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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8篇

时间:2022-10-31 11:05:07 来源:文池范文网

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8篇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监护协议书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和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8篇,供大家参考。

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8篇

篇一: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协议书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和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

  甲方: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2、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学校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发现对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5、对学生旷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加强寄宿生管理,对夜不归宿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并协助寻找。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因个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8、适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9、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10、经常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乙方: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禁止子女骑车上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6、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合法权益。

  8、教育孩子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由家长自负责任。

  9、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不听教育,经常违纪,学校无法保证其安全时,家长要带回去教育、监护一段时间。

  10、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不听教育,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乙

 方:

  出生日期:班

 级:家长/监护人:

  班 主 任: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有效日期:从有效

 关于 的委托监护协议书

  委托人:受托人:见证人:

  一、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监护其子女在儿童之家的住宿、生活、学习等事务。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生

 活:早餐面条或馒头、包子;正餐一荤一素一汤。

  2、住

 宿:委托方只提供床铺;

  3、课业辅导:保证辅导时间,、为保证质量,将对每个学生建立服务卡,对其每周每天学习情况进行登记并给以矫正性辅导,其服务档案平时可随时查询,期末交家长或监护人审查。、订立本期学习目标,保证被辅导学生学习上有明显进步,凡未达学习目标者,返还辅导费 10 元/分。。

  4、安

 全:受托方对委托方子女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并提供安全的食宿设备。并确保孩子在家期间随时有人值班。对因设

 备问题或无人值班造成的安全问题由受托方负责。受托方对委托方孩子生病或其他突发事故有及时做出处理并通知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对不服从委托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殴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其造成的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儿童之家的时间。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住宿水电管理费:一、二年级 30/元月,三至六年级 25 元/月;生活费:一、二年级 120元/月,三至六年级 125 元/月;辅导费按如下类别收取:1类 15 元/月,2 类 30 元/月,3 类 50 元/月,4 类 80 元/月。

 注:本协议按

 类辅导收取。

  第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受托方对委托方服务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其费用按时间据实足月结算。受托方子女三次以上不听从委托方管理,委托方可通知受托方终止协议,其费用按时间据实结算。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受托人:

  电话:电话:

  二 00 七年

 月

 日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范围、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委托人可

 以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

  监护协议草稿;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监护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监护人需要委托给他人监护的原因;

  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

  被监护人是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要有其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委托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监护人要具有合法的监护资格;

  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

 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取消的除外;

  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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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心医疗救助协议书

  联合数家医院,开展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对城乡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等贫困家庭中部分先心病患者,免费实施手术治疗。为使活动顺利进行,甲方与受助患者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审查确认乙方患者为受助对象后,向乙方寄送《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通知书》。手术治疗救助为一次性救助。

  二、甲方承担受助患者在定点医院手术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如发现乙方虚假伪造行为,甲方有权追回全部治疗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费、陪护费和食宿费等自理。

  三、受助患者入院后,经术前检查不属救助病种或不适应手术治疗的,将不实施手术治疗救助。

  四、治疗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乙方与医院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协商处理。如发生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受助患者及家庭接受医疗救助后,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宣传工作。

  六、资助机构不向患者家庭收取任何申请费用,受助人不属于资助机构利益相关方。

  七、本协议于乙方收到《手术治疗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

 年

  月

  日

 监护协议书应该怎么书写

  摘要:当父母离婚后想确定孩子监护权时,就要约定监护协议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要介绍监护协议书应该怎么书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在实践中,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发生变更是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监护权可以因监护人间权利移转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还可以因监护人主体范围或其他原因变化而在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其他方面变更。那么监护协议书应该怎么书写呢?下面就由舟山资深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监护协议书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

 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二、抚养费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

 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在每月生活费中一起给予。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监护协议书应该怎么书写。不论未成年人还是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得失的理由的发生,监护权的移转是不能回避的问题,随之的权利内容和职责范围的变更也就发生。有些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舟山著名家庭纠纷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文章

 甲

 方:

  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职

  业:性

  别:民

  族: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

 民政局与

 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

 ,性别

  ,现年

  岁,出生于

  年

  月

  日。经

 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

  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 18 岁为止。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TELLIGENCE法 学 视 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问题及对策分析新余高等专科学校 简颖慧 田建鑫“留守儿童”是一个沉重的话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由于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虽然在城市工作,却无力解决子女进城读书等问题,形成了外出务工的农民与子女分隔 的 现 象 。

 造 成 了 一 个 新 的 弱 势 群体—— — “留守儿童”。一、监护权的内涵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特定的公民、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显然,未成年人是在被监护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职责,还具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二、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存在的问题农村流动父母双方外出打工后,父母和子女就“分居”两地了。据我们的调查,农村留守儿童有三种被监护方式。下面笔者就这三种方式来分析一下所存在的问题。1 隔辈监护。监护的主体是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他们是留守儿童的监护主体,这种隔辈监护往往很容易造成这些儿童在家庭教育、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严重断层或缺位。一方面祖辈与孙辈们的年龄相差一般在 50 岁左右,他们对孙辈们往往过分溺爱,使孩子们在无原则的怂恿和过分疼爱中形成了自私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另一方面,一些监护人年龄偏大、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相反,留守儿童还要去照顾他们,实际上变成了“逆向监护”。这种“逆向监护”不但给留守儿童的生活增添了很大的负担,而且使他们在很小年纪的时候过早地承担起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他们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 上辈监护或同辈监护。监护的主体是父母的兄弟姐妹。同辈监护的主体是哥哥、嫂嫂或姐姐、姐夫。这两种监护方式都存在着监护权比较频繁变动的问题。由于监护者本身也是农民,一旦有就业信息或机会,他们随时都会外出打工。监护权不稳定的问题是这类监护的显著特征。3 监护缺失。这类监护是指父母把“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交付给了留守儿童自己。他们除了要自己照顾好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外,还要承担起农业劳动力的角色。一般来讲,这种监护方式往往是在儿童上了初中以后才出现。由于在小学阶孩子还小,所以一旦条件允许,父母便会把孩子带在身边。待孩子四、五年级稍大后再把他们送回家乡。但是到了初中,很多父母认为孩子上了初中后就是大孩子了,生活已经能够自理了,再加上初中阶段城市的教育花费太高,而打工子弟学校的初中部又很少,质量也太差。所以很多父母都选择在这个阶段让子女留守家乡读初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留守—流动或流动—留守不断变换和交替的过程中成长。这种生活的动荡和学习环境的不稳定状态对他们的生活、教育等方面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三、对策分析1 从法律上角度:强化父母监护责任。“一个母亲,能胜过 100 个教师;一个父亲,能胜过 100 个校长。”这是国际基础教育界的一句名言。但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他们和父母相隔离。根本无法得到父母的监护。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据了解,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只有在《民法通则》中有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相关规定。但对于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儿童来说,这样的法条对他们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增加以下三点:一是,父母双方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应明确委托其他人为法定监护人;二是,对父母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学校要建立学生情况登记、与监护入联系、寄宿优先等制度,加强对父母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的规定;三是,明确社区应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社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同时,要加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尤其是家长应追究责任,切实保护好“留守儿童”的权益。2 从政府的角度:加强政策的执行摘 要: “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他们的父母外出务工、经商 . 把他们留在原住地入学接受教育,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亲面对面的教育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基本缺失的条件下,监护权根本无法得到保证,他们在学业成绩、心理素质、道德品质及身体发育方面出现许多不良问题,本文将试图从监护权这个角度来关注这个弱势群体。关键字:留守儿童 监护权 监护缺失10

 INTELLIGENCE法 学 视 野力度。我们知道,父母的职业不稳定、在城市收入低、城市里的民工子弟学校教学水平差等原因是导致父母把孩子留守在家的重要原因。但最主要因素还是体制因素:即城市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限制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如果户籍在农村到城里上学要收取借读费。但自 03 年以来,政府明确规定流动儿童要和城市儿童一视同仁,借读费也宣布取消。但是现实却不是这样。事实上许多城市学校并没有执行中央的政策精神,借读费、赞助费仍然普遍存在,而且收费水平仍然很高。从这个角度看,解决巨量儿童留守的问题,最重要的工作是贯彻执行相关的中央政策,打破城市学校本身的坚冰。3 从家庭的角度:改变父母家庭教育理念。据调查,多数父母外出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在城里卖苦力,他们的收入大多数在 1000 — 1600 元之间,再加上吃、住房等开销,所剩的收入根本不允许他们把自己的孩子接到自己的身边来。既然如此,我们不如改变一下观念,并不是非得要外出打工,才有出路。如今,国家为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正进行了许多改革。如税费改革,农民减负,学费一费制,农田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因此,在家种田同样可以养家糊口,还可以照顾自己的孩子,如果必须到外面最好带上自己的孩子或留一方父亲或母亲在家。参考文献[1] 吕绍清:《农村儿童:留守生活的挑 战—— — 150 个 访 谈 个 案 分 析 报 告》2006.1[2] 吕绍清:《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与心理的双重冲突》 2007-10-24[3] 唐喜梅、卢清:《农村留守儿童亲子教育缺失总量及对策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2006 年第 6 期《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人机制的影响及应对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 肖 云在沸沸扬扬的激烈争议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三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 2007 年 6 月 29 日获得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了。纵观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动员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东莞塘厦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强迫 1000 多名工人“先离职后入职”等等事件,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企业存在的影响有多大,企业正确的应对措施又是什么?值得大家积极面对,共同探讨,深入分析,而不是做出过急乃至过激的行为。一、招聘员工期间(一)影响1 知情权新劳动合同法对知情权有了明确的规定,员工对于工作本身信息的知情权以及企业对于员工任职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都得到切实有效保障!从员工的角度来讲,其对于工作本身信息的了解主要来源于以职位说明书为核心的企业职位管理文件;当员工对于工作本身信息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企业与员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只有当员工任职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信息(特别是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 / 解除情况)的预设标准明晰时,企业才能判定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可依法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对企业职位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签订合同时间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且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许多中小型企业不能再“偷工减料”,需完善相关签订合同的手续。对于企业来说,合同鉴定费数目不大,但以前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社保等费用则是大头。而且,新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完善,详细列明了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新劳动合同法对此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需在合同签订的时间上加强管理。(二)应对措施1 企业在招聘前,对本企业内的岗位进行分析,根据工作岗位分析的结果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时行预测、撰写职位说明书及任职资格等。根据岗位说明书及任职资格对缺省岗位进行公开招聘。招聘时,应详细列明招聘岗位、任职资格等,面试时企业应将企业及岗位的相关信息告知应聘者。这样,一来应聘者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降低因对企业或岗位不了解或了解不深入,入职后才发现想象与现实11

篇三: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让农村留守儿童“同在蓝天下, 共同成长进步”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规模也急剧加大。

 现农村隔代教育的现象特别严重, 许多未成年的孩子在爷辈们的教育下成长, 这些爷辈们对孙子们爱之有加, 忽视了对这些未成年的孩子必要的道德教育; 另外, 爷辈们本身的教育水平与日益发展的社会有一定的差距。

 因此留守学生是社会、 学校中规模较大的群体,更是弱势群体, 他们存在的问题社会特别关注, 各个学校也是积极探索。

  【关键词】

 留守儿童; 现状分析及管理

 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 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面临的首先是生活艰难, 很多出现了中途辍学的情形, 相当一部分难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然后就是缺乏抚慰, 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 身心健康令人担忧; 另外, 监护人的素质不高, 难以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

 这些孩子由于亲情的缺失,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心封闭、 自卑懦弱、 行为孤僻、 嫉妒和逆反等心理问题。

 目前各级政府对外出务工人员给予了多方关怀, 农民工打工的环境也越来越好, 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群体规模也越来越大, 在当今的学生中占有很大比重,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承载这些问题的主体是学校, 特别是农村中小学, 又面临一个新的课题。

 我对农村留守学生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解研究并初步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据我的调查, 农村劳务输出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在校表现来看, 留守学生的整体状况令人担忧。

  1 . 学习较差。

 一方面, 由于打工父母对子女总的期望不高。

 调查发现, 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 加之现实社会就业形势严峻, 潜意识里他们认为自己作为农村的孩子学业有成的几率不高, 将孩子的学业定位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上, 将孩子的前途定位在今后随便学个什么职业上; 另一方面, 监护人对留守学生学习过问太少。

 作为一个特殊的监护群体, 留守儿童与外公外婆、 爷爷奶奶等祖辈生活在一起, 这些老人普遍年龄较大, 身体素质较差, 文化程度也较低, 不但在学习上无法给留守儿童切实有效的帮助和辅导, 而且存在明显的沟通障碍, 就更无从说教育管理, 加之他们还要承担家务劳动和田间农活, 时间上、 精力上也无法做到关爱孩子的学习。

  2. 性格缺陷。

 由于外出务工的父母在外奔波, 常常是一年半载回家一次, 最多也就是待上那么几天, 与孩子的沟通教育较少, 对孩子的成长缺少足够的关怀和教育, 长期与父母分离, 让留守儿童的性格要么变得内向、 自卑、 孤僻; 要么就是没有约束, 任凭个性发展。

 .3 亲情缺失。

 亲情关系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习惯、 心理健康、 人格与智力发展。

 由于父母常年不在身边, 留守儿童长期缺失亲情的安慰与关怀; 人际交往能力较差, 个性孤僻,缺乏安全感。

 同时, 通过我调查和座谈了解, 大多数儿童表现出对家庭经济、 父母健康、 个人安全的忧虑, 不希望父母常年在外打工, 但面对现实生活的情况, 他们又是无能为力(父母不打工, 家里就没有经济来源)

 , 且年龄越大的孩子, 越表现出对家庭完整和父母关怀的渴求。

 特别是女生, 她们到了五六年级, 身体的发育渐趋成熟, 生理上的很多知识不好意思问其他人, 就希望得到妈妈的帮助。

 这时母亲恰好又不在身边, 所以她们对生活的满意度逐渐降低。

  .4 心里障碍。

 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 对自身的变化, 对学习的压力, 对人际的交往等方面都有独特的理解和认识, 也产生了许多烦恼与冲突。

 这时, 他们需要畅通的倾诉渠道, 更需要正确的引导, 父母就会是他们最信任的人了。

 但由于父母远离,

 他们就缺少了这种起码的交流机会, 而监护人又无暇顾及他们的情感变化, 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极为不利, 常常引发各种心理病症, 如感情脆弱、 自暴自弃、 缺少自信、 悲观消极……一旦形成畸形心理, 进行矫正就比较艰难。

  5 .行为偏差。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少年儿童, 其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阶段, 自律能力较弱。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 儿童和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特殊。

 这种隔代管理, 只要不犯大错, 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一般都采取认同态度。

 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 部分留守儿童存在行为偏差。

  6. 价值扭曲。

 打工经济的蓬勃发展, 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让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地改善。

 但部分外出打工者急切致富的心态膨胀, 平时对子女的伦理道德教育、 法律教育关注较少, 特别是部分父母由于长期在外, 无法照顾孩子产生内疚感, 于是采取“物质+放任”的态度进行补偿, 使得留守儿童包内的零花钱数量大增, 孩子自由支配零花钱的权利大大提高, 这样极易形成孩子功利主义价值和享乐主义人生观, 养成好逸恶劳, 奢侈浪费,摆阔气的陋习。

 这样直接导致“读书无用论”、 “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抬头。

  7. 安全隐患。

 对于环境适应能力较差, 自制力较弱的孩子来说, 加强安全防护工作至关重要。

 但由于学校, 家庭之间存在衔接的“真空”。

 学校不可能面面俱到, 人人俱到, 再加之监护人普遍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常常会出现“5-2=0”的尴尬局面(学校 5 天教育, 抵不住学生 2 天的社会游荡)

 , 导致留守儿童的伤害无处不在。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

 1

 监护管理的“盲区”。

 父母外出之后, 其子女的监护权一般都移交给祖辈或亲戚。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 年迈的祖辈大多是文盲, 既没有教育的精力也缺乏教育的能力, 而亲戚在管理上更是禁锢, 总认为别人的孩子不好严格管教。

  2 学校教育的“困区”。

 周一至周五还好说, 但是一旦到了双休日, 教师就感受到鞭长莫及。

 而且许多留守儿童自我中心意识强烈, 周末再加以约束就会充满逆反心理, 加上现在设在老师面前的条条“高压线”, 老师也不敢过于苛求学生。

  3 社会环境的“雷区”。

 当前社会的一些不良习气, 严重影响着学生的成长。

 一些不法分子也瞄准了青少年, 常常对他们进行敲诈勒索。

 据不完全统计, 留守学生在外被欺负的比例比其他学生要高。

  三、 “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对策

 留守学生的问题日益突出, 成为学校难以回避的问题, 留守学生问题的解决, 既能为社会减少不安全因素, 又能为外出务工农民工减轻心理压力, 也能为学校的工作填补空白。

 以下是我在管理留守学生上的点滴体会和做法。

  1

 享受家庭温暖, 弥补亲情缺失。

 我班曾有这样一位女生, 对学习不大感兴趣, 平时经常范一些小错误, 时常会受到我的批评教育。

 因此在她心里觉得我有些不近人情。

 但有一件小事却让她彻底改变了对我的看法。

 有一次她自习课随意讲话被我发现后, 我把她叫到我房间来谈心, 了解她为什么喜欢讲话。

 恰好这时有一位生病的同学来我这儿要些开水服药,我亲自为这位同学清洗了杯子, 并倒好开水递到他手上, 还询问了他的病情。

 这位同学走后,我继续与她交流, 并要求她写一份心得体会。

 在她写来的体会中, 我看到了这样两句话:

 “我原以为你是一个冷血动物, 可现在我才发现你是一位多么有爱心的班主任。

 ”

 从此以后她的不良习惯慢慢改变, 思想和学习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因此我采取了让留守学生重新享受家庭温暖, 感受父母般的亲情, 如让留守学生与父母均在身边的平时相处较为亲密的同学结成对子, 周末或是放学一起学习。

 同时, 让问题比较突出的留守学生与相关科任教师结成对子, 方便于平时的随时提醒和指点, 把学生请到家中, 此时的学生已成了孩子, 严肃的老师也变成了慈祥的“父母”, 教师的叮咛也如春雨一般, 滋润孩子的心田。

 这样, 既让学生感受到亲情, 学生也易接受教育, 也不会漂游在外, 受到社会的负面影响。

 2 架设空中桥梁, 促进亲情交流。

 信息社会, 通讯高度发达。

 虽远隔千里, 亦如近在咫尺。

 我建立留守学生档案, 对父母务工所在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以登记, 做到教师与家长, 学生与父母的及时沟通, 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 对留守学生也提出要求, 就是每周与父母通一次电话, 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征求父母意见; 每月要有一次通信, 全面汇报家庭的情况, 表达心理的真实情感, 对父母在外辛苦务工供自己上学表达感激。

 也要求家长及时回信, 把在外务工的真实感受和处境告诉孩子, 激励孩子认真学习。

 消除孩子厌学情绪, 振作精神努力学习。

  3 开展多种活动, 加强自我教育。

 ①请回家探亲的留守学生家长来班上作报告, 用他们切身经历, 讲述在外务工的艰辛, 挣钱的艰难, 告诉学生知识的重要, 唤以学生“寸草报春晖”的感恩之心; ②在留守学生中发出倡议, 号召大家自信、 自重、 自强、 自立, 坚信没有父母在身边也要做到更好, 让老师省心, 让父母放心。

 树立留守学生中的模范典型, 让学生从身边的榜样中汲取力量, 校正方向, 检点行为, 加强自律; ③班级成立学习小组, 对成绩差的留守学生进行帮扶, 让他们缩小差距, 找回自信。

 同时, 学校、 班级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让健康有益的活动充满学生的课余生活, 让留守学生的特长得以展示, 兴趣得到激发, 实现心灵沟通, 让学生感到学校亲切, 处处有亲人, 处处有家。

 三、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

 家庭方面

 1 .慎重选择。

 农民工要慎重选择外出打工, 要把孩子放在比金钱更加重要的位置。如果在农村的收入确实无法供养这个家庭的话, 可以让夫妻一方中文化水平较高的一方留在家里照看孩子。

 而且, 最好是母亲留在家里, 因为女性心思细密, 而且有耐心, 孩子更加愿意和母亲交流。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得不外出打工, 那么, 尽量将小孩带到打工所在地接受教育。

  2.定期进行沟通和交流。

 离开农村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父母, 一定要及时和全面了解子女的情况。

 第一, 要利用各种渠道, 比如书信、 电话甚至网络, 定期与孩子进行交流和沟通, 而且交流要频繁一点, 要对孩子倾注更多的关爱; 第二, 要向老师和临时监护人多了解孩子的学习方面的情况和生活方面的情况, 了解孩子的方方面面。

 通过这些行动, 能够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3.完善家庭教育。

 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要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教育观念, 多学习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策略, 要在孩子不在身边的情况下, 扮演一个家庭教育者的角色。

 更多的关注孩子的教育, 改进自己的教育方式, 让孩子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二)

 学校方面

 1 .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

 新学期开始的时候, 各中小学校都应该统计学生父母外出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 建立“留守儿童档案” 。

 这份“留守儿童档案” 必须及时记录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 监护人情况和临时监护人情况。

 通过这份档案, 学校可以准确掌握留守儿童的个人信息, 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留守儿童的教育。

 2.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

 在中小学中建立一个教职员工帮扶留守学生的制度, 形成教师定期家访、 与留守学生谈心的一套规章制度。

 同时, 定期开展一些帮扶教职员工、 临时监护人和留守儿童的会议和活动, 让孩子感受到家庭和学校的温暖, 不让他们产生孤独感。另外, 教师还要多和留守儿童的父母进行交流, 及时向家长反映学生的情况, 加强学校、 家长和孩子三者之间的联系。

  3.开展心理咨询。

 现在心理咨询站已经逐步在农村各个学校扎根, 而学校也要更加重视心理健康这门课程。

 班主任平时要多关注留守学生, 及时发现孩子的心理问题, 并且与心理咨询教师进行一些交流, 帮助学生排除他们心理上存在的问题, 帮助学生养成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

  (三)

 政府方面

 1 .明确部门职责。

 留守儿童在性格、 人生观方面还处在未定型的关键时期, 受外界影响较大。

 对学校周围的游戏室、 歌舞厅和网吧等场所, 政府要加强监管和整治, 严厉打击将毒品、 黄色刊物和电影带入校园的行为。

 同时, 政府应该要组织专门人员, 在学校周围进行巡视, 发现情况, 及时处理。

  2.落实留守学生管理的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将留守儿童的问题提到重要的位置, 要保证每个留守学生都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关爱。

 政府要和学校以及村组干部一起, 统计留守学生情况, 建立村组干部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制, 同时, 要多方筹集资金, 资助贫困的留守儿童, 让他们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

 目前, 农村教育的基础设施还是相当薄弱, 师资力量也不够强大, 政府应该要通过各种途径, 改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条件, 加强农村教育的师资力量, 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好的教育。

  4.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机制。

 政府要发动社会各界人士, 对留守儿童进行帮助。

 可以聘请一些老教师、 老党员、 老干部、 老战士来当孩子们的义务辅导员, 经常与孩子进行交流, 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行为准则。

  留守学生是社会、 学校中规模较大的群体, 更是弱势群体, 他们存在的问题社会特别关注, 各个学校也是积极探索。

 我们会在这方面继续深入地探究、 探索和实践, 为解决社会关心的问题多作有益的尝试。

  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关系到家庭的幸福, 社会的稳定和谐。

 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使他们健康、 快乐、 幸福的成长。

 让农村留守儿童“同在蓝天下, 共同成长进步”。

篇四: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

  安徽大学法学院 李院生 内容摘要 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务工, 其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委托其亲属代为照管的特殊社会群体。

 在广大农村地区, 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成为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但未能有效解决留守儿童监护不力和监护缺失问题, 因此, 研究剖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所面临的困境, 进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监护制度

 前 言 自 1978 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了家庭脱贫致富涌入城市务工, 由于受到城乡 二元制、 户籍限制以及社会对“农民工” 的不公平待遇等条件的限制,他们在进城务工的同时, 没有能力也没有办法将其子女带到城市生活, 不得不留在原籍由祖辈或者亲戚朋友等代为监护,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

 在广大农村地区, 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 孩子一般由单亲、祖父母、 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照管, 监护不力甚至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 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 学习乃至于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方面都会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 暴露出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面临的尴尬处境, 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一、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概述 据 2005 年中国 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推断,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 5800 万①, 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出现的问题更不容忽视。

 留守儿童多是限制民事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需要监护人监护。

 父母外出务工后, 留守儿童多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监护, 父母常年在外, 与

 ①新华网: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 5800 万 面临亲情缺失等问题,http://www.gov.cn/jrzg/2008-02/27/content_903341.htm, 2008 年 02 月 27 日。

 1 留守儿童聚少离多, 缺少必要的沟通和情感交流, 极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缺失,心理不健康, 对学习丧失兴趣等诸多问题, 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可以直接通过监护类型体现出来, 根据监护人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

 单亲监护 父母一方外出务工, 另一方留在家中对孩子进行监护, 形成事实上的单亲家庭②。

 由于受到“男主外, 女主内” 的社会传统观念影响, 单亲监护主要是父亲外出务工, 母亲在家抚养子女的模式, 在生活上能较好地照顾留守儿童。

 但作为留守的单亲一方往往既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和家务, 又要在生活上照顾老人和孩子,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教育孩子。

 况且在教育培养孩子的过程中, 父母常常承担着不同的角色, 这种单亲监护模式的家庭结构不完整, 留守儿童缺少来自父亲的关爱, 不利于孩子的性格形成和情感发展, 必然对孩子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

 隔代监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 其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这是父母外出务工委托他人代为看护的最常见类型。

 虽然同隔代老人生活在一起,能感受到一点家庭的温暖, 但隔代监护也暴露出种种弊端, 老人们大多年老体弱,思想守旧, 文化程度低, 经济条件差, 很多老人仅能对留守儿童进行生活起居的简单照管, 没有精力更没有能力去教育辅导孩子的学习, 和留守儿童之间存在代沟, 致使老人与孩子之间极少沟通, 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产生心理问题。

 另外, 我国普遍存在“隔代亲” 的传统思想, 祖父母、 外祖父母容易溺爱放纵孙子女, 只重视对留守儿童的物质满足, 而忽略了对孩子思想和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 诸如此类都会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利。

 (三)

 上辈监护 父母双方外出打工, 由留守儿童父母同辈的亲戚或朋友来监护孩子。

 这类监护人往往是留守儿童的叔、 伯、 姑、 姨、 舅等, 他们虽然具备监护能力, 较隔代

 ②张彦明: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缺失及完善》, 载《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年第 3 期。

 2 监护能更好地照顾留守儿童, 但他们往往出于信任和情感同意监护留守儿童, 处于孩子不是亲生的心理顾虑, 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往往把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安全放在首位, 只是一味的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要, 很少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和良好思想品德的引导, 缺少必要的管教和约束。

 而且他们大多都有自己的孩子, 同样也有生活的压力, 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也不尽如人意。

 此外, 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孩子大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 长期寄居生活难免会对留守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的形成产生较大的障碍。

 (四)

 同辈监护 这种监护指父母外出打工, 由年龄稍长的哥哥姐姐等同辈人来照管年龄小的弟弟妹妹。③在这种监护类型中, 如果哥哥姐姐已成年还好, 监护能力较强, 能对留守儿童进行一定程度地照管,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年龄稍长的同辈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 他们本身的自我约束力、 自理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就不强, 根本无法对留守儿童的生活、 学习和心理进行细心的照顾。

 在这种监护类型中, 留守儿童的压力最大, 一方面要在校学习做作业, 另一方面还要做家务和农活, 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五)

 自我监护④ 父母外出务工后, 留守儿童自己照顾自己, 这种监护实际上等于无人监护,留守儿童在这种情况下, 既要兼顾学习, 也要做家务和农活, 有的甚至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 监护的质量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 当前我们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不容乐观,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和委托监护的不足, 必然会导致留守儿童在生活、 学习、 行为及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 这也折射出我国当前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

 ③刘迪:

 《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2008 年。

 ④林云飞: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载《许昌学院学报》 2010 年第 6 期。

 3 二、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有关留守儿童监护的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目前, 我国有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并不健全, 由于留守儿童属于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处理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案件时, 仅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款。

 198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规定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其中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 18 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1988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中作了补充规定, 内容包括监护的设立、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以及委托监护等。

 200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 其第 16 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⑤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 但缺少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专门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缺乏实质性的权利条款, 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

 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监护的质量低下 由于监护不力甚至是监护缺失, 留守儿童生活质量普遍不高。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不完整, 必然导致监护质量的下降,⑥无论是哪一种监护类型, 都暴露出种种弊端, 无法取代父母双亲的法定监护。

 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 无法享受正常的亲情关爱, 缺少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了深层次的不良影响, 极易导致留守儿童孤僻蛮横的极端性格, 产生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 不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 世界观, 有的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⑤何少锋:

 《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载《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8 年第 1 期。

 ⑥汪振江 杨铁生:

 《监护制度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机制的重构》, 载《广西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3期。

 4 (三)

 亲权与监护权不分, 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明确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采用“亲权” 概念, 只确立了监护制度, 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的亲权也纳入到监护制度之中, 这种立法体例无视监护权与亲权的差异,笼统地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缺乏理论支撑与科学性, 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因为亲权与监护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两者之间有着重大差别。

 亲权给予身份关系而产生, 既包括对子女的抚养、 保护义务, 又包括对子女的教养、 管理及处分财产的权利,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偿的; 行使亲权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亲权立法采用放任主义, 限制较少。

 而监护权并不一定要求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一般关于义务的规定多于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具有抚养义务, 可就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 对监护立法一般采用限制主义, 处于国家的严格监督之下, 监护职责的履行受到专门机构的监督。⑦正是基于以上的重大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是在民事立法上分别为未成年人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保护制度, 把监护制度作为亲权的一种补充。

 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都有类似规定。

 这一点值得我国学习参考, 明确亲权与监护权, 进一步确立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切实保障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

 对留守儿童的组织监护可操作性不强 《民法通则》 第 16 条第 4 款规定:

 “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民法通则》 明确规定在没有第 1 款、 第 2 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 这种组织监护形同虚设。

 该规定完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位早已经和家庭生活脱离, 即便是事业单位也没有义务和能力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于一没经费二没专门人员的村(居)

 委会, 要求它监护未成年人, 监护也很难受到满意的效果; 唯一具备可行性的民政部门是组织监护的可选项之一, 但是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机构,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 同时国家机关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因此, 民

 ⑦孔东菊: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的民法研究—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视角》, 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 年第 4 期。

 5 政部门本身也不宜承担监护职责。

 此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 缺乏具体的监护实施办法。⑧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目前的组织监护只能流于形式, 不具备可操作性,真正实施难度很大。

 (五)

 缺乏有效的监护关系的变更和监督追究机制 对于监护人的变更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 只是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 《民通意见》 第 11 条又进一步规定, 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 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然而这两条法律规定均没有具体说明何谓“有监护能力”。

 这为某些民事能力缺格者担任监护人埋下了隐患, 不能保证监护人能够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农村留守儿童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往往会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和侵权行为更是难以抵抗, 来自外部的监督追究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缺少对监护活动的监督追究机制, 一旦发生被监护人权益被侵害的事件, 才会考虑到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而此时对受害的留守儿童来说为时已晚。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 尤其是侵害留守儿童的案件屡见报端,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三、 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构想 (一)

 完善留守儿童监护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亲权与监护权 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置入法律框架之中,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体例, 可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分别规定亲权与监护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包括农村留守儿童)

 而言, 首先要确认亲权的保护制度, 不断强化父母监护, 在亲权人不能通过行使亲权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时, 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将部分义务委托给他人行使, 但要求亲权人必须亲自行使的惩戒权等, 不得委托其他人, 进一步明确亲权与监护权的差异, 无论从权利的性质、 主体、 还是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来看, 亲权与监护权二者都有诸多不同之

 ⑧周秋化:《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发的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载《法制与社会》 2007 年第11 期。

 6 处,⑨因此对其不加区分的作法往往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另外,要逐步完善委托监护制度, 监护权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 亲权人在选择委托监...

篇五: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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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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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 论

 文)

 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On divorce cases and custody of the minor child custody

  系

 名: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5 年 4 月

 摘

  要

 I 摘

  要 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在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肯定要属这个家庭成员中的孩子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观念逐渐在人们心中淡化,越来越多的人以追求自由、快乐为目标,却忽略了他们离婚后对自己未成年子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成长道路上对其身心健康上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父母双方为了弥补对未成年人子女造成的伤害,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都看的比较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目前社会上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探讨的一项问题。

 关键词 父母离婚; 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 监护权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设计(论文)

 II Abstract A dysfunctional families, in which the greatest harm, it must belong to the family members of the chil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family values gradually fade in people"s minds, more and more people in the pursuit of freedom, happiness is the goal, but ignored them for their minor children after a divorce is an irresponsible act on them the minor children of daily life in the future, the growth path have a serious negative impact on their health. Both parents in order to compensate for damage caused by minor children, both parents of minor children as the custody of minor children, custody are looking for is more important, but in real life practic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and has not been properly protected. This is to be taken seriously in the community, to explore a serious problem.

 Keywords

 Parents Divorce;Minor children;Custody;Custody

 目

  录

 III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一、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 1 1.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述 ......................................................... 1 1.2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与联系 ................................................................................. 1 1.3

  抚养费数额的确认与监护职责的确认 ..................................................................... 2 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 4 2.1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行驶原理 ......................................................... 4 2.2

  我国离婚后父母对子女行使抚养权与监护权的现状 ............................................. 4 三、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与监护顺序及范围[] .................................................. 6 3.1

  抚养人与监护人的顺序 ............................................................................................. 6 3.2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主体因被监护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 ......................................... 6 3.2.1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 7 3.2.2

 监护能力的近亲属的公民和其他机构,团体,组织担任监护人。

 .............. 7 四、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 8 结

  语 ................................................................................................................................. 10 致

  谢 ................................................................................................................................. 11 参考文献 ............................................................................................................................... 12

 一、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1 一、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1.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述 中国在第 36 条规定的第一款《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后有所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依然在父母双方手里,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离婚后的孩子。家长依然需要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 。”从上述得出,抚养权的意思是指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他们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他们未成年子女在生活上照顾和教育的义务和权利。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更多的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在生活中,父母往往要通过实际的抚养行为来实现这项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可以将抚养权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直接抚养是在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离婚条件下,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方生活或母方生活其中的一方要直接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抚养义务包括生活的照顾和教育的权利;未成年子女不跟随其生活的一方也要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而这个抚养义务可以成为间接抚养义务,在现实中一般可以通过按时支付抚养费、探望权的行使来实现此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督,精神,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其他权利和合法利益。

 1.2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与联系 实际上,中国的《婚姻法》只提供了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父母离婚后在抚养权上所规定的事实,但是却没有对监护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法律法规条例,形成这种情况的根源是因为当前的《婚姻法》中没有涉及监护权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当前的立法中未成年子女只有“抚养”的一词而没有“监护”的一词在离婚后引起的,所以区分清楚抚养权和监护权是非常有必要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监护权依照亲权产生而产生,是指未成年人被有权势的人全权管理,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管能力有限的,不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和人身行为进行保护。有监护权利的人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等。被守护者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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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包涵未成年人,也还包括能力有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有一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可以进行监护,但不代表就可以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在许多离婚后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依然是交给未成年人的父母,由此可看出,抚养权和监护权在主体和客体上就有本质区别。在行驶此项义务与权力时,父母双方中的哪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那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就落在了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那一方手里,但是没有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我国法律上也赋予了他们作为未成年子女第二抚养人,内容包括对他们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照料。监护权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离婚而产生影响,在法律上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单单表现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上的抚养照顾和教育,还表现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常常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独裁,而监护权就不用,因为不管怎么样,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人都有监护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但是当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时候受到了虐待、打骂、侮辱,那么之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也会被取消。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给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的。所以说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从未成年子女剩下来的那一刻就形成并拥有的,是亲权其中的一个,跟未成年子女被谁带着一起生活基本没有联系。总体的概括就是就算没有生活在一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不会取消的。但是抚养权与监护权之间又有不同的地方,从以上种种叙述来看,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大多看做是一种义务,而而对未成年子的监护大多看作是一种权利。从上文看出,抚养权与监护权之间还是有不同的地方的,就好比不在法律的一个范围里。即使父母离婚了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还是与抚养权一样依法存在的,不可以因为想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要抚养权就不要监护权,是不可以把监护的权利与抚养的义务看成是一样的,岂不是混合了抚养与监护之间的关系。

 1.3

 抚养费数额的确认与监护职责的确认 在 1988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 23 条明文规定:“父母双方离婚之后,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进行承担,按照未成年子女的具体需求,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支付的手段,可以一个月一个月的给,也可以几个月几个月的给,还可以依照在一个季度中或一个

 一、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3 年度中的收益比例去支付,当然条件非常小康的话,可以一次性的支付完。而分给未成年子女的地可以让父母帮助耕种,但是得到的收益全都属于未成年子女。为了更好的操作,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离婚案件意见一些具体处理孩子的问题支持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固定收益,照顾一般按照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总数的比例支付。如果是照料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需要承担的可能会比较多,那么比例可以往上调整调整,但是调整后的范围也是不可以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的,则往往可以基于总收入或由高于行业平均收入比例引用。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做对比例出相应的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真真实实需求,父母双方的承担范围,和地方的具体消费指数。必须要通过脑袋真切思考研究的。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根据收入可分为:固定收入,照料数量通常可以根据他们月收入的 20% - 30%。要承担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那么比例可以往上调整调整,范围是不可以超过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具体的月收入工资可以让法院过来检查。没有固定的收入,往往可以取决于数量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年收入。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准则来作为年收入中的消费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如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很长一段时间,可适当增加。可是,在当今社会形势下,父母到底需要支付给未成年子女多少钱和在当地的平均消费水平的依据,这在有一个确定情况下的收益是在为国家工作时或是在大的公司工作时,是行得通的。但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单位效率波动和职工已成为常态的增加或减少收入,企业职工的收入很难把握,确定抚养费自然成为一个大问题。第二,当前不断新兴的私立学校,在学校里,除了正常的赞助教育费用,如何分享,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此外,高收入的人离婚后,倾向于确定是否仍按照标准设定的“意见”,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收入是如何确定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测试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并不支持的最低标准限制。此外,“婚姻法”虽然规定抚养费可以改变,但改变的条件过于泛化,灵活性大,可操作性差。最后,在现实生活中,隐藏收入,甚至拒绝支付拖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现象非常普遍,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无疑会使抚养费的实现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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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2.1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行驶原理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的行使原理,从目前的形势下,看起来,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单方面行使的原则,当父母双方离婚时法庭指定的一个或一方单方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2、双方面一起行使原则,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继续行使监护权与抚养权 3、单方面行使原则和双方面行使原则并存,离婚时,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条件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者单独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2] 。

 “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形式的原则”, 决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属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共同行使,也就是单方面行使和双方面行使原则,会成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的一个例子。父母离婚以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驶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方式,基本上是父方或母方,如果条件可以的话,也就是对未成年子女有利的,那么可以让父方与母方一起监护与抚养,这样就可以达到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2.2...

篇六: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规范的现代变迁姓名:王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赵继伦20050501

 AbstractAt fi rst the thesi s sum m ari zes the contents of the tradi ti onal fam i l yethi cal pri nci pl es.T“ s ki nd offam i l yethi c has i ts ow rt characteri sti c,w hi chi S em bodi ed i n thepatri archalethi calthathi erarchy.Thi ski nd of i nstructi on of thefam i l yethi c w as a useful m eans tokeepChi nesesoci etystabl eAtpresent,thetradi ti onal fam i l yethi calpri nci pl ehas al tered w i th thedevel opi ngof theChi nesesoci ety.Thethesi s hol ds that there are tw o reasons i nfl uence thefam i l yethi c.O ne i Ssoci al condi ti ons.another i S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 on of thefam i l y, Theal terati on of thefam i l y ethi cal pri nci pl es em bodytw o si des.The fi rst one i s the al terati on of ethi cal rul asbetw een husband and w i fe,w hi ch i Schangedfromtheauthori tycentered on the husband tothe m utual equal i tyandharm onybetw een m al es and fem al es.Tradi ti onalsoci etyi S the onecenteri ngtheauthori tyon m al es and husbands,w hi l e the fem al es have l ow er status i nsoci etyandfam i l y.Intheopi ni onof m odemfam i l y ethi c,bothhusband and w i fe areequal .In everydayIi fe thecoupl eshoul drespecteach other and care for eachother, enj oyi ngandshari ngfam i l y’ S ri ghtsand duti es a11together.Thesecond i S the al terati on of the ethi cal rul es betw eenfather andson,w hi chi schangedfromone—w ayfi l i al pi etyto tw o—w ay affecti on.The fi l i ali nthe tradi ti onalrel ati onshi pbetw een father and son to the m axi m umshi ft fromthe fi l i al pi etyto thel oyal tyeven tostupi dones at 1ast.Fromthefather and son shoul d be SOequal that i t shoul d be based 011 m utualThefam i l yethi c takes O n a trend offreedom ,sel f-rel i anceandi ndependenceout ofautocracyanddependence.In the end the thesi spoi ntsout the tradi ti onalfam i l yethi c has thei m portant val uetodaNThe m odemfam i l yethi c shoul d bases on the tradi ti onalfam i l y.Thecorrect m ethod i S to 1i nkup曲e cul tures of Chi nese and w esternfam i l y ethi cjtradi ti onal m odemfam i l yethi caccordi ngto thepracti cal need i n the course of soci al i stm oderni zati onconstructi on.Accordi ngto soci al i st ethi cal system ,w e shoul d construct them odemfam i l yethi calpri nci pl es.w as fam i l y standard,fam i l yand statetogetherandem phasi zi ng patri archalpi ety w asuni l ateral l y em phasi zed’fam i l y ethi c,pushi ngtheunequalpart of m odemfam i l yethi c therel ati onshi pbetw eenrespectand endurance.and to connect the cul tures of theKeyw ords:The tradi ti onalfam ily;Ethical pri nci pl es;M odemal terati onII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东北师范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垃日期:童地!I:复.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东北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东北师范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东北师范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塑l日指导教师签名:堑建丝日期:壁:£:! ]期:d:』:’ 丛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邮编

 弓口家庭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人们自降生便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在这个家庭中受到养育、教育,慢慢长大。到了一定年龄,便与其他家庭的异性青年缔结婚姻,组织新的家庭,人类社会在这种家庭的不断产生中得以存在和延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缔结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和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组织。家庭是社会最基层的最自然的组织,所以人们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作为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细胞,家庭的健康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活力。当家庭细胞的健康出了问题,许多社会问题就会应运而生,社会将失去稳定,变得没有活力。因此历代统治者都主张治国必先治家,正所谓“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在当今现代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家庭变革己不是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事情。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兴起了一场称之为“ 重新认识家庭” 的运动。亲家庭运动强调父亲的责任,提倡性贞洁,要求重塑以家庭为中心、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家庭价值观。1994年被联合国定为“ 国际家庭年” ,以后每年的5月15日都是国际家庭日,家庭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近20年来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家庭结构及其稳定性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家庭相关的社会问题明显增多。夫妻关系问题,离婚问题,婚外恋问题,性问题,孝亲问题,代际关系、独生子女教育问题等等,中国家庭也步入了剧烈变动时期,面对家庭种种问题,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家庭的意义.。传统的家庭伦理伴随着现代化的步伐也开始了变迁的脚步,新的家庭伦理正在建设之中。可以说中国社会目前的家庭伦理文化是介于传统与现代的过渡型文化,这种文化兼有新旧两种家庭伦理的因素,是“ 昨天的痕迹,今天的基础,将来的萌芽” ( 列宁语) 。因而当前中国家庭伦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家庭道德调控机制弱化,家庭中非道德主义盛行,一些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规范的现代变迁的考察,对新型家庭伦理规范的形成进行一定的思考。

 一、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规范及其特征( 一) 传统家庭伦理规范的基本内容人是社会性生物,人与人之间总是处于某种关系之中。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它所包含的关系是人们最普遍的关系,这种关系既是自然的关系,又是社会的关系。在家国一体的观念蕴育下,家庭在传统道德中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伦理道德是在基本的纲常伦理即三纲五常基础上展开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中有两项用来规范家庭内部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中有三伦调节家庭道德关系,而君臣是父子的强化,朋友则是兄弟的推衍,即使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仁义礼智信也是家庭伦常的扩展。可以说家庭伦常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础和核心。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主要表现在父子、夫妻、兄弟三对关系中。1.父慈子孝与父为子纲从家庭的发生来说,中国传统家庭观念认为,夫妻是家庭的基础,“ 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 。,父子关系由夫妻关系衍生。而从家庭的实质来说,其核心关系不是夫妻而是父子。尽管有夫妇才有父子,但夫妇之间只讲“ 义” ,可以离异,父子之间才是“ 亲” ,不能割断。而且从“ 亲亲” 上说,有了父子,才能上承祖祢,下及子孙,旁及兄弟,联合宗族,可以说婚姻制度、亲属制度都从属于生育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纲常伦理即三纲五伦中,君臣是父子关系在政治上的推演,朋友是兄弟关系在社会上的延伸,这都是从父子关系这一核心而来的。传统亲子人伦的基本规范就是慈孝,慈是对父母而言的,孝是对子女而言的。慈具体包括二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养,二是教之以义方,使子女能成家立业。儒家认为父母对子女之爱是一种无私的天然之爱。《后汉书· 王帝传》中日:“ 父子一体,天性自然。”北宋苏辙也说:“ 父母之戒其子谆谆乎惟恐其不尽也,恻恻乎惟恐其不如也” 。师之爱弟子也,不启不发;君之爱臣子,不取不忠。“ 父母则不然,子虽不孝,岂有弃子者哉?是以尽其有以告之,无憾而后止。⋯⋯故父母之于子,人伦之极也。” @ 父母之爱是人类最质朴最纯真的爱。父母之爱讲究要均要严。“ 均” 是要求父母对子女要平等相待,不可厚此薄彼。无论子女是贤还是不肖,都是自己的孩子,不应区别对待,以免埋下兄弟不睦、手足相残的种予。“ 严” 则是指父母对子女要严格要求,不能溺爱,父母爱孩子绝不仅仅是照顾他们的生活,给孩子提供必需的、良好的生活条件,更不是一昧的去满足孩子的欲望与要求。爱的精髓不在于养,而在于育,在于培养子女的品性和生活技能,使他们将来能立足社会,成为有用之才。《韩诗外传》中就说“ 抚循饮食,以全其身。及其有识也,o《周易· 序外传》。o《栾城集》卷二十五。2

 必严居正言,以先导之。及其束发也,授明师以成其技。十九见志,请宾冠之,足以成其德。” 这里就明确提出了养身、授技、成德三个方面的要求。如果单缝地强调养,以养为爱则是溺爱,这样“ 虽欲以厚之,更所以祸之” 。固颜之推认为那些对于子孙“ 饮食运为,恣其所欲。宜诫翻奖,应诃反笑” 的人,到头来会自食苦果。因为一旦坏习惯养成,要想制止也就来不及了。“ 捶挞至死而无威,忿怒日隆而增怨。逮于成长,终于败德。” @ 如果只知爱子而不知教子,就要败坏子女。司马光在《温公家范》中认为:“ 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日:慈母败子,慈恧不教。使沦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亡乱,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 慈母败子,爱而忘教” ,因此古人特别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传统家庭教育的内容大致分生活教育、学业教育和品德教育。生活教育是指生活技能、交际礼仪等方面的教育。从子女能自拿餐具、会说话开始,便教以应付之法,小孩八岁时就把出入门户、侍食长者的礼节交给他,十岁便教孩童应行的礼仪和应对语言,直到成人。学业教育。古人很注重教子读书。人们深信“ 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 ,“ 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 ,“ 学而优则仕” ,读书做官是出人头地、光耀门楣的根本途径。因此农夫百姓都愿尽其所能,送孩子上学堂。其中靠读书由贫寒之士进身高贵者也不少。所谓“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为此古人常以儒家经典和“ 往事贤行”教育子女读书时要立志,只有立志才可能产生恒心和毅力。而且“ 学不可以已” 。读书必须勤奋,正如韩愈所说:“ 人人能为人,由腹有诗书,诗书勤乃有,不勤腹空虚。” 学习并非一朝~夕之功,必须积风雨晦冥之功,才能有所成就。品德教育是古代家庭最重要的内容。孔予以品德为先,几千年来对个人人格的修养大多取法孔子及历代圣贤的遗训。它主要有孝悌、忠信、义方、勤俭、积善去恶等方面。而且传统社会的道德教育是从胎教开始的,颜之推认为怀孕后就应该“ 出居别宫,目不斜视,耳不妄听,音声滋味,以礼节之” 。道德教育的关键时期则在于子女幼时,若对子女不及时教育,则可能后患无穷。只有从小施以父母之慈爱,使子女形成良好的道德品性,才是真正的爱子之道。孝的要求是养且敬、无违于礼、微谏、立身扬名。即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尊敬父母,服从父母,委婉地劝诫父母的过失,父母身亡之后应继承父志等。传统社会对孝道非常重视,对孝的规定也十分细密,几乎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百善孝为先,而罪莫大于不孝。父权即是家长权,对子女来说,它既是不可违背的强制性的律令,又是子女应当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前者表现为法律形式的教令权、监护权、惩戒权等,后者便化为主体意识的孝道观念。中国传统伦理虽然强调父慈子孝,但社会强制实行的却仅仅是孝。在战国末期,韩非就把父慈子孝这一规范绝对化和片面化,提出了“ 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 。到汉代董仲舒创立的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体系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后o《颜氏家训· 教子》。o《颜氏家训· 教子》。

 “ 子孝” 的要求更是得到了强化,“ 父慈” 的内容逐渐削弱,最后发展为“ 父虽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父要子亡,子不可以不亡” 父亲是家中的最高统治者,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他手中。这种权力不仅有礼教的支持,还有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父为子纲,说明父子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毫无平等可言,它典型地反映了传统家庭的专制性质。这种观念的形成,不是社会的强制提倡,也不是某位圣人的英明设计,而是根源于人们的实际家庭生活。传统家庭与小农自然生产相适应,人们生产自己的几乎全部的生活资料,这种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人是主要的生产力,成年男子从长辈继承现成的土地和劳作技术,以自己的劳动成果养活妻小,这种经济上的优势自然赋予了他至高的权力。而后代人不仅由父祖抚养成人,而且从他们那里学得谋生的技能,继承一定的产业。因此,后代子孙的生命、生活的资料、谋生的手段等都来自父祖。这种生活上、经济上的高度依赖性使得他们自觉服从父祖的制约,不敢有丝毫违抗。父为子...

篇七: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探讨 松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金婧妍 论文提要:

 农村留守儿童是儿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缺乏直接的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农村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 学习、 品行、 心理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生存状况堪忧。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单纯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问题,其实质是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在农民问题上的深层次的反映。

 这些问题的产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 学校、 社会及政府等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应当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依法确定相关主体的监护责任,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强化政府效能, 努力消除城乡 差别, 建立儿童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 使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法律调控的机制下得到有效的解决。(全文 6230 字)

 一、 引言 198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打开了农民进城务工的大门。

 广大农民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积极进城打工致富, 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

 于是, 在农村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群体——由于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务工,而留在家乡 接受教育,随祖辈一起生活,或被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甚至自我照顾的孩子群体,我们称之为“农村留守儿童”。

 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近 2000 万,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并且还有增长的趋势,其中 14 周岁及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占留守儿童的 86.5%。

 [1]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农村改革和发展带来的一种特殊现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促进城乡 协调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难点,也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点。

 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及权利救济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

 本文透过法律的视野来审视这一独特社会现象, 以寻求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 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的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2],国内研究者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和研究,始于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期。

 根据文献, 1994 年上官子木《 “留守儿童” 问题应引起重视》 率先提出了“留守儿童” 这一问题,呼吁农村“留守儿童” 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3] 目前, 对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共识包括:

 (1) 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 (2) 留守在农村的未成年人; (3)发生长时间的亲子分离, 由祖辈或他人抚养。

 根据以上内容, 可将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打工在外, 留守在农村由长辈或他人抚养, 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人。

 三、 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 一般来说, 农村留守儿童多产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因为这些地方的家庭经济压力比较大, 为改善经济状况, 离乡 打工成为了不少家庭无奈的选择。

 其实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留守儿童” 的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比如浙江的台州。

 台州, 地处浙江沿海中部, 上海经济的最南翼, 南邻温州, 北接宁波, 是我国改革开发的前沿, 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 也是“温台模式” 的主要发源地之一。

 这里的民营经济非常的活跃,占到经济总量的 96%以上。

 [4]从 80 年代开始, 台州的农村就已经走在改革开发的前沿了。

 这里的农民奔走在全国各地, 不断地创造财富。

 于是, 在台州, 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现象, 就是父母常年在外奔波, 而把自己的子女放在家里。

 据资料显示, 在台州, 每 5 个人中就有 1 个人外出经商办企业。

 他们遍布全国各地,其中有最新资料统计, 台州市现有人口总数已达到 556 万人, 而外出人口约有 121 万, 大多集中在上海、江苏、 广东等地经商。

 [5]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力度尚不够, 来自留守儿童家庭之外的如学校、 社区等的支持又多为随机性和非持续性的,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存在着严重的缺位,从法律层面上看,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 1. 受教育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外出挣钱, 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就学经济条件。

 然而,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 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因为父母长期不在家而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享受不到父母的引导和帮助, 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思想道德教育严重缺失,学习上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

 所以,他们的受教育权实际上得不到有效保障。

 2. 人身 权。

 儿童由于年幼,他们需要得到大人尤其是父母的呵护。

 但是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有力和有效的监管,农村学校又缺乏安全教育,所以很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有研究者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归

 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 二是自己行为失控,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 杀轻生之路,危及自己的人身和生命。

 [6]近年来发生在广大农村留守儿童身上的自杀、 溺水、 奸幼等各种悲剧频频上演,在被拐卖的儿童中绝大多数是流动儿童或留守儿童。

 [7] 3. 受监护权。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严重不足:一是临时监护人教育精力不够, 监护职责不明确。

 监护人大多局限于孩子吃饭穿衣之类的浅层关怀,无法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

 二是临时监护人教育能力不足。教育孩子的观念和方法滞后,对小孩娇生惯养,甚至放任自流,而且, 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 安全、 卫生教育,严重影响留守学生的受教育状况。

 4. 发展权。

 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本该责无旁贷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他们却让留守儿童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或单亲孩子。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有力和有效的监管,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有的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色情电影之中,有的和社会上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有的偷鸡摸狗,甚至吸毒、 卖淫嫖娼。

 这就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导致他们心智发展不健全, 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作为未成年人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父母监护的缺位, 无法到享受正常的亲情关爱,他们的受教育权、 人身权、 受监护权和发展权受到严重的损害,凸现出大量隐患, 从而引发诸如生活、 教育、 心理、 情感等一系列问题:

 1. 生活问题。

 父母外出打工、 家庭经济相对较好且有临时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他们的生活均有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但这些被寄养的孩子生活无规律、 无科学性。

 日常生活中不讲究卫生,不注意文明礼貌; 饮食结构不合理,健康得不到保障。

 据报载,一些农民工子女因监管缺失,不慎将老鼠药误吃而中毒直至危及生命。还有一些因得不到生活照顾走进网吧而学业荒废。

 2. 学业问题。

 家庭教育对孩子有着直接、 持久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而农村留守青少年儿童的家庭教育几乎是空白。

 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是学习心理问题, 在学习上变得有些消沉, 课堂听课不能集中注意力, 作业完成情况也不太好; 另一方面是学习成绩问题, 很多农村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后学习成绩下降。

 据教育部门的一项统计,农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从 1985 年的 22.3%降到目前的18.6%, 全国每年有近 200 万的农村少年在小学毕业后即走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

 [8] 3. 道德品行问题。

 儿童正处于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隔代教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因为受时代的局限,这些祖辈们文化水平较低,大多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往往只起着“看管”的作用。

 管教缺位,以至出现学生无人管、 放任自流的结果。

 近年来, 农村留守儿童违法案件层出不穷。

 据统计, 2000 年以来, 全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3%左右。

 在偷窃、 逃学、打架等不良品行中,留守子女占了 83%。

 [9]

 4. 人格发展不健全,心理问题突出。

 研究表明,儿童的人格特征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家庭环境是影响儿童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

 农村留守儿童无法受到父母的言传身教,极易产生认识观、 价值观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人格发展不健全。

 相当一部分孩子在父母外出后出现一种失落心理,在一段时期变得不想说话,不愿和别人交往,性格变得自卑、 孤僻。

 四、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成因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值得重视, 其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元的, 涉及到社会体制、 家庭监护、 学校教育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

 城乡 分割的户籍制度 我国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 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户籍管理制度把人分成了市民和农民,把社会分成了城市和农村,并通过户籍管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设置了 一道无形的闸门, 导致了市民和农民在身份、 地位和物质待遇等方面的不平等。

 城乡 分割的户籍制度, 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以城市居民为主体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使农村劳动力在流动过程中, 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其子女的权益也同样缺乏制度保障。

 许多农村儿童被挡在城市义务教育体系之外, 子女留守家中成为既无奈又必然的选择, 因此直接推动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

 [10]

 (二)

 家庭监护的缺失 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往往委托亲友对自己的孩子进行监护,从这些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角度看,家庭监护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监护人错误地把监护职责仅仅理解为照顾其生活。

 二是监护人往往对孩子的错误行为持宽容甚至放纵的态度。

 三是监护人往往不与留守孩子进行沟通,很少关注留守孩子的思想问题。

 四是监护人很少与学校、 老师交流。

 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监护人所履行的监护职能往往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

 (三)

 学校教育的缺位 从学校教育来看,受教育理念、 办学条件、 师资力量等因素的制约,学校对留守子女的关注不够,教育措施不到位或缺乏针对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多数学校缺乏有计划、 有组织地针对留守儿童所进行的生存教育、 安全教育、 生理与心理健康教育。

 [11]二是农村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家务负担都很繁重,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去特别关照留守学生。

 三是农村学校经费紧张,落后的办学条件不利于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更不利于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别教育

 五、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救济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完善需要法律制度、 政治政策、 经济发展、 观念更新、 教育改革等多方面的有机配合, 其中观念的更新是完善法律保护的思想基础, 而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又是这问题的核心方面。

 (一)

 观念层面上, 更新观念是完善法律保护的思想基础 在法律领域, 我们缺乏一些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社会立法, 归根结底是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和思想观念作为基础。

 现实中大量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对许多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没有细化, 法律上存在着大量空白。

 法律本身是一种伦理价值观的肯定和体现, 只有在作为法律依据的相应的伦理价值观具有广泛的民众意识的支持或转变为一种普遍的民众意识时, 法律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社会力量而有效地制约民众的行为。

 因此, 观念的更新, 显得尤为关键。

 (二)

 实践层面上,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权益的重要保障, 也是最有效和最有力的保障。

 离开法律的保障, 权利就会遭受践踏, 利益就会受到侵犯。

 目前, 我国制定了《宪法》、《民法通则》、《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 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但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对象的权益保护缺乏可操作性。

 对弱者的保护是现代法律的立法趋势, 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群体, 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完善亲权保护与监护相结合的法律保障机制 (1)设立亲权保护。

 父母外出打工, 虽然将孩子委托亲属看管, 自己也定期交付抚养教育费用、 但长期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它义务, 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全面。

 父母不能因为打工供养孩子生活和读书, 就将保护孩子的责任推给其他人和学校甚至社会, 而放弃自己的义务。

 因此, 必须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 用法律形式设立亲权制度, 强调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教育等方面, 父母负有比其他人更重要的责任显得尤为必要。

 (2)完善监护制度。

 由于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有效监督, 这也导致政府不能及时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干预, 而出现留守儿童被监护人虐待、 侵犯多次或多年后才案发。

 为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大多大陆法系国家都设立了监护监督制度。

 如德国民法第 1792 条就规定在监护人之外设立监护监督制度人,并对监护监督制度人的选任作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12]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一方面可以监督亲权人与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从而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受委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对监护人监护不力, 造成实际危害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强制责任, 以强化立法的预防功能。

 2、 完善《义务教育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我国《义务教育法》 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这就造成义务教育的城乡 分别, 这种分割状态使得适龄少年儿童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教育, 是农村留守...

篇八: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幼儿的权利

 教学目标:

 1.了解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2.掌握幼儿权利保护的基础知识。

 3.了解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4.掌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方法。

 5.理解幼儿园具有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第九章 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1

  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2

  幼儿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3

  幼儿园安全事故 本章主讲内容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 儿童权利公约 》 第6 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1. 幼儿享有生命权

 《 北京青年报 》 1998 年3 3 月 14 日报道,一个出生刚三天的婴儿,由于患病,其父亲竟趁人不备,掐、摔死了自己的儿子。这位剥夺孩子生存权的父亲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根据 《 儿童权利公约 》 ,所有出生的儿童,无论何种民族、何种性别、是否残疾等,都有生存的权利。根据我国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幼儿享有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劳动能力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称权

 身体自由权

 内心自由

 名誉权

 隐私权

 贞操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 ,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3. 幼儿享有受教育权

  幼儿园一节活动课上,老师在给孩子们讲故事,有个孩子调皮,在课堂上玩游戏机,老师发现后,没收其游戏机并命令孩子到教室外面罚站一个星期。

 分析:该老师维护课堂秩序的做法不可取,严重违反了教育法,侵犯了孩子的正当受教育权。

 4. 幼儿享有参与教学活动权

 公正评价权指幼儿教师对幼儿活动、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受益情况和所达到的水平作出科学的、合理的价值判断。激发幼儿自信心,保护幼儿的自尊心,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促进幼儿发展。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5. 幼儿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权

  高尔基说过 :“ 儿童通过游戏。非常简单,非常容易地去认识周围的世界”。

  6. 幼儿享有游戏娱乐的权利

 幼儿园孩子虽小,但在法律上与成年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

 ,比如在幼儿园里,幼儿对其获奖作品享有署名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姓名权

 著作权

 隐私权

 财产权

 人身自由权

 „„

  7. 幼儿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1. 幼儿园、幼儿教师侵害幼儿权益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财产或者其他损失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

 (二)与幼儿相关的法律责任(补充)

 (一)他人侵犯幼儿权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对幼儿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屡教不改者,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明知园舍有危险不采取措施,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4. 唆使幼儿违法犯罪者依法从重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且应当从重处罚。

 《 民法通则 》 对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 十周岁以下公民不负民事责任, 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父母一般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幼儿园对在园幼儿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三)幼儿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及承担

 幼儿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享受一定的权利就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幼

 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无刑事责任人,与成人有相当大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了幼儿的法定义务。

 (四)幼儿的法定义务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通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幼儿依法行使监护权,履行对幼儿进行抚养教育、保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完成的。

 (1)尊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不应剥夺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幼儿园的幼儿辍学。

 (2)关心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在幼儿园的活动,不让幼儿接触不适合他们的视、听、读物,不带幼儿进入不适合、不安全的活动场所。

 (3)教育幼儿遵纪守法,尊敬师长;要求幼儿讲真话,讲实话,不说谎话,不骗人。

 (4)接受家长、学校或幼教机构的指导,学习掌握教育幼儿的科学方法。

 (5)对于重新组合的家庭或非婚生幼儿,继父母或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辱骂乃至遗弃幼儿。

 2.幼儿园保护 幼儿园是专门从事幼教工作的场所,是保护幼儿受教育权的主要部门。幼教工作者应当尊重幼儿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幼儿;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人格的行为;为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活动器材和教育设施。

 3.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就是要给幼儿提供良好的条件、场所、环境,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其成长的活动。

 4.立法保护

 (二)对幼儿权利的侵犯

  1.家庭侵权 造成对幼儿健康权的侵犯。尽管其主观上是无侵权的故意,但是对损害的结果是负有责任的,且有一定的过错,根本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所以构成侵权是无疑的。

 2.幼儿园侵权 幼儿园是幼儿接受教育、获取知识的专门场所,幼儿园应保护幼儿的各种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观念的陈旧、教育设施的限制、教职工素质的局限等,近年来幼儿园时常发生侵犯幼儿合法权利之事。

 3.社会侵权 社会侵权范围较广,大多发生于社会公共娱乐场所或服务场所,像商场、超市、公园、儿童乐园,以及社区的相关场所。

 (三)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幼儿的权利遭到侵犯后,其监护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合法要求。侵权方如认为监护人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请求,并予履行,协商即告成功。

 2.调解 纠纷发生后,在有关组织或人员的主持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实际情况,运用说服教育的办法,劝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庭作出裁决,并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的方法。仲裁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仲裁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4.复议 这里主要指行政复议。幼儿监护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诉讼 简而言之,诉讼即去法院打“官司”,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有关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类。

 6.特殊情况的说明 如果幼儿受到监护人的虐待、拘禁、毒打等,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及较坏的社会 影响,那么儿童维权组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应该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其不法侵权行为,及时纠正;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幼儿的伤害进行医治。如果其性质已经触犯刑律,那么就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三、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这样三种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四、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原因 (1)因环境设施中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2)因教师组织不当而出现安全事故。

 (3)因教师工作失职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4)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此外,幼儿在进行活动时独自摔伤,幼儿被同伴不小心绊倒或撞伤,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些属意外事故。(注意:幼儿入园前,要特别提醒患有隐性疾病的幼儿家长及时与教师进行交流,以便幼儿发病后及时给予有针对性的救助)

 (二)幼儿园安全防范措施 1.建立和落实安全制度 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制度应规范齐全,涵盖幼儿 在园生活、学习的全部安全内容。条文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2.进行安全教育 (1)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程度。

 (2)对幼儿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相关能力培养。安全教育主要包括:①安全事故案例教育;②安全常识及 自救方法的教育;③消防安全与简单自救方法的教育;④增强幼儿肢体的协调能力; ⑤培养良好的班级常规。

 (三)安全事故的处理 1.幼儿方面 (1)及时处理受伤者。若幼儿园保健医生不能或无力解决时,要马上将幼儿送到医院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2)保护受伤者的心理。幼儿受伤以后,往往容易产生恐惧心理,教师应及时帮 助孩子消除恐惧,给予孩子更多的抚慰,鼓励孩子勇敢面对。

 (3)抓住教育契机。幼儿身边出现安全事故后,教师应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一教育契机,引导幼儿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发生的做法,使全体幼儿得到及时的安全教育。此外,还应教育全班幼儿关心受伤的幼儿,渗透爱心情感教育。

 (4)对受伤者的身体护理。教师应懂得相应的护理知识,对受伤者的护理应根据孩子身体状况、受伤程度、受伤部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护理方法。同时,对于孩子在园的饮食也要留心,尽量避免给孩子提供带有刺激性的食物。

 2.教师方面(易忽视)

 (1)精神安慰。

 (2)培养良好的心态。

 (3)分析和反思事故。

 3. 家长方面 (1)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家长。

 (2)做好受伤幼儿家长的安抚工作。

 (3)平时加强与家长的交流和沟通。

 五、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民事、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定义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无义务即无责任,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才应承担责任。

 (2)民事责任不仅表现为财产责任,而且包括某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一般不超出损失的范围,只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或精神状况。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学生到学校上学,通常是没有专门的合同约 定的,学校的义务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此类责任引发的诉讼通常不会发生。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法律特征 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中,民事侵权的主体是学校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的人身权主要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

 (四)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指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 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 公平时,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五)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从幼儿园在赔偿问 题上主要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在处 理学校、幼儿园的事故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 主要有十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1. 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给保育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二、幼儿教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

 【师生互动】(P68)

 1.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怎样处理? 2.浅谈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幼儿园事故类型及其处理(补充)

 一、幼儿园的事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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