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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12篇

时间:2022-11-24 09:25:02 来源:文池范文网

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12篇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皖水政〔2004〕320号为确保本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12篇,供大家参考。

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12篇

篇一: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皖水政〔2004〕320号为确保本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招标、拍卖,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在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条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二)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区)已设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三)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对可采区本期的水下地形进行了测量,并提供可采区的水下地形图;(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区)或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县(区)或市与比邻的县(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不成管理协议的,服从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意见;(五)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开采条件。第三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三)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五)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费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七)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拍卖文件。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人)组织编制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二)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委托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砂申请书;(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采砂功率证明及复印件;(4)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委托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委托人统一公告。(五)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委托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量计算应收的砂石资源费的30%确定。(六)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买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第五条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的设定。招标、拍卖应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二)采砂管理成本;(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四)砂石质量;(五)运输成本;(六)意外后果补偿。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2元/吨)等其他税费。第六条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发标人、委托人应当在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拍卖情况报告。第七条签订合同和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权转让费。投标中标人或拍卖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交纳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生效,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扣除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缴应缴纳的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买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第八条发放采砂许可证。发标人或委托人将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发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公告。第九条其他事项:(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二)可采区《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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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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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精选公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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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根----------------精选公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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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第八条出让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五)其他----------------精选公文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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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编制的文件。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公告。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精选公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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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三)----------------精选公文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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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第二----------------精选公文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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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条出让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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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3.09•【字号】辽水江河[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辽水江河〔2014〕42号)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政策,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辽

  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14年3月9日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对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涉砂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章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及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并与河道整治规划相符合。采砂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河道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禁采区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采砂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报批。(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和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可采区、禁采区和保留区,可采期和禁采期。(二)规划开采砂石总量、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三)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及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四)砂石筛分场及临时堆砂场的布局、控制数量和堆放期限等要求。(五)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以及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等技术要求。(六)其他必要的内容。第九条河道采砂年度计划由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拟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河流的采砂年度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应当重新报批。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拟采砂河段或拟采砂范围及其所属的规划可采区。(二)年度计划采量、开采深度或控制高程、采砂作业方式和机具类型。(三)其他必要的内容。河道采砂各年度计划方案在采砂规划中提出的,在审批采砂规划时,可一并对

  采砂各年度计划进行审批。年度计划与实际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第十条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

  批准的采砂年度计划,以砂场为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砂场名称、地点或采砂河段。(二)砂场平面布置、采砂范围(四至经纬坐标)、开采深度或控制高程、开采量。(三)可采期和禁采期。(四)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类型和数量、运输路线以及采砂安全运行管理与应急抢险预案。(五)砂石筛分场、临时堆砂场及设备停放场等临时占河场地的数量、位置、面积和使用时限等要求。(六)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与河道恢复,以及采后形成的河道断面等技术要求。(七)其他必要的内容。砂石筛分场和临时堆砂场设置、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等技术要求,应当与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对河道行洪、工程安全和环境整洁的影响。

  第三章采砂出让与许可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通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拍卖、挂牌出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应当兼顾采砂日常管理需要,适当控制砂场规模和数量,鼓励开办开采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大型砂场。

  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需要在河道内采砂的,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不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砂权,但应符合采砂规划要求。上述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采砂实施方案,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后,按河道许可权限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第十三条实施河道(航道)整治、清淤疏浚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工程产生的砂石需外运使用或销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按河道许可权限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砂权出让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参照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测算方法确定;单价低于10元每立方米的,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第十五条村民“一事一议”项目需在河道内采砂的,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的审核同意材料等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采砂规划及相关要求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采砂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河道许可权限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第十六条农村居民因自建住宅等非经营用途,需要在河道内零星、少量采挖砂、石、土料的,可免办采砂许可证,但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开采证明后按指定地点开采,所采砂石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用途。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明确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期限、采量等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实施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许可权限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为采砂权竞得人申请办理或领取;非拍卖挂牌出让的,由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申请办理或领取。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拍卖、挂牌出让的,提供采砂权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砂年度计划批复文件、采砂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在出让期限内转让采砂权重新办证的,提供有关当事人签订的采砂权转让协议、实施出让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材料,以及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双方采砂量的复核确认意见。

  重点工程采砂的,提供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采砂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外运使用、销售河道(航道)整治、清淤疏浚所采砂石的,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设计报告书(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村民“一事一议”项目采砂的,提供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同意材料等证明材料、采砂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款凭证(按规定不需缴纳的除外)。(三)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文件,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实施采砂的协议。(四)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采砂权人自行与第三者达成的同意采砂的协议。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办理或领取采砂许可证前,可先将所需材料的电子文档报省水利厅有关部门联合预审,预审合格的,报正式审核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正式材料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手续。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及采砂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因河道实际情况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在规划或计划外采砂的,应当修改并重新报批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已许可的砂场申请增加采砂量的,应重新按照采砂权出让和许可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巡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许可砂场规范化管理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等工作;采取安装自动摄录、计量装置监测或委托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等方式,加强许可砂场的计量工作。采砂许可期限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规定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动失效,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注销,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并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期限、作业方式等要求进行采砂。(二)采砂许可证正本留存于采砂现场,副本或其复印件由采砂作业和运输砂石的车辆(船)随车(船)携带。(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不得利用大堤堤顶作为运输道路。

  (四)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采砂范围界桩、公示牌等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公示牌应当设置在采砂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号、许可期限、采砂范围、采深、采量、砂场业主姓名与联系电话及各级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界桩、公示牌等设施的规格样式,由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

  (五)按要求设置砂石筛分场和临时堆砂场,及时做好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与河道恢复;采后按要求形成河道断面,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尾砂堆。

  (六)不得损坏水利、防洪及其他涉河工程和设施;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砂场摄录、计量等设备加以保护,不得损坏或干扰其正常使用。

  (七)禁采期禁止采砂,在禁采期到达前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所采砂石进行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砂,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以自建住宅等名义采砂,并进行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情形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监管执法工作的经费,可以在本级采砂留成的采砂出让价款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第二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采砂管理监督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优秀的地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砂监管执法等采砂管理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对于河道采砂管理混乱、非法采砂案件频发以及拒不执行全省统一采砂管理政策的地区,省将结合相关考评做扣分处理,并视情形向全省及相关部门通报,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水河〔2011〕3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在我省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出让采砂权应当采取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拟实施采砂权出让的河道砂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第七条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

  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承办。

  省管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权拍卖、挂牌活动,由省供水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采砂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第九条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应当编制以下拍卖、挂牌文件:(一)拍卖、挂牌公告。(二)河道砂场自然情况、开采范围、采深、采量,以及采砂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第十条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采砂权底价测算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办。底价低于10元每立方米的,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二)采砂成本及管理费用。(三)开采区自然条件、砂石质量、可采总量以及出砂率、运距等其他影响因素。(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第十一条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采砂权的砂石资源简要情况及底价。(三)采砂权申请人资质条件以及申请取得竞买人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办法。(五)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及竞价方式。(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竞买保证金金额。(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竞买人拍卖、挂牌活动举办以及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时间和地点。竞买人应按照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拍卖、挂牌报价活动。第十三条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采砂权,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成交时间、地点。(三)采砂权(砂场)的名称、出让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时间、开采深度、总采量及年度控制采量。(四)成交价款和缴纳方式及时间。(五)约定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期限。(六)约定持证开采的相关要求。(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竞得人的权利与义务。(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第十四条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底价30%的原则确定。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通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采砂权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底价,总成交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竞得人承担的其他税费。

  第十六条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总成交价款,否则视为放弃采砂权,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为竞得人办理采砂许可证,保护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自足额缴纳出让价款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由竞得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含在内。

  采砂权人应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拍卖、挂牌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拍卖第十九条拍卖出让采砂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门应停止拍卖。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开始拍卖前的7个工作日发布拍卖公告。第二十一条拍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拍卖主持人清点竞买人,并检验登记竞买身份证件。(二)主持人简介拟拍卖采砂权的基本情况。(三)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四)主持人宣布底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额度。(五)竞买人进行应价。

  第二十二条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且无人加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结束。

  最后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拍卖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节挂牌第二十三条挂牌出让采砂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开始挂牌前的7个工作日发布挂牌公告。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起始日,明确挂牌底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挂牌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及时调整竞价额度。第二十六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三)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竞买人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第二十七条挂牌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在挂牌截止日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挂牌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采砂权出让底价或单价测算及采砂权拍

  卖、挂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采砂权的,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辽水河〔2011〕24号)同时废止。

篇四: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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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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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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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

  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砂申请书;(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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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第八条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二)采砂管理成本;(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四)砂石质量;(五)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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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意外后果补偿。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第十条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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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选定拍卖中介机构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以公开、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二、评标办法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报价复核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3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人)。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三、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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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评分标准本评标方法总分为100分。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A至0.98A(按固定佣金绝对数,不按佣金比例)。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小组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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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值计算。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

  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1)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100分;(2)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3)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报价计算采用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附件2:

  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为原则,但不保证最高报价中标。二、评标办法采取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5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从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计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为80分,现场作业技术管理为20分。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三、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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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评分标准(一)投标报价(80分)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1.08A至0.95A。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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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

  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计算。

  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1)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80分;(2)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2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3)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报价计算采用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二)现场作业技术管理部分(20分)1、有现场监督管理方案的计7分(其中采取轮采方式的还必须有内河本地船轮采方案)。每用一台外省籍船(采取轮采方式用外地船)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2、有采砂作业计划书和与其相配套的运砂船舶组织方案计2.5分。3、有作业现场专职安全员和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2.5分。4、有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作业手段(如油污分离装置)计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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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现场管理队伍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2.5分。6、类似采砂作业管理经验:投标人近三年(不含开标本年度)在招标水域有类似采砂作业管理经验(提供开采协议和缴费票据)计3分(其中,本省其他水域计2分,外省水域计1分),没有计零分。

篇五: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布、公平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进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依照河道治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

  判;(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

  专职治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治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治理协议并明确了治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治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治理协议,明确了治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治理协议;(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治理技术人员;(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治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违反河道采砂治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

  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托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托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1)招标选定:评标方法见附件1。(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差不多条件,并依照标的大小公布确定托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差不多条件、并同意公布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布抽签选定。(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三)公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布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公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砂申请书;(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托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5)与开采打算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刻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刻,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第八条招标、拍卖由招标人、托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要紧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二)采砂治理成本;(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六)意外后果补偿。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方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托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第十条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托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能够参照采区操纵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治理保证金。未按规定时刻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托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投标、拍买会终止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

  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形应在公布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

  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第十二条其他事项:(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治理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治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

  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第十三条本方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说明。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选定拍卖中介机构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以公布、公平、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二、评标方法采纳公布操纵价报价评分法,报价复核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3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人)。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三、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托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的;(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评分标准本评标方法总分为100分。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操纵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畴为0.9A至0.98A(按固定佣金绝对数,不按佣金比例)。超出该范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小组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运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值运算。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2、投标报价分值的运算(1)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100分;(2)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3)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报价运算采纳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附件2:

  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以公布、公平、公平、科学和择优为原则,但不保证最高报价中标。二、评标方法采取综合定量评标方法。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5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从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计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为80分,现场作业技术治理为20分。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三、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托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的;(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评分标准(一)投标报价(80分)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操纵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畴为1.08A至0.95A。超出该范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价运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运算。

  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运算(1)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80

  分;(2)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2分,

  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3)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5分,

  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报价运算采纳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二)现场作业技术治理部分(20分)1、有现场监督治理方案的计7分(其中采取轮采方式的还

  必须有内河本地船轮采方案)。每用一台外省籍船(采取轮采方式用外地船)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2、有采砂作业打算书和与其相配套的运砂船舶组织方案计2.5分。

  3、有作业现场专职安全员和具体的安全治理措施计2.5分。4、有环境爱护措施及文明作业手段(如油污分离装置)计2.5分。5、有现场治理队伍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2.5分。6、类似采砂作业治理体会:投标人近三年(不含开标本年度)在招标水域有类似采砂作业治理体会(提供开采协议和缴费票据)计3分(其中,本省其他水域计2分,外省水域计1分),没有计零分。

篇六: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海外市场,规范河道采砂受让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公法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排污省河道采砂权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磷矿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建设。由区水行政管理河段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有关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会挂牌活动,由水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第九条本配套措施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陆续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卖地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盗采权,是分析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提示框时间、地点成功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石堤业主石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转让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司公告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

  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谈及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小业主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石灰利用规划和社会风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出让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磷矿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在其创建的资质够条件、社会声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亦须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投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辅导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文件应当包括下述: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上市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投标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法条;

  (五)其他须要编制的文件。

  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右边、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买受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档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颁予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竞得机关参与方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更多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定、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本息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手段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按期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未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会带来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勾结等恶意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米洛韦区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采砂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使用权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负责解释。

篇七: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道采砂权转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第四条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部门(以下称河道部门),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工作,对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县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组织实施。河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交通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采砂实施方案上报市河道部门进行审批。县河道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采砂权出让和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河道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河道部门许可,不得在河道内采砂。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设立的河道采砂场一律予以没收,由河道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处理。第八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竞买人通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竞得开采权后,凭成交确认书到河道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第九条我县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县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十条县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流域管辖权限内河道的水情、汛情等情况和管理需要,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报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的,应当编制拍卖、挂牌文件。拍卖、挂牌文件包括:(一)拍卖、挂牌公告;(二)河道开采区资料,开采范围、数量、技术条件及要求;(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第十二条竞买人欲取得采砂权,应当向河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底价30%的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拍卖、挂牌活动。

  河道采砂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1O元/立方米。如果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拍卖出让采砂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开始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十四条拍卖出让采砂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拍卖行为自动转为挂牌方式。第十五条挂牌出让采砂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开始的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第十六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加规则、增加幅度等,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第十七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拍卖、挂牌活动并告知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地点等。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二)遵守有关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三)使用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指定专门的安全责任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四)有缴纳竞买保证金、采砂权出让价款的能力。第十九条竞买人应当出具下列书面材料:(一)竞买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竞买采砂场的地点、作业方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第二十条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河道管理机构方可受理其报价单。挂牌期间,河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竞价额度。第二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如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由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且高于底价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第二十二条拍卖、挂牌出让河道内采砂权,可以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河道管理机构也可以将具体出让活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代为实施。第二十三条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与竞得人于竞得后2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四条竞得人应当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日内向河道管理机构一次性缴齐采砂权出让价款。未缴齐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拍卖、挂牌出让价款不包括应当依法由竞得人承担的有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二十六条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七条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10日内将竞卖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第二十八条河道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为竞得人办理采砂许可证,在竞得人按转让价款的30%交足采砂保证金后,与竞得人签订《河道采砂保证协议》,向竞得人颁发采砂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竞得人在采砂过程中涉及第三方利益发生矛盾或者纠纷的,应当自行协调解决。第三十条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不得私自转让所取得的采砂权。采砂权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需要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十一条采砂权人在实施采砂作业时,应当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管理,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清理采砂现场,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得越界开采、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和影响河势稳定。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和非经营性活动需要在河道内取用砂石、土料的,应当向河道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按照有关规范采挖。

  第三十三条河道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采砂活动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采砂行为的,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采砂许可或者取消其参与采砂权交易资格。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超越采砂许可范围采砂的,由河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提及的2日、5日、7日、10日、20日等时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黑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八: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发布单位江西省发布文号20060814发布日期20060901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西省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江西省【发布文号】2006-08-14【发布日期】2006-09-01【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西省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第七条第七条

  (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设区市不参与所属省直管县的收入分成。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征收的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前条比例按季结算,年终全部结清。委托设区市、县(市、区)征收的,则必须在收到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一个月内按前条比例上缴,年终全部结清。

  第九条第九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1?直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清淤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于50%。

  2?业务管理费:包括开展河道砂石储量勘查、水下地形勘测、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调查研究、审查复核、处理纠纷、监督检查;印制(购置)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报表、档案资料,聘请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工作简报等项开支。

  4?河道采砂执法必要的管理设施、执法装备购置费。

  5?奖励。

  (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参照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列支,其中县级分成部分可用于可采区范围内的渔民补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补助等,但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得少于30%。

  第十条第十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要全额追缴上一级财政。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赣财综字〔1991〕第78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九: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市政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规〔201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

  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砂石土矿的采矿权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矿山(砂石土),是指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主要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砂、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砂岩,水泥用粘土,砖瓦用砂、砂岩、页岩等十二个矿种。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和重点区域内(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区七星区、雁山区,下同)建筑石料用矿产采矿权出让;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

  第四条新设的砂石土矿采矿权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砂石土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予以注销;对符合现行规划和延续条件的已设砂石土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五条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五十万吨以上,其他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十万吨以上。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和恭城瑶族自治县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十万吨以上,县城周边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二十万吨以上。

  第六条采矿权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同时符合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规定。规划区外禁止设立采矿权。

  第七条采矿权出让前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林业、旅游发展、安全监管、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经部门一致同意后方可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凡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原则上要实行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前,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征收、租用或者迁移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支付全部费用,确保采矿权出让后矿山能够顺利投产。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拟出让采矿权《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后,按照规定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决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

  第十条采矿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由采矿权评估价款和相关成本费用两部分组成。相关成本费用包含测量费、报告(方案)编制费和评估费,在采矿权出让价款中列支。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必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并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采矿权出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交易机构按要求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矿产地的地质报告、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和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出让采矿权情况,包括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

  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出让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出让年限等;(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参与交易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六)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支付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和起止日期;(八)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土地的出租、承租及租金收取标准;(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采矿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采矿权出让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机构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三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或者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在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同时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与所属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用协议,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和土地租用协议的,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矿区划定范围登记。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建设。建筑石料用矿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矿山建设。矿山建设完成并通过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在方案评审备案后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协议和土地复垦协议,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

  第十七条对完成治理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和《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12)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对不按照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矿山企业,要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单,并依法依规给予严肃查处。

  对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已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解除,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十: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有效利用和合理开采河道砂石资源,规范采砂秩序,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以县委、县政府等领导为正、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采区所在地乡(镇、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组一室”,即:综合协调组,负责部署、调度采砂权拍卖工作,协调各小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清理整顿组,负责清理违规砂场,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维稳组,负责控访、维稳工作;竞标许可组,负责组织竞标出让、办理和发放采砂许可证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采区所在地乡(镇、场)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县工作组开展工作,完成拍卖目标任务,并维护好当地采砂秩序和社会稳定。二、基本原则河道采砂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砂石资源国有原则;2、坚持采砂不得危害提防及行洪安全、不产生矛盾纠纷隐患、不破坏周边环境及景观的原则;3、坚持合理合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4、坚持保护合法开采权、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干扰破坏正常开采活动的原则;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标出让和出价高者获得开采权的原则。6、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三、河道采砂权标段划分及规费标准1、按照一年一许可的原则。本县境内设9个采区(9个标段)采砂权实行竞标出让,起拍价包括砂石资源费、税收,不含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服务费,其中砂石资源费为批准采量0.6元/吨,税收为批准采量1.5元/吨。标段划分和各标段起拍价如下:2、各采区砂石必须按指定码头堆放销售,每个采区原则上按规定码头堆放,不得自行增改。原采区所有堆放码头,除明确保留的外,一律停止运营并清场。四、收费管理与收益分配为切实降低采砂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河道采砂砂石资源费、税收在起拍价内。税收先交县有关部门,再返还乡(镇、场);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务局收缴,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解决河道整治、圩堤工程岁修及采砂管理等

  工作所需经费;采区出让费由县水务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五、实施步骤(一)

  3、核发采砂许可证。六、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一)县水务局主要职责:1、根据河道特性和砂石资源分布状况,从维护河道和提防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以及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充分征求沿河各乡(镇、场)意见,精心编制并修订完善采砂规划。2、会同沿河各乡(镇、场)划定可采区域,制订各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确定各采区砂石堆放点,核定各采区可采量,以及各采区应缴纳的税费额度。3、会同采区所在地乡(镇、场)开展竞标出让,根据竞标结果,依法对采砂业主提出的采砂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4、开展执法巡查,会同公安、供电、有关乡镇依法查处采砂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取缔非法采砂点。(二)沿河各乡(镇、场)主要职责:1、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采区附近群众思想工作,确保一方稳定。引导各采点自由组合,自行组织,参与竞标,原有采砂设备自行处置。2、负责协调采砂码头、砂石运输道路等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生产、运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地霸、路霸、砂霸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顺利进行。3、会同县安监局做好采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安全生

  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4、积极做好采区治安防控工作,协同公安部门打击采砂过程中

  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5、负责清理河滩地原有堆积砂石。(三)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1、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采砂管理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

  场)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监督采区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负责对参与采砂工作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采区治安形势,帮助、指导所在地乡(镇、场)制订并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依法打击幕后策划、唆使他人干扰、破坏、妨碍采砂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上访、聚众制造事端、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县法院:负责对非法采砂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依法打击涉砂的违法犯罪行为。

  4、县供电局:负责对非法采砂、违规采砂切断电源,不提供电力。

  5、县工商局:负责对采砂业主进行工商营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6、县安监局:负责对各采区砂石堆放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督促采砂业主按规定搞好安全生产,对符合要求的业主核发生产

篇十一: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P>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 作者: 日期:10-04-04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  (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

  效。  (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

  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二: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P>  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320.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皖水政〔2004〕320号为确保本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招标、拍卖,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在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条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二)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区)已设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三)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对可采区本期的水下地形进行了测量,并提供可采区的水下地形图;(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区)或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县(区)或市与比邻的县(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不成管理协议的,服从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意见;(五)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开采条件。第三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三)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五)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费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七)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拍卖文件。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人)组织编制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二)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委托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

  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砂申请书;(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采砂功率证明及复印件;(4)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委托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委托人统一公告。(五)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委托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量计算应收的砂石资源费的30%确定。(六)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买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第五条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的设定。招标、拍卖应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二)采砂管理成本;(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四)砂石质量;(五)运输成本;(六)意外后果补偿。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2元/吨)等其他税费。第六条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发标人、委托人应当在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拍卖情况报告。第七条签订合同和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权转让费。投标中标人或拍卖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交纳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生效,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扣除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缴应缴纳的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买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第八条发放采砂许可证。发标人或委托人将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发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公告。第九条其他事项:(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二)可采区《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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