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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7篇

时间:2022-10-29 18:3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7篇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四篇) 篇一 2021年7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7篇

篇一: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四篇)

 篇一

 2021 年 7 月 20 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即将施行。《问责办法》 的颁布与实施, 使督导“问责有形、 问责有法、 问责有序” ,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

 一、

 学深悟透要义

 《问责办法》 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教育法》 和《教育督导条例》,政策依据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问责目的是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这些总体要求, 是依法行政、 依法督导的法律依据, 也是纪律规矩。

 督政不忘政治、 督法不忘方法、 督学不忘学习、督事不忘求是。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敢担当作为。

 二、

 抓住关键较真

 《问责办法》 专门对“问责” 制度进行了 系统化、 规范化、 具体化落实, 进一步细化了 谁来问责、 什么情况下要问责、 问责情形有哪些等内容, 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

 在开展督导问责时, 有法可依, 有据可考, 有章可循, 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问责办法》 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和客体, 规范问责方式, 实施以履职为目 标、 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路径、 以公开为策略的督导问责流程, 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

 兼具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 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牵头相关部门来实施; 异体问责主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来实施。

 二是明晰问责客体。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督导工作人员等对象, 均可成为问责客体。

 三是细化问责原由。

 存在教育职责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具体化问题, 都要被问责。

 四是明确问责方式。

 分为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处分五级处理方式。

 五是确立问责程序。

 明确了 在教育督导问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 步骤、 顺序与时限。

 六、

 善抓落实碰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从自身做起, 做到心存敬畏, 做有依据, 行有法度。《问责办法》 对进

 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解决权威性不够、 教育督导结果使用不充分等问题, 提供了 重要的保障, 是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系,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将落实《问责办法》 的出发点、 着力点、 落脚点放在推进区域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建设上, 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聚焦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

 重点是全力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履行教育主体职责、 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以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 在目 前就是要围绕“双减” 政策的落地、 落实、 落细, “五项管理” 的深化、 教育评价改革等, 既督又导, 侧重于导,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补足薄弱环节。

 切实通过《问责办法》 的落地, 有力地推动督导结果使用, 引导各级政府、 各类学校, 牢记初心使命、 履职尽责、 担当作为,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推动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

 十次督导, 不如一次问责。

 长期以来, 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

 让督导“长牙齿” 真正落地, 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9 月 1 日,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实施,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 规范学校办学, 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 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我国一些“老大难” 教育问题, 长期得不到解决, 关键就是缺乏问责机制。

 厉行依法治教,必须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 尤其是在发挥督导监督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用上。

 比如, 我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 可是, 这一法律规定一直难以得到落实, 原因在于, 以前即便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 克扣、 拖欠教师工资, 也鲜有问责。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去年 9 月 , 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落实情况, 纳入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评估的重要指标。

 同时, 国办督查室还抓典型, 发布了 《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 。

 当地对通报问题高度重视, 贵州省委决定对大方县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分别作出停职检查和免职处理。

 这

 就充分体现了督导的“威力” 。

 据了解, 2020 年, 全国 2846 个区县均承诺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从解决落实教师待遇这一“老大难” 问题可见, 必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 对不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不规范办学、 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办学行为进行问责, 才能维护教育秩序, 构建健康教育生态。

 今年是落实“双减” 的第一年, 最近教育部门提出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重点校, 不能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要推进教师交流轮岗, 等等。

 这就更需要加大教育督导问责力度, 决不纵容违规办学行为。

 否则, 教育法律法规就会变为空文, 难以落地。

 篇三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据统计:

 《办法》 全文中, “人民” 一共出现了

 56 次,

 “教育” 一共出现了 121 次, “督导” 一共出现了

 108 次,

 “问责”

 一共出现了

 78 次。

 由此可见, 一线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毫不犹豫地服务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将“督导并举、 问责同行” 的大旗扛在肩 上, 履

 行立德树人的职责担当, 切实做到“讲大局, 有方法; 讲使命, 有作为; 讲责任, 有担当” 。

 一是

 “实起来”

 ,

 坚决摒弃“督而不导”

 的形式主义“督导” , 既包括了 “督” , 更强调了 “导” 。

 这个“导” , 是疏导, 是指导, 亦是劝导。

 《办法》 在“总则”中指出, 教育督导问责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 ” , 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办法》 的过程中, 一旦发现被督导对象可能或即将出现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时, 要能及时劝导、 有效疏导、 准确指导。

 防范于未然, 将问题“扼杀” 在摇篮里,或是将潜在的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二是“沉下去”

 ,

 绝不留存“问而不责”

 的好人思想《办法》 自第二章起, 进一步明确了 问责的相关情形, 具体条款很细致、 很全面, 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

 然而,如果我们教育督导人员不能下到一线、 不能下到被督导对象的实际工作岗位上去, 是很难“找出病根、 查出病灶” 的。“问” , 不是简单的过问。

 首先, 要问到点子上; 其次, 要问到骨子里。

 “蜻蜓点水” 、 “雷声大雨点小” , 皆不可取。如果遇到了 一些确实需要“责” 的人、 事、 情况、 案例时,怎么办? 当然是坚守底线, 坚

 持原则, 一责到底, 绝不应该存有“老好人” 思想。

 三是“守得住”

 ,

 始终坚持“有法必依”

 的问责策略早在战国时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就大力主张 和推崇以法治国的思想。

 其有曰:

 “抱法处势则治, 背法去势则乱。

 ” 在我们看来, 若使其推衍至教育督导的工作, 就是“问必有法, 责必依法” 。

 《办法》 在第三章中细致阐述了问责的方式, 在第四章中强调了 问责的程序。

 这就给我们的具体工作提供了 方向和指南。

 在这两部分内容中, 第十四条提及这样一句话, 让我们印象深刻:

 “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 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 可以这么说, 与此类似的条文在《办法》 中还有多处, 这些内容的制定和出台充分保障被问责对象可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这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积极体现。

 四是“学不止”

 ,

 努力追求“打铁自硬”

 的工作信念

 《办法》 不只是用来约束被督导对象的, 它也对教育督导人员提出了更高、 更明确、 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此, 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必须知晓“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 的人之常理, 必须始终抱守“率先垂范、 敢为人先、 干在实处” 的工作情操、 节气和态度, 必须不停地研习《办法》 细则, 必

 须坚持做到读原著、学原文、 悟原理。

 让自己强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好起来;让自己硬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立起来。

 征途路漫漫, 奋斗砺初心。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出台后, 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强化督导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作用, 提升督导权威性, 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必将促使全体督导人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奠定工作基础, 我们将“择高处而立, 就平处而坐, 往宽处而行” , 充分把握新的历史方位, 积极实践, 努力交出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篇四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 是法律制度健全的要素和激发责任担当的利器, 让制度保障更有力,让督导更有权威, 让督导增强威慑力。

 学习贯彻《办法》 是督学的重要任务, 只有突出责任, 才能唤醒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 使强化问责成为推进教育督导的制度保证。

 学习《办法》,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反思督导工作, 反省督导历程,收获匪浅。

 一是学深悟透核心要义,

 把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学深悟透, 把《办法》 纳入“四史” 学习教育, 与学习关于

 教育的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 精研细读, 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坚持带着问题学, 把《办法》 规定与当前存在于督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学习研究, 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 敢担当作为。

 二是狠抓制度执行,

 将真管严管落到实处。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办法》 能否真正起到“利器” 作用, 关键在于我们敢不敢较真, 能不能碰硬, 有没有战斗力。

 因此, 确保问责办法发挥实效, 必须强化执行力,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让铁规发力。尤其对执行制度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 敢于亮剑, 坚决做到执纪必严, 失责必究。

 三是夯实专业本领,

 打造过硬业务能力。

 虽然责任督学每次督导工作都有督导方案和要求, 但要把这份工作做好并非易事。

 责任督学要不断提升素养, 在履行督导职责中, 要始终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 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法规、 教育管理、 信息素养, 增强督导专业本领, 更好地服务学校, 助推学校稳步发展。

 四是规范督导行为,

 服务督导学校。

 作为责任督学要始终牢记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坚持持证上岗, 主动出示督学证,依法督导, 采取校园巡视、 座谈走访、 查阅资料、 问卷调查等形式, 总结亮点及时宣传, 关注特色助力发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的办学行为,

 实现学校内涵健康稳步发展。

 对学校在依法办学、 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在下一次督导时, 对本次问题与不足进行回访跟踪, 助推学校发展。

 学习《办法》 , 更新观念、 增长规矩、 增强信心。

 一名合格的督学, 就要结合工作实际, 不断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自己、 约束自己。

 做到心中明责, 行中有责, 以问责办法为“镜” 更好地开展工作。

篇二: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一、 、 《问责办法》倒逼督导制度的完善性

 督政、督学、质量监测是教育督导的三大职责。当前来看,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在这三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照要求,在“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方面尚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还有许多可以拓展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督政、评估监测方面督导制度的健全,需要进一步建立“报告制度、反馈制度、整改制度、复查制度、激励制度、约谈制度、通报制度、问责制度”等问责制度,需要完整地、系统地架构好督导方面的制度。只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各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才能为督导建立明确的标准与要求,当与这些要求不一致时,才能真正用好问责的利器,彰显问责的威力。

 二、 、 《问责办法》倒逼履行职责的全面性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通过督导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督导部门如果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

 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要进行问责,对此《问责办法》列出了有关问责情形,分别列出了 9、7、6 条,即三张负面清单。这反过来就是要求相关部门、学校、人员要全面、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压实责任,敢于担当,必须守住底线、不踩红线,必须避免出现负面清单所列出的情况,反之,则必定受到问责。

 三、 、 《问责办法》倒逼督导队伍的专业性

 《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的实施主体,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而县级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教育局,由专职督学具体落实,这就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对督学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职督学的自身专业素质,尤其是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业务,熟悉问责的具体内容,才能在日常的教育督导过程中,及时敏锐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才能在发现问责情形时启动必要的问责。

 四、 、《问责办法》倒逼督导结果的权威性 无论是督政、督学、质量监测,还是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被督导部门或单位下发督导意见书。意见书在肯定经验与成绩的同时,必须提出问题,给出建议,而要使督导意见书完全被督导对象所接受,则意见书必须有足够的权威

 性和公正性,如果督导意见书缺乏权威性,那么督导意见就会打折扣,甚至被“束之高阁”。因此,倒逼督导结果必须具有权威性,使其真正长出“牙齿”。其权威性除了来自于督导本身具有的法定权利外,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教育督导过程的规范,严格按照督导流程、督导方式进行;来自于教育督导的公正,严格按照督导指标、客观真实进行;来自于督导团队的专业,严格遴选督导人员、专业特长清晰;来自于督导问责的跟进,严格落实问责办法、形成震慑氛围。

 《问责办法》于今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顶层架构已形成闭环。问责仅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共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在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制度,提升专业能力,全面履行职能,用好《问责办法》这个利器,最大程度彰显督导的效能,为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保驾护航。

篇三: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篇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 1

 动员千遍, 不如问责一次,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

 为教育督导问责提供了 全面、 系统、操作性强的制度框架, 也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走向深入, 打通督导结果运用最后一公里, 促进督导长牙齿提供了 更为科学、 健全的政策依据和制度设计。

 一、 强化学习, 深刻领会《问责办法》 的核心要义《问责办法》 高度凝练、 操作可行, 凸显教育督导特色,系统回答了 “谁来问责” “谁被问责” “责任何在” “怎样问责” 等一系列问题, 体现了 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理论结晶和实践创新成果, 对于强化督导结果运用, 进一步明确督导问责的战略地位, 规范和优化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的实践, 具有突破性的现实意义。

 《问责办法》 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和客体, 规范问责方式, 实施以履职为目 标、 以问题为导向、 以整改为路径、以公开为策略的督导问责流程, 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

 兼具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 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牵头相关部门来实施。

 异体问责主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来实施。

 二是明晰问责客体。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督导工作人员等对象, 均可成为问责客体。

 三是细化问责原由。

 存在教育职责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具体化问题, 都要被问责。四是明确问责方式。

 分为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处分五级处理方式。五是确立问责程序。

 明确了 在教育督导问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 步骤、 顺序与时限。

 二、 结果导向, 多措并举促进督导结果 有效运用在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 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和问责手段, 提出了 报告、 反馈、 整改、 复查、 激励、 约谈、 通报、 问责等八项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 由此形成教育督导问责不仅是“责任追究” , 还包括明确各方责任、 责任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在内的一整套问责体系。

 在教育督导实践中, 要正确处理好教育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的关系, 既要重视制度建设, 敢于“亮剑” 问责, 也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 , 切实推进教育履职落地。

 为此, 首先, 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强督导必先强队伍, 督导队伍理念的先进性、 实践的专业性对督导结果的权威性具有决定性作用。

 作为督学, 要与时俱进深度学习, 不断提升政策把握水平和督导专业水平, 成为教育督导的行家里手。

 其次, 督导问责要有底气, 督导结果就需保证专业

 科学。

 一是报告要高质。

 确保报告经得起公示, 接受不同受众质疑, 尤其是问题诊断要精准, 要把握督导的“关键问题”和“真问题” 。

 二是反馈要及时。

 有督必反馈, 而且反馈具有时效性,失去了 反馈的时效必然导致督导效能大大降低。

 三是整改要到位。

 教育是个缓变量, 对于诊断出的问题,如果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 必然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改进和提升。

 四是复查要严格。

 对督导整改的复查要严格, 复查不能走过场, 要切中肯綮, 尤其还要注意防止问题反弹, 要形成从问题到复查的督导闭环。

 五是激励要有效。

 一子落而满盘活, 有效的激励制度能立典型、 树标竿, 充分调动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主观能动性, 并产生持续的内驱力。

 六是约谈要严肃。

 确保约谈过程记录完整, 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 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 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是通报要有力。

 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 政府和上级部门, 要把通报结果与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 评优评先、 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硬挂钩。

 八是问责要精准。

 要紧扣主体责任, 实施精准问责, 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 简单化。

 无论是常态督导反馈的报告, 还是给予督导问责, 都体现着教育督导的工作权威性,检验着督学把

 握政策的水平, 最终目 的是解决教育履职不担当、 乱担当, 不作为、 乱作为的问题, 把全面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责任传导下去。

 三、 突出重点, 全面深化区域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下一步, 我区将在积极学习、 贯彻《问责办法》 的基础上, 深入推进区域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践。

 督政方面,充分发挥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 积极对接国家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督导中 对区政府教育履职的要求, 做好迎接区政府教育履职的综合督政准备工作。

 同时,进一步深化“四位一体” 的教育同级督政模式, 依法健全对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街道镇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政。

 督学方面, 要进一步结合教育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完善区域学校评价指标体系, 凸显区域教育发展特色, 把区域学校党政融合式发展性督导品牌做强。

 在重点工作方面, 继续咬定青山不放松, 用钉钉子的精神推动“五项管理”“双减”等专项督导工作落实落地, 深化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区创建工作和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创建, 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责任追究, 树立教育督导的权威, 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2 根据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 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 特

 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

 我校组织全体教师对《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进行了 深入细致的学习研究, 我认为,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政治举措, 也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 推进教育管理方式转变提供了 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征, 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一、 目标明确教育督导问责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 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 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 存在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 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 分级实施、 程序规范、 公开透明的原则。

 被督导单位、 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 需要进行问责的, 适用 本办法。

 二、 重点突出强化问责, 是这次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

 点, 也是督导“长牙齿” 的有力保障。

 为此, 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问责:

 (一)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 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 履行规划、 建设、投入、 人员编制、 待遇保障、 监督管理、 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 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二)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 教育结构失衡、 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群众满意度低。

 (三)

 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 标任务。

 (四)

 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 应对不力、 群众反映强烈。

 (五)

 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 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

 件。

 (六)

 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 推诿扯皮、 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七)

 下级人民政府、 所辖(属)

 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

 (八)

 阻挠、 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提供虚假信息, 威胁恐吓、 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措施有力《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中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进

 行了 详细的介绍 (一)

 公开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 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 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

 约谈。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

 督导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

 资源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1、通过《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的出台再加上问责机制进一步的完善, 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一定能进一步强化督政、督学、 评估监测职能, 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及时发现问题、 诊断问题、 督促整改, 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2.、《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学习心得(乔妍)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于近日 颁布, 该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办法指出,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 应

 对不力、 处置失当等情形, 应当予以问责。

 《问责办法》 的出台, 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

 该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 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 存在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 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 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主要问 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 各级各类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 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

 其中,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问责。

 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 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 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 督导检查工作中 未达到合格(通过)

 标准。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在招生入学、 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 等。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 主要通过公开批评、 约谈、 督导通报、 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 主要通过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 处分等方式进行。

 《问责办法》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

 制改革的意见》 , 推进教育督导结果的科学运用, 增强教育督导刚性约束, 发挥教育督导的“助推器” 作用。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3 2021 年 7 月 20 日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

 ,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即将施行。

 《问责办法》 的颁布与实施, 使督导“问责有形、 问责有法、 问责有序” , 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

 一、 学深悟透要义《问责办法》 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教育法》 和《教育督导条例》 , 政策依据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 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问责目 的是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这些总体要求, 是依法行政、 依法督导的法律依据, 也是纪律规矩。

 督政不忘政治、 督法不忘方法、督学不忘学习、 督事不忘求是。

 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 敢担当作为。

 二、 抓住关键较真《问责办法》 专门对“问责” 制度进行了 系统化、 规范化、 具体化落实, 进一步细化了 谁来问责、什么情况下要问责、 问责情形有哪些等内容, 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督导问责时, 有法可依, 有据可考, 有章可循,且有很强的可操

 作性。

 《问责办法》 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和客体, 规范问责方式, 实施以履职为目 标、 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路径、 以公开为策略的督导问责流程, 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

 兼具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 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牵头相关部门来实施; 异体问责主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来实施。

 二是明晰问责客体。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督导工作人员等对象, 均可成为问责客体。

 三是细化问责原由。

 存在教育职责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具体化问题, 都要被问责。

 四是明确问责方式。

 分为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处分五级处理方式。

 五是确立问责程序。

 明确了 在教育督导问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 步骤、 顺序与时限。

 六、 善抓落实碰硬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各级...

篇四: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育督导问责办法》正式实施心得体会 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相关责任人都将被督导问责,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 9 月 月 1 1 日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依据办法,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等六种情形将被问责;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五种情形的当从重处理。

  教育督导,是发现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主体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教育沿着正确轨道和方向前进的重要方式。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全国共有各级督学 14.7 万。但长期以来,教育督导的效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甚至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往往出现问题,督导才被动跟进。

  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以至蜻蜓点水走过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

 象,诸如师德失范、校园霸凌等突出问题,主管部门多次发文,各级督导也频频开展,但没有问责的督导就是纸上谈兵。严肃的督导沦为稻草人,肯定就没人在乎,问题也就得不到有效解决。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将板子实实在在地打在责任人身上。

  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从制度上真正确立督导权威性、有效性。《办法》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问谁的责”,明确问责对象;“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怎么问责”,明确问责方式。很显然,《办法》不仅涵盖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并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实现了督导问责的有法可依,为督导问责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就挂名问题,教育部专门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实绩考核和退出机制,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双减”工作正在推进之中,处于紧要时刻,人民群众充满了期待,一口气不能松,一丁点都不能让。据介绍, “双减”督导已被列为 1 2021 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办法》的适时出台,从监督角度为“双减”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再加了一道保险。督在关键、查在要害、导在实处,方能释放督导

 的无限威慑。期待有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问题为导向为教育发展扶正祛邪,以有力问责为教育发展保驾护航。

篇五: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着重做好“三件事”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凸显了双主体问责、依法分级分类实施、强化公开透明等特点,为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严格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当前,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人民群众对“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更加强烈。作为教育督导问责的基层存在,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盯住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和基层督学两类可能的问责对象,瞄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五项管理”“双减”“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等难点、热点、痛点问题,加强督导检查,用好《办法》利器,为县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肩负着县区教育督导问责的主体责任,开展教育督导,发现存在问题,实施“稳准狠”的教育督导问责,要着重做好“三件事”。

 一是建立教育督导问责 “ 直通车 ” 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 60 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

 决定是否启动问责。万事开头难,“决定是否启动问责”是“开头” 的关键。教育督导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判断是否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进行调查认定。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与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会商形成是否启动教育督导问责的初步意见,提交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建立并实施教育督导结果呈送、教育督导问责审定“直通车”工作机制,才能在发现问题以后,迅速实施教育督导问责,避免“拖黄了”和“弯弯绕”。

 二是配齐练强教育督导队伍。

 实施教育督导问责,需要必要的专业支撑,关键在于教育督导人员要有发现问题之“眼”和称量问题之“称”。《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是县区教育督导“常备军”,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聘任程序,严格聘任条件,遴选一批专兼职督学,提请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拥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同时,要根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督学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提升督学队伍专业知识、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构建督学的专业权威。要强化岗位职责认同教育,补足督学理想信念之“钙”;要有效实施岗前、督前培训与督后“复盘”,开展教育督导技术实操实训,提高督学督导力;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解剖麻雀”,

 鼓励专业写作,促成有效迁移;还要推进教育督导研究,以研究促能力提升。另外,开展教育督导及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前,还必须对因事特约的成员单位教育督导人员进行督导及问责的纪律、业务培训,确保教育督导过程、问责程序科学、规范。

 三是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应该组织区域内教育督导专家、资深督学等围绕教育督导问责健全通报制度、监督制度、压实问责制度,制定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等,提请县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同时,要列出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形清单,对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及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方式、程序进行必要细化;还要建立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情形负面清单,对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方式、程序作细化处理,增强操作性。对涉嫌犯罪的情形,还要细化移送检察、公安、司法机关的方式、程序,确保依法、有序移送。

 三分部署,七分落实。县区教育督导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消化《意见》精髓,做好重点难点工作,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为提高县区教育督导权威,助推县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驾护航。

篇六: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育督导问责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心得体会

 开学第一天,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表示对“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应予以问责。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近期,紧跟中央“双减”文件,各地发布了众多相关政策和各种消息。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政策文件制定得再好,也离不开贯彻落实,而教育督导正是确保政策“落地”过程中不变形走样的一大关键,这是送给孩子的“开学礼”。

  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保证其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1986 年,国家教委建立了督导司,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建立起相应的督导机构,全面恢复了教育督导工作。据悉,我国已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 万名。督学作为广大教育人中的优秀群体,如果能够充分行使职责,无疑能在促进教育良性发展上发挥重大作用。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问责跟不上,长期以来教育督导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有“导”无“督”、

 “督”而无“责”,难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学,纷纷呼吁教育督导应该要“长牙齿”。作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问责办法》可谓应运而生。

  在深化“双减”工作的大背景下,《问责办法》的出台还被赋予新的意义。“减负减负,越减负担越重”。中央“双减”文件印发之前,相关部门曾多次开展减负工作,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督导不力无疑是一个关键原因。而这一次“双减”,之所以被看作“动真格”,除了各级紧锣密鼓地出台政策和雷厉风行的动作之外,原本似乎不太为公众所感知的督导也一起“发了威”:教育部门把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双减”督导被列为 2021 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多个平台开设举报专栏,受理群众的实名举报。

  顾名思义,督导是由“督”和“导”两者构成。做好督导工作,要督得精准导得明白,需处理好“督”与“管”、“督”与“护”、“督”与“赏”以及“督”与“服务”等关系,不是脚踩西瓜皮,想怎么“督”就怎么“督”,绝不能长歪了牙齿。为此,《问责办法》在树立督导权威性、有效性、规范化等方面做足了文章,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着重从“问谁的责”“谁来问责”“问什么责”“怎么问责”4 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和明确的规范。

 教育督导“长牙齿”,送给孩子的这份“开学礼”有深意。为充分发挥国家督学作用,我国专门制定了岗位职责,建立了实绩考核和退出机制,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将近 15 万名各级督学一起发力,助推“双减”落地,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理应可期。

篇七: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督促全省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推进教育督导问责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被督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学、教育督导员或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失责必问、于法有据,分级实施、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厚爱,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不力,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党组织不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不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出现偏差,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和抵御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二)未按时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教育重点工作及教育发展规划明确的工作任务,在统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等方面推进措施不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三)教育布局规划不及时、不科学或未及时履行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教育结构布局失衡;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占比达不到国家和省定比例;新建或改扩建城镇居住区按规定须配套的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未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入园需求;未按国家和省规定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违规引进高校异地建设校区;学校或其他教育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未依法依规申报相关建设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无故审批迟缓,未按时完成相应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或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项目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学校办学条件未达到省定标准。

 (四)设区市级统算,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总量比上年出现下降,三个或三个以上学段生均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比上年出现下降;各教育阶段省定生均财政拨款制度落实不到位,以教育收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财政拨款等;“两项教育附加”和上级拨付的各类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明显低于序时进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

 (五)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定教职工编制或编制核定不足;长期大量空编,违规使用编外教师,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落实不到位;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调整联动机制不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拖欠教师工资,未按规定落实教师各项待遇;未按规定开展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并按时兑现受聘教师工资待遇;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有关教师招聘、绩效工资改革等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

 (六)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不力,区域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学生体质监测、艺术素养测评合格率持续下降,学生近视率持续上升,群众满意度低;控辍保学责任落实不力;未有效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未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政府统筹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校园及周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或重大恶性涉校案(事)件;未按规定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并及时有效处置安全隐患;学校专职安保人员、安防器械、技防系统和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对校车安全、学生实习实训等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涉学生伤亡责任事故;未依规建立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机制,学生溺亡事件多发;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不到位,发生试卷泄密、群体舞弊、重大负面舆情等责任事故。

 (八)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学校违规争抢生源;未落实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存在违规借读、违规注册学籍问题;职业院校违规招生或违规异地办学。

 (九)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不到位,违规下达升学指标,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十)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力,执行有关政策不到位,未制定有效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十一)未建立健全社会事务进校园审批制度,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减负事项落实不到位,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育教学正常开展;违规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措施不力,群众反映强烈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十二)“双减”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未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不力,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存在恶意涨价、超时段收费等行为;政府指导价未全面执行,预收费监管未全面覆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未全面推行;未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

 (十三)对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对教育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发现和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或出现严重反弹;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十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未实现全覆盖;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到位,未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常态化机制;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将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总体格局。

 (二)经费管理使用严重违规,存在违规收费、违规举债问题;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资产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违规用于人员支出和偿还债务,截留、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教师培训经费占比达不到 5%以上;教育事业和经费统计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

 (三)招生考试存在漏洞,违规招收不符合规定的学生;发布违反招生章程的虚假信息,使用招生代理,擅自超计划录取;在单独招生考试与综合评价招生中弄虚作假,影响公平公正;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及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审查不严,导致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学生入学;控辍保学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学辍学学生上报和劝返复学不及时;落实教育考试主体责任不力,组织管理不当,发生失密泄密、考试作弊、考务事故等考试安全事故,危害教育考试公信力。

 (四)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未按时完成,影响学校正常发展;学校管理不规范,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幼儿园办园行为不规范,落实保育工作有关规定不力,存在严重的“小学化”倾向;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

 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和广告进校园等违规行为;发生学生欺凌、霸凌及歧视、虐待残疾学生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国家课程方案落实不到位,未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体育、艺术、劳动教育课程开设不全;随意增加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存在超标教学、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违规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违规选用教辅材料;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不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年下降,近视率逐年上升;学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未纳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体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不力;未建立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筛查、识别和干预机制,心理健康教育落实不到位。

 (六)“五项管理”和“双减”有关要求落实不力,中小学生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学生全面发展;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双减”政策有关规定,存在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学校安全和卫生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校园学生欺凌和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学校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

 (八)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不健全,教师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存在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体罚虐待学生、发表错误或不当言行、发生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师德失范问题,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教师资质评定、职称评聘、评先树优、考核评比等工作不公平不公正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教师岗位聘用管理落实不到位;自行聘用代课教师;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任务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九)破除“五唯”顽瘴痼疾不彻底,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学生进行考核奖励;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在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

 (十)在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高等教育教学与质量评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十一)高校违规建设异地校区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举办者、举办者权益结构或实际控制人。

 (十二)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故意掩盖隐瞒事实;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或举报人;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出现明显反弹。

 (十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督学、教育督导员或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部署不力,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

 (二)督导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影响督导结果客观公正。

 (三)未经教育督导机构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活动。

 (四)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五)发现违规违法办学、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六)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违规泄露举报人和投诉人信息。

 (七)未有效履行督学、教育督导员职责,无故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评估活动。

 (八)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违规透露督导结果和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九)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存在问责情形的被督导单位,可采取以下问责方式:

 (一)公开批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约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督导通报。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资源调整。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行政处罚主体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

 改,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存在问责情形的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可采取以下问责方式:

 (一)责令检查。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约谈。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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