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13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项目一.主体资格二.制度管理 三.人员管理 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1.11.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1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项目一.主体资格二.制度管理
三.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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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1.11.21.31.4
2.1
3.1
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进货查验制度;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7.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10.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11.废弃物处置制度;12.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3.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15.安全保卫制度。
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3.2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3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3.4
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因
3.5
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3.6
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完整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和能力考核记录。
3.7
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3.8
4.1
四.环境卫生
4.2
4.3
4.4
五.原料采购
5.1
6.1
6.2
6.3六.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6.46.5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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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排水顺畅。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
烹饪场所配置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采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标签与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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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8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6.9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10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11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6.12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6.13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应
7.1
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
7.2
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
7.3
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
7.4
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
8.1
八.贮存、运输、装卸和检验
8.2
9.1
9.29.3
九.食品加工过程
控制
9.4
9.5
9.6
十.设施设备维护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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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条件贮存;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应有明显区分标识,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学校订餐应选择量化评级为优秀的供餐单位,并对供餐能力、供餐资质等进行实地考核。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使用记录。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食品处理区应当有专门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容器应当加盖。
对每餐食品成品留样。留样冰箱应当专用,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每一品种所留样品应在200g以上;样品应在0度至8度间冷藏,留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注明品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记录应真实完整。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留样。采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32/003—2014《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加贴膳食标签、储存、运输等。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十一.餐饮具清洗消毒
11.1
12.1十二.专间
12.2
十三.食品安全自查
13.1
14.1十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4.2
15.1
十五.接受监督检
15.2
查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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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江苏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要求每天开展一次常规自查,每月开展一次全项目自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依法联合开展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任何学校不得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监督检查情形:(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六.质量提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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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透明厨房、视频监控等形式实现“明厨亮灶”建设;鼓励实施五常法等优质现场管理模式。
注: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范文
为确保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本人愿意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开办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与供应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二、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豆浆、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七、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食品,是每个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作为食品卫生责任主体,我们深知,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建立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将通过一切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1、在此郑重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增强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3、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
1
日卫生检查制度。4、保证具备持续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5、保证不购进、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决不采购
渠道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毒死以及无证、无票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6、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
时,保证承担全责。7、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
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年月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避免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本人(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此郑重承诺如下:一、保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三、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四、保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保证进货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食品包装上的标识符合下列要求:(一)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有清晰地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四)有标明食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含量的,应有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五)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要在外包装上标明。六、保证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七、保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做到记录及时、全面、准确、规范。保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八、保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在经营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并立即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九、保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十、保证把本《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存档或张贴在本经营场所。十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义务。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人和所辖工商所各一份。承诺人:年月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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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员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5篇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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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5篇
责任书是一份在自己的岗位上分内应做的事,没有做好自己工作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文书。下面本店铺给大家整理员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希望大家喜欢!
员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1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就餐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加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书。一、学校校长为
六、严禁食堂出现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发生。七、建立健全食堂台账和饭菜留样制度,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材料。八、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禁止存放有毒、有害及个人生活用品。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整洁。十、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十一、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吉强镇袁河小学教师: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员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2生命尊贵,安全为天。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必须得到根本保障。学校、教师应当认真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条例》;学生应当切实遵守学校安全制度;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义不容辞地履行保障孩子安全的职责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认真做好以下食品安全工作:1、教育孩子时时、处处提高警惕,树立食品安全防卫意识。2、帮助孩子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日常的食品安全知识。
3、教育孩子学会辨别常见的隐患食品的知识和技能。4、不准孩子食用不安全的食品。5、上学、放学,不让孩子购买小商店、地摊等的不安全食品。6、不准孩子在居住区周围的非法营销点购买没有防伪标志的任何有隐患食品。7、教育孩子不购买没有安全防伪标志的饮料、早餐、豆奶食品等。8、教育孩子不使用别人给的不安全食品饮料豆奶制品等。9、严格监管好孩子的零用钱,不乱吃乱喝。10、认真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本责任书从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甲方(学生签字):乙方(学校公章)(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科任教师签字)员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食品卫生的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餐厅(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食堂)
篇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青海鹏翔果蔬开发有限公司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报告书
青海鹏翔果蔬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县质检局:我公司在贵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建设中心,不断
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从源头抓食品安全的力度,为完成全年的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生产加工基本情况
目前,我公司主要生产胡萝卜糕、西芹糕,2014年元月获得生产许可证,从目前整体情况看,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生产量不大,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新兴产品,正处于市场推广阶段;二是质量管理水平还不到位;三是产品还没有一定影响力,缺少市场竞争力,目前正在申请青海省著名商标。二、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一)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贯,督促切实履行主体责任。1、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贯。每月坚持参与《食品安全法》学习活动,重点宣传食品法律法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收到了良好效果。2、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的自律意识,督促员工认真细致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员工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并将其纳入年终总结内容。3、积极执行公司法人履责报告制度。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企业法人履责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公司严格实行企
业法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报制度。(二)公司的各类资质、资格证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保持一致,并且合法、有效。(三)进货查验制度已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记录。(四)公司能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做到出厂产品批批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检验数据及报告,对不能检验的项目进行委托检验。出厂检验、委托检验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建立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并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建立并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六)企业标准已收录最新标准,并已向质监局备案。(七)已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产品,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食品召回等相关工作。(八)已建立公司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九)因公司目前没有委托或受委托加工食品,没有建立此项制度。今后,如有接受委托加工情况时,一定向贵局申请备案,并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十)公司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和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十一)公司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
(十二)公司建立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今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十三)公司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三、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打算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前期因管理不当,对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人员卫生防护等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全方位控制。今后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二是有些员工质量观念不强,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在配合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不断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今后,我公司将严格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努力为消费者生产放心满意产品。
青海鹏翔果蔬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篇五: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范文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年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严格把关”的原则,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以自查结果数字化、自纠过程痕迹化、监督管理智慧化为目标,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控制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实施范围全市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三、主体责任内容(一)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
(二)食品流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食品流通单位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换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
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且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量化等级标识。建立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索证索票齐全,按照食品外包装标识要求规范贮存,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开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年行动是国家总局在食品监管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负面清单,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2份,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1份本单位留存,1份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网格化监管,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结合实际,制定监管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强化核查,落实监管责任各分局、相关科室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工作的核查力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核查工作。同时,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指导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核查检查频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落实措施,确保自查到位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负面清单的内容,并签订承诺书。自查的要求和自查自纠制度,做到二个确保:一是确保自查结果数字化。严格按照要求,在自查结果数据栏中如实填写自查结果数据,数据真实有效,动态反映生产经营实际。二是确保自纠过程痕迹化。经营者要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自纠工作,使自纠过程痕迹可查。
(四)稳步推进,智慧监管落地智慧监管是市局在食品监管中推出的一项探索性工作,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将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录入平台,确保平台正常运行。二是要继续推进“明厨亮灶”等智慧监管工程,今年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餐饮、学校食堂全覆盖。三是通过借助第三方机构技术力量,查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整改,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篇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65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66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项目一.主体资格二.制度管理
三.人员管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1.11.21.31.4
2.1
3.1
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进货查验制度;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7.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10.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11.废弃物处置制度;12.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3.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15.安全保卫制度。
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3.2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3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
3.4
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
3.5
因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
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3.6
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完整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和能力考核记录。
3.73.8
4.1
四.环境卫生
4.2
4.3
4.4
五.原料采购
5.1
6.1
六.禁止使用此类
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6.2
6.3
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排水顺畅。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
烹饪场所配置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采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七.标签与说明书
6.4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6.5
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6.6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6.7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8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6.9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10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11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6.12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6.13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
7.1
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
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7.2
7.3
7.4
8.1八.贮存、运输、装卸和检验
8.2
9.1九.食品加工过程控制
9.29.3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条件贮存;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应有明显区分标识,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学校订餐应选择量化评级为优秀的供餐单位,并对供餐能力、供餐资质等进行实地考核。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使用记录。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9.4
9.5
9.6
十.设施设备维护
10.1
十一.餐饮具清洗消毒
11.1
12.1十二.专间
12.2
十三.食品安全自查
13.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食品处理区应当有专门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容器应当加盖。
对每餐食品成品留样。留样冰箱应当专用,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每一品种所留样品应在200g以上;样品应在0度至8度间冷藏,留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注明品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记录应真实完整。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留样。采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32/003—2014《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加贴膳食标签、储存、运输等。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江苏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要求每天开展一次常规自查,每月开展一次全项目自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1十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4.2
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1
十五.接受监督检
15.2
查
15.3
十六.质量提升要求
16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依法联合开展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任何学校不得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监督检查情形:(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采用透明厨房、视频监控等形式实现“明厨亮灶”建设;鼓励实施五常法等优质现场管理模式。
注: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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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效劳提供者食品平安主体责任清单
工程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法律责任
风险等级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二条: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平安法》第三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十五条第—款;《食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1
从事餐饮效劳经营活动应品经营许可治理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法》第二条;《食品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高风险
经营许可治理方法》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六
《食品经营许可治
2供虚伪材料申请食品经营
条: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较高风险
理方法》第十三条
许可
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七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食品经营许可治条: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
3
较高风险
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理方法》第十三条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八条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食品经营许可治
第—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许可
4
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理方法》第二十六条
高风险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
治理
许可证》。
第—款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在经营园地的显著位《食品经营许可治《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八
5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理方法》第二十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低风险
许可证正本
条第二款
告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九
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治
条第—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6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理方法》第二十七
较高风险
不改正的,处2022元以上1万元以下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治理部条第—款
罚款
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许可治
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
7
理方法》第二十七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
低风险
条第二款
监督治理部门汇报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九
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
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食品经营许可治给予警告,并处2022元以下罚款
品经营许可证被撤消,应
8
理方法》第三十六
当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
条第—款
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治
低风险
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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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六条:责令
按规定建立健全保证食品《食品平安法》第三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9
较高风险
平安的规章制度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
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
《食品平安法》第
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
五十三条第—款、
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10
第二款;《食品平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安法》第五十条第
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
二款
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较高风险
年。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食品平安法》第
11洗净、消毒合格,餐饮效三十三条第—款第劳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定〔五〕项期维护、清洗、校验
较高风险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
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食品
制度
平安治理责任。学校、托幼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六条:责令
建设
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及落12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食品平安法》第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高风险
实
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五十七条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食品平安标准;从供餐单
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
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应按规定制定、实施经营《食品平安法》第
13过程操纵要求
五十五条
较高风险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食品平安法》第14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三十三条第—款第用无毒、清洁容器、工具〔八〕项和设备。
《食品平安法》第应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
三十三条第—款第15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
〔一〕至〔四〕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处理
项、第四十七条
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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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治理
人员治理
经营治理
《食品平安法》第—百三十二条:责
《食品平安法》第
应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
16
三十三条第—款第
较高风险
运输和装卸
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六〕项
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
有专职或者X的食品平安
《食品平安法》第三《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六条:责令
治理人员,强化对其培训
十三条第—款第三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17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
较高风险
项;《食品平安法》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
品平安治理能力的,不得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上岗。
《食品平安法》第—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
《食品平安法》第—百三十五条第三
18
百三十五条第—款、
高风险
品平安治理工作。
款:撤消许可证。
第二款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治理制度。患有X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六条:责令改
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
《食品平安法》第四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
19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
高风险
十五条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
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三条:没收违
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食品平安法》第三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20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十四条第—项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高风险
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
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
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并可以由
21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高风险
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条第七项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三条:没收违
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品平安法》第三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
22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十四条第八项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合格的肉类制品。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高风险
《食品平安法》第三
23别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十四条第十二项
品。
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并可以由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食品平安法》第三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十八条
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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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
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食品平安法》第三25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十四条第二项
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X的食品。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
26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平安法》第三《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四条第—款:
的食品。
十四条第三项
尚不构成X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X使用《食品平安法》第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27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四条第四项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高风险
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28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平安法》第三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十四条第六项
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
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经营治理
禁止经营标注虚伪生产日《食品平安法》第三
29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十四条第十项
的食品。
在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责令《食品平安法》第六
30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后,十三条
应当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三条、第—百二十四条第—款、第—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
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食品平安法》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1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三十四条第〔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品、食品添加剂
三〕项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高风险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五条第—
《食品平安法》第
32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款、第—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和高风险
三十三条第—款第
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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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第三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四条第〔九〕项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食品平安法》第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33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三十四条第〔十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安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一〕项
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
加剂
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食品平安法》第已履行了食品平安法规定的进货查验
34定进行标示
六十九条
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了解所采
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能如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
实说明其进货X的,可以免予处分,
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食品平安法》第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平安标
35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五十五条
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关产品
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自查
应急处置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食品平安法》第
但不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五条第二
36
三十四条第〔十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
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项
按照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要
求改正
低风险
建立食品平安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行
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
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六条:责令
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
《食品平安法》第
37马上采取整改措施;有发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较高风险
四十七条
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
的,应当马上停止食品经
证。
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治理部
门汇报。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六条: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食品平安法》第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38
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百零二条第四款峻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
证
高风险
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单位
《食品平安法》第—百二十八条:由
应当马上采取措施,预防《食品平安法》第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
39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百零三条第—
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消灭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款、第四款
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
民政府市场监督治理部门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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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平安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据。
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撤消许可证。
食品平安事故调查部门有
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
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
《食品平安法》第—百三十三条第—
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平安法》第—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40
百零八条第—款、第
高风险
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
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
二款
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
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
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
干预食品平安事故的调查
处理。
《食品平安法》第—百三十三条第—不得拒绝、阻止、干预有关
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平安法》第
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41依法开展食品平安监督检—百零八条、第—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百一十条
可证;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测和风险评估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
高风险
接受
不得撕毁、涂改一般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监督检查治理方
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一
检查结果记录表,要保持
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
检查42
般监督检查治理方
较高风险
一般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告,并处2022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法》第二十九条
至下次一般监督检查。
款。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
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食品平安法》第
43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业、撤消许可证以外处分—百三十四条
的。
高风险
注:餐饮效劳提供者食品平安主体责任标准共7个方面,43项。其中,高风险16项,较高风险13项,低风险4项。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平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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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三篇
第一篇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
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二、认真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认真强化和落实本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三、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包括临时的和新参加工作的)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保证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保证从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销售,实施有效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索取发票,有效证件与记录相一致;保证禽畜肉类等原料从食品加工厂、集贸市场或商场定点采购;保证不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不使用劣质食用油,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本单位。
五、保证不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未列入国家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
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六、保证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以及包装破损或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七、保证具备餐饮消费安全的环境条件、加工设施和相关辅助设
备。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冰箱(柜)、专用消毒设施”,严格执行餐饮加工、操作、储存等过程卫生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保证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用具。
八、保证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工作人员卫生责任,认真督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职责情况,认真落实餐饮业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各项卫生要求,争创餐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B级单位。
九、保证本单位不超过接待能力承办宴席,承诺一次承办5桌以上宴席,书面报告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做好各类食品的留样并冷藏保存至少48小时。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
十、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做一个诚实信用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承担一切责任,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人: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我单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和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做到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九、不销售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十、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依法办理。我单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工商所监督电话:承诺人(盖章):
年月日
篇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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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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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第六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八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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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第九条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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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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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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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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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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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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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餐饮效劳提供者食品平安主体责任清单
工程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法律责任
风险等级
《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
《食品平安法》第三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五条第一款:《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从事餐饮效劳经营活动应依法
1
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高风险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治理方法》第四条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故
许可治理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六条:
2伪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较高风险
方法》第十三条
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七条: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3
较高风险
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方法》第十三条
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中请食品经
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八条第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食品经营许可治理
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4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高风险
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
可证》。
款
以下罚款。
应当在经营园地的显著位置悬《食品经营许可治理《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八条:
5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低风险
本
款
食品经营许"证载明的许可事
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食品经营许可治理《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九条第6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较高风险
督治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款
处2022元以h1万元以下罚款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
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
7
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汇
低风险
款报
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并处2022元以下罚款
可证被撤消,应当按规定在30
8
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一
低风险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i正的市场
款监督治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
按规定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平安《食品平安法》第三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
9
较高风险
的规章制度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食品平安法》第五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十三条第一款、第二10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款;《食品平安法》第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五十条第二款年。
较高风险
制度建设及
落实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食品平安法》第11毒合格,餐饮效劳设施、设备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应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五)项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食品平安治理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食品平安法》第12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供餐单五十七条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较高风险
《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高风险
应按规定制定、实施经营过程《食品平安法》第
13
操纵要求
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
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食品平安法》第三
14直接入口食品应用无毒、清洁十三条第一款第
容器、工具和设备。
〔八)项
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食品平安法》第三
应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行检十三条第一款第
15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一)至(四)项、第
的,应按规定处理
四十七条
较高风险
人员治理
人员治理
应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16
运输和装卸
《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改《食品平安法》第三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十三条第一款第
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六)项
严峻的,撤消许可证
较高风险
有专职或者X的食品平安治理
《食品平安法》第三《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
人员,强化对其培训和考核。
17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平安治理能1•-•条第一款第三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较高风险
项:《食品平安法》第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
力的,不得上岗。
四十四条第三款
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18
品平安治理工作。
《食品平安法》第一
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第二款
撤消许可证。
高风险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治理
制度。患有X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
《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
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食品平安法》第四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干元以上
19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高风险
十五条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
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
经营治理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
《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
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篇十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P> 从近几年我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情况看除一些行业性潜在食品安全隐患外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质量安全意识淡漠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白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蜂蜜中违法添加高果糖淀粉糖浆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超标等问题无论是主动的已知的还是被动的未知的企业的主体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不强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第一课: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省质监局食品监管处蔡志良
6月11日-17日是我国第四个食品安全宣传周,全省省、市、县三级也同步举行了启动仪式。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在北京的启动仪式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能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法诚信,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目前,浙江省共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8239家,获证食品添加剂企业182家,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799家,全省地产食品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近几年基本保持在93%以上,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作为小企业小作坊相对集中的行业之一,全省食品工业基础薄弱的局面没有改变,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余杭蜜饯等问题暴露了我省蜜饯行业和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工业明胶、黄酒氨基甲酸乙酯等问题也给我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警钟,说明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的:“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应对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综合防治”。
近年来,为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在食品安全方面设立了“五道防线”,具体包括:一是实施全程监管。从“田头”到“餐桌”,实施分环节的分段监管体制,并成立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监管空隙;二是开展风险监测。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统一安全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有专家指出,标准就好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墙不但要完整统一,而且要不断地加固加宽加厚,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四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五是强化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在这五道防线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非常关键,无论是监管体制的调整,还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风险监测,最终都必须要由企业真正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才能发挥作用。今年3月份全省质监系统集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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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集体约谈活动,目的就是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根据安排,下面我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广泛开展的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活动,就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讲三个方面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未雨绸缪,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
食品生产加工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并非搞一次隐患排查、落实几项整改措施就万事大吉的,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操作工人都必须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从近几年我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情况看,除一些行业性潜在食品安全隐患外,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质量安全意识淡漠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白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蜂蜜中违法添加高果糖淀粉糖浆、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超标等问题,无论是主动的、已知的,还是被动的、未知的,企业的主体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不强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为此,必须要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
一是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法制观念。据国家质检总局119号公告规定,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开展自查,查找自己企业的不足。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者,其安全意识强不强,将直接决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综观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多数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疏于管理,最终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因此,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关键。
二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风险管理意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是企业各项质量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责任心的强弱、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水平。因此,作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并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协助企业负责人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保证。
三是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意识。企业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首先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培养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安全风险意识,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不放松,提高其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及时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态的扩大,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
二、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实际系统研究分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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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是食品生产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食物链”食物供应的重要源头,食品生产过程对食品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生产企业责无旁贷要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等三个方面15项内容。
(一)主体资格方面:食品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实际生产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页内容一致;二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等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或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三是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四是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有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取得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比如乳制品生产,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之前,要先取得省经信部门的产业政策审核。
(二)生产过程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出厂销售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出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包括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管理、标准管理、标签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9个方面。
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六是设立食品添加剂专柜,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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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3、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使用有效期内;六是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是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建立销售台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单位(者)及承运方式等内容。
5、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及时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是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五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6、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包装通则》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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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乳制品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外,标识内容还应符合《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公告)等要求。
7、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8、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情况;实际召回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预案);二是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四是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应当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三)安全保障方面:企业除应当建立与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控制相关的管理制度外,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投入必要的资源,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包括人员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内部责任、诚信管理等5个方面。
1、从业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和健康卫生方面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在专业、经历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其资格条件符合省局审查机构制订的有关换发证食品生产企业人员能力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二是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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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料及生产记录台帐。对产品配方及投料等生产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记录,有关食品的配方清单、实际投料情况、关键控制点技术数据、半成品和成品数量等均应当详细记录,生产记录台帐要做到与原辅料、出厂检验、销售等记录形成对应关系。3、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按照规定,食品添加剂要建立专门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做到规范、及时、清晰,与采购记录、库存记录相一致。4、出厂检验记录台帐。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每批次食品组织出厂检验,并详细记录各批次食品的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品批次、数量,做到食品未经检验不出厂销售,与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形成对应关系。5、不合格品及召回食品处理台帐。对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以及召回的食品,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立专门台帐,详细记录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质量安全问题、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具体执行人等情况,做到问题食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同志们!食品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组织,也是整个社会食物保障链条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广大企业家要责无旁贷地挑起重担,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树立长远发展眼光,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选择好产品定位,为社会提供安全、可信赖的食品,共同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而努力!谢谢大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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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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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省质监局食品监管处蔡志良6月11日-17日是我国第四个食品安全宣传周,全省省、市、县三级也同步举行了启动仪式。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共建真诚家园,同铸食品安全”,在北京的启动仪式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能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法真诚,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目前,浙江省共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8239家,获证食品添加剂企业182家,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799家,全省地产食品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近几年基本保持在93%以上,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作为小企业小作坊相对集中的行业之一,全省食品工业基础薄弱的局面没有改变,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余杭蜜饯等问题暴露了我省蜜饯行业和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工业明胶、黄酒氨基甲酸乙酯等问题也给我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警钟,说明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的:“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应对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综合防治”。近年来,为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在食品安全方面设立了“五道防线”,具体包括:一是实施全程监管。从“田头”到“餐桌”,实施分环节的分段监管体制,并成立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监管空隙;二是开展风险监测。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统一安全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有专家指出,标准就好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墙不但要完整统一,而且要不断地加固加宽加厚,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四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五是强化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在这五道防线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非常关键,无论是监管体制的调整,还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风险监测,最终都必须要由企业真正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才能发挥作用。今年3月份全省质监系统集中组织开展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集体约谈活动,目的就是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安排,下面我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广泛开展的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活动,就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讲三个方面内容,供大家参考。一、未雨绸缪,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食品生产加工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并非搞一次隐患排查、落实几项整改措施就万事大吉的,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操作工人都必须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从近几年我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情况看,除一些行业性潜在食品安全隐患外,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质量安全意识淡漠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白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蜂蜜中违法添加高果糖淀粉糖浆、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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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植物油中苯并芘超标等问题,无论是主动的、已知的,还是被动的、未知的,企业的主体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不强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为此,必须要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一是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法制观念。据国家质检总局119号公告规定,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开展自查,查找自己企业的不足。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者,其安全意识强不强,将直接决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综观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多数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疏于管理,最终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因此,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关键。二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风险管理意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是企业各项质量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责任心的强弱、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水平。因此,作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并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协助企业负责人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保证。三是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意识。企业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首先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培养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安全风险意识,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不放松,提高其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及时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态的扩大,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二、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实际系统研究分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点环节。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是食品生产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食物链”食物供应的重要源头,食品生产过程对食品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生产企业责无旁贷要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等三个方面15项内容。(一)主体资格方面:食品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实际生产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页内容一致;二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等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或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三是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四是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有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取得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比如乳制品生产,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之前,要先取得省经信部门的产业政策审核。(二)生产过程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出厂销售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出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包括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管理、标准管理、标签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9个方面。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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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六是设立食品添加剂专柜,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3、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使用有效期内;六是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是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建立销售台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单位(者)及承运方式等内容。5、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及时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是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五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6、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包装通则》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是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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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乳制品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外,标识内容还应符合《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公告)等要求。7、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8、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情况;实际召回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9、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预案);二是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四是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应当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三)安全保障方面:企业除应当建立与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控制相关的管理制度外,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投入必要的资源,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包括人员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内部责任、真诚管理等5个方面。1、从业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和健康卫生方面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在专业、经历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其资格条件符合省局审查机构制订的有关换发证食品生产企业人员能力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二是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的规定(国务院食安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三是配备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检验人员。乳制品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两名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检验人员。3、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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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保存有关投诉处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规定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并落实有关责任追究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在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应当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5、建立企业真诚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三条,《实施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真诚管理制度,包括真诚教育、真诚管理检查、危机处理预警等。三、一丝不苟,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既是对广大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全系统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守住一条底线、把好三道关、健全五本帐。(一)守住底线。这条底线就是企业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和执行:一是必须远离的红线。就是企业绝对不允许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11类、《实施办法》规定的6类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卫生部公告的47种易被滥用和53种可能添加的非法物质的食品。企业触碰这条“高压线”,无论什么原因,将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二是必须达到的基线。就是企业所生产食品的各项安全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制订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安全保障上提高一个层次。对中小企业来说,也要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在食品的特征性指标上严格要求,满足消费者在营养等方面的需求。(二)把好三道关。这三道关就是原料进厂验证关、关键工艺控制关、食品出厂检验关,这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从近几年的监管实践来看,如果企业能够认真把好原料质量控制、加强关键工艺管理和落实出厂检验要求,就能够提供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显著降低出厂食品的质量安全风险。1、原料进厂验证关。把好原辅料进厂验证关,全面掌握原辅料质量安全状况,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基础。具体要落实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建立原辅料验收管理制度,切实把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贮存保管、使用登记等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实施合格供方评价制度,对供货商进行必要的评价检查,逐步建立相对稳定、可靠的供方体系;三是要按照规定索取相应批次原辅料的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进货批次原辅料检验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验证;四是食品添加剂应当实行专柜保管,建立专用台帐登记使用情况。2、关键工艺控制关。把好关键工艺控制关,加强对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的管理,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具体要落实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明确关键控制点的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二是建立关键控制点记录台帐,定期组织开展对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分析、研讨,及时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关键控制点岗位的教育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3、食品出厂检验关。把好食品出厂检验关,切实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具体要落实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出厂检验,并做好记录;二是要加强对食品检验人员的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稳定;三是企业应按照规定保存出厂检验食品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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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要符合规定要求。(三)健全五本帐。就是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追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记录,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既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操作,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也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通过系统分析及时发现和追踪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具体要做好以下五本台帐:1、原辅料验收记录台帐。所有原辅料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验收入库、领用出库记录,详细记录各类原辅料的商品名、供应商信息、数量、价格、验证情况、质量等级、检验记录,以及领用记录等,原辅料记录台帐要做到统一登记、统一验证、统一保管。2、投料及生产记录台帐。对产品配方及投料等生产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记录,有关食品的配方清单、实际投料情况、关键控制点技术数据、半成品和成品数量等均应当详细记录,生产记录台帐要做到与原辅料、出厂检验、销售等记录形成对应关系。3、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按照规定,食品添加剂要建立专门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做到规范、及时、清晰,与采购记录、库存记录相一致。4、出厂检验记录台帐。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每批次食品组织出厂检验,并详细记录各批次食品的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品批次、数量,做到食品未经检验不出厂销售,与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形成对应关系。5、不合格品及召回食品处理台帐。对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以及召回的食品,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立专门台帐,详细记录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质量安全问题、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具体执行人等情况,做到问题食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同志们!食品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组织,也是整个社会食物保障链条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广大企业家要责无旁贷地挑起重担,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树立长远发展眼光,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选择好产品定位,为社会提供安全、可信赖的食品,共同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而努力!谢谢大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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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P> 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序项号目
完成标准
主
体一
资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2.应当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3.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格
4。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经
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
风险等级
高风险低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通过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和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应当列为健康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经二营
6。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的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至少25米距离。
7.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个人生活空间相分离;食品经营场所、设备
场或者设施应当洁净、卫生.
所、8。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设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
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
或施.
者设施、
9。贮存食品应当距离地面10cm以上。10.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条
11.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及
12.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环
境
13.经营的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
要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
求
14。贮存、运输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需
要,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一同运输、一同贮存;食品与非食品应当
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高风险
高风险
分设柜台经营。
食
15.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
品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安
全三
管
16.食品经营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
理40小时。
制
度
食四
17.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品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
较高风险高风险高风险
质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量
18。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9。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禁止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1。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2。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高风险高风险高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
23。禁止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4。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25.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6。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27.禁止经营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28。禁止经营伪造产地、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29.禁止经营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食品。30。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高风险
高风险高风险高风险高风险
高风险
高风险高风险
31.禁止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2。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五装食品
33。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4.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5。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6。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特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高风险较高风险
较高风险
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37.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8.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39.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应当相符。
40.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散
41.贮存散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装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
食
42.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品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较低风险
高风险
进
货
查七
验
制
度
43.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进货八查验记
4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相关凭证(按时间顺序每月或者每季装订成册,每册最多不超过40页)。记录或者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较高风险较低风险
录
和
销
货
4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
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
录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者保存相关凭证
制(按时间顺序每月或者每季装订成册,每册最多不超过40页)。
度记录或者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
(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
货
记
录
较低风险
制度仅限于从事食品批发的经
营者)
食
46.设立并使用食品下架箱或者退市区,并标有“食品下架
品箱”或者“食品退市区”字样。
自
47.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九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退
48.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
市、检查评估.检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
召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回主动退市、召回,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将上述食品存
低风险较高风险
高风险
制放到食品下架箱或者下架区内.
度
49。建立问题食品书式登记台账、退货(回收)台账和回收食
品处置台账。
进
50.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
口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十
食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
品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婴十幼一儿
配
51。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专区,并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的销售贮存条件.并在显著位置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者专柜”字样。
较高风险较高风险较高风险
方
52.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乳
53.指定专人采用无毒、无害、无污染,并符合储存条件要求的
粉运输工具运输。
高风险高风险
(
仅
限
经
营
婴
54。配备食品安全管理或者专业销售人员,配备的食品安全管
幼理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在销售场所公示。
儿
配
方
乳
粉
的
较高风险
食品经营者)
食品送货车十登二记(仅限于利用
55。食品送货车应当实行编号登记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较高风险
食品送货车运营的食品经营
者)
食品安全十事三故处置制度
57.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及职责,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调查与控制,总结及预防等。
5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辖区内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9。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60.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社
61。销售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
高风险
低风险高风险高风险高风险
四会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责
62.及时受理、处理消费投诉,并做好记录。
任
63。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公开投诉举报电话12331和本地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监
十督
65.不得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五检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查
低风险较低风险高风险
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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