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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9篇

时间:2022-11-24 11:2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9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检查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9篇,供大家参考。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9篇

篇一: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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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检查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

  压力管道平安管理检查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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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输送无毒、不行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终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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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争辩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平安科学技术及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放压力管道平安宣扬训练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平安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平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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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平安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平安生产制度。

  第三章平安监察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安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赔偿器、平安疼惜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平安注册。平安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平安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平安单位务必蚩尤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平安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篇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2、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逐条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填写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按管辖部门或者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4、压力管道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给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压力管道___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___竣工图(单线图);(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___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___;(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5、使用压力管道发生下列情况之的,应及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

  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6、压力管道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业所属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___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一)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三)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四)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第十二条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第十三条(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第十四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___批准、发证。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由___发证。第十五条(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篇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八)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三)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四)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五)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六)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八)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九)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失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第十八条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得同意。第二十二条公用管道工程得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得安全监察员参加.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第二十四条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得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得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监察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二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一)无证上岗的(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第三十八条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语:(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哟内过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第四十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四: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分类号l35901199683标题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0423实施日期1996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6140名称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解析

  劳动部职锅局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处

  一、制定目的和过程管道输送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它作为一种特殊设备越来越广泛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电力行业及城市燃气和供热系统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管道数量在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有长输管道263条,约17000公里;集输管道约200000公里;城市内燃气管道分别为35000公里、5700公里;工厂的工业管道就更多了。随着管道数量的增多和运行时间的增加,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及运行管理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致使管道事故时有发生,据极不完全的统计,1994年3月至1995年3月,仅吉林、辽宁、河北三省的5起事故,就死亡57人,伤149人,其中可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533多万元。沈阳市1993年仅煤气泄漏事故就发生214起。可见压力管道安全形势是严峻的。据对统计历年来的200起各种压力管道事故原因的分析:管理问题占32.6%,管子、管件、阀门质量问题占27.3%,安装问题占18%(其中焊接问题占88.6%),设计问题占11%,腐蚀问题占10.6%,竣工试验和盲板问题占0.5%。从上述统计数字可知,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出问题都可造成压力管道事故,为了减少全国压力管道事故,必须抓好这几个环节,但由于目前压力管道归属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没有一个综合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与监察检查,致使上述环节中的许多与压力管道安全有关的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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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与压力管道有关的标准不统一、不齐全,甚至有矛盾。迫切要求有一个归口单位统一管理、协调压力管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是许多管子、管件、阀件的产品安全质量低劣,大量伪劣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给投入运行的压力管道埋下了事故隐患,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此反映强烈。由于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分属不同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所以目前这个综合性较强的安全问题难以解决。

  三是压力管道安装队伍混乱、管理不严,致使很多压力管道工程因质量差留下了大量事故隐患。

  四是全国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没有单位牵头,致使现在没有完整的压力管道事故统计资料,不利于事故的分析和防范。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主管部门是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因此,主管部门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管理,企业对压力管道安全运行负责与劳动行政部门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是今天减少压力管道事故的需要。

  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管理与监察,就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劳动法已为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法规提供了依据。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的要求和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这对贯彻劳动法和规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锅局)于1994年3月组织辽宁省劳动厅、辽阳市劳动局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起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上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稿于1994年底在辽宁省范围内征求过意见。1995年3月职锅局邀请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化工部、电力部、建设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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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部(因公事未出席)、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廊坊管道局、北京劳动局、辽宁省劳动厅、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等单位共计19人,研讨了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思路。在《规定》第一稿和思路研讨会的基础上,职锅局于1995年6月召开了由参加思路研讨会单位(有些单位因公未出席)参加的起草工作会议,并成立由会议参加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规定》编写组。会后编写组根据工作会议的意见形成了《规定》的第二稿。此稿经局、部领导阅审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报批稿。此《规定》历时25个月,前后21次修改和两次部长办公会审查,最后于1996年4月23日由李伯勇部长审签颁发(劳部发[1996]140号)。

  二、制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压力管道的现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制造和安装两个环节强化了国家安全监察,规定了资格审查和监督检验办法,强调要把住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关,使管道“优生”;在使用环节上,加强了企业的责任,提出了使用单位要有机构或人员,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检验等要求,以预防事故。(二)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进行安全监察。《规定》设立了中介组织—评审机构,并规定对评审机构只进行资格认可,不授权、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规定》要求制造、安装环节的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第三方地位;要求检验工作引入赔偿机制;强调加大依法监察的力度,对违反本《规定》要进行行政、经济等方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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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压力管道的特点进行分类监察。针对长输管道、城市公用管道和工厂内工业管道的不同特点,提出了各自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察要求。工业管道被视为锅炉、压力容器的延伸,参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办法进行监察;城市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尊重部门和地方现有规定,增加劳动部门的监察要求,长输管道由劳动部直接进行安全监察。

  (四)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尊重主管部门的现有规定。为此,《规定》专设安全管理一章,将主管部门的职责写进去了。建国40多年来,各主管部门对压力管道的管理是有成绩的。根据当前压力管道安全形势的需要,劳动部门要从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角度与主管部门一道,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而共同工作,为此,我们必须尊重主管部门行之有效的工作,使之形成合力。如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上,《规定》只要求取得资格的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在制造、安装环节上,《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一道认可制造、安装单位资格的评审机构;在使用环节上,《规定》要求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执法情况。

  三、有关条款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条说明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与依据。压力管道是一种承压设备,除可导致本身爆破外,还会因介质泄漏引起爆炸、火灾、中毒等恶性事故。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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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日本、德国)都把压力管道与锅炉压力容器并列为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近年来,我国压力管道事故频繁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这些事故给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还由于我国目前压力管道的行业条块式的安全管理模式,使有些综合性的压力管道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按《规定》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作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齐心协力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而搞好安全工作。

  劳动法的第九条、第六章、第十一章和第九十二条是制定本《规定》的具体依据。其理由如下:

  1.劳动法的第六章规定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此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监察。早已在全国开展的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进行安全监察,就属于对“设备不安全因素进行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均属于不安全因素较多的特种设备。所以我们说劳动行政部门对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是劳动法的要求,或者说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是劳动法的要求,或者说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依据是劳动法。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说明劳动法内涵了对压力管道安全的要求。

  本条中“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劳动法之外其他有关的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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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从安全角度讲的,是沿袭压力容器的叫法。它指的是那些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输送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等危险性介质的管道,如输送原油、燃气、各类工艺物料、有毒气体、有害气体等介质的管道。为便于对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我们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的工业管道;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的公用管道;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长输管道,具体讲就是:跨越地、市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l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本条规定了《规定》适用的范围。本条没有考虑压力管道直径大小和管道由何种材料制成,也就是说,属于本条规定的压力管道,无论其直径大小、由何种材料制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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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进行安全监察。本条(一)款中为什么规定“输送GB5044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

  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为安全监察范围?主要理由是:1.人体接触或吸入这些极度危害介质后,易发生急性中毒,后

  果严重;2.发生慢性中毒后,即使是脱离接触,病情也将继续发展或不

  能治愈;3.这些极度危害介质的致癌性强;4.这些极度危害介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低于0.1mg/m3,这就是

  说,这种极度危害介质即使有微量的泄漏,其对人体的危害也将是极大的。

  所以对输送这些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不管它们的压力是多少,都属于本规定的监察范围。

  GB5044标准中列举的这些极度危害的介质有:汞、苯、砷化氢、氯乙烯、对硫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氰化氢。

  本条(二)款中为什么要规定对“输送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进行安全监察?

  前款(一)是针对输送介质泄漏对人体中毒患病的危害来讲的;本款(二)是针对输送介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来讲的。

  按GB50160标准的规定: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50160标准只涉及到与石油化工有关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介质。还有另外一些属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如氧化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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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和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等在GB50160标准中是没有的。因此,还需要引用GBJ16标准。

  按GBJ16标准的规定:(三)款中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均属于监察范围。本款中的汽体,主要是指水蒸气。本款中所规定的0.1MPa与《容规》要求相一致。为什么本款对气(汽)体的性能没有提出限制的要求?理由是气体体积压缩比大,因而被压缩后气体贮存的能量大,泄漏时有一定的危险性。(四)款中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属于监察范围。显然本款将自来水管道排除在监察范围之外,热力点之前的热力管道划为监察范围。其中“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液体”等名词含义如下:1.可燃液体:是指闪点高于45℃的液体。如-35号轻柴油、重柴油、变压器油、甘油等。闪点:是指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混合物可被点燃(闪燃)的最低温度。如乙醚(-45℃),石油(-7~-32℃),石脑油(35~-38℃)。2.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低于45℃的液体。如液化石油气、原油、汽油、乙醚、煤油等。3.易爆液体:是指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4.有毒液体:是指经过呼吸道、皮肤或口腔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液体或蒸气。如苯、甲醛、汞、汽油、乙醚、氨水等。5.有腐蚀液体: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管道材料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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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体。如硝酸、硫酸等。从以上的介绍可知,本条的前两款(一)与(二)是将在任意工

  作压力下输送极度危害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列入监察范围。本条的后两款(三)与(四)是将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输送其他气体与有害液体的管道列入监察范围作了规定;(五)款中所指附属设施,主要指用于压力管道的管道用设备、支吊架、阴极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指超温、超压控制装置和报警等装置。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第四条规定了《规定》不适用的管道。(一)款中规定的理由是:设备本体所属管道的要求均匀设备设计制造时考虑,并按设计制造的要求专门管理。如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就是如此。(二)款中规定的理由与前款类似,该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按有关规定执行。(三)款中的规定是将危险性相对较小的输送空气、惰性气体(氩、氖、氦、氙、氡)等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列为本规定不适用的管道。(四)款中规定的理由是入户后暖气设备、给水设备、燃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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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属房屋业主及租用者负责,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入户之后燃气管道列为不敢当不适用的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是指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企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本条明确地规定了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省(含省)以下县(含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作用。本规定专设安全管理一章,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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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一)款中,“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等。“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目的是要结合本行业特点,按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帮助、督促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二)款中“按有关规定”是指本规定等有关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组织竣工验收。(三)款中特别强调“组织并帮助”的职责,这就是说对本部门有关单位的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工作,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帮助”的责任。(四)款中“按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9日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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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号)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办法》等文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款中的“安全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和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是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必要手段,这些组织工作是主管部门职责之一。

  (六)款中“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是指先进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预防性检测技术、调控技术和安全评估技术等。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要组织研究并推广这些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款中明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负责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款规定还应负责以上(一)至(七)款未尽而有关规定有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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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

  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管理的十项职责,这十项职责的内容也是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的内容。(一)款中规定使用单位有责任从压力管道使用角度去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包括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培训、遵章守纪、巡线检查、定期检验和附属设备校验等制度。(二)款的规定是因为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技术性强,压力管道事故中,32%事故的原因是安全管理问题,其中因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而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约为40%。故本款将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使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之一。(三)款是强调要把住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关,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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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四)款指出建立技术档案是管好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的基础,所

  以本款规定建立技术档案是使用单位的职责。技术档案的内容可以因使用单位而易,其基本内容应有设计图与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检验与维修资料、事故记录与分析资料等,对于在用无资料的压力管道,应绘制分布图并标出管子材质、直径、介质、工作压力和温度等。

  在用压力管道由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的要求,其目的是便于安全监察工作。登记材料可以是表格形式,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管道名称(或编号)、管子材质、直径、长度、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敷设方式和投入运行日期等,新建压力管道还应增加监督检验证书。

  (五)款规定使用单位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考核与发证。因为19%的事故是由于上述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造成的,通过上述工作可以大大降低压力管道事故。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的工艺和安全技术基本知识、操作规程、有关规章制度、事故预防与处理等。

  (六)款规定使用单位要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和安排其他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其中对于国家和部门没有规定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确定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

  (七)款规定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管道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本款的重大事故隐患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中所指重大事故隐患。这种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则损失或影响很大,又由于这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解决的,所以使用单位有责任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级以上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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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八)款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提出了应建立

  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的要求。这里说的有毒介质是指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与高度危害介质,这里说的可燃、易爆介质是指《规定》第三条(二)款所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甲、乙类介质。对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和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介质管道,要根据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建立抢险队伍。

  (九)款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办法》。事故发生的使用单位一定要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和没有采取整改措施不放过等三个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款规定上述(一)至(九)款未作规定的,但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本条是要求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要遵章守纪。因为由于安全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中,约有41%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第三章安全监察从劳动安全监察角度说,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做哪些工作,在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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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如何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单位的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针对三种管道的共性与个性提出不同的要求。为明确上述问题,《规定》专设了第三章-安全监察。第一节一般规定就是针对三种管道的共性而设的,该节的规定适用于对三种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三、四节要求分别适用于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的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本条明确了对三种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办法。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取得部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到劳动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不准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备案资料必须包括: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的副本、反映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压力管道设计历史的书面材料等,接受备案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设计资格编号并发经备案标记印模,该印模应盖在设计总图上,设计资格编号的办法和印模的格式在有关法规中统一规定。本条还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其含义一是要求设计单位对所从事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认真负责,二是如果因设计问题而出现事故,则设计单位要对此承担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责任。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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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是保证其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能满足所申请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所要求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工艺文件以及质量管理制度等;3.有所申请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历史;4.按有关规定接受有资格的监检单位对其生产的产品实行监检。本规定明确了对制造单位的管理办法。申请安全注册的程序是:1.由制造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2.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由受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进行评审;3.评审机构接受委托,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审,并委托有资格的型式试验单位进行型式试验。上述工作结束后,出具检验报告;4.评审合格的制造单位,持评审报告到申请受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5.审查合格后,由受理安全注册的劳动行政部门向制造单位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并授予“安全标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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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安全注册证书和安全标记钢印的格式由劳动部统一规定。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制造单位,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安全标记。无安全标记的产品,使用单位不能使用。对取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及其产品制造过程应进行抽查。从而控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评审机构是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修理改造等单位的非政府机构。能申请成为评审机构的应是与压力管道工作有关的协会、科研机构以及检验单位。对评审机构和从事评审工作的评审员也要进行审查、批准。审查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的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与实行安全标记的管理办法与国际通用的作法是一致的。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当因制造安全质量问题而造成事故时,制造单位应对此承担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压力管道的事故中,因安装质量差而引起的事故占压力管道总事故数的18%,有些使用单位对以前安装的在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焊缝合格率最高为60%,一般的合格率仅为20%左右,有些管道由于焊缝合格率太低无法修理、只能整条管道更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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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质量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安装单位的资格管道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安装安全质量,使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优生”,本条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对安装环节的管道力度是很大的,其原因:一是目前我国的设计、制造管理较混乱,预计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强化安装这一环节可以控制一些未经审批的设计图样及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安装环节。二是由于压力管道(特别是城市燃气管道和长输管道)有很多是隐蔽工程,检验难度大且耗资巨大,如果保证了安装的质量,则既保证了管道运行的安全性,又省去了许多检验费。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要按管道的危险程度分成若干个级别,长输管道和最高级别工业、公用管道的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其余级别的安装许可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安装许可证级别的具体划分方法由其他文件明确。

  取得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能满足所申请级别压力管道安装所要求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技术工文件以及质量管理制度等。3.有所申请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安装历史;4.按有关规定接受有资格的单位实行监督检验。长输管道和最高级别工业、公用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资格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其余级别安装单位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资格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程序是:1.申请长输管道和最高级别工业、公用管道安装资格的安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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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向劳动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其他级别工业、公用管道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向省级劳动

  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2.由受理申请的劳动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委托相应的有

  资格的评审机构对安装单位进行评审;3.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

  审报告;4.经评审合格的安装单位,持评审报告到受理申请的劳动行政

  部门办理领取安装许可证手续;5.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向压力管道安装单

  位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当因

  安装安全质量总是而造成事故时,安装单位对此应承担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本条规定对压力管道安装必须进行监督检验,其理由是:如果只对安装单位的资格进行认可发安装许可证,没有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实际上是难以保障安装方式质量的,这是已被实践所证明的事实。这种监督检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它是属于法定检验。这种法定监督检验不同于安装单位内部的检验,也不同于属于企业行为的监理工作,法定监督检验是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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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为目的的强制性检测检验,它是在安装单位内部检验与监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上述三种检验工作的性质虽然不同,但在具体的监督检验工作中要处理好工作关系。本条同时出规定,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这方面要强调的有两点,一是一定要进行定期检验。二是进行定期检验的单位一定要具备本规定要求的检验资格。

  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有资格检验单位与对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有资格检验单位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其不同点在《规定》的第三十一条中规定。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本条规定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压力管道的小修小改工作比较多,大修大改的工作也有,因此修理改造单位的规模和性质也就较复杂。在这里本条作了一个规定:从事重大改造的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其应具备的条件与对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要求相同。其他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具备的条件是:能满足所修理改造压力管道所要求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及质量管理。

  重大改造是指改动后影响管道运行的安全。如提高压缩机、调控及测量装置的最高工作压力;长于500米管道的更换;改变管道公称直径;改变输送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能;扩大调控装置等。对某些部件及部分管道的更换不属于重大改造。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中资格证书。

  从事管道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工作的焊工和无损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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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当前,焊工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认可暂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

  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今后将对这两个规则进行修改,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有关压力管道焊接和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本条进一条明确安全行政部门要对压力管道设计等6个环节进行安全监察,要根据本地区的事故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安全状况差的压力管道应特别注意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是劳动行政部门一件很重要的工作。“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办法》。

  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其中“处理”的含义是:

  1.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2.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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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事故责任者是否处理,是否按期结案,企业是否接受了教训,是否采取了整改措施等。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第十八条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本条规定,对工业管道实行分级实施安全监察,首先是将压力管道进行分级,如GBJ235将管道分为5级。这种分级将会有利于对设计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检验单位、修理改造单位等实施分级安全监察。可以说对管道进行分级是实施科学安全监察的前提。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压力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理改造工程,有简单的小工程项目,也有复杂的大工程项目,使用单位的规模与设计能力也不尽相同,为了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和便于管道的建设,本条规定允许有设计能力的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但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化工部就是这样规定的),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基本材料应有: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反映设计部门(或单位)基本情况及压力管道设计历史的书面材料。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对自行设计的要求是“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本条对自行安装的要求是“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显然对自行安装的要求较严。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基本材料应有: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能满足安装该级别压力管道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以及质量管理等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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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公用管道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则、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城市规则、消防与公用管道建设的安全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但城市规划、消防方面的要求还是由它们的主管部门去管。劳动行政部门将通过选线、设计、安装和竣工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使公用管道的建设符合安全要求。在选线审查工作中,主要审查管道经过的地方是否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和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管道、贮罐、生产厂、住宅、道路等,其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十二条公用管道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公用管道工程设计审查原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证明、设计图样上是否有备案印模、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适用、设计图样的审核与批准是否符合要求等。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公用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有无按本规定要求的有资格检验单位监督检验证书等。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城市公用管道事故中很大一部分事故是由于违章施工造成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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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是不允许的,是非法的,同时还规定在城市公用管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征得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单位和燃气、热力公司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上述两项规定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四条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长输管道监察员均由劳动部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以体现垂直领导。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的理由是:1.长输管道一般要跨省或跨地区,如果长输管道由地方管,则长输管道管理部门为管理一条长输管道,要和许多地区交涉,这将给管理造成许多困难。2.国家实行垂直劳动安全监察体制是最理想的,为了逐步向这个方向过渡,这次先对长输管道实行由劳动部负责,进行垂直安全监察试点。在目前情况下,劳动部负责长输管道安全监察的主要方法是授权与协调,以后将逐步完善劳动部负责长输管道安全监察的方法。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长输管道检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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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能满足所检验级别压力管道所要求的技术力量、检验手段、检验方法及以检验质量管理制度等;

  3.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对从事定期检验的检验单位只需具备第二个条件,对从事安装施工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则需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长输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单位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的理由是:1.长输管道的主管部门有好几个,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地质矿产部、部队、地方政府部门等,劳动部是安全综合管理与监察部门,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所以劳动部颁发资格证书是使用合适的;2.考虑到为适应今后检验体制的转变,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今后将逐步把现在的检验体制转变成接受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指导、从事旨在保障劳动安全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检验行业协会管理模式的检验体制。由劳动部颁发检验单位资格证书为检验体制转变打下了基础。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方式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方式前,要求建设单位向劳动部备案,这种备案不具有审查性质,备案的目的是让劳动部知道有这样的一项工程要施工,便于安全监察工作。备案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前三个月书面报告劳动部,报告的内容:建设单位名称,管道铺设的起止地点、长度、直径、介质、压力、温度、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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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预计投资等。劳动部参加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与第二十二条相同。第四章检验单位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

  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第二

  十五条长输管道检验单位的基本条件及对从事定期检验的检验单位和对从事安装方式监督检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本条第一款“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指的是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业、公用管道检验单位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部队所属的工业、公用管道检验单位,其检验资格,由劳动部会同有关主管部进行审查,其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对省级劳动部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业、公用管道检验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劳动部要会同有关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条第二款“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指的是地(市)级、县级所属、省级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所属的工业、公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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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发证,在审查省级主管部门所属检验单位资格时,应会同有关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检验员资格的基本要求是:1.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2.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3.能熟练使用常用检测工具、仪器;4.能发现和辨别缺陷,并能提出处理意见。由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的考核已有成熟的程序,故可直接用其鉴定考核办法。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增添有关压力管道检验员的考核内容。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其意是,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所从事的各类检验属抽查性的检验,检验结果是在各项抽查检验基础上作出的评估与评价。因此,检验单位应对所选用的检验设备,采用的检验工艺以及所抽查部位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以及有关的经销活动。本条中提出的“公正的第三方地位”,是指检验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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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独立法人资格;2.检验单位必须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使用和销售单位之外;3.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经销活动。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秘密至关重要。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而受到法律保护已在世界各国达成共识。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验和业务指导。本条中的“监督检验”,是指依法监督检查,不能干涉检验单位与检验人员依法所从事的业务工作。本条中的“业务指导”,主要是指技术政策和工作规划与计划的指导。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本条表明,检验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是有偿服务的,被检验单位应按有关收费办法交费。收费办法仍按财政部、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级财政、物价、劳动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收费办法。第五章罚则本章所规定的处罚指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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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促进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

  处罚通过对违法者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治目的,以防止此类违法事件在违法人身上或他人身上再度发生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这种行为是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保证其有效执行,以及自觉遵守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但它的行使会造成被惩治人心理上或和经济上的损失或损伤,所以必须正确行使。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五)未办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本条中规定的责令改正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往在处理此事时,往往进行通报批评,所以我们暂且将它归在警告里,警告是行政处罚程度最轻的一种处罚方式,且使用得最多,也应首先使用。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下达,要使用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文书。由于压力管道目前还没有专项法规,也没有规定书面警告文书样式,可暂借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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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监察意见书。”本条的(一)至(六)款规定了应取得相应资格而未取,但从事

  与压力管道有关的工作,也包括虽取得相应资格,但越出允许范围从事相应工作时,这两种情况也均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本条款针对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而定。这些人是工作在第一线的特种人员,压力管道的安全直接靠这些人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所以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与管理。当发生违法行为时,除要追究违法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者责任。当违法人不知是违法或在上级领导胁迫下违法时,应从轻处罚。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这一手段在以往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中曾使用过,但行政处罚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若当事人要求听证而行政机关未组织听证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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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而定的。其中“给使用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严格讲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是否进行经济赔偿不应影响行政处罚决定。款(二)中的“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是针对压力管道技术规范,以及检验大纲中规定的项目、判据而言。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本条规定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这一要求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本条还规定: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这也是国际惯例。“有关规定”将在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程中作规定,这个规程未出台前,可采用目前国内已有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规范和规章执行。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的生活用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规定》第四条已将入户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生活用燃气管道列为本规程不适用的管道。今后将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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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一个入户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只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的实施还必须有配套的实施办法。这项工作已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急用的一些办法,在1997年初可以出台以下几项: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结构认可办法》;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员考核鉴定办法》;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办法》;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办法》;5.《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办法》;6.《在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办法》;在上述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可以进行以下工作:1.宣传贯彻《规定》,进行监察员、检验员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培训工作。开展全方位的压力管道安全宣传工作。2.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调查,督促结案工作。要求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后,地市级劳动部门监察员要达到事故现场;发生死亡的要有省级劳动部门代表到达事故现场;死亡3人以上的要有劳动部派员到达事故现场。3.按《规定》的第八、九条要求开展在用压力管道现场监察工作,重点应是使用单位的现场监察。4.积极同主管部门协调,向他们宣传《规定》的精神。近期要同有关主管部门一道做好在用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建档工作。5.参考试点单位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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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无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篇六: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1目的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转,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条例。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3编制依据--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4管理要求或规范4.1安全管理4.1.1相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b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c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d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上报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与处理。

  e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f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g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h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4.1.2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b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c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利进行拒绝验收。d建立技术档案。e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f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测、修理工作。

  -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g对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深度整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h对输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检制度,指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依据需要建立抢救队伍,并定期演习。

  i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防止事故的发生。

  j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4.2安全监察4.2.1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应当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当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4.2.2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4.2.3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3-

篇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1目的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3编制依据--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4管理要求或规范4.1安全管理

  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b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c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

  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d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e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f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g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h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b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c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d建立技术档案。e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f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

  检修工作。g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h对输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指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救队伍,并定期演练。

  i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j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监察

篇八: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分类号】L35901199683【标题】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0423【实施日期】1996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6)140号【名称】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现颁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

  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k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理;(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合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

  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

  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

  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七)对事故隐患应急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

  (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

  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

  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察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都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技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部门备案。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业管道控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

  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公用管道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过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节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四条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向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检验单位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技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出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一)无证上岗的;(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第三十八条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语。(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第四十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九: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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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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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

  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

  (一)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三)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

  (四)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由总局发证。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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