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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10篇)

时间:2022-12-04 09:3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10篇)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word  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  朱良杜  永顺是中国革命的策源地之一,是经省区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湘鄂川黔区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10篇),供大家参考。

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10篇)

篇一: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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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

  朱良杜

  永顺是中国革命的策源地之一,是经省区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湘鄂川黔区县,是一片浸透烈士鲜血的红色土地和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革命老区。第二次国革命时期,任弼时、贺龙、王震、萧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此领导了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反围剿的革命运动,创建以永顺塔卧为中心的中共湘鄂川黔省委,尤其是在1934年11月到1935年12月一年多时期,根据地革命烈火熊熊,达到鼎盛,留下了大批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在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斗争中,永顺县约8万人参加、支援红军,1.1万人牺牲或遇难,有力策应了中央红军长征,塔卧因此被称“红都〞“江南〞。解放前后,为剿灭湘西匪患,解放军第47军141师转战大湘西,在永顺境留下系列剿匪战斗遗址遗迹。此后,湘西儿女踊跃参加志愿军,为抗美援朝书写了辉煌战绩。可以说,在永顺这片红色热土,沉淀了太多可歌可泣的革命故事,树立了无限崇高的革命精神与人文情怀,留下了十分珍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今天,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既有利于继承革命传统与精神,又有利于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开展,应成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

  一、做好革命遗址修缮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革命遗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珍贵记忆,是革命先烈和革命前辈留给子后代的珍贵遗产。它不仅是对广阔人民群众进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最直观、最生动、最形象的教材,也是开发红色旅游事业的重要资源。红色文化是先进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经大力开掘、弘扬和开展红色文化。分布全县的革命遗址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开展红色旅游,就要充分挖掘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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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中蕴含的革命精神,培育红色品牌,弘扬红色文化,使其成为本土文化的重要组成局部,推进全县文化建设新的跨越。这有利于加强新时期革命传统教育,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保护、修缮好革命遗址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把当前亟待加强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干部群众和青少年所喜闻乐见、主动参与的活动之中,从而把我们党艰辛卓绝的奋斗史、波澜壮阔的革命史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心坎里;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是“固化〞的党史和革命史,是“活生生〞的爱国主义教科书,凝聚着深刻的涵,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教育价值。然而,在社会开展和城乡建设中,某些革命遗址遗迹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正在消失,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党的革命活动,丧失了宝贵的历史价值,必须进展抢救性保护与开发。

  二、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概况据2015年永顺县文物局普查公布,全县共有23处革命遗址遗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列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十万坪大战指挥部旧址、家祠堂红军标语、永保县革命委员会旧址、郭亮县革命委员会旧址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烈士纪念碑、五连洞剿匪战斗遗址列入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十万坪大战战场遗址、红军医院、维埃城市区政府、维埃龙寨区政府、上坪红军标语、下坪红军标语、红军兵工厂、中共永保县委会、永顺军分区、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红二六军团革命烈士纪念碑、红二六军团会议旧址、麻料溪红军洞、塔卧红军碉楼遗址、十万坪大战革命烈士纪念碑、五伦剿匪标语、昌故居等16处革命遗址遗迹列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据2013年永顺县史志办、民政局老区办联合调查资料统计,在永顺境红军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剿匪战斗遗址遗迹共40余处,有记载的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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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墓葬、革命烈士故居、群众支援革命活动场地旧址等数百处,有待抢救性挖掘与保护的遗址遗迹众多。此外,民间流传着赶写的革命故事、人物事迹,均可搜寻挖掘出特有的历史价值。据此足以判断,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是丰富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潜力是巨大的。

  三、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概述近年来,永顺县委、县政府重视做好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加大开发利用,挖掘革命遗址遗迹潜在价值。近年,永顺围绕这一中心,集中做了如下工作并取得相关成绩。〔一〕做好常规保护。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在落实优抚工作的同时,设老区办专门从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修缮等工作。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区县认定,永顺县于2012年7月被省区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湘鄂川黔区县。由史志办、文物局、档案局、民政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全面落实革命遗址遗迹的清查考证、遗物收集、资料记录、核实确认、登记上报、定级保护等工作,在此根底上进展保护。对湘鄂川黔省委机关、省政府、省军区、省委党校、无线电台等旧址进展全面原貌保护,室设置、原用什物摆放尽量保持原状,高规格安装防火防水防电设施,对群众开放。对永保县、郭亮县旧址,或委托现在住户落实保护措施,或用作特殊机关办公机构发挥其效益。在塔卧、灵溪镇修建了烈士陵园和革命烈士纪念碑、革命烈士纪念馆。史志办加强对战斗遗址的认定,为十万坪大战、桃子溪战斗等特殊战斗遗址立碑确认;对其它战斗遗址遗迹进展网络信息公示、编篡党史正本记载并存档。民政局在修建革命烈士纪念馆的同时,广泛征集革命旧址旧迹与烈士的原物、文件文献、影像笔录等资料。文物局全面开展文物的考证、确认工作,特别是对革命遗址遗迹、烈士墓葬进展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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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为了放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意义,实现以保护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开展的效益,永顺县加大项目申报力度,也取得积极效果。

  一是推进塔卧烈士陵园改扩建工程。以“一脉两轴七区〞为结构,占地由79亩增至300亩,分为主题纪念区、烈士墓葬区、原有纪念区、缅怀教育区、休闲服务区、拆迁安置区、廉政教育区,投资共5000万元,工程已近完工。

  二是改建灵溪镇协操坪烈士公园。利用南山城区开发项目,通过大汉公司筹资拆除原公园附近建筑,新建烈士广场,新修公园工艺围栏,翻新碑亭、纪念馆,环境更优美,更适合群众瞻仰、纪念。

篇二: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浅析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革命遗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物证,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有何意义,现状如何?导致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现状堪忧的根本原因何在?本文谨对此作一探析,以期抛砖引玉,促进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一、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意义重大

  革命遗址见证着党领导人民百折不饶的革命斗争历程,承载着党领导人民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历史,蕴藏着党领导人民革命的丰富历史经验和教训,蕴藏着革命先辈的不朽精神、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和人民的精神宝库,是物化的革命历史教科书,是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物化载体。因此,从资政的角度来看,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可以使无形的历史和精神具有物化的载体,有助于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党的革命历史和丰功伟绩,认识党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党,是一心为民的党,是善于总结历史,重视自身历史和自身建设的党,是善于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善于改正错误的党,进一步树立党在人民群

  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继承和发扬革命先辈的不朽精神、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使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也就是说,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具有物化的资政功能。

  从教化的角度来看,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可以实物直观地宣传党的革命历史和丰功伟绩,有利于开展爱党、爱祖国、爱家乡、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公民素质教育,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遏制不良文化和习气、培养人民群众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光荣感、自豪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已得到充分体现。可见,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具有物化的育人功能。

  而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过程本身,则是一个干部群众自我进行教育、学习的过程。干部群众可以从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学习,不知不觉的改变、提高。浙江省遂昌县龙洋乡埠头洋村的干部群众为修复中共遂昌县第一次代表大会(1939年)遗址就是一个例子:本不富裕的40多位党员、群众,省吃俭用,自发捐资1万多元,准备修复该遗址;有的群众表示,虽然自己不是共产党员,但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在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自己一定要为修复遗址出一份力、尽一份心。又如浙西南第一个党组织――中共遂昌支部旧址的保护和利用,也是干部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一个典型事例,此旧址就是该县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捐资修复的。再如位于浙江省遂昌县门阵村的红军挺进师军民联欢大会旧址的保护和利用,也是干部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一个过程:该村干部群众面对远远不够维修的极少量县财政补助资金,踊跃投工投劳,以义务劳动方式,圆满完成了旧址的保护和利用。此类事例各地都有,举不胜举,这充分说明了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过程本身就是干部群众一个极好的自我教育、学习过程。

  此外,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还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长期在农村坚持地下斗争,绝大多数革命遗址位于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村。这些革命遗址或是庙宇、宗祠,或是偏僻农村的民房、山棚。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庙宇、宗祠多已废弃不用,民房、山棚住户多已搬迁新家,致使众多的革命遗址面临失修而损毁乃至灭失。因此,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不仅可以保护不可再生的革命历史资源,而且有助于改善革命老区的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变村容村貌,提高村庄品位,有助于发展红色旅游和休闲旅游,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就浙江省丽水市而言,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已

  经显现出重要作用。比如位于遂昌县大柘镇泉湖寺的中共遂昌支部旧址,由于年久失修,破旧不堪,面临倒塌,周围环境脏乱,经过2003年的保护和利用后,恢复了其古朴端庄的原貌,带动了周围交通道路的改善和环境的美化,使坐落在环境优美中的旧址,既成为了该县乃至该市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又成为了该镇群众休闲、聚会的一个好场所,还成为了一个环境优美的红色旅游景点,不仅机关单位、学校团体经常组织前往瞻仰、参观,接受教育,而且周边的群众也不断领着少年儿童、外地客人前往瞻仰、游览,陶冶情操;不仅县内外、市内外,而且省内外都有众多游客纷至沓来。又如位于遂昌县门阵村的红军挺进师军民联欢大会旧址,保护利用之前,十分破旧,周围搭建物非常脏乱,其环境不堪入目。经过保护利用后,不仅旧址面貌一新,周围环境大为改善,而且村容村貌也焕然一新。此外,诸如浙江省庆元县斋郎村、松阳县斗潭村以及缙云县雪峰村、西青头村等地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也是如此,带动了当地的交通道路建设,带动了村庄道路、河流的清理,带动了村容村貌整治,带动了红色旅游,促进了老区的经济建设。从促进老区经济发展的红色旅游来看,仅以丽水市为例,2005至2008年红色旅游已逾180万人次,拉长了旅游产业链,丰富了乡村旅游内涵,增加了旅游产业收入,而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则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没有这些革命遗址得以保护

  和利用,又谈何红色旅游?同时,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还有助于提高老区群众要求改变面貌的积极性。通过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和发展红色旅游,既为革命老区带来人流,促进经济发展,又为老区带来与外界的对比,带来先进的思想观念,激发老区群众改变现状的积极性,使老区群众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建”为“我要建”。在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过程中,许多干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资金争取和工程建设,更多农家乐旅游项目得到开辟,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现状堪忧

  既然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那么,其现状如何?谨以遂昌县为例作一分析,或可窥一斑而知全豹。

  遂昌县拥有众多的重要革命遗址。比如,中共遂昌支部旧址是浙西南第一个中共组织的诞生地,我们党在此播下了浙西南第一颗革命火种;中共遂昌县委旧址是我们党在浙西南建立的第一个县级组织和第一支革命武装的诞生地;遂昌县工农革命军武装暴动旧址是我们党在浙西南打响武装斗争第一枪之地;至于挺进师师部旧址、挺进师政委会会议和王村口苏维埃政府旧址、挺进师后方基地旧址、挺进师八一示威誓师大会旧址、挺进师与国民党地方当局举行国共合作

  抗日和谈的旧址,则是中国工农红军挺进师进入浙江开展游击战争,重新燃起浙江革命烈火,从战略上

篇三: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红色遗址是近代历史留下的宝贵财富对其进行保护和开发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有利于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同时还能够服务红色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韶关市红色遗址的保护与利用研究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韶关市现存有大量红色遗址,但是其保护和利用现状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总结归纳了韶关地区现存红色遗址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利用建议,以便加强地方红色历史的研究,促进红色旅游业的发展。

  标签:红色遗址现状保护利用

  韶关这片红色土地上留下了许多红色印记,在许多重大的历史节点上,都有韶关的身影。总体而言,韶关的红色革命史可谓与中国革命史相伴始终。红色遗址是近代历史留下的宝贵财富,对其进行保护和开发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有利于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同时还能够服务红色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韶关市红色遗址的保存和利用现状

  通过韶关市博物馆2017年开展的红色军事文化调查发现,韶关市的红色遗址、遗迹有着以下三大特点:一是分布范围广,在韶关市三区七县均有分布;二是延续时间长,从1919年至今已有将近百年,且部分红色遗址原为清代府衙机构、村落建筑,存在时间达几百年;三是重要历史事件类及重要机构类别多。

  1.保护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韶关有一部分红色遗址得到了局部保护修缮。但是,韶关市境内部分红色遗址保存现状仍令人堪忧,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红色遗址没有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标识,导致对于红色遗址的区分不明确,周围群众也不知道遗址的具体情况。

  二是大量遗址建筑主体残损,部分主体框架尚存,但外观及内部建构破损严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还有部分建筑仅余墙基或无存,更有甚至已经转作商铺、民居等他用,毫无红色遗址的痕迹。

  三是红色遗址周边环境十分恶劣。此次调查中,许多遗址没有明确的建筑控制地带,与周边楼房等建筑距离过近,遗址周围布满杂草、垃圾,俨然一座废墟。

  四是红色遗址的管理主体较为混乱,管理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大部分红色遗址都处在偏远农村地区,真正进行管理的多为当地文化站或村委会。农村管理人员学历水平有限,对于文物保护、红色文化传播的认知也有限。

  2.利用现状

  红色遗址经过保护修缮之后,如何利用红色遗址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革命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韶关市已充分认识到红色资源对于促进韶关市经济建设特别是旅游业的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在对红色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做出许多重要部署。但是,韶关的红色资源的利用仍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陈列展览和讲解形式单一化,感染力和吸引力有待提高。部分纪念馆、陈列馆的文物、图片都比较单一,很难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大多变成一种强制性的教学参观任务。

  二是旅游资源整合还有所欠缺,品牌不明确、游客兴趣不浓厚等问题困扰着旅游线路的设定。韶关的红色资源大部分都聚集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山区,资金不足、宣传不到位、开发程度不高都是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红色遗址的利用效果好坏决定着红色资源能否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作用,作为广东省重要的红色文化地之一,韶关必然要带头做好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红色遗址的保护建议

  1.建立“红色档案系统”,将每一个红色遗址点做成可供检索的词条,介绍每个遗址的基本情况、现状照片、地址、路线图、全景图,做到对每一个遗址“心中有数”。同时方便党史研究人员和文博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2.根据红色遗址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标准划分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控制建筑高度地带等区域,从大环境上、整体上保护红色遗址。

  3.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文物保护设计公司对部分重要的、亟需修缮的遗址进行现场拍照、测绘、考察,制作针对性的保护修缮的可行性报告,经由专家评估后,作出最终修缮保护规划设计方案并对建筑进行修缮。但必须注意的是红色文化遗产的修缮应遵守真实性原则和最少干预原则。

  4.进一步明确管理和服务单位职责,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明确每一处红色遗址的管理单位,每个单位做到定时检查、及时汇报,以便随时了解红色遗址的保存情况,有利于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

  三、红色遗址的利用建议

  根据红色遗址的性质和意义,可修建纪念馆等设施,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红色遗产的革命教科书作用。

  1.准确提炼红色遗址的历史文化内涵,广泛开展历史资料收集和藏品征集,深入挖掘红色遗址的红色历史,改变现状革命纪念馆陈列手段单一、藏品雷同的

  情况。建立红色历史陈列馆的原创性元素和标识系统,将建筑空间、文物、历史故事、场景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属于韶关特有的“红色标志”。

  2.打破省际壁垒,构建协同发展模式,设计规划红色旅游路线,提升线路上各遗址的知名度。

  3.加强红色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并进行针对性教育。红色文化的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对红色文化的认识理解不同,儿童、少年、成年人、老年人,还有不同学历不同职务不同阅历的人,对于红色文化都有其特有的认知角度。

  4.对于有红色遗产且偏远的农村地区,应大力加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教育,不仅进行红色教育,更要教会村民自己保护红色遗产,并保护好红色历史的见证人。对于部分红色建筑遗址,可以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建成图书阅览室、文化中心等机构,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并定期组织小型的红色文化宣讲,既可供人休息、阅读,又接受红色文化熏陶。

  结束语

  从宏观上看,红色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不仅能加强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更能够直接地促进红色旅游业的发展,创造出极为客观的经济价值。做好红色文化的保护则是开发红色文化的首要任务,避免因过于注重开发与发展,而失去了红色文化遗产的本质和内涵。同时,也要避免过度保护,从而无法展示其应有的历史价值;亦要避免过度开发,从而导致红色遗址失去原真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在保护好红色文化的同时,大力弘扬革命精神,大幅度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少科.红色遺址保护和利用的创新视野[J],江南论坛,2013.

  [2]乔栋.吕梁地区红色旅游产品开发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何乐,胡云.八一南昌起义遗址保护开发探究[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7.

篇四: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有关如何保护和利用好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几点思考》

  摘要:当前我国保护和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又岂能得到有效地挖掘、保护和利用呢,保护和利用好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必要性

  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呢?一般来说,所谓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是指那些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红色革命教育意义的旧址旧迹。它们均为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在全国各地尤其是那些文物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边区等,其中不少遗址遗迹还被列入县、市、省乃至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或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它们既然均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时其加以保护和利用呢?为此,笔者试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思考。

  一、当前我国保护和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红色遗址遗迹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遭到毁坏或损害。主要表现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毁坏或损害,有的甚至荡然无存。比如,革命老区某县有一个乡镇2016年5月份未经批准就将位于该镇政府附近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擅自全部拆除,仅留下部分建筑构件,并在其上兴建“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某村镇银行营业网点,自至案发时也未向该县县委、县政府报告。据说该遗址早在1988年已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二)对其挖掘得不够有力。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还未被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红色遗址遗迹挖掘得不够有力,有的身在其中往往却不为所知,有的明知有红色文化遗存,但也不愿加以挖掘,加以研究,以致其埋没无闻。

  (三)对其宣传、利用得不够有效。主要表现在,在一些革命老区或边区穷区明知有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但往往因资金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其宣传、利用得很不够,有的红色景点长期被闲置,比如有的红色纪念牌多年无人光顾,有的不知如何对其加以宣传,并将其辟为旅游景点或旅游目的地。正如人们常说的,守看美景无饭吃。这样,那些红色文化遗产就被弃之大峡,不为人所知所晓。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利用的意识缺位。主要反映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在一些乡镇基层单位往往无此意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当前长期和平时期,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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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对此更加容易淡忘。有_的人认为对此加以宣传、保护不合时宜;有人认为现在远离战争,缺少必要的环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又岂能得到有效地挖掘、保护和利用呢?

  (二)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的制度建设失位。目前,尽管我国早已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也颁发了相关保护条例,将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纳入其中,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却对其特别是一些新挖掘出来的遗址遗迹缺乏相关的制度性规定。这样,就使得一些人可以加以肆意毁损,更谈不上对其加以宣传和开发利用。

  (三)对上述遗址遗迹保护利用的监管工作乏位。主要反映在,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市尽管均设有文物保护局及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但它们住往未将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住住疏于监管,即使是具有此项专门职责的文化局、文物局也往往对其境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多年就不查看,有的即使查看,往往也多流于形式,应付了事等,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未发生案件,往往也是束之高阁。因此,就必然导致有的红色文化遗址遗迹被人损害或完全被坼除还不知。

  三、保护和利用好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必要性

  (一)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不能不传承我们党红色基因的客观需要。毫无疑义,上述红色文化遗址贵迹均为我们党及军队生活和战斗过的地方,是是我们党的最原始基因。如果将其失去,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这一难得的红色基因,我们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愈加珍贵和少有,因此不能不对其加以切实的保护和利用。

  (二)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不能不是教育和激励后来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先烈遗志的现实需要。当今的天下均是由我们党和红军的先烈们所创立的,如果不用其红色遗址遗迹来施教,那么我们后来的党员干部及群众就不易传承先烈们的遗志,就不易于永保“初心”因而,对其加以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就不能不是当前继承先烈光荣传统的现实需要。

  (三)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不能不是发展当前经济的内在需要。在我们当前大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无疑是不可多得的一种经济资源,如果让其大量闲置,不参与到经济发展之中,莫不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我国许多地方和部门将其辟为“红色旅游景点”,大力发展这种旅游经济无疑是正确的。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也需要实现各种文化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促进我国先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正如北京故宫一样,是在大力发展之中取得雄厚旅游收入之中才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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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难以对其加以保护,就是因为资金短缺。如果我们辟为景点,取得旅游收入那么就更有利于对其加以保护。比如,延安、井岗山以及位于湖北省的革命老区红安县等地就是如此大力推进红色旅游而使其境内诸多的革命遗址遗迹得到有效保护的。因而充分保护和利用这些遗址遗迹就不能不是我们大力发展当前经济的内在需要。

  四、当前大力保护和利用好上述遗址遗迹的基本思路

  (一)应进一步上认识。大家都知道,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但住往认识总是上不去。因此必须进一步上认识。当前应大力引导和教育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我们党的奋斗历史,充分认识对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引导其充分认识到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上述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能够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即是这种认识上去了之后的重要体现和现实回报。比如,位于巍巍大别山南麓的湖北省黄冈市属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该市现有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79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家,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35家,故居与旧址340处,革命纪念设施70处,其他革命史迹382处。近年来该市大力深化认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对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投资近亿元,对其实施了有效的保护,同时将其不少遗存辟为旅游景点,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1]。

  (二)应进一步上制度。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如果对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施以有效的制度规章,那么就难以加以保护和利用。国家尽管已有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但还不够具体而微。因而必须进一步上制度。应结合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有效管用的有针对性的法规,促进其保护和利用。比如上述黄冈市即紧密结合该市的实际,将其纳入市人大重点立法项目,制定了《黄冈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还将其纳入到《黄冈大别山红色文化大遗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之中加以有效的保护和利用[2]。

  (三)应进一步上机制。一是应上责任机制。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一样,没有责任,便没有压力,也就无人去加以保护和利用。因此应进一步上责任制,将其境内的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到党委主体责任之内,要求其层层压实主体责任,传导压力。应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层层签订《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主体责任书》,并按此加以落实到位。二是应上监管机制。在上述责任书之下,应强化多方面的监管。在党委统一领导之下,以文物部门以主,组织有关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管,凡发现有损害之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纠正,对其严重者,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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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上述红色遗址遗迹被完全拆除且无法恢复的现象发生。据报道,在上述被拆除的红色遗址遗迹一案中,即有两名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应上挖掘宣传机制。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之下,尤其应对其加以大力宣传和挖掘,否则的话,就容易被埋没,让其“养在深闺人未识”。大凡那些挖掘宣传得好的,其旅游经济效益就高,反过来,所受到的保护也更好。比如,位于革命老区湖北省红安县华家河镇境内的西汪家革命旧址,曾是中原突围1947年11月晋冀鲁豫野战军先头部队进驻之地,其司令部设在该塆东门侧的一个碾屋里,还在此召开了江汉军区成立大会,刘伯承、邓小平和李先念曾在住居过,如,邓小平的住处是该村村民汪遵伊的房屋。但长期不为人所知,即使是邻村的读书人大多也不知晓。如果不是在借助当地的《黄冈日报》等媒体加以宣传,还真的不为人所闻]。四是应上保障机制。没有一定的经济,就更难以对其加以保护和利用。按照有关要求,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应将其保护和利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范围,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其加以保护或利用。在保护中加以利用,在利用中适时加以保护。一旦有效地建立了上述机制,那么又何愁其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的呢?(四)应进一步上创举。亦即用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办法推进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在实施上述机制的情况下,亦可采取“外包”、委托管理、引资开发及租赁经营等最新创举对其实施保护和利用。只要我们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开动脑筋,也就不愁以上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的。诸君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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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调研报告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我县主要革命遗址共有xx处,主要分布在环xx的xx等乡镇,xx镇,xx山周边、xx镇等地也相对集中。目前纳入省保x处,市保x处,县保x处。今年拟公布

  (三)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短缺。我县没有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大多数红色文化遗址包括xx烈士陵园目前都不是县以上保护单位,没有得到及时修缮保护,破损严重。少数列入保护范围之内的红色文化遗址,每年的维修管理费用离实际需要差距很大,仅停留在“防止危房倒塌、补漏、加固”等敲敲打打的非专业水平上。

  (四)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缺乏。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是一项是特殊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目前,我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缺乏文物保护、遗址修复的专业人才。

  三、对策和建议全县上下要严格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红色资源利用好、红色传统发扬好、红色基因传承好,让革命事业薪火相传、血脉永续”的要求,紧紧抓住xx获评全国

  建议成立红色文化传承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工作调度机制,把工作真正的抓起来、动起来。要按照“重要优先、抢救优先”的指导思想,科学编制县域红色旧址保护工作方案,及时抢救修缮xx等“摇摇欲坠、亟待保护”的重要红色旧址。要科学谋划红色旅游,列入全县“十四五”规划,将一个个重要的革命文物点,串成红色旅游线、红色旅游区。要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明确各乡镇政府任务清单,借鉴“河长制”“林长制”成功经验,将各红色旧址保护“包点”到各级干部。

  (二)打造品牌,加大红色文化传承保护力度。一是打造环xx红色旅游圈。兴建环xx公路,改变交通不便状况,把xx等红色旅游点串联起来,重建xx等红色遗址,修缮xx等烈士墓,环湖精心打造一批党史党性教育基地和廉政教育基地。二是重建重点红色文化遗址。选择中共xx直属支部成立遗址、xx陈列馆(纪念馆)、xx遗址等重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重建,同时邀请省内外专家,组建专门的团队,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量身打造一批高品位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点。三是着力实施城乡红色提升工程。重点围绕xx山旅游、上码头建设、道路命名、雕塑设计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注入和突出城乡红色元素,使“红色基因、革命文化”体现

  在城乡建设方方面面,充分发挥其潜移默化、资政育人的积极作用。

  (三)紧跟时代,激发红色文化内生动力。一是xx红色文化要“有故事”。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红色历史纯粹的史实兴趣变淡,而生动感人的故事背后往往蕴含着红色精神,所以红色景区一味的枯燥说教已经满足不了需求,搜集整理红色故事成为当务之急,故事富有情节,能够打动人,往往一下子就让人记住了。二是xx红色文化要“有影像”。当前是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场馆“声光电”基本普及,抖音等十分流行,而我县红色展馆内的小视频几乎为零,红色小视频制作亟待进行。三是xx红色文化要“有亮点”。景区打造要人性化服务,细节处理至关重要,如讲解员的服装、妆容、讲解情感深度等,好的细致服务就是景区的亮点。四是xx红色文化要“有乡土味”。要把地方文化融入到红色文化,如讲解员用黄梅戏唱红歌,用xx方言讲红色故事,将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四)加强激励,建立红色文化传承保护长效机制。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增加红色文化人员编制,让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来参与红色文化的传承保护。二是保障专项工作经费。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同时县财政每年要将革命烈士墓、县保单位维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其经费

  随经济发展而增加。同时参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做法,对红色经典进行绩效评价,实行一定财政补助,并逐年增加财政预算。

篇六: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情况汇报

  全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情况汇报全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情况汇报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情况汇报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日)**是革命老区。大革命时期,***第一个中共党小组在***诞生,工农运动蓬勃兴起;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创建***边联队等3支人民革命武装,率领***人民打土豪、分田地;

  抗日战争期间,红**军、红**军、红**五军先后转战***,创建了***、**、**革命根据地;

  解放战争时期,**北路部队血战**,拉开了解放战争的序幕。在历次革命斗争中***余***儿女参军参战,***余人壮烈牺牲,留下了贺龙、徐向前、李先念、王震等将军的足迹,涌现了***、**等民族精英。多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及革命遗址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建成了一批革命教育基地,珍藏了一批革命文物,开展了一些教育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区共有革命遗址31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个:***革命烈士陵园、***革命烈士陵园;

  烈士纪念碑(亭、祠)21座:***烈士亭、***烈士亭、***烈士亭等;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及旧址8处:***、***、***等红**方面军战斗旧址3个,**、**、**、**等****战斗旧址4个,***党小组遗址;

  散葬烈士墓522座。**革命烈士陵园始建于1951年,后因*****地基下沉,于1979年迁建于*******处,是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3a级红色旅游景区、全省廉政教育基地。陵园占地108

  亩,总建筑面积15亩,近年来累计投资3000余万元对陵园进行维修改造。陵园有革命烈士纪念碑、革命历史纪念馆、纪念碑亭、***纪念亭、东西仿古四角亭、革命烈士纪念墙、**市知名烈士主题浮雕、346级登陵台阶、***园等。陵园园名由原国家主席李先念题写,园内收集了大量***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革命烈士事迹、文物、陈列展板和影像等史料。***革命烈士陵园是十堰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多、史料最全的烈士陵园,年接待人数30余万人次。

  ****革命烈士陵园位于***村,始建于1986年,陵园总占地6亩,建有烈士纪念碑1个、碑文斋1个、纪念亭2个、纪念馆2个。碑名由***元帅亲笔提写,碑文斋镌刻着由***主席撰写的600多字碑文,纪念馆分别为共和国革命将领纪念馆和***烈士陵园陈列馆。**革命烈士陵园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教育范围辐射河南**、**及**地区,年接待10余万人次。

  二、主要做法1.清家底,开展遗址普查清理。近年来,**区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全区范围内的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进行了全面的普查登记,进一步摸清境内的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并采集了大量图片、声像等数据资料。目前,全区共有现存革命遗址31处,其中***镇14处、***镇4处、**镇2处、***镇7处、其他乡镇4处。馆藏革命文物有98件,其中***革命烈士陵园历史纪念馆21件、***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77件。

  2.抓规划,搞好遗址开发设计。根据全区革命遗址分布情况,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全区革命遗址保护、开发进行了详细规划,根据侧重点不同,**革命烈士陵园突出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廉政教育及红色旅游主题,进行提档升级和改扩建;

  **镇革命烈士陵园突出“****”及红三、红四方面军战斗主题,还原战斗场景及历史人物事迹,展示遗物,对陵园进行修缮和维护;

  **山、***坪、**庙、**岭、**坡等战斗遗址突出现场保护、场景再现,待条件成熟后有序开发,发展红色旅游;

  其余革命烈士纪念碑(亭、祠)突出日常维护与修缮。其中,**革命烈士陵园本着打造集爱国教育、观光旅游、市民休闲于一体的公园式的生态陵园,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改扩建,规划用地228亩,规划建筑面积2820平方米,停车位320个,绿化率57.6%。规划将由南向北依次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区、**历史文化走廊、生态旅游区三大区域。**镇革命烈士陵园修缮规划主要以丰富展馆内容为主,对陵园进行绿化、亮化、美化。

  3.强保护,加大遗址维护修缮。先后投入5000余万元提档升级全区10余处革命遗址,集中安葬72名零散烈士。一是对**革命烈士陵园进行改扩建。根据规划,**区2016年8月启动**革命烈士陵园改扩建一期项目,主要对爱国主义教育区进行改造(对原革命烈士陵园进行提档升级),2016年12月动工建设,2018年9月竣工。项目投资经费来源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经2016年第2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整合财政存量资金、老区建设资金、上级划拨专项资金2500万元,新建烈士纪念墙、拓宽入园公路、扩建纪念广场、维修纪念碑、维修登陵台阶、修复生态林、翻新英雄战机园等,改扩建**革命历史纪念馆。二是对**镇革命烈士陵园进行修缮。2017年以来先后投入近500万元,提档升级南化革命烈士陵园展馆,修复完善正门、道路、公共卫生间、安防、陵园亮化绿化等基础设施。三是投资近1000万元,硬化**山革命遗址入园道路,预计今年年底竣工。四是对烈士碑(亭、祠)及零散烈士纪念墓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先后投入100余万元,对300余个烈士碑(亭、祠)及烈士墓进行了修缮。

篇七: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杭州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实施方案

  杭州是一座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拥有200余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近2000千件可移动革命文物。为切实增强我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办发﹝2018﹞45号)《关于浙江省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和《杭州市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实施纲要》,特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杭州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状况显著改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健全,革命文化传承发展平台基本形成,革命文物资源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杭州打造国际化城市、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等更好发挥独特作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梳理一批杭州革命文物。重点梳理在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革命文物,充分征求党史、宣传部门意见后,形成我市革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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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我市革命文物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及时将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把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2019年重点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修缮一批杭州革命旧址。加强我市革命文物抢救性保护,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重点结合我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修缮一批如梅城竺可桢故居、蒋英武烈士墓、引坑钟氏大屋等农村地区的革命旧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新建改扩建的革命纪念设施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

  (三)活化一批杭州革命文物。重点利用修缮好的革命旧址和馆藏革命文物,深入挖掘革命文物背后的价值内涵,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完成一批如中共淳安县委旧址、湘湖师范学校定山旧址、鸬鸟新四军被服厂旧址等保护展示工程。适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和体验性。将革命旧址开辟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和传统节庆,依托革命文物资源组织开展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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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讲好一批杭州革命文物故事。2019年重点围绕建国七十周年及“红色记忆”主题,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并以此作为全年的重点文物宣传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策划主题展览、征集微视频等,通过讲好红色故事,保护革命文物,传承红色基因。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文物部门应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落实保护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二)加大财政投入。全市文物部门应将革命文物保护作为文保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加强革命文物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工作。(三)完善政策法规。区县市应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地方性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7月底之前报送至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红色旅游精品路线建设,加大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四)加强督促检查。全市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管辖区域内革命文物的督促检查,制定革命文物日常检查和抽查办法,切实做好革命文物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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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韶关市红色遗址的保护与利用研究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韶关市现存有大量红色遗址,但是其保护和利用现状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总结归纳了韶关地区现存红色遗址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利用建议,以便加强地方红色历史的研究,促进红色旅游业的发展。

  标签:红色遗址现状保护利用

  韶关这片红色土地上留下了许多红色印记,在许多重大的历史节点上,都有韶关的身影。总体而言,韶关的红色革命史可谓与中国革命史相伴始终。红色遗址是近代历史留下的宝贵财富,对其进行保护和开发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有利于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同时还能够服务红色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韶关市红色遗址的保存和利用现状

  通过韶关市博物馆2017年开展的红色军事文化调查发现,韶关市的红色遗址、遗迹有着以下三大特点:一是分布范围广,在韶关市三区七县均有分布;二是延续时间长,从1919年至今已有将近百年,且部分红色遗址原为清代府衙机构、村落建筑,存在时间达几百年;三是重要历史事件类及重要机构类别多。

  1.保护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韶关有一部分红色遗址得到了局部保护修缮。但是,韶关市境内部分红色遗址保存现状仍令人堪忧,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红色遗址没有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标识,导致对于红色遗址的区分不明确,周围群众也不知道遗址的具体情况。

  二是大量遗址建筑主体残损,部分主体框架尚存,但外观及内部建构破损严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还有部分建筑仅余墙基或无存,更有甚至已经转作商铺、民居等他用,毫无红色遗址的痕迹。

  三是红色遗址周边环境十分恶劣。此次调查中,许多遗址没有明确的建筑控制地带,与周边楼房等建筑距离过近,遗址周围布满杂草、垃圾,俨然一座废墟。

  四是红色遗址的管理主体较为混乱,管理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大部分红色遗址都处在偏远农村地区,真正进行管理的多为当地文化站或村委会。农村管理人员学历水平有限,对于文物保护、红色文化传播的认知也有限。

  2.利用现状

  红色遗址经过保护修缮之后,如何利用红色遗址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革命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韶关市已充分认识到红色资源对于促进韶关市经济建设特别是旅游业的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在对红色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做出许多重要部署。但是,韶关的红色资源的利用仍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陈列展览和讲解形式单一化,感染力和吸引力有待提高。部分纪念馆、陈列馆的文物、图片都比较单一,很难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大多变成一种强制性的教学参观任务。

  二是旅游资源整合还有所欠缺,品牌不明确、游客兴趣不浓厚等问题困扰着旅游线路的设定。韶关的红色资源大部分都聚集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山区,资金不足、宣传不到位、开发程度不高都是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红色遗址的利用效果好坏决定着红色资源能否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作用,作为广东省重要的红色文化地之一,韶关必然要带头做好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红色遗址的保护建议

  1.建立“红色档案系统”,将每一个红色遗址点做成可供检索的词条,介绍每个遗址的基本情况、现状照片、地址、路线图、全景图,做到对每一个遗址“心中有数”。同时方便党史研究人员和文博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2.根据红色遗址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标准划分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控制建筑高度地带等区域,从大环境上、整体上保护红色遗址。

  3.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文物保护设计公司对部分重要的、亟需修缮的遗址进行现场拍照、测绘、考察,制作针对性的保护修缮的可行性报告,经由专家评估后,作出最终修缮保护规划设计方案并对建筑进行修缮。但必须注意的是红色文化遗产的修缮应遵守真实性原则和最少干预原则。

  4.进一步明确管理和服务单位职责,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明确每一处红色遗址的管理单位,每个单位做到定时检查、及时汇报,以便随时了解红色遗址的保存情况,有利于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

  三、红色遗址的利用建议

  根据红色遗址的性质和意义,可修建纪念馆等设施,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红色遗产的革命教科书作用。

  1.准确提炼红色遗址的历史文化内涵,广泛开展历史资料收集和藏品征集,深入挖掘红色遗址的红色历史,改变现状革命纪念馆陈列手段单一、藏品雷同的

  情况。建立红色历史陈列馆的原创性元素和标识系统,将建筑空间、文物、历史故事、场景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属于韶关特有的“红色标志”。

  2.打破省际壁垒,构建协同发展模式,设计规划红色旅游路线,提升线路上各遗址的知名度。

  3.加强红色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并进行针对性教育。红色文化的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对红色文化的认识理解不同,儿童、少年、成年人、老年人,还有不同学历不同职务不同阅历的人,对于红色文化都有其特有的认知角度。

  4.对于有红色遗产且偏远的农村地区,应大力加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教育,不仅进行红色教育,更要教会村民自己保护红色遗产,并保护好红色历史的见证人。对于部分红色建筑遗址,可以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建成图书阅览室、文化中心等机构,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并定期组织小型的红色文化宣讲,既可供人休息、阅读,又接受红色文化熏陶。

  结束语

  从宏观上看,红色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不仅能加强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更能够直接地促进红色旅游业的发展,创造出极为客观的经济价值。做好红色文化的保护则是开发红色文化的首要任务,避免因过于注重开发与发展,而失去了红色文化遗产的本质和内涵。同时,也要避免过度保护,从而无法展示其应有的历史价值;亦要避免过度开发,从而导致红色遗址失去原真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在保护好红色文化的同时,大力弘扬革命精神,大幅度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少科.红色遺址保护和利用的创新视野[J],江南论坛,2013.

  [2]乔栋.吕梁地区红色旅游产品开发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篇九: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文物保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的规范和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9年1月15日

  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的规范和指导,依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所称革命旧址,是指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革命旧址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墓地;(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五)近代以来兴建的涉及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第三条革命旧址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维护革命旧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四条革命旧址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党史、宣传、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档案、方志、自然资源、住建、国安、保密等相关部

  门,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革命旧址集中地区,应根据自身资源特点,制定专门的革命旧址保护办法、标

  准规范。第五条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革命旧址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设立革

  命旧址保护专家委员会,吸纳革命史研究、文物保护、城乡规划管理、教育、文化传播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革命旧址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革命旧址保护和利用,应当以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基础。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革命旧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研究机构,在充分吸收党史、军史权威部门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革命旧址核心价值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注重传播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发挥资政育人作用。

  二、管理第七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辖区内的革命旧址名录,核定明确本体构成,制定相应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调查和研究,按照《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要求,将具有价值的革命历史类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及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革命旧址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听取党史、宣传、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档案、方志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应特别注意遵从以下基本原则:(一)重要人物故居旧居、墓地:原则上只认定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故居及墓地和革命领袖故居、旧居及墓地,其中革命领袖旧居,只选取有代表性历史事件发生地。(二)重要人物、机构活动地/暂驻地:原则上只认定有代表性历史事件发生

  地。(三)纪念性建(构)筑物:原则上只认定修建于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纪念性

  建筑,以及新中国时期修建的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纪念性建筑。(四)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只认定仍有实物遗存者。见证帝国主义侵略和殖民统治、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重要史

  迹,可视情况一并予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相应

  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保护范围应根据革命旧址的实际保护需要科学划定,并落实到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中,予以严格保护;标志说明应规范醒目,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的有关规定,界碑界桩应齐全、完备;记录档案应科学、全面,并实行动态更新维护,全面反映革命旧址的保养维护、保护修缮、改造使用等人为干预情况;专门管理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应职责明确、及时到位。

  第九条革命旧址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革命旧址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协议。革命旧址产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协议。革命旧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使用权人为非文博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革命旧址保护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文物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非国有产权的革命旧址,价值重大而产权人又无力保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考虑予以征收保护。

  第十条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革命旧址文物本体的安全状况,排查安防、消防隐患;有必要的,应开展持续的技术监测;(二)做好革命旧址文物本体的日常养护;(三)对保护标志进行必要的维护;(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革命旧址文物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六)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党史、宣传、方志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帮助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提升文物保护能力,确保文物安全。三、保护第十一条编制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注重突出革命旧址的纪念性特征,发挥教育传播功能。保护规划应符合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相衔接。鼓励围绕形成规模化的展示体系,编制区域(包括以革命根据地为单元或同一主题跨地域)革命旧址保护利用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当地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应最大限度地保持革命旧址在革命历史时期的本体及环境的原状。革命历史时期状态已显著改变的革命旧址,应详细鉴别论证,以确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主体不存,但基址或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革命旧址,应作为遗址保

  护,原则上不应重建。因用作纪念馆或陈列馆馆舍,需原址复原或重建革命旧址的,应依法报批。

  应加强对革命旧址历史环境的研究与识别,辨明并重点保护能够反应重要历史信息、具有标识性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历史建筑、设施、街巷格局及肌理等要素,使之与旧址本体一起完整反映革命事件及历史场景。

  应坚持革命旧址原址保护,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迁移。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革命旧址,不得迁移、拆除。

  第十三条应根据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革命旧址分类保护:(一)建筑及建筑群:应严格保护革命历史时期的格局、形制、外观等。除主体建筑外,还应注意保护题刻及标语、同时期的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各类生活设施,以及特殊历史事件造成的损伤痕迹等,以整体保护革命时期历史场景。除革命时期历史特征外,反映建筑自身时代、地域、民族特色的重要特征,如材料工艺、构造做法、装饰装修等,同样要严格保护。(二)战役战场遗址、烈士牺牲地、重大事件发生地等革命遗址遗迹:应参照考古遗址的保护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必要的考古勘察与发掘、研究工作,并结合考古研究、文献研究、口述史研究等对遗址的主要价值载体进行认真甄别。除保护建构筑物遗址外,也要特别注意加强环境和景观特征保护。对结构、材质等较特殊的遗址类型,应开展保护技术的专项研究。(三)墓地、陵园及纪念性建(构)筑物:应结合研究,明确文物范围,保护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等。对考古发掘中发现的遗骨、遗物等应进行严格的科学技术鉴定,其保护措施应有利于证据效力的持久存续。对死难者遗骨的展示方式,应符合《国际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等关于人类遗骸的伦理道德要求。丛葬坑遗址不得异地复原展示。严格控制墓、陵及纪念性建(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确有需要

  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四)题刻及标语:应开展针对革命标语、题刻、宣传画、墨书等的专项调查

  工作,做好记录并留档;完善保护标识,并根据不同材料及做法开展专项保护。附着于文物古迹上的革命题刻及标语,与文物古迹一并保护展示;附着于非文物古迹上的题刻标语应尽量原址保护,特殊情况下可揭取异地集中保护展示。

  (五)特殊类型:对具有文化线路、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等属性的革命旧址组群,应综合运用相关的保护理念及方法确定保护要点,强化和凸显相关属性。

  第十四条开展革命旧址环境整治,应以保护文物安全、保持历史景观、突出文化价值、保障合理利用为出发点,重点清理引起污染、震动等外力因素和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各种杂物以及影响历史氛围的不相容业态。

  旧址的整体环境应突出庄严肃穆的氛围,在旧址景观环境内不允许另建新的主题景观;必要的绿化项目应有助于再现历史景观或烘托环境氛围,注重与原生环境的有机联系,避免生硬嫁接。

  革命旧址配套设施应把握适度原则,以公众服务及安全保障为目的,以满足最基本功能需求为宜,以现有设施改造为首选,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和高度,尽量远离文物本体,并淡化建筑形象设计,以简洁、大方、朴素为主调。

  第十五条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布设革命旧址消防、安防、防雷安全措施,避免过度防护。相关措施应注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设施安装使用不得对旧址本体及历史信息造成损害,外观色彩应与革命旧址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村落、街区中的革命旧址消防设施建设宜与社区消防整体设计相统筹,做到合理布防、突出重点、简便实用。

  四、展示第十六条革命旧址修缮后,具备条件的应开展专门的展示利用,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合理安排其他使用功能,不得长期闲置。

  革命旧址的展示利用,应以保证文物安全为前提,注重对革命旧址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革命文化的传承,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依托革命旧址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应根据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权属现状和现实需求等因素,对革命旧址进行分类合理利用。鼓励将革命旧址辟为革命文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遗址公园等文化教育活动场所,向公众开放。国有革命旧址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确已作他用的,应开辟专门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陈列展示并向公众开放,或规定明确的公众开放日。其他国有革命旧址,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外开放,暂不能对外开放的,应在悬挂保护标志的同时设立方便公众辨识的说明牌。享受政府资助保护的非国有革命旧址应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适度向公众开放。鼓励建筑类革命旧址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属于居住建筑的,鼓励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并在修缮保护中充分考虑生活便利性,可适当添设现代生活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属于公共建筑的,在尊重传统功能的基础上,可用于村(居)委会、村史馆、图书馆、卫生所、老人活动中心、非遗展示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无论发挥何种功能,都应同时以合适的方式呈现革命旧址作为革命事件发生地的完整信息。鼓励利用革命旧址开展红色文化创意、红色旅游和地方文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合理利用。鼓励革命旧址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通过合资、合作、认护、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其他力量,共同做好革命旧址的管理、使用工作。第十八条革命旧址的陈列展览应坚持“旧址就是最重要的文物展品和展示空

  间”的理念,注重突出历史感、现场感,充分依托旧址及其环境空间举办原状陈列和辅助陈列,开展教育活动,做到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

  为完善陈列展览体系确需毗邻革命旧址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纪念馆或陈列馆)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应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相关保护规定基础上,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和高度,尊重革命旧址原有景观和氛围,明确纪念馆(陈列馆)是对革命旧址的延伸解读,充分体现革命旧址与纪念馆(陈列馆)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关系。切忌新建馆舍喧宾夺主,更忌以保护为名,搞大拆大建。

  在与革命旧址相关联的景观环境内,通过绿化、铺装、景观小品等意向性的景观设计对相关历史进行辅助阐释,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对于原物已损毁,但位置仍较明确的遗址,可借助此类方式做示意性的标示及展示,辅助观众理解。景观设计应注意纪念性、叙事性与艺术性的良好结合,并严格控制体量,与环境相协调。大型广场、大型雕塑的修建应特别慎重。

  第十九条原状陈列是革命旧址展示利用的主要方式。原状陈列要尽量实现旧址本体、内部陈设和周围复原环境的紧密结合,再现历史原貌,使人们感受完整的特定事件或人物活动历史场景和浓郁的历史气氛。要遵循“呈现原状、真实可信”的原则,不可以情感代替历史真实。内部陈设不可虚构,但可剪裁;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原物,原有物品已损毁散失的,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并加以注明。宜优先选择与所属历史主题关系紧密、真实性好、历史细节丰富的旧址遗存进行原状陈列。

  辅助陈列是原状陈列的补充。以历史事件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围绕所纪念的事件划定时间上下限,避免任意扩大内容,贪大求全,并注意正确处理好全国与地方的关系。以历史人物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以所纪念人物的生平为表现内容,注意突出重点,切忌平铺直叙,面面俱到,尤要注意表现人物的风采、情操与个性。

  纪念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物的革命旧址,应以事件或人物在当地的革命活动及影响为主要表现内容。

  陈列展览使用场景复原,应有确凿历史依据,杜绝臆造;应注意复原设施的品质,避免粗制滥造、千篇一律;复原物应与历史原物进行区别,避免造成历史信息的混淆。使用多媒体手段的,应符合展示主题和氛围的实际需求,以“适度、有效”为目标,不得为了吸引眼球、烘托场面滥用声光电。

  第二十条革命旧址的陈列展览应基于对革命旧址内涵价值的深入研究,准确定位并精心提炼陈列主题,要符合所涉及纪念对象的历史地位、人物特性,以小见大,突出个性,避免同质化。应小题精做,聚焦旧址所处历史时空中的革命人物、活动、事件,加强最新学术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时代语言解读革命历史、阐发革命精神的时代价值,以丰富的内容和丰满的细节增强陈列展览的说服力、感染力。必须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对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评价,应严格遵照中央有关规定和精神来把握,突出正能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见证帝国主义侵略和殖民统治、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等史迹的陈列展览,应突出强调警示纪念意义,准确定性和定位,深刻揭示罪行,突出时代特征和民族记忆。抗战史迹的解读还应兼顾反法西斯、倡导人道主义、呼吁世界和平的国际视角。

  要坚持以物证史,充分重视革命旧址相关可移动文物、资料的征集保护,以及对相关事件亲历者、幸存者、见证者的采访和口述资料的保存,并不断充实到陈列中。

  要建立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展陈说明和讲解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涉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定程序。

  五、教育

  第二十一条革命旧址管理机构要制定和实施革命旧址及革命文化主题宣传教育计划,广泛、深入、持久的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中国近现代史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并形成长效机制。

  加强革命旧址管理机构与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驻地部队的共建共育,有计划地组织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到革命旧址参观学习,大力开展革命文化体验旅游、研学旅行。支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将红色文化纳入日常教学活动,利用革命旧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革命旧址管理机构采用“流动博物馆”等方式,“出门办展览”,进一步融入社会。

  第二十二条应特别注重革命旧址的现场参观体验,科学设计革命旧址参观访问路线、教育项目,合理确定固定时间内的访客数量,并通过设置参与性装置、增加体验环节、表演活动等多样化的互动体验形式辅助相关历史展示传播,加深观众对相关历史的理解。

  革命旧址参观导引讲解,既要注意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又要力求活泼生动。特别要注意结合革命旧址的价值阐释,重点讲解革命旧址所蕴含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应严格坚持革命题材的严肃性,严禁无历史依据的“戏说”,杜绝解说内容的低俗化、过分娱乐化。

  鼓励借鉴分众传播理念,针对不同年龄段、教育和职业背景的社会群体,制定有针对性的参观与教育体验方案。特别要结合当代青少年对革命历史感知少、理性认识有限的状况,着重从国家记忆、民族精神、人生信念、道德情操等文化视角加强革命历史文化内涵解读,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人生观。

  第二十三条应积极拓展革命旧址的教育传播方式。既要通过编辑出版说明书、文物图片、资料汇编和通俗宣传材料,举办革命故事会、报告会、座谈会等传统方式系统介绍革命文物故事,也要充分利用移动客户端导览、二维码、红色资源APP、网上纪念馆等现代传播形式,增强革命历史文化传播的互动性和体验性,还

  要善于依托革命文物和展览研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物美价廉的纪念品,让观众将革命历史文化带回家。

  鼓励在建立革命旧址资源目录和专题数据库的基础上,绘制革命旧址资源地图,并结合革命旧址所在地辖区路标指引、公众服务平台开发、公共交通站台建设、市政设施设计等,彰显革命旧址及革命历史相关内容,方便公众教育使用。

  第二十四条规范革命旧址开放服务管理,引导公众文明参观,保持纪念地的庄严肃穆氛围,杜绝亵渎革命先烈、破坏展示氛围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龙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骨干,加强革命旧址研究展示教育资源整合,构建传播网络,形成联动、规模效应。相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专题反映重大革命历史活动的现场,应着力建设成地方及全国专题革命史研究和教育传播中心。

  有条件的革命旧址管理机构,还应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有关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及反法西斯史的纪念地(馆)建立联系,开展互展、联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篇十: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方案

  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弘扬“忠诚使命、求是挺进、植根人民”的浙西南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见证新民主主义革命,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革命斗争,反映革命历程和革命文化,并列入市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的旧址、遗迹及纪念设施。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旧址、遗迹;

  (四)与革命活动相关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等设施;(五)其他反映革命历程和革命文化的重要旧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革命遗址中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革命历史风貌,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及革命遗址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六条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党史研究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党史研究、文化、文物保护、规划、建设、教育、财政、旅游、宣传、法律、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为革命遗址认定、撤销、规划、修缮以及利用等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或者论证意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革命遗址及其设施的行为。

  革命遗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支持、配合革命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革命遗址。

  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革命遗址保护志愿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党史研究机构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未被认定的革命遗址时,可以向党史研究机构报告,由党史研究机构及时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革命遗址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会同党史研究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行政区域革命遗址建议名单及其保护范围。

  (二)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革命遗址建议名单及其保护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革命遗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的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三)公示后的革命遗址建议名单及其保护范围,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研究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建议名单及其保护范围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应当根据革命遗址的类别、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将批准认定的革命遗址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革命遗址的名称、编号、类型、地址、保护范围和史实说明等内容。

  对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失去保护价值或者认定错误的革命遗址,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研究机构进行审查,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予以撤销;对新发现的革命遗址,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应当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遗址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内容。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革命遗址应当设置史实说明展示内容。

  第十五条革命遗址资源丰富且对体现浙西南革命精神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村、乡(镇),可以申报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在日常管理、基础设施、产业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政策和资金支持。

  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党史研究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革命遗址实行保护管理人制度。

  国有革命遗址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非国有革命遗址的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人。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

  革命遗址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革命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作为保护管理人。

  保护管理人应当开展革命遗址的日常巡查、保养、维护等工作,落实革命遗址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对革命遗址的检查。

  保护管理人为相关组织的,应当指定具体的负责人。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与非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对保护管理人的保护义务、保护补助和培训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市、区)党史研究机构,文化(文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革命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十八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

  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及保护范围;(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要求;(三)开发利用、革命文化挖掘和革命精神传承要求;(四)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修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审批和公布。第十九条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革命遗址;(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三)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革命遗址保护设施;(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物品;(五)实施采石、钻探、挖掘等危害或者损害革命遗址的作业;(六)其他损坏或者损毁革命遗址的行为。第二十条革命遗址应当根据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分类保护:

  (一)建筑类革命遗址,应当加强革命历史时期的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以及特殊历史事件造成的损伤痕迹等的保护;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类的革命遗址,应当加强遗址本体和历史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三)题刻和标语类革命遗址,应当做好记录和留档,并根据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项保护。

  第二十一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一般不得迁移、拆除。

  因鉴定为危险房屋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重建的,应当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革命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革命遗址就近迁移方案,报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已经损毁的革命遗址应当在原址或者就近设置标识。

  第二十二条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重大历史价值的非国有革命遗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将严重影响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可以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租赁、置换、收购等方式予以保护。

  革命遗址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另行建造住宅,在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置换方式优先安排宅基地,将革命遗址通过协议方式收归集体所有。收归集体的革命遗址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革命遗址的修缮工作。

  革命遗址由保护管理人负责修缮。

  非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修缮情况给予补助。

  非国有革命遗址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四条革命遗址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革命历史风貌的原则,不得损坏、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在保证革命遗址主体结构安全和保持革命历史风貌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善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

  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可能涉及主体结构和革命历史风貌的,应当提前向革命遗址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革命遗址修缮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革命遗址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遗址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革命遗址,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革命遗址应当以革命遗址安全为前提,与革命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相适应,不得改变革命遗址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对革命历史风貌产生不良影响。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

  第二十七条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址应当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具备开放条件的非国有革命遗址可以适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非国有革命遗址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保护管理人签订协议,就公众开放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党史研究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的研究,收集、保存、梳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相关资料,挖掘革命文化、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内涵和历史价值。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与浙西南革命精神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创作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促进革命文化、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宣传。

  第二十九条鼓励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拓展传播渠道,利用陈列展览、影像宣传、历史情景再现等方式,展现革命遗址风貌,推动革命文化、浙西南革命精神的传承与弘扬。

  革命遗址展览展示内容、史料和讲解词,应当尊重历史,并经过党史研究机构审核。

  制作电影、电视、公益广告等需要使用革命遗址的,应当征得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的同意。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在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和重要革命遗址所在地建立革命文化和浙西南革命精神教育实践基地。

  鼓励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将革命文化和浙西南革命精神纳入校本课程,融入日常教学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遗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利用革命遗址发展红色旅游,开发、推广具有革命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第三十二条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革命遗址数据库,掌握革命遗址保护状况和保护需求,实施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时,应当包含革命遗址相关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可能涉及主体结构和革命历史风貌的修缮,未及时报告,或者不按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行修缮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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