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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19篇

时间:2022-11-22 13:3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19篇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19篇,供大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19篇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

  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

  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就其中的十大要点进行提示性解读。

  1、明确有组织犯罪的内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也并非法外之地)

  (2)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

  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明确对有组织犯罪开展一般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即下列部门应

  当就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形成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流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有关部门:民政、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3、明

  确特殊预防的方式方法:

  (1)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组织、领导者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2)曾被判处刑罚的组织、领导者或者恶势力首要分子,开办企业

  或者担任高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对境外人员采取防止其入境措施。(4)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充分适用财产刑以杜绝此类犯罪再

  次发生。

  4、明确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慎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5、明确公安机关在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扣押(不超过48小时)6、明确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限制出境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

  7、关于量刑与执行

  (1)明确对查处犯罪有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

  但对组织、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的五种情形。

  (2)明确除组织、领导者外其他组织成员的适用财产刑的标准:根

  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明确组织、领导者及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

  刑罚的应当异地(省域范围)执行刑罚。

  (4)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考虑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

  及配合度。

  8、关于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1)程序方面:明确庭审中应就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

  论;

  (2)举证责任:采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类似的证明方式,即有

  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3)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9、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查办、协助过程中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特别

  注意第三项: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明确除刑事责任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一章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单位预防犯罪工作抓得不实。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部队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一要端正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自觉做到在工作指导上不定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高标准,在工作部署上不搞急功近利、超越基层承受能力的高指标。

  要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把预防犯罪工作提上议程摆上位,坚持求实为本,务实为责,落实为荣。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工作、搞建设,既要考虑当前急需,更要着眼长远建设,多做打基础的工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积蓄后劲。

  要深入了解掌握部队的真实情况和思想反映,在“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抓落实,防止出现简单化和片面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正确看待部队中发生的问题,牢固树立“汇报问题是党性,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成绩”的观念,不以案件定乾坤,对发生案件的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要建立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责任,切实以责任制激励责任心。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大家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进有奔头、干有甜头,争有劲头、懒吃苦头,形成人人想预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氛围。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多想办法、多办实事。要把人、财、物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三要提高抓预防犯罪工作落实的具体能力。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必须努力提高谋划能力、协调能力、善断能力和领导能力。首先,要加强学习。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充分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结合渗透到军事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之中,调动军事、业务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时效性,尤其是对棘手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反复抓,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见成效不罢休。

  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把会议多、文电多、讲话多,等同于指导力度大;不把检查多、考核多、评比多,等同于作风实;不把照抄照转上级文电,等同于落实上级指示态度坚决,自觉坚持形式

  

  

篇四: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保险业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近期,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集中组织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宣传活动。

  领导班子率先垂范。为进一步加强分公司全体人员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和金融机构规定义务的理解学习,分公司专门组织总经理室成员、各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准确理解条文内涵精髓,尤其是加强对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等与金融机构有关内容的学习。在领导班子带领下,分公司全体人员通过邮件专刊等方式深入学习,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法律概念和认定标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等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利于提升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利于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动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分公司将持续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要求,持续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打击有组织法的保险诈骗活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和强化员工管理,加强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涉黑涉恶处置工作,共同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

  

  

篇五: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班会教案

  教学目的:

  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3、通过案例分析与学生的讨论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导入触目惊心: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那么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中小学生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你对国家的相关法律知道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法律法规。

  2、师总结并出示课件。

  法律词典: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合作交流:

  问题1、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问题2、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还有什么?

  自我预防: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大量事实证明,不良行为习惯正是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青少年要从小事和日常生活做起,堂堂正正走好人生每一步,坚决摒弃不良行为。

  

篇六: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组织犯罪法宣传学校国旗下讲话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当今社会,正是由于有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今天,“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已逐步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社会中思想活跃、朝气蓬勃的青少年,你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先后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关注,我们学校一向重视对同学们的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少数同学年少气盛,法制观念淡薄,做事缺乏理性思考,有时不计后果;也有的同学在处理同学关系中讲义气,不能分清是非曲直,甚至酿成校园暴力;有的同学正经受着“网络诱惑”,陷入其中不能自拔,荒废学业。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校规校纪、损害了学校的形象,而且不利于自身良好品质的形成,甚至有可能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对社会有所贡献,有远大理想的人才能勤奋刻苦、奋勇拼搏,体现自身价值。

  其次,要提高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最基础的环节。我们要从学习《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入手,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此外还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法》等等。要清楚地知道我们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自己应明确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要从小事做起。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丑恶的、不良的行为和习惯,不管它是多么的微不足道,我们都应小题大做,绝不让它蔓延。“学校是我家,爱护靠大家”,我们要有宽广的胸怀,不因小事激化同学矛盾,搞好团结,爱护公物,保持校园环境的优美整洁。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另外,作为未成年人,我们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法无处不在。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作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篇七: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作文300字心得体会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八: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通读《有组织犯罪法》,深入剖析其中案例,我的内心受到极大震撼和警示。一方面,这些案例,不少是发生在我们监狱系统,案例中的主角曾经也是一名监狱民警,这种反面的身边人身边事,格外会让我们多一份关注,多一些思考。另一方面,这些人发自内心的忏悔,饱含他们痛定思痛的心情,也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冲撞着我们的心灵。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一名党员民警,如何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汲取正向力量,才是我们参加这次警示教育的意义之所在。

  一要坚持以学为本。这些案例再一次告诉我们,这些人之所以陷入人生泥潭,忽视学习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人一旦长期放松学习,正确的思想理念就难以在头脑中确立,错误的观念就势必充斥心灵。长此以往,必然会淡化法纪观念,必然会模糊自己的行为边界,必然会由小错逐渐酿成大错。个重要的主观原因。从某种角度看,侥幸心理是一个人心智不够健全的表现,这样的人总是一种投机的心态看待人生,把个别事物发展变化的偶然性当成世界的普遍规律。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狱领导经常告诫我们,每个民警手中大大小小都有一些权力,每个民警在行使这些职权时,既要坚持按章办事,又要自觉接受监督。

  

篇九: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三是社会控制主体的物质手殌严重滞后控制手殌的技术含量较二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的对策也丌应过二单一更丌能仅靠严打来解决必须要多管齐下多策幵丼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整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社会控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独创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系统工程体系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以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现代社会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手段日渐诡秘,狡诈和残忍,有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已呈泛滥之势,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顺应这种治安形势的需要而开展的。“打黑除恶”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依然相当严峻。因此,研究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进而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主流文化的导向作用弱化主流文化即统治阶级倡导的,处于统治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是目前社会的显著特征。传统的共产主义伦理观念渐渐被一些人所抛弃,而与其相悖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从被人批判、蔑视到被社会大部分层面所宽容、认可,甚至推崇。主流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即导向功能弱化。这种社会环境使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得到发展得强化,这是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二)亚文化的作用得到发挥亚文化也称次文化或副文化,与主文化相对应.生活再亚文化氛围中的群体,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帮会文化就是典型的犯罪亚文华,“江湖义气”是其主要内容,如为朋友两肋插刀、轻财重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在“义气”的感召下,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具有极强的趋同性,尤其是对处于文化需求高峰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的青少年,以及缺乏文化需求,分辨力差的农民,这种亚文化具有相当强的教唆和示范作用。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是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直接原因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富裕阶层不少人采用非法手段暴

  富。在遮住情况下,贫困阶层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其中就不能排除犯罪手段。值得重视的是,贫困阶层个体的犯罪行为会逐步演变为阶层成员参加的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分配的显失公平不满。叶高峰教授在《集团犯罪对策研究》一书中指出:“事实上,相当部分高收入者,并不一定做出了与其收入相匹配的重大贡献,倒是相当多的低收入者为社会、为国家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付出多而收获小,付出小而收获大,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结构直接造成了社会公众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使民众的责任感弱化,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腐败显现不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资本化的现象,使人们从对权力的倾慕变为对权力的不满,从追求权力演化为反抗权力,这种反抗极易形成有组织犯罪,形成各种类型的反社会的群体。

  四、无业人员和流民的大量存在在城市,由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失业人员骤增。失业导致贫困,城镇中因失业、待业而形成的贫困群体由于没有切实的生活保障,很容易产生被社会抛弃的心态,极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资源,从事犯罪活动。在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使大批劳动力无田可耕,无业可就。有些人为追求个人私欲纠合在一起,搭帮结伙,横行霸道,形成有组织犯罪,并把犯罪当作自己的职业。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治安问题。以北京、深圳为例,1994年北京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46%是外来民工所为,在深圳发生的抢劫、杀人、强劲、卖淫等刑事案件中,90%以上是外地打工者所为。而城乡结合部更是流民的聚集地,大量的有组织犯罪就产生于此。(五)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控制主体完成。警察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明显地暴露出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警察数量不足,给有组织犯罪留下了适宜的空间。二是控制主体的素质不高,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任务。三是社会控制主体的物质手段严重滞后,控制手段的技术含量较低。二、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的对策也不应过于单一,更不能仅靠“严打”来解决,必须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整治。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社会控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独创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系统工程体系。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融打击、防范、教育、建设、改造为一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地目的。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各机关地职能作用,对有组织犯罪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沉痛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中来。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共同挤压犯罪活动的空间。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基层组织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各项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情况明”的优势,配合司法机关,解决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控制。所谓重点部位,主要是指城市死角、郊区、偏远的工厂、矿山、旅店、出租屋、城市小区等。这些地方社会控制力较为薄弱,容易发生犯罪,隐匿犯罪,是有组织犯罪聚集的最佳地点。对流动人员加强谷管理,从源头上管理,避免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二是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如迅速健全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法规,完善城市、企事业单位使用、聘任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三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流动人口的需要,改革僵化的户口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人员的在就业工作。要合理安排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这部分人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怨,管理、引导不当,极易诱发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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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主流文化,批判亚文化主流文化即是社会的先进文化。目前我国的先进文化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文化。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努力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新文化,用多种文化传播手段,理直气壮地宣传有中国特色地社会主义文化,批判旧社会遗留下来和国外渗透进来地腐朽没落地文化,增强社会整体地精神免疫力。通过强化先进文化,培养、塑造社会成员地健全人格,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总之,用先进的文化占领思想阵地。亚文化抵制和排斥主流文化,对落后的、封闭的、反社会的亚文化不进行批判,先进的文化

  就无法确立。缩小贫富差距,合理分配经济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在社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两极分化不可避免,但分化必须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如果分化导致社会财富的拥有者与创造者之间悬殊差别,就会形成社会动荡力量。国家要通过各种手段,减少社会分化的幅度,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分配经济利益。不以职位的高低分配财富,让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制度;政府要借助税收资助穷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对穷人实行政府补贴,等等,增加穷人的福利。强化社会控制专门机关,全面提高社会控制的质量成立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结构。许多发达国家都针对有组织犯罪设立了专门组织,如意大利在内政部设有公共安全局和反黑手党侦察局;美国在有组织犯罪猖獗的大城市建立了打击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侦查机关是联邦调查局。我国公安部虽在刑侦总局设立了“反有组织犯罪处”,但是这个专门机构省市一级设立,因此,其作用相当有限。增加社会控制主体的数量,并提高其素质。我国拥有警察的比例在世界上是比较低的,警察队伍远远不能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打击、防范犯罪的手段也应高科技化。因此,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警察队伍非常必要。惩治腐败,打掉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贿赂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是有组织犯罪的显著特点。犯罪分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一切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向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渗透,建立关系网,寻求权力保护。一些意志薄弱者在金钱、美女的诱惑下,徇私枉法,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撑腰壮胆。由腐败分子形成的保护网危害严重,消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所以,为防止权力滥用,制定反腐败法尤显重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有组织犯罪具有国际性,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努力难以遏制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具有许多复杂的特点,单靠一国警力难以侦破。,有组织犯罪具有相当强的实力,比如以拉登为首的恐怖组织且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智能型、高科技化趋势也日趋明显,这就使侦破工作异常艰难。因此,进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是各国的要求。联合国也积极促进这种国际合作,使有关国家签署了联合公报。加强国家和地区合作,具体而言,就是要信息交流,扩大咨询服务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建立拥有执法、财政和犯罪记录的数据库。

  参考文献: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丁慕英、单长宗:《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高立:《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第6期92-105页叶高峰、刘德法:《集团犯罪对策研究》,2001年1月1日出版,出版社:中国检察。转贴于

  -全文完-

  

  

篇十: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以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现代社会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手段日渐诡秘,狡诈和残忍,有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已呈泛滥之势,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顺应这种治安形势的需要而开展的。“打黑除恶”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依然相当严峻。因此,研究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进而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主流文化的导向作用弱化主流文化即统治阶级倡导的,处于统治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是目前社会的显著特征。传统的共产主义伦理观念渐渐被一些人所抛弃,而与其相悖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从被人批判、蔑视到被社会大部分层面所宽容、认可,甚至推崇。主流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即导向功能弱化。这种社会环境使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得到发展得强化,这是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二)亚文化的作用得到发挥亚文化也称次文化或副文化,与主文化相对应.生活再亚文化氛围中的群体,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帮会文化就是典型的犯罪亚文华,“江湖义气”是其主要内容,如为朋友两肋插刀、轻财重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在“义气”的感召下,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具有极强的趋同性,尤其是对处于文化需求高峰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的青少年,以及缺乏文化需求,分辨力差的农民,这种亚文化具有相当强的教唆和示范作用。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是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直接原因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富裕阶层不少人采用非法手段暴

  富。在遮住情况下,贫困阶层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其中就不能排除犯罪手段。值得重视的是,贫困阶层个体的犯罪行为会逐步演变为阶层成员参加的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分配的显失公平不满。叶高峰教授在《集团犯罪对策研究》一书中指出:“事实上,相当部分高收入者,并不一定做出了与其收入相匹配的重大贡献,倒是相当多的低收入者为社会、为国家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付出多而收获小,付出小而收获大,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结构直接造成了社会公众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使民众的责任感弱化,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腐败显现不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资本化的现象,使人们从对权力的倾慕变为对权力的不满,从追求权力演化为反抗权力,这种反抗极易形成有组织犯罪,形成各种类型的反社会的群体。

  四、无业人员和流民的大量存在在城市,由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失业人员骤增。失业导致贫困,城镇中因失业、待业而形成的贫困群体由于没有切实的生活保障,很容易产生被社会抛弃的心态,极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资源,从事犯罪活动。在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使大批劳动力无田可耕,无业可就。有些人为追求个人私欲纠合在一起,搭帮结伙,横行霸道,形成有组织犯罪,并把犯罪当作自己的职业。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治安问题。以北京、深圳为例,1994年北京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46%是外来民工所为,在深圳发生的抢劫、杀人、强劲、卖淫等刑事案件中,90%以上是外地打工者所为。而城乡结合部更是流民的聚集地,大量的有组织犯罪就产生于此。(五)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控制主体完成。警察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明显地暴露出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警察数量不足,给有组织犯罪留下了适宜的空间。二是控制主体的素质不高,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任务。三是社会控制主体的物质手段严重滞后,控制手段的技术含量较低。二、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的对策也不应过于单一,更不能仅靠“严打”来解决,必须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整治。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社会控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独创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系统工程体系。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融打击、防范、教育、建设、改造为一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地目的。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各机关地职能作用,对有组织犯罪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沉痛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中来。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共同挤压犯罪活动的空间。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基层组织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各项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情况明”的优势,配合司法机关,解决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控制。所谓重点部位,主要是指城市死角、郊区、偏远的工厂、矿山、旅店、出租屋、城市小区等。这些地方社会控制力较为薄弱,容易发生犯罪,隐匿犯罪,是有组织犯罪聚集的最佳地点。对流动人员加强谷管理,从源头上管理,避免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二是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如迅速健全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法规,完善城市、企事业单位使用、聘任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三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流动人口的需要,改革僵化的户口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人员的在就业工作。要合理安排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这部分人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怨,管理、引导不当,极易诱发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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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主流文化,批判亚文化主流文化即是社会的先进文化。目前我国的先进文化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文化。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努力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新文化,用多种文化传播手段,理直气壮地宣传有中国特色地社会主义文化,批判旧社会遗留下来和国外渗透进来地腐朽没落地文化,增强社会整体地精神免疫力。通过强化先进文化,培养、塑造社会成员地健全人格,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总之,用先进的文化占领思想阵地。亚文化抵制和排斥主流文化,对落后的、封闭的、反社会的亚文化不进行批判,先进的文化

  就无法确立。缩小贫富差距,合理分配经济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在社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两极分化不可避免,但分化必须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如果分化导致社会财富的拥有者与创造者之间悬殊差别,就会形成社会动荡力量。国家要通过各种手段,减少社会分化的幅度,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分配经济利益。不以职位的高低分配财富,让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制度;政府要借助税收资助穷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对穷人实行政府补贴,等等,增加穷人的福利。强化社会控制专门机关,全面提高社会控制的质量成立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结构。许多发达国家都针对有组织犯罪设立了专门组织,如意大利在内政部设有公共安全局和反黑手党侦察局;美国在有组织犯罪猖獗的大城市建立了打击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侦查机关是联邦调查局。我国公安部虽在刑侦总局设立了“反有组织犯罪处”,但是这个专门机构省市一级设立,因此,其作用相当有限。增加社会控制主体的数量,并提高其素质。我国拥有警察的比例在世界上是比较低的,警察队伍远远不能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打击、防范犯罪的手段也应高科技化。因此,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警察队伍非常必要。惩治腐败,打掉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贿赂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是有组织犯罪的显著特点。犯罪分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一切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向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渗透,建立关系网,寻求权力保护。一些意志薄弱者在金钱、美女的诱惑下,徇私枉法,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撑腰壮胆。由腐败分子形成的保护网危害严重,消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所以,为防止权力滥用,制定反腐败法尤显重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有组织犯罪具有国际性,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努力难以遏制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具有许多复杂的特点,单靠一国警力难以侦破。,有组织犯罪具有相当强的实力,比如以拉登为首的恐怖组织且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智能型、高科技化趋势也日趋明显,这就使侦破工作异常艰难。因此,进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是各国的要求。联合国也积极促进这种国际合作,使有关国家签署了联合公报。加强国家和地区合作,具体而言,就是要信息交流,扩大咨询服务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建立拥有执法、财政和犯罪记录的数据库。

  参考文献: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丁慕英、单长宗:《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高立:《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第6期92-105页叶高峰、刘德法:《集团犯罪对策研究》,2001年1月1日出版,出版社:中国检察。转贴于

  -全文完-

  

  

篇十一: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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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作者:赵萌元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2016年第03期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有组织犯罪发展迅猛,无论是从数量上看还是从犯罪手法上来看,都是难以预料的提高。有组织犯罪的出现对我国乃至世界的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而目前我国在应对这一犯罪的问题上仍存在许多漏洞,在有组织犯罪在我国还未完全发展成熟的时候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治这一现象,将会后患无穷。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立法困境完善对策一.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立法对策存在的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不断进步,有组织犯罪也呈现出不断壮大的趋势,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乃至全世界的一大毒瘤,为了准确快速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进步,但仍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也为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做出了极大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短期时间内要完全消灭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还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我们要善于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及时修进完善,尽可能全面及时的惩治有组织犯罪并做出有效预防。1.惩治有组织犯罪立法不够完备。虽然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经历了很长一段孕育发展时期,积累了足够多的社会经验,但由于对有组织犯罪的理解还处于初始阶段,制定法律的科学性不足,在许多方面依然存在缺陷,以目前我国最完善的1997年新刑法为例,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条款主要仅包括总则中的打击犯罪集团,分则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具体法条和三个具体罪名,忽略了许多会在之后出现的新类型的犯罪形式,且从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慢慢呈现出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而且有组织犯罪已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出现了许多跨国境犯罪的案件,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有组织犯罪的某些具体罪名做了改进,但这些却不能有效制裁法律规定之外的犯罪行为,留下了法律漏洞。2.有组织犯罪立法惩治力度不足。有组织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其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远在后者之上,但我国法律却没将有组织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区分开,这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目前我国立法很少对有组织犯罪规定财产刑,仅仅在修正案中提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部分财产刑,大多数都是直接对犯罪分子人身的直接处罚,而我们知道一个犯罪组织发展起来必定需要足够的金钱支撑,并且大多数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金钱利益,对这一源头的打击没有到位就显得打击力度很薄弱。二.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立法对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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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我国目前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政策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就需要对症下药及时找出解决的办法,解决这些缺陷需要有针对性就像是惩治犯罪也需要针对性一样,只有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它们找出完善方法才能最有效地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讨出更加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并且在适当时候借鉴国外优秀法律条文。我国目前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最主要是在刑法典中,其余的散布在司法解释或修正案中,总则中对犯罪集团进行了规定,分则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恐怖组织犯罪,但这些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发展也是需要一定过程的,从最初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一步步演变成黑社会组织是要经过一定时间与的,因此,打击有组织犯罪要“打早”,“打小”,在未成形的阶段就遏制犯罪组织成长,为打击犯罪减轻困难。我国目前法律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门槛过高,许多规模不大人数不多的组织就不能成为惩治对象从而成为了法律的漏网之鱼,因此需要法律降低这些组织的门槛,在其还未成长为黑社会组织之前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次将单位列入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对象中,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将单位排除在外,但事实上随着经济发展,单位在有组织犯罪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越来越多的单位涉及到有组织犯罪中不仅破坏了经济社会,对司法活动也造成很大的阻碍,因此将单位列入有组织犯罪的惩罚对象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有组织犯罪目前的严峻形势不容懈怠,我国在这一罪名的惩治方面仍存在短板,在立法实践中准确而有效地把握应对有组织犯罪的措施,无论对惩治已经发生的犯罪还是预防新的犯罪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即使有组织犯罪在短期时间内不能被完全消灭,也希望可以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深入能够进一步加深对惩治有组织犯罪立法措施的理解,从而利用理论指导实践,推进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篇十二: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初中反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深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上半年组织召开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会议,研究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特点,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加强了各单位的联系,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从街道团委到各基层团支部都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针对各社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计划措施,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二、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正确辨别事物的能力不够,非常容易受到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街道团委曾次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我们通过各级团支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学校报刊、社区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滋生的因素。

  

篇十三: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带着感恩的心前行作文600字

  “羊有跑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由此看来,不只是人,在这大自然中的动物也有着一颗感恩的心,而我们人,更要去践行感恩,报答那些爱着我们的人。

  那是一个难忘的周末,我去姥姥加找哥哥和妹妹玩,姥姥家就在城里的城中村,有着一个大院子,我的童年大部分快乐时光都是在这里度过的。

  我们在院子里聊天,买来零食吃,到了中午,随着姥姥一声:“吃饭了!”我立刻奔向客厅,我知道姥姥又做了我爱吃的面片,每次来玩她都会做这个。我坐在凳子上,想到还没有拿勺子,不料碰到了颤巍巍端着碗的姥爷,有几滴汤水滴在我身上,而更多滚烫的汤水则是溅在姥爷的手上,手背上。我愣了一下,刚准备去取抹布擦。

  “没事吧?没烫到你吧?烫到了没有?”姥爷似乎很着急,生怕我受了伤,我又呆住了,姥爷患过中度脑梗,平时反应不可能这么快的呀?为什么今天反应这么快?一遍又一遍地问我有没有事。我一点事都没有,只是他的手已经烫得通红了。姥爷他更关心的是我!我明白了,鼻头一酸,说了声,“我没事。”转头就去拿抹布,给姥爷把手擦干。这时我想起了他大脑清醒的日子里对我们的所有好,他以前为我们操心,现在大脑不灵活了还在为我们操心,我的心中涌起了温暖的热浪。

  听妈妈说,下棋之类的游戏对老人的脑梗有治疗延缓的作用,于是,我用零花钱买了一副跳棋,从此以后,一有时间,便去陪姥爷下棋,姥爷也有了久违的笑容。

  我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报答姥爷对我的爱,报答为我付出的任何人,把感恩当做一种使我前行的力量。

  

  

篇十四: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一,有组织犯罪浅析(一),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nizedcrime,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由来已久[1].在欧洲,他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而最早从事有组织犯罪这一活动的是意大利黑手党.在20世纪20年代,随着大批意大利移民进入北美大陆,黑手党也随着移民的浪潮进入北美,并且在当时的美国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他们利用这些不正当的金钱来贿赂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腐蚀,拉拢他们入伙,参与帮派活动,使用各种暴力手段,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发展犯罪组织.二战后,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不仅从事毒品,卖淫,走私等传统的非法活动,而且还向房地产,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业等方向转移.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有组织犯罪扩展到了国际范围,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2].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帮会组织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马前卒和以华制华的工具.1927年,蒋介石利用上海流氓和帮会势力,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帮会势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充,他们纷纷自立门户,扩充势力,拉拢腐蚀官员,在某些场合形成政府与帮会勾结,互相利用[3].寻求某种政治势力保护,这是有组织犯罪重要特征之一.解放后,随着打击反动会,道,门运动的开展,帮会势力遭到了沉重打击,一大批反动的会,道,门头目遭到了镇压.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加深,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对大陆进行了渗透,有组织犯罪出现了反弹的趋势.在今天大陆境内,虽然还没有出现像意大利黑手党,台湾竹联帮,香港三合会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也出现了类似黑社会的犯罪组织,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4].如山西侯百万,海南王英汉,辽宁刘涌等犯罪集团,他们成员众多,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和分工,拥有大量资产,有的还甚至拥有武装,垄断一个行业或地区的某种经济,并采用金钱,美女等种种方法,贿赂,腐蚀地方官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由于他具有普遍性,在世界各国都出现过,因此他们又具有相通的共同特征:1,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5].如被爱尔兰共和军,他们通过暗杀,爆炸等手段制造恐怖事件,是为了迫使英国政府妥协,同意北爱尔兰同爱尔兰共和国统一.而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一般是政治上的保守派,希望维持社会现状,反对任何激进的政治改革.他们虽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的用意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和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有组织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志.一般性共同犯罪,如我国所说的结伙犯罪,一般都是为了一个临时性目的而短时间的纠合在一起,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就即行解散.有组织犯罪则具有长远的计划和目的,其犯罪组织是永久性的,组织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基本保持稳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性,即不间断从事犯罪活动[5].它们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上级对下

  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大都经过严格的挑选,多数是基于民族,血缘,种族关系而集合在一起.美国和意大利的黑手党,其成员的祖籍多为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的人.他们自成体系,企图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运作.这些犯罪组织中的首领,经常以暴力对付任何可能给他们带来威胁的人,无论是他们内部的告密者,还是商业上的竞争者或者警察和司法人员.犯罪组织的成员稍有差错,就可能招致杀身之祸.3,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通过威吓,暴力和贿赂腐蚀.在有组织犯罪的历史过程中,充满了血风腥雨,而且有些犯罪行为必须依赖暴力才能得以实现,如谋杀,敲诈勒索和强收"保护费","管理费"等.但随着各国对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有组织犯罪成员发觉贿赂政府官员,导致政府腐败,比公开使用暴力更有效,不仅能获得高额利润,而且又能有效的保护自己.[3]有组织犯罪现在有把目标更多地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机构,在议员,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中寻找"代言人"和"合作伙伴"的趋向,用贿赂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美国的毒品犯罪之所以难以治愈,是因为犯罪分子以数十亿美元的利润用于瓦解执法的努力.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和贩毒集团相勾结,毒品犯罪当然屡禁不绝.在意大利90年代开展的"净手"运动中,意大利政界丑闻迭起,政府高官纷纷落马.所有这些都表明,政治腐败是有组织犯罪得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只有彻底铲除这些腐败因素,才能真正打击有组织犯罪,使其彻底失去生存土壤.[5]4,有组织犯罪逐渐趋向合法经营.传统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一般从事具有明显犯罪特征的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贩毒,走私等;但随着金钱财富的迅速积累,犯罪集团将成千上万的资产投入到合法经营中去,通过"洗钱"这一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社会财富[5].犯罪集团的头目也摇身一变,成为公司的董事,经理,成为企业家,实业家和慈善家,很难使人相信他们同任何犯罪活动有什么关联.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或等级永久性结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采用威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1,有组织犯罪内部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组织犯罪由于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因此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并不是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而是一群人有意识的集体行为.而有组织犯罪的首领或头目一般都退居幕后指挥,因此在罪行暴露时,这些头目可称对下级团伙的任何罪行不负责任或完全不知情;而下级团伙则辩称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不知道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从而给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即使依照刑律对那些实施了犯罪的下级团伙的个人追究了刑事责任,也无法触动整个犯罪组织,甚至会出现犯罪组织内部个人成员宁愿"背黑锅",将整个犯罪行为顶替下来,以避免遭到组织内部的报复.2,有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原则:对犯罪行为人按刑法规定给予强制性刑罚,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个体一种外在的要求,在此环节中,定罪量刑的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定罪量刑的根据来源于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有组织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给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在有组织犯罪中,实施犯罪的个体往往是无关紧要的人物,即使对他们处以刑罚,也无法捣毁整个组织,而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者,却往往退居幕后进行遥控指挥.我们说,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这一途径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从他产生之日起就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通过严厉制裁来遏制犯罪的发生;或者称之为预防犯罪.只有把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真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但对有组织犯罪来讲,按照罪刑相一致原则,打击的往往是一些"小人物",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者却隐蔽的很深,这样便无法体现预防犯罪功能.因为整个犯罪组织并未受到什么打击,仍然具有较强生命力.因此,在量刑时,可否考虑到将其整个组织都考虑在内,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论该组织其它成员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这一刑罚目的.3,有组织犯罪刑罚:在查明有组织犯罪或犯罪分子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了犯罪时,对犯罪组织如何处以刑罚有些适用于单个犯罪个人的刑罚很显然并不适用于犯罪组织,如监禁,枪决等就是显著的例子.因此,国家在立法

  中可制定针对组织,特别是那些将非法所得投入到合法经营中的商业,企业的刑罚,以及明确规定刑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为了更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对犯罪组织处罚一旦出现一罪数罚时,不应采取吸收,合并等方式,而采取累加的方式,使罪大恶极者受到最严厉处罚.同时,在对犯罪个人在犯罪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给予赔偿并处罚金,同时,对犯罪组织财产予以没收,不论这些财产是非法所得还是合法所得,因为犯罪组织利用洗钱等手段非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彻底断绝其经济利益,才能真正有效防范有组织犯罪.二,如何防范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他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任何一个领域的单独努力,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见成效.只有各个领域一齐动手,打破行业间界限,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才能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化也成为各个领域发展的趋势,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在国际有组织犯罪斗争中,犯罪组织占有很大优势,一些主权国家,由于涉及到国家形象,政府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公约及外交战略等等,不能与他国展开充分,及时,有效的协作,结果在反有组织犯罪中惨遭失败.犯罪集团十分清楚各国政府在与他们斗争中所面临的优势与劣势,并善于将劣势转化为优势.因此,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很难见到成效.我认为,我国的反有组织犯罪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成功,有效经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立法,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监控1,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是刑法的重要功能.对有组织犯罪的刑罚,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予以定罪和量刑.只是在刑法294条规定了有关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及其处罚.本人认为,这完全是不够的,应在刑法中明确有组织犯罪并给予相应处罚,才能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2,在刑事诉讼方面,可借鉴美国有关法律: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沉默权,因此,检察官在检察起诉时,经常会和嫌犯谈判交易,嫌犯利用认罪来换取轻松控罪,这样,对控诉方来说,可获得重要证据.由于同控方达成协议,可获得豁免——免于起诉.这种有点类似于香港的"污点证人"制度.这种手段经常用来对付黑手党和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内部具有严密组织性,一些重要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得,只有取得犯罪组织的内部配合,才能消灭有组织犯罪.同时,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同控方达成协议的犯罪分子给予法定或酬定减刑,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个犯罪组织,只要确定其实施了有组织犯罪行为,就应当予以摧毁,而不论其成员是否实施了犯罪.(二),加强金融监管,严防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获得了巨额财富,在没有进行洗钱之前,都是"黑金",无法进入流通领域.只有通过洗钱方式,将非法收入转为合法收入,货币才能自由流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电子支付方式并不是很普及,绝大多数交易都是用现金方式来支付.在我国刑法中订立洗钱罪就显得徒有虚名.因为大量货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根本无法分清谁是黑金.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如美国规定凡在美国出入境的,无论其是否为美国公民,均不得携带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超过部分,应说明其来源,用途.同时西方发达国家都规定: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不得使用现金,一律使用银行卡,同时,对卡上现金规定了严格的申报制度.我国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大额现金申报制度,加强外汇监管,严防黑钱转移出境,加强对进口付汇企业的监控,严把海关验货关,防止犯罪分子虚报货物价值.其次应尽快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公安等部门间电脑联网,提高监管效率.(三),成立专门机构,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必须成立专门机构,有计划,有组织的向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渗透.对黑社会成员进行策反和进行心理战,利用他们之间帮派,派系之间的矛盾,从内部消灭他们.在这一点上,香港特区作法可值得我们借鉴.在香港警察内部,有一个专门的反集团犯罪组织——"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简称OSCG,直接隶属警察总部,俗称"O记"."O记"探员经常化装打入黑社会及各种犯罪组织,深受香港社会推崇.依照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应建立类似的组织,有计划的向各类犯罪集团进行渗透,同时,也应建立"污

  点证人"制度,保护敢于揭露黑社会内幕的原黑社会成员的生命安全,使他们不至于遭到同伙的报复.(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犯罪,他像癌症一样吞噬着整个社会,影响到千万人正常的生活.只有世界各国联起手来,才能真正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依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已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我国应当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其他国家建立起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流有关犯罪信息;同时,对那些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通过引渡条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没有签订条约的,可以通过外交手段或第三方予以协商,将起绳之以法.2004年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它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它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从我国角度来说,打击外逃贪官可能是使用《公约》最多的地方,他们不仅涉及贪污,大多数也有洗钱行为.同时《公约》除了强调国与国之间司法合作,还明确提出了"引渡义务".例如,外逃的赖昌星和杨秀珠,只要查证属实,依据条约的规定就可以引渡回国.特别是中加两国都加入了这个公约,只要有管辖权,有溯及力的话,加拿大就有义务把赖昌星引渡回来.(五),打防并举,重在治本"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讲,就要堵源截流.犯罪根源是指同犯罪现象存在因果关系的社会现象.犯罪的源头问题解决好了,犯罪现象必然减少.打击犯罪主要是为了解决已出现的犯罪问题;预防犯罪是为了解决尚未出现的犯罪问题.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讲话中有一段经典文字:被繁茂芜杂的社会现象所掩盖的社会本质,是人们的经济利益行为,而人类社会所有政治的,军事的,宗教的和有意识的形态的行为,都不过是人们经济利益行为的折射.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他们为了获得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恫吓,暴力,威胁和贿赂,腐蚀等手段.因此,要真正杜绝有组织犯罪发生,除了要加强政权建设,建立一个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之外,更重要的是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贫穷的生活,拥挤的环境,种族歧视是有组织犯罪的温床.无人过问而有毫无希望,饥寒交迫的穷人自然成为犯罪集团的顾客.因此,只有真正使发展中国家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才能有效防止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首先应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以发展生产力为第一要素,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目的,不断的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其次应当不断加强执政党的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再次要重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中下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同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妥善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后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产发展,生活稳定所带来的好处.总之,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斗争,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解决的,只有全球各国共同努力,消除贫困和腐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真正有效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乃至消灭有组织犯罪.

  

  

篇十五: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征文800字

  第一篇:反有组织犯罪法观后感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研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研究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反有组织犯罪法观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研究,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决策部署,自201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

  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电、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第三篇:反有组织犯罪法观后感

  新时代,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

  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随着近几年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开展深入,黑恶势力得到了遏制,但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然较为突出,并未被彻底根除。其活动也逐渐隐蔽,游走于犯罪和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的制度机制,能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系统地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治院。

  

  

篇十六: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篇十七: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银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简报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精神的理解,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银保监局和上级行有关工作部署,近日,XX行XX支行积极响应活动号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一、深入领会,加强学习接到通知后,支行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组织全行员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认真进行学习研讨,并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员干部深入学、全行员工交流研学等方式,深刻理解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涵精髓。会议指出,要将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一同纳入起来,推动宣传教育提质增效。二、是积极组织,深化宣传“两节”期间,为将该项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支行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的宣传。线下以营业网点为宣传阵地,通过在门前布置会场,设置咨询台、摆放宣传折页、张贴宣传海报,并在LED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活动口号,重点向来往群众宣传但不限于《反有组织犯罪法》、防范非法集资等知识,不断提示风险;同时,组织员工深入周边临街店铺及向阳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向社区群众重点普及集资骗局,切实解民忧纾民困为民办实事。线上支行通

  

  过短信和微信等方式,通过编辑《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等,有针对性的进行发送,不断推动该项活动走深走实。

  三、持续开展,巩固成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支行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0余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行将持续开展此项活动,不断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篇十八: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一年级反有组织犯罪主题班会

  为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度,增强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同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5月18日下午,湖坊小学各班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教育主题班会。

  本次主题班会中,各班班主任向学生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以及犯罪案件的办理和保障这三个方面,着重强调了有组织犯罪的恶劣性质和对社会产生的安全危害。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打击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对全体学生进行警示教育,要求大家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着重强调作为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要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强化法治意识,筑牢守法观念,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篇十九:反有组织犯罪法交流研讨稿

 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总结

  根据市教育局要求,为切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一、屏幕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LED大屏幕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宣传,让全体师生加强了解以及防止黑恶势力发展的重要性。

  二、悬挂《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条幅为提高我校师生、学生家长和附近村民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了解和黑恶势力的危害性,我校悬挂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条幅。

  三、开展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主题班会四、设置宣传展台,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折页。XX支行在社区和网点门口等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五、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折页,普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由于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伤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我校各班级召开了主题班

  会,教育青少年要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争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学生。通过看视频、演小品等形式引起同学们对一些法律常识了解。通过本次班会活动,使同学们更加了解了黑恶势力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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