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文驰范文网!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3篇

时间:2022-11-19 19:0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3篇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前阵子,我们享受了美好的五一劳动节假日时光。同时,还有许多劳动者在假期里一直坚守岗位,挥洒汗水。正是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3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3篇

篇一: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前阵子,我们享受了美好的五一劳动节假日时光。同时,还有许多劳动者在假期里一直坚守岗位,挥洒汗水。正是有了他们的辛勤付出,才有我们无论是在假期还是工作时间,都可以及时吃到外卖,可以随时收到包裹,可以提前约车出行。

  是的,我们如今的生活,已经变得越来越快捷方便。这一切的改变,源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新就业形态的形成。而“灵活的就业模式、丰富的就业渠道、较低的从业门槛”则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典型特征。

  “新的就业形态”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出。2019年12月24,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指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

  以往,劳动者就业往往受制于时间、空间的限制,但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已将就业平台一键打通,并催生出一大批新的产业和职业。外卖骑手、快递小哥、带货网红、网约车司机等职业群体,都是新就业形态下出现的新型劳动者。可以说,新就业形态的形成,是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传统的就业方式。

  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有其自身的特点。从固定岗位到灵活职务,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从单一岗位到身兼数职,从劳动关系到合作关系等等,无不彰显新就业形态的勃勃生机。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更多样,就业方式更灵活,劳动收入也更高。

  但是,与传统就业形态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相比,新就业形态毕竟只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在这种新就业形态下形成的劳动关系,面临着劳动者权益缺乏现有法律有力保障的现实尴尬。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往往是以“无组织”“无雇主”“无单位”的形式自主就业,相关就业中介平台往往只是发挥信息媒介作用。在此情形下,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合作协议来约定业务提成、报酬发放等内容。因此,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并不构成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往往只是一种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关系。在此形态下,劳动者少了固定用人单位的固定岗位约束,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领域、业务技能、时空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是多家平台企业进行合作,并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得更高金额的劳动报酬,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就业效果。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此种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就业模式,显然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特征。而如果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就业者的相关劳动权益,就

  难以得到劳动法的应有保障。对此,司法实务现状也支持笔者的这一观点。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在新就业形态下,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认定形成劳动关系的司法判决,仅占相关争议案件不到一半的比例。

  对此,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看来,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国家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就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且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容易导致就业者陷入被动局面。

  对于就业者来说,因其与平台企业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交易风险分担机制又未建立,所以就业者在该模式下会承担更多的社会风险。并且,由于平台企业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其对于就业者的绩效评价、工作分配、工作场所调度、报酬等级评定等均握有极大的话语权,这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导致相关企业能较为容易侵害相关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就业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在遭遇工伤或者失业情形时,就业者的劳动风险承受能力必然先天不足。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传统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企业与就业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企业不会为劳动者缴费办理社保手续,社保缴费压力全部落在了就业者个人身上。对于个人参保,不但需要个人支付全部费用,还需要个人按时办理参保手续。这对于就业者个

  人而言,都将产生极大的就业成本。倘若就业者不参加社保,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风险后果便全部由其个人承担,就业者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三是如果新就业形态下就业各方一旦发生纠纷,就业者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

  由于目前社会各界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模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缺乏清晰界定,司法实务界对此也未达成共识,导致就业各方一旦发生争议,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便难以得到应有法律保障。

  但是,展望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新产业形态和新就业形式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下,为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又快又好地发展,我们应当弥补缺陷、发挥优势,并考虑对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完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适时调整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劳动法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工作作为加班来计算”等传统工时规定无法在新就业形态下得到执行。

  要解决这一类问题,就要从立法理念上对传统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本性变革,并重新构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扩大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立法者应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

  纳入到国家劳动法律框架的调整范围之中。此外,政府还应建立更为健全的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为自由工作者和新就业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支持。在社保制度改革方面,要打破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劳动者直接参保的社保参保模式,为新就业者提供更为便捷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

  第二,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好的机制、体制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的有效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更需要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正确履职,积极作为。

  

篇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渝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一)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关心关爱职工,努力改善

  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指导企业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切实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加盟等形式合作用工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相关内容,并实施监督。平台企业及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二、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四)严格落实公平就业制度,督促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执行。依托平台就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自由选择在其他平台同时就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

  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五)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最低劳动报酬确定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局、市总工会〕

  (六)完善休息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本行业合理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定员和工作时间标准,督促平台企业优化规则算法,设置疲劳提醒,避免超强度劳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休息休假制度,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支付的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责任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保护标准。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三年行动。坚持平常抓“日周月”隐患排查。坚持关键环节抓“总工程师”制度。建立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强化高温等恶劣天气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深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乡镇(街道)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九)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国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参加。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平台企业应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企业同时就业的,平台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十)督促和指导企业就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有关事项,与企业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在全市各区县工会组织成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三、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十一)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定期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岗位信息。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等指导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适时发布企业职工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并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

  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等业务网上办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保服务。研究制定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经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通过微信公众号、渝快办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现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续保、特病医院变更、个人账户关联、生育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十三)开展适应新就业形态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强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和发布工作,开展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创建工作,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就业。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备案为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程序可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十四)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区域适度增加路内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适当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缓解劳动者停车难题。实施公共直饮水项目,在主城区人流密集、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区域逐步解决劳动者饮水难问题。统筹规划建设“劳动者港湾”“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休息服务场所,健全完善取暖纳凉、微波炉热饭等基本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出台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并对公共文化实施管理单位在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上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教委、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委〕

  四、强化多方联动,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十六)建立联合治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管理、应急、卫生健康、医保、城市管理、商务、工会、法院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协调联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充分共享应用信息监管体系,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市总工会〕(十七)引导和规范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以区域(行业)职代会覆盖新就业形态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以行业职代会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积极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保障好劳动者民主权利。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春风送法律平安万里行”等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对平台企业宣传引导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十八)依法依规加强办案指导,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加强裁审衔接工作,统一受案标准及裁判尺度,研究发布新就业形态下纠纷处理的规则原则

  和典型案例;加强对基层法院、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涉及新就业形态案件的指导,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对依法不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纠纷途径处理。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服务。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各级人民法院〕

  (十九)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单位开展主动监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等信息,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定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平台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职能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力调查范围,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机制及用工监测制度,精准判断劳动者就业状况,监测新就业形态发展动向,分析就业形势,预警防范劳动用工风险。推动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劳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管理、职业伤害认定、社会保险经办、就业创业帮扶等数字化监管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要围绕《实施意见》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加强正面指引。相关部门通过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和编制政策指南等,刊发政策解读、政策问答、企业典型案例等,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企业典型,着力宣传新就业形态

  劳动者职业风采,提高新就业形态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总工会2021年10月29日

  

  

篇三: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要求网约车平台设定抽成比例上限

  国新办就《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李华强表示,将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规范自主定价行为、降低过高的抽成比例,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在吹风会上,有记者提问,个别网约车平台上的司机反映,平台抽成高、随意调价,造成收入下降,为了获得更多收益,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请问网约车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李华强介绍,近年来,我国网约车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国共有236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取得许可的网约车驾驶员超过351万人。我们密切关注到个别网约车平台在获得市场优势地位后,随意调整计价规则等经营策略,设置过高抽成比例,诱使驾驶员超时劳动、疲劳驾驶,侵害了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休息等劳动权益。针对这些问题,这次八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了明确要求。

  李华强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结合网约车行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指导意见》各项举措落地实施,主动关心关爱驾驶员,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网约车驾驶员等群体的劳动权益。重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更多采取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落实驾驶员权益保障责任,合理

  确定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规范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规范自主定价

  行为、降低过高的抽成比例,加强与驾驶员之间的沟通协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保障驾驶员的合理劳动报酬,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任务以及当地的平均工资、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保障驾驶员的合理休息权益,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持续优化派单机制,尽可能提高车辆在线期间的运营效率,科学确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避免其超时劳动和疲劳驾驶,切实维护好广大网约车司机的休息权益。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3篇】相关文章:

1.户外活动主持人演讲稿(2篇)

2.2024年烟草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5篇)

3.厂房租赁协议书合同范本(4篇)

4.履行好管党治党强基固本的政治责任

5.老年大学舞蹈课教案(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