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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9篇)

时间:2022-12-02 13:3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9篇)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ﻫ‬  大力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是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9篇),供大家参考。

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9篇)

篇一: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ﻫ‬

  大力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是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需要,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需要。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吴爱英部长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应用水平,为推进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省厅、市局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将其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为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与技术支持。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研究出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ﻫ‬一、全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进展与成效‫ﻫ‬1、组织管理工作不断加强。2008年我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信息化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具体承担相关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职责.今年成立了局信息中心,明确了专人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2009年我局出台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制定了电子公文流转和存档制度,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管理制度,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局域网使用管理制度,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制度,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等,为信息化建设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2、硬件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自2008年开始,我局按照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购置更新办公电脑,

  保证局机关每人一台。同时,添置了配套使用的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机、专线电话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形成了与省市司法行政专网、区政府机关协同办公网、互联网的联通与使用的格局.同时为各司法所配齐办公电脑、打印机、数码照像机、数码摄像机等办公设备,为其省司法行政专网线的铺设与电信部门签订长期使用合同并支付网络月租费用,为信息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ﻫ‬3、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稳步提高.2006年,区政府在全区机关各部门开通使用机关协同办公系统,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区级机关各部门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开展公文交换、信息报送、督查督办、建议提案、项目管理、目标管理、档案管理、电子邮件、数据资源查询等工作,初步实现了公文流转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2009年,市局OA系统在我局开通运行,极大提高了我局与市局两级公文传递和处理的速度。今年3月,直达各科室、司法所和公证处的省司法行政专网开通运行,使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得到整体提高。4‫、ﻫ‬政务公开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范。2007年,我局出台了《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和工作范围,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我局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规划计划、工作动态、应急管理、下属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及相关的办事指南等信息,通过区政府网站司法局网页实施政务公开,对符合公开规定的信息,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信息、重点信息进行即时更新。通过网站网页设立公示公告、投诉监督、意见箱栏,接受社会群众监督。2009年,建立了拥有独立域名的建邺区司法局网站和司法所网页,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宣传我区司法行政工作成就,为社会各界了解司法行政工作开辟了新窗口。网站建立至今,网站首页的访问点击数超过8万余人次。

  5、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涵盖面不断扩展。2006年以来,我局先

  后建成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社会矛盾纠纷管理信息系统、公证业务系统、公证管理信息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系统、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系统、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法治电子档案系统、干部电子廉政档案系统、权力阳光电子政务系统等,覆盖了司法行政主要业务工作,信息化应用已成为日常工作的基本手段。

  6、司法行政履职能力得到提升。信息化提升了司法行政履职服务能力,如通过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工作人员时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及活动范围,实现对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管,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公证业务系统、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权力阳光电子政务系统、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系统,可在网上办理和管理各项具体业务,使业务管理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通过社会矛盾纠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情况,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ﻫ‬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认识不够到位。仍有部分干部职工没有看到信息化建设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认为信息化建设额外增加了工作负担,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有的认识片面,认为信息化就是办公自动化。有的思想上因循守旧,仍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信息化实际应用水平低。司法所人员在当前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仍把主要精力放在局下达的硬性任务上,在信息化建设上缺少积极主动的精神。

  2、应用能力不够高。经过近几年公务员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和专职人员应用系统操作培训,队伍的信息化应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部分人员的操作能力仅仅停留在会打字、能上网的初级水平上,对应用系统不能熟练应用。目前懂得系统维护、能够应急

  处理、精通网络管理的人才不多,工作中遇到计算机故障或系统网络问题时,自身往往难以解决,只能求助于专业人员.

  3、应用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化的生命在于应用,但由于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按照保密工作要求,有的信息系统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业务工作数据信息只能是向上级主管部门单向上报,本级机关科室之间业务数据不能完全共享,局领导不能实时掌握工作动态,领导工作缺乏完整有效的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4、网站受众面不够广.我局门户网站栏目包括“信息公开"、“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基层工作"、“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法律法规”、“办事指南”、“下载服务”、“投诉监督”等,网站储备的空间未能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存在网站栏目不多、信息资源不足、服务领域不宽等问题,造成社会公众对网站的认知度低,对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缺乏了解.由于网站缺少对社会公众的互动与服务,使网站的宣传效果也受到限制.

  5、网页信息更新不及时。主要是有的司法所人员思想上重视不够,平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信息化应用上,造成了司法所网页信息发布不及时,更新不经常,存在动态信息较少、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少数司法所人员工作缺乏主动性,当计算机或网络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而是放之任之,致使网页信息长时间停滞。‫ﻫ‬6、应用系统集约化程度低。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针对自身业务分别开发了各自的应用系统,如社会矛盾信息管理系统、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权力阳光运行系统、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司法行政专网等,有的专网布线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需配备专用电脑,造成

  利用率低下。每个司法所要承担多项工作,如仅靠一台电脑应用多个系统,则造成系统运行缓慢。各应用系统分别租用网通、联通、电信等多家公司专线,每月需分别支付线路租用费,加重了行政成本。

  7、统一协调管理难度大。由于局机关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分属上级不同的部门管理,且对各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工作内容、考核要求都不尽相同,存在各自为网、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这给系统的实施、利用、维护、培训、考核带来管理上的难度。‫ﻫ‬三、解决信息化建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ﻫ‬

  1、建立司法行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建议省厅、市局开展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调研,从已建成应用的各信息管理系统中抽取相关数据,建立司法行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各级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会矛盾调解等主要业务工作的全方位综合管理,实现对司法行政系统资源的统一整合和综合利用,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机关科学管理和正确决策提供即时准确的数据资料。2‫、ﻫ‬开展司法所综合运用系统研发。建议将司法所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统一整合,使司法所矛盾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信息应用系统集约化,从而压缩系统占用空间,提升系统运行速度,方便实际运用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应用系统集约化达到网络一条线路接入,所有系统共享,减少资源占用,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将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的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数据查询、数据报表纳入信息化范畴,通过司法所日常工作记录输入自动生成,减轻司法所统计上报工作负担.通过司法所数据信息实时上传,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优化门户网站和司法所网页建设。加快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建设,丰富网站栏目,通过增设“法治新闻”、“域外司法”、“典型案

  例”、“案件追踪”、“法制视窗”、“人物风采"等栏目,拓宽对外宣传平台。通过增设“在线咨询"、“网上论坛”栏目,建立与社会公众互动与服务的平台。要进一步完善网站网页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及栏目内容管理责任制,实行业务主管科室归口管理。要加强对司法所网页建设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对司法所目标考评的一项内容。

  4、增强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宣传,使全系统人员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是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的便捷途径,是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加强内外部监督的有效手段。要将信息化应用水平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以此激励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主动应用信息技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信息化管理与应用各项制度,以制度规范应用,以制度促进应用,切实推进信息化应用工作.‫ﻫ‬5、加大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使用管理以及培训考核的制度办法,使信息化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制定分级分类培训计划,针对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人员、专职工作者开展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应知应会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采取送出去的办法,开展对网络管理维护人员的专业培训,培养专家型网络管理维护人才,带动全系统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的提高。要将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考核纳入年终评优考核,促进系统内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

篇二: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

  20年中心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巡视员“带好班子、管好队伍、工作不落伍、提速创佳绩”的要求,在一年的时间内,临时班子临时而不“临事”,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敬业务实,着力发现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质量时限、服务群众、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按照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和20年完成150万总量的工作计划,全年围绕中心工作,加大质量监督,精心部署安排,科学合理计划,提高工作效率,扎实有序地完成了中心工作。(一)完成了政治理论学习及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全年除了完成好年初制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外,还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三严三实”、党建相关工作。在政治教育学习中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对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系列重要讲话、部“八项规定”、甘肃省委“双十条”等精神进行了学习和领会。通过教育学习树立了党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服务

  今年我们对临时班子做了分工,分工后,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交换意见,重点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表格的形式制定推进计划。20年3月6日,向上级领导上报了《关于解决制约整体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厅领导、、做了重要批示。相关领导机关迅速帮助我们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极大的鼓舞和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我们因势利导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转变职工“要我干”与“我要干”的观念。长期以来,我们在制作周期上总是以各种客观理由能长则长,一场“以有为争有位”、“不用扬鞭自奋蹄”的重树形象教育活动收到实效,干部职工思想认识得以转变。制作时限提速成为思考的热点,工作主动性空前提高。我们依靠干部职工主动查找存在的问题,优化工作流程,将二十个工作日的制作生产流程缩短为10个工作日,邮政快递全面推开,群众投诉为零。基层单位为制作时限的缩短而叫好,为“缩短工作时限,落实便民措施”奠定了基础。

  (二)、解决人心偏散,管理偏软的问题。我们凝聚班子成员向心力,通过压担子,分任务等方式,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将以往规章制度捞干拣实,列出干条让职工明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工作怎么做。制定了《临时工管理办法》、《加班费发放细则》和《公务接待标准暂行规定》。经请示后,加班费向繁重岗位倾斜,调动一线职工积极性。临时工工资达到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到了有章可循。车辆集中管理,财务严格规范,生产环境力求干净整洁,关心职工细致入微。今年中心坚持每周一的例会制度,全方位地对每天、每人、每件事进行清理、控制,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三)、改变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的现状。只有正视问题才能知耻而后勇。我们的设备、工艺还停留在制作的初期水平,整体周期落在全国末位,部分工序还在手工操作。加快实现现代化“流水”生产线改造迫在眉睫。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目前自动化预定位机床已投入使用。另外手工运作的工作流程经过内研外调,合作开发的程序软件已确定初稿,正在由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设计。为降低照片质量不合格率,减少错误信息回馈,缩短制证时限,我们还新定购了六台新设

  备,招标工作已经结束,深圳所正在加紧生产。新设备的投入使用大大缩短了流程时限,解决了群众2-3个月才能拿到证件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是窗口单位,肩负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职能。一年来,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面貌有较大的变化,但离上级党委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扎实,有重生产轻学习的倾向。党员干部的学习做了一些功课,但全体职工的学习有重技术重实干轻理论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二)、规范化建设上还有差距。受现有条件限制,还没有完全实现环境设置合理化,办事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三)、科学合理弹性工作制度有待探索。由于工作量时多时少,按部就班满足不了量多时缩短制做周期的需求,制作时限会受到影响。必须进一步探索针对制证量多寡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时间。量大时,适当延迟下班或减少午休时间,保证制作时限处在相对稳定的状态。(四)、服务用语、行为举止的规范急需加强。虽然我们制定了相关服务用语,行为举止规定。仍存在挂在墙上,落实不到行动上的问题。要教育职工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确保语气平和、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文明。四、今后打算2021年是中心攻坚克难的一年,也处于十年高峰的一年。便民服务,为民着想,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制作,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我们将在上级党委的关心期待下,力争年内完成现代化“流水”生产线的规划设计,改造施工和设备安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提速运行,实现周期从现在的半个月,向一个星期的目标迈进,用最短的时间步入全国行业的前列。

篇三: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第一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

  力量。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

  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

  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

  调能力。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

  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

  积极性。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

  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

  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

  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

  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第二篇: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王必德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

  台,在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的要求,建设一

  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和年龄结构、专业及学历构成都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的152个镇乡、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据2020年6月统计,我市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总数654人,平均每所4.3人。但明确落实司法行政专门编制并依法按照专编要求实施管理的仅有113人,仅占全市总数的17.3%;地方行政编制人员210人,占32.1%;其他编制人员331人,占50.6%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6人,占总数的62.1%。

  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整体评估形势不容乐观,存在机构管理不顺,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一是机构管理不顺。司法所建设没有达到司法部提出的“机构

  独立、编制单列”的要求,目前实行与综治办、信访办“三位一体”联合办公的模式。有的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一直得不到明确,相应待遇和工作条件无法落实。同时,有的县(市)区司法所没有认真落实以司法局为主的“双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员调动、轮岗频繁、领导和业务开展不能有效衔接,司法所长专职不能专业,牵扯在各种繁杂的分工、挂钩等工作中,影响司法行政职能行使和业务开展。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没有完全落实,队伍不稳定。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标准,司法所应有三名以上专职在编人员,而实际状况是,我市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51个,平均每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只有1.6个。全市152家基层司法所,立户列编仅60家,其中三人以上所仅21家,仅占全市总数的13.7%。由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军心不稳、变动过频。除去现在已经落实管理的113名司法行政专门编制人员外,我市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仍有138名空编,如果“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反常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常不利于这支特别需要专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更是直接影响到司法行

  政机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影响基层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创建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所现有人员中多数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开展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难以适应我市承担着对基层48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8500余名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全市近5100余名归正人员帮教安置的具体操作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以及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的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要求越来越高。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对策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领导。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把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

  难,努力改善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为基层司法所充分发

  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人才支持。

  2、严格规定,切实落实基层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甬党办

  [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核查和落实已经下达用以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目前编制没有明确或被其他占用的,全市大约有105名,要明确下达到各镇乡、街道,落实到人,理顺管理关系。编制部门去年下拔及今后下拔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精简的编制、律师公证机构脱钩后腾出的编制、镇乡(街道)撤并后调整出来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要集中用于补充基层司法所,明确下达到各镇乡(街道),达到专编专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把司法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落到实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3、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司法所的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司法所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人员保证才能真

  正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问题。要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要将岗位职责与学习培训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工作的创造性,增强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责任心,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三篇:中心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基本情况台州市共有14个省级中心镇,其中两个中心镇(珠港镇和海游镇)为县城所在地。近年来,台州市各中心镇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互动,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狠抓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特色支柱产业,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心镇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心镇以框架建设为重点,城镇规模刚

  性扩张,12个中心镇(不包括珠港、海游)建成区面积达到13中心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3.11平方公里,人口达到55.3万人,城镇化水平达42.9%。

  ——产业特色逐步形成。各地依托当地的产业基础和资源特色,坚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着力特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如院桥镇以五金机械及摩托、木制工艺品、塑料制品和文化纸业制品为主的四大支柱为特色产业;金清镇以高科技工业和高科技农业为主要支柱产业,工业经济已形成以电子照明、轻纺针织、机电产品、建筑建材、工程塑料为龙头的工业体系;杜桥镇先后建成眼镜、机械、医化、工艺品等五大工业集聚区;横溪镇采取农业与工业齐肩并进,全镇建有杨梅、柑桔、提子、高山蔬菜等5个合作社,这些产业经济已经成为推进中心镇建设的主动力。

  ——规划编制有序开展。全市12个省级中心镇都已完成第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中心镇详规覆盖率达70.2%,其中有4个中心镇详规覆盖率达85%;镇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率完成100%。

  ——城镇的生活服务能力得到加强。近几年,各中心镇在建设城镇时,都特别注重街道住宅、交通网络、供排水、供电、绿化、市场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丰富了群众生活,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城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各中心镇都设有城建管理办

  公室,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建有城建(管)队伍和环卫保洁队伍,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城镇面貌明显改善。

  二、存在问题(一)部分中心镇规模偏小,难以发挥集聚和辐射效应目前台州的12个中心镇,泽国、大溪、杜桥3个中心镇镇域人口超过20万,金清镇镇域人口超过10万,而建成区人口超过10万的(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只有泽国、大溪2个中心镇,城区人口不足5万的有9个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的只有泽国、健跳2个中心镇,不足5万平方公里的有4个中心镇。由于规模偏小,一定程度上影响集聚和辐射作用,导致中心镇发展速度不快。(二)规划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建设跟着“感觉”走从调研情况来看,全市12个省级中心镇虽都已编制了第一轮总体规划,但由于有的地方领导规划意识淡薄,加之经济快速发展,总体规划没有得到及时调整修编,从而导致城镇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的混乱,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三)城镇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和配套功能不全。由于大部中心镇没有走出一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筹措建设资金的道路,又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缺乏融资能力和融资主体,镇一级运作经费不足,难以投入足够的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特别是供水、污水、垃圾三大设施建设

  已成为各中心镇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各中心镇都有水厂,但供水能力有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准备动工建设的也只有泽国、大溪、杜桥、白水洋等4个镇;12个中心镇共建有镇级垃圾中转站14个(横溪、白塔2镇目前还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心镇基础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全,不利于中心镇的发展壮大。

  (四)行政管理体制不顺,人员及编制不足,执法工作难以开展

  随着中心镇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中心镇的规模和功能具备了小城市的性质,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现行的管理体制明显不顺,作为一级政府,其功能是不完备的,缺乏应有的城镇管理、协调和执法权限,跟一般建制镇没有区别,没有一套协调高效的运作机制。目前,院桥、杜桥2个中心镇设立了规划分局,泽国、大溪、松门、平桥、健跳、横溪、白塔等7个中心镇设立了规划管理所(站),这些分局(所、站)目前在岗管理人员2-6人不等,只能负责县级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规划管理审批,如“一书两证”、“一书一证”办理。虽然每个中心镇都设有城管监察中队,但监察中队未经编委核定编制,城管监察人员均为镇政府临时聘用人员,人员素质不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加上缺乏应有的城镇管理权限和执法权,各中队只能负责日常监管、劝阻。遇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章建筑拆除、车辆乱停放等具体执法问题只能救助于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执法,使中心镇的管理效率低下,造成能管理到位的没有管理权,有管理权的管理难到位,不适应新形势下中心镇的管理要求。

  (五)建筑缺乏特色,城镇自身魅力得不到展示

  有的中心镇只是就城镇抓城镇,就建设抓建设,缺乏对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建筑元素、人文环境等问题的研究,其长期建设结果必然导致“城镇一样化”,自身的特色和魅力逐渐被湮没,失去灵魂,难以发展。

  (六)政策支持不力,中心镇建设“底气”不足中心镇建设方面,台州各级政府曾有过扶持政策,但基本没有落实,中心镇实际上与一般镇没什么两样,目前建设和发展上优于一般镇,主要是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在起作用,靠内源型、自发型增长,外力拉动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对中心镇的更快发展形成制约。投入的不足、支持的不力,某种程度上淡化了中心镇的概念,削弱了中心镇发展的信心,有的甚至对建设中心镇产生了动摇。三、建议(一)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指导地位1、抓好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随着中心镇的建设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对与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不协调或与中心镇规模和职能不相称的、不适应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规则,需要组织调整修编。中心镇是承接城市与农村的枢纽,处于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的战略地位,一方面接受大中城市的辐射和扩散,依托城市获得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的集聚功能,带动一般小城镇、乡村等周边农村地区的发展。因此,总体规划修编必须按照建设小城市和特色镇的目标定位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着眼于整个镇域范围甚至周边更大区域,研究城镇的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明确强制性内容,努力提高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超前性,突出中心镇在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地位,高起点、高标准地规划中心镇的发。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的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中心镇的“软肋”。在总体规划修编完善的基础上,中心镇要突出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各功能区的详细规划以及交通、供排水、供电、环保、垃圾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专业规划。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镇区五年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中心镇规划区内的重要区块如旧城改造、产业园区等都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提高详细规划覆盖率10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对城镇重要地段、重要节点要做好城市设计,做到细微处见精致,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

  容量和风貌特色,提升建设品位和档次。3.重视中心镇的建筑风貌研究。在编制规划时要特别注意对

  建筑风貌的研究和人文习惯、当地建筑元素的提取等,确定好建筑形式和建筑色彩,真正体现特色之特。

  (二)加快中心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绿化水平,改善中心镇生产、生活环境

  要做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与建设安排,要从更大的区域对垃圾和污水处理作出规划,统筹考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避免镇、村各自为政,分散处理,不但达不到减少污染的目的,反而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做好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规定,近期重点建设好污水截流管网,新建道路必须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中心镇应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中心镇建设中,还要特别注意严格按照规划留足绿化用地,绿化建设要和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三)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化建设和谐发展城镇的管理水平体现着城镇文明程度。规范、高效的管理是确保规划有序实施、建设有序推进、功能全面提升的关键。根据目前台州各中心镇的管理现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一要加强环卫管理。建立健全中心镇环卫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同时按照环卫一体化要求,全面建立城镇辖区内村级环卫投入、清扫、保洁机制,推进环卫向农村延伸,

  从根本上解决镇、村环境问题。二要积极以创建活动为有效载体,三要完善城镇管理体制,使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轨道。

  (四)注重城镇特色,提升中心镇的档次和品位一要深入研究当地的历史、文化、产业及区位、环境等特点,努力编制有特色的规划,为建设特色中心镇奠定基础。二要以人为本,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四个突出。即突出“山、水、林”文章,使自然景观和建筑景观相协调,构筑起伏有致,环抱自然的城镇形态和空间景观;突出做好生态文章,使有机景观和无机景观相融合,通过形式多样的绿化建设,不断改善城镇生态系统,努力创造和谐宜人的城镇环境;突出做好人文文章,使历史景观和现代景观相协调。建筑形式的多样性是人类智慧和文化的结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当地自然条件的适应性,要把这种适应性建筑结合运用到现代建筑上来,以形成具有当地独特风格的建筑景观;突出做好标志性建筑文章,使重要地段、重点空间的艺术性建筑和一般的实用性建筑相结合。(五)做大做强产业支柱,增强中心镇发展后劲当前,台州大多数中心镇基础扎实,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产业。比如平桥的工业过滤布产业,横溪的工艺品产业,大溪的水泵行业,楚门的阀门行业等等。因此,这些产业基础较扎实的中心镇要进一步推进优势产业集群升级,培育创新产业集群;从依托传统技术的低附加值生产向依托现代技术的高附加值生产转

  变;从横向平面竞争向纵向分工协作转变,强化创新推动力;而少数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心镇也要把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摆到突出位置,从本镇的区位、资源、经济基础等实际出发,挖掘自身的比较优势,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拥有充足发展空间的优势,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村镇二三产业向中心镇集中,尽早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提高自我集聚、自我积累、自我强化的能力。

  (六)制定和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中心镇健康发展土地是推进中心镇建设的重要资源,也是制约中心镇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方面要从保护耕地出发,制定农村非农用地规划,尽量少用耕地,对中心镇发展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从动态平衡出发,给予优先保证。支持和鼓励中心镇通过改造旧城,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等,做好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对大型的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从快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进入中心镇后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的途径和管理方法。允许城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出让、转让等方式参与中心镇的开发。(七)改革中心镇管理体制,适当扩大城镇管理权限一要真正赋予中心镇政府相当于县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对中心镇实行计划单列,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工商、环保、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可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行使,其他县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能也要逐步

  采取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中心镇政府行使。对于可能涉及到的部门间利益,应站在搞好中心镇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协调、配合、支持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二要健全机制。建立一个精简高效、条块协调的中心镇行政管

  理体制。在中心镇设立公安、工商、土管、建设等分局,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可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行政综合执法能力的城镇管理专门机构,中心镇镇域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市容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这一机构行使。此外,为提升管理力度,中心镇本级机构设置、干部职级配备,可适当高配。

  (八)转变思路,拓宽中心镇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针对中心镇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变中心镇现行的财政资金收支报账机制,赋予完整的一级财政管理职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决算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县级与镇级分税制或超基数返还机制,中心镇的财政收入实行核定收支基数,超基数部分90%以上留在中心镇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应全部返还给中心镇,城镇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以外,留县部分的也应返还给中心镇财政,其他因政策性因素增加的支出仍按县里有关政策统一办理。通过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增强中心镇的自我发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中心镇建设

  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靠镇级财政杯水车薪,关键是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以发展、改革、创新的理念,把中心镇及中心镇资本作为动态的可变的资产来经营,实现城镇资产的滚动增值和对建设的持续投入。要结合实际情况,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面向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筹措建设资金,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坚持非禁即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力度,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市政管理公司,承包以中心镇为中心、覆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运输、化养护等任务,实现“以城镇养城镇、以城镇建城镇”的中心镇建设良性循环。三是建立城镇建设融资平台。借鉴泽国中心镇经验(泽国镇已成立温岭市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条件的中心镇可成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政策允许下,政府应鼓励、支持这些中心镇通过这些公司进行融资,筹措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发展,加快中心镇建设。

  四、结语中心镇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宏伟的工程,正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努力建设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经济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活富裕、辐射能力强、带动效应好、集

  聚集约水平高的小城市。第四篇: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与对策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与对策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

  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司法所建设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需要。

  虽然,司法所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生力量,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先天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如何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关系到司法所的未来走向,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兴衰。通过工作实践和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我们对加强司法所建设有了更为直观而深刻的认识,有了更加丰富而内在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

  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项职1

  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只要把司法所建设好,各项职能发挥好,就能把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夯实打牢,就能把街道政府承担的司法行政职能综合、配套、强化起来。因此,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层、打基础的关键环节,是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根基所在、重点所在、希望所在。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合理统筹加强司法所建设我们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抓上手,抓到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变过去“等、靠、要”的思想观念,

  主动出击,抢抓机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一)要加大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普遍认识到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人们对司法行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纠正那种认为司法所干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司法所工作不创造经济效益可有可无,司法助理员工作人人可干等错误认识,切实利用好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完成建设任务。

  (二)以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司

  法部文件要求,落实经费来源的“四个一点”,即: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争取一点;国家西部建设国债资金争取一点;当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解决一点;司法所争取有关部门(法律服务所、有关企业、捐资赞助)自筹一点。寻求多方帮助,尽最大努力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所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和物质保障,是当前司法所建设的重点所在。在司法所建设上,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体现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安排合理布局,即

  在建设的步骤上,按照“巩固、发展、扶持”的思路,对基础设施基本达到建设要求的司法所,要在巩固提高后进行产权的置换;对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建设要求的,要促其完善后进行产权置换;对目前困难较大的司法所,要通过重点扶持,改善条件,以利于司法所的建设。同时,加大对重点街道司法所建设的投入,以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确保基层司法所工作稳步发展,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以有为争有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确保司法所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司法所建设是福祉工程,我们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全身心地投入建设当中。“不积趾步,难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搞好司法所建设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把基础工作一定要做细、做实、做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努力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五篇: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

  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1-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套资金为68000—82020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9.8万—11.2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20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

  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第一层为商业门面。第二层以上才为住宅或办公用房,因建设规范化司法所在办公用房上要求设有所长室、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会议室等,仅仅一层楼的办公用房是满足不了基层司法所工作需要的。

  三、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的维修问题。国家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并且据笔者所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第一要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责,必须先完善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服务于群众。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基层经济基础薄弱,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政府扶持补助力度仍显不足;二是乡镇政府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过少。当前,我们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破除思想禁锢,以新的发展理念来推进和完善基层基础设施,勇于破难攻坚,勇于改革创新,以服务民生为目的,全面树立司法行政新的形象。

  要解决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配套资金总额

  国家应随着当前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上涨,逐步提高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

  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

  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

  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篇四: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水磨沟区司法行政工作进展的瓶颈

  问题、产生原因、对策及2012年工作思路

  一、瓶颈问题及产生原因:一、各项工作不够统筹协调进展。人民调解、刑释解教工作没能引发各级各部门的足够重视,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尤其是司法调解衔接不够紧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二、编制不足,人少事多的问题突出。司法局工作人员少、普遍存在身兼数职,面对基层各项繁重的工作任务,眼下社区矫正工作方才铺开,人手可谓捉襟见肘。3、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认定难、监控难、管理难现象。目前,全疆各级法院对所判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司法手续没有和司法行政机关有效衔接,造成司法局对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认定难,摸底底数不清。辖区普遍存在社区矫正人员“人户分离”现象严峻,成为矫正工作瓶颈。当前对于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要求他们每周通过电话汇报的方式掌握信息,但是这部份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刻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份人即便保证每周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请假和会客制度根本无从落实。这种现象,使社区矫正工作无法真正管理到位,致使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控难、管理难现象。

  二、对策:一、做好“三个调解”的对接。与诉讼调解对接,包括“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未经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在立案前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当事人志愿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能够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也能够直接起诉;“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能够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司法所)进行调解;对于法院进行诉讼调解的案件,在征适当事人同意后,法院能够邀请人民调解工作室派员协助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踊跃探索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和劳动仲裁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做好两个结合:与综治办、信访办结合,成立完善多种调解手腕彼此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和法律、经济、行政等手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加速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明确职责。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政法系统四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要从法律的层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给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端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能够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腕,以保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第二,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

  第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对象明确具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3、抓好安置帮教工作,避免从头违法犯法。抓好安置帮教对象的信息化管理,增强与司法局、公安、检察院、信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全面及时掌握回归人员信息,做好一人一档的信息化管理,增强两头接管,指导司法所、社区(村)专责人员做好衔接及日常帮教工作,做好重点人员的跟踪帮教;增强与劳动、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对回归人员的就业介绍和培训。

  4、围绕区委、政府中心工作来谋划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争取区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社会稳固和谐,经济进展,司法行政工作只有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困,才有立足之地,才能突显职能作用,博得党和群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才能进一步进展壮大,解决人手、经费不足、机制体制问题。

  三、2012年工作思路(一)认真执行“六五”普法计划,扎实开展好“法律六进”活动,抓好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律宣传载体建设。(二)增强各类民间纠纷的排查化解,加大社会重点难点问题的调处力度,创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式方式,提高调处率和成功率,确保矛盾纠纷调处率98%以上,成功率95%以上。(三)围绕保民生,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健全网络,增强法律援助站建设;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使法律援助“申请不

  出街道,咨询不落发门”成为可能;踊跃拓展法律援助案源,探索成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四)突出重点,抓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按照中央、自治区、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会议精神,重点抓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健全及成立好与公、检、法三家日常衔接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运作畅通、工作有序、职责明确、办法到位,确保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坚持以人大工作审议意见为指导,对司法行政干警、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长抓不懈,切实提升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水磨沟区司法局2011年11月23日

篇五: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现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全而考察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应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而进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和运行皆应依据相应原则。目前,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仍存在制度化水平低、信息共享内容单调和形式单一、部分互动形式有待明确、未能实现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个案协调深度与广度不足并缺乏规制等问题。因此,为落实全而依法治国的战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应当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的形式与内容、明确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与联合调研机制、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完善个案互动协调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行政诉讼担负着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左等重要职责。建立完善行政诉讼领域中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又一实践创新。

  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概述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般意义上,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通过信息交流,相互影响的行为过程,但由于语境、考察角度的不同,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含义运用上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之别。或者说,完整意义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是在三个层而进行的,我们需要分别考察。

  1.宏观视角

  在宏观层而,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对不合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以国家司法权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运行。就此意义而言,在英美法系中普颯存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普通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制度,以及在大陆法系中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是宏观层而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讲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动者应是司法一方,而非行政一方,否则就变成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而且良性互动不等于单纯业务的联系,二者的良性互动必须对两个领域都具有促进作用,而仅仅服务于一方领域的互动不能称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因此,英美法系中的公诉制度或者我国的公安侦查制度都不能被视为是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首先,在上述两个制度中,虽然在形式上都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打交道,但无论是在美国作为行政机关的检察院,还是在我国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公安机关,苴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都服务于最终的刑事审判,不具有任何的行政目的,因而不应属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范畴。

  对于宏观层而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而言,其基础条件是国家权力通过制度安排分化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两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在我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封建社会时期,并没有二者存在的上壤,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后,我国建立了专门的、完全与行政权脫钩的司法机关,司法与

  行政宏观层面的互动才成为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基础条件则是由1982年宪法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权独立予以规立。除了两权的分立以外,宏观层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还需要国家层而对两权的互动进行制度规泄。就此而言,1989年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标志着我国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宏观层面正式得以建立。

  2.中观视角

  在中观层而,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特沱功能目标而进行的沟通交流机制。根拯我国实践,中观互动的特定功能目标主要包括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同时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等三项功能。根据功能主义理论的逻辑,制度功能实现是制度的根本目的,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必须符合它的功能预设。中观层而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为实现苴主要功能目标,设计了一系列具体途径和做法。接下来将进一步阐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要功能,并把实现该功能各种具体制度设计予以简要介绍。

  第一,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

  妥善解决纠纷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重要任务。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充分发挥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长处,双管齐下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促进官民和谐。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是专项咨询。专项咨询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沟通渠道。承办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日常审判或执法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即时性的相互沟通,此种互动形式的特点在于直接、有针对性、比较便捷。

  第二,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在各自领域内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形成相当数量的经过实践锤炼的规范性做法,这些内容对于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准确认识和处理行政争议,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包括信息通报、司法建议、座谈研讨、联合调研。信息通报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互动沟通渠道。就目前而言,信息通报主要涉及行政领域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和活动等情况。司法建议是十分重要的互动沟通方式,也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左的一种审判活动。行政类司法建议在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时还能进一步带动其他形式互动交流的开展。座谈研讨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沟通交流渠道。座谈研讨的优点是互动沟通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也比较有针对性,双方沟通也可以比较深入°座谈研讨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效的一种互动沟通模式。此类研讨与座谈都取得良好的反响。联合调研也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一种有益途径。法院与行政机关就实际工作中共同关切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形成更为宽广的视角,调动更大范I羽的资源,使调研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调研成果的转化水平,但目前此种形式的互动还相对较少。

  第三,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

  作为两个密切关联的领域,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给审判和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更加广阔

篇六: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刑罚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法律服务、普法和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重要职能。司法行政工作恢复30多年来,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同心同德,励精图治,努力开拓,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实现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司法行政事业的不断发展,也存在着一些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就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因素及对策,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1、司法行政机关实权小,工作难开展。司法局虽然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相对其它部门来讲,毕竟实权小,在一些人的眼里,以为司法局只是管律师和普法宣传,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即使在政法部门,也是懈在第四位“小弟弟”,难怪有人一讲政法队伍,只讲公、检、法,不讲司。从司法行政的职能来看,服务性的工作多,行政执法职能少,平时也无人把我们称之为“司法干警”,因此办事求人多,被人求少,导致一些工作难开展。2、法制宣传教育对象多,普法教育组织难。。跟踪帮教更是一句废话。4、律师工作不规范,律师管理教育难。律师的体制改革后,律师所成为合伙所和合作所、律师成为纳税的个体户。目前律师所的体制和律师执行的特点也给律师的管理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是《律师法》对律师的管理存在缺欠。只规定了律师执业的条件、业务、权利和义务,律师所的设置要求及应承的法律责任,但如何对律师实施管理,比如组织关系——公律科,也只是负责每年的注册,有投诉后的查处。二是律师所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内部管理松懈。《律师法》对律师所的开设标准低,只要人个合伙人,有名称,住所,10万资金就可以申请办所,由于标准低,造成律师所数量众多,但规模甚小,有的律师所开办后,就自行“招兵买马”,造成律师业务杂而不精。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律师甚少,加之内部管理松懈,缺乏长远发展目标,短期行为突出,律师之间各自为战,各办各的案,缺乏凝聚力,时间一长,就另找门户,给律师的管理也带来诸多困难。三是由于《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也造成一些律师在社会上四处游荡,寻找案源,私自招揽诉讼业务,有的为了谋取私利,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甚至向当事人拍胸脯,定打赢官司。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也损坏了律师的声誉和形象。5、少数党委、政府欠重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难。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这些职能的有效发挥,与司法所的规范建设是密不可分的。但是这些年来,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落实起来的确难度较大。一是少数基层党委,政府重视不够,认为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职能软,工作散的工作,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不够。二是硬件建设明显滞后。这些年来,公安派出所、国税、地税、国土所都相继建起了规模不等的办公楼,装饰也十分漂亮,而基层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仍无明显改善,多数是不足百来米的的房子,有的还要自己租房办公,这明显就低一等。三是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关系不顺畅。由于司法所的双重“身份”,既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关,又是基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因而一直受到司法局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而就实际情况来看,司法局对司法所仅是一些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能直接参与管理和领导,对于司法所的人员任命、配置、办公场所、经费等也都是由基层党委、政府直接决定。虽然司法局与基层党委、政府管理在名义上无次之分,但受制于人、财、物基层的管理更直接,更说不更,司法局的管理作用则显得相对削弱。这也是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

  建设难以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落实的主要原因。二、几点建议1、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和领导。一是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在把司法行政工作真正摆到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在编制、人事等方面予以倾斜和保障,加大资金的收入。二是上级司法行政领导和机关要重视。这里所指的是要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现在有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检查司法行政工作,大多是列监狱和劳教所,中国出版社会出版的《中国司法行政大典一书》中的挂图,有30幅是领导视查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没有一幅是视查司法所的。在一些领导的讲话中,讲监狱、劳教所工作多,讲基层工作少,这就充分给人们造成“司法行政就是中有监狱、劳教”的误角。而没有监狱、劳教的县市司法局,自然也就不能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三是要加大司法行政宣传的力度。在的媒体几乎都是宣传公安机关如何侦破大要案,检查机关查出多少个贪官,法院如何秉公执法,召开严打和维稳及综合治理表彰大会,受表彰的几乎都是公、检、法人员,而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职工甚少。司法行政工作只能靠自我宣传,自我表扬。因此要加大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为司法行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2、要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自身建设。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虽有诸多因素,但与司法行政队伍基本素质不高也有直接的原因,因此,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始终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加强队伍建设,首先是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司法行政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增强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

篇七: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现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全面考察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应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进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和运行皆应依据相应原则。目前,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仍存在制度化水平低、信息共享内容单调和形式单一、部分互动形式有待明确、未能实现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个案协调深度与广度不足并缺乏规制等问题。因此,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应当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的形式与内容、明确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与联合调研机制、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完善个案互动协调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行政诉讼担负着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要职责。建立完善行政诉讼领域中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又一实践创新。

  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概述(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基本内涵一般意义上,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通过信息交流,相互影响的行为过程,但由于语境、考察角度的不同,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含义运用上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之别。或者说,完整意义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是在三个层面进行的,我们需要分别考察。1.宏观视角在宏观层面,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对不合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以国家司法权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运行。就此意义而言,在英美法系中普遍存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普通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制度,以及在大陆法系中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是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讲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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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是司法一方,而非行政一方,否则就变成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而且良性互动不等于单纯业务的联系,二者的良性互动必须对两个领域都具有促进作用,而仅仅服务于一方领域的互动不能称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因此,英美法系中的公诉制度或者我国的公安侦查制度都不能被视为是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首先,在上述两个制度中,虽然在形式上都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打交道,但无论是在美国作为行政机关的检察院,还是在我国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公安机关,其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都服务于最终的刑事审判,不具有任何的行政目的,因而不应属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范畴。

  对于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而言,其基础条件是国家权力通过制度安排分化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两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在我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封建社会时期,并没有二者存在的土壤,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后,我国建立了专门的、完全与行政权脱钩的司法机关,司法与行政宏观层面的互动才成为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基础条件则是由1982年宪法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权独立予以规定。除了两权的分立以外,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还需要国家层面对两权的互动进行制度规定。就此而言,1989年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标志着我国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宏观层面正式得以建立。

  2.中观视角在中观层面,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功能目标而进行的沟通交流机制。根据我国实践,中观互动的特定功能目标主要包括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同时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等三项功能。根据功能主义理论的逻辑,制度功能实现是制度的根本目的,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必须符合它的功能预设。中观层面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为实现其主要功能目标,设计了一系列具体途径和做法。接下来将进一步阐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要功能,并把实现该功能各种具体制度设计予以简要介绍。

  第一,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妥善解决纠纷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重要任务。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充分发挥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长处,双管齐下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促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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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和谐。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是专项咨询。专项咨询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沟通渠

  道。承办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日常审判或执法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即时性的相互沟通,此种互动形式的特点在于直接、有针对性、比较便捷。

  第二,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在各自领域内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形成相当数量的经过实践锤炼的规范性做法,这些内容对于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准确认识和处理行政争议,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包括信息通报、司法建议、座谈研讨、联合调研。信息通报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互动沟通渠道。就目前而言,信息通报主要涉及行政领域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和活动等情况。司法建议是十分重要的互动沟通方式,也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审判活动。行政类司法建议在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时还能进一步带动其他形式互动交流的开展。座谈研讨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沟通交流渠道。座谈研讨的优点是互动沟通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也比较有针对性,双方沟通也可以比较深入。座谈研讨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效的一种互动沟通模式。此类研讨与座谈都取得良好的反响。联合调研也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一种有益途径。法院与行政机关就实际工作中共同关切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形成更为宽广的视角,调动更大范围的资源,使调研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调研成果的转化水平,但目前此种形式的互动还相对较少。第三,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作为两个密切关联的领域,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给审判和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视野、更加丰富的学习资源和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发挥着促进审判人员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的独特作用。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包括庭审观摩、交叉授课、人员交流。庭审观摩既是比较直观的互动模式,也是目前法院常态化的对外宣传渠道。庭审观摩的优点是生动直观,使听者印象深刻。交叉授课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沟通渠道。法院和行政机关每年一般都会安排一定时间的脱产培训,从实践经验来看,交叉授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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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于充分调动授课者与听课者的积极性,收效良好。交叉授课这种互动形式的特点在于内容相对集中,信息量也较大。人员交流这种沟通渠道的优点在于信息获取直接、深入并且相对比较全面。近年来,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法院交流,法官到其他行政机关交流学习的途径也逐步走上正规化。

  3.微观视角在微观层面,这一行为过程主要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行为、救济公民权利而与涉案行政机关进行的沟通。在我国主要是指个案协调机制,个案协调是人民法院针对具体的个案处理,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并在适当条件下引入行政机关的作用协助法院化解行政纠纷的方式。目前,个案协调机制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制规范性的提高,例如,青州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二是对机制内容的细化,例如,山东日照中院对行政诉讼协调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诉前、诉中、诉后协调的具体步骤,并对诉讼协调内容进行规范。个案协调机制的设立是存在极大争议的。多数观点认为,个案协调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恶性互动提供了制度化的庇护,会使得司法权对行政权支持有余,监督不足;维护有余,纠正不足,也会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最终损害司法公正,但个案协调制度是解决行政案件专业性、公益性、自由裁量性难题的有效途径,只需要遵守禁止单方接触原则,便可以规避司法不公的风险。同时,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这为个案协调提供强有力的规范依据。个案协调的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需要灵活多样,对于一些仅仅就案办案单纯裁判无力解决的问题,有效的个案协调能够切中要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践中不乏成功的案例,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三个层面相互联系,宏观层面的行政诉讼是根本,中观和微观都依托于宏观层面的互动。目前,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角度去理解行政诉讼的研究并不多见,为避免暂时性的越俎代庖,本文将主要针对中观和微观层面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原则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原则既包括构建原则,又包括运行原则。司法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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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性互动机制的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所以研究其构建原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应遵循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先行、维护司法公正等三项原则。我国公权力主体各项工作的展开,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之下,必须得到党组织的支持。这是由互动程度及效果有明显的地方性所导致的。制度建设现行原则是指机制建设制度先行,运用制度对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随意性进行约束。对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基本制度先进行规定,最好是法律级别的规定,至少是司法行政级别的规定,对于机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可以推广的互动形式,应及时转化为普遍规范。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若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建构和完善互动机制,必将为个案矛盾的化解提供更有效的制度资源和更广阔的社会资源。维护司法公正原则对于机制构建而言,主要强调应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红线进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如果某项互动形式或途径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则不应将该项互动形式纳入良性互动机制中,毕竟司法公正得到保证是互动性质为良性而非恶性的决定因素。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运行原则除了司法公正原则以外,还包括依法行政这一原则。此处的司法公正不同于上面构建原则中的司法公正,对于机制运行而言,司法公正原则可以理解为司法中立原则、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司法中立原则是由互动机制服务于司法所决定的,其中,司法中立原则要求司法与行政的互动不能使法院倾向于行政机关,相对禁止单方接触,而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大化则是为补救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所产生的。只有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才能使良性互动机制获得群众基础,从而打破西方两权独立的刻板印象。

  二、现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如果以法律法规为标准来审视机制的制度化水平,除了司法建议是制度化的沟通方式以外,目前的沟通方式大多没有实现制度化,从而给沟通交流带来一定的障碍。以个案协调和联席会议为例,由于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个案协调平台,个案协调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个人协调能力,协调结果的随意性也较大,容易对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损害。联席会议作为互动沟通的最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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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也同样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通常联席会议的对象和问题比较分散,而且每年会议的次数和参与的人数也相差较大,难以充分发挥会议所承载的互动沟通功能。

  (二)良性互动机制的信息共享内容不充分、形式单一实现信息的共享既是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互动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目前,各种沟通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信息交互的作用,但往往存在片面性、滞后性的问题。现有的信息通报内容大多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数据统计、会议简讯以及个别大要案的通报。这些信息对于新问题和新情况缺少深入的汇总和分析,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仍有欠缺,远远不能满足行政司法互动所需。此外,在信息共享的形式上仍十分单一,基本上只有会议简讯和要案通报两种。

  (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中部分形式有待明确联合调研以及人员交流,目前在司法和行政之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人员交流中,仍未完全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法院交流主要困难在于以何种身份进行交流,由于法官任职的条件限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担任审判人员。若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其在行政审判中的公正性又容易受到当事人质疑。此外,司法与行政各自的调研成果未实现成果的共享,对共同关心的问题也几乎没有进行过联合调研,联合调研机制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可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中,有部分具体形式尚未真正建立,亟待进一步予以完善。

  (四)良性互动机制尚不能实现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与政府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尚未实现职能的有效衔接。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政府法制工作正式划归司法行政部门职能范围。因而,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共有的职能,但是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各委办局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审判之间还没有很好地衔接。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为例,一方面,法院希望行政机关在应诉时能够委托了解案情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另一方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有考核要求。由于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对各个行政机关进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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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考核,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五)个案协调深度和广度不足,缺乏规制

  个案协调制度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最小单位,其最普遍但又最关键,直接决定了行政争议能否有效解决,但目前个案协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明显不足。政府方面协调人员往往不能拍板,对行政案件的关键争议不能直接产生影响。对于法院与政府产生巨大分歧的案件,行政机关协调人员迫于科层体制的压力,不能在解决行政争议时采取主动。政府组成部门对行政协调态度不一,有些支持,有些排斥,个案协调实际范围受限。此外,部分个案协调违反禁止单方接触的原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完善建议(一)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制度化建设在总结各地各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关键立法要素,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开展立法工作,采取双主体同时立法的进路,即除了法律一级以外,行政机关与同级法院同时分别对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立规工作,以保证两个主体都有相应的规范可依。重视立法与我国宪法性法律的协调一致,运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立法合力,各级立法工作都要保证相关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

  (二)完善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的形式与内容在形式上,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通报应着力对一定时期内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规律,归纳问题;不定期通报则可采取灵活的方式,针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专项工作或突出问题进行通报,提升通报内容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在内容上,行政部门应着重向法院通报以下事项: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行政执法及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行政执法和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而法院则着重向行政法制部门通报以下事项: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重要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明确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与联合调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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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行为规范。禁止属于对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人员到管辖法院进行任职交流,也禁止管辖法院法官到管辖范围内行政机关进行任职交流,防止出现一家亲现象。行政人员到法院承担工作,应以审判辅助工作为主、以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为辅;法官到行政机关应以行政法制工作为主、以行政业务为辅。建立联合调研制度,行政机关或法院比较重要的业务研讨会,相互邀请对方派员参加,并相互共享研讨成果。首先,形成司法与行政调研成果的及时、充分共享,双方定期就各自形成的调研成果进行交流,并将本领域各自应用对方调研成果的情况进行反馈,以期调研成果的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其次,在共享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双方择期开展联合调研,实现调研合作的全程化。对联合调研的流程与要求进行明确,设立联合调研任务指标,防止该制度虚置。

  (四)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其包括行政机关诉讼情况考核制和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制,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率等指标。一方面,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指标的通报工作,保证司法局等有关行政部门能掌握切实的行政应诉情况;另一方面,被诉行政机关亦应对执行裁判情况、行政诉讼负责人不出庭原因及时向法院予以反馈,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误解,从而促进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

  (五)完善个案互动协调制度一方面,要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地整合多方面力量,提升个案协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首先,建立协调联系人制度,各委办局与法院的案件协调指定专人归口管理。其次,建立案件统一协调机制。在政府与法院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其他难以协调的特殊情况时,可以由法院提出,有关行政法制部门根据案件情况考虑纳入到化解机制之中。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的统一协调作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个案协调机制。坚持绝对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在其他行政相对人一方不参与的情形下,法院不得单独接触被诉行政机关,除非对协调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事后能证明并无司法不公现象的情形,或处于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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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调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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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精选范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篇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规定了司法所九项主要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

  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臵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所建设的情况与司法所建设“四建设、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组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业务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依然不容乐观。

  (一)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在我区,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街道、镇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镇或者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抓综治、抓信访、抓宣传,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者将司法所视为“外姓人”,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不像其他部门能“立杆见影”,甚至认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处于两难之境。这样,势必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各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3-4名,所管辖的区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为超过20000名群众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臵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每项职能都

  在的问题及对策程中问题及对策

  下页篇二: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存在的

  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套资金为68000—82000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万—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03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

  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

  政工作特色

  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篇九: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改革司法机关司法程序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要紧问题,如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较弱、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乏力、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和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相当普遍等。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文章又提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严格法定程序和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素养等一些改革建议,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信了依法治国的大体方略,明确地提出了推动司法改革的任务,吹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号角,党的“十六大”对此又进一步加以强调。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中国司法积淀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要想迅速解决这些问题,取得全然性的冲破,不是一朝一夕能办到的情形,必需从整体上明确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找准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慢慢地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使我国的司法制度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一、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继承和发扬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依照地和解放区司法制度的体会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成立和进展起来的,建国后虽经周折,但在毛泽东法制思想和邓小平民主与法制理论指导下,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审判、侦查、检察、执行和律师、公证、

  诉讼、仲裁、调解制度在内的比较系统的司法体系。我国的现行司法制度对我国社会和经济、文化等的进展起到了庞大的推动作用。可是,我国的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打算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慢慢成立和进展起来的,人们适应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这就不可幸免地使得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短处。咱们以为当前司法制度中存在的要紧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较弱。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中,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独立性的受损或弱化,必然滞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干与,可是,由于在现行司法体制格局下,法院在人、财、物的治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多方受制,从而致使司法独立性受损,这突出表此刻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地址化”。由于地址司法机关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力&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址党委和政府,地址司法机关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爱惜狭隘的地址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二是“司法权行政化”。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罢了,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极度弱化;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治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性而轻忽了法官个体的独立,从而使司法进程

  贯穿着强烈的行政治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裁决也并非完满是自身内心确信的反映。三是“司法非专业化”。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具有同质性和相似性,因此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和检察官与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官员相较,在任职资格上并未设定相应的专业标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低,这就抹煞了司法职业本身的技术化、专门化特点,使得大量从未受过系统、正规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的社会人员得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产生“司法非专业化”问题。

  2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乏力。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从主权的归属上看,它在本质上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可是人民组织国家机关行使权利、进行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时候,须有周密的分工。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两院一府”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应该说,我国的国家权利机关的权利是普遍的,它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在实践中,各级权利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利机关依照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利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仅仅适应于履行法律手续,没有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与对他们具体的执法情形的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权利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视察或检查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形。因此,目前国家权利机关尚无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专门是在国家权利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问题上,更是如此。由于缺少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操作规那么,

  一方面致使了国家权利机关专门是地址权利机关轻视司法监督的偏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机关专门是地址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权利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类执法不严和司法腐败现象。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要紧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就检察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不是合法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来就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这要紧表此刻:一是检察监督的力度软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意识和监督行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困扰和束缚,显现了各类障碍,有些检察机关以为当前法制不健全,监督手腕不完备,致使检察监督难以展开,即便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审判机关不睬解,一些党政机关及领导对此也存在思想误区,由于费力不讨好,不如不监督;二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觉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若是审判机关拒绝纠正,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久而久之,必将严峻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其他司法机关,至于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问题,除国家权利机关的工作监督外,目前尚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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