力度,相继制定了一批全国性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会有所增加,为了适应这些行业会计核算的需要和维护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这些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体系。军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其会计核算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接受国家监督。这次修改会计法,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

  体办法的规定,目的在于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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