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10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市场开办者(甲方):入场销售者(乙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市场开办者(甲方):入场销售者(乙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
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
按照要求处理。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
关情况。
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
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
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
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
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
标签后方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
售者名称等信息。
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
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
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
督。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日期:
篇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食品安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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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合同提示:本合同适用于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与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签定。甲方(市场经营者):乙方(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为保障本市场交易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维护市场信誉,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对场内销售或准备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检验制度。(一)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如无法出示的,乙方不得销售。(二)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禁止在场内销售。第二条对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一)甲方向乙方收取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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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写)。(二)因乙方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食用不安全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甲方先行向消费者赔偿。1、先行赔偿金从乙方缴纳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2、甲方先行赔偿后,乙方应于甲方先行赔偿之日起日内补足安全保证金。(三)场内租用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余额。(四)甲方定期公布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接受乙方的查询和监督。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配套设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场内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有权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有权要求乙方出具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具备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质量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三)及时将抽检或检验结果告知乙方。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有权要求乙方暂停销售,督促乙方销毁或合理处置,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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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四)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取消乙方在场内的经营资格:1、造成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事故;2、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抽检或检验;3、所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在一个月内三次被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4、拒不交纳或补足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食用安全。(二)建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进销货台帐,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及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三)对抽检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结果无异议的,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在甲方督促下自行销毁或合理处置;具备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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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条件的,应及时召回。(四)对甲方的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先行支付检验费用,但不得转移、藏匿被抽检为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检验费用;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配套设施而导致乙方所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食用不安全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二)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1、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乙方无法出示或拒不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仍继续销售该食品或食用农产品。2、乙方拒不销毁或合理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仍继续销售或转移、藏匿该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三)甲方不按约定及时退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余额的,自按本合同约定应退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应退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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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选定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内打)予以解决:(一)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附则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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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进入园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五)乙方若对园区检测报告及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篇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Bothpartiesjointlyacknowledgeandabidebytheirresponsibilitiesandobligationsandreachanagreed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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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说明:本文本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本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市场开办者(甲方):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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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
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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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
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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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
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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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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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标准版合同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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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_______〔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并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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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抽检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和禁用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_____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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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本市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查检后方可上市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或报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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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抽检、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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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6.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或押金;7.收取违约金;8.暂停营业____天;9.单方解除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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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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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附则
甲方选定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以及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篇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甲方:__北京中联正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进入园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第二条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记,办理销售准入证,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内交纳.农产品保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日内补足差额.甲、乙一方或双方不再经营,甲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乙方名下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第三条乙方对每批进入园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核对无误的,可直接进场交易.第四条不能提交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的质量检测报告、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园区内交易的,甲方有权指定合法检测机构对乙方的农产品取样检测,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检测费用
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一)若抽检合格的,准予进场交易;(二)若抽检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异常,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与转移,并先行封存;(三)若复检后,确认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超标,由甲方监督乙方自行将其销毁,所有销毁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四)乙方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物残留超标,发现首次,甲方将予以警告并公示(在场内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发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休业整顿,一月内连续发现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场内经营资格并责成退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乙方若对园区检测报告及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投诉.第五条乙方有义务对被检出有毒有害物的农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及时与产地通报检测结果,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经销该产地的货源.第六条在政府有关部门例行检测中,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查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经营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每一超标品种罚款叁仟元.第七条例行抽检的费用及罚款从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第八条乙方经销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经营资格,并予以退场处理:(一)农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证明或检测报告,乙方不让检测的;
(二)不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或连续______________日未交纳保证金差额的.第九条国家农产品有害物检测标准修订后,甲方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通知乙方.第十条甲方有权将乙方经营信息记入档案并对外公布.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被记录的信息.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篇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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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协议书
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承当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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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
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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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
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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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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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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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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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JF-201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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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督促乙方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账)。(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本款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款,可在第六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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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约定中予以明确。)(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
件,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抽查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进行检测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不接受甲方对其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入场销售。
(六)甲方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乙方使用。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提供方式由双方约定。(本项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七)甲方有权禁止并处置乙方销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食用农产品。
(八)发现乙方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九)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销售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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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
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交纳合同保证金
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
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该市场销售,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
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
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
劣、掺杂掺假、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食用农产品。乙方进入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前,应当向甲方出示并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
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
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销售畜禽
及其产品,应当从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
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
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
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
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五)经甲方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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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六)乙方出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受
人出具销售凭证。(本项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
行本项,可在第五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合同解除
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
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
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费用后,按"多退
少补"原则,结清保证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
法而未尽禁止、检测、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
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伪造、擅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
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毒有害或货源
不明、不合法食用农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不合
法,或经甲方、政府部门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告知;
2.销毁经检测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
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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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的实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保证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
天;
9.单方解除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
篇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博乐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批发市场开办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通讯方式:
乙方:住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通讯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审查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信息
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督促乙方建立并执行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账)。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本款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款,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抽查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进行检测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的文件,甲方有权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不接受甲方对其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或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入场销售。(六)甲方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乙方使用。销售凭证
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提供方式由双方约定。(本项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七)甲方有权禁止乙方销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食用农产品。
(八)发现乙方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九)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销售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
(十)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交纳协议保证金(先行赔付金)元(人民币)等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该市场销售,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自觉遵守甲方制
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二)乙方保证自己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
销售假冒伪劣、掺杂掺假、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食用农产品。乙方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前,应当向甲方出示并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
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销售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地指定的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票证真实齐全、票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票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五)经甲方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复检不得用快检方式,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六)乙方出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受人出具销售凭证。(本项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五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协议解除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
赁)协议,或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协议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付金、违约方违约金等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保证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检测、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二)乙方伪造、擅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货源不明、不合法食用农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不合法,或经甲方、政府部门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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