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4篇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驻村工作队选派派管理,着力解决驻村帮扶中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驻村工作队选派派管理,着力解决驻村帮扶中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等问题,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组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县驻村帮扶工作坚持县级领导联系点、片长单位包片、县直单位包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大扶贫、真帮扶格局。
第三条加强对驻村帮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扶贫工作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农办等单位为成员,其中县委组织部明确1名副部长分管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县精准扶贫驻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村办”)与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基层组织建设组合署办公,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乡镇(XX)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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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含垂管单位)、乡镇(XX)驻村帮扶派出单位、片长单位和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包户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选派
第五条县驻村办在各派出单位推荐上报的基础上,负责对选派驻村人选的选拔、考核、任命。每个贫困村选派1支驻村工作队和1名第一书记,每个驻村工作队不少于3人。驻村工作队队长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县级部门组建的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一般应为领导班子成员或副科级以上干部。县乡可以联合选派驻村工作队,省、市派驻工作队已任命驻村第一书记的,县、乡不再重复任命。
第六条县直片长单位另选派一名科级党员干部担任片区驻村工作队负责人,对片区驻村工作队管理负总责。县直片长单位明确一个科室或联络人员配合片区负责人工作,并为片区组织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片区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主要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中选派。优先选派单位骨干、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拟提拔重用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县直机关中基层工作经历少于两年的干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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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应纳入选派范围。
第八条按照“硬抽人、抽硬人”的原则,坚持政治素质和工
作能力标准,选派责任心强、素质过硬、作风扎实、身体素质好、
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担任片区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
长)和工作队员。片区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
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坚决贯彻执行中
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基层党建、三农工作
的决策部署。
2.能力较强,善于谋划,善于协调,善于争取落实项目和
谋划发展。
3.群众感情深,能够和村“两委”干部及群众打成一片,心
贴心、面对面开展群众工作。
4.精神状态好,能够夙兴夜寐、激情工作,把主要心思和
精力放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上。
5.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推荐为片区负责
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
1.非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2.党性观念较弱,工作没有激情,责任心差。
3.纪律观念淡漠,廉洁自律意识欠缺。
4.不能连续脱产驻村的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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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两年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第十条选派的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驻村党组织,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驻村工作队成员任期内原则上脱贫攻坚任务不完成不脱钩。如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向县驻村办呈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派出单位对驻村工作队员的调整,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1次。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驻村工作队职责:(一)宣传贯彻、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全面了解驻点村、贫困户基本情况,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参与制定驻点村、贫困户脱贫规划、计划,指导做好扶贫手册填写、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进“六个一批”,“四项重点”等工作,确保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五)参与精准扶贫,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投资,督促各行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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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监督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六)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负责做好单位包户干部职工扶贫政策培训及包户工作。
(七)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八)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配合乡镇(XX)党委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九)加强工作队自身建设,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驻村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职责:1.对驻村工作队的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派出单位和其他队员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做好与县驻村办、片长单位、驻地乡镇(XX)党委、村“两委”衔接沟通工作。2.牵头制定并带头落实年度帮扶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帮扶工作任务。3.履行第一书记责任,协助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指导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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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双十星”争创、“支部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帮助村“两委”开展工作,指导开展民事村办、全程代理等工作。
4.指导村级组织提升治理水平,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5.负责工作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协助做好对工作队的考核工作。
6.带头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写出有思想、有内容、有感情的民情日记和有分量、有见地、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7.认真填写驻村工作日志,全面落实工作记实制度。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工作队员职责:1.在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领导下,认真开展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2.宣传、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每月对包片联系的所有贫困户至少走访1次,每季度遍访全村农户1次,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增进感情,扶贫扶志。3.做好精准识别、精准脱贫等工作,认真填写扶贫手册,整理扶贫工作有关档案。4.指导督办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摸清贫困状况,制定户脱贫计划,督促帮扶措施落实,完成包户干部交办的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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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走访调研,填写驻村民情日记,提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扶贫工作建议。
6.做好上下沟通衔接,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7.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帮扶任务。第十四条包户干部职责:1.全面掌握包联贫困户信息,摸清致贫原因,做到情况清、底数明。2.帮助贫困户制定脱贫计划和措施、落实脱贫项目,做好与驻村工作队衔接,委托代办事项,确保完成脱贫任务。3.宣传并协调落实脱贫政策,激发包联户内生动力,促进贫困户勤劳致富,做好扶贫矛盾和问题的化解工作。4.加强与包联贫困户联系,全年登门走访不少于6次,每月电话联系一次,及时掌握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关心包联贫困户冷暖疾苦,对贫困户家庭困难真帮实扶,增进与贫困户之间的感情联络,确保结对满意,确保实现“一有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确保包联户如期脱贫。5.认真、及时、逐次填写扶贫手册,做到全面、真实、准确。第十五条派出单位职责:1.重视支持帮扶工作。将驻村帮扶工作纳入单位履职尽责管理重要内容,单位主要领导每年专题研究贫困村脱贫工作不少于6次,每月深入所驻村开展帮扶不少于2次,形成支持贫困村发展脱贫的政策。明确单位分管扶贫领导和责任科室,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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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到村工作时间不少于3次,及时了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驻村帮扶遇到的问题。单位包联多个村的,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合理统筹安排到村时间;要将干部包户工作纳入干部履职尽责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年度考核。切实加强工作队员日常管理,检查指导,解决问题,有效组织包户干部开展结对帮扶。做好典型宣传推介及时向县驻村办沟通呈报。
2.落实驻村帮扶责任。按要求派出驻村工作队,选派单位优秀干部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切实履行单位包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责任。帮忙引进或培育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帮忙争取项目及资金,力所能及地加大单位资金帮扶力度,改善贫困村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多办实事好事。
3.关心关爱驻村干部。把驻村工作作为培养、锤炼干部的重要途径,在干部提拔推荐、评先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驻村干部。在日常驻村工作期间,为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解决基本的生活条件,确保驻村干部安心开展工作。
4.形成帮扶合力。联合驻村工作队由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派出单位发挥统揽、引领、协调、凝聚、联络责任,其他单位积极配合,同责同心同向同力,维护团结,形成结对帮扶大合唱。
5.完成脱贫任务。按照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标准、程序和时限,确保完成脱贫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县直片长单位(片区负责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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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协调。向片区派出单位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精准扶贫政策精神,安排部署片区驻村帮扶工作,召开派出单位参加的驻村帮扶工作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协调解决片区工作队在驻村帮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片区工作队开展交流学习活动,掌握工作动态,召开片区工作会议,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向所在乡镇(XX)党委、分管本片区的县领导及县驻村办汇报工作,争取支持。
2.引领示范。在领导率先垂范、单位包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等方面走在前列,为片区驻村帮扶工作树标杆,当楷模。
3.督办检查。对片区派出单位包村工作和工作队驻村帮扶工作不定期开展督办检查,总结典型经验,查找工作不足,通报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4.考核考评。协助县驻村办负责本片区单位包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脱贫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第十七条县驻村办职责:1.统筹安排、调整县直单位与贫困村结对帮扶。2.协调组建驻村工作队。3.建立涉及驻村帮扶工作的县直单位包村、片长单位包片、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等相关各方的帮扶组织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4.对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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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评通报。协调组织成立专班对单位包村、片长单位包片、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等相关各方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述职评议、考核评价、情况汇总。
5.总结发现、宣传推广驻村帮扶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扶贫的良好氛围。
6.统筹县“四大家”领导联系县、乡、村、户等相关事宜。7.收集整理驻村工作队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矛盾问题,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沟通联络服务。8.对乡镇(XX)驻村工作进行督导指导。9.完成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委组织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制度
第十八条实行县领导责任区制度。县“四大家”领导按照县委统一要求和安排,做好所联系乡镇(XX)、贫困村脱贫攻坚督导指导工作,负责协调本片区驻村管理工作。县级领导与驻点乡镇(XX)党政负责人脱贫攻坚工作同责。
第十九条实行片区管理制度。全县18个乡镇(XX)划分为16个片区,其中XX、XX为一个片区,XX、XX为一个片区,其余每个乡镇为一个片区,确定一个县直单位为片长单位。片长单位负责对驻片区县直单位(含垂管单位)结对帮扶工作和片区县直驻村工作队及联合驻村工作队进行管理。片区负责人在片长单位班子分工中,主抓片区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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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实行工作队脱产驻村制度。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必须全脱产驻村,在村工作时间每月不得低于20天,确保每年达到240个工作日以上,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出列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得减弱。
第二十一条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由所驻乡镇(XX)党委按照属地干部进行统一管理、考勤、监督、培训、指导,参加当地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实行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派出单位分管领导的教育培训力度,纳入全县干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县级每年对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培训不少于4次,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培训不少于1次,各乡镇(XX)经常性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建立例会制度。乡镇(XX)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党委班子成员召集的驻村工作队全员会议,组派单位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驻村帮扶工作。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向驻点所在乡镇(XX)党委、县驻村办和派出单位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行考勤制度。驻村工作队考勤实行日签到、周汇总、年统计制,所有工作队员在驻村期间必须每天签到,不得代签,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每周对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把关,每年对每名工作队员出勤进行汇总考核,工作队员外出开会、培训、参加各种公派活动等视同驻村。采取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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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具体有乡镇(XX)负责,县驻村办抽查督办。严格驻村工作队员请销假管理,对请假3天以下的,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请假由乡镇(XX)党委书记审批,队员请假由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审批;请假3—7天(含7天)的,报派出单位和乡镇党(XX)委书记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报县驻村办审批。所有请假除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同时要告知所驻村党组织和派出单位。工作队员请休假,须视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出现工作日工作队无人驻村的状况,假期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考勤记录作为工作队员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实行工作记实制度。片区负责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应将日常所做工作如实记录,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填写工作队日志,工作队员记民情日记,填写人对填写内容负责。记实内容一般包括月工作计划、当日工作内容及效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工作心得体会等。加强工作队档案管理,片区工作簿、工作队日志、民情日记、考勤记录本等台账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调阅检查。
第二十六条实行微信工作群联系制度。为方便管理、提高效率,县驻村办负责组建驻村片长单位负责人、重点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乡镇(XX)驻村工作管理人员三个微信工作群;片区负责人负责组建片区驻村帮扶微信工作群;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负责组建驻村工作队员微信群、农村党员群众扶贫工作微信群;工作队员负责组建本单位包户干部结对帮扶微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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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对驻村帮扶工作微信群实行“三规范”:即规范工作群命名、规范群成员范围、规范群成员取名。按照“谁建群谁管理”原则,严格微信工作群管理,落实建群报备制度。规范群内信息传播行为,实行“三严禁”:即严禁传播违法违规违纪信息、严禁传播不实信息、严禁传播与工作无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实行述职评议制度。县驻村办每年组织一次片区单位负责人述职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反馈片长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XX)党委牵头片长单位每年年底组织一次驻村工作队集中述职评议活动,并分别进行打分排队,述职评议结果反馈至县驻村办和派出单位,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各派出单位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的驻村工作述职。
第二十八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县驻村办负责制定驻村帮扶工作督导机制,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抽调人员组成巡回督导组或专项督导组,严格落实“月通报季排名”制度。县驻村办会同督查问责组及片长单位对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考勤进行随机督查,督查情况一月一通报;县驻村办每季度对重点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开展一次全面督导检查考核。乡镇(XX)党委每季度负责对非重点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开展一次全面督导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县驻村办并督促整改。县纪委和督查问责组要将驻村帮扶情况纳入对各派驻单位日常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派出单位驻村帮扶情况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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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实行“召回”制度。工作队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在抽查中被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2次以上的;综合考核排名连续2次在全县倒数后3位的;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理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原因不适应驻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工作作风散漫、不尽职尽责,所驻村被定为D等次,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调整并有县驻村办予以召回。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后视情况安排或调整工作,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相关处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属垂管单位的将处理结果函告上级主管部门),在村任职年限不计入农村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实行问责制度。对单位包村不重视、人员选派推诿应付、脱产驻村不执行、驻村工作不作为、包扶责任不到位、帮扶成效群众不认可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工作队年度考核评价较差,排名全县后5名的,对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进行约谈。本单位发生选派队员被召回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派出单位驻村帮扶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包联贫困村未能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当年不能村出列、户脱贫的,对单位启动追责问责;对包户干部职工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帮扶贫困户脱贫认可度不达标,在各级检查中出纰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包户干部启动追责问责;因工作队履职尽责不到位,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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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三率一度”不达标,造成贫困村不能按时村出列、户脱贫的,对驻村工作队启动追责问责。
第三十一条实行激励制度。片区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驻村帮扶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对驻村工作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单独年度考核,优秀评定等次单列,不占用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对特别优秀的驻村干部按有关规定记功奖励,加大对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反映好的驻村干部和帮扶力度大、措施明确、成效明显的县直单位的宣传报道、评先表彰力度,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市级以上表彰奖励。驻村帮扶干部在驻村期间,符合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职级晋升规定条件的,要优先予以晋升定级。对驻村帮扶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深受当地群众拥护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
第五章纪律
第三十二条片区负责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各项纪律,切实做到“十不准”:
1.不准向基层提任何不合理要求。2.不准接受基层吃请和报销开支。3.不准收受基层馈赠的钱物及土特产。4.不准抹牌赌博和参与公款娱乐消费。5.不准散布有损脱贫攻坚大局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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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7.不准对基层干部和群众方法简单、态度粗暴。8.不准敷衍应付、作风浮躁。9.不准参与或违规干预基层工程建设项目。10.不准挪用帮扶资金。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领导下,县驻村办负责对片长单位及重点贫困村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与测评。各乡镇(XX)党委组成考核组在片长单位的配合下,负责对非重点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工作进行考核与测评。县直单位会同驻村工作队对本单位包户干部进行考核与测评。各考核实施主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在每年年底组织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考核工作按照自查总结、实地检查、综合评价、考核汇总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坚持“过程与结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目标管理、民主测评、检查评价”综合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考核标准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次,各考核责任主体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总体分析、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县驻村办。
第三十六条单位考核结果计入单位履职尽责绩效。干部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派出单位,作为干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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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评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和单位帮扶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保障
第三十七条派出单位、乡镇(XX)党委要切实保障驻村干部在村工作必须条件,工作场所一般在村委会与村“两委”干部合署办公,驻村干部办公设施原则上按“六个一”配备:即一套办公桌椅,一台办公电脑,一台打印复印机,一套工作队档案资料柜,一套上墙制度,一条畅通互联网络。
第三十八条按照“便于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驻村工作队就近在村委会、农村校舍或租用农房居住生活,不干扰基层党委、政府正常工作,不给基层增添负担。工作队驻村生活设施原则上要达到“九有”:即有专用厨房,有配套炊具,有固定餐桌椅,有冰箱(柜),有自来水,有安全寝室,有公共电视机,有热水洗澡间,有保暖降温设备。
第三十九条派出单位公用经费允许用于帮扶工作,解决好驻村工作队的吃、住、行问题。对单位确实无法保障驻村帮扶工作用车的,提倡乘公共交通,或者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灵活用车。
第四十条干部驻村期间,原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干部驻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交通补助,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交通补助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执行(单位安排车辆的除外),以实际驻村天数为依据,往返途中按出差进行补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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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日不重复补助;工作队员生活补助从派出单位公用经费开支。未落实通讯补贴的驻村工作队员参照公务员通讯补贴标准执行;派出单位为每名工作队员办理1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办理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每年为全县重点贫困村每支驻村工作队补助3万元,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基本工作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落实驻村干部年休假制度。要由驻地乡镇(XX)统筹安排,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交叉休假,确保工作队每天有人驻村值守。驻村干部休假要报派出单位、片长单位备案。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与各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县委组织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驻村办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驻村工作队管理相关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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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扶贫驻村工作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驻村扶贫干部的管理,确保扶贫干部沉下身子抓好扶贫村工作,高标准完成扶贫开发“双包”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xx〕19号)、《关于做好选派第六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厅〔20xx〕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xx〕103号)及《关于建立“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的实施意见》(埇组字〔20xx〕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我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驻村工作队的组成
第三条、驻村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组成,队长由驻村干部担任。每批驻村工作队任期为3年。
第四条、驻村工作队队长是选派干部的,担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或书记,其他驻村工作队队长是党员的可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非党员的可担任村主任助理。
第三章、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根据所驻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协助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负责安排和管理工作队工作经费。
5、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组织、扶贫部门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7。参与村级党组织建设,协助村书记做好党建工作,参加村级各类会议。
第七条、扶贫干部要将每天工作情况工作日志的形式记录在案,每周走访贫困户不少于一次,项目、资金、物资及为民办实事的情况要形成文字材料并经村负责同志签字、乡党委书记批阅签字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列入考核依据。资金、物资要按规定使用,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日常管理工作由乡党委具体负责,扶贫工作队的扶贫工作由驻村工作队队长安排。
第九条、驻村工作队队长要参加乡点名例会及各类工作会议,且吃住在村,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经乡批准,报上级扶贫部门备案。驻村工作队队长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上述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乡扶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队长在岗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记录在案,包村单位不得无故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
第十条、乡扶贫办和组织办要牵头建立工作周例会制度,每周二召开例会,听取工作队长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干部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乡、村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到贫困村的资金,按照扶贫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驻村工作队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度,即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麻痹大意。要坚持日事日了,不要在夜间往返乡村。要确保交通安全,不要骑摩托车走晚路赶远途。要注意食宿安全,不要住危房饮不洁水。要改进工作方法,不要感情用事。要定期检查身体,不要带病勉强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因认识不到位、安全要求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对扶贫干部、驻村工作队的学习培训。学习内容要切合实际,讲究方法,注重实效,要围绕新农村建设这个主题及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安排。
第十六条、乡党委政府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关于建立扶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5〕3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其他村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都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开展驻村扶贫工作。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的选派由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织、人社、扶贫等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具体做好选派工作。省级部门(单位)的选派工作,
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和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落实,选派到贫困县挂任县委副书记、政府副县长的,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做好选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工作队经费。
第四条、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在每个贫困村整合包村部门(单位)驻村帮扶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大学生村官等力量,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每支驻村扶贫工作队至少3人,由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兼任队长。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五条、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协调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
3、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4、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
5、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工作,提升贫困群众能力素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坚持“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按照“强组织、兴产业、富百姓、重实效”的思路,推进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
第六条、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收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每月30日前分别报送派出单位、包村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3、牵头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以及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助做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及时总结上报驻村扶贫工作情况。
4、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5、落实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织、扶贫等部门共同配合,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做好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宏观管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抽查、随机调研等,检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建立和完善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月考勤表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15日前送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备案。不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请销假制度,队员请假须由队长批准后报乡(镇)批准。队长请假须经乡(镇)批准后报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和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派出单位不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任期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天。
第九条、对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驻村职责、扶贫任务完成不好,经教育帮助不改的队员,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可逐级向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条、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业务培训主要由县级组织、农办、扶贫等部门负责,每年培训至少1次。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驻村扶贫工作队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会同派出部门(单位)综合日常考勤、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报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考核结果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反馈各派出单位,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
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名额。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由各级“挂包帮、转走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由省“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每年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及队员中,评选100名年度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州(市)级和县级视情给予一定数额表彰。
第十三条、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省级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优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
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队员驻村情况作为派出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驻村期间由派出单位原则上给予每人每月900元食宿补助。乡(镇)、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省财政每年安排93个贫困县和476个贫困乡(镇)10万元驻村扶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各州(市)、县(市、区)级财政相应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到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省、州(市)、县(市、区)派出单位每年分别为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每人安排不少于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工作经费。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工作经费,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所在乡(镇)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驻村扶贫工作队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环境改善、社会事业发
展等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集中投向贫困村,按照扶贫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以乡(镇)党委、政府文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驻村公示公告,接受监督。其他到村资金,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投入单位(个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包村单位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其他工作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扶贫驻村工作组管理制度】
篇三: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驻村工作队工作制度一、管理制度。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党委具体负责;驻村工作队长、队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非驻村结对帮扶干部每月上门联系贫困户1次以上,双休日正常休息。
二、例会制度1.驻村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工作队成员互相交流经验,向工作队长汇报工作,队长听取汇报,部署工作;驻村工作队长每季度向乡党委、政府、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2.工作队队长或其他队员兼任第一书记、乡机关另行下派第一书记要按规定向县委组织部、县农工办汇报。三、请销假制度1.准许请假条件。驻村工作队员请假前必须完成手头的各项工作任务,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则上不允许请假。驻村工作队请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加班迎检等非常时期原则上不得请假。2.履行请假手续。凡驻村工作队员有事不能到村工作必须请假,如实向驻村工作队长、乡党委书记、乡长讲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限。确有急事或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说明情况,事后履行补假手续。请假结束返岗后要及时办理销假。
3.严格请假审批。驻村工作队长请假必须由乡党委书记签字批准;驻村工作队员请假3天以内,必须由驻村帮扶工作队长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驻村帮扶工作队长签字批准后,由乡党委书记签字批准。
4.干部驻村期间,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同一驻村工作队的干部要统筹安排休假时间,不集中休假。休假前,向乡党委履行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能休假。
篇四: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安全饮水等方面的问题短板;协助落实“七个一批”精准扶贫到村到户项目;督促完善落实“一户一策”脱贫计划。
(四)资金项目“监督员”。主要是参与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到村到户资金项目的进村落地和组织实施,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督促村“两委”对涉及脱贫攻坚的资金项目及时进行公开公示,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
(五)农民群众“服务员”。主要是全面了解掌握本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协调做好解疑释惑、情绪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经常走访关心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开展民事领办、代办等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六)乡村治理“指导员”。主要是帮助建好农村基层组织,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持续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培养党员致富带头人和农村实用人才,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内驻村帮扶工作的调度管理。县委副书记或挂职县委副书记担任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全面负责本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具体领导和管理。从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各抽调1名干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协助总队长开展工作,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勤考核、任务落实等日常工作。
(四)例会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每周应组织召开1次由工作队队员、村“两委”成员、乡镇包村干部参加的工作例会,开展学习、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安排任务。
(五)报告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每月向乡镇党委汇报1次工作,乡镇汇总情况后每月向县(市、区)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汇报1次工作;村
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一律召回撤换,被召回撤换的,到村任职时间不得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两年内不得选先评优、提拔或重用;派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得选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群众所需经费,可在派出单位机关工作经费或业务费用中筹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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