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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2篇

时间:2022-12-02 10:1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2篇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精品文章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2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2篇

篇一: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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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均为允许投资类。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告知登记制,其核准、备案采取告知登记方式,由投资企业通过填报告知登记表的方式实现。

  第四条告知登记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制。投资企业从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告知登记表送达(或网上报送)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即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投资企业凭告知登记表即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且属市级及以下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企业投资核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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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各项前置条件(包括前置条件的前置要求)一律改为后置。第六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规划、安监、消防、

  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项目审批新模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如现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xx年修正)》淘汰类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xx年本)》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准入。

  第八条上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争取资金、土地指标、企业退税等有规定的,为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仍可按照原程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九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未来产业发展特点和国家、省产业结构政策调整以及芜湖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清单目录。

  第十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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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

  金,不属于国家、省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自筹资金且不需要政府补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前提下,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建设,可不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机关是市、县、区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及备案程序第五条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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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一)由市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的项目有:1、市属企业投资的项目;2、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3、市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4、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购物中心、市场建设等服务业项目;5、依法需向市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二)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除省、市级备案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项目的备案工作。第七条凡由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项目,要将备案情况以月度(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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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市项目备案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项目备案机关;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备案机关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上报市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备案内容及效力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投资及布局导向;(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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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第十八条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于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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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第二十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故拖延项目备案的,每延期一天,给予扣发当事人半个月工资的处罚。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及时收回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告示。第二十二条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所有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项目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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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编辑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中文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文名negativelistmanagementmode概念经济领域的禁区以清单方式列明范畴管理模式目录1简介2释义3模式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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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内容措施4发展5清单6挑战1简介编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2释义编辑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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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模式编辑准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xx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x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xx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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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内容

  xx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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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4发展编辑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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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5清单编辑

  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xx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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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6挑战编辑

  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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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2]参考资料1.

  周俊生:负面清单管理应尽早向全国推广.东方财富网[引用日期xx-10-12].“负面清单”海外掠影.新华网[引用日期xx-10-21].词条标签:管理模式,清单第四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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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2释义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3模式准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xx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x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xx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除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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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背景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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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内容

  xx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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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发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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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5清单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xx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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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

  6挑战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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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2]

  第五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专家语粹●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政府和市场配合得好,会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反垄断不是一般地反对某个或某些企业占有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这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反垄断法应该加以制裁的。●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应当像xx说的,政府不应该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关键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下面,我结合十八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谈几点思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一点非常重要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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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报告有两句关键的话,第一句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近几年来,确实有人对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质疑,还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十八大报告明确了要坚持这个方向。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提高效率,用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公平。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效率。为此我们就必须认真地学习和总结其他国家几百年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组织方式和好的管理方式,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来加以运用。因此我国现在有了股份制公司、股市、期货、风险投资等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事物。另一方面,要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特别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此就一定要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正在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向努力。从“有法可依”方面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关键是在于执法,而执法的关键是在于政府官员要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官员不能够遵守法律,不能够认真地执行法律,依法治国就落不到实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十八大报告里第二句关键的话就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在有一种误解,有的人说西方就是纯粹的市场经济,甚至有人说西方经济学家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是西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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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的经济学教科书,他在书中就明确指出:所有的社会都是既带有市场经济的成分也带有指令经济的成分的混合经济,从来没有一个百分之百的纯粹的市场经济(见萧琛主译的《经济学》第xx版第7页)。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市场主要应发挥好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主要应发挥好保障公平公正的作用。而这两只手之间谁强一点,谁弱一点,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我们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大体上分三种类型,第一类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例如美国、英国等,政府对市场管得较少;第二类称为莱茵模式,例如德国、法国等,政府管得稍多一点;第三类称为东亚模式,例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政府管得更多一点。我国政府管得比东亚国家又更多一点,政府对于市场一贯是处于强势的。由此可见,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政府和市场配合得好,会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配合得不好,市场的效率就会下降,而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十八大报告将这个关系作为核心问题提出来,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应违反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律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说尽管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但是不应违反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律。第一是不应违反价值规律,政府补贴和限价都只能是必要时的权宜之计,不可能也不应该作为长期的政策。例如前几年我国对汽油限价,有时比境外便宜,香港、澳门的人开车到深圳、珠海来加油,不但把油箱加满,还把带来的塑料桶加满;外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我国着陆都要求加油。这不仅扩大了需求,使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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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关系更加紧张,也造成了经济利益的外流。第二是不应违反供求规律,市场需求不是由主管部门的官员主观预测和臆断来确定的,而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在这方面也有一个例子,本世纪初我到浙江调研,听那里的同志说,当时他们从市场上感觉到电力缺乏,需要建设新的电厂。但是有关部门的官员说,按照弹性系数计算,我国的电力足够了,不同意建。结果是杭州有的工厂由于缺电只能一周开四天工;有的居民家里空调因没电开不了,夏天只好跑到防空洞里去避暑。这就说明我们官员的主观臆断,有时确实和市场实际需求有比较大的脱节,这样也会造成经济效率的下降第三是不应违反竞争规律。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因为只有竞争才有进步,才能最后使消费者受益。显然,已经占有市场的企业是不欢迎竞争的。以前有一种提法是“反对重复建设”,这是不对的,因为如果单纯反对重复建设的话,就会限制新的竞争者进入。后来这个提法改为“反对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就对了。只要新的竞争者合乎条件,又具有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就有可能迫使较差的、成本高的企业退出市场,最终使得消费者受益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关键作用就是要反对垄断,鼓励竞争。反垄断不是一般地反对某个或某些企业占有垄断地位,因为有些行业本身门槛就比较高,不可能让很多企业进入。但关键是要反对这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反垄断法应该加以制裁的■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我国是审批事项最多的国家,近年来虽然做了不少改进,国务院发布了六次减少审批事项的规定。但是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审批事项还是不少,有报道说超过10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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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在不少情况下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的不公平。审批的权力在政府手中,批不批都由政府来决定,不批的原因也不一定告诉申请者。虽然不可能完全取消审批事项,但实际上有很多事项是不需要审批的,对市场自己能调节的,企业能够自主的事项,审批只是加强了政府的权力,限制了市场的效率,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近年来建设、交通等部门腐败事件频出,当然有腐败分子个人的因素,也有制度上给他们机会的因素。为此要大力改革审批制,减少审批事项,必要的时候可以把审批改为核准或者备案。所谓核准制,就是政府把条件公布出来,在规定的时间里答复申请者核准与否,如果不核准,应当说明原因。所谓备案制就是申请者报备案就可以去做,出了问题政府再查处。现在我国有些备案制实际上还有点变味,备案后还要主管部门同意,实际上是变相的审批制。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就应当像xx说的,政府不应该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我国政府机关历经多次精简,还是机构臃肿,人员众多,主要是因为政府管事太多,只“精兵”而不“简政”,肯定达不到精简的目的。■公平平等地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一开始,中央就不断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从对国民经济有益的补充到必要的补充;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提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十七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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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新格局。在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中提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十八大报告中有一句话特别明确: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表明应当依照《宪法》和《物权法》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第一,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就是在土地、资金、贷款等等方面,要一视同仁。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过去尽管说一视同仁,但是还是有“玻璃门”现象,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所得到的支持比非公有制企业要多得多。如果让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将会大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应该允许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要尊重市场的竞争规律,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够使得那些成本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能够使消费者最终受益,同时也能够在股市中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使得这些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融资,来加速其发展,同时也会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第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企业都不能用违法的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十八大报告里还有一条,对非公有制经济讲的,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一点也是首次提出来的。以前提法是鼓励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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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参股中小金融企业。这次的提法不仅承认民营金融机构是合法的,而且还应加速发展。我担任民建中央主席时曾经在xx年做过调研,提出要建立社区银行,因为一方面民间有大量的资金没有投资的出路,另一方面小企业需要资金又借不到钱,大银行不愿意借给民营小企业钱,因为有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交易成本又高。而社区银行就可以为社区内的群众和小企业服务。社区银行最了解社区的情况,又没有历史包袱,要是有人失信了,他在社区里是无法立足的,在美国就有大量的社区银行。民建中央在国内外做了很多调研,曾建议在温州和天津先搞社区银行的试点,但是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有关部门没有同意。现在建立社区银行的条件基本具备了,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综上所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实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我期待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能够迅速地将十八大报告的精神化为行动,真正促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模式编辑准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xx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x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精品文章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

  专家语粹●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政府和市场配合得好,会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反垄断不是一般地反对某个或某些企业占有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这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反垄断法应该加以制裁的。●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应当像邓小平说的,政府不应该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关键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下面,我结合十八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谈几点思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一点非常重要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八大报告有两句关键的话,第一句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近几年来,确实有人对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质疑,还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十八大报告明确了要坚持这个方向。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提高效率,用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公平。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效率。为此我们就必须认真地学习和总结其他国家几百年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组织方式和好的管理方式,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来加以运用。因此我国现在有了股份制公司、股市、期货、风险投资等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事物。另一方面,要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特别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此就一定要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正在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向努力。从“有法可依”方面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关键是在于执法,而执法的关键是在于政府官员要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官员不能够遵守法律,不能够认真地执行法律,依法治国就落不到实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十八大报告里第二句关键的话就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在有一种误解,有的人说西方就是纯粹的市场经济,

  甚至有人说西方经济学家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是西方最权威的经济学教科书,他在书中就明确指出:所有的社会都是既带有市场经济的成分也带有指令经济的成分的混合经济,从来没有一个百分之百的纯粹的市场经济(见萧琛主译的《经济学》第18版第7页)。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市场主要应发挥好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主要应发挥好保障公平公正的作用。而这两只手之间谁强一点,谁弱一点,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我们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大体上分三种类型,第一类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例如美国、英国等,政府对市场管得较少;第二类称为莱茵模式,例如德国、法国等,政府管得稍多一点;第三类称为东亚模式,例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政府管得更多一点。我国政府管得比东亚国家又更多一点,政府对于市场一贯是处于强势的。由此可见,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政府和市场配合得好,会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配合得不好,市场的效率就会下降,而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十八大报告将这个关系作为核心问题提出来,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应违反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律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说尽管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但是不应违反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律。第一是不应

  违反价值规律,政府补贴和限价都只能是必要时的权宜之计,不可能也不应该作为长期的政策。例如前几年我国对汽油限价,有时比境外便宜,香港、澳门的人开车到深圳、珠海来加油,不但把油箱加满,还把带来的塑料桶加满;外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我国着陆都要求加油。这不仅扩大了需求,使供求关系更加紧张,也造成了经济利益的外流。第二是不应违反供求规律,市场需求不是由主管部门的官员主观预测和臆断来确定的,而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在这方面也有一个例子,本世纪初我到浙江调研,听那里的同志说,当时他们从市场上感觉到电力缺乏,需要建设新的电厂。但是有关部门的官员说,按照弹性系数计算,我国的电力足够了,不同意建。结果是杭州有的工厂由于缺电只能一周开四天工;有的居民家里空调因没电开不了,夏天只好跑到防空洞里去避暑。这就说明我们官员的主观臆断,有时确实和市场实际需求有比较大的脱节,这样也会造成经济效率的下降第三是不应违反竞争规律。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因为只有竞争才有进步,才能最后使消费者受益。显然,已经占有市场的企业是不欢迎竞争的。以前有一种提法是“反对重复建设”,这是不对的,因为如果单纯反对重复建设的话,就会限制新的竞争者进入。后来这个提法改为“反对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就对了。只要新的竞争者合乎条件,又具有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就有可能迫使较差的、成本高的企

  业退出市场,最终使得消费者受益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关键作用就是要反对垄断,鼓励竞争。反垄断不是一般地反对某个或某些企业占有垄断地位,因为有些行业本身门槛就比较高,不可能让很多企业进入。但关键是要反对这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反垄断法应该加以制裁的■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我国是审批事项最多的国家,近年来虽然做了不少改进,国务院发布了六次减少审批事项的规定。但是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审批事项还是不少,有报道说超过1000项。审批在不少情况下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的不公平。审批的权力在政府手中,批不批都由政府来决定,不批的原因也不一定告诉申请者。虽然不可能完全取消审批事项,但实际上有很多事项是不需要审批的,对市场自己能调节的,企业能够自主的事项,审批只是加强了政府的权力,限制了市场的效率,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近年来建设、交通等部门腐败事件频出,当然有腐败分子个人的因素,也有制度上给他们机会的因素。为此要大力改革审批制,减少审批事项,必要的时候可以把审批改为核准或者备案。所谓核准制,就是政府把条件公布出来,在规定的时间里答复申请者核准与否,如果不核准,应当说明原因。所谓备案制就是申请者报备案就可以去做,出了问题政府再查处。现在我国有些备案制实际上还有点变味,备案后还要主管部门同意,实际上是变相的审批制。要真正下决心

  改革审批制,就应当像邓小平说的,政府不应该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我国政府机关历经多次精简,还是机构臃肿,人员众多,主要是因为政府管事太多,只“精兵”而不“简政”,肯定达不到精简的目的。■公平平等地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一开始,中央就不断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从对国民经济有益的补充到必要的补充;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提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十七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在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中提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十八大报告中有一句话特别明确: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表明应当依照《宪法》和《物权法》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第一,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就是在土地、资金、贷款等等方面,要一视同仁。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过去尽管说一视同仁,但是还是有“玻璃门”现象,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所得到的支持比非公有制企业要多得多。如果让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

  将会大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应该允许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要尊重市场的竞争规律,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够使得那些成本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能够使消费者最终受益,同时也能够在股市中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使得这些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融资,来加速其发展,同时也会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第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企业都不能用违法的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十八大报告里还有一条,对非公有制经济讲的,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一点也是首次提出来的。以前提法是鼓励民间资本参股中小金融企业。这次的提法不仅承认民营金融机构是合法的,而且还应加速发展。我担任民建中央主席时曾经在2005年做过调研,提出要建立社区银行,因为一方面民间有大量的资金没有投资的出路,另一方面小企业需要资金又借不到钱,大银行不愿意借给民营小企业钱,因为有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交易成本又高。而社区银行就可以为社区内的群众和小企业服务。社区银行最了解社区的

  情况,又没有历史包袱,要是有人失信了,他在社区里是无法立足的,在美国就有大量的社区银行。民建中央在国内外做了很多调研,曾建议在温州和天津先搞社区银行的试点,但是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有关部门没有同意。现在建立社区银行的条件基本具备了,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综上所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实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我期待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能够迅速地将十八大报告的精神化为行动,真正促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篇三: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三违行为负面清单)

  目录

  NO.1作业性违章NO.2劳动纪律性违章NO.3指挥性违章NO.4劳动防护性违章NO.5装置性违章NO.6管理性违章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N0.1作业性违章1、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2、厂区内吸烟。3、酒后上岗。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5、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如压力容器、起重、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6、无特种车辆作业证开叉车、铲车。7、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8、清洗置换不合格进行检修作业。9、与系统未断开进行检修作业。10、在未泄压的情况下进行拆卸法兰、阀门。11、设备管线未置换、吹扫。12、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启用。13、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他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14、人员随意穿越警戒区域或警戒线。15、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1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17、在有毒、粉尘等生产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8、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进行动火作业。19、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进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20、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21、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用电作业。22、未办理动土作业票,进行动土施工作业。23、未办理吊装作业证,进行吊装作业。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24、未办理一般作业票,进行厂区内一般作业。25、各种作业票证上签字不全,有未经授权代签行为,自行篡改负责人,监护人。26、作业时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27、作业时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28、作业时起重机工作中,从吊臂或吊物下通过、停留。严禁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29、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未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30、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31、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32、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33、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离。34、氧气瓶或乙炔瓶无防护,在烈日下暴晒。35、作业时监护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离开监护岗

  位,监护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36、作业前未风险分析即开始作业。37、现场作业监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开始作业。38、在消防器材、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39、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40、擅自使用暂停或报废设备(施)。41、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42、加装盲板及拆除盲板时未做盲板台账。43、在防爆区域工作时不使用铜制工器具,使用铁器敲打。44、在防爆区域内接打手机。45、随意丢弃有毒品废弃物,样品溶液等。46、装卸岗位未按规定安排操作人员监护。47、装卸操作违反规程制度48、用手代替工作操作。NO.2劳动纪律性违章1、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2、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做与生产无关的事。3、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4、不按操作指南、规程、票进行操作。5、工艺参数错误未及时发现或调节。6、上班期间嬉戏打闹,打架斗殴。7、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危险区域。

  8、上班期间未经同意私自换岗。NO.3指挥性违章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及技术等级进行分工。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即组织作业施工的。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4、对员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故障和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闭环。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6、擅自决定设备带病运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让员工冒险作业。7、不按规定给员工配备必须佩戴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10、发布其他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条列、标准、规程的指令行为。NO.4劳动防护性违章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2、生产现场未穿劳动防护工作服或穿戴其他不安全装束。3、厂区内未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4、工作时有颗粒物或液体飞溅时未佩戴护目镜或面罩。

  5、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6、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7、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或耳塞。8、酸碱作业,未佩戴防护眼镜、防化服、乳胶手套。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带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10、噪音超标场合时未佩戴耳塞。NO.5装置性违章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3、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5、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6、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佳。7、易燃、易爆区、消防重点部位,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8、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9、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10、生产设备设施(泵、管道等)标识缺失或损坏。11、危险化学品阀门、法兰等密封点没有防护罩。12、危废仓库或现场仓库的消防器材没有或损坏。

  13、管线上介质标识没有或不全。14、物品车辆占用消防通道。15、机泵联轴器处无防护罩。机泵无接地线。16、电源线无漏电保护器。NO.6管理性违章1、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3、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4、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5、对违章行为未予以制止的行为。

篇四: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什么是负面清单

  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意思如下: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2、负面清单制度出炉对企业有何影响

  负面清单制度推出对企业产生三个问题:

  一是资源错配,谁拿到政府批条,谁就容易获得银行贷款。

  二是导致宏观调控边际效率下滑,对市场配置资源效果起负面作用。

  三是政府权力过大就容易产生腐败。

  3、什么叫(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Negative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4、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意思如下: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5、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安全生产提出哪些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知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道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容类违法犯罪活动。

  6、安全生产负面清单是不是就是安全隐患

  答: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事实应该是就是安全隐患。

  7、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从适用领域上把握。“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从其被创设以来,主要限于国际经贸投资协定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市场管制事项,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负面清单”制度从未进入国内法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负面清单”有限度地引入国内法领域,即包括内资市场主体在内的准入和管制措施。之所以说“有限度”,主要是因为这种拓展在事项上并没有扩大,都是市场准入和管制,只是主体上从外资主体拓展到内外资市场主体。这种有限度的拓展有其现实必要性。由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内资市场主体面对的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很多时候也与外资市场主体一样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确定的问题。总而言之,“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目前有限度地拓展至内外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

  从适用主体上把握。“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对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的清单。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其执行主体是代表国家整体的一国政府,一般是中央政府,执行对象是缔结了相应经贸协定的国家所属的、依据该经贸协定进入本国的外资市场主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负面清单”制度执行主体扩大为所有具有市场准入和管制法定职权的政府机关,不限于中央政府,执行对象包括内外资市场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资的执行主体,依然限于中央政府,或者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定地方政府。从法律属性上把握。“负面清单”记载的是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以法定的权力作为依据,或者说它就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双边或多边国际经贸协定签订后,都必须经过本国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这种批准行为的意义,一方面固然是约束本国政府,另一方面也是将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法定化。“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内资市场主体时,其作为法定权力的属性更加明显,任何政府机关实施的市场准入或管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基础上把握。“负面清单”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负面清单,是“大圈里面套小圈”,而不是“小圈之外没有圈”。即便是在对内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中,相关的“负面清单”,也还是要依托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共同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从理论基础上来把握,“负面清单”制度解决的主要不是权力有限性问题,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的问题。

  8、什么是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

  负面清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篇五: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3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1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快全市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转变,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式,更好地推动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本意见所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梳理管理事项,公示依法暂时不予许可审批等事项清单,引导交通运输领域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照清单自检,鼓励其作出适当的行为,从而提高投资进入的效率,全面实现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根本转变。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效能、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将政府部门不能许可和审批等方面的信息提前公示给投资人,变许可和审批过程中的告知为事前公示,提前引导投资企业和个人减少盲目投入,大大减少行政投资人由于不熟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政策而造成的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扩大政府部门与民间沟通互动渠道,使政府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加切合实际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二、组织实施(一)梳理公示"负面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实际,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审批方面的"负面清单"项目,研究制定各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方法、步骤,于4月底前形成"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5月底前汇总"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并在媒体上公示,听取意见,全面推行。(二)开展动员和学习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增强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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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服务清单"管理模式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三)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

  工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保障推进工作的顺利实施。(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崭新的管理方式,各执法部门要联系工作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工作水平,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导入到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去;要善于总结和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做到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完善,确保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得实效。(三)加强指导,完善提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要承担起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职能,切实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领导体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负面清单"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承担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科室负责"负面清单"梳理上报工作,做好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和经验总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2篇20xx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随着"放管服"改革走向深入,政策层面再次放出"大招"。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继续压减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等多个方面推出若干项具体举措,并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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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工,为接下来全国"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划出了重点。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放

  管服"改革是中国进入新时代以后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通过"放管服’改革,能够极大提升政府为市场、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放管服’改革作为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抓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未来,这种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方案》指出,20xx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缩减清单事项,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此外,《方案》还明确,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去年12月,我国正式颁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xx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20xx年版本的《负面清单》包含4项禁止准入类和147项许可准入类,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而根据本次《方案》的要求,下个月即将修订形成的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强调了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竹立家向记者表示,中国经济结构性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生产、加工以及资源型经济向高技术、服务型经济转型。"中国经济想要迈上一个新台阶,必须大力发展服务型经济。"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聚焦服务领域,有可能会在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物流服务等高端服务领域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给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带来更多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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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启动"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实行"证照分离"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面临的"准入不准营"顽疾。本次《方案》明确指出,20xx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国推开。在竹立家看来,这等于为"证照分离"改革划定了时间表。过去一直是"先证后照",不少创业者为进入市场"跑断腿"。20xx年起,"先照后证"商事制度改革全国推开,拿"照"容易了,但五花八门的"证"实在太多,创业经营依然存在高门槛。《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深化"放管服"改革时,明确提出将"证照分离"改革推向全国,重点是照后减证,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也曾表示,一些地方营业执照立等可取。但"准入不准营"这个问题还没完全解决。"办照很快,后续办证很慢,企业没有办齐许可证开不了业。比如办餐馆,没有卫生许可证,就不能营业。"而本次印发的《方案》指出,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xx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此外,《方案》还提出,要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3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加快海南省外资企业集聚。10月26日,海南省多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简称"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程序和经营范围,并从扶持政策、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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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共有五大亮点:一是"免联审",登记注册简便高效。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

  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二是"七不得",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

  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不在清单内的业务均可开展。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三是"零门槛",准入要求全国最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

  四是"无差别",内外资平等待之。对内外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五是"优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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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

  专家语粹●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政府和市场配合得好,会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反垄断不是一般地反对某个或某些企业占有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这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反垄断法应该加以制裁的。●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应当像邓小平说的,政府不应该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关键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下面,我结合十八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谈几点思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一点非常重要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八大报告有两句关键的话,第一句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近几年来,确实有人对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质疑,还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十八大报告明确了要坚持这个方向。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提高效率,用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公平。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效率。为此我们就必须认真地学习和总结其他国家几百年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组织方式和好的管理方式,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来加以运用。因此我国现在有了股份制公司、股市、期货、风险投资等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事物。另一方面,要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特别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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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为此就一定要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正在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向努力。从“有法可依”方面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关键是在于执法,而执法的关键是在于政府官员要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官员不能够遵守法律,不能够认真地执行法律,依法治国就落不到实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十八大报告里第二句关键的话就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在有一种误解,有的人说西方就是纯粹的市场经济,甚至有人说西方经济学家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是西方最权威的经济学教科书,他在书中就明确指出:所有的社会都是既带有市场经济的成分也带有指令经济的成分的混合经济,从来没有一个百分之百的纯粹的市场经济(见萧琛主译的《经济学》第18版第7页)。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市场主要应发挥好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主要应发挥好保障公平公正的作用。而这两只手之间谁强一点,谁弱一点,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我们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大体上分三种类型,第一类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例如美国、英国等,政府对市场管得较少;第二类称为莱茵模式,例如德国、法国等,政府管得稍多一点;第三类称为东亚模式,例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政府管得更多一点。我国政府管得比东亚国家又更多一点,政府对于市场一贯是处于强势的。由此可见,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政府和市场配合得好,会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配合得不好,市场的效率就会下降,而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十八大报告将这个关系作为核心问题提出来,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应违反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律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说尽管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但是不应违反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律。第一是不应违反价值规律,政府补贴和限价都只能是必要时的权宜之计,不可能也不应该作为长期的政策。例如前几年我国对汽油限价,有时比境外便宜,香港、澳门的人开车到深圳、珠海来加油,不但把油箱加满,还把带来的塑料桶加满;外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我国着陆都要求加油。这不仅扩大了需求,使供求关系更加紧张,也造成了经济利益的外流。第二是不应违反供求规律,市场需求不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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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的官员主观预测和臆断来确定的,而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在这方面也有一个例子,本世纪初我到浙江调研,听那里的同志说,当时他们从市场上感觉到电力缺乏,需要建设新的电厂。但是有关部门的官员说,按照弹性系数计算,我国的电力足够了,不同意建。结果是杭州有的工厂由于缺电只能一周开四天工;有的居民家里空调因没电开不了,夏天只好跑到防空洞里去避暑。这就说明我们官员的主观臆断,有时确实和市场实际需求有比较大的脱节,这样也会造成经济效率的下降第三是不应违反竞争规律。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因为只有竞争才有进步,才能最后使消费者受益。显然,已经占有市场的企业是不欢迎竞争的。以前有一种提法是“反对重复建设”,这是不对的,因为如果单纯反对重复建设的话,就会限制新的竞争者进入。后来这个提法改为“反对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就对了。只要新的竞争者合乎条件,又具有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就有可能迫使较差的、成本高的企业退出市场,最终使得消费者受益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关键作用就是要反对垄断,鼓励竞争。反垄断不是一般地反对某个或某些企业占有垄断地位,因为有些行业本身门槛就比较高,不可能让很多企业进入。但关键是要反对这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反垄断法应该加以制裁的■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我国是审批事项最多的国家,近年来虽然做了不少改进,国务院发布了六次减少审批事项的规定。但是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审批事项还是不少,有报道说超过1000项。

  审批在不少情况下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的不公平。审批的权力在政府手中,批不批都由政府来决定,不批的原因也不一定告诉申请者。虽然不可能完全取消审批事项,但实际上有很多事项是不需要审批的,对市场自己能调节的,企业能够自主的事项,审批只是加强了政府的权力,限制了市场的效率,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近年来建设、交通等部门腐败事件频出,当然有腐败分子个人的因素,也有制度上给他们机会的因素。为此要大力改革审批制,减少审批事项,必要的时候可以把审批改为核准或者备案。所谓核准制,就是政府把条件公布出来,在规定的时间里答复申请者核准与否,如果不核准,应当说明原因。所谓备案制就是申请者报备案就可以去做,出了问题政府再查处。现在我国有些备案制实际上还有点变味,备案后还要主管部门同意,实际上是变相的审批制。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就应当像邓小平说的,政府不应该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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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的事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我国政府机关历经多次精简,还是机构臃肿,人员众多,主要是因为政府管事太多,只“精兵”而不“简政”,肯定达不到精简的目的。

  ■公平平等地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一开始,中央就不断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从对国民经济有益的补充到必要的补充;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提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十七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在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中提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十八大报告中有一句话特别明确: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表明应当依照《宪法》和《物权法》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第一,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就是在土地、资金、贷款等等方面,要一视同仁。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过去尽管说一视同仁,但是还是有“玻璃门”现象,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所得到的支持比非公有制企业要多得多。如果让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将会大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应该允许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要尊重市场的竞争规律,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够使得那些成本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能够使消费者最终受益,同时也能够在股市中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使得这些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融资,来加速其发展,同时也会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第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企业都不能用违法的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十八大报告里还有一条,对非公有制经济讲的,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一点也是首次提出来的。以前提法是鼓励民间资本参股中小金融企业。这次的提法不仅承认民营金融机构是合法的,而且还应加速发展。我担任民建中央主席时曾经在20XX年做过调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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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要建立社区银行,因为一方面民间有大量的资金没有投资的出路,另一方面小企业需要资金又借不到钱,大银行不愿意借给民营小企业钱,因为有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交易成本又高。而社区银行就可以为社区内的群众和小企业服务。社区银行最了解社区的情况,又没有历史包袱,要是有人失信了,他在社区里是无法立足的,在美国就有大量的社区银行。民建中央在国内外做了很多调研,曾建议在温州和天津先搞社区银行的试点,但是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有关部门没有同意。现在建立社区银行的条件基本具备了,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综上所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实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我期待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能够迅速地将十八大报告的精神化为行动,真正促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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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管理方式:针对外商投资相关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注明,分为正面清单管理模

  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现“放权”改革思路。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篇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2释义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3模式准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

  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背景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内容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措施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4发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

  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5清单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

  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6挑战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2]篇三: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法治意义

  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法治意义2014年02月21日10:11来源:学习时报作者:任进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14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所谓权力清单,是指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依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进行,不属于清单列举范围内的职能和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为之。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权力清单制度遵循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行使权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地方组织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的职能和行使的权力,大致包括抽象和具体两个方面,前者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者如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但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政府是一个强势机关,整个社会都在它的管控之下。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相当长时期甚至改革开放以后某些时期,实行对相对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行政机关“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现象,相当普遍。政府划定市场主体可以投资和经营的范畴,不少地方政府主动出击,招商引资,制定各类产业发展政策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上项目、拉投资,甚至违反国家税收和土地法律法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管制型政府的理念和体制受到挑战,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成为行政体制改革追求的目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同时,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也应运而生了。所谓负面清单,是指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从国际上看,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最早出现在对外投资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上,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平等地适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资与外资企业,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认识,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相对人特别是市场主体来说,如何投资、怎样进行生产经营、从事什么样的活动,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可以作必要的禁止或限制,但在禁止或限制以外,相对人有权依法依规自主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活动。按照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制度,凡法律没有禁止的,相对人皆可为之;凡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之。这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方式创新,对政府依法处理好其与市场的关系提出的新要求。

篇八: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1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快全市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转变,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式,更好地推动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梳理管理事项,公示依法暂时不予许可审批等事项清单,引导交通运输领域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照清单自检,鼓励其作出适当的行为,从而提高投资进入的效率,全面实现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根本转变。

  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效能、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将政府部门不能许可和审批等方面的信息提前公示给投资人,变许可和审批过程中的告知为事前公示,提前引导投资企业和个人减少盲目投入,大大减少行政投资人由于不熟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政策而造成的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扩大政府部门与民间沟通互动渠道,使政府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加切合实际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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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梳理公示“负面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实际,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审批方面的“负面清单”项目,研究制定各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方法、步骤,于4月底前形成“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5月底前汇总“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并在媒体上公示,听取意见,全面推行。

  (二)开展动员和学习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增强全系统推动“服务清单”管理模式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工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保障推进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崭新的管理方式,各执法部门要联系工作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工作水平,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导入到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去;要善于总结和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做到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完善,确保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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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指导,完善提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要承担起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职能,切实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领导体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负面清单”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承担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科室负责“负面清单”梳理上报工作,做好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和经验总结。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2篇

  2019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随着“放管服”改革走向深入,政策层面再次放出“大招”。

  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继续压减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等多个方面推出若干项具体举措,并进行了分工,为接下来全国“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划出了重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放管服”改革是中国进入新时代以后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通过‘放管服’改革,能够极大提升政府为市场、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放管服’改革作为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抓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未来,这种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方案》指出,2019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缩减清单事项,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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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此外,《方案》还明确,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去年12月,我国正式颁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2018年版本的《负面清单》包含4项禁止准入类和147项许可准入类,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而根据本次《方案》的要求,下个月即将修订形成的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强调了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竹立家向记者表示,中国经济结构性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生产、加工以及资源型经济向高技术、服务型经济转型。“中国经济想要迈上一个新台阶,必须大力发展服务型经济。”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聚焦服务领域,有可能会在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物流服务等高端服务领域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给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带来更多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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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启动“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

  实行“证照分离”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面临的“准入不准营”顽疾。本次《方案》明确指出,2019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国推开。

  在竹立家看来,这等于为“证照分离”改革划定了时间表。过去一直是“先证后照”,不少创业者为进入市场“跑断腿”。2014年起,“先照后证”商事制度改革全国推开,拿“照”容易了,但五花八门的“证”实在太多,创业经营依然存在高门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深化“放管服”改革时,明确提出将“证照分离”改革推向全国,重点是照后减证,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也曾表示,一些地方营业执照立等可取。但“准入不准营”这个问题还没完全解决。“办照很快,后续办证很慢,企业没有办齐许可证开不了业。比如办餐馆,没有卫生许可证,就不能营业。”

  而本次印发的《方案》指出,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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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3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加快海南省外资企业集聚。10月26日,海南省多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简称“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程序和经营范围,并从扶持政策、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政策共有五大亮点:

  一是“免联审”,登记注册简便高效。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

  二是“七不得”,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不在清单内的业务均可开展。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三是“零门槛”,准入要求全国最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

  四是“无差别”,内外资平等待之。对内外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五是“优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合格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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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人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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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清单管理方式:针对外商投资相关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注明,分为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现“放权”改革思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篇十: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

  【篇一】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一、办理机构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8、(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9、《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三、申报材料及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2份;(2)工商管理部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若为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则需工商局出具的中方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带有年检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2、企业法定地址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若重新租赁房屋需提供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若新购土地或房产需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明;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则无需此件;(4)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副本2原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3、企业延长经营期限(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合资(合作)各方延长经营期限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章程;

  (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4、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服务领域或限制类的办事指南见专章)(1)企业申请(盖章)2份;(2)验资报告复印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5)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6)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应提供商务部的批复;(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5、董事会成员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若为独资企业,则需投资者关于董事会人数变更的书面修改文件或修改后的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

  (3)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4)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5)新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委派方法定代表签字);(6)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或护照或居住证复印件,若为国内人员还需提供其简历(单位盖章);(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注:若仅为更换董事,而无公司董事人数或各方委派人数及职务的变化,在市商务局备案即可。6、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变更(1)增加投资1.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1.2增资的立项及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1.3董事(股东)会决议;1.4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1.5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1.6验资报告;1.7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1.8批准证书原件;1.9营业执照复印件;

  1.10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合法收入证明);

  1.11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者属国有资本转股时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的意见;

  1.12增资中涉及新增投资者的,应提供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及公证认证、资信证明;

  1.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1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2)减少投资(2.1)企业申请(盖章);(2.2)合资(合作)各方签字的新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2.3)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2.4)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2.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2.6)验资报告复印件;(2.7)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由谁委派);(2.8)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2.9)债务清偿情况及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2.10)债务担保书及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盖复印章);(2.11)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2.1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2.13)公告及通知债权人证明(自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14)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注:先由市商务局初审同意,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后,到市商务局办理正式手续。7、投资者出资比例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投资各方关于出资比例变更及董事委派变更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新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由谁委派)

  (7)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或护照或居住证明复印件,若为国内人员则需要提供其简历(单位盖章);

  (8)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9)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8、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除外)(1)企业申请书(盖章);(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原全体董事签字);(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需注明债权债务承担,具体要求见附件);(4)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5)受让方为新加入的外国投资者,则需提供新加入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只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6)新加入的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7)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或执行董事名单和新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原件;(8)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或护照或居住证明复印件,若为国内人员则需提供其简历(单位盖章);

  (9)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须提供);

  (10)若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则需提供国有股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同意等文件(原件);

  (11)股权受让方及出让方的营业执照(国内企业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12)验资报告;(13)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14)受让方与企业保留的投资各方签定的新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若股权转让后变为独资企业则需提供新的独资公司章程(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15)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16)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1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1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19)新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审批机关提供固定格式文本)。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原债权债务的承担;(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违约责任;(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七)协议的生产与终止;(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投资者出资方式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10、投资者出资期限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丢失补办(1)申请书;(2)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3)营业执照复印件(比对原件);(4)未丢失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2(如全部丢失则不需要提供);(5)审批机关要求其他申报材料。涉及行业特项许可和专项规定的项目,按要求报送材料。注:多项同时变更时,所需重复文件只备一份。四、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窗口负责人签批---窗口发件。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股权变更5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篇二】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2-04-2013:20:02

  国办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说明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2)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七)

  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

  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

  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

  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篇三】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

篇十一: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P>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的思考

  毛家义;张长缨;肖期明【摘要】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可借鉴外商投资管理中的负面清单模式,实行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即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禁止性规定,以清单形式列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使其成为内部控制不可触碰的制度“底线”.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推进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创新,防范重大经营风险,强化对各级经营管理者的权力监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3页(P26-28)【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经营风险【作者】毛家义;张长缨;肖期明【作者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成都610051;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成都610051;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阳621000【正文语种】中文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内容可从内部控制要素、内部控制业务和内部控制流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有机整体。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过程中,需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正确处理好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关系。负面清单又称“否定清单”,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相当于投资

  领域的“黑名单”,在名单中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或产业。凡是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或产业都禁止投资。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即列明了企业可以投资的领域。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针对外商投资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文件中,首次采用负面清单制度。现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在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中广泛采用,而且在国内部分地区的内资投资管理中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企业管理的活力在于制度创新,企业的内部控制可大胆借鉴外商投资管理中的负面清单模式,实行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这是因为,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仅有允许性、肯定性的正面规范要求,而且还有禁止性或否定性的负面相关规定。例如,在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中,企业都有“严禁坐支现金”、“严禁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等明确规定。如果将这些禁止性的规定以清单形式列出来,实际上就是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凡是列入负面清单的内容,企业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可见,企业内部控制中的这些禁止性或否定性规定,就是企业内部控制可以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前提。实行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创新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大风险管控力度,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一是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是创新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益探索。内部控制负面清单,是企业内部控制禁止性、否定性的制度集成。通过建立清晰明了的负面清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禁止性事项监控,不断优化控制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正面”监控与“负面”监控的有机结合,推进内部监督控制的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贯彻落实“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制思想,鼓励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大胆尝试,开拓进取,使企业拥有更灵活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广大

  员工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实力。二是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防范重大经营风险。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一般性的“正面”规范要求较多,要全部记住这些内容绝非易事,有些规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也会走样,难以完全执行到位。而内部控制制度中的禁止性事项显然要少得多,但这些事项多是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将这些禁止性事项纳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通过采取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措施,就抓住了内部控制的重点,可以有效防范重大经营风险,提高内部控制实效。三是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强化权力监督。负面清单规定了企业的禁止性事项,明确了哪些事项不能干,是广大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的纪律“底线”,是对权力的硬性约束。让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知道哪些事情不允许触碰,比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更为重要。因为不管任何人,只要一旦违反了禁止性的内部控制规定,就有可能涉嫌违纪甚至违法,最终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乃至法律惩罚。因此,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就是企业内部各级经营管理者不能突破的权力边界,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反腐败斗争具有积极作用。一是依法合规原则。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必须建立在依法合规基础上。实行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精神,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必须纳入负面清单管控范畴。同时,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必须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适应,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控制流程中去,使之符合企业规范化管理要求。二是关键少数原则。列入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事项,主要应关注重点业务和高风险领域,把这些关键的少数列入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就抓住了内部控制的主要矛盾,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不能把大量的一般事项纳入内部控制负面清单范畴,如果将那些不适宜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也纳入其中,就起不到负面清单管理应有的效果。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职工的

  知情权和参与权。一般情况下,制定和调整内部控制负面清单事项,都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邀请职工代表参加。重大的负面清单,还需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制定依据和执行结果都要实行公开,让全体员工知晓。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还应组织员工学习内部控制负面清单有关内容,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由若干要素构成,覆盖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业务事项,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因此,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内容可以从内部控制要素、内部控制业务和内部控制流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内部控制要素是指构成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每个要素又包括不同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要素负面清单,需要对每项内部控制业务进行认真分析,并据此列出其涉及内部控制要素的禁止性事项。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关键少数原则,并不是每项经营活动的五个控制要素都必须列出禁止性事项,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业务领域涉及的内部控制要素可能不存在或不需要列出禁止性规定,那么,也就没有内部控制负面清单事项。现以某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为例,列出其内部控制要素涉及的主要负面清单(见表1)。一般来说,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应涵盖财务预算、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销售与收款、担保、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业务范围。如果将这些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以清单的形式列出,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即构成内部控制业务负面清单。现以某企业为例,列出部分内部控制业务的负面清单(见表2)。业务流程是完成一个完整业务行为的过程,它至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步骤组成。业务领域不同,其流程也不一样。但不管哪项业务流程,一般都包括授权、审批、实施、检查、报告等步骤。如果将涵盖这些流程的禁止性规定以清单形式加以

  表现,即为内部控制业务流程负面清单。现以某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例,列举其内部控制流程负面清单(见表3)。综上所述,内部控制要素负面清单、内部控制业务负面清单和内部控制流程负面清单,从不侧面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事项,而是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的“禁令”。事实上,上述三种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共同构成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有机整体。在企业内部控制实践中,可将上述三种负面清单结合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要素的风险分析,明确采用负面清单的业务领域,规范内部控制业务流程,形成内部控制负面清单文档和业务流程图,以真正发挥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应有的积极作用。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作为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负面清单制度,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建议由财政部等部委尽快出台《关于企业试行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将企业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的目标、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以便为企业建立、推广和应用这项制度提供政策依据。制定和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必须立足企业实际,整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对于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先期试点,待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对于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风险较高的关键业务领域试行,待取得良好效果后,再在其他业务领域予以推行。就整个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而言,多数还是应以“正面清单”形式为主体进行规范,只有那些严格禁止、不能违反企业内部控制规定“底线”的事项,才通过负面清单形式进行反映。如果事无巨细都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其效果反而不理想,还会降低负面清单效力。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通过二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就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毛家义(1963-),男,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主要从事财务管理、股权管理及其相关研究工作。张长缨(1970-),女,大学本科,会计师,现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集体产权中心财务科副科长,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肖期明(1970-),男,大学本科,工程师,现为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相关文献】

  [1]陆振华.“负面清单”简史.21世纪经济报道[N].2014-1-1.[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EB/OL].[3]赵静.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全国推行.上海证券报[N].2016-9-1.

篇十二: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P>  企业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三违行为负面清单)

  N0.1作业性违章NO.2劳动纪律性违章N0.3指挥性违章N0.4劳动防护性违章N0.5装置性违章N0.6管理性违章

  目录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N0.1作业性违章1、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2、厂区内吸烟。3、酒后上岗。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5、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如压力容器、起重、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6、无特种车辆作业证开叉车、铲车。7、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8、清洗置换不合格进行检修作业。9、与系统未断开进行检修作业。10、在未泄压的情况下进行拆卸法兰、阀门。11、设备管线未置换、吹扫。12、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启用。13、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他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14、人员随意穿越警戒区域或警戒线。15、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1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17、在有毒、粉尘等生产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8、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进行动火作业。19、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进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20、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21、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用电作业。22、未办理动土作业票,进行动土施工作业。23、未办理吊装作业证,进行吊装作业。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24、未办理一般作业票,进行厂区内一般作业。25、各种作业票证上签字不全,有未经授权代签行为,自行篡改负责人,监护人。26、作业时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27、作业时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28、作业时起重机工作中,从吊臂或吊物下通过、停留。严禁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29、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未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30、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32、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32、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33、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乙烘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离。34、氧气瓶或乙烘瓶无防护,在烈日下暴晒。35、作业时监护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离开监护岗

  位,监护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36、作业前未风险分析即开始作业。37、现场作业监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开始作业。38、在消防器材、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39、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40、擅自使用暂停或报废设备(施)。41、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42、加装盲板及拆除盲板时未做盲板台账。43、在防爆区域工作时不使用铜制工器具,使用铁器敲打。44、在防爆区域内接打手机。45、随意丢弃有毒品废弃物,样品溶液等。46、装卸岗位未按规定安排操作人员监护。47、装卸操作违反规程制度48、用手代替工作操作。NO.2劳动纪律性违章1、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2、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做与生产无关的事。3、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4、不按操作指南、规程、票进行操作。5、工艺参数错误未及时发现或调节。6、上班期间嬉戏打闹,打架斗殴。7、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危险区域。

  8、上班期间未经同意私自换岗。NO.3指挥性违章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及技术等级进行分工。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即组织作业施工的。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4、对员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故障和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闭环。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6、擅自决定设备带病运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让员工冒险作业。7、不按规定给员工配备必须佩戴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10、发布其他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条列、标准、规程的指令行为。NO.4劳动防护性违章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2、生产现场未穿劳动防护工作服或穿戴其他不安全装束。

  3、厂区内未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4、工作时有颗粒物或液体飞溅时未佩戴护目镜或面罩。

  5、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6、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7、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或耳塞。8、酸碱作业,未佩戴防护眼镜、防化服、乳胶手套。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带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10、噪音超标场合时未佩戴耳塞。NO.5装置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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