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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7篇)

时间:2022-12-04 08:4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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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7篇)

篇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

  防范统计造假专项整治总结3篇

  防范统计造假专项整治总结第1篇为深入学习贯彻我党最高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抵制数据xxxx,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要求,统计局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强化领导,提供组织保障。第一时间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细化分工。二是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到数据上的xxxx,不仅误导党和政府的决策,而且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潜在危害国家数据安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落实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部署和省统计局专项整治方案,全力以赴开展"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专项整治工作。二、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制定下发了"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照方案认真开展局和乡镇统计办的自查自纠工作。结合局各科室和各统计办上报的自查说明和自查表,汇总全查摆问题清单。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对于能立即纠正的,立行立改;对于严重的统计"数据造假、以数谋私"行为,坚决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于

  制度缺失的,立即建章立制,坚决堵住各种漏洞;对于需要上级单位研究解决的,立即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建议。从整体情况来看,我未发现严重的统计"数据造假、以数谋私"行为,但也暴露出一些需要整改的问题,诸如部分统计员业务不熟练、乡镇统计负责人思想懈怠、局执法水平较低等等。

  下一步,将继续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织密"制度的笼子",抓实抓牢基础数据,严厉打击编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做到真正依法统计,把"准确、科学、实事求是"统计经济社会数据,作为统计部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起来、贯彻下去。

  防范统计造假专项整治总结第2篇为贯彻落实省、州主要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批示指示,我局高度重视,结合"统计数据质量巩固提升年"活动的总体部署,迅速在全县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活动,自上而下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现将收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一、认真学习,看齐立标警醒思想按照全州统计调查会议精神,我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分层次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了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李凡局长在全州统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极端危害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州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州统计局安排部署上来,看齐立标,拔高认识,形成共识,站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统计系

  统最大xxxx"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向州统计局党组的看齐意识,坚持把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底线,警醒思想,筑牢防线,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整治任务,掌握核心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二、及时汇报,自上而下迅速部署按照省、州统计局要求,迅速在全县范围自上而下部署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整治工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切实有效地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行为。第一时间组织推动。强化组织领导,迅速成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志刚为组长,副局长甘建明、付琦为副组长,其他干部职工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任务的落实。对标查找问题。坚决依法依规统计创新,在确保不践踏‘四条红线‘的前提下,在全县各企业、行业单位迅速部署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整治工作。三、细化措施,认真开展排查整改我局以系列批示精神为标尺,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底线,全面开展排查整改。结合"统计数据质量巩固提升年"活动,背靠背、分专业梳理存在问题,以上级统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承诺书》、《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核查表》为载体,对gdp、农业、工业、三产、商贸、投资、城乡收入、劳资、物价等主要专业指标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发现我县不存在"数字脱贫"、虚报浮夸、

  人为造假和弄虚作假等问题。四、综合施策,立足长远标本兼治我局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坚持把依法管统治

  统作为防范各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治本之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大型普查调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关键节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统计队伍、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多个层次的《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xxxx规定》、和统计执法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促进领导干部知法、统计执法队伍懂法、调查对象守法和社会公众敬法,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法治环境。

  (二)加大统计执法检查查处力度。按照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对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xxxx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深化推进体制改革,提高数据质量真实性。从制度上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严把数据源头关,强化统计工作业务督导和检查核查,确保填报单位不报假数;

  严把数据审核关,进一步制定细化的统计行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主管部门不出假数。

  防范统计造假专项整治总结第3篇

  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计监督职能进一步深化,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统计体系也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高度重视统计基础管理,多措并举,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防统计造假、弄虚造假。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一是健全组织架构。按照监管要求,明确省分公司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为统计联系部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统计联系人。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报送、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财务管理中心为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在财务管理中心内部设立专人专岗负责保险统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口统计数据报送,信息技术部为统计信息支持部门。二是严格制度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紧紧围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展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涵盖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管理、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统计信息的使用与公布、统计监督与检查、违法违规责任等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对统计信息报送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统计信息报送要求和统计信息报送监控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通过建章立制,建立

篇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做好统计督察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以下简称统计督察)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第三条统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统计督察应当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第四条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常规督察是对某一地区、部门所有督察内容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察回头看是对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一遍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

  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统计督察计划,按规定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并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统计督察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督察工作,负责审定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实施方案、成立督察组,审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审议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审定年度督察报告。第九条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领导工作。统计督察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为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副组长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总师,成员为办公室、执法监督局、设计管理司、核算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等相关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第十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职责是:(一)审议年度督察计划、督察实施方案;

  (二)听取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三)审议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督察整改报告;(四)审议年度督察报告;(五)领导和监督督察组工作;(六)研究决定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计督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副主任为执法监督局司局级干部。第十二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一)拟定统计督察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年度督察报告;(二)对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进行规范性审核;(三)审核被督察地区或者部门整改报告,形成审核意见;(四)拟定督察组人员名单;(五)指导、协调督察组开展工作;(六)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培训;(七)监督被督察地区、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八)办理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督察组及其组成人员第十三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督察具体任务,提出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名单,经

  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审定。第十四条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

  不少于2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督察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或者离任的原国家统计局

  部级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统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至少有1名执法监督局负责人。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党组根据每次督察任务,任命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督察组组长、副组长的任命和授权在统计督察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后终止。

  第十六条督察组组员从国家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统计设计管理业务骨干、统计相关专业业务骨干以及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选调,每个督察组都应当包括执法监督局和督察内容所涉及专业司级单位的人员,必要时应当包括统计设计管理司的人员。

  第十七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的选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可能影响对一个地区、部门督察公正性的,不能担任该地区、部门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来自某一地区的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该地区督察组组员。

  第十八条督察组职责是:(一)根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具体督察任务,拟定督察

  实施方案;(二)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统筹安

  排实地督察各项事项;(三)制定、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向被督察地区、部门

  通报督察内容;(四)培训督察组成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五)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六)拟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七)向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八)拟定督察情况公开稿;(九)完成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

  他事项。第十九条督察组组长的职责是:(一)负责督察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二)组织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和统计督察通知书;(三)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基本

  情况;(四)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五)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登记、

  梳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六)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督察材料,起草撰

  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七)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察,明确任务分

  工,进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督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督察工作正常秩序;

  (八)组织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九)承办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督察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第二十条督察组组员的职责是:(一)完成所承担的具体督察任务;(二)制作谈话笔录;(三)及时向督察组汇报督察情况;(四)配合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五)完成督察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党组批准督察组后,印发督察组组建文件。

  第四章督察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督察组应当在组建后5日内拟定督察实施方案,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审核审议,报经国家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应当依据《规定》及年度督察计划,全面搜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明确督察的具体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明确督察任务分工等。

  第二十四条对一个地区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该地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统计机构、有关部门,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两个部门的领导班子,一个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设区市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随机抽取的两个以上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五条对一个部门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承担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两个承担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对实施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该部门及其垂直管理的各级机构,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设在两个不同

  地区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常规督察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推动统计改革发展情况,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执行国家统计规则、统计政令情况。

  第二十七条专项督察、督察回头看的统计督察对象和内容,根据督察目的、事项确定。

  第二十八条督察组应当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及时制作督察通知书,编印督察工作手册,配备督察工作所需各类装备,培训督察人员,严明督察纪律。督察通知书报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后,于督察组启程5日前印发。

  第五章实地督察第二十九条督察组到达被督察地区、部门后,其负责人应当及时与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对接沟通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通报统计督察事宜和工作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表态发言。第三十条督察组应当在被督察地区、部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进驻消息。督察组应当在被督察地区、部门政府网站和电视等醒目位置公布统计违纪违法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指定人员受理反映该地区、该部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举报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及时研究、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党政机关内部组织开展督察问卷调查,了解被督察地区、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确定的谈话对象、内容组织开展个别谈话,就督察事项及相关内容询问有关人员。

  督察组进行个别谈话,成员不得少于2名,并按要求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督察组应当根据督察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统计资料、行政记录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对被督察地区、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比对。

  第三十四条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了解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十五条督察组应当深入到被督察地区、部门的党政机关、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听取干部群众关于被督察地区、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意见。

  第三十六条督察组应当对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进行实地核实,对移送或者转交地方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对案件查处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三十七条督察组应当统筹安排督察进展情况,督促督察组成员按照规定开展督察工作,及时梳理督察发现的问题,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及时作出部署。

  第三十八条督察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实地督察,正确履行督察职责,不得干预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处理被督察地区、部门的具体问题。

  常规督察的实地督察应当在13日左右完成,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的实地督察应当在9日左右完成。

  第三十九条督察组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组成员遇到突发情况或者难以答复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组长、副组长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统计督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按照组织决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条实地督察期间,督察组不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督察情况,任何人员不得向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人员透露督察情况。

  第六章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第四十一条督察组成立后应当指定两名成员负责督察报

  告和督察意见书的起草,按照督察报告撰写要求在实地督察期间及时整理督察情况,汇集督察发现的问题。督察结束后30天内形成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督察报告应当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和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工作基本情况;

  (二)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三)督察整改意见建议;(四)督察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处理建议。第四十三条督察组应当根据督察报告,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拟定督察意见书。督察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现的主要问题;(二)整改意见建议;(三)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处理建议。第四十四条对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督察组应当就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及时提交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审核审议。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审议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并提请国家统计局党组审定。第四十五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书,应当及时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进行反馈。

  督察组应当于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者国家统计局党组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意见书反馈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

  第四十六条督察组应当依据督察报告撰写面向社会公开的新闻稿,经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提交国家统计局领导审定。新闻稿应当在反馈督察意见书的同时,通过国家统计局政府网站、中国信息报和被督察地区、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第七章问题整改和处置第四十七条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结合反馈的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认真落实,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形成整改报告。同时,在整改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公开稿向社会公开。整改报告和整改报告公开稿应当经督察对象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公函形式于收到督察意见书3个月内反馈国家统计局。第四十八条统计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以下途径进行办理:(一)对于重大统计违法问题和线索,由国家统计局直接

  立案查处;(二)对于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和比较重大的统

  计违法问题,移交省级统计机构直接立案查处;(三)对于一般的统计违法问题,移交省级统计机构直接

  立案查处或者交由省级以下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对于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

  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统计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以及其他问题和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立督察意见书整改落实监督机制。督察对象应当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每个月向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督察意见书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督导,确保督察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落实任务。对整改工作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督察对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人约谈督促其落实。第五十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被督察地区、部门报送的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提交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审定。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作为督察回头看的重点对象。同时,督促督察对象在本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以及统计机构网站、机关报刊公开整

  改报告公开稿。第五十一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情况进

  行认真梳理总结,形成年度督察报告,经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国家统计局党组审定。年度督察报告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八章督察纪律第五十二条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为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包括办公场所、会议室、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等。第五十三条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接受谈话询问。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向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材料。第五十四条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一)隐瞒不报或者向统计督察组提供虚假情况;(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材料和证据;(三)拒绝、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统计督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材料;

  (四)强令、指使、授意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限制统计督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七)其他干扰、妨碍统计督察工作的行为。上述行为依据《规定》属于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五条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

  防范统计造假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省、州主要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批示指示,我局高度重视,结合“统计数据质量巩固提升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快速在全县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活动,自上而下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现将收集主要状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看齐立标警醒思想依据全州统计调查会议精神,我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分层次深化学习、深刻领悟了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李凡局长在全州统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生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极端危害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州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州统计局支配部署上来,看齐立标,拔高生疏,形成共识,站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统计系统最大腐败”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向州统计局党组的看齐意识,坚持把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底线,警醒思想,筑牢防线,全面领悟精神实质,明确整治任务,把握核心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动。二、准时汇报,自上而下快速部署依据省、州统计局要求,快速在全县范围自上而下部署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整治工作。第一时间支配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切实有效地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行为。第一时间组织推动。强化组织领导,快速成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志刚为组长,副局长甘建明、付琦为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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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干部职工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任务的落实。对标查找问题。坚决依法依规统计创新,在确保不践踏‘四条红线’的前提下,在全县各企业、行业单位快速部署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整治工作。

  三、细化措施,认真开展排查整改我局以系列批示精神为标尺,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底线,全面开展排查整改。结合“统计数据质量巩固提升年”活动,背靠背、分专业梳理存在问题,以上级统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承诺书》、《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核查表》为载体,对gdp、农业、工业、三产、商贸、投资、城乡收入、劳资、物价等主要专业指标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发觉我县不存在“数字脱贫”、虚报浮夸、人为造假和弄虚作假等问题。四、综合施策,立足长远标本兼治我局严格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坚持把依法管统治统作为防范各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治本之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扬。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大型普查调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扬日和《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关键节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统计队伍、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多个层次的《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统计执法相关学问的宣扬训练,促进领导干部知法、统计执法队伍懂法、调查对象守法和社会公众敬法,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法治环境。(二)加大统计执法检查查处力度。依据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对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严格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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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三)深化推动体制改革,提高数据质量真实性。从制度上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严把数据源头关,强化统计工作业务督导和检查核查,确保填报单位不报假数;严把数据审核关,进一步制定细化的统计行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主管部门不出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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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领导班子职责1.认真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2.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3.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支持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4.加强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

  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二、统计工作室负责人职责1.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2.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3.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4.领导、组织核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三、分管法治工作领导的职责1.根据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2.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辖区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3.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事项,依法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提交上级统计执法部门。

  4.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四、各统计员职责1.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2.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3.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4.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梳理汇总报告办事处班子并上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执法。

篇五: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

  防范统计造假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省、州主要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批示指示,我局高度重视,结合“统计数据质量巩固提升年”活动的总体部署,迅速在全县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活动,自上而下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现将收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看齐立标警醒思想按照全州统计调查会议精神,我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分层次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了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李凡局长在全州统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极端危害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州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州统计局安排部署上来,看齐立标,拔高认识,形成共识,站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统计系统最大腐败”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向州统计局党组的看齐意识,坚持把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底线,警醒思想,筑牢防线,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整治任务,掌握核心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二、及时汇报,自上而下迅速部署按照省、州统计局要求,迅速在全县范围自上而下部署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整治工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切实有效地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行为。第一时间组织推动。强化组织领导,迅速成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志刚为组长,副局长甘建明、付琦为副组长,其他干部职工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

  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任务的落实。对标查找问题。坚决依法依规统计创新,在确保不践踏‘四条红线’的前提下,在全县各企业、行业单位迅速部署开展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整治工作。

  三、细化措施,认真开展排查整改我局以系列批示精神为标尺,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底线,全面开展排查整改。结合“统计数据质量巩固提升年”活动,背靠背、分专业梳理存在问题,以上级统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承诺书》、《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核查表》为载体,对gdp、农业、工业、三产、商贸、投资、城乡收入、劳资、物价等主要专业指标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发现我县不存在“数字脱贫”、虚报浮夸、人为造假和弄虚作假等问题。四、综合施策,立足长远标本兼治我局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坚持把依法管统治统作为防范各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治本之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大型普查调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关键节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统计队伍、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多个层次的《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统计执法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领导干部知法、统计执法队伍懂法、调查对象守法和社会公众敬法,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法治环境。加大统计执法检查查处力度。按照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对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

  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深化推进体制改革,提高数据质量真实性。从制度上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严把数据源头关,强化统计工作业务督导和检查核查,确保填报单位不报假数;严把数据审核关,进一步制定细化的统计行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主管部门不出假数。

篇六: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

  统计造假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为仔细贯彻落实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实际工作领域的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统计数字腐败,切实推动依法统计,依据《市统计局关于报送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半年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局从实际工作动身,深化自查,形成如下工作报告:

  一、自查方式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梳理问题。二、自查内容从《统计法》、统计制度的认知度;统计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统计调查的标准性;统计调查的严谨性、熟悉度四个方面开展统计造假自查工作;三、查出的问题(一)对《统计法》、统计制度的认知度低。干部、职工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度不高,由于工作涉猎不多,导致对《统计法》、统计制度不熟识,对其的重要意义认知不够。(二)统计工作责任落实不明确,对统计工作重视度不高。统计工作,往往是在人口普查或是经济普查等重要工作开展,才引起重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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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有关统计工作的统筹布置不多,未建立特地工作小组,未落实实际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三)统计调查工作不标准。对依法统计的认知低,导致统计工作往往是由统计对象按自己的理解统计信息,没有统一、标准的操作流程,导致统计数据不对口、不精确。加之,由于职能、人力的缺乏,统计组织方式的不标准、不严密,在调查制度实施程序方面产生了瑕疵。

  (四)统计工作不够严谨,对统计的熟悉度不高。统计工作往往是布置了才实施,由于工作不熟知,有时发生调查方向、调查口径、调查对象不全都,不统一,认为统计就是反映趋势的,数据不离十就行了。因此,没有必要制定这么严谨的统计调查制度,更没有必要去严格执行,导致数据不精确,笼统,不能很好反映数据背后的本质问题,工作没有实效。

  四、下一步工作(一)仔细学习《统计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价、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深入领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内容,照实提供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篡改的法定义务。(二)强化学习,提高对国家、省、州的统计制度知晓率。弄懂、弄通自己与统计工作的关系以及在统计中的权利和义务。主动协作统计部门明确统计工作,特别是标准统计工作,对上报时间、主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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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等内容加以明确,扫清统计执法阻碍,提升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的权威性。

  (三)落实好统计工作。将统计调查行为,结合工作实际,详细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人员及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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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工作情况汇报

  XX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领导班子职责1.认真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2.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3.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支持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4.加强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

  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二、统计工作室负责人职责1.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2.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3.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4.领导、组织核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三、分管法治工作领导的职责1.根据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布置具体任

  务,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2.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辖区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3.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事项,依法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提交上级统计执法部门。

  4.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四、各统计员职责1.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2.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3.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4.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

  为线索梳理汇总报告办事处班子并上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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