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领导约谈20篇纪检领导约谈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2014-06-1808:56 (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领导约谈2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纪检领导约谈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2014-06-1808:56
(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按照约定的时I"-1、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纪检领导约谈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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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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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第九条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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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内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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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
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第十六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四)进行谈话的事由;(五)谈话具体内容;(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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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第十八条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则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内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三)明确整改反馈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内,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督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进度。第十九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第二十条在警示改进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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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提前解除。第二十一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
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馈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需明确反馈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密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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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内容。第七章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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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纪检领导约谈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第十四条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约谈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可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别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派驻机构是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纪检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组长可视情况,委托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向派驻机构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年度约谈工作结束后,派驻机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约谈中发现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运行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整改意见,视情况和规定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
第六章约谈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约谈对象的思想认识,使之感受到约谈是一种是重视、关怀和爱护;积极营造良好约谈氛围,实行和谐约谈、互动约谈、双向约谈,提高约谈效果。
第二十四条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约
谈,提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纪检领导约谈
关于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精选范文5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5篇第一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材料近年来,公司在上级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紧紧围绕主题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较好地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同各项工作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一、主要做法1、以创建“四好”领导班子为抓手,增强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意识,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在每年的职代会上,公司党委都要同所属各单位签订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各级党委及干部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应做的各项工作及应负的职责,做到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单位及部门切实按照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认真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坚持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撰写学习心得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章、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及中央、自治区、集团公司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规定,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鼓励创新,讲真话,办实事。强化不做为就是最大的腐败的观念。公司对新任管理人员都要进行任前谈话。对关键岗位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约谈。公司党委及所属各单位在职代会上领导干部都能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述职述廉,并将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职代会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向职工代表陈述。司各单位党政领导坚持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廉洁党课教育。通过教育使各级管理人员廉洁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2、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创新教育形式,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工作,公司每年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在办公信息网上公布,下发全年廉洁教育计划,制订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积极开展廉洁辨识活动。在销售、物流等重点领域开展廉洁风
险防控管理。为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廉洁奉公的自律意识,公司采取座谈会、廉洁约谈、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
积极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大力宣传和学习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人物的事迹通过学习各类先进人物事迹认真实施自我教育。同时,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前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注入廉洁思想,廉洁意识,营造廉洁文化的良好氛围。同时,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违法、违纪案件实例、每年通报的违纪案例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深入的廉洁教育,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3、开展廉洁承诺,积极创建“双优工程”。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下发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对设备、工程、物流等招标工作全程进行有效监督。严格执行金属制品公司自主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在招标中必须经专家库评审。协同生产技术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料单领用、废旧物资出厂等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所属各单位都制订了料单使用、废旧物资出厂的相关管理办法。4、引进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公司引进了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积极研发了系统(采购、生产、销售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印鉴审批流程,权限严格按宝钢集团及八钢公司程序设定,有效地防止了违规操作。5、多措并举,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在领导人员中执行“三谈两述”、“礼品、礼金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承诺、职工测评、民主评议、三重一大决策、创建四好领导班子等制度,积极营造廉洁诚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6、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效果。在每年七月自治区党风廉政教育月中,公司围绕廉政教育月主题,及时召开党员干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党风廉政教育月的活动安排,各党支部也及时制定了各自的细化活动
方案,并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在党员和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良好效果。
二、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及部门的认可,但还存在不足:我们在工程管理、采购、销售等流通环节关键岗位管理仍有上升空间。
三、今后效能监察工作思路
1、落实责任,督促考核,在绩效考核要严格体现出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2、发挥优势,创新载体,彰显主题,切实将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浓厚的氛围。
3、降低生产成本,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4、加强内部审计、稽查工作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5、关键岗位人员要定期进行交流。
6、处理好权力—集中—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
7、继续坚持厂务公开。
8、充分发挥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的作用。
第二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扆某,中共党员,2022年被任命为某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
副总经理,分管负责公司办公室、人事、保卫等工作。2022年5月,扆某与两名同学共同筹资310
余万元,在家乡村边租赁了9亩地,建造了一座库容1200吨的果品冷藏库,主要储藏该村及周边果
农生产的苹果,以赚取果品存库费。
分歧意见
关于扆某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两
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属于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
二种意见。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
违纪构成四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即明知同业经营是违纪违法的而仍然实施;客体上侵犯了国有企业(公司)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
并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
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有个四要件: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
干部,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公司)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主观上为故意;三是客体上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既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又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党和国
家有关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
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的定义以及违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二者在主体上有重合部分,即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均可成为
二者的主体。二者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从客体上看二者虽有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仅仅据
此难以区分,而且,二者在客观方面均表现有在国有企业(公司)任职之外还自己经营着企业(公
司)的相同情形。由于二者具有诸多相同相近之处,故而在实践中极易将二者混淆。
但是,
在客观表现方面,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存在明显的、较大的区
别,即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的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不要求行为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经营的企业不强调为同类业务。
结合本案不难看出,扆某行为不
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因为他与两名同学共同经营的果品冷藏业务与其所任职的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水泥的生产、销售根本不是同一类业务。
问题的焦点是在于,有
人会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
(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是指不论行为人所经营的业务是否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经
营的业务相同,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所预构的经营情形是:1、自己经营,即指行为人自己投资,
自己负责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自己获取经营利润;2、为他人经营,是指同类业务企业(公司)
为他人所拥有(即他人投资),行为人只负责为他人经营,行为人获取经营报酬。以上两种情形都
是指经营同类业务,但第二款可以看作第一款的提示性条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意在提示执纪者
“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实质上也属于行为人自己经营企业。也就是
说,如果行为人所经营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的业务不是同类,那就不能按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定性处理。
因此,在明晰上述观点后,反观扆某的行为,则完全符
合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四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二、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长,系某事业单位委派到
该公司从事公务的专职人员。
2022年1月,A公司成立期间,李某等25人(均系国有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出资340万元入股A公司,其中李某出资70万元。2022年9月,
李某与该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等6人(均系A公司自然人股东)商议后,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虚假手
续先后两次从A公司套出资金340万元,全部用于返还上述25名自然人的股本金,李某实得70万
元。2022年至2022年间,李某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仍实际占有A公司股权并收取股权分红1000余
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违
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即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违反财
经纪律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条例》除具体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类
的二十一种行为外,在第126条对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亦做出了相应处分规定。
违反
财经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
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观上一般表现为故意,也不排除个别不熟悉财经纪律而过失为之的情况。本案
中,李某采取伪造虚假手续的手段,从A公司套取340万元,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似乎符合违反财
经纪律的形态,但该行为仅仅是李某整个违纪行为的手段。客观上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资金并将
其中70万元据为己有,不但侵犯了财经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单位财物所
有权;虽然李某仅将部分套取资金据为己有,但实际已经造成了公司340万元的损失,不能否定李
某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二)李某的行
为不构成职务侵占违纪
职务侵占违纪行为,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违纪行为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根据《条例》
第34条第四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
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李某系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对国有财产负管理、经营、监督的职
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主体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职务侵占违纪。
(三)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以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
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从党纪处分和司法处理对同一事实认定一致的角度,
亦应当按照贪污违纪论处。本案中,李某利用其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经与财物人员王
某等人商议,套取单位资金340万元,用于返还25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金,非法侵占了本单位的财
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违纪。
需要指出的是,李某与A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等6人均系受国
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经共同商议,李某等人利用其主管公司全面工作、财物工作
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手续套取本单位资金340万元,明知是单位财物仍予私分,上述6人的行为
已构成共同贪污违纪;另外19名自然人股东,没有共同商议,没有具体行为,不具有贪污违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但其分得的股本金返还款系违纪款应予追缴。
三、案情简介
某甲,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00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
营企业主某乙谋取利益。2002年5月,某甲与某乙约定收受某乙公司10%干股,价值100万元,但
未实际转让。在此期间,某甲共获取分红9万元。直到2004年11月,某甲退休后才实际将股份转
让并登记至自己名下,此时股份价值为120万元。在登记转让后至案发前,某甲又获取红利5万元。
分歧意见
在收受干股行为中,对起先不实际转让股份并获取分红,后又登记转让股份并继
续获取分红,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受贿数
额应计算为:股份未实际转让期间,分红数额9万元为受贿;股份转让时,股份股值120万元为受
贿。因此,受贿总额为129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距受贿行为2年之久,此时,
干股价值已由100万元上升至120万元,若以转让行为时的120万元认定某甲的受贿数额,则完全
脱离原本的受贿行为。在开始未转让股权后来又登记转让的情况下,登记行为可以视为对未实际转
让股权的一种事后追认,具有溯及力,即先前的收受干股虽未实际转让,但同样具有转让之效力。
所以,本案中某甲受贿干股数额应认定为100万元,而不能将正常的市场涨幅20万元作为受贿干股
数额。综上分析,某甲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14万元,包括两次的分红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
为,某甲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100万元,此后两次分红获得的14万元红利和股份增值20万元均
应当作为受贿孳息。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意见,即某甲的受贿数额应为
129万元。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
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
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认定收受干股型受
贿及其数额,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首先,某甲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所送干股,但并未
发生事实转让。对此,应根据“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
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为分红数额9万元。由于此时股份并未发生实际转让,某
甲只不过以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对方贿赂,因此,股份本身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而实际分红所得
方为某甲的受贿数额。
其次,某甲退休后,收受对方股份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继续获
取红利。对此,应根据“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
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为120万元。至
于某甲收受价值120万元的股份后,继续获取的分红5万元,应作为孳息予以收缴,而不计入受贿
数额。这是因为,股份的特点即在于能够产生红利,红利对于股份具有依附性。对收受股份后再分
得红利,不宜重复评价和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干股之后仍然收受红利,是整个干股受贿行为
实施终了后股权利益的派生,收受股份产生的分红与收受银行卡内存储资金产生的利息在受贿行为
层面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当将红利与利息计入受贿数额,这是实践中在处理原物与孳息如何
计算犯罪数额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据此,某甲的受贿数额共计12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也有意见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股份实际登记转让的,不应以登记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受贿
数额,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股份转让的时间作为受贿行为发
生的时点,并以此时股份的价值计算受贿数额。例如,在认定以交易差价形式收受住房类案件中,
执行的就是这一标准,行为人从订立合同、交纳房款、交付住房到办理产权证书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实践中一般以合同成立时作为受贿行为起始,并以此时点来评估住房的价格,从而确定交易差价和
受贿数额。
对此笔者认为,交易差价型受贿的有关计算方法,不能直接应用于收受干股型
受贿问题。在交易差价型购房问题中,行为人实施的系一个完整、真实、实际转让住房的过程;但
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行为人既有实际收受股份的情况,又有不实际收受股份、仅以干股为名收受
红利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系实际收受股份,并在此过程中先后与请托人签订转让协议,再签出资证
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应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为行为时,并以此时
收受股份的价值为受贿数额,此后股份增值或者发放红利均应计算为孳息。但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出
于某种原因,不愿实际获取股份,仅仅是以此为名获得分红,后来才产生获得股份的故意并实际转
让的,则行为人前后所实施两个行为,系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两个受贿行为,
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计算其受贿数额。
四、贪污违纪是基层执纪实践中查处较多的一种违纪行为。但基层在查处和认定该类违纪行为
时,也容易陷入误区,常见的误区归纳如下:
一、公职人员骗取社会保险金一律认定为贪
污?
公职人员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容易被误定为贪污。
(案例)某法院院长任某,
其母未参加医疗保险,生病住院产生的10多万元住院费用依照规定不能在医保机构报销,但任某以
本人名义为其母办理入院手续,后安排下属将其母住院费用在医保机构报销。
事实上,在
给任某行为定性时,不能简单认为其利用法院院长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险,而应认定其仅是利用国
家工作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待遇便利。故不能认定其行为为贪污,而应认定为诈骗。
需要
说明的是,如果是管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部门
及其人员骗取公共财物,因其侵吞公款具备职务上便利,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案例)
某医院财务科科长兼医保科科长王某,利用其负责单位财务以及医保病人入院刷卡登记、出院病历
录入、医保报销的职务便利,收集他人医保卡,而后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虚假医保刷卡入院登记,伪
造他人住院治疗病历、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材料,骗取国家医保补贴资金共10万元。王某的行为应认
定为贪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组织他人实施骗取低保,则可根据2022年4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有关规定做出的有关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
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
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单位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以诈骗违纪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
村民小组组长一律不构成贪污违纪主体?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村民小
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指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有人据此认为,《批复》明确了村民小组
长不应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
污违纪,而应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职务侵占违纪。
一般认为,《批复》
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其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针对的是其管理村民小组内部事务,
且具有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情形,当然应当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
然而,《批复》并
没有回答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根据2000年4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小组长等村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应当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应定性为贪污。
(案例)某村民小组长在协助镇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
目工作中,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标准的24户村民列入危房改造户,上报至镇政府套取危房改造资金,
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6万元占为己有,被司法机关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正
确的。
三、公共财物尚未私分的,不能认定为贪污(既遂)?
(案例)基层实践
中,经常出现某些乡村干部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后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待观察一段时间后认为
安全再意图私分,但因种种原因尚未私分就已案发。
一般认为,这种账外保管资金的行为
构成违反财经纪律,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套取、截留公款,不是经集体研究决定,也不是
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私分,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没有私分,在行为人控制财物时
亦构成贪污既遂。
200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
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
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
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了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
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认定实际控制,并不以行为人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为要件,只
要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权人和持有人的实际控制,并且行为人能够随时支配、处理该财物,即具有
实际控制权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利用了该财物。
四、骗取的公款只要用于公务就
不能认定为贪污?
(案例)实践中,某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党纪法律的制裁,辩称没有贪
污,而是将钱款用于公务开支,以期达到否定违纪或减少违纪数额的目的。
此类行为在认
定时确实存在以下两种相对极端的情况。一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贪污公款的故意且贪污手段完
成,赃款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中,就一律构成贪污违纪,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贪污违纪的既遂。
二是虽然公款被行为人侵吞、窃取或骗取,但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并不明显,其“贪污”公款是从
工作角度出发,且“用于公务开支”,因此不构成贪污违纪。
一般认为,行为人辩称骗取
的公款用于公务能否构成贪污,应当紧紧抓住行为人套取公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套取公款时的背景、主客观原因、套取公款的数额、账外保管的方式、领导和其他同事是否知情、行为人的辩解是否合理、用于公务支出与套取公款的时间差等情况具体处理。如果行为人在套取公款时给领导汇报或者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领导安排,套取公款,而后以个人名义保管,事后的确将套取的公款用于公务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套取公款的行为,但套取公款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因而可以将用于公务开支部分行为予以扣除。如果行为人在套取公款时没有给领导汇报,公款被套出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也不让领导和其他同事知情,而是私自保管,在贪污事实即将暴露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用于公务开支”的,或者行为人贪污行为完成很长时间后才用于公务开支的,这种情形原则上应认定为贪污违纪。
六、案情简介
李某,党员,A县水利局局长;张某,党员,B市水利局局长。
2022年,A县为争取国家支持的相关蓄水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在该项目前期建设中得到了B市水利
局局长张某的技术指导,张某也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给予了B市水利局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为感谢张某,2022年7月,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给张某3万元(设立小金库系李某决定)。
2022年8月,张某在接受纪委调查过程中,交代了收受李某3万元的受贿问题。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单位行贿违
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给张某送钱是为感谢张某对本县水利工程的帮助和支持,
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应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给张某,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应以挥霍浪费违纪
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
本案的
焦点问题是A县水利局争取蓄水工程投资项目是不是属于不正当利益。
从违纪构成的主观
方面看,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在主观上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根据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
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
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在本案中,A
县水利局建设相关蓄水工程投资项目,争取B市水利局局长张某的支持和帮助,不属于谋取违反法
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既不属于非法利益,争取利益程序也不存在
非法性,不符合单位行贿违纪行为主观必备要件要素的规定,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
(二)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礼,应以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
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挥霍浪费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
中的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
理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据设立“小金
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
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四、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
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的规定,应以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
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违纪行为处理。我们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的违纪行为,包括若
干种具体的违纪行为,并且有兜底条款。我们在援引法规时,有具体违纪行为条款的,要援引具体
条款,不能直接援引兜底条款。
七、在认定受贿行为时,有时会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后,
请托人送给其配偶、子女财物,后配偶、子女告知其请托人前来送钱的情况,但没有告知具体数额,
请托人事前、事后也没有告知其送钱的数额。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概况
性主观故意。
所谓概括性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受贿行为中,
主观故意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知故意,仅在于认识因素不明确,即行为人对配偶、子女收
受他人财物的数额不清楚,送钱人和家属均未告知其具体数额,行为人对他们所收数额只有笼统、
大概的认识。但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应当是明确的,即希望或同意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如果意志
因素不明确,行为人是否希望或同意收下财物无法证实,则不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受
贿。
概括性主观故意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
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没有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应当全额认定受贿。
案例一: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送给其妻80万元。事后,其妻告知甲上述情况,但
没有说明具体数额。甲称其妻大概收受对方所送几十万元,可能是二三十万元。
对此笔者
认为,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具有基本认识,能够概括认知家属收受了对方所送数
十万元,无论是二三十万元,还是七八十万元,均未超出其概括性认知范围,且行为人对家属收钱
并没有明确反对,持希望、同意的态度,因此其对家属收下财物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在受贿行为
中,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强,法律赋予其超出一般人员的注意义务。国
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向家属送钱数额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数额大概与谋利行为形成对价。
只要在合理的认知范围之内,无论家属收受的数额或多或少,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均赞成和同意家
属收下,因此即具备了受贿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符合受贿主观故意的要求,不清楚具体数额不
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二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明显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行
为人应当对其能够认知的部分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私营企业主为求得国家工作人员乙的
帮助,每年春节均送给其1万元红包,后乙利用职权为该企业谋利。同年春节,私营企业主送给乙
妻200万元,后其妻告知乙私营企业主来拜年并送了红包,但未敢告知具体数额。乙称其当时认为
也就是拜年的礼金,可能比往年多一些,最多三五万元,但不知其数额会如此巨大,否则不会允许
其妻收下。
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宜依据概括性主观故意理论对乙妻收受数额进行全
额认定。因为,在请托人所送钱款明显超出国家工作人员认知范围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家属收受巨
额钱款的认识因素并不具备,且不能排除其主观上持否定性态度的可能,即收受巨额财物的意志因
素也不具备。此时,乙只应对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以内的部分负责,即认识到并同意其妻收下对
方三五万元的财物,且这些财物是谋利对价,则其行为构成受贿。但是,此时在受贿数额的认定上
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无论是3万还是5万,均只依赖于乙的口供,难以认定准确数额。解决这一问
题,还需将受贿的认定标准由单纯以数额为准改为以数额、情节为准。目前,正在审议中《刑法修
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拟删去对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
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
相应规定三档刑罚。上述修改,使得实践中能够依据受贿情节轻重处理,可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应当对乙和其妻供证的真实性认真加以甄别,不能只听乙的交代,应综
合其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大小、家属未告知收受巨额财物的原因,乙对家庭财产、消费支出变化的态
度,以及乙对请托人态度的变化等因素,做出准确判断。
第三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
数额巨大,仅告知较小数额的,应就低认定。
案例三:国家工作人员丙为请托人谋利,对
方送给丙的儿子100万元,但事后丙的儿子告诉丙,请托人只送了10万元。
此种情况下,
同样难以认定丙对其子收受100万元具有概括性认知,其受贿数额应就低认定。当然,此种情况下
亦应甄别丙和其子供证的真实性。
第四种情况,家属多次收受对方财物,仅部分告知国家
工作人员的,应就实认定。
案例四: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经丁同意,
请托人为丁妻到国外旅游出资,总费用约15万元。在旅游期间,请托人还另送给丁妻10万元,但
其妻未将收钱一事告知丁。
对此笔者认为,丁对家属接受对方出资提供的旅游知情,并应
对旅游的费用有大体认知,其意志上许可家属接受旅游。因此该次旅游的费用应认定为丁的受贿数
额。但是,丁对其妻在旅游过程中还另外接受对方所送10万元不知情,缺乏认识因素,自然也不存
在同意予以收下的意志因素,因此这10万元不能认定为丁的受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不
管部分承担还是就低、就实认定相应责任,其家属构成共同受贿或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也要
受到处罚。
八、王某,中共党员,2022年3月至案发任A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评价、排污监管等工作。应A市蓝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请托,王某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报、排污监管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22年12月,王某在北京开会期间,林某专程去北京宴请王某,饭后陪王某到北京某古玩市场。王某和林某一起对看中的物品讨价还价,最后由林某出资共花费63800元买下王某选中的三件物品:明清瓷器一个,购买价18000元;和田玉雕一块,购买价26000元;古木雕一对,购买价19800元。待王某从北京返回本市后,林某将上述物品连同发票一并送给了王某。
经查,王某、林某二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在对林某送给王某的三件物品进行鉴定时发现,三件物品的鉴定价格合计为10900元,其中:明清瓷器鉴定价为1800元;和田玉雕鉴定价为3300元;古木雕鉴定价为5800元。
分歧意见对王某受贿数额的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林某实际出资数额,认定王某受贿638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对贿物的鉴定价格,认定王某受贿10900元。评析意见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受贿古董古玩类物品不应简单以鉴定价值认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33号)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里的贿赂物品因含财产性利益,所以只能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同样,受贿物品如果是具有财产价值或财产属性的财物,计算数额时也不能简单地一概以鉴定价值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也就是说,被盗物品并不一律按鉴定价格论。行贿人送古董古玩类物品,即所谓“雅贿”物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其交换价值往往没有市场价格可比照。对“雅贿”物品数额的认定,目前党纪政纪规定和法律法规中并无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贿赂案件中涉及古董古玩类的数额认定,可参照上述《意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不只是简单以鉴定价值认定。
第二,贿物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对贿物价值的认知程度来确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本案贿物数额的认定,关键是王某是否明知林某购买贿物的实际付款数,如果明知,应按林某实际购买支付的数额认定。林某购买三件贿物实际支付了63800元,此时王某在购买贿物现场,明知贿物购买价,有收受林某63800元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林某有向王某行贿的意愿并实际花费63800元购买贿物送给王某,受贿人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王某收受的实质上是以贿物为载体而支付的价款63800元。
另外,办案中暂予扣留保管古董古玩类物品应指定专业机构作鉴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暂予扣留的金银珠玉、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者制作谈话笔录外,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纪检机关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本案中,虽不按鉴定价认定数额,但暂扣涉案贿物时必须按规定作鉴定,其目的是为了完善暂予扣留的程序,使暂扣物品的管理更加安全、规范,避免办案机构与原物品持有人产生异议,影响办案工作。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利用其与刘某、钟某熟知的方便条件,在双方间撮合,代为向刘某送交钱款,从而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刘某和钟某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牵线搭桥作用,而是由其挑起了钟某的行贿故意,且还代钟某向刘某送去钱款,其行为属于行贿的共犯。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刘某索要5000元不可能偿还的前提下,利用包工头钟某需要通过刘某和陈某承接更多工程的心态,向其索要现金赠与刘某,其行为属于受贿的共犯。评析意见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行为:
逐一分析三种意见,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本案中,刘某并没有通过陈某寻求行贿人的主观故意,是陈某单方面的积极行为促成了钟某的行贿和刘某收受钟某钱款的行为,其作用已超越了介绍贿赂界定的穿针引线作用,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
十、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矿业权、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鉴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专门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人员受专业知识和能力限制,一般没有办法亲自进行审查、评估,而必须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提请协助价格认定
一是明确价格认定适用范围。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22〕35号)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中,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难以查明或确定涉案财物价格时,可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的除外。同时,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的特殊性,对已灭失的涉案财物,一般不宜通过价格认定来确定其价格。
二是明确提请协助价格认证机构。需进行价格认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本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协助请求,一般不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房地产市场价格等进行评估;案件被审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如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明确提请协助函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出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所必需的材料。其中,价格认定协助书应载明价格认定的基准日,以及提请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在哪一地域的哪种类型价格进行认定,并向价格认证中心阐述清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的要求和目标,以方便价格认证中心选择适当的技术路线。需说
明的是,价格认定基准日是价格认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涉案财物鉴定检验
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金银珠宝、文物、字画、艺术品等涉案财物,一般需向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报告。提请协助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机关需与价格认证中心及时沟通,并根据其要求,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22〕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鉴定机构的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后,分类指定若干个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供案件调查部门甄选。
一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选择法定检验机构。涉案财物需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录中,按照金银首饰、珠宝玉石、钟表等类别,分别选定若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从确保检测检验结果权威角度,宜选择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的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所)。比如,对手表真伪、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钟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机构;对珠宝玉石真伪、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机构;对金银首饰纯度、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
二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选择法定鉴定机构。对属于文物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涉案文物需鉴定的,应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文物保发〔2001〕42号)、《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文物博发〔2022〕3号)规定,有11名书画家的作品一律不准出境,25名书画家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128名书画家作品中的精品不准出境。对列入上述限制出境名单的何香凝、徐悲鸿、李可染、高仑、傅抱石、潘天寿、吴冠中、丰子恺、齐白石、张大千、
郭沫若、黄胄、吴作人、赵朴初、关山月、陈逸飞、启功、刘炳森、萧淑芳等164名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应委托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而不宜由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径行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如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在对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收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队长赵利明一幅署名张大千的《青绿山水画》进行估价鉴定时,通过多次邀请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对该幅画作进行真伪鉴定,认定系张大千的真迹,并最终认定价值364.12万元。但因并未经过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受到文强及其辩护人强烈质疑,后审理此案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真伪鉴定。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定该幅画作系一般仿品,也就是说是赝品,据此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三是字画等艺术品应择优选择鉴定机构。对不属于文物范围的字画等艺术品的真伪鉴定,一直以来是价格认定的最大障碍,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其在市场上和生活中不经常出现,价格认定的方法和程序更为模糊,缺少必要的参照物和鉴定标准,在操作上较为困难,得出的结论也易引起质疑。因目前尚无法定鉴定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可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选择一些现有实力强、管理规范、声誉良好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艺术品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物鉴定工作。为系统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4月,文化部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等6省(市)开展艺术品鉴定管理试点工作,推动试点省(市)出台艺术品鉴定管理办法。上述试点省(市)纪检监察机关需对涉案的字画等艺术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商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后选定鉴定机构。
价格认定结论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是审查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符合本案案情。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要结合本案案情,审查其中载明的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类型、价格认定标的对应地域是否适当。如不适当,据此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则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四是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已告知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价格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结论书后,应告知被审查人。被审查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认定、复核裁定或再次复核裁定。
十一、案情简介:
王某,中共党员,A县B镇桑蚕站负责人。
2022年12月,
王某私自办理产权证书,把镇政府所有、桑蚕站使用的25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因此而支出
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账报销。2022年1月,王某将该25间房屋抵押担保给银行,贷款20万
元用于购买基金。2022年5月,王某还清了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2022年6月,王
某行为案发。调查中,王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将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方便贷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王某将5300元房屋过户手续费在桑蚕站入账报销的行为构成贪污违
纪,并无异议。但是,关于其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将房
屋产权证交到镇政府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构成占用公物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王某行为应认
定为占有公物违纪,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占用公物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行为。
关于王某行为是
构成贪污违纪还是占用公物违纪,问题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将镇政府所有房屋占为己有的主观故
意,其是否非法占有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
主张王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的观点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私自办理产权证书,把镇政府所有、
桑蚕站使用的25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王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贪污行为已经完成。其后来还清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的行为,并不影响贪污违纪的
成立。
这一观点注意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转移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法律合理性,但也存
在偏颇之处。我们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合法所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实
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充足。这一点对认定不动产贪污尤其重要,因为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大
宗重要财产,其很难仅仅通过行为人简单的变更登记就摆脱真正产权人的控制。因此,认定贪污不
动产的行为不同于认定贪污公款或者其他动产的行为,不能简单强调物权法律意义上的转移,还应
注意不动产是否脱离了公有产权人的实际控制,并被行为人现实占有。具体到本案,镇政府是25间
房屋的所有人,只要其对自己拥有这些房屋的所有权知情,那么王某便不可能仅仅通过变更登记就
真正占有这些房屋。因此,王某主张“自己并没有想将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方便
贷款”,比认定其具有贪污不动产的故意,更具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占用公物归
个人使用的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似乎不构成违纪。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不论占用的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也
不论情节严重与否,都构成违纪。本案中,王某占用公物进行抵押贷款购买基金,属于进行营利活
动,其行为构成占用公物违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王某行为应以占用公物违纪定性处理。
十六、问: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
答: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违纪行为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本类违纪行为在主观上
有的是由故意构成,有的是由过失构成,还有的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客观
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失职、渎职的行为,二是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规制的行为中,失职和渎职是两类违纪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前者在主观
上是过失,即对行为的结果应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因相信能够避免而导
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明知渎职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后果的发生。
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属于违纪?
如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答: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难题,在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
形中,一些行为人常常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推脱个人责任。实践中,有的纪检机关主张
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但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
明确规定,出现了认定的无依据性。同时,在“集体研究”形式下,责任是分散的,而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没有单位违纪,导致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2022年1月9日起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罚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
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
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这一司法解释不
仅明确规定在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中,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给出了如何
追究的办法。根据犯罪是严重违纪的原则,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属
于违纪,并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镇镇长。
2022年春节前,为使县财政局
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李某安排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以单位名义给县财政局12名工作人员送
去“过节费”,每人4000元,请他们在拨款时予以关照。据调查,所送钱款来自李某在镇政府设立
的小金库。
分歧意见
关于相关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为,李某安排张某给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送“过节费”,属于送礼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第二种
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行贿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设立小金库,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
纪。同时,其使用小金库款项行贿,A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对李某的党纪责任,应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李某行为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挥霍
浪费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使用小金库款项送礼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挥霍浪费违纪追究
责任。
关于第一种意见,焦点问题是李某行为属于送礼还是行贿。如果为送礼,则对其按
挥霍浪费违纪追究责任;如果为行贿,则不按挥霍浪费违纪追究责任。
至于如何区分送礼
与行贿,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案中,李某之所以给县财政局
工作人员送“过节费”,是为了使他们在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时予以关照,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属于送礼,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二)李某不构成行贿违纪,A
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
在明确李某行为不属于送礼,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后,另一个焦
点问题是,本案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关于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区别,主要有两
个。一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
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在主观上
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后者在主观上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现的是
单位整体意志,具体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对行贿的性质、目的及后果具有明确的认识和追
求。
本案中,李某身为A镇镇长,属于单位决策者,其个人决定代表单位。另外,其向县
财政局工作人员行贿,是为了使县财政局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本案属于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另外,依据《解释》,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依照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追究责任。同时,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
且有《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追究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镇政府设立小金库,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同时,其安排张某向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行贿,A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在上述两个行为中,李
某均是主要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十八、问: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违纪和共同贪污违纪?
答: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
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
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中,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私分国
有资产违纪是从贪污违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违纪形态,和共同贪污违纪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特别是两者侵犯的都是公共财物,而且又可能都表现为多个行为人共同主导了违纪行为。因此,私
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区分。
一是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是单位违纪,其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而共同贪污违纪是自然人违纪,其主体比较复杂,有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和国
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组合,如上下级共同贪污;有时是党和国家工
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的组合,如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二是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一般表现为经单位集体
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数个自然人的个体
意志,一般表现为几个自然人合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私分国有资产
违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受益人为单位的部分或多数成员,因此其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
的。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进行的,多为秘密为
之,不具有公开性。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
某个单位不是由成百上千人组成,而仅仅由数十人或几个人组成。此时,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体现
的是集体意志,还是几个人的个人意志便不易区分,一般借助于分析违纪行为的行为方式来区分是
何种违纪。如果为公开进行,则一般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违纪,如果为秘密进行,则一般认定为共
同贪污违纪。
二十、案情简介
陈某,中共党员,A省闽榕县水利局副局长兼县砂石办主任。
2022夏,闽榕县上街厚美砂场股东张某通过他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在随后的交往过程中,张某多次
提出,当其运砂船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陈某能给予关照。对此,陈某未予表态。为了
与陈某搞好关系,张某分别于2022年春节和“五一”期间到陈某家中送去1万元,陈某全部欣然收
下。
分歧意见
关于陈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
某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收受礼金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受贿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礼金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礼金,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
受贿行为与
收受礼金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到本案,问题
的焦点便是,陈某有无为张某谋取利益。如果有,则其行为构成受贿违纪;如果没有,则其行为构
成收受礼金违纪。
本案中,张某在两次向陈某送钱的过程中,均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由
此看来,陈某似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但是,张某曾多次向陈某提出,当其运砂船
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其给予关照。由此推之,在收受张某所送金钱时,陈某不可能不
知道,即明知张某具有具体请托事项。
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权钱交易”,“为他人
谋取利益”是行受贿双方因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所达成的一种要求和承诺的默契。从利益实现过程
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动态的,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
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不论处于哪一阶段,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同时,法律法规之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意在将“感情
投资”和亲友之间馈赠的现象排除于受贿行为之外,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的情形不属于接受他人的“感情投资”,也不是接受“馈赠”。
关于上述内容,《全国法
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便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
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陈某行为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受贿违纪。
二十三、案情简介
盛某,中共党员,A省天利公司(国有独资)总经理。天利公司的主
业是生产石墨等各种密封件。
2022年12月,盛某个人出资50万元,用其弟弟的身份证,
注册了云海密封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石墨等各种密封件,
法定代表人系其弟弟。盛某在经营天利公司的同时,利用其掌握的天利公司的业务渠道兼营云海公
司。至2022年12月案发时,盛某获利150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盛某行为如何定
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盛某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其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盛某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同时,其
以非法谋取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违纪。盛某的行为属于竞合违纪形态,应依照处分较重的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盛某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
企业违纪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本违纪
行为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
〔2022〕26号)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个人从事营利性
经营活动。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
括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本违纪行为中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一是个人独
资经商办企业,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经商办企业,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
商办企业,四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企业总经理,
违反有关规定,借其弟弟名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其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
(二)盛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
(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
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
的管理人员。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天利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符合非法
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
利益的目的。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借其弟弟名义注册公司,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国
有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利150万元,表明其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
本违纪
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
利用担任国有企业(公司)管理人员职务所形成的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技术、经营秘密
以及拥有购销决定权等便利条件。二是实施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
业务的行为。“同类业务”,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业务。判断行为人是否经营了同类业务,
主要是看其所兼营单位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其所在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部分相同。如
果相同或部分相同,则为同类业务,否则不能认定为同类业务。“自己经营”,是指自己开办或者
入股的企业(公司)进行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他人经营”,是指
自己不是出资者,但为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企业(公司)进行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生产、
经营活动。本案中,盛某虽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公司,却个人出资并利用其掌握的天利公司的业务
渠道自己经营,其行为符合上述客观方面的规制条件。
综上所述,盛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违纪。
(三)盛某行为属于“竞合”违纪形态,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竞合违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
一个行为却触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违纪形态。
本案中,
盛某涉案的行为仅有经营云海公司这一行为,却既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
业务违纪,属于竞合违纪形态。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竞合的处理原则是依照
处分较重的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因对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的处分比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处分相对较重,对盛某行为应按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处理。
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利
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应将
盛某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150万元收归天利公司所有。另外,盛某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将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案情简介:
邵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电力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处处长。
2022年8月,该电力工程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总造价为230万元的电力工程合同。2022年12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贸易公司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了130万元工程款,尚欠100万元工程款。电
力工程公司工程处处长刘某当即将有关欠款材料交给邵某,并嘱咐其按时催收欠款。由于工作马虎,
邵某将欠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致使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分歧意见:
关于邵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国
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邵某行为不构成国有、
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
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
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
失职、渎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五种情况:一是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二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
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三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
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四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
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五是因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
本案中,邵某的行
为显然不属于上述五种具体行为之一,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
渎职违纪。
(二)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
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
玩忽职守的行为。这里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责。
前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虽在
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法律、法
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主要表现为在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塞责等。二是必须使党、国家
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本案中,邵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符合玩忽职守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另外,其由于工作马虎,将欠
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其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的焦点是,邵某致使公司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属于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对此,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因行为人的责任,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认定为造
成了经济损失。而本案中,邵某致使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100万元,损失不可谓不大。
综上所述,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同时,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邵某已经涉嫌犯罪,应将其移
送司法机关。
二十五、案情简介:
滕某,中共党员,某区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兼东城路建设指挥部副
总指挥。
2022年6月,承包东城路路基土方运输的个体户陈某向滕某提出想预支30万元
工程款的请求,滕某考虑再三后让陈某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多预支5万元。见陈某有些为难,滕某
便说:“你先支出来,回头结算的时候我来安排。”陈某答应。之后,滕某安排指挥部财务给陈某
拨付了35万元,财务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指挥部往来账目。按照滕某要求,陈某将其中5万元转
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至2022年1月案发,该款项一直未被使用。据滕某交代,其一直未使用该款
项的原因是,他觉得路基土方工程尚未完工,虚开的这笔钱无法虚列到工程款里。他准备等工程结
束后把这笔钱从账中冲掉,然后再放心将其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对滕某的行为
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滕某
行为构成贪污违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违纪;第四种意见认为,
滕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贿)违纪
受贿违纪中的索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
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指挥部财务在向
陈某拨付35万元后便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往来账目,从表面上看,滕某要求陈某多预支的5万元
属于陈某,已经没有公款的性质,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然而,事实上,从主观方面来讲,
没有证据证实滕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受贿行贿的故意,且二人主观方面的指向都是公款。滕某让陈某
以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只是其企图占有公款的手段而已。因此,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
贿)违纪。
(二)滕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违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
用权,行为人只是想暂时挪用公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本案中,滕某
安排陈某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目的是在将来以冲账的方式将其占为己有,而不
是想先使用后归还。因此,滕某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共
财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三)滕某行为构成贪污
违纪(未遂)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
案中,滕某系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违纪的主体要件;其借陈某预支工
程款之机,安排陈某多预支5万元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并企图在工程完工后采取冲账的方式将该款
项占为己有,表明滕某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且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
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抛开滕某违纪行为的完成形态,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在明确了
滕某行为的违纪性质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滕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既遂。本案中,虽然陈
某已将5万元转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但这并不代表滕某已可以实际控制该款项。从案情来看,虽
然滕某从形式上占有了公款,但他还须实施一系列手段,如用假发票冲抵、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
才能完成对公款的实际控制。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滕某并未完成上述作假行为。因此,其
尚未完全完成对公款的秘密占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综上所述,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
纪(未遂)。
二十六、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市建设局副局长。
2022年,李某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王某承接到一个造价500万元的工程项目。王某出于感谢,在李
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妻子张某现金20万元。事后,张某将此事如实告诉了李某,
李某未提出将钱退还或者上交。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
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构成共同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
张某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单独构成受贿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李某和张某不构成共同
受贿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因犯意沟通、联络形
成的共同犯罪故意,且这种犯意的沟通、联络必须发生在事前或事中。
本案中,李某和张
某并不存在事前或事中的犯意沟通、联络,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
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
共犯论处”。本案中,张某虽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并告知李某,但其并未向李某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也未要求李某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此,两人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二)张某不
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
所谓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本案中,张某没有为王某承接工程提供任何帮助。因此,
张某不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三)李某单独构成受贿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行为。
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知情,且其没
有与李某通谋,缺乏共同受贿的故意。因此,张某单纯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不在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
范围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李某而言,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不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更不应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请托人财
物。当李某得知张某收受他人财物时,其应该能够想到收受的财物是王某为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
取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却仍以默示方式接受,表明其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权钱交
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
另外,在党纪层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
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
任”的规定以及第三款“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的规定,李某构成受贿也具有明确的纪律规定。
二十八、基本案情:李某,中共党员,A省康复医院(公立)院长。
2022年3
月,与康复医院素有经济往来的九江公司经理刘某找到李某,请其用医院资金为自己公司的贷款提
供担保。为了保障与该公司的合作顺利进行,李某未经批准决定将医院100万元资金在银行封存1
年,为九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2022年10月,李某行为案发。
分歧意见:
关于相关违纪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决定将单位100万元资
金在银行封存,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构成挪用公款违纪,但A省康复医院
不构成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A省康复医院院长,其决定提供担保的行为体现了医院意
志,并违背了有关规定,根据单位违纪的构成要件,该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但李某行为不
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A
省康复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
违规提供担保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规提供担保违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
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依据《担保
法》的规定,似乎违规提供担保违纪规制的是保证这一担保方式,而非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方式。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并未只针对保证这一形式;第五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擅自提供担保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本案中,李
某身为A省康复医院一把手,未经批准便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该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
(二)李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
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违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款所有权的部
分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等。本案中,担保形式为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
优先受偿。一旦质押关系成立,在违规担保中,公款的占有权便受到侵犯。对此,《全国法院审理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
为性质的认定”中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
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然而,挪用公款违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李某挪用公款是为了医院,
而非归个人使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二十九、在查办和认定受贿违纪行为中,常常会遇到事后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职后收
受财物等情形以及背职受贿、斡旋受贿、间接受贿等概念。准确把握相关情形和概念,有助于正确
认定受贿违纪。
事后收受财物。事后收受财物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前,收
受财物在后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有意见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时属于正当履行职责,
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不构成受贿。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
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如果其收
受财物时知道这些财物是对先前职务行为的报酬,便具备了受贿故意,此时,应认定为受贿。
职前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是指行为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特定职务之前,收受他人财物
的行为。比如,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即将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前收受乙财物,并承诺今后为其谋
利。如果甲将来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并实际为乙谋利,认定其受贿没有争议;但如果甲因故未能
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并因此没有为乙谋利,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其受贿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规定
看,此种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在行为人一开始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将担任特定职
务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比如,甲是A市副市长,即将担任B市市长,B市老板乙请求甲任职后
为其谋利并送钱,但甲后来未能到B市任职。此种情况下,如果甲在担任A市副市长时曾为乙在A
市的项目谋利,乙送给甲的钱款既有感谢之前帮忙的原因,也有求得今后帮助的因素,对此应认定
为受贿。
职后收受财物。职后收受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即失
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
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虽无事先约定,但
在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目前,对没有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完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受贿。对此应推动立法,进一步
严密法网。
背职受贿。背职受贿,是指违背职责要求的受贿,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是违背职责要求的,不包括正常履行职责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情况。我国对受贿的规定不区分是
否违背职责,只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
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的“本人职权
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地位的影响力,或者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工作
上存在的影响、协作等关系。例如,在某省内,甲市市委常委王某向乙市政府某局局长张某打招呼,
请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王某与张某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具体工
作上的制约关系,但王某身居较高的职位,其对本省内另一城市的局长,虽不具有管辖关系,却仍
能产生较大影响,对此,应以斡旋受贿认定。
间接受贿。有人认为,间接受贿就是斡旋受
贿,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对此,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将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相区别,更符
合法律概念严谨性的要求。间接受贿,是指行为人不直接通过本人职权为他人谋利,而是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其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普通受贿认定;二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协作关系的国家工
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斡旋受贿认定。由此可见,间接受贿的含义广于斡旋受贿。
三十、基本案情:
佟某,中共党员,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
华强公司)董事长;王某,华强公司副董事长;刘某,华强公司董事;李某,华强公司董事;肖某,
中共党员,华强公司财务部经理;何某,华强公司会计;黄某,华强公司出纳。
2022年12
月,拥有13名职工的华强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竣工。肖某多次向佟某提议用小金库内款项发放奖金,
佟某遂决定根据销售业绩发放。之后,肖某制作销售业绩名单,提出每人分得明细,佟某签批后,
由财务部门下发,佟某分得15万元,王某、刘某、李某、肖某各分得10万元,会计、出纳各分得
7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相关违纪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
种意见认为,佟某等7人构成共同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华强公司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共同贪污违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
私分国有
资产违纪,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
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使用、处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
接责任人经手实施。“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
绝大部分职工。
本案中,问题的焦点之一是共同贪污违纪与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区别。一
是主体不同。前者属于自然人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后者则属于单位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主
观方面不同。前者的主观意志是几个自然人的个体违纪意志,后者的主观意志则是单位的集体意志。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的,不具有公开性,多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想方设法
将有关账目抹平,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后者一般是公开或者半公开进行的。四是行为对
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则仅为国有资产,不包括集
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
本案中,奖金的发放是由华强公司财务部经理肖某提
议,并经公司负责人佟某同意,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这符合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主观意志,而
不符合共同贪污违纪的主观意志。奖金发放数额是根据肖某制作的销售业绩名单确定的,且经佟某
签批,由财务部门下发,表明奖金发放是半公开的,而非秘密进行,符合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行为
方式,而不符合共同贪污秘密进行的行为方式。另外,拥有13人的华强公司有7人分得小金库内资
金,符合“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
纪。
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佟某等7人的责任追究。由于单位违纪是由主要责任者决
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他们在主观上具有与单位一致的故意,客观上代表单位实施了
具体行为,因此只需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处分。本案中,佟某是主要责任者,
肖某是直接责任者,应当追究两人的党纪责任,未参与决策和执行的其他5人,不追究党纪责任。
另外,根据“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和“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刑法规定,应将佟某、肖某
移交司法机关。
三十二、基本案情:
三十三、基本案情:
董某,中共党员,某市建设局任命的某工程质量检测站(国有企业)
主任。某市政府决定投入100万元财政资金对该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设备更新。2022年3月,某建
筑公司经理李某以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买材料为由,向该工程质量检测站借款l5万元,约定3个月
内还清。董某在建筑公司的借据上签字同意,并安排会计从市财政投入的专项设备更新款中取出15
万元交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董某多次催要,但李某始终找理由说公司资金周转不到位,暂时不
能还款。后该建筑公司因违法经营业务,营业执照被工商机关吊销,李某下落不明,l5万元借款无
法追回。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违纪。理由如下:
(一)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是指
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第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是“以个人名义”将
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显然,董某的行为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以个人名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
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解释,凡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
者借款、还款均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均应认定“以个人名义”。在本案中,
董某是工程质量检测站的主任,在建筑公司的借据上签字,该行为是不符合第二种情况的规定。同
时,董某在借给建筑公司款项的过程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显然,也不符合第三种情况。因此,
董某将公款借给建筑公司,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行为。
(二)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规定,董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的规定,挪用资
金违纪行为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董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的
主体,因此,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
(三)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财政资金
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的规定,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是指国家机
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行
为。挪用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属于单位违纪行为,违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
业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站属于国有企业,不符合挪用财政资金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因而也不构成
挪用财政资金违纪行为。
(四)董某的行为既符合“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违纪形态,
又符合“失职违纪”形态
董某实施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了党纪处分
条例分则中的“将公款借给他人违纪行为”和“失职违纪行为”两个条款的违纪形态,属于“想象
竞合”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因为牵连关系是属于行为人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而本案件
中,董某的行为是一个。所以,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想象竞合的处理原
则是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即董某的行为应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因为失
职违纪行为的处分较重,将公款借给他人违纪行为的处分要轻于失职违纪行为,因此,董某的行为
应按失职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三十四、案情与问题: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钱某,在生产、销售公司产品的过程中,为了使公司获取订单,于2022年至2022年间给予负责招投标工作的乙行政机关某主管领导叶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并两次试图给予另一领导齐某人民币100万元,但齐某均未收受。钱某向叶某行贿20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疑,齐某拒绝接受钱某给予的100万元是否阻碍甲公司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如果构成单位行贿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否甲公司的行贿数额只能认定为20万元?
评析意见
第一,在钱某给予齐某人民币100万元这一行为性质的问题上,甲公司是否构
成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钱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上看:犯罪嫌疑人钱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明知其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取订单,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却执意为之,具有明显权钱交易的犯罪故意。
从客观方面上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向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企业获取订单的不正当利益请求,并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与《刑法》第393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情形相吻合。
因此,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第二,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未遂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就行贿而言,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且行为实施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因此完全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钱某将现金交给齐某,显然已开始实施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要求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实行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要求。关于行贿罪“未得逞”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行贿人未能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为犯罪未得逞;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应以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和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既遂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行贿意图谋的利益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利益的实现与否不取决于行贿人,可能取决于受贿人以及其他因素,此判断标准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利益实现与否存在判断问题,容易引发新一轮的争论。另一方面,此观点将既遂标准提高,使行贿罪的构成更加困难,容易导致放纵犯罪。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行贿人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并实际交付财物,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无需考虑行贿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钱某以及齐某均承认有相应的事实,双方供证一致,另有相关合同、财务账目等书证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当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钱某已经着手实行单位行贿罪,但对方未接受,钱某未能实际交付财物,系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单位行贿罪(未遂)。
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未遂犯与既遂犯并非一视同仁,也并非一律比照既遂犯处以较轻刑罚,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齐某行贿100万元人民币未遂应当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比照甲公司行贿100万元既遂酌定判处刑罚。
第三,行贿未遂在实践中的处罚。从我国刑法规定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所有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包括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原则上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其他犯罪,除非重罪或者情节严重,在实践中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就行贿罪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追究行贿未遂,证据证明存在较大困难。实际案例中行贿未遂的情形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敢或者不愿收受财物,又可能因为其他客观方面因素行贿人无法送出财物。行贿过程中双方往往语言模糊,意思表示不明确,且案发后,行贿方往往对未遂事实不予供认,在财物未能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证明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存在困难。二是司法工作人员重视不够。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精力一般放在查处受贿方身上,重点打击受贿犯罪,同时由于侦查任务繁重,对行贿未遂行为的侦查取证更是分身乏术。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审判实践中也极少处罚行贿未遂的判例,检察官及法官也往往把重心放在行贿既遂行为上。
三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一方面是因为未遂犯与既遂犯相比,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未完成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未能完全实现,社会危害性小于犯罪既遂。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犯罪都追究犯罪未遂,必然导致追诉范围过于宽泛,同时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不宜过多地追究犯罪未遂行为。
可见,对行贿未遂,不能一概地为了不放纵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亦不能放任行贿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视情节轻重、证据取得情况、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三十五、基本案情:张某系某高校财务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为单位赚取利息的考虑,在未向学校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校财务账户支取转账支票出借公款供两个公司使用。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方出具向张某所在高校借款的借条。后借款到期借款方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张某又与借款方约定了补充还款协议,通过“借新还旧”的滚动方式陆续出借公款,累计金额高达3000万元。滚动借款期间张某收回利息50余万元存入学校账户,案发后尚有本金500余万元无法追回。经查,借款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具有偿还该项债务的能力。
分歧意见:对于张某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分析意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且造成本金无法收回属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多发性行为模式。由于牵涉渎职犯罪与挪用犯罪的罪质界限及相关核心构成要件的认定,实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通过本案例进行细化分析研究。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从出借公款的名义、挪用公款后的利益归属等角度进行严格判断。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张某擅自将公款出借其他公司的行为过程形式上均是以单位名义进行,并且,用款单位是向单位出具借条,滚动借贷关系中的还款也是直接指向单位而非张某。尽管张某逃避了财务监管程序,但并未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还款都没有以个人名义进行,故张某实际上没有作为财产的出借方与借款公司形成法律关系,不能认定其“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提供公款。张某与借款单位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单位也向学校账户支付了50余万元的利息,故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挪用公款罪要求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罪质特征。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观要件可以由过失构成,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非对行为本身的意图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故意地过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力。诸如本案行为人基于单位利益超越权限擅自出借公款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追回局面的案件,充其量属于一般过失行为,难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其实,滥用职权罪的罪质特征在于超越职权范围或者在职权范围内违反实体规则、程序规定过度行使权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滥用职权的危害后果通常知晓,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或
者目的,一般难以认定行为人积极地希望或者追求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发生。少数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行为人明知违反职责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而对危害结果采取消极蔑视、放任的态度,具备犯罪故意的主观心态。更多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是由过失构成,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采取了种种措施防止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现实的损害结果,但是出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的关系而导致国家、社会、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张某为给单位赚取利息收益,违反国家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实施多次从单位财务账户支取公款供其他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度行使职权。虽然张某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公款无法追回的故意,且采取了新贷还旧贷的滚动方式意图最后弥补款项空缺,但忽略了滥用职权擅自借贷行为导致无法追回本单位款项的危害结果,符合犯罪过失的主观特征。
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将债权损失认定为滥用职权的直接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辩方通常以债权尚且存在为由,主张重大损失的结果尚未发生、经济损失数额不确定,不能认定为渎职罪。控方则认为债务人实际上不具有履行涉案债务的能力,债权损失应当认定为渎职罪损害结果。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以下无法实现的债权认定为经济损失: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实践中对于第四种兜底情形的司法认定仍然存在较多认识分歧。
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对于符合下列证据条件的,属于债权无法实现,可以计入渎职罪的重大损失数额:立案后公诉前没有查获债务人可供执行债权的财产;经司法会计鉴定确认债务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生产经营;债务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且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履行该项债务。本案中,张某擅自向其他公司出借公款的行为造成500余万元的债权无法收回,并且,经查证
借款人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据此可以认定500余万元是有证据证明无法实现的债权,属于确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张某为了使本单位获取利息收益,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公司,致使500余万元的债权无法收回,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十六、案例1:田某,某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02年,田某收受余某某所送玉观音1个,并受余某某所托,承诺为余某某的儿子今后找工作提供帮助。2022年,田某将余某某所送玉观音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后经司法鉴定,该玉观音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例2:刘某,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2002年12月,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为承揽刘某公司的基建项目,出资5万元购买了著名画家的国画。随后,王某将国画送到刘某家中,向刘某表明这幅画是著名画家的作品,价值5万元。刘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送画后,王某承揽了刘某公司的基建项目,并从中获取利润。后经鉴定,王某所送画作并非真迹,价值仅为3000元。
分歧意见田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受贿,但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刘某的受贿数额应以其所收贿赂物即赝品的实际价值认定,即两人受贿数额均为3000元。另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将所收玉观音以12万元价格转卖他人,应认定其受贿12万元;而刘某所收国画系王某花5万元买下的,且王某将花费5万元购买画作的情况告诉了刘某,这反映了刘某主观上有收受5万元贿赂的故意。因此,对刘某受贿的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
评析意见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经常出现贿赂物为赝品的情况,对此类受贿行为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值得认真研究总结。目前,对于贿赂物为赝品时如何认定受贿数额,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和执纪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均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主要依据是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的基本指导原则来认定。该解释规定,假、劣物品有价值,但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
机关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一般原则,在受贿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中也应当遵循。
但是,在审理此类受贿案件过程中,还要结合案件特点,具体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比较准确地认定受贿的数额。特别是要根据刑事司法活动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认定受贿数额时,认真考察行为人对受贿数额的主观认识和贿赂物品的实际价值,将二者统一起来综合考虑才能作出比较稳妥、准确的认定。
上述两个案例,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收受赝品后为他人谋利。案例1中,田某的辩护人曾辩称,田某所收玉观音经司法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因此应认定受贿数额3000元。但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行贿人余某某在将玉观音送给田某的同时,通过田某介绍,将1件玉财神像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某,田某、余某某均证实,转让给许某某的玉财神像,无论从重量、大小、品相上,都次于田某所收的玉观音,因此,田某在参照余某某的成交价格后,主观上对余所送玉观音的巨额价值应有一定认识,仍予以接受,事后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玉观音销售。因此,田某具有收受价值12万元玉观音的故意和行为,同时承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余某某之子安排工作,受贿事实成立。法院认定田某受贿数额为12万元。
案例2中,刘某所收国画确实系行贿人王某花5万元购买,而且行贿人王某也向刘某明确表示该画价值5万元。但刘某对该画实际价值的认识仅仅是基于王某的介绍。鉴于实践中,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和方便受贿人收受等考虑,在行贿过程中经常会故意高报或低报贿赂物品的价值,因此,刘某虽然收受王某所送国画,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推定刘某对该画的实际价值有准确的认知。如果仅凭行贿人的介绍而认定刘某受贿5万元,就会出现刘某在并不明知该贿赂物品实际价值且在贿赂物品经鉴定仅价值3000元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受贿5万元的责任。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活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有“主观归罪”之嫌。因此,对刘某受贿数额的认定应统一考虑主客观因素,按该国画的实际鉴定价格3000元予以认定,比较稳妥、准确。
三十七、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建委建设管理处主任科员,主要工作是对各区(县)防洪排涝城建资金工程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及会议审定,并具体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现场督促、检查。
2004年初,张某审核各区(县)上报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项目后,经该市建委研究决定将A泵站和B泵站建设项目分别交由X区、Y区落实。2月,分别具体负责A泵站、B泵站项目的王某和赵某,请张某推荐工程质量较好的施工队伍,张某即将李某的个体工程队推荐给两人。李某通过招标等程序承建上述工程竣工后,为表示对张某推荐工程的感谢和希望今后在工程方面继续得到关照,想请张某吃饭。李某的多次邀请均被张某推辞。7月某日,李某得知张某在饭店请朋友吃饭后,遂赶到饭店,宴请已近尾声。李某将张某喊至包间外对其说:“我几次请你吃饭你都没时间,今天这顿饭算我请你的,由我来买单。”李某塞给张某7000元人民币,张某遂收下并用此款结账。
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观点一: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85条的规定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如下:张某的推荐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按此规定精神分析本案,作为A泵站、B泵站工程项目的上级主管人张某,与具体负责泵站项目的X区、Y区建设局市政所的王、赵二人之间,属上下级关系或者说工作上有制约关系,张某向二人推荐李某,利用二人具体负责工程的职权安排李某参加工程投标和直接承接工程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某为李某谋取了利益。
张某事前虽然没有接受过李某请托,但综合分析全案,其应王、赵二人之请推荐李某工程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通过承建工程获取利益的结果与张某主管工程并进而推荐是分不开的,张某的推荐行为与李某通过施工获取利益的结果在客观上是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接受请托,以什么方式、手段,在什么场合,利用什么职务之便,为他人实施谋取利益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故意,都不影响行为人曾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存在,都不违背受益人的希望和追求,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具体到本案,李某对张某的这个帮助行为事先是否有请托,不影响张某曾实施该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李某给予张某财物是对张某帮助行为的感谢,其中就包含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谋利的行为。因此,张某符合受贿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要求。
张某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实际行为。
受贿故意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人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财物是作为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甚至没有想到对方会在事后送其财物,行为人在为对方谋取利益后,对方以感谢的名义送给其财物,行为人明知此财物是针对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而送,并予以收受的,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受贿的主客观特征,不应把这种事后故意的情况排除在受贿行为之外。
张某的行为构成受礼,应按《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如
下:
张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受贿。
主要原因在于,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难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的有关受贿违纪所应具备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虽然从张某的职责内容来看,他的工作与某项工程能否通过初步筛选、审核,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能否过关等许多方面密切相关,对具体负责实施工程的主体而言,能够产生相应的影响,但就本案而言,张某只是应工程负责人之请推荐了李某的工程队,并无其他方面的行为,也没有情况显示王某、赵某最终选中李某的工程队是受张某职权方面的影响。因此,难以认定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此外,从张某推荐李某的工程队,事先没有接受李某的请托,
事后多次推辞李某的吃饭邀请等方面来看,张某通过自己的行为从李某处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也并不明显,因此,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受贿。
张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受礼。《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规定的受礼,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依照党内条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张某接受李某7000元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应按《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的规定以受礼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在于,从张某所负有的与各区(县)防洪排涝城建资金工程项目有关的职责来看,其明知李某所送7000元钱的意图而收受,有可能对其今后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如在工程的初步筛选、审核,或现场督促、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等,从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点评:综合全案来看,张某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属于受贿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受法规制度不健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公职人员职责、职权的界定不清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本案而言,对张某是否存在利用职权的行为作出判断确有一定难度。同时,从李某事前无请托,张某事后多次推辞李某的吃饭邀请等方面的情节来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加之此案案值不大,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从个案处理的角度,对张某的行为按受礼处理会更加稳妥一些。第三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市委提出创建和谐平安朝阳目标,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围绕这一目标以信访举报检务公开工作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主要做法
1、从强化认识公开接访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从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入手,规范信访举报检务公开。
全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平安朝阳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维护群众利益的相关制度,健全协调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信访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制定《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办法》,将信访举报工作与单位领导的工作相挂钩,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公开办理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和《市院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细则》,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同时制定《信访处理结果限期告知制度》将处理结果公开,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对署名信访件加以核查,提高实名举报率。还制定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包案制度(试行)》,在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确定包案领导,实行一包到底的查办制度,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消除个别人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使查办信访件成为一种不设课堂的教育形式。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让群众直接向院领导反映我院存在一些的违法乱纪行为,使领导能够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切切实实了解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建立了信访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信访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并将查实的信访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管理。
3、从畅通渠道构建网络入手,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几点成效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检务公开以来,不仅将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且进一步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1、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是纪检监察举报检务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务公开不仅仅是为人民群众解决几个实际困难,更重要的是为了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宗
旨观念、群众观念。通过检务公开制度的推动,全区各级党员干部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加强了双方的理解和沟通,群众对信访举报问题的解决感到满意。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和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2、初步形成了大信访工作格局。纪检监察机关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党的执政安全的高度,立足自身职能,坚持“融入推动与监督检查并重”,积极推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信访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通过联席会议,共商处置方案,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一系列的举措,一方面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信访工作效能,另一方面,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小信访”推向党委、政府的“大信访”,互动并进,合力维稳,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目前全市两级院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
党员、群众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解决了大量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推行检务公开制度以来,及时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朝阳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座谈会发言材料学院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现就我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2022-2022惩防体系建设意见建议、今年主要工作及明年工作设想交流汇报如下。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我院2022年12月中旬开始启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分四个阶段,到2022年5月底结束,对进一步加强惩防败体系建设,遏制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促进作用。
一是党委重视。学院党委班子及时传达学习,认真领会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做到亲自参与、亲自部署、亲查指导,切实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定了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和《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二是建立组织机构。建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察、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落实工作及材料审核、宣传教育工作组和督查督办及信息综合与联络四个工作组,并且责任到人。
三是安排部署。利用中心组学习时间,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和《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各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营造氛围。各系部处室利用周三学习时间,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学习文件,通过广播、校报、校园网等媒体及时向全院师生员工宣传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工作内容,调动师生参与的积极性,并广泛接受监督。
五是分级管理。院党委对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室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六是开展廉政风险的排查。一是排查岗位风险。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二是查找部门风险。查找本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查找学院风险。查找学院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
六是评定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共三个等级。
七是制定防控措施。各部门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开展制度“废改立”工作,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八是填写《防控表》。各部门、个人排查的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经分管审核后,填写《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部门风险识别、防控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岗位风险识别、防控表》、《廉政风险防控承诺表》,在总支、直属支部备案留查,并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
九是加强廉政风险的监控和预警。学院风险点,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部门风险点,以相关部门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岗位风险点,接受本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十是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纪检监察室实施预警处置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十一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一是依据重视程度、查找问题准确,制度建设、档案建立、群众测评等进行考核;二是开展个人自查和部门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是纪检监察室重点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及时修正防范措施;四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等。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给予表彰;考核不及格督促整改到位,并追究责任。学院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方面,将考评结果作为选优评奖、干部任用、班子和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市委提出创建和谐平安朝阳目标,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围绕这一目标以信访举报检务公开工作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主要做法1、从强化认识公开接访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从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信访举报检务公开。
全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平安朝阳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维护群众利益的相关制度,健全协调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信访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制定《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办法》,将信访举报工作与单位领导的工作相挂钩,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公开办理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和《市院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细则》,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同时制定《信访处理结果限期告知制度》将处理结果公开,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对署名信访件加以核查,提高实名举报率。还制定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包案制度(试行)》,在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确定包案领导,实行一包到底的查办制度,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消除个别人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使查办信访件成为一种不设课堂的教育形式。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让群众直接向院领导反映我院存在一些的违法乱纪行为,使领导能够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切切实实了解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建立了信访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信访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并将查实的信访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管理。
3、从畅通渠道构建网络入手,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篇五:纪检领导约谈
被领导约谈后表态发言发言稿可以开门见山提出本人要谈的问题及对问题的看法,然后说明理由,最后照应开头对全文做简明的总结。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被领导约谈后表态发言,供大家参考选择。
被领导约谈后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市住建局将农村危房改造作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始终把真扶贫、扶真贫作为工作底线,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严防农村危房改造中的腐败和弄虚作假等作风问题。2022年以来市住建局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要求,聚焦四类重点对象共完成贫困户危房改造1092户,实现了精准扶贫户危房应改尽改,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住房平安。
市住建局作为牵头部门在危房改造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有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违规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的村干部将违规申领的危房改造资金挪作他用,有的镇村干部工作失职失责,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危房改造,还有的村干部在办理危房改造时收受他人贿赂等。这暴露出市住建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工作制度有漏洞、监督监管缺失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约谈为契机,拿出敢于碰硬的态度、真抓实干的作风,扎实抓好危房改造各项任务落实,真正将其建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
一是全面开展回头看,切实稳固危房改造工作成果。全面检查已改造危房的补助资金到位、建设质量、档案信息建设等情况,倒查工作过程中的腐败和作风建设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挂号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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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重点环节,严把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把好改造对象关。严格农户自愿申请和村集体评议、镇级审核、市级审批的审核程序,落实审查结果三级公示制度,真正做到阳光操作。把好补助资金关。严格执行补助资金财政直接到农户的方式,坚决杜绝挪用、套取等违纪问题。把好工程建设关。一手抓进度,紧盯任务目标,夯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强力推进工程建设;一手抓质量,每年组织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培训,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平安巡查与技术指导,市镇两级逐户实地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是强化督查力度,常态化推进正风反腐我们将以监督检查作为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主要抓手,把监督检查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全过程,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坚决防止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正风反腐形势常态化。同时,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及时宣传危房改造条件、资金、廉政等有关政策,公开举报电话,完善健全公示的内容、方法、方式,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被领导约谈后表态发言通过今天的约谈和廉洁教育,作为一名工程部的班子成员、党员、公司领
导,深感责任重大,深感自己与组织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争取做到以下几点,表态如下:
一、加强党的理论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以三个代表、不忘初心、科学反展观等著作为学习重点,深刻理解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提高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精神,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把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落实到平时的工作中去,自觉维护班子团结,确保平安生产和队伍稳定。
二、严于律己、勤政廉洁,财务部门作为管钱管物的重要部门,自觉接收各方面的监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并严格要求自己,始终牢记党的纪律,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有关要求,牢记十不准、五公开等管理规定,严格要求本部门及身边的同志。日常生活中,提高自身道德和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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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俭节约,言行文明,思想健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章制度办事,无论大小事,都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守法。
三、改良作风、效劳工区,贴近职工,切实解决职工实际问题,摆正自己位置,为员工排忧解难,把职工反映的问题、想法落到实处,把职工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工作中充分发扬铁道兵精神、坚决不移把公司下发的各项工作和决策部署好,安排好,落实好。
四、牢记使命,认清形势,加强业务方面的学习,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及工程的重要部门,平时的工作中不能有一点马虎,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防止因工作麻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同时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文化,应对财务工作的新变化,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开阔创新,为工程开展开源节流,节省本钱,提高利润。
以上为本人表态发言,愿接收领导及同志们的监督,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和业务能力的学习,争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争做一名业务上的先进工作者。
被领导约谈后表态发言各位领导:
上周,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民主生活会存在问题整改的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强调,这是对我们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的关心和保护。刚刚,***常委作了约谈讲话,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将及时把相关情况向***领导报告,认真抓好学习,及时贯彻落实,切实把***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现在,受***领导委托,我代表***作三点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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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一定坚决有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和第二纪检监察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从讲政治、守纪律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次检查,进一步把党组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压紧责任、传导压力,切实增强党组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确保两促进、双落实。
第二,我们一定照单全收、即知即改,狠抓问题整改落实。对第*纪检监察组指出的突出问题,我们照单全收、即知即改,上周已进行梳理分析、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下步及时把各位领导的要求融入进去,完善下发《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整改方案》,有力有序推进整改,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于能够马上就改的事项,一定马上就办,决不拖延、决不耽误,说到做到,真整实改。对于需要下大力整改的问题,一定狠下功夫,深度用力,整改到位。
第三,我们一定用好检查机遇,坚决以超常规举措持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这次第*纪检监察组到我办检查,既是一次全面的政治体检,也是帮助指导我们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质量的难得机遇。我们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和全县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自觉从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再强化底线意识、廉政意识、自律意识,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为打好总攻、夺取全胜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总之,我们一定从讲政治的高度、以敢担当的态度、用强执行的力度,坚决按照第*纪检监察组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认真真接受检查,扎扎实实抓好整改,以实干实绩诠释对党的忠诚,不辜负县委、第*纪检监察组和各位领导的关心厚爱。
表态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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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纪检领导约谈
廉政约谈规范封面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
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
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
(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
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版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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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纪检领导约谈
**股份纪委对下属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工作**股份纪委对下属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股份所属各企业基层党组织就股份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所属各企业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参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9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股份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参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20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第四条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3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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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自治区纪委和国资委、中建集团股份公司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七)新任主要领导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国资委、中建集团党委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职工意见较大的;(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股份公司工作进展的;(七)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八)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第三章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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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约谈工作要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一)股份公司党委书记,纪委、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机关科室、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二)股份公司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分管范围内的部门、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三)股份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党组织书记,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分别对其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约谈;第九条约谈人的责任(一)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条约谈对象的责任(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篇八:纪检领导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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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良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
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
党员领导干部进展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中办发
〔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细那么?〔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
谈话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
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领导干部进展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
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展谈话、诫勉教育,到达及
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
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展
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
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展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
在为强化组织监视,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
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
自警、自励。通过警诫,鼓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
作,努力建立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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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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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实施细那么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展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保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安康成长。要坚持实事,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教育原那么。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那么。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开展。
〔三〕导向原那么。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承受教育和监视,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承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良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假设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展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展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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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
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
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
的;〔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公司认为需要进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第九条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
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展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展谈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展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展谈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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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函询
第十一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展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展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实事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展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展了解。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展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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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展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说明态度。〔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第十六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谈话对象的根本情况,包括XX、职务等;〔二〕谈话人、记录人的XX、职务等;〔三〕进展谈话的日期、地点;〔四〕进展谈话的事由;〔五〕谈话具体容;〔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容及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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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展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展整改。第十八条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那么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三〕明确整改反应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展检查验证,催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良度。第十九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没有明显改良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良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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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警示改良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良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应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考前须知
第二十二条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历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应的,需明确反应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地答复和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XX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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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严格XX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容。
第七章附那么本实施细那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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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纪检领导约谈
纪委书记约谈讲话稿在约谈后进乡镇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会上的讲话提纲(2017年10月12日)同志们:根据委局半年总结会要求,今天在此对执纪审查工作后进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约谈。刚才,……书记通报了执纪审查相关数据,从通报的情况看,你们……乡镇成绩很不理想。从纪委的角度讲,监督执纪问责是你的主责主业、分内之事,离开了查办案件工作,就失去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特色,最终会失去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活力。从党委的角度讲,我想多说几句,数据的背后反映出我们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短板,所以我们才组织了此次约谈。一、为什么要约谈?一是党章有规定。党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2013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二是上级有要求。今年8月5日,县委召开第三十五次常委(扩大)会,组织县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各乡镇及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会上,卞书记从“提高
思想认识,增强从严治党政治自觉”“突出建章立制,强化从严治党制度支撑”“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从严治党挺纪在前”等三个方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上作表率,带头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有效形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合力。8月9日,县委还专门邀请中央党校张瑞教授莅……作“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讲座,讲座上,……书记再次强调全县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工作有必要。今年6月份,省委第五巡视组向我县反馈巡视意见、省纪委向我县下发了《关于推动中共……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意见》,“两个意见”均指出我县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从全县面上看,我们正在以“两个意见”整改为契机,努力的去修复和净化政治生态;从乡镇层面看,要想实现政治生态走向山清水秀、风清气正,就必须将管党治党的责任牢扛在肩、紧抓在手。二、约谈些什么?一是从客观上看。同样的环境、同样的条件,有的乡镇不但完成了序时任务,甚至完成了全年任务,相比之下,差距很大。截至目前(9月份),……竟然还是0(去年全年任务7件,同期完成5件)、……才完成了1件(去年全年任务7件,同期完成4件)、……才完成了1件(去年全年任务6件,同期完成6件,提前完成当年全年任
务)。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别?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书记都能够认真反思一下,要对照目标找差距、根据数字找差距,力争克服困难、迎头赶上。二是从信访上看。今年以来,全县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从上级通报的数据看,截至8月份,我县进京访同比增长……%、赴省访同比增加……%、到市访同比增长……%。而我们呢?……目前信访件高达……件(去年同期20件)、……4件(去年同期6件)、……3件(去年同期9件)。你们所在乡镇都有信访件,甚至有的还不少,但案件数却上不来,是怎么回事?三是从整体上看。今年下半年,根据省委第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线索,我们县纪委先后查处了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领域腐败案件……件次,可以说涉及到大部分乡镇。在此之前,你们乡镇党委是如何监管的,你们作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怕得罪人、不敢批评、不愿批评的老好人思想?你们要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横向落实到班子成员,纵向落实到基层党组织,使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有责任、人人有担子。三、回去怎么干?一是态度要端正。大家要清醒认识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管党治党责任,党委书记不要认为办案就是纪委的事,要根据党章和上级要求,坚决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扛起来。纪委书记回去以后要把在手的问题线索,梳理得再细一些,调查得再深一些,全力从中发现和收集案源线索,提
高成案率。二是目标要明确。大家要树立目标必成的意识,紧紧围绕委局半年总结会上提出的“一上一下一优化”工作思路,在查办案件上再发力,下决心突破案件增幅瓶颈。要严格对照《全县执纪审查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对标找差、务实求实,不找借口、不谈条件,坚决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案件任务,这是对大家工作的考验,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三是工作要同向。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同级纪委的领导,支持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既挂帅、又出征,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乡镇纪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始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这个中心任务,聚焦执纪职责,强化党内监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四是问责不含糊。今年8月份,县纪委出台了“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即在今后的执纪审查工作中,既要审查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审查发案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纪检机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方面的情况,并实施责任追究。同时,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人和事,如对本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不认真查处的
将严肃追责。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篇十:纪检领导约谈
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___金沙乡吴府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为切实落实区教育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___武威市委___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凉州区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___大和___届___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___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___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上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和谐教育环境,为实现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二、约谈对象1、党支部书记对班子成员开展约谈;2、支委委员和全体党员开展约谈;3、班子成员要对全体教师开展约谈;三、约谈内容(一)领导责任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___问题。
2、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___体系___—___年工作规划》,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
3、对本年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把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与教育发展稳定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同考核,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教育责任1、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师教育规划,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学校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课堂活动。4、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5、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三)管理责任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4、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5、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家长___和诉求。(四)检查考核责任
1、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2、每年___召开一次述纪述廉述责述作风大会,开展测评,重视测评结果运用。3、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4、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每年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五)示范责任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2、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好班子建设的表率。3、带头执行作风建设规定,当好践行群众路线的表率。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5、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当好党员干部的表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全体教师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四、约谈方式约谈采取走出去登门谈、请回来约定谈、打电话灵活谈、工作时机动谈、座谈会___谈等方式。五、约谈要求1、学校校长对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约谈___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对全体教师约谈___次。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
2、每位领导都要制定具体的约谈工作计划,下发约谈通知书,做好约谈记录。
3、约谈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约谈教师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积极准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向___汇报思想,反映情况。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约谈对象中,不协调的班子成员重点谈,发现苗头性问题的重点谈,有重要信访问题的重点谈,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重点谈,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重点谈,尤其是要和一些长期在一线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教师深入谈心谈话,使他们及时得到___上的鼓励,增强工作的自信心。
5、坦诚相待,真诚相见。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_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责任原则1、牢固树立“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各自范围的党风廉政工作,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二、责任划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坚持___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属各
科室、检测中心、分局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内容1、严格履行局属各科室、检测中心、稽查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直接责任人职责,对所属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2、按照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筑牢思想防线。3、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___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认真治理本部门“四风”问题,加强分管范围内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促进党风政风行风根本好转。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条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省局《落实省委省政府___<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细则>措施》,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5、带头廉洁从政,切实增强履行“两个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的各项规定,管好队伍,做廉洁从政的表率。6、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与管理,对干部职工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和指正,负责纠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篇十一:纪检领导约谈
约谈领导干部有哪些讲究?作者:张笛扬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7年第10期
在2017年8月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永富在做《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披露一个重要信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对(扶贫工作)综合评价较差且发现突出问题的四省,约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来说,“约谈”二字并不陌生,然而,约谈一个省份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却较为罕见。据观察,随着正风反腐、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约谈已经逐渐成为各级党政机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看来,约谈是一种柔性监督,“虽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但约谈地方党政主官,可以给地方领导施加压力和造成威慑,有利于提高地方在解决或推动某项工作上的执行力”。
约谈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督察制度。约谈并非普通的谈话聊天,有着清晰明确的程序设计,无论是约谈的时间、地点还是人员,都有很多讲究。
“一次高级别的约谈”
约谈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公开报道中,地方党政领导被国家部委成规模约谈的记录较早可追溯到2007年。在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的主导下,国家土地督察局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较高,在全国排前几名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到北京来”。
2008年,国土资源部联合两部委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提出,土地违法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地方官员的任免。自此,国土系统约谈地方党政领导的情况变得愈加频繁。
2009年年初,徐绍史代表国土资源部约谈了9个城市的市长。2010年12月,徐绍史又亲自约谈了12个地市(州)的党委书记,要求每个书记在约谈过程中做8分钟的情况汇报和自我批评。
“这是为了督促各地尽快整改查处违法用地问题,也是在警示其他违法用地严重地区,不要出现大批干部倒在问责红线上的情况,是对干部的爱护。”徐绍史将约谈定位为“督促”和“警示”。他在2011年曾对媒体表示:“面对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商议整改查处工作,是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履职的责任所在,也是对国土资源监管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
近年来,约谈越来越频繁地在纪检监察系统、环境保护和扶贫开发等领域广泛应用。
纪检监察系统内的约谈,肇始于“一次高级别的约谈”。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2013年4月22日,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刘建华去中南海,接受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的“亲自约谈”。王岐山对她说:“我今天找你来,就是想了解一下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你就说说财政部本身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还存在哪些问题。”
随后的5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约谈了53位派驻到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
此后,多个省纪委相继出台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办法。在湖北省纪委印发的办法中,“约谈”被定义为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在上述办法中,湖北省纪委按照约谈内容将约谈领导干部分为工作约谈、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三种方式,分别在发现相关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违纪问题线索和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开展。
《中国纪检监察报》则将“约谈”明确定义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该报刊发的一篇文章指出,约谈是中央纪委创新的一种监督方式,“省纪委书记可直接约谈市委书记”这种做法,在很多地方已经得到有效运用。不仅各级纪委,各级党委也借鉴了这种方式,频繁地运用约谈推动工作。
由于约谈越来越频繁地在党政机构中得以应用,约谈也逐渐向制度化趋势迈进。
2014年5月,在环保部印发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文件中,对“约谈”的定义是,环境保护部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该办法规定,约谈需要由主持约谈部门起草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通知以环保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必须在约谈前七个工作日送达到约谈对象。
中部省份一名纪委官员介绍,一场完整的约谈主要有三个步骤,首先约谈方发问或提出批评,随后约谈对象进行说明或解释,最后约谈方再提出一些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约谈对象在最后还会做一个表态。
约谈领导干部时也有一些具体讲究。上述纪委官员透露,在其日常操作中,各级党委、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主要对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重庆市纪委则要求,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约谈其余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人员担任谈话人。
约谈领导干部,一般都会提前通知时间、地点和约谈缘由。在王岐山约谈刘建华的前两天,刘建华收到通知,约谈她的是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地点是在中南海,时间是上午9点。
湖北省制定的《扶贫开发工作约谈办法》则要求,约谈方提前五个工作日下达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和约谈人等情况。约谈对象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约谈事项。
至于领导干部被约谈的具体内容是否公开,在不同场合有不同要求。环保部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况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而在纪检监察系统,则往往要求约谈人、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江苏进行督察时,泰州市经信委副主任林杨透露出更多被约谈的细节。在约谈前,林杨被要求准备好身份证、填好部门和分工,同时也被告知所享有的权利,并询问是否要求回避。长达六个小时的约谈结束后,林杨被要求检查笔录,签下名字,按下手印。
篇十二:纪检领导约谈
纪检监察主动约谈范文(通用3篇)第1篇:纪检监察主动约谈
某某某在某某公司某某年党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某某精神强保证
为全面推进公司战略目标实施提供坚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公司某某年度党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纪委某某全会精神,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党建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回忆总结公司某某年党建纪检监察工作,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安排部署某某年党建纪检监察工作。受某某总经理委托,我代表公司党组讲三个问题。一、围绕中心强根底,公司党建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某某年,是公司不畏艰难挑战、创造良好工作业绩的一年。一年来,在集团公司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党组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基层组织建设年〞和“管理提升活动〞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效劳大局,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党风廉政和效能监察活动,进一步健全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促进了公司开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展。〔一〕以完善体系为抓手,努力实现党建纪检监察工作的常态化。党建、纪检监察工作是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开展的政治根底和纪律保障。一是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年初分别召开了某某年度党建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稳定工作与开展经营、综合业绩考核相结合,完善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强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组织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二是建立工作制度,制定了《某某党组织
工作条例》、《某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等某某部工作制度,整理编发了《某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简报》某某期,集中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各党组织对党建、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明确,整体推进。三是标准工作程序。召开某某年公司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会议,印发《某某公司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手册》,各党支部严格按照手册标准组织行为。坚持“成熟一个,开展一个〞,严格党员开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核、报批程序,坚持公示、谈话、考核制度,全年开展某某名中共预备党员,某某名入党积极分子参参加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二〕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努力彰显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公司党组牢牢把握“推动科学开展、促进社会和谐、效劳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总体要求,全面开展了“四项创立、五项主题实践〞活动,取得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企业上水平、职工提素质的良好成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考评方法并进行量化考核,依据考评结果评选出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构建了载体丰富、特色突出、党群共建的创先争优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为民效劳创先争优,突出抓好公开承诺群众评议工作,2个基层党委、某某个基层党支部、某某某名党员群众代表参加了评议,根本满意度达100%,其中满意度达98.6%;三是召开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全面总结公司两年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取得的成绩,表彰在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一步发动各党组织和广阔党员,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在推进中心工作中展示新作为、创造新业绩、做出新奉献;四是有效发挥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成效,在“保增长、促开展、强管理〞活动、“保增长先锋行动〞、“三抓一承诺〞保增长活动中持续开展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形成党政工团“齐心协力抓开展,全力以赴保增长,强化管理提效率〞的局面。〔三〕以教育防控为重点,增强全员廉洁从
业的自觉性。反腐倡廉重在机制、贵在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有声有色,着力形成“不想违、不能违、不敢违〞的机制和气氛。一是创新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方式,持之以恒做好反腐倡廉日常教育,全年发送廉政短信某某某条,组织学习会某某场次,举办专题讲座某某场次,签订了《某某某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承诺书》,开展了“家庭助廉廉洁承诺签名〞系列活动;二是加强干部管理预警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谈话、预警谈话、信访谈话制度,对党组选拔任用的7名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三是深入开展风险防控,成立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四是结合管理提升活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效能监察,从在建电力工程建设工程自查中看出,公司所有招投标工作均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及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未发现中标单位挂靠使用资质及违规出借资质的现象。〔四〕以全员学习为导向,努力提升员工干事创业的能动性。学习是干事创业的根底,公司党组以构建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不断健全学习机制。一是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注重学以致用。某某公司党委及直属各党组织制定年度学习方案和学习重点,使干部员工学习制度化、常态化;二是抓好党的某某精神的学习贯彻,将学习党的某某精神的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第一时间印发学习安排,网站开辟学习专栏,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三是创新学习载体,不断增强学习效果。全年公司共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某某某次,某某某人次;开展主题为某某职工读书活动,向广阔干部员工推荐了《某某某某某某某》,收到读书心得体会某某篇,提升了学习效果;四是开展好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发挥政研会作用,党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取得新成果,某某某篇论文选送集团公司政研课题研讨。〔五〕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企业
建设。一是按照集团公司统一文化建设要求,组织集团企业理念修订和公司企业理念的征集、企业文化故事的编写;二是按照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方法》,将公司级文明单位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创立的综合性荣誉和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获集团公司某某某年度文明单位称号;三是健全维稳信访制度,构建员工关心体系,真心实意为员工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各单位把稳定作为硬任务,注重源头预防,加强预警预控,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公司管理各环节,做好人文关心,注重对特重病员工的救助、困难员工的关心慰问和心理疏导,为公司开展凝心聚力;四是发挥群团合力,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举办公司某某比赛、职工某某比赛,组队参加集团公司首届某某某比赛,组织参加庆祝集团公司书法、摄影、征文活动,某某公司举办了第某某届职工运动会。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年成长成才机制,开展“奉献十二五·岗位创价值〞主题实践活动,某某某活动富有成效;六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船闸通航、民众稳定及重要时期的维稳保电任务。坚持做好社区共建、军民共建,节日期间慰问老干部、慰问劳模先进,营造和谐开展的气氛。
篇十三:纪检领导约谈
纪检监察人员约谈提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非常快乐也很荣幸的参加了这次由厅纪委组织的纪检监察人员业务培训班。此次培训班课程安排科学合理,辅导内容涉及党风廉政教育、绩效管理、政风行风、廉政文化建设、案件查处、公文写作等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厅纪委的同事对学员们的食宿、课余文化生活都安排的细致入微,使我们能够劳逸结合,紧张有序的顺利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作为一名仅有一年多工作经验的基层纪检监察业务干部,入职后便投入到具体的业务工作之中,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通过为期五天短暂而紧张的纪检监察相关业务的课程学习,还通过这次培训的时机与天山南北交通系统的纪检监察的同事们进行了日常业务工作交流,掌握了一些新的理论知识、新的思维、新的工作方法,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给了我一次很好的业务学习和能力提升的时机。通过此次培训,我的主要收获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现做简要汇报,缺乏之处,望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听取和认真领会厅纪委张原书记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了我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职责、重要手段、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认识到纪检监察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政治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开展的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单位的健康开展,关系到
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通过学习,我更进一步明确了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我们基层纪检干部一定要坚决信念,牢记使命,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有为有位的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为新疆交通事业的率先跨越,保驾护航。
二、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三、提高了自己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打铁还得自身硬〞,通过培训,我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这就要求我们纪检干部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当前,腐败分子的手段更隐蔽、更高明、更狡猾,如果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没有足够的专业和文化知识,狡猾的“狐狸〞就会蒙蔽我们的双眼,逃避党纪政纪的处理,这将损害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我们就难以胜任纪检监察工作,不能成为一名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好“猎手〞。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刻苦学习,在学习中汲取工作能力,汲取前进的动力,汲取创新的活力。在方法上,不仅要向书本学习以增长知识,还要向他人学习,向实践学习,以提高能力。同时,牢固树立“只有努力才能改变,只要努力就能改变〞的信心,努力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跟上时代的潮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到与时俱进。
这次培训虽然短暂,但学习是永无止境的。回到工作岗位上后,我将“温故而知新〞继续认真复习领会培训笔记和专家的课件内容,做到学以致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把所学“本领〞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以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逐步使自己成为一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技能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
20某某—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开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开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主要工作一、教研组建设方面:1、深入学习课改理论,积极实施课改实践。、以七年级新教材为“切入点〞,强化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把先进理念学习和教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以学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2、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效益,标准教学常规管理,抓好“五关〞。〔1〕备课关。要求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备详案,提倡其他教师备详案。要求教师的教案能表达课改理念。〔2〕上课关。〔3〕作业关。首先要控制学生作业的量,本着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精神,要在作业批改上狠下工夫。〔4〕考试关。以确保给学生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环境。〔5〕质量关。3、加强教研组凝聚力,培养组内老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师带教工作。二、常规教学方面:1加强教研组建设。兴教研之风,树教研气氛。特别要把起始年级新教材的教研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2、教研组要加强集体备课,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讨疑难问题,由备课组长牵头每周集体备课一次,定时间定内容,对下一阶段教学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突破难点.3、教研组活动要有方案、有措施、有内容,在实效上下工夫,要认真落实好组内的公开课教学。4、积极开展听评课活动,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青年教师不少于40节,兴“听课,评课〞之风,大力提倡组内,校内听随堂课。5、进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组主页,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交流。我们将
继续本着团结一致,勤沟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实效的原那么,在总结上一学年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校内公开课活动方案表日期周次星期节次开课人员拟开课内容10月127四2王志忠生物圈10月137五4赵夕珍动物的行为12月114五4赵夕珍生态系统的调节12月2818四4朱光祥动物的生殖镇江新区大港中学生物教研组某某-920某某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范文20某某年秋季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化学生物教研组的工作方案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年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20某某年化学生物教研组方案20某某年化学生物教研组方案中学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方案
20某某—2022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方案
篇十四:纪检领导约谈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行: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
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纪检领导约谈
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模板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责任人约谈告知书(存根)承建的工程工程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行为,现对你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核实,请准时参加。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年月日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责任人约谈告知书承建的工程工程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行为,现对你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核实,请准时参加。约谈时间:年月日时约谈地点:某某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建设大厦816室)携带证件:身份证、执业证书检查人员签字:某某市城乡建设局年月日约谈通知书范文二NO:01贵州某某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某某监理公司(贵州风公司):
山东某某集团(贵州分公司):你单位施工的巴迪鲁旺工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3、2台塔吊未;4、施工单位相关人员配备不齐且无相关人员任命书;5、监理单位履责不到位,不作为;6、施工图未审查;7、现场文明施工差、平安、质量存在多处隐患,且拒不整改。如:(1)、门楼、14#楼未通知质量监督部门擅自施工至二层。(2)、未到达隐蔽条件就报验(如:板筋、框架柱未安装完毕、水电预留洞口、预埋管件未施工就报验)。(3)、局部框架梁、连梁安装主次不分,主梁受力钢筋安装在次梁钢筋上。(4)、存在漏安装框架梁受力筋、抗扭钢筋、构造柱等现象。(5)、钢筋焊接质量差,且常在梁柱受力筋支座处、节1点处进行焊接。(6)、框架柱混凝土浇筑存在主筋外露、承重梯柱使用砂浆浇筑等现象。(7)、板筋设计要求为三级带肋钢筋,现场施工为一级圆钢。
现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总监理工程师于20某某年7月16到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小会议室接受我(局、站)领导约谈。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我(局、站)将对你工程暂停施工。
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某某年7月13日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本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责任人单位,一份存档某ue某ila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约谈通知书范文三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事项:1.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平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2.平安自查、隐患排查治理、平安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3.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4.平安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质情况。5.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6.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申报方案、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约谈所需材料:1、书面汇报材料。2、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相关材料。3、层层签订的平安责任书。4、平安方面的制度。5、平安隐患自查、排查治理记录,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6、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记录。7、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8、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照片。9、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10、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台账、记录。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
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某ue某ila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约谈通知书模板约谈通知格式
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责任人约谈告知书〔存根〕承建的工程工程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行为,现对你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核实,请准时参加。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年月日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责任人约谈告知书承建的工程工程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行为,现对你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核实,请准时参加。约谈时间:年月日时约谈地点: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建设大厦816室〕携带证件:身份证、执业证书检查人员签字: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年月日附件1:________同志: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某某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法》相关要求,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对你进行工作约谈。请准时参加,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某某某年月日附件7约谈通知书〔格式〕no:〔责任人单位〕:你单位在施工〔或监理工程中,存在以下第〔〕点问题:〔1〕工程工程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2〕建造师〔或总监〕不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教育;〔3〕施工〔或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4〕建造师〔或总监〕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管理方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建造师〔或总监〕于月日前到接受我〔局、站〕领导约谈。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我〔局、站〕将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管理方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平安监督机本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责任人单位,一份存档。〕构〕年月日地税约通〔〕号
: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及邮政编码: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税务约谈通知书》填写说明1、本文书根据《纳税评估采用税务约谈实施方法〔试行〕》第十一
条的规定制定;2、文号填写要求:
〔1〕“①地税②〞:①填写局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②填写所级税务机关代字,如:“厂桥税务所〞填写“厂桥〞,“评估科〞填写“评〞〔评估科对纳税人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需盖局章〕;
〔2〕“〔〕〞:填写年度公元全称;〔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4〕“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3、本通知书直接送达纳税人时,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篇十六:纪检领导约谈
纪委书记约谈讲话稿在约谈后进乡镇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会上的讲话提纲(2017年10月12日)同志们:根据委局半年总结会要求,今天在此对执纪审查工作后进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约谈。刚才,……书记通报了执纪审查相关数据,从通报的情况看,你们乡镇成绩很不理想。从纪委的角度讲,监督执纪问责是你的主责主业、分内之事,离开了查办案件工作,就失去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特色,最终会失去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活力。从党委的角度讲,我想多说几句,数据的背后反映出我们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短板,所以我们才组织了此次约谈。一、为什么要约谈?一是党章有规定。党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2013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二是上级有要求。今年8月5日,县委召开第三十五次常委(扩大)会,组织县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各乡镇及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会上,卞书记从“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从严治党政治自觉”“突出建章立制,强化从严治党制度支撑”“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从严治党挺纪
在前”等三个方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上作表率,带头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有,效形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合力。8月9日,县委还专门邀请中央党校张瑞教授莅.................作“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讲座,讲座上,……书记再次强调全县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工作有必要。今年6月份,省委第五巡视组向我县反馈巡视意见、省纪委向我县下发了《关于推动中共……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意见》,“两个意见”均指出我县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从全县面上看,我们正在以“两个意见”整改为契机,努力的去修复和净化政治生态;从乡镇层面看,要想实现政治生态走向山清水秀、风清气正,就必须将管党治党的责任牢扛在肩、紧抓在手。二、约谈些什么?一是从客观上看。同样的环境、同样的条件,有的乡镇不但完成了序时任务,甚至完成了全年任务,相比之下,差距很大。截至目前(9月份),……竟然还是0(去年全年任务7件,同期完成5件)、……才完成了1件(去年全年任务7件,同期完成4件)、.........................才完成了1件(去年全年任务6件,同期完成6件,提前完成当年全年任务)。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别?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书记都能够认真反思一下,要对照目标找差距、根据数字找差距,力争克服困难、迎头赶上。二是从信访上看。今年以来,全县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从上级通报的数据
看,截至8月份,我县进京访同比增长……%赴省访同比增
加……%到市访同比增长……%而我们呢?……目前信访件高达……
件(去年同期20件)、……4件(去年同期6件)、……3件(去年
同期9件)。你们所在乡镇都有信访件,甚至有的还不少,但案件
数却上不来,是怎么回事?三是从整体上看。今年下半年,根据省委
第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线索,我们县纪委先后查处了高效设施农业保
险领域腐败案件……件次,可以说涉及到大部分乡镇。在此之前,你
们乡镇党委是如何监管的,你们作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怕得罪人、
不敢批评、不愿批评的老好人思想?你们要讲党性、讲原则、讲正
气,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横向落实到班子成员,纵向落实到
基层党组织,使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有责任、人人有担子。三、回去
怎么干?一是态度要端正。大家要清醒认识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管党
治党责任,党委书记不要认为办案就是纪委的事,要根据党章和上级
要求,坚决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扛起来。纪委书记回去以后要把在
手的问题线索,梳理得再细一些,调查得再深一些,全力从中发现和
收集案源线索,提高成案率。二是目标要明确。大家要树立目标必成
的意识,紧紧围绕委局半年总结会上提出的“一上一下一优化”工作
思路,在查办案件上再发力,下决心突破案件增幅瓶颈。要严格对照《全县执纪审查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对标找差、务实求实,不找借口、不谈条件,坚决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案件任务,这是对大家工作的考验,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三是工作要同向。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同级纪委的领导,支持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既挂帅、又出征,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
放在心上、扛在肩上;乡镇纪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始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这个中心任务,聚焦执纪职责,强化党内监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四是问责不含糊。今年8月份,县纪委出台了“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即在今后的执纪审查工作中,既要审查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审查发案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纪检机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方面的情况,并实施责任追究。同时,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人和事,如对本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不认真查处的将严肃追责。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篇十七:纪检领导约谈
做好谈话工作是落实好约谈:指下级单位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或者领导班子多人出现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严重问题的,与该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被谈话人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摘自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有关数据的通知》)。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本级管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对有线索反映,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采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
组织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即“双规”谈话。
谈话方式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采用集体与个别、定期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谈话诫勉、组织调查谈话一般是个别谈话。而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则是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均有。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函请谈话对象作说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委托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与谈话对象谈话。掌握理解了谈话种类及运用,才能有的放矢开展好谈话工作。
在对谈话种类及运用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利用召开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工作联席会议时机以会代训,对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干部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谈话种类的运用、谈话技巧、谈话注意事项等。通过培训,提高纪检干部开展谈话工作的水平,增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2022年3月23日;
篇十八:纪检领导约谈
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2014年11月27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印发)来源:甘肃廉政网发布时间:2014-12-0217:06阅读次数:3679选择字号:T|T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第三条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第六条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第七条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门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第八条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
时间、地点。(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第十条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第十二条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九:纪检领导约谈
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深刻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中所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定力坚守责任担当把落实监督责任变成自觉行动努力改变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现状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约谈提纲:县纪委书记集体约谈委局班子成员讲话提纲
为了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执纪监督问责职能,全力协助县委持续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市委、市纪委关于推进“两个责任”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委局职能和工作实际,我就新形势下委局班子成员如何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带头落实“两个责任”,对大家开展集体约谈,进行责任和压力传导。目的是通过与大家一起座谈交流,正确分析、准确把握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我们所担负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提升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这里,我重点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形势,强化责任担当
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的判断我们可以把它总结为三句话: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党动手一起抓、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巩固发展,“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的到一定遏制。二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三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保持政治定力,坚守责任担当,保持“猛药去疴”、“刮骨疗毒”、“横下一条心”的鲜明态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抓紧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
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深刻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中所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定力,坚守责任担当,把落实监督责任变成自觉行动,努力改变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现状,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明确职责任务,认真履职尽责
关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相继做了部署,县纪委五次全会又结合实际对我县201X年的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总的来讲,可以用“治”“改”“落”“纠”“惩”“追”“建”七个字来概括。“治”即:从严治党、以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改”即: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落”及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纠”即: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锲而不舍、狠抓节点,扩大成果、不断深化;“惩”即: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突出纪律审查重点,治病树、拔烂树,转变方式,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追”即:追逃追赃;“建”即:聚焦中心任务,落实监督责任,巩固深化“三转”成果,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七方面除了追逃工作外,都是我们县级以下纪检监察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也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任务明确后关键是如何履职尽责抓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认识“两个责任”的关系。中央关于“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
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发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两个责任”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容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务求实效。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纪委必须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在于强化“两个责任”,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追究。强调责任,就味意着一旦一个地方或部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以推卸。
其次,要明确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概括的讲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六个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市委《实施办法》又将其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为五项职责:一是组织协调,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二是纪律检查,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三是党内监督,即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检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四是作风督查,即要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五是案件查办,即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绝不姑息、绝不手
软。
最后,要统筹兼顾落实“两个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同时,作为一个党的机关,在抓机关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又同时担负着“两个责任”。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这一班人一定要带头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统筹兼顾落实“两个责任”,做到委局机关内部监管工作与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同频共振、同步推进。一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凝聚合力共同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同向发力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二要落实抓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作为党的机关,落实主体责任纪委书记要负第一责任,全面负责委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副书记、各常委负分管责任,具体要负责抓好各自分管室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责任落实实行逐级传导、倒逼式追责。三要落实抓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在这方面,与其他单位的不同的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部再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党群机关纪工委又是县纪委的派出机构,对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监督主要靠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强化权力公开,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严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纪律,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用权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委局班子成员要带头接受监督、带头执行委局机关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同时要从严加强对各自分管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法的要从严惩处,不能包庇隐瞒、姑息迁就。否则,按照“一案双查”规定,我们也要被倒查问责。
三、提升监督实效
纪检监察干部的特殊职责使命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坚守“打铁还须自身硬”的理念,
以高人一等的纪律作风要求,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努力提升监督实效。
一要严以修身。修身立德是做人的根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最首要的就是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要牢记党的宗旨,站稳正确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养成健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情趣。
二要严以用权。公生明,廉生威。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秉公执纪。要带头立说立行谋事干事,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推动工作,带头严以用权、秉公执纪,做落实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的表率。要勇于担当、敢于较真,坚决克服不愿得罪人、不敢得罪人的思想,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落实监督措施,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要严以律己。“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监察干部务必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严守党纪红线,筑牢廉洁防线,夯实道德底线,决不碰触带电“高压线”。在执行纪律规定上,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对人民群众心存敬畏、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切实做到手握戒尺,行有所止。要秉持积极健康的人生追求,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禁得住诱惑,始终自重而慎微、自省而慎思、自警而慎权、自励而慎行,做到克己奉公、刚正不阿。
四要谋事要实。王岐山同志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从
客观实际出发,讲真话、干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把心思用在谋事干事上,把精力投入到狠抓落实中,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政策、方法和举措,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一环扣一环地抓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干事业,努力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
五要创业要实。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当前,务必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一系列新的改革部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三转”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多学习充电、消化政策,多下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多系统思考和解决突出问题。
六要做人要实。公道正派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重要的政治品质。作为基层纪检组织的领导干部,我们要始终把“三严三实”作为修身正己的一面镜子、一把尺子,经常照一照、量一量,看自己是不是达到标准、符合要求。要坚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坚决做到思想正派、执纪公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行为正派、待人公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和群众观,善于团结凝聚力量,务实推动工作落实。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发现、正视和修正自身的错误。切实做到心系百姓、服务群众,着力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篇二十:纪检领导约谈
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1时间:xxxx年6月24日地点:局会议室谈话人员:XXXXXX记录人员:XXXXXXXXXXXXXX张永旺:运政股是今年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实行行政效能监督的重点股室,作为股长,你谈谈你们股室半年来在行政效能建设上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咨询题。孙战平:半年来,运政股积极降实《中共双峰县纪委双峰县监察局对于在部分重点股室(所)实行效能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双纪发(xxxx)02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并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做了如下工作:一、实行开门办公制度上午&0010:00没有特殊事情,任何工作人员別得离开自己所在岗位。其他时刻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办事的必须填写好明确的去向指示栏。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将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在运政服务大厅进行公开,并在窗口张贴温馨提示,在每个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摆放好统一制作的效能建设监督岗的标志,并发布监督电话。三、对服务对象实行实划登记制度每月对服务对象进行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姓紅、住址、联系电话、服务项目等。并按时汇总交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四、严格执行作风建设的五个严禁和八项规左,坚持了廉洁自律,杜绝了索、拿、卡、要行为,坚持了优质服务,做到了五个一,即:微笑多一点、解释细一点、办法多一点、肚量大一点、办事快一点。半年来,运政股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降实中做了很多工作,但也存在个别同志对这项工作思想认识上的别脚,表如今用于工作的电脑上还安装有炒股软件。张永旺:对效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你们是否进行了整改?孙战平:上次,行政效能监察室在对运政股效能建设工作的检查中,查岀了一台电脑安装有炒股软件,事后,我们及时把该软件进行了删除,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批判和教育,并进行了谈话。使其对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将来,我们将杜绝此类咨询题的再次发生。曾小鹏:运政股对下半年效能建设工作有何思路和计划?孙战平:下半年乃至将来,我们将坚决别移地贯彻降实效能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并以此为契机,严格依法行政,提髙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力求达到工作作风明显改进,精神而貌明显改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双峰县道路运输治理局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2时间:xxxx年8月2H地点:刘副区长办公室主持人:XX参会人员:XX记录人:XXX今日,刘副区长跟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叶芬同志的廉政谈话,记录如下: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我们行政服务中心是而向社会、服务百姓的开放型事业单位,涉及到行政办证、行业治理、规费征收、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人、财、物相对集中,既是经济进展的先行军,又是易生腐败的高危行业,也是领导关怀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舆论监督的焦点。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程招投标治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等方而的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稍有懈怠,就有可能被腐败分子钻空子,大好成绩毁于一旦,近年来行政系统揭露和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都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加强我们系统廉政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越是加快行政服务进展,越是要加强行政中心廉政建设工作。
今年是行政中心提倡的服务创新年,你们班子成员务必要时时间刻谨小慎微,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坚固树立法纪意识、忧想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监督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诱惑。要坚持四管好四无,即管好项目办证无腐败,管好财务资产无违纪,管好服务窗口无违规,管好收费无违法,把防线前移,别要去碰高压线和雷区,要做到三个经得起:经得起纪检、监察、检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经得起党纪,政纪、法纪的检验;经得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观的考验。
刘副区长今天谈话内容很丰富,要紧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点:一、服务社会经济进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增强公正廉洁意识。二、发扬艰难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三、增强公仆意识,紧密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服务风气。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社会公徳、职业道徳、家庭美徳、个运气徳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五、严格执行服务窗口各项规章制度,优质服务。关于这次谈话,叶主任表示:一立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从严要求自己,别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勤政、廉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别以善小而别为,别以恶小而为之,要防微杜渐,别越雷池半步,枳极起到好的表率作用。在严格自律的并且,管好下属,会后将分别与所分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确保所分管的单位和人员别浮现别廉洁的行为。
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3谈话领导:谈话对象:县财政局谈话对象单位及职务:县财政局局长谈话时刻:谈话地方:财政局会议室谈话记录人:谈话内容:一、副县长XX到财政局要紧是了解局长余铮、党委书记张先贵同志履行岗位职责的事情和要紧工作实绩。二、县财政局局长对思想、学习、廉政工作和日子等方面的事情作了汇报。三、副县长XX确信了局长的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别脚,要求要紧领导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思想动态,帮助端正思想认识,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增强党性觉悟和胸襟气度过好干部进退流转关,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同意群众挑选。要仔细学习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换届文件精神事情,特别是中央5个严禁、17个别准和5个一律的工作纪律和省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五别准要求,表明党委对于严肃换届纪律的坚立态度,要求谈话对象必须榜样遵守、带头执行。四、副县长XX对财政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严格执行县人大经过的xxxx年度预算。切实把握财政工作的重心和工作重点,积极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和职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进度,保证重点支岀,提髙预算执行的准确率和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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