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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渔活动方案3篇

时间:2022-11-20 12:5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十年禁渔活动方案3篇十年禁渔活动方案  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求结合丽水渔政工作实际现就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制定如下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十年禁渔活动方案3篇,供大家参考。

十年禁渔活动方案3篇

篇一:十年禁渔活动方案

  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求结合丽水渔政工作实际现就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渔业服务渔民为宗旨通过开展政队伍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装备精良执法严明与现代渔业建设相适应的渔政队伍推进我市现代渔业又好又快发展

  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

  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渔业、服务渔民为宗旨,以锻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装备精良、执法严明并与现代渔业建设相适应的渔政队伍为长期目标,通过开展"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进一步促进渔政队伍规范化管理,努力解决长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倡导和弘扬集体主义精神,着力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推进现代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做好新时期

  渔政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认真梳理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依

  据并依法公开,建立健全各项规童制度,明确和细化执法行动中针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理程序、标准、尺度,确保各项执法行为有据可依、有童可循;要贯彻落实统一渔业执法证件、渔业执法文书格式、渔政标志、渔政执法装备标识和渔政制服样式的〃五统一〃规范化队伍建设要求,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予以纠正;深入推进实施渔业综合执法,认真落实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督办制度、执法绩效评估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我部将抓紧完成一批重点渔业法规规童制修订工作,基层渔政机构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创新,促进执法工作依法、规范、有序。(二)切实转变渔政队伍工作作风

  要在渔政队伍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政治思想、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渔政人员的宗旨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行领导干部带队上船执法和建立基层联系点制

  度。建立健全接待渔民群众首问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渔政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渔业违规高发地区,要在关键节点采取一线蹲点值守监管的办法。坚决执行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有关纪律,查处渔政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三)以文化建设促渔政〃南沙精神”的弘扬

  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具有中国渔业渔政特色,符合基层实际、受到渔政人员和渔民欢迎的文体活动,加强渔政队伍思想文化和道德建设,弘扬集体主义和团结拼搏的精神,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升渔政人员的综合素养,缓解紧张的工作压力,努力使渔政人员作风好、形象佳、素质高、体魄健。同时,借助文化平台和文体活动这—手段,深入基层渔区,宣传政策、了解渔情、服务渔民、活跃文化生活,进一步拉近与管理相对人的距离,增进感情,构建良性互动的渔政渔民关系。

  (四)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障条件与装备能力建设要抓住”十二五”现代渔业发展的难得机遇,积极争取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加大对渔政装备条件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力度,同时要拓宽渠道,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支持格局。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反映,不断推动和解决自收自支渔政机构的整改问题,在下一步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争取主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研工作,为解决好一线执法人员的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等问题创造条件,尽量解除渔政人员的后顾之忧。三、建设年主要标志性活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根据本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建设年活动的同时,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并配合我部开展好以下几项标志性活动:(-)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按照〃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要求,推行服务渔民公开承诺,建立健全渔民群众评议机制,推

  动渔政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创建评选窗口单位约30个。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全部渔政机构参加创建与评比,从涌现出来的优秀渔政机构中优中选优,推荐申报我部窗口单位评选。

  (二)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督察活动。针对渔政机构贯彻落实〃五统一”渔政队伍建设规范的情况,我部将组织专项督察活动,随机抽查至少50个基层渔政机构,同时检查自收自支渔政机构整改工作、重点渔政执法行动以及在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的执行富兄。省级渔业执法督察机构也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相应的督察活动。(三)渔政队伍文化建设促进活动。我部将组织编印《中国渔政年报》,汇编重要文件、政策法规、领导讲话、相关统计资料、案例选编和专题调研报告等;组织开展以”推进现代渔政管理、塑造中国渔政精神”为主

  题的征文比赛,评选优秀论文、散文、诗歌、报告文学等作品;组织开展

  渔政摄影比赛,评选渔业执法管理工作中拍摄的优秀图片,展示渔政工

  作成就和渔政人员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同时,在500吨级以上有条件

  的渔政船上逐步推开"五个—工程计划”,即安排一期业务技能演练、构建一个局域网络、设立—个流动书屋、策划一台甲板晚会、设置一个健身中心,以丰富一线执法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渔政人员执法技能提升活动。从20广年起,我部将启动三年渔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部渔政指挥中心在20T年将集中力量举办三期大型培训班。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相应计划,组织渔政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在此基础上,下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并对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进行总结。

  以上四项渔政队伍建设年标志性活动,我部将逐一制定工作计划,下发文件具体部署落实。

  四、组织实施全国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参加。其中:四项标志性活动由部渔政指挥中心和三个海区渔政局具体组织实施。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督察活动和《中国渔政年报》编制由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年底

  前完成;征文比赛由南海区渔政局组织实施,8月底前完成;摄影比赛

  由东海区渔政局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渔政人员执法技能提升活动中的技能比武由指挥中心和黄渤海区渔政局联合组织实施,口月底前完成。五、有关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渔政队伍建设重在抓班子、带队伍、强基础,贵在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深刻领会新时期渔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认真参与渔政队伍建设年的各项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任务、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助推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渔政队伍建设的意义和成效,总结和推广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经验,营造相互学习和〃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建设年重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设立群众评议栏,扩大信息覆盖面,方便基层和渔民群众对渔政队伍建设的监督评议。

  (三)统筹安排,相互促进。要统筹安排好渔政执法与队伍建设两方面工作,树立"一盘棋"思想,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上级渔政机关要当好表率,做强龙头,一级抓一级,以抓班子、带队伍、强基础,推动渔政执法管理上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

  扩展阅读:丽水市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附件: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丽水渔政工作实际,现就”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渔业、服务渔民为宗旨,通过开展〃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装备精良、执法严明、与现代渔业建设相适应的渔政队伍,推进我市现代渔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总体要求以国家、省渔政总队队伍规范化建设为总要求,以"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转变队伍工作作风、凝炼渔政队伍精神、加强和改善装备建设"为目标,扎实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督察,渔政队伍文化建设,渔政人员执法技能提升等"四项活动",提高履职能力,规范执法管理,强化服务保障,为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渔民合法权益和现代渔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三、具体措施(—)强化队伍理论与能力建设。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争当实践现代渔业事业科学发展排头兵;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开展廉政教育学习活动,提高了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意识,在工作实践中,做到廉洁奉公,公正执法。

  (二)加强渔政执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针对不同时期违规行为的特点,分阶段、有重点地抓好各项执法检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

  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执法管理力度;注重结合,增强实效,采取专项打击与经常性查处相结合、联合检查与辖区自查相结合、白天巡查与夜间突检相结合等形式,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执法,规范办案,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提高案件质量。

  (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技能。建立"请进来,走出去"的业务培训机制,积极〃走出去"参加国家局、省总队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研讨班,促进业务水平的交流与提高;不断"请进来"专家教授进行教学指导,邀请省总队业务知识精湛、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专家领导到现场讲学,努力提升队伍整体综合素质。

  (四)加大宣传,加强队伍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工具,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座谈、考察等形式切实加强渔民的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日常巡逻检查,深入基层宣讲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各界群众自觉守法意识。积极参与国家、省"推进现代渔政

  管理、塑造中国渔政精神〃为主题的征文、摄影等比赛,展现渔政执法人员新面貌。

  (五)加强装备建设,保障各项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执法装备是执法队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基础保障,也是有效促进各项执法工作开展的有力武器。加强执法车辆,摄影、摄像等现场取证设备配备,满足执法行动装备需求。

  (六)突出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始终把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省渔业安全生产要求,做好

  渔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无责任事故。(七)组织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督察活动。要对辖区内全部渔政大

  队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察活动。对其贯彻落实"五统一〃要求,以及重点渔政执法行动、班子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进行督察;开展日常工作督察,结合开展的禁渔、渔业安全监管、打击非法捕捞等日常工作,将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水上和陆上相结合等方式,组织督察组,适时进行检查,及时发厮[]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保障实施(—)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深刻领会新时期渔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建设活动纳入工作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抓好措施落实,在人员、时间、经费上给予有力支持,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二)统筹安排工作。把渔政执法与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通过渔政队伍建设,制度逐步完善,能力不断提升,行为更加规范,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全面提高全市渔政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三)强化工作督察。加强对"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映动态、总结经验、督促检查、提出建议等,确保各项活动正常开展。市局将不定期深入到各大队检查督导〃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开展,进行各大队的评比考核,表扬先进,鞭策后进。通过强化工作督察,推动渔政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渔政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该篇文童建议您自主创作。

  

  

篇二:十年禁渔活动方案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农业农村部

  2020年12月29日

  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渔政执法机关带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艇开展水上执法工作时,视为表明身份。第六条渔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按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回避。第七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执法信息平台等公开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公开的除外。第八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或者影像如实完整记录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勘验)、行政强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并及时归档保存,做到可回溯管理。第九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范和基本文书格式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制作。基本文书格式以外的文书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政执法

  机关规定。第十条渔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

  方式得当。第十一条渔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按规定着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

  因执法工作需要穿着便装的除外。制服和执法标志应当保持清洁完整。第十二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权威,保障渔政执法

  人员合法权益,防止渔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到不法侵害。第十三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涉及渔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材料以及举报人的姓

  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第二章检查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职责对渔船、渔港、养殖场以及其他涉渔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在禁渔期、禁渔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违法渔业活动高发时段、区域,应当加强巡查力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检查:(一)上级渔政执法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执法任务;(二)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三)通过渔船渔港监控信息平台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四)其他需要组织检查的情况。第十六条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移动通讯设备、网目尺寸测量、采样以及具有拍照、录像、录音功能的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渔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数据查询、身份识别功能的执法终端设备。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穿戴救生衣、安全头盔、防滑鞋、防刺背

  心、防割手套等防护设备。第十七条实施巡查前,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带队负责人,明确巡查内容。巡查应当建立日志,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并妥善保存。第十八条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物品,应当由渔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

  检查记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按指纹确认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十九条对涉嫌渔业违法行为,应当按程序调查处理。检查时发现的与涉嫌渔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材料,应当按照取证规范予以收集和固定。

  第二十条渔政执法机关可以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

  渔政执法机关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暴力抗法、逃逸、毁灭、隐匿证据的,可以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或者报警平台,联络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派员控制现场。

  第二节水上检查规范第二十一条渔政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航前应当符合适航条件,船体整洁,标志清晰。第二十二条使用执法船执行水上执法任务,应当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因特殊原因,可以按规定借用、租用非执法船执行渔政执法任务。第二十三条开展水上巡查,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使用目视、雷达及其他手段对周围作业船舶进行全面观察。重点观察是否有下列情况:(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二)在禁渔期、禁渔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捕捞、转载渔获物;(三)使用禁用的捕捞方式、方法;

  (四)违反作业类型、方式、场所、时限等规定;(五)船上人员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六)外国船舶、外国人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七)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况,应当立即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登临检查。第二十四条执行登临检查任务的渔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登临检查全过程应当通过文字或者影像进行记录。第二十五条渔政执法人员登临前应当通过无线电通讯设备、高音喇叭等呼叫目标船舶,指令其停船接受检查,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隐蔽方式登临的除外。渔政执法人员登临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需要携带和使用执法设备、防护装备、执法文书。登临过程中,发生人员落水或者其他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必要时向水上搜救部门及附近其他船舶求援。第二十六条目标船舶拒不配合登临的,应当喊话告知抗拒执法的法律责任。目标船舶仍拒不配合的,可以强行登临。不具备强行登临条件的,应当向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可以将涉案船舶信息、特征通报辖区及周边渔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水上执法机关,请求协查。第二十七条渔政执法人员登临当事船舶后,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人员说明检查的内容和依据,要求其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登临船舶后,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渔业船舶证书、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及船上人员等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一)无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书,或者未按规定安装电子身份标识;(二)渔业船舶证书所载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方式、场所、时限以及船载设

  备所示数据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三)伪造、变造、毁损、涂改、冒用或者借用船名牌等船舶标识(含电子身

  份标识);(四)携带禁用的捕捞工具,或者捕捞工具的规格、数量、网目尺寸不符合规

  定;(五)渔获物中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六)船舶作业类型、方式、场所与捕捞许可证不符;(七)渔获物的品种、规格、重量与捕捞限额不匹配,或者幼鱼明显超过规定

  比例;(八)海洋大中型渔船未按规定填写作业日志,或者日志所载内容与实际情况

  不符;(九)未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或者

  运行情况不正常;(十)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或者船上人员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

  员证书;(十一)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二十九条登临检查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渔船,除按照本

  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检查以外,还应当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一)未依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入渔许可;(二)未按规定向指定监督机构报告船位、作业情况等,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

  情况不符;(三)其他涉嫌违反涉渔国际公约、双边渔业协定或者我国渔业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第三十条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渔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船舶上的相关人员

  前往执法船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在水上无法实现的,可以指令船舶停靠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第三节陆上检查规范第三十一条在渔业水域沿岸实施检查,渔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按职责对涉渔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一)违法使用、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工具或者其他禁用的捕捞工具;(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销售、收购渔获物;(三)违法销售、运输、购买、携带、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展涉渔工程建设;(五)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六)建闸、筑坝未按规定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七)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当事人携带电鱼、毒鱼、炸鱼工具进入渔业水域,但现场未查获渔获物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交易通联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结合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综合作出认定。第三十二条在渔港、渔业码头内实施检查,除检查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列举的情况以外,还应当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一)未按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二)未按规定在指定港口卸载渔获物;(三)禁渔期未按规定停港或者冒名顶替休渔;(四)禁渔期装载、卸载渔获物或者为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批准运载、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未经批准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七)船舶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八)在渔港水域内违法排污;(九)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渔港港章的情况。第三十三条在养殖场所实施检查,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养殖单位和个人持证情况、投入品、生产记录、养殖品种及养殖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一)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二)养殖品种、范围和场所与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符;(三)使用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停用药品及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合物进行养殖;(四)未依法建立和保存生产、用药、销售记录;(五)养殖水产品死亡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未依法人工繁育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七)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三十四条根据检查情况,渔政执法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抽样检测过程应当符合《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法律后果。当事人仍拒绝抽样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渔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渔政执法机关报告情况。对被抽查的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水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但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五条检测结果确定有关水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要时结合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认定。检测结果显示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责令

  其停止销售水产品,并立即立案调查。第三章办案规范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除了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一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调查取证并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证据,根据需要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听取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渔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渔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或者渔政执法人员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所属渔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第三十七条实施渔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第三十八条渔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或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有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九条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案件当事人。

  办理非法捕捞、非法养殖、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案件,对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证书证件的,以证书证件载明的持证人为当事人。

  使用船舶进行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以依法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当事人;(二)船舶未依法登记的,以实际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为当事人;(三)按照前两项规定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将当事船舶视为当事人,按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对于涉嫌从事违法渔业活动的船舶,无法查明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的,可以按规定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或者公告招领。公告时可以将当事人表述为“××(船名)船所有人”;无船名的,可以将当事人表述为“××(执法单位自编代号)船所有人”。第四十一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说明物品状况及登记保存地点,并由当事人和渔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取即时通信方式报请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二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届满,不再需要登记保存的,应当将物品交付当事人;依法应予没收的,应当在处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物品拟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三条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五)按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写明实施查封、扣押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六)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渔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渔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八)查封场所或者物品,应当加贴封条,标明日期,并加盖渔政执法机关印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四十四条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规格等情况,并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查封、扣押船舶的,应当详细记载船长、吨位、作业类型、持证、查封(扣押)位置、船舶状态、捕捞工具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第四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出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应当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交付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应予没收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六条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当事船舶涉嫌渔业违法行为,有必要依法扣押的,应当指令和监督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驾驶船舶前往拟扣押地点,并通知目的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做好接应准备。航程中应当防止船上人员隐匿、毁灭证据。

  当事船舶失去动力或者船长、现场负责人拒绝配合或者不在现场的,可以由执法船或者安排其他船舶进行拖带,也可以指派执法船上的职务船员驾驶当事船舶驶往拟扣押地点,或者根据办案需要采取其他措施。

  当事船舶逃逸或者企图逃逸,执法船或者渔政执法人员无法实施控制的,应当及时报告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并通报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及相关渔政执法机关,请求协助追查和支援,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渔政执法机关协调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到达扣押地点后,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监督当事船舶妥善停泊系缆,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扣押,同时提醒船上人员取走无关物品并离开船舶,受船方指派看管船舶的人员除外。船上人员拒绝取走物品或者拒绝离船的,应当通过文字、影像对船上物品进行记录,并告知其风险。

  扣押的船舶由渔政执法机关派员统一看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看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船舶逃逸。

  第四十八条依法禁止渔港内的船舶离港或者命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二)告知船长或者现场负责人禁止船舶离港或者命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

  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三)听取当事船舶所有人、船长或者现场负责人的陈述、申辩;(四)按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禁止离港通知书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通

  知书;(五)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船舶船长或者现场负责人与渔政执法人员在笔录

  上共同签名、盖章;其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船舶船长或者现场负责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渔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船舶禁止离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期间,由船方派员看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十九条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按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消失,不再需要禁止离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下达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或者解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通知书;

  (二)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按程序进行移交;(三)依法应当没收船舶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涉案渔获物应当妥善保管。其品种、价值等需要认定、评估、鉴定的,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实施。渔获物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保管成本过高的,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可以按下列情况处置:(一)渔获物已经死亡且无经济价值的,通过掩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应当制作文字记录并留存影像;(二)渔获物已经死亡但具有经济、科研等价值的,可以按规定拍卖、变卖、

  捐赠或者用于科研、公益事业;(三)渔获物仍然存活,适宜放归的,放归适宜生存的水域,放归过程应当记

  录并留存影像;不宜放归的,可以参照本款前两项规定处理;(四)渔获物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处

  理。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称重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并向当

  事人送达渔获物先行处置告知书后,按规定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或者捐赠渔获物的,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十一条初步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五十三条案件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十四条办案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及听证中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案件按规定应当进

  行法制审核的,报批前应当先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证据材料报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法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法制审核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相对人和渔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

  法制审核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制审核后,办案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结论:(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责令停业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等证件决定;(二)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集体讨论过程应当进行记录。第五十八条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综合审查案件材料,结合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九条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六十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

  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通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实施留置送达,受送达人长期居住在船上的,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船上,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渔政执法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船舶停泊的港口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渔政执法机关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自张贴或者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公告送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按普通程序实施处罚时,可以通过即时通信方式报请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当事人可以当场向渔政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第六十二条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逐项填写文书设定的栏目,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不需要填写的栏目或者空白处,应当用斜线划去;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斜线划去。

  第四章执行规范第六十三条同一案件有多个当事人,决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其各自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说明。

  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渔政执法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渔政执法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渔政执法机关,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六条渔政执法机关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获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实施,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第六十七条渔政执法机关决定给予没收船舶、捕捞工具、养殖投入品等涉案物品处罚的,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对于已扣押或者异地登记保存的物品,有条件的应当移交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其他统一保管地点;

  (二)对于当事人自行保管的物品,应当书面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将物品交至渔政执法机关。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渔政执法机关收到物品后,按第一项执行。

  当事人自行保管的物品意外毁损、灭失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故意毁损或者转移应没收物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没收渔船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渔业船舶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六十八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属于禁止制造、流通、使用的涉渔“三无”船舶、禁用捕捞工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工具,或者禁用的养殖投入品等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拆解、销毁。不属于禁止制造、流通、使用的物品的,应当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变卖。第六十九条依法应予没收的渔获物处于渔政执法机关保管中,按本规范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渔获物已经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按本规范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已对渔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放归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条通过拍卖、变卖处置没收的涉案物品或者对渔获物进行先行处置的,所得款项扣除处置费用后上缴国库;政府预算已经安排处置专项经费的,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七十一条吊销证书证件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证书证件并予以公告。决定处以暂扣证书证件处罚的,暂扣期限届满,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暂扣期间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视为无证生产,依法查处。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渔政执法机关可以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催告亦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即实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第七十三条渔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渔政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七十四条渔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限期治理渔业水域污染、限期清理在渔港水域内违法停泊或者无人管理的船舶等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渔业水域污染物、清理在渔港水域内违法停泊或者无人管理的船

  舶,但当事人无法或者拒绝实施的,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无需催告,立即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实施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渔政执法人员填写代履行审批表,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二)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渔政执法人员制作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三)代履行三日前,制作并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催告书载明的最后履行期限前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四)代履行时,渔政执法机关派渔政执法人员到场监督;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渔业组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见证。代履行完毕后,渔政执法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共同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章取证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六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使用符合规定的文书格式及音频、视频等记录取证过程。第七十七条取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证;(二)违法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收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四)将证据用于查办案件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七十八条办理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无法

  查明当事人的应当注明),同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一)办理非法捕捞及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重点收集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

  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船位数据、作业现场影像、渔具、渔获物(含称重记录)、网目尺寸测量记录等证据;办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还应当收集安防装备和通导设备使用记录以及船舶、人员、环境状况等证据;

  (二)办理非法养殖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案件,重点收集养殖证、养殖设施设备、养殖水产品、养殖投入品及包装、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销售收购凭证、收付款记录等证据;

  (三)办理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件,重点收集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证书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品种、价值、数量等情况;

  (四)办理渔业水域污染案件,重点收集受污染水域及水生生物受损状况、环境监测数据、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

  第七十九条收集证据时,当事人、证据提供人、被调查人等不在场或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照片上签名、盖章、按指纹确认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可以邀请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渔业组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见证,并由渔政执法人员、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条证据应当妥善保存或者处理,结案后及时归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等证据无法存入案卷的,应当说明其保存场所或者处理方式,以照片、复制件光盘形式随卷保存。

  第二节书证第八十一条书证包括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和证书证件、检验(检测、认定、评估)报告、公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同书、地(海)图、技术资料、作业日志、生产记录、购销凭证、会计账簿等。

  第八十二条书证应当为原件。收集原件困难的,渔政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核对无误后标明“与原件一致”,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来源,并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为完整本。原件篇幅过长的,可以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内容进行节录。

  第八十三条地(海)图和技术资料应当附说明。地(海)图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版或者制作。

  第三节物证第八十四条物证包括船舶及其设施设备、捕捞工具、养殖设施设备及投入品、渔获物、养殖水产品、污染物质等。第八十五条物证应当是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渔政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复制件或者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核对无误后标明“与原物一致”,注明出证日期、证据来源、原物存放地点或者处理方式,并签名或者盖章。物证提供人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第八十六条物证的照片、录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船舶显示侧面、前部和后部全貌,以及船名等特征信息,并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显示甲板、鱼舱、主机等部位和捕捞痕迹等情况;(二)船载设施设备、捕捞工具或者养殖设施设备显示外形、结构、产品标识等信息,禁用的捕捞工具还应当附有名称、功能、网目尺寸等情况的必要文字说明;(三)养殖投入品显示产品标识、包装、治疗功能等信息,必要时对产品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四)渔获物或者养殖水产品显示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还应当显示显著物种特征),并附有品种或者类别、数量或者重量以及存

  活状态等情况的必要文字说明;(五)其他物证显示全貌和重点部位特征,并附有必要文字说明。因水上或者夜间执法等客观因素制约,物证的照片、录像未能完全达到前款要

  求的,应当简要说明。第四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八十七条视听资料包括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控摄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手机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影像资料和录音资料。

  第八十八条船位监控数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数据、船舶防碰撞系统数据等可以作为电子数据使用。

  第八十九条照片、录像、录音和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资料和数据的原始载体,不得修饰、裁剪、拼接。

  收集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取证,并注明具体方法、取证时间、取证人、证明对象、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信息,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一)使用磁盘、光盘等介质对原始资料、数据复制保存;(二)对船载设备显示的数据、信息进行拍照、录像、截图。录音资料应当附有文字说明。第九十条渔政执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或者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应当附有方法、过程和结果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节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第九十一条当事人、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的完整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九十二条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告知其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以及请求渔

  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被询问人在二人以上的,应当个别询问。第九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完整填写,如实记录询问内容和回答内容。询问笔录结束处应当标注“以下空白”,由被询问人确认笔录内容与陈述一

  致。被询问人无阅读、书写能力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询问笔录中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被询问人拒绝回答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按指纹的,由渔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

  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疫情等原因,不宜当面询问的,可以采用电话或者网络视频、音频通话等方式询问。电话或者网络视频、音频通话应当全程录像、录音。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渔业组织、工作单位等进行协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证人仍不接受询问的,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节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意见、结论第九十六条查办渔业非法捕捞案件,对涉案物品实行以认定为主,鉴定(检验、检测、评估)为辅的原则。对于涉案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问题,原则上由渔政执法机关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九十七条查办水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

  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政执法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第九十八条需要进行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渔获物的种类、价值、保护级别;(二)捕捞工具、方法的类型及是否属于禁用的工具、方法;(三)渔业资源或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四)养殖投入品的种类、性质;(五)养殖水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渔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种类、含量。第九十九条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报告应当载明使用的标准、方法和结论意见。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报告应当由出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专家本人签字。

  第七节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第一百条实施现场检查、勘验,除了应当遵守本规范总则中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通知当事人到场;(二)根据需要绘制勘验图、拍照、录音、录像;(三)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第一百零一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者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避免使用分析、推断、猜测、评论或者模糊用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

  者按指纹确认,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逐页签名。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渔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可以请见证人进行见证;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第六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第一百零二条渔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查办案件过程中,渔政执法机关发现案情明显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提前介入。第一百零三条渔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随案移交下列案件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涉案物品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报告;(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渔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案件时应当同时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所移送案件材料的复制件存档备查,无法复制的,以拍照、录像等形式保存。第一百零四条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决定立案的,渔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一百零五条渔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渔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渔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

  渔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渔政执法机关认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案件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对于判决未涉及或者未认定构成犯罪的违法事实部分,渔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渔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或提请发证机关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渔政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海警机构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第七章结案规范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渔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属于其他无须执行、无法执行情形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渔政执法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一条案件结案后,各类案卷材料应当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八章工作条件第一百一十二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提高渔政执法人员安全防护能力:(一)加强执法风险评估和预警防范;(二)强化执法装备配备和后勤保障水平;(三)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培训;(四)加强执法技战术及安全防护训练演练。第一百一十三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宣传部门沟通,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渔业普法教育和渔政执法公益宣传,取得公众理解和支持,维护和展示渔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第一百一十四条渔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渔政执法人员个人不承担责任,由其所属渔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以自杀、自残或者威胁自杀、自残等方式阻碍执法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渔政执法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一百一十七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渔政执法人员援助制度,对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侵害和精神创伤的渔政执法人员提供经济、法律、医疗、心理等方面的援助。第一百一十八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执行水上执法任务的渔政执法人员发放执勤补贴,标准按不低于本级人民政府机关差旅补贴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水上执勤补贴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规范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条本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篇三:十年禁渔活动方案

  确保各项工作干在实处干出实效

  作者:朱洪武来源:《新湘评论·上半月》2021年第12期

  击鼓催征扬鞭急,奋楫争先正当时。永州将坚决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奋力奔跑,合力攻坚,确保各项工作干在实处、干出实效。

  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干在实处、干出实效。省党代会报告指出,发展必须是高质量发展,这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我们将坚持做大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一批“五好”园区,打造一批创新平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促进传统消费提档升级,深挖农村消费潜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大力发展“两茶一柑一菜一药”等特色农业产业,深入实施“六大强农”行动、乡村建设行动,努力在全省乡村振兴中走在前列。

  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干在实处、干出实效。省党代会报告指出,改革开放是时代的主旋律、是发展的动力源,并提出推动湘南建设中西部地区内陆开放合作示范区,赋予了永州新的重大机遇和使命任务。我们将持续用力推进“五大改革”,深入实施“五大开放行动”,着力增强发展活力动力。坚持向南向海向外的开放路径,抢抓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历史机遇,以交通先行引领新一轮对外开放,突出抓好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十大工程”,打通对外开放大通道。坚持视营商环境为生命,提效能、减税费、优服务,以高品质环境促进高水平开放。

  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干在实处、干出实效。省党代会报告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将坚定不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深化健康永州建设,聚焦“一老一小”不断完善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上干在实处、干出实效。省党代会报告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湖南。我们将坚决扛牢“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政治责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系统治理,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全面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抓好湘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实施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严格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着力发

  展以生态为底色的新产业新业态,积极争取低碳城市、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干在实处、干出实效。省党代会报告指出,办好湖南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将坚定不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修复净化政治生态,切实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到工作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深化党支部“五化”建设,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加强黨风廉政建设,深化正风肃纪反腐,锲而不舍整治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全面建设清廉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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