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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8篇

时间:2022-11-24 13:00: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8篇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起草:日期: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审核:日期:编号:批准:日期:颁发部门:执行日期:分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8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8篇

篇一: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起草:日期: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审核:日期:编号:批准:日期:颁发部门: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篇二: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公司制企业处级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具有现代企业特征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的干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团结务实清正廉洁的处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公司制企业处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具有现代企业特征,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的干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团结务实、清正廉洁的处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指: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含安全副总监等同级待遇人员),公司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附属部门正、副职领导,海外项目部中由公司委派并明确正、副处职级的管理人员,享受正、副处职级待遇的管理人员。第三条处级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依法办事原则;(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1—

  (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处级干部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管理。在公司党政领

  导班子的领导下,人事部门履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在处级岗位任职,但未明确正、副处职级的干部,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委托人事部门管理。第六条对人事关系不在公司的处级干部,实行岗位管理,享受相应职级待遇,不占公司处级干部职数。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及程序第七条处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二)有胜任岗位工作和应对复杂局面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担当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做出突出成绩。—2—

  (三)熟悉岗位业务及相关的管理、金融、科技及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民主作风、领导艺术,善于团结同志和谐共事。(六)坚持以身作则,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七)身体健康,能承担较繁重的工作任务。第八条提拔使用的处级干部应具备的资格:(一)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下一级岗位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二)首次任用的处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海外项目部处级干部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四)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提拔机关处级干部时,对具有海外项目工作经验的优先使用。第九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编制及岗位—3—

  设置规定。处级干部应逐级提拔,一般应当在后备干部中选拔。第十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可以采取选举、委任、直聘、竞聘和招聘等方式进行。(一)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对用人单位有合适人选的,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从后备干部中择优直聘;民主推荐率差距较大时可以择优直聘,推荐率差距较小时应进行公开竞聘;对用人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由公司统一进行交流或组织公开招聘。(二)在党委、纪委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换届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届中调整时由党委委任。在工会、共青团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按《工会法》、《团章》选举产生。(三)对交流任职或需要进行培养锻炼的处级干部可以进行直聘。(四)公开竞聘或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各单位、部门行政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对条件成熟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也可通过竞聘、招聘的方式产生考察人选。(五)对在党群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也应积极尝试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制度,一般要经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公开招聘)、组织考察、沟通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免五项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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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结果是组织考察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人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人事部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二)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第十四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一)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要体现代表性、合理性、合法性。(二)推荐二级单位的处级干部考察人选,参加人员的范围是: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科级干部或机关全体干部和基层单位党政正职;部分职工代表(不少于到会人数的10%)。(三)推荐机关处室、直属部门、附属部门的处级干部考察人选,由本部门全体职工和二级单位对口业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5—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推荐人的民主权利,同时必须保证有较好的投票环境,使推荐人能够充分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引导、强迫推荐某人或不推荐某人。第十六条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推荐处级干部考察人选,但要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理由。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测评,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职工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七条个别谈话推荐以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为主,根据推荐岗位特点也可以适当调整谈话范围。第十八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过充分酝酿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提拔人数。第五章组织考察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组织考察。考察时,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德,主要是指考察对象的政治立场、政策观念、思想作风、党性修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有关情况;能,主要是指考察对象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思维、分析、表达能力以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文化知识和外语—6—

  水平;勤,主要是指考察对象的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绩,主要是指考察对象履行职责、实现任期目标过程中的工作实绩;廉,主要是指考察对象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第二十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六)人事部门研究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报告。第二十一条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与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相同。坚持把群众70%信任率作为提拔使用处级干部的基础条件。民主测评信任率未达到70%者,不再履行考察程序,并且半年内不得提名为考察人选。—7—

  民主推荐率超过60%的可直接作为考察人选,不再进行民主测评。第二十二条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三条查阅资料主要是查阅考察对象的历史资料、日常考察材料以及能够反映其表现的相关材料,全面了解其工作经历、表现、实绩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四条组织考察时,应当重点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文字简练,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第二十六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反馈。对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经核实确有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据问题的性质和情况,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8—

  第六章沟通酝酿、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对处级干部拟提拔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由人事部门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沟通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党政领导班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拟提拔人选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决定;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需经超过半数与会成员同意方可进行。第三十条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人事部门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公司领导,逐个介绍拟提拔人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在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形成决定。第七章公示任免第三十一条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人选,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示公告。—9—

  第三十二条公示公告要包括拟提拔人选自然情况简介、公示起止时间、受理反映问题的部门、受理反映问题的地点、反映问题的方式、反映人责任、受理部门责任等主要内容。第三十三条公示公告一般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发布,也可采取会议通知、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要让广大职工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为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第三十四条公示受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公示期间要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登记建档。对已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未掌握的要分类处理。第三十五条对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拟任人选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做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发—10—

  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三十六条处级干部任免事项,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党群干部由公司党委决定任免;行政干部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聘免。第三十七条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副总监由公司推荐,集团公司审批,公司总经理进行聘任;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聘任,行政副职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行政正职聘任。第三十八条对决定提拔使用或交流任职的处级干部,在宣布其任职决定前,由公司党政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拟任岗位,分别与本人进行谈话。一般是正职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副职由分管领导进行谈话。第三十九条对交流、提拔交流任职的处级干部,一般由公司领导、人事部门负责送到任职单位报到任职。其中,正职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送报到,副职由公司分管领导或人事部门送报到。第四十条处级干部实行契约化管理。委派、聘任处级干部时,按照管理权限和逐级负责的原则,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并明确其工作责任目标、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八章公开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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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公开竞聘是在用人单位内部通过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竞聘发言(答辩)、竞聘推荐、组织考察、研究提名、信任投票、党政领导班子审定、任前公示等程序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一种方式。第四十二条公开竞聘的程序:(一)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公开竞聘的组织领导工作,一般由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公司主管领导或人事部门领导担任负责人。(二)研究确定竞聘岗位并发布竞聘公告。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竞聘岗位名称与数量、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竞聘工作程序和方法等内容。(三)参加竞聘人选的初步产生。参加竞聘人选可采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等方式初步产生。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要经过本人同意。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参聘人员按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群众举荐大会人员范围及要求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相同。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少于50人。(四)确定参加竞聘人选。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出参加竞聘人选,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原则上,参聘人数应多于聘任人数。(五)召开竞聘推荐大会。—12—

  1.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与群众举荐大会参加人员范围相同。2.会议议程。参加竞聘人员按照应聘岗位及抽签确定的顺序依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做竞聘发言并进行答辩,发言答辩时其他参加竞聘人员回避。对拟聘任人选进行民主推荐。3.推荐结果加权计算: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权重一般占30%,其中党政正职权重占20%,班子副职权重占10%。当领导班子只有1名副职时,副职权重占5%。(六)组织考察。人事部门对竞聘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的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七)研究确定提名人选。根据竞聘推荐和组织考察结果,人事部门请示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等额确定提名人选。(八)召开信任投票大会。1.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与群众举荐大会参加人员范围相同。2.会议的议程:人事部门介绍竞聘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对提名人选作说明;对提名人选按赞成、不赞成两项内容进行信任投票;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赞成票不足70%的,提名无效。(九)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对提名通过的人选,人事部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交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确定聘任人选。(十)进行任前公示。(十一)办理聘任手续。—13—

  第九章公开招聘第四十三条公开招聘是面向社会或全公司,通过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答辩、组织考察等程序,选拔任用专业性较强、业务岗位紧缺人选的一种方式。第四十四条公开招聘处级干部的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石油事业,专业知识扎实,业务管理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较高,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外语水平达到招聘岗位要求。应聘海外项目处级岗位的,英语笔试成绩须达到托福500分或托福听力45分,能较熟练地进行英语交流,其他语种须达到同等水平。第四十五条公开招聘的程序:(一)成立招聘委员会和考评小组。招聘委员会一般由人事部门组织,公司用人单位和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部门参加,公司主管领导或人事部门领导担任负责人。在人事部门设立招聘工作办公室。考评小组一般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公司用人单位党政正职、聘请的专家组成。考评小组一般由9—11人组成,聘请的专家一般占1/3。(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人才市场价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及用工成本的情况下,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任职资格条—14—

  件以及招聘程序和方法等内容。招聘渠道主要包括报纸、网络、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招聘工作办公室按任职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四)考试。由考评小组负责组织,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外语水平、把握政策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根据考试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答辩人选。(五)答辩。主要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考察应聘人员专业知识、专业经验、外语交流能力、个人资历、个人发展潜力及精神面貌等。根据答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3)择优确定考察人选,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议。(六)组织考察。人事部门到招聘对象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机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被考察人选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七)审定拟聘人选。根据考试、答辩和考察的综合情况,由招聘委员会投票推荐产生拟聘用初步人选(对招聘委员会负责人赋予一定权重,如在公司内部招聘,对用人单位党政正职也应赋予一定权重),经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八)公布公开招聘结果。—15—

  (九)对审定的拟聘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十)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第四十六条对公开招聘上岗的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十章考核与监督第四十七条人事部门负责对处级干部进行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等方式,全方位了解处级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第四十八条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依据,通过查阅资料、履职测评、组织谈话、业绩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个年度中处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优秀、称职、基本不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做出客观评价。第四十九条日常考核主要通过日常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处级干部进行经常性考核。在考核时,要着重了解处级干部的思想动态,注意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第五十条专项考核是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日常考核中所发—16—

  现的问题及工作需要,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核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客观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加强跟踪检查。第五十一条建立处级干部考核档案,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处级干部兑现薪酬、奖励、续聘、解聘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二条加强组织监督。各单位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议事程序,发挥组织保证和监督作用;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处级干部的谈话、诫勉、函询等制度,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加强审计监督。公司二级单位和海外项目部行政主要领导、财务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责任合同关系。第五十四条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完善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把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作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民主测评信任率不足80%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或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谈话或诫勉谈话。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派人参加,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按有关程序进行。第十一章培训与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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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处级干部培训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事部门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制定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规划。第五十六条坚持以提高综合素质,适应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为目的,积极开展处级干部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并有计划地选送有发展潜力的处级干部到国内外高等院校进修。第五十七条处级干部每四年应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培训可以采取单位推荐和指令调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和考核的依据,根据培训的有关规定奖惩。第五十八条建立处级干部储备制度。通过分类选拔、定向培养、动态管理、备用结合,建设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第十二章交流与回避第五十九条为促进处级干部合理流动,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处级干部培养考核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第六十条处级干部交流可以在岗位、单位、机关部门之间进行。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培养提高的;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18—

  (二)党政正职和在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的副职,在同一单位(部门)连续任同一职务满8年的。(三)海外项目部处级干部达到轮换年限的。第六十一条要严格工作纪律,坚决防止派不进、调不出的现象发生。凡组织决定交流的处级干部接到任职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随迁本人的人事关系。第六十二条为保证处级干部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和促进廉政建设,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包括职务回避、事务回避和商务回避。第六十三条工作对象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第六十四条处级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或从事某项工作前,应当如实向人事部门报告应回避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其中因未回避而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六十五条职务回避。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在同一单位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19—

  等工作。第六十六条职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人事部门提出回避要求;(二)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报请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需要回避的,由人事部门协调,予以调整;(三)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也可以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六十七条事务回避。处级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技术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及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到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六十八条商务回避。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方面,涉及到上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第六十九条处级干部事务或商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共同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本单位或本部门调整工作安排。—20—

  第七十条人事部门负责处级干部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新提拔使用的处级干部要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要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动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第十三章免职、解聘、辞职、降职、退休第七十一条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正处级干部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副处级干部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应退出领导岗位,改做实质性具体工作,原则上保持待遇不变。对退休后返聘的专家顾问,年龄原则上不超过男63周岁(女58周岁)。第七十二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务:(一)达到退出领导岗位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中,民主测评信任率不足70%或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的。第七十三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处级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七十四条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司领导班子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21—

  第七十五条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结合自身情况,认为难以在当前工作岗位上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因为其它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七十六条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后,不因辞职而免予党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第七十七条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主动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人事部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三)在此期间,申请辞职的处级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第七十八条责令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由人事部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下达《责令辞职书》,按照有关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务。(一)对发生重大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引咎辞职,本—22—

  人没有主动提出申请的;(二)在无特殊情况下,党政正职由于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致使单位连续两年完不成生产经营指标的;(三)经查实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四)组织纪律性差,严重影响班子团结,致使班子整体作用发挥差,经济效益差,群众意见大的;(五)做出其它与领导身份极不相符行为的。对责令辞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提拔使用。第七十九条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岗位的标准执行。第八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解聘的处级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重新聘任或者提拔聘任领导职务。第八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处级干部,要提前30天通知本人。由于特殊原因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应限期办理手续,退休时间以退休文件通知的退休到达时间为准。

  第十四章请销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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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实行处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处级干部外出(指离开工作地公出、探亲、旅游、就医等,含双休日、节假日,在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正常休息探亲除外),必须请销假。第八十三条处级干部外出时,必须在人事部门登记备案,说明请假事由、去向、是否征得公司领导同意、离开及返回岗位时间等,并在返回后第二个工作日前销假,以备核查。第八十四条各单位、部门正职在工作时间外出一天,要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外出两天以上的,要征求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并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八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副职外出必须向正职请销假。在工作时间外出两天以上的,必须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第八十六条凡处级干部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私自外出期间的一切后果自负。第十五章附则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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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

  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

  第三章任期职数

  第八条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范用人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在这些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五)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六)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目标,或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七)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第五章选任方式及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行聘任

  制;对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五条市委管理的职务,由市委审批,党委、行政职务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党群、行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用要求的不予任用.

  第十七条依法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考察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

  (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

  委(党总支、党支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谈话范围等。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法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通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潜在能力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内部同层

  级交流领导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工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力;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通过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面试、公开答辩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气的,或因本人工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免职辞职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

  (一)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行责任追究的;

  (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三条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项目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篇四: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

  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

  “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

  格:(一)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二)提拔担任国有企业正职领导的,应当具有同层级

  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一般还应当具有会计、

  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八条选拔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确有需要面向社会选拔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人员管理。第九条任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

  织考察、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第十条行业主管单位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意见。由

  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综合分析,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任用建议;(六)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第十四条实行任期制度。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经理层任期。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工作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共同配合实施。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办理免职或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作,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实行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按行业主管划分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股以及行业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以经营业绩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行业主管单位具体参与,考核结果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

  第二十条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备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同层次党政领导干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五章退出第二十四条健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第二十五条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经组织选派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管权限负责建立单独人事档案;从下级职务提拔到上级职务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不累计提拔所任职务履职年限;在企业任职及工作期间,按企业管理,

  领取企业所任职务级别的对应薪酬。因工作需要,拟再调入机关的,根据在企业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好的选拔担任与企业任职期间同一级别的岗位任职,选拔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评价差的,按企业任职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社会公开招聘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所列事项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达到任职年限或退休年龄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

  经菅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四)任期内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第二十九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

  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

  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第三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实用文档.

  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根据XX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一、离任交接制度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2、交接工作要本着效劳于公司改革、开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那么,表达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那么。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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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文档.

  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

  本岗人员交接。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

  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

  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二、述职制度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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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缺乏或问题。

  3、两级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他人员述职要按照组织部门要求进行。

  三、公示制度1、凡拟任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职务和相应后备干部人选,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后,均应公示。2、公示形式一般为布告、召开会议、报刊、网络公布等形式,期限一般为7天。3、公示内容主要为拟提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治面貌、主要工作学习经历、拟任职务以及公示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内容。4、反映问题者应具署真实姓名、身份及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应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对反映出问题的人员和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保护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成心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影响公司干部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查实,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5、公司组干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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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文档.

  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对反映拟选任人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核实。

  6、公示后无问题或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程序任命〔聘任〕;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工作资格的,需再次提交党委〔扩大〕会议重新研究,取消任职资格,同时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和说明;问题一时难以澄清的,暂缓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组工部门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一般应在专题会前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见习期制度1、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干部见习期制度〔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2、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时间自任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3、见习期间,见习者本人应定时写出见习总结,对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德、能、勤、绩、廉德主要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汇报。4、本单位〔部门〕负责出具据试用期鉴定,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行文任职;经考核不胜任见习职务的,免〔解聘〕见习职务,按试用前相应职级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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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文档.

  5、见习期间,享有现领导岗位低一岗级的待遇。五、请销假制度为了加强干部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现就两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重申如下:1、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2、本制度所指请假是领导干部离开现工作场所、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3、所属各单位两位主要领导不得同时外出,正职外出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代其主持工作。4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公司行政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总经理请假,党委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党委书记请假。其他领导干部三天之内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3—10天应向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回来后及时销假。以上手续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提出严肃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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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学问,期望对各位有挂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开展、?中华)(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党(-党章程?)、?中国共-产以下简称?资产法?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方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章?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以下简称“市国(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不副董事长、董事(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副总裁)(),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管资产与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

  原那么:(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四)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鼓舞与约束相结合六相结合;(五其次章公司治理构造第五条企业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构造,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标准运作。1人,可以设副董事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长、董事假设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打算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人、委员假设干人,设纪人、副书记1~2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1委书记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穿插任职。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当;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第三章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第十一条除以下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到达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二)因安康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根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缘由不适合连续担当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打算任命或提名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日期为准期为准。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开除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沟通,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需沟通。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当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和资格:(一)政治素养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

  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开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了解国际经贸规那么,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生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业;(二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受,四)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五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受;()有肯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学问,

  新担当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历

  新担当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年龄一般不超周岁;5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50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养,身体安康;(八过具有企业战略规1.(第十九条担当企业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2.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根本学问有较强的战略决策力量、改革创新力量、风险防范力量和知人善任能能把握企业的开展方向,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3.力

  值。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经理层成员1.二(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力量、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根本学问;2.

篇七: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颁发部门:分发部门:

  起草:日期: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执行日期: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篇八: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干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市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那么;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那么;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

  〔六〕集中制原那么;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那么。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那么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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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穿插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那么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

  第三章任期职数

  第八条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XX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与资格: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实树立科学的开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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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开展。

  〔三〕品行端正,老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安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用人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那么上应在这些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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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四〕对违规被撤消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五〕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平安、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目标,或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

  〔七〕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第五章选任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行聘任制;对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五条市委管理的职务,由市委审批,党委、行政职务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党群、行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展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用要求的不予任用。

  第十七条依法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展。

  第十八条考察对象确实定按以下原那么掌握:

  〔一〕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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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考察工作的根本程序为: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进展推荐或测评。

  〔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谈话围等。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法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展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通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潜在能力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部同层级交流领导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工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力;

  〔二〕主要缺点和缺乏;

  〔三〕推荐、测评情况。通过部竞聘和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面试、公开辩论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在考察中徇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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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弊、跑风漏气的,或因本人工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免职辞职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

  〔一〕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

  〔四〕因安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行责任追究的;

  〔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三条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涉及国家平安、重要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项目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因涉嫌违纪正在承受审查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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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权限逐级报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和核心技术负有义务。如未能履行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二十八条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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