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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8篇)

时间:2022-12-02 17:1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8篇)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填空题(共3题)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8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8篇)

篇一: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填空题(共3题)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复核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或者申诉。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二、选择题(共32题)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A.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B.受处分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A.处分决定生效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其处分。B.分别确定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分别给予处分。B.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的,应当从重处分。C.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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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C.免予处分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损害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A.国家荣誉和利益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B.开除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议事规则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D.财经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公务员,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B.职业道德13.某市工商局局长张某,在一次赌博中输掉10万元,张某不甘心,私自挪用公款继续参与赌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D.撤职或者开除处分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D.上一级人民政府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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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D.12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B.应当予以补偿1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B.法律C.法规D.规章1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A.警告,6个月B.记过,12个月C.记大过,18个月D.降级、撤职,24个月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A.有悔改表现D.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C.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D.包庇同案人员2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A.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的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的C.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的D.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2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A.判处刑罚B.罢免C.免职2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B.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C.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D.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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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B.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C.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D.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2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A.法定权限B.法定条件C.法定程序2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索贿B.受贿C.行贿D.介绍贿赂2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是:。A.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B.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C.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D.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2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或者办理退休手续。A.交流B.出境C.辞去公职2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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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A.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B.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C.是被调查的公务员的弟弟D.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C.申诉D.复核3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A.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B.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C.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的D.作出处分决定滥用职权的3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A.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B.适用国务院决定错误的C.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D.处分不当的三、判断题(共21题)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的,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免予处分。×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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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1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1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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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2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四、案例分析题(共1题)1、某市文化局姓郑的一名副局长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他人揭发,市监察局负责对郑某进行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监察局派出3名办案人员调查此案,由于郑某不承认其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迅速结案,监察局个别办案人员就对郑某讲,监察局还收到了对郑某其他违纪行为举报材料,而且情节更为严重,只要郑某承认一些违纪行为,他们就不再追究其他举报线索了,还可设法使郑某免予处分。在此情况下,郑某承认了其违纪行为,监察局和有关部门依据郑某的供述随即对郑某给予了撤职处分。请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县监察局对郑某的取证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市监察局在取证过程中对郑某采取了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在此前提下取得的郑某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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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第一条

  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第三条第四条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第六条(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八条低级别。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第十八条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除处分。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篇三: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

  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

  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

  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

  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

  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

  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

  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篇四: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由于处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无权对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及其处分作出规定因此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只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即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中的其他几类人员如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等都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是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件背景

  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总结行政纪律惩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修改,形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

  第一章总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宣传漫画3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宣传漫画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宣传漫画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

篇五: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

  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

  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

  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

  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宣传漫画

  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内容解读编辑

  问:如何认识人事部门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答: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负有重要职责。我们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好《处分条例》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行政权力,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

  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问:《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

  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处分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答:《处分条例》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政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

  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收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

  问:我们知道,严格规范处分的设定权,是统一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制度、做好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前提。那么,《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政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问:《处分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处分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等行为,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问:人事部门应如何抓好《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处分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贯彻实施好《处分条例》,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级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处分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大力开展《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要加强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违纪公务员。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把实施《处分条例》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要把《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处分条例》,严

  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管理,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同兄弟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处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权威性和严肃性。

篇六: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峻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打算和命令,应当担当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赐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打算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打算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打算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处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赐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打算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爱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正和训练与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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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相结合的原则。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

  2

  分的,应当依据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打算生效之日起,解

  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当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

  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赐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赐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赐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打算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赐予处分的,依据各自应当担当的纪律责任,分别赐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挡他人揭发检举、供应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状况属实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稍微,经过批判训练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赐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赐予处分。应当赐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处分。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打算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开除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赐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依据其违法违纪事实,赐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赐予开除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4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以暴力、威逼、贿赂、哄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七)未经批准猎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赐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判训练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章,个人或者少数人打算重大事项,或者转变集体作出的重大打算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打算、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沟通打算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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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篇七: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是全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不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electricityatnocost,revenuefromelectricitysales.Povertyalleviationtotheremoval,todesperatefarmersoutofpoverty,in

  conjunctionwithurbanization,newcommunitiesarecentrallyplaced.Povertyintheenterprise,enterprisemorepowerful,moresocialresponsibility,theyshouldallowmorepeopletoenjoythefruitsofdevelopment.ConditionstoencourageprivateenterprisestoestablishCharityFundforpovertyalleviation,employment,grants,financialaidandotherformsofpovertyalleviationactivities,letpovertyalleviationai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inthespecificembodiment,thepropermeaningofgivingbacktothecommunity.Finallyrevealstoimplementpovertyalleviationpolicies,olderage,incapacity,cannotbeachievedthroughindustrysupportandemploymentsupport,suchaspoverty,childrenandunabletosupportthepoor,Lo-Fipolicyrevealstheroletoplay,eventuallyincorporatedintothelowrange,andfundamentallysolvetheproblemofpoverty.(C)establishingandperfectingretreatmechanism.Povertyalleviationisadynamicproject,wemuststrengthenthefarmers'informationmanagement,dynamicmanagementofpoor,really"poor"noplacetohide,"poverty"atimelyexit,"poor"and"returntothepoor"getmaximumsupportandhelp.Tobuilduptheinformationnetworksystemofthepoor,povertythebasicinformationanddynamicentrytothesystem,toimplementdynamicmanagement.Accordingtopro-poordevelopment,timelyadjustmenton

  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不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弅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不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不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electricityatnocost,revenuefromelectricitysales.Povertyalleviationtotheremoval,todesperatefarmersoutofpoverty,inconjunctionwithurbanization,newcommunitiesarecentrallyplaced.Povertyintheenterprise,enterprisemorepowerful,moresocialresponsibility,theyshouldallowmorepeopletoenjoythefruitsofdevelopment.ConditionstoencourageprivateenterprisestoestablishCharityFundforpovertyalleviation,employment,grants,financialaidandotherformsofpovertyalleviationactivities,letpoverty

篇八: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努员处分条例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的发展变化过程是(B)o(单选题3分)得分:3分A.警告、记过、降级、记大过、撤职、开除B.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警告、记过、撤职、降级、记大过.开除D.降级、记达记大过、警告、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给予(B)处分。(单选题3分)得分:3

  A.警告或记过处分B撤职或开除处分C.查看或记大过处分D.查看或降级处分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给予将给予(A)处分。(单选题3分)得分:3分A.降级或撤职B.降级或记过C.开除或撤职D.警告或记过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A)开始施行。(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2007年6月1日B.2007年4月22日

  D.2007年7月1日5•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义包括加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公

  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D)。(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加强改善人生活水平的步伐B.加快中国的经济建设步伐C加快中国基础建设的速度D.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6.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政府组成人员、领导职务序列的其他人员和(D)。(单选

  题3分)得分:3分

  A.领导的私人秘书B.工勤人员C.政府直属企业的员工D.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工作人员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以暴力贿赂等形式破坏选举事件,情节严重给

  予(A)处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开除B.记过C.警告D.查看

  8.逬行数错并罚及处分期合并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D)。(单选题3分)得

  分:3分

  A.62个月B.36个月C.24个月D.48个月9•以下哪些情况不可以进行从轻处罚?(A)(单选题3分)得分:3分A.隐匿、销毁罪证B.检举他人有效重大违法违纪行为C.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D注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m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处罚给予最重的量刑有什么作用(B)。(单选题3

  分)得分:3分A.干预公勢员的个人行为B.弥补了法与道德之间的真空地带C.不是法律规走起不到作用D.不能起道德约束作用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BCD)。(多选题4分)得分:4分

  A.规范老百姓的行为B.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C.严蒜亍政机关纪律D.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丄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ABC)。(多选题4分)得分:

  A.规范了处分的设走权B.明确了主要的原则C•规走了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D.规定了处分的决走人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适用范围包括(ABCD)。(多选题4分)得分:4分

  A.行政机关公务员B.行政机关退休的公务员C.提前离岗没办手续的公务员D.新录用的公隽员14•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的将给予处分,其主要危害包括(ABC)。(多选题4分)得

  分:4分

  A.破坏公务员严肃性B.冲击企业正常发展秩序C.产生权钱交易

  D.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待遇

  15•公务员处分原则包括(BCD)。(多选题4分)得分:0分

  A.人性化原则B.回避原则C依法和公平公正原则D.改过原则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岀台坚持了(ABCD)。(多选题4分)得分:

  A程序立法B.民主立法C相关单位立法D科学立法

  口.处分的四个要素是(ABCD)。(多选题4分)得分:4分

  A.种类特走B.机关特走C.对象特走D.原因特走1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是(ABCD)。(多选题4分)得分:4分A.体现^承与创新的统一B.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C.体现了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统一D.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开除意味着(ABD)。(多选题4分)得

  分:0分

  A.失去公务员身份B.失去干部的身份C.失去重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D.失去公职

  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是(ACD)。(多选题4分)得分:4分

  A.处分的程序体现了条例的规范性B.处分的程度忽略了人权主义

  C.处分的撤销体现了党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D.将道德内容纳入处分条例范畴

  21•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中失职或渎职是指:工作中不履行或是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国家或人民带来较大损失的行为。(判断题3分)得分:3分

  正确22•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中:非法岀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国外不归、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拘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这两条规定并不是新颁布条例中首次提岀的。(判断题3

  分)得分:3分

  2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对公务员的个人道德行为作岀规范。(判断题

  3分)得分:3分

  24.在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判断题3

  分)得分:0分

  正确

  ・25.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判断题3分)

  得分:3分

  ■

  正确

  ・

  26.扣押、撒销举报信件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判断题3分)得分:3分

  ■

  正确

  ・2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严禁采取暴力等非法形式。(判断题3分)得分:3分

  ・

  正确

  ・28.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槪念,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

  限,给予违反纪律规定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判断题3分)得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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