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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15篇

时间:2022-12-01 15:5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15篇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几个级别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15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15篇

篇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几个级别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那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几个级别呢?下面由法律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几个级别依据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把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

  二、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一)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二)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三)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2年。(四)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五)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一级法律顾问、二级法律顾问和三级法律顾问。想从事企业法律顾问这个职业需要先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去进行法律学习。

篇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探析

  周雁武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我国在2002年7月开始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本文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内容以及我国现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总页数】4页(P108-111)

  【作者】周雁武

  【作者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律系,湖南,长沙,4102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5;DF411.91

  【相关文献】

  1.总法律顾问制度:我国高校法治化建设的金拐杖[J],蒋园园2.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评析[J],王方玉3.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施行[J],4.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探析[J],周雁武5.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选聘制度的弊端及改进[J],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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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1•【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篇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我国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时事资料手册》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在我国国有大型企业领导者行列中,除了人们熟悉的"一长三师"(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外,今后又将有一位重要人物加盟,这个重要人物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

  【总页数】2页(P72-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正式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J],2.我国全面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J],3.我国全面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J],4.我国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J],无5.我国全面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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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xx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xx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第一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细则。其次条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在企业内部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机构供应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加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第三条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规划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决策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巩固全过程参加经营管理的法务工作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实力进一步提高。第四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特地担当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其次章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及级别待遇

  第六条任职资格:1、遵纪遵守法律,品德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2、熟识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方向,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实力;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困难、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阅历和实力;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当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担当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满2年;

  5、xx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xx公司总法律顾问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并事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其薪酬享受公司副职待遇,但不进入领导班子。一级企业将所选聘的总法律顾问报送xx公司备案,其级别薪酬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的权利和职责第八条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具有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职权。第九条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专题会议并提出专业看法。第十条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在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参加企业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改制、重组、上市,招投标、重大诉讼、学问产权的管理和爱护等方面的工作,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看法;

  3、参加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律宣扬教化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订正看法,监督或者帮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和责任

  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全面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干脆领导下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据履行职责状况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和相应责任包括:

  1、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安排,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在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前,须提交总法律顾问审核。

  2、参加企业改制审批工作,改制委员会提出的审批看法中须有总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看法,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3、参加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投资委员会提出的审批看法中须有总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看法,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4、参加资产处置审批工作,资产处置委员会提出的审批看法中须有总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看法,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5、负责合同的审核把关,各部室草拟的各类合同,以及属下企业报送公司审批的股权类、学问产权类合同,公司法律部提出法律看法后,由总法律顾问审核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签批。

  6、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拟对外发出的重要法律文件的审核把关,由其提出审核看法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签批。

  7、负责组织诉讼案件的处理,公司法律部草拟的诉讼处理方案、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在提交公司领导签批前,须报总法律顾问审核。

  8、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的建设,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9、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公司法律部提出的选聘方案后,由总法律顾问审核,再提交公司领导审定。

  10、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11、公司领导交办的由总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12、总法律顾问不作为、不当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xx公司负责说明。第十五条本细则经xx公司董事会批准试行。

篇六: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004-5-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二)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广大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四、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系统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管理办法》还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等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对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办法出台后,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专门组织落实,并汇总情况。五、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要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

  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开创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六、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53户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其他中央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部中央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省级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一、企业概况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七: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国资委,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在甘企业,其他企业:

  《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拟任总法律顾问人选同时报省政府国资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确定。对未列入第一批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属企

  业,如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省政府国资委对其进行审定并公布。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大这项工作的指导力度,定期进行调研指导,切实推动本指导意见的顺利实施。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6号),结合甘肃国有企业实际,就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日显重要。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借鉴中央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选拔、培养一

  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当前我省企业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甘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群策群力,开拓创新,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力求实效,努力开创我省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原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在借鉴中央企业成功经验的基

  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要把部门指导和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40户左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要把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为了充分发挥好其核心作用,应当做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同时又要从科学的人才观出发,切实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注重法律人才的梯队培养和使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扎实落实中央提出的人才战略。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及任职条件(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和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提出人选建议,国资监管机构在考察后进行审批,管理上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属一个层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采用列席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4、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对符合上述条件由企业提出的人选,报国资监管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确定。对目前尚无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企业,可暂时设立副总法律顾问作为过渡,过渡期为3年,3年期满后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人选条件可参照总法律顾问条件执行但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副总法律顾问可以直接主管企业法律事务并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也可协助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

  管理企业法律事务,其职级享受副总师待遇。企业副总法律顾问人选由企业按干部任免程序和权限确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除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二)本企业法制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近期和远期目标。(三)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总法律顾问职责、总法律顾问人选、有关工作制度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措施,对实施工作的考核和评价等。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度安排按照3年内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2005年6月至12月)。一是由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确定分批实施总法律顾问企业名单。首批省属企业10户,每个市州确定企业2-3户;二是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二)实施阶段(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实施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努力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实施方案。(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至12月)。企业总结实施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省政府国资委对实施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交流和检查验收。七、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甘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分别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省政府国资委将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其总法律顾问人选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附件:1、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2、第一批设立总法律顾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附件1:

  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附件2:

  第一批设立总法律顾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1、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4、兰州兰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6、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兰州连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10、甘肃省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甘肃华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11、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

  12、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篇八: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

  管理、依法决策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启动实施。省国资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企业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联系沟通。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在监管企业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在监管企业推动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省国资委和企业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保护国有资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标是: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环节,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暂时不具备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条件的监管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原则监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一)要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结合起来。实施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的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本着成熟一家,启动一家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条件成熟的企业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尽快启动。在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学习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探索和创新,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要把省国资委指导、推动与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工作为基础进行的。省国资委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加强与企业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和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联动机制。

  (四)要把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职责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要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注重法律人才的梯队培养和使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及任职条件(一)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未成立董事会的,对企业行政领导班子负责。(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人选提出建议意见;

  2、企业总法律顾问通过列席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负责审核批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该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4、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指导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制度;

  5、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1、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过主要负责人或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2、通晓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企业法律问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五、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及管理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本企业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聘或面向社会招聘,聘任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按照企业总经理助理管理。企业暂时没有选聘到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进行过渡性安排。但两年内应当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培养出合格人选。六、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要在建立有本企业特点、适应本企业需要、体现法律把关的功能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制定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总法律顾问人选及选聘方式;(三)总法律顾问权责及主要任务;(四)企业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五)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措施;七、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安排按照两年左右在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安排,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半年)。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在省国资委指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实施;(二)实施阶段(一年)。实施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省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作方案;(三)总结阶段(半年)。企业总结实施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省国资委组织交流、检查和验收。条件尚不成熟的其他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强企业法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后,可滚动进行。八、切实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开拓性工作。有关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

  组织领导,要把推行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作为当前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省国资委对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贵阳市国资委、其他市、州、地经贸委(局)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办法,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篇九: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

  2007-6—24

  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

  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

  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法律顾问负责。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四、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二讲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一、竞业禁止[案例]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问题]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一)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1)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也有规定,上例中就属于此.(2)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2。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二)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1。《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商业秘密首次由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提出,后由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二)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1)擅自使用、泄露;(2)擅自给他人使用;(3)盗窃.2。处理:(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投影]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

  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三讲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一)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除争议的办法(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但是今年我省采用了新的评价体系(本报做过系列报道),不少企业对成为评估重要条件的——制订和执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不知如何下手。为此,本版将推出此制度的参考样本中的重点内容。

  1。“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2)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

  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

  管理。(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

  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

  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现象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三)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但可归

  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电话、BP机等通迅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包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5。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6。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

  7。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

  8.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9.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案例1](错一字,大相径庭)某建材销售公司与一钢材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原订“货到付款”.钢材生产厂家按时把320万元的货发到了建材销售公司,随即要求销售公司及时付款。谁知销售公司不但不付款,反而拿出合同,指责钢材生产厂家不守信义.原来,合同书上写的是竟是“贷到付款",销售公司称:只要贷款到位,保证及时付款。钢材生产厂家这才知道上当,原来当初将“贷”字错看成了“货"字。后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钢材生产厂家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案例2](多音字,难辩是非)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写

  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10。标点符号[案例](小标点,重似千钧)某县苹果获得了大丰收,一时间囤积如山,急寻买主.数日后上等的苹果都有了销路,唯有一般的苹果无人问津。一日有一主顾登门订货,酒足饭饱之后签订一纸合同。合同中言明苹果一斤3只左右,但有虫斑的不要。可是执笔人却写成“苹果供货要求:每斤3只左右、有虫斑的不要。"不日,该县把苹果发往销售地,可此时些地市场苹果饱和,别说这样的小苹果,就是大苹果也无销路。这一主顾立即玩起了文字游戏,不但拒收苹果,还要索赔.他拿出合同指着顿号,把意思重新解释为“每斤3只左右和和有虫斑的都不要"。某县无奈请法律帮忙,面对这一纸合同,法院也无可奈何.某县只能自认倒霉,一车苹果白白送给这一主顾作为赔偿金.二、合同的履行[案例]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法律链接]质量异议操作:1。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2.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后果: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木材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台天车的内在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故驳回木材厂的诉讼请求。

  第四讲担保法律实务处理一、保证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一)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注意](1)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

  保证人;(2)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投影]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制品厂保证

  案(二)保证时间:1。合同约定: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注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案例]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

  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问题]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审理结果]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法律评析]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由于该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并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力并不适用于担保人。

  二、定金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2、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法律工作

  人员。总法律顾问直接接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负责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和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法律顾问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和各单位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1、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2、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等管理活动。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2、指导为主的原则。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3、依法从业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五、附则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要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同时,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法律顾问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企业领导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助手,成为企业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专家。创建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职责、义务,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制定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确

  保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其次要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机制,使他们能够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审查、参加起草审查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列席企业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保证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情况,及时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的调处和诉讼应对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还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委托的地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再次是建立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条件等保障机制,使他们有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的机会,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使他们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篇十: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法规[2007]32号)各中央企业:2006年4月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以下称53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

  【总页数】4页(P16-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J],;2.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J],;3.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J],

  4.深化国企改革条件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路径选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和完善[J],李建海5.国资委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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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P>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05.112004.06.0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律师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

  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

  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

  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

  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

  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

  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P>  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点:企业总法律顾问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1。层次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相当一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企业的高级副总裁。2.要求严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3。职权重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做出全面的部署。企业总法律顾问不仅直接参加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而且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责任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全面负责的同时,即意味着承担重大的责任。(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3)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1。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只要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2.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企业,指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这是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做出的引导性规定.(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渠道(1)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企业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目前企业聘任的主要渠道。(2)公开招聘产生。2。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因聘任渠道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策水**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根据总结,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企业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一)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1)集中模式。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由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2)分散模式.分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同时在每一个业务板块都配备有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这些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统一管理。法律教育网(3)混合模式。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和的法律事务机构,又在**业务板块配备了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板块配备的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其他法律事务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负有统一管理和协调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

  (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事务运行机制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原原本本地到决策层,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部门关系的处理上,企业总法律顾问起着关键作用.企业总法律顾问还对其自身的团队担负着重要职责.

篇十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P>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

  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篇十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P>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篇十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P>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调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青国资法规[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调研的通知(青国资法规〔2007〕7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

  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为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拟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工作调研,现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从5月下旬开始,6月中旬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调研内容:一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二是企业开展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三是对在本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条件是否成熟;四是对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三、有关要求:1.要各有关企业领导重视,专人负责;2.请各有关企业按调研内容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三份;3.填写《青岛市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表》一份。联系人:马兆峰联系电话:83786852传真:83786855附件:青岛市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青岛市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是否成立法律机构

  企业分管领导是否有法律专业人员

  学历

  职务

  法律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姓名

  职务

  机构人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你认为在本企业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条件是否成熟?为什么?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姓

  行政职机构职

  执业资格证是否专其他资格

  性别

  学历

  名

  务

  务

  号

  职

  证书

  企业法律机构盖章

  月日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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