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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16篇)

时间:2022-12-02 14:2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16篇)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内容大全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具体保障有哪些?  1.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16篇),供大家参考。

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16篇)

篇一: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内容大全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具体保障有哪些?

  1.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2.草案二审稿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不应限于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3.此前草案二审稿对企业招用退役军人规定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招用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据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4.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具体内容

  1.退役安置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2.抚恤优待保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第四十九条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篇二: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津政发[2005]073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和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长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挖掘潜力,克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个别单位片面强调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有的不能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

  程。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区县评比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坚持依法办事,全力抓好落实搞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调控力度,尽快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坐落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都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不能以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的办法抵消分配计划。(二)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单位要对近两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并从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要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工作要求,精心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解决矛盾,做到及时接收、及时上岗。(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

  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集中排查,保证政策落实不漏一项,不丢一人;要不等不靠,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对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的单位以及城镇退役士兵各项安置政策不落实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

  三、加大协调力度,认真搞好服务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开展工作,主动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用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

  兵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服从地方建设需要,服从政府安置,树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做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篇三: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扬府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扬府发〔2007〕92号

  2003年7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第四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有偿转移资金的收取,上缴则—政专户,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安

  置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免费公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市落户安置的,经市安置机构审核,报省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与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予以接收安置。属本市入伍的,需跨县(市、区)安置的,由市安置机构审批。对在外省、市入伍的转业士官,要求来我市安置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需满2年)有生活基础,可易地接收安置。

  第六条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就业、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立以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并重的原则。重点做好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立功人员、伤病残士兵和在艰苦地区服满现役的、以及女性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原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高校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复学;报到后即可办理复工复职复学手续(复学具体时间由原高校确定),原工作单位已注销、解散或破产的,由安置机构负责安置。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含复员士官)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伍(复员)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家庭户口簿和入伍通知书,到原征集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登记。凭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开具的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实行集中交接,并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第一联和部队行政介绍信报到登记。

  第十条退役士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组织科学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安置机构要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各地安置机构可组织接收单位和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各接收单位必须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录用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凭城镇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的“双向选择”协议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三条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由本人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安置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标准为:义务兵2万元,一级士官2。5万元(士官改义务兵退伍,按义务兵标准执行),二级士官3万元,转业士官4万元。(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员,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授奖的,根据奖励等级(如获多次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按安置补偿金基本标准的比例相应增发补偿金,标准为:荣立三等功的增发3%,二等功的增发5%,一等功的增发8%。(三)在艰苦地区服满现役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适当增发补偿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我市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在办理证照时,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接续参加企业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和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时,凭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证书免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对在部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和自学成材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就业。(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第十四条安置任务可实行有偿转移。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15日内,凡自愿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有偿转移,并在批准后的8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划到各地民政部门设立的过渡户,并在收到款项15日内上缴财政专户。每名安置计划有偿转移标准为:(一)省属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8—10万元。(二)市属企业单位、县(市、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万元。(三)其他单位3万元。

  第十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之外自行联系到企业单位,并通过安置机构办理安置手续的,视同计划安置,不发给自谋职业安置引、偿金。

  第十六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单位后,接收单位必须依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非本人原因,所有接收单位2年内不得安排其待岗和下岗。

  第十七条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视为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在工资和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九条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一律不负责安排王作。(一)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到安置机构报到的;(二)不服从分

  配或接到分配介绍信后逾期3个月内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三)弄虚作假,骗取或伪造伤残、文凭、立功荣誉证明的;(四)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五)占用农村入伍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六)其他法定不予安置的;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且不愿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视情节作如下处理:(一)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子以处分。(二)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每个安置计划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交纳有偿转移资金;拒不交纳的,由安置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乓,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鼓励和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给予适当扶持,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则—政部门,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偿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及相关费用,由政府每年度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并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有偿转移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安置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7月21日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篇四: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宁政办发[2000]127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27号2000年8月21

  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

  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2000年8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对退役士兵安

  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保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

  期间,由接收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城镇退役义务兵从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的当月止。

  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后,接受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由接收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兵役法”规定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我区实际发放标准暂定为: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义务兵,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准予在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地的城镇入户。

  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确有特殊困难难以落实安置计划且愿意提供经济补偿的,应在接到安置计划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置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转移金的标准为每人5万元。转移金纳入同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财政专户。

  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要筹措资金,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解决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保障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安置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的,视同接收下岗职工,享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

  的规定》(宁党发〔1999〕27号)的有关优惠政策。六、对阻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以

  及有其他妨害安置工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篇五: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皖政[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一、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文

  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采取由政府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的办法,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各部门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对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规定标准于今年10月底前补发生活费,切实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限制或拒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认真进行检查清理,抓紧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本系统

  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和整改。根据199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非个人原因安置后未上岗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上岗就业;对1998年以后非个人原因安置未能上岗而用人单位又有接收能力的,必须在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岗位,确实没有接收安置能力的,由各级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剂安排就业或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安置就业,因单位撤销、转制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相关保障待遇。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又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严重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部门、行业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各地、各部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务必于今年年底前解决。

  三、加大安置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安置任务重、确实不能保障安排就业的地方,可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方式。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规定,立即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努力做好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评选工作,安置工作不落实的,不得参加考核或评选。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工作责任制。省“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接收安置、缴纳有偿转移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省“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安置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对中央驻皖单位安置计划的协调、督办工作;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安置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省政府将于今年10月上旬组织省监察、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执法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皖各单位要于今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略)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篇六: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央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答记者问

  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军转民》2019年第3期

  中央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一项传统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数以万计退役士兵被安置到央企工作,成为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今年中央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工作有哪些新特点?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人14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问:当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有哪些?

  答: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主要有4类:①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④烈士子女士兵。

  另外,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对这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被安排在什么类型的单位?

  答: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是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主体。其中,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问:政府是如何确定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的?

  答:全国普遍把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坚持“考试考核,阳光安置”的办法,按照“下达安置计划、组织考试考核、综合评价排序、自主选择岗位、公示安置去向、办理手续上岗”的程序对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进行岗位安置。通过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得到优先安置,确保公平公正。通过向社会主动公开岗位计划、双考成绩和选岗结果,使安置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

  问:待安排工作期间有些什么待遇?

  答:一是社会保险接续方面: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全部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不缴费。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二是生活补助方面: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问:怎样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在国有企业的待遇?

  答: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

  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倒查,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罚,督导相关单位保质保量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问:哪些中央企业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目前国资委监管的96家和财政部监管的27家财政金融类共计123家中央企业,在党和国家政策指引下主动承担国防义务,每年按照新招录用工的5%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将成为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

  问:中央企业用工结构是怎样的?

  答:中央企业用工一般分为批复用工、市场化用工等多种类别,随着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化改革,更多的中央企业采用市场化用工制度,按照职业经理人对人才进行管理使用。

  问:入职中央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怎样?

  答:中央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在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线以上,随着岗位晋升到一定职位,部分企业实行年薪制。

  问:入职中央企业后会存在下岗问题吗?

  答:当前国家对部分中央企业提出去产能的任务要求,同时要求不能因为去产能辞退员工,要通过转化职业、技能培训、转岗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做到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转岗不下岗。

  (来源:新华社)

篇七: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市政办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35号2007年10月8日)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7号),再次重申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对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缓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自谋职业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07〕9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妥善解决近年来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市每年征兵数量大,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多,安置任务重。近年来,随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生了很大变

  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主要表现是:安置渠道单一,安置计划难以落实,部分城镇退役士兵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接收单位拒收现象比较严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部分城镇退役士兵择业观念滞后,自谋职业工作进展缓慢。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到2006年期间,全市有近4600余名城镇退役士兵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其中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而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未落实工作岗位的2876人(中央、省属629人,市属498人,区县属1749人),未到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1700人左右。这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多次到各级政府和接收单位上访,少数人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制造事端,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广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协调,针对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和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广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国发〔2005〕23号、省政府陕政发〔2005〕29号和市政府市政发〔2005〕145号文件,对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坚决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和包干安置,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

  件,一律不得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其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其家庭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时发给保障金。

  三、坚决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尽快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调控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排查,摸清情况,及时拟订、下达计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要坚决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确保2007年10月底前所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安置到位,顺利上岗就业。(一)彻底排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特别是对1998年以来未安置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各级安置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排查统计办法,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要分别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二)科学合理地编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各级安置部门要抓紧同发展与改革、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最大程度地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科学合理地编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用人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城镇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新建、扩建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

  位,要尽可能多下达安置计划,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和单位,要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承担安置任务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安置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都能顺利上岗就业。

  (三)千方百计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开出安置通知书,并积极督促其按时办理安置手续。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置介绍信,应及时到安置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以上不办理安置手续及没有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由区县政府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对1998年以来符合安置条件、且已开出介绍信,安置到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重新联系接收单位。凡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同意接收的,安置部门可另行开具安置介绍信;没有联系到安置单位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由区县政府参照《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各接收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安置计划,逐一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部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要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积极推进自谋职业,进一步拓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渠道在坚决维护安置计划严肃性的同时,各区县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4号)的要求,抓紧制订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用途,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困难的区县,市上将给予适当补助。要重视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五、加强督促检查,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安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督促下属企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驻市中央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服从大局,坚决完成各自的安置任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察,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按时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其及时改正。对反复做工作仍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近期,市政府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篇八: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陕政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5]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再次重申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对安置时间、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缓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自谋职业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市、县、区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不断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政策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尽快将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4〕52号)的要求,按时开出安置介绍信,及时移交档案,加快安置进度,如期完成去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同时,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因各种原因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务必于2005年10月中旬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认真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地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在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目前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保证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

  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所在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县、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倡和动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37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广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省上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各地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来抓,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在已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地方,对选择自谋职业但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市、县、区政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将予以适当支持。省上在转移支付中,对部分安置任务重且地方财力困难的市、县、区也将给予补助。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

  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请各设区市政府在11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篇九: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皖政办[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

  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支持,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

  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

  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由退役士兵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核报,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置窗口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对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年审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市场管理费。5.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五、税收

  (九)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的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二)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十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银发〔2003〕179号)的有关政策规

  定执行。七、户籍

  (十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篇十: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淄政发[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6〕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履行退役士兵安

  置义务,不得拒收,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及省驻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切实做好伤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确定对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及高新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全市安置工作展开前,经本人申请,市安置部门批准,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服役满2年的退伍义务兵为2万元;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为3.6万元,每多服役1年增加1500元,每少服役1年减少1500元。各区县、高新区对本辖区安置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仍按本区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5倍和2.5倍左右发放,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补助金标准。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区县、高新区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

  三、进一步规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按一定比例数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根据我市2002年以来城镇职工人均工资的变化情况,2006年有偿转移金标准调整为:每少接收安置1人,向政府缴纳有偿转移金10万元。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仍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至8倍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计划安

  置前向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淄博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所收取的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等项开支。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国防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扎实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引导他们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引导他们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在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引导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优良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对退伍回到农村的退役士兵,要鼓励他们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助。对有专长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有关规定从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减免。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深入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

  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篇十一: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P>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劳社部函[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

  《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二、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复员退役军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的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了解掌握在本社区内居住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信访台账,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保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其参保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三、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

  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1.掌握工作底数,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及劳动保障社区平台掌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和基础数据,逐人核实,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为其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当地就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2.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对军队退役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推荐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对生活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

  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根据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实现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合并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从事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1.全面制定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政策措施。各地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时,应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出台缴费年限政策的地方,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2.把军队退役人员作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重点。要继续通过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等措施,探索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参保。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和办法,鼓励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提高具体规定的可行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按照两个“17号文件”的规定,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两个“17号文件”和《通知》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部维稳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中央复员退伍问题工作小组将对一些地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我部也将对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附件: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表(略)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略)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再就业优惠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

  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及时按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帮助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一)军龄是否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规定,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作为今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已满15年是否可以不再缴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篇十二: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P>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二)士官:服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出现役规定的。二、接收情况xx县xx年度接收退出现役士兵64名,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1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63名。三、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四)是烈士子女的士兵。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七)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四、有下列情节的作自主就业安置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2.xx年1月1日以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转业士官。3.在待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

  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一)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精准安置,落实工作岗位,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确保服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工作岗位的落实。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应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驻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做好接收安置任务,实行“阳光安置”,优抚安置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

  (二)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县直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相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县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防止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各级相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本行政区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严

  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不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增收安置。县人社局要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签订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确保退役士兵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三)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x府办发〔2014〕43号)、《中共xx州委办公室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委办字〔2015〕18号)、《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贞党办发〔2015〕16号文件要求,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役。强化退役士兵职业教育,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提升退役士兵受教育水平,增强就业创业竞争力。强化退役士兵创业培训,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强化退役士兵创业扶持,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搭建退

  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役平台,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役。做好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培训,不继提升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训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

篇十三: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P>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0.03.172000.03.1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军官转业安置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发布施行。省长蒋祝平2000年3月17日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安置保障金来源:(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安置保障金用途:(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二)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三)给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四)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工作业务开支。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应归并纳入专户储存,由安置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一)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二)安置工作机构审查,经民政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安置工作机构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填发《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1、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入伍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转业士官按入伍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家补助费。

  3、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4、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户籍手续。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原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跨省和跨市、州落户的,由省安置工作机构办理;跨县落户的,由市、州安置工作机构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也可以移交给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保管,保管费用自理。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应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

  第八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安置部门认定,有关部门批准,按下列规定减免税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招聘的失业、下岗职工合并计算,下同)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的第一年,再安置退役士兵和失业、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营业税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城建、城管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银行优先安排贷款扶持。工商部门简化登记手续,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50%以上的企业,免收登记费。对退役士兵本人在退役后两年之内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部门免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等服务费用。(二)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补助费不予收回。其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三)自愿回乡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一年免收、三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对要求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年龄应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各级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或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应组织退役士兵进行文化补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收集和适时发布用人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的退役士兵就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地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三)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结束——

篇十四: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P>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豫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和安置后未上岗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

  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接收单位不许以任何理由向城镇退役士兵收取上岗费用。

  (二)尽快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位。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开出所有的安置介绍信,落实好接收单位。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对于历年来已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当年没有及时接收或接收后没有安排工作岗位的,要尽快安置上岗;对由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接收单位超计划分配而造成接收单位拒绝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调整落实接收单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现已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无法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含上岗后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如果本人自愿,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2005年自谋职业标准计发。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

  相应待遇。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保证其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国家、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均已制定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下发相应办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二)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辖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省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经济困难的省辖市、县(市、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中央和省财政的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已下拨各地,各省辖市和县(市、区)要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齐。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要建

  立专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三)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省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辖市财政要给予补助。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思想观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招聘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克服困难,下决心解决历年来未安置、未上岗城镇退役士兵遗留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民政部门负责了解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事业单位接收计划,了解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企业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已上岗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经费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加强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辖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政府将于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一月四日

篇十五: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P>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部分政策解读

  答: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包括:阜阳市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2.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原则是什么

  答: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3.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内容是什么

  答: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掌握行业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4.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有哪些

  答:一是政府保障退役士兵就业。省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录退役士兵;鼓励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居两委班子选举。二是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招录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规定税收政策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为止。(皖政〔2012〕105号、皖财税法〔2018〕182号)

  5.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强化创业前期保障。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和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领域,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

  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三是严格执行减税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规定税收政策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为止。(皖政〔2012〕105号、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皖财税法〔2018〕182号)

  6.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升能力是基础。近年来,国家在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方面,出台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但也存在各类政策零散、优惠不足、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方式不灵活等问题。《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6个方面措施:

  一是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二是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三是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时间限制,把现行的退役后一年内可参加一次免费培训,放宽至退役后任意时间段均可参加;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地域限制,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允许跨省异地参加教育培训。四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五是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和研究生考试享受加分照顾;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六是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提出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承训企业和高等院校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确保承训单位的教学水平。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7.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放宽招收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放宽招收条件方面,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

  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在强化就业服务方面,明确退役军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同时要求搞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跟踪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

  8.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有针对性地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为他们创新创业创造条件。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9.《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教育培训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教育培训方面制定了如下新规定:(1)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2)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3)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4)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5)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6)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7)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10.《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就业创业方面制定了如下新规定:(1)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4)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6)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7)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9)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0)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11.退役军人有哪些就业服务活动

  答:每年上半年,全省统一组织“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适时举办“就业起航”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组织“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对话会,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指导,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等。

  12.退役军人有哪些创业扶持政策

  答:针对退役士兵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项目,给予每人100-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退役士兵免费发行电子创业券,提供能力测评、孵化融资、代理服务、导师指导、创业培训等全方位创业服务。

  13.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有哪些补助

  答: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14.小微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是什么

  答:对与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十六: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P>  重点围绕退役军人职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建设以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为主导进行统筹管理整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开放性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以及其他专项培训协同推进均衡发展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3篇可参考

  【篇一】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开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生力军的作用,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多元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

  教育资源,建立健全以专门培训机构为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横向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典型示范培训、市级统筹专项培训、县级特色集中培训的纵向教育培训机制,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互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创业成功人士等,结合实际,在军人退役前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等宏观指导,开展军人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等适应性培训,提供就业创业行业分析、岗位研判、招录招聘解答等微观个性化服务,为军人退役后适应地方工作和生活打下良好基础。针对就业市场和人力需求,驻川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实用性、针对性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提升其综合竞争力。

  (三)扎实开展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范畴,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技能储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新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丰富、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方法科学的培训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制定退役军人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技能水平。依法依规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申领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

  (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增加20分投档。鼓励各有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个人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总分增加20分投档;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且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支持高校完善学分制,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的相关训练、教育项目可纳入高校相关课程学分认定范围;支持高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开展网上教学,鼓励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参加网上学习和考试。

  (六)开展创业培训。依托专业创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省级创业导师培训,开发退役军人创业特色培训教材。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成功率相结合的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创业培训过程监督,按有关规定对培训质量成效好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分级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机制,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模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经相关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并报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支持承训单位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示范创建,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

  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材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

  二、充分发挥各方力量,促进多种渠道就业(八)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

  (九)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其他深度贫困县要结合当地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及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十)支持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可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有关加分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函„20XX‟318号)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招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国防义务,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定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开发退役军人人才资源。把扶持退役军人就业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开发路径,引导退役军人向国家重点工作领域集聚。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择优发展党员、培育村级后备力量,依法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由派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地的市县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按照有关要求,面向退役军人党员进行选聘。研究制定适

  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十三)实施重点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及时纳入再就业重点帮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返还其相应比例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提供创业支持,优化创业环境(十四)加强创业项目引导。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目标,引导退役军人重点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和数字经济产业领域选择创业项目。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双创”活动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赛事,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退役军人创业品牌。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政

  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承接国防教育、安保服务、消防宣传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可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十六)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引导基金。

  四、拓展服务方式,夯实就业创业基础(十八)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部署,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形成

  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精准服务。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士,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二十)建立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作用,为培养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服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托现有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积极建设并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两站三中心”作用,在政策落实、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退役军人优先制度,通过线上线

  下相结合的方式,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专栏,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拓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及时了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推进优质法律援助广覆盖,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宣传部门负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宣传

  工作。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四川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篇二】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人武部: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人才和人力资源优势,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4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围绕退役军人职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建设,以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为主导,进行统筹管理,整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开放性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以及其他专项培训协同推进,均衡发展。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积极对接驻地部队,深入开展介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宣传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等系列“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根据驻蓉部队需求,积极配合开展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提供“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行业分析等咨询服务,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退役后就业创业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按培训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享受培训期生活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筹集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统筹解决。结合退役军人特点和市场需求,探索建立分专业、分层次、分周期细化多种培训菜单,退役军人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菜单。采取校企合作、协同培养的模式,引导行业、企业全过程全要素参与职业院校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范畴,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双主体”的作用,通过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职退役军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

  定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对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终身享受一次,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按我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相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且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市、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依规对属地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每年发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实行承训机构准入机制,承训机构目录中的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分别由市、区(市)县确定。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模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材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毕业或培训合格后,凭相关证书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等证明材料,到安置地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报销教育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

  二、加大就业支持,促进多渠道就业(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

  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支持事业单位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市事业单位时可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有关加分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函„20XX‟318号)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成都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共同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岗位的定向招聘范围。

  (十)鼓励企业招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国防义务,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在退役大学生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吸纳退役军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可享受增

  值税优惠政策,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

  (十一)开发退役军人人才资源。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引导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应急救灾救援、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依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平台,对愿意扎根基层和服务群众的退役军人进行基层工作专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选到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自治组织任职。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由派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地的市县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按照有关要求,面向退役军人党员进行选聘。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十二)实施重点扶持。建立实名制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台账,动态掌握就业状况、就业意愿、服务需求等。对残疾、下岗失业尤其是零就业家庭,及时纳入就业重点帮扶范围,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等,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费的50%,所需资金在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创业扶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十三)开展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开展创业指导师培训,探索建立培训、实训、孵化一体化创业指导服务机制。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大力拓展我市退役军人示范孵化基地,有序推进区(市)县孵化基地的建设。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创业场所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加大创业支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在市域内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筹集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统筹解决。退役残疾军人自主创业就业的,可同时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承接国防教育、安保服务、消防宣传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十六)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可申请额度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组织创业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内给予贴息,所需资金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列支。依法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限额扣减优惠政策。

  (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有条件的,政府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引导基金。

  四、着力服务保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十八)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部署,

  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全市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精准服务。

  (十九)建立创业指导师团队。通过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各界专家学者等人士,选聘专业的创业指导师,组建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师团队。采取举办创业培训班开展集中指导、针对性开展个性化指导的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二十)建立实训基地。各级政府主导建立或社会共建的实训基地,应优先对退役军人开放,视情况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作用,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建立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全力推进“两站两中心”建设,把就业创业基础工作纳入“两站两中心”职能范围,逐步形成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上下贯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体系。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调动

  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专栏,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市、区(市)县两级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加强与专业人力资源网站合作,多渠道、多形式收集岗位信息,并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退役军人推送,实现全社会岗位、求职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共享,提高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匹配效率。拓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及时了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推进优质法律援助广覆盖,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宣传部门负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在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深度挖掘和培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建立本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资源库。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拍摄就业创业典型宣传片、编制就业创业创新风采录等方式,鼓励退役军人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健全表彰激励

  机制,定期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篇三】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切实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我省接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重点依托全省教育资源,按照就业创业需求进行实用培训,提高教育培训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省级注重抓好典型示范培训,市(州)、县(市、区)两级抓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产业特点的培训。(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积极与驻地部队对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主动

  介绍当地发展情况、就业形势及相关政策,为部队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提供帮助。组织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根据部队需求开展“培训进军营”活动,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取得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在高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在成人高考总成绩

  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研究生考试,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鼓励各有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

  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六)规范教育培训管理。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企业岗位需求以及我省培训院校(机构)现状,研究制定吉林省退役军人就业岗位目录,组织编制吉林省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探索“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的途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更新发布。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在招录狙击、排爆、防化、破译

  等特殊工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具备相近技能的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全省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优先录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业渠道。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参照选聘社区党建组织员的方式,选派退役军人到基层服务。切实抓好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鼓励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社区)“两委”选举,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担任党组织带头人。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招聘村(社区)工作人员,把一批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对象。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笔试初始成绩(百分制)加分政策。其中,一般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加5分,荣立三等功的加7分,二等功的加9分,一等功的加11分。多次立功的按立功最高等次加分,其余立功次数不累计加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全省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

  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5%的名额,用于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优先录(聘)用。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上浮上限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ー)强化就业服务。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者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十二)加强后续扶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年老体弱因病不能就业的,帮助其配偶或者子女就业。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十三)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者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优先吸纳退役军人入驻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积极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投资贷款、事务代理、宣传推广、跟踪扶持等优惠服务。

  (十四)加强金融税收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并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国家规定上浮上限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五)鼓励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对返乡下乡创业退役军人在乡(镇)地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带动2人以上就业(不含2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按规定给予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十六)搭建信息平台。筹建吉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管理的全媒体信息平台,利用平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及时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七)建立指导团队。退役军人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

  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十八)建设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发挥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作用,为培养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支撑。依托现有服务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

  (十九)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构建机制顺畅、便捷高效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政府职责,确保退役军人在政策落实、问题咨询、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获得公共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贴近市场的就业创业支持。积极发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主动性,鼓励他们继续在就业创业实践中突破自我、勇于拼搏,互相扶持、团结共进。

  五、有关要求(二十)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单位、落实到岗位、量化到责任人,做到领导重视到位、职责明确到位、力量投入到位、资源保障到位、督促落实到位,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弘扬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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