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定义3篇什么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管理规范的区别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全国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为使全国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定义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什么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定义
机关公文管理规范的区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全国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为使全国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6 年 5 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 2000 年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此前还制订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1999 。†条例‡和†办法‡在坚持公文处理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及时、准确、安全等原则的基础上又根据党政工作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在
公文种类、 公文格式、 行文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有所区别。
一、文种的区别 †条例‡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需要的有 14 个主要文种 †办法‡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需要的有 13 个文种。其中 ‚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9 个文种党政机关都适用。党的机关有‚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 5个文种特有文种行政机关有‚命令、公告、通告、议案‛等 4 个特有文种。
弄清楚文种上的区别以避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文中使用文种的错误。
二、公文版头的区别
公文红色反线以上部分†条例‡称版头。
†办法‡称发文机关标识。均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但在公文实践中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设计又与发文形式相联系不同的发文形式版头设计及适用的范围不同。如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豫办发[2004]规定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或者括号标明文种组成。党的机关对外发文有 6种形式 †中共 xx 市委文件‡ xx 发 、 †中国共产党 xx 市委员会文种 ‡ xx 文 、 †中共 xx 市委办公厅市文件‡xx 办 、 †中共 xx 市委办公厅室 文种 ‡ xx 办文 、†中共 xx 部文件‡ 、 †中共 xx 部 文种 ‡ 、 †中共 xx 党组 文种 ‡ 。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没有这样详细的规定均使用†xx市政府文件‡标识。
此外党的机关上行文与下行文、平行文的版头尺寸完全一致而行政机关的上行文与下行文、平行文的版头尺寸不一致需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加以区别。
四、公文生效标识的区别
公文生效标识包括落款、文件形成日期、用印。
落款即发文机关署名。
†条例‡规定应当用全称或规
范化的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办法‡规定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及两个机关的联合行文只在版头上标识出发文机关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有在三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在落款处署名联合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党政机关公文规定均需标出。但党的机关要求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如 2004 年 6 月 16 日 而政府机关要求用汉字将年、月、日标识如二 00 四年六月十六日 。
印章。
†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及会议纪要无须盖章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及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均应加盖公章并对印章的位臵、排列均作详细规定。
五、主题词标识的区别
主题词是揭示公文主题概念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的词。
†条例‡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的公文均应按照†公文主题词表‡及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党的机关公文主题词表‡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是标识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公文主题词的依据。两者在主题词体系结构、词量、标引方法、具体要求上有所不同。
一是体系结构不同。前者由范畴表、附表组成后者由类别词、类属词和附表组成。
二是词量差别较大。前者收录的词较多19 类 5116 个
词条后者收词较少共 15 类 1049 个词条。
三是从详简级次来看前者比较详细后者比较粗前者比较接近揭示公文主题概念后者重在对公文进行分类。如前者范畴表和后者分类表中均有环境保护类但前者有该范畴的 68 个词条而后者仅有保护区、植物、动物、污染、生态、生物 6 个词条前者易于概念组配易于揭示公文的主题内容 后者只能将公文内容简单分类 不易于概念组配。
四是标引要求不同。党的机关公文主题词的数量一般在10 个以内。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地区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年代和人物都作为主题词 行政机关的公文主题词强调先标类别词 再标属类词除类别词外主题词最多不超过 5 个。
在公文实践中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既要与当地政府发生行文关系又要与党委发生行文关系为了避免行文中的错误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将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文管理中的主要差异相比较以供参考。
公文处理定义
‚公文处理‛技术又称‚公文筐‛技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笔试测验特别适合中、高级管理人员能力测验该测验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下实施。
编辑本段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是使文书发挥作用的工作过程须经收、发处理的一系列环节 每一个环节都是公文运转处理过程依次出现的顺序统称公文处理程序。
编辑本段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
一、公文种类略
二、 公文格式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
一份公文中的要素主要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 宽度同版心 即 156mm) 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臵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臵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编辑本段公文各要素和标识的简介 一眉首部分
1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根据开发区实际一般情况不标注。
2紧急程度。急件公文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3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字组成如‚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等。对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应小于 22mmX15mm。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联合行文机关过多时 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如‚区管发“2009”2 号‛‚区管发‛指发文机关代字‚“2009”‛指年份‚ 2 号‛指发文序号。整个意思就是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在 2009 年发的第 2 号文件。标识位臵在红色反线上 4 毫米处 用 3 号仿宋体字 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代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 001不加‚第‛字。
5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 1 字签发人姓名居
右空 l 字 签发人用 3 号仿宋体字 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 3 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 1 行 其他签发人从第 2 行起在与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二主体部分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概括而成的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组成 如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公文标题是文件内容的高度概括 文字要求准确、 简要、 概括书写时要居中书写用 2 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居中对称间距恰当做到既有美感又要避免产生歧义。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书写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上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必须同时报送几个主送机关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下行文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但是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则一般用规范的统称如‚顶效镇、区直各部门‛等。标识位臵在标题下空 1 行处左侧顶格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
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公文正文。标识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 2 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 2 字处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 l 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或带序号。
5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必须用汉字书写‚零‛写为‚〇‛。成文时间标识时右边要空 4 字。
6发文机关印章。按照规定‚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盖印的位臵一般应上距正文 2mm4mm以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为标准。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
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联合行文的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 7 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 3 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 3 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 2 字标识成文时间。
7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如有附注用 3 号仿宋体字 居左空 2 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上行文的‚请示‛文种中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版记部分
1主题词。是进行文献标引、存储、检索等工作的工具位于附注之下抄送机关之上它是为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的排列次序为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在单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中心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分述内容的主题词在后在多主题词
公文中 反映公文内容的各主题词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主题词‛三个字用 3 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 3 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 1 字。
2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 1 字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 1 行位臵用 3 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 1 字印发时间右空 1 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其他部分
1格式中的几个用线。
1在眉首与主体之间一般用一条红色的间隔线。使用这条线的区别是 党的领导机关如中央、 省委、 州委、工委文件的间隔线中间有一颗红五角星 行政机关如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管委会的文件一般采用一条连续的横线中间没有红五角星。
2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黑色反线宽度同版心。
2用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 A4 纸开发区已全部使用。
3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臵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4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正文用 3 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 行每行排 28 个字。
2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 2mm。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3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
篇二:什么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定义
法规学习心得体会(16 篇)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为全面从严治党重新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在法律之前划清纪律底线,让纪律要求更加具体化。
从严治党,标清界线.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修订后的《准则》全文仅 281 字,但是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更将适用对象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公与私、廉与腐、奢与俭、苦与乐的关系,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并且首次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对从政伦理道德作出规范。《条例》是管党治党和匡正党员行为的尺子。更将旧版《条例》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6 大类,将纪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突出了纪律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会明确标示出来。就新的《准则》和《条例》来说,新《准则》重在立德,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新《条例》重在立规,明确了六项纪律,更加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纪在法前,执纪更严。众所周知,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多元化,治党、治国的能力渐显疲态,旧的《准则》和《条例》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
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如党员收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能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组织推荐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原来的一年内变成一年半,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学思践悟,知行合一。行源于心,力源于志.习近平总书记记曾指出: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对于新《准则》和新《条例》,如果仅仅只是浮于表面的学习或者干脆将其束之高阁,不能将其精髓和内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那么一切都是空谈。两项法规的出台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有力依据,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带头学好《准则》和《条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坚决不触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自觉避开负面清单,推进正风反腐新高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政党。修订颁布《准则》《条例》,把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党内法规”的热潮,宣讲学习、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在各级党组织如火如荼。昨日,白色市甚至组织共***名领导干部参加“法规”考试。
《准则》和《条例》是扣紧廉洁自律时代主题,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
提出更高标准的廉洁自律规范,为增强党内修养提供了强劲动力,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供了牢固基础。两个党内法规强化了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体现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为我们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保障。
贯彻好两个党内法规,应将法规内容内化于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两个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全面透彻学、联系实际学,领会实质、把握要义,把两个党内法规提出的各项规定熟记于脑、牢记于心,牢固树立崇规意识、守矩意识和执规意识,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落实好两个党内法规,更应将法规规则外化于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把纪律规矩摆在前面,带头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带头用两个党内法规约束自己言行,带头同一切法规行为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引导党员坚持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全体党员要敬畏法规,坚持把法规规定践在行到上。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要以两个党内法规新要求指导学习、生活、工作,正真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理有一准,则民不觊觎;法启二门,则吏多威福”。在健全的党内法规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领会,贯彻法规规定做到真“知”。另一方面,要用法规规定规范言行、警示自我,落实法规规定做到“行”。只有将两个党内法规规定内化于心、力践于行,做到知行合一,才能实现“民无觊觎,吏不威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党纪法规,希望结合目前在整个国内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反腐风暴,来
谈一谈自己对于遵守党纪法规的理解和感悟。
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掀起猛烈的反腐败风暴,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先后有一大批副部(省)级及以上高官因贪腐或作风问题落马,甚至有副国级干部落马。振奋人心,在腐败会亡党亡国的情形下,一个个反腐的重磅消息,大有力挽狂澜之势。反腐的强势,彰显了党和国家严惩腐败的坚定意志,也向社会传递了反腐力度升级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凝聚人心、提振士气,迎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局面。
在此次的反腐风暴中,落马的除了政府官员外,最受人关注的就是国企里面的高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既打老虎也拍苍蝇,揪出了一大批国企蛀虫。
在欣喜于反腐形势的同时,作为身在反腐重灾区——国企里的一名党员,我们不应该只看到一个个落马官员的丑态,而忘记对自己的反思和行为的约束。
据新闻媒体统计,国企落马高管主要涉及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经商办企业等事项。
一是财务管理环节。发生于此类环节的腐败主要为贪污。
二是业务承揽、招投标等环节。发生在此类环节的腐败多为权钱交易和为亲友谋利。如中央巡视组指出,三峡集团公司有的领导人员亲友插手工程建设,一些招投标暗箱操作,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现象比较普遍。
三是物资采购、销售等环节。发生在此类环节的腐败也多为权钱交易和为亲友谋利。
仔细分析以上环节,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都有以下因素:资金密集度高、与企业外部关联度大、诱导因素多等。若此时民主决策、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最容易滋生腐败,而这恰恰是国企廉洁经营的主要风险点。同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也容易滋生腐败。
坚持从严治党,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不能因为在国企中工作就产生侥幸心理,国企并不是保护伞,而是考验我们自身党性觉悟的平台。
油水多的地方自然容易摔倒,而葛洲坝公司作为国家能源建设投资企业,正属于危险区。作为其中的一员,我们更要洁身自好,不与腐败者同流合污。
在工作中,不能因为一人有权,而任人唯亲,和亲属一起贪腐。这是对国家的不负责,对培养我们的公司不负责,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公司要制定监督管控机制,将权利控制在牢笼里,杜绝职权人员滥用权利,麻木不仁,即使犯错了,依然不收敛、不收手。
同时,我们要勇于担当,避免严重失职渎职。国企作为国家资产使用的代理人,我们工作中所涉及的国有资金,都是人民的血汗钱,是人民赋予我们无上的权利,也是一种信任。我们不能将人民的钱塞进自己的腰包,责任铭记于心。
在生活中,要严格管理自己的生活作风。很多落马的官员、高管都是因为作风问题而腐化堕落,生活作风不正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现,而且还是对家人的极度不负责。
查看落马高官简历,发现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从基层一步步干起,如:知青、普通工人、乡政府电话员、中专院校团委书记……而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曾经的发奋青年、重要岗位上的有为干部,一步步走上贪腐堕落之路的沉痛教训发人深思,让人警醒。
这是因为什么?!这是因为理想信念不坚定!
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习近平总书记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回想革命战争年代,枪林弹雨、严刑拷打这种考验没有将共产党人打败。反而在执政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糖衣炮弹却把共产党人打的面目全非,甚至到了亡党亡国的地步,原因就是这些腐败者对自我的放纵,将自己的理想信念之门高高挂起,让那些不属于自己、不劳而获的风情诱惑尽情摧残自己的共产党人格。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责人之心责己,恕己之心恕人的中国思想永远不会过时,而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让党纪法规时刻在心中回响!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颁布。党内外对这两个重要的党内法规予以高度的关注。笔者在学习这两个法规中认识到,一个党内法规要制订好、执行好、效果好,道理上能讲很多,其实,比较重要的就是三条。
其一,作为纪律范畴的党内法规,首先是要界定清晰。特别是法律与纪律的界限要清楚。过去的一些纪律条款常常与法律条款混淆在一道,一旦真正遇到事情了,到底是法律处理还是纪律处理,途径和依据反而就模糊不清,无从着手。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建设,其中党内法规体系与其他四大法律体系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党纪国法要起到互补的作用,法律已经明确的事情,纪律不要再去重复。这次在“条例”的修改中,就将 70 多项有法律界定的行为条款统统剔除了。纪律应该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触及而党内必须要做到的问题。体现党内法规在行为规范要求上严于法律的要求。这一次,“条例”从六大纪律方面,对违纪问题开出的“负面清单”,充分体现的党纪条规姓“党”的特征。
其二,党内法规定义要明确,执行要有抓手,检查要有标准。这次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不免有一个重要的参照物: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红军时代的“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中有一条,现在是没有的,叫“还门板”,在村子里问老乡借门板,走时要还掉。但是这一条执行情况不好,一些红军战士走时并没有把门板送到主人处,而是在村子里一放了事。怎么叫“还”,定义不明确,执行起来就有漏洞。后来就改了一个字,将“还”字改成了“上”字,你不仅是还,还要将门板重新装到门上去。这一字之改,就使得这一条的执行和检查都有了非常明确的标准。效果也就完全不一样了。这个小小的故事,对我们今天在制订和执行制度上,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在,我们党员在行为上表现的问题,远比红军时代要复杂得多。所以这次“准则”的修订,没有从对党员的具体行为的细则来展开,因为这样是无法穷尽的。而是制定了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这八条标准,从低到高,看得见、摸得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标杆作用。
其三,党内法规要管用,首先是领导要带头执行。任何一项制度的执行,必须要领导的率先垂范。以前有个学校,制订了教师上班迟到要扣奖金的制度,以前这类制度制订过多次,但最后都不了了之。这次制度颁布的第二天,谁都没有料到,校长就迟到了,门口值班的老师想不作记录,打马虎眼过去了,但是校长坚持要记录在案,并扣了当月的奖金。后来大家得知,其实校长这天是故意迟到的。他的照章办事,使得这项制度的执行就不会有折扣了。我们以前的一些制度本身不错,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是管小不管大,管下不管上,就难以服众,制度渐渐也就失去了公信力。总书记讲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就关键在此处。这次两个这么好的党内法规,究竟管不管用,就是要看这些“关键少数”。
十八大以来,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非常好的进展,这源自于党的三严三实的的好作风的弘扬,全党纪律意识的明显增强。所以,对这一次两个党内法规的对党的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完全值得期待的。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5 月 27 日,新华社授权公布了两部党内法规,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当即对这两部法规的内容进行了阅读,心中感慨无限。
这两部法规的出现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告诉世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拥有了正式的、党内的“立法法”。其实在此之前,在 1990 年我国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这次的《制定条例》则是对《暂行条例》的一个补充和修订。
而与此同时,为了党内法规备案工作的有序有章可行,还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
在得知这两步法规的颁布后,我还对网络舆论进行了一个观察,发现许多群众欢欣鼓舞,认为这是党的一大进步,是促进我党廉洁作风的盛行,是提高党内科学化水平建设的重大举措,更是提高我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水平的一个有力武器。
这两部党规的公布,就像一个牢笼,它让过去喜欢钻空子的某些权力欲望被禁锢在这个权力的牢笼里面,让...
篇三:什么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定义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的党内法规制定权[摘要]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试点,意味着党内法规制定权开始下移。虽然《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试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进行了限制,但其具体范畴尚待明晰。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权面临着与市级立法权的关系,以及与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划分两方面难题。确立地方专属党内法规制定权或采取辅助原则不符合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特征。市级党内法规与市级立法是横向关系,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可确保党规与立法在地方层面的衔接协调;市级党内法规与省级党内法规是纵向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市级党内法规的服从性与自主性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权;协同治理;特别权力关系
党内法规研究成为近年来的热点,但研究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宏观议题上,如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重大意义、制度建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等①。对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规范的立规原理、立规制度、立规技术的微观考察较少,即使有也大多集中在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机制、审查清理机制等技术性问题上②,
缺乏从法理视角对其内部权限范围、权限划分乃至权力行使作出判断。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党内法规研究方兴未艾,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
另一方面更深层的原因是制定主体的权限规定不明。《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只规定了中央两个层级
的程序权限,关于省级党委制定权的规定则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进行”,各层级的制定权限范围没有加以区分,权限冲突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出台后,各级主体的制
定权限得到落实,同时保留了中央党内法规专门立规事项,中央组织与其他制定主体之间的权限冲突得以缓和,立规权限划分问题仍未引起重视。
随着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试点工作完成,市级党内法规终将成为党内法规体系的新层级。市级党内法规制定权与市级立法权的重复、抵触或对抗不利于地方治理,对地方法治构成威胁;省、市两级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含混不清,损害了党内法规体系之统一性,更可能对从严治党、依法执政的大局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权的研究紧迫而意义重大。
一、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发展与扩容趋势
党内法规概念的形成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最先提出“党规”一词,随后在党的会议或文献资料中先后使用过“党规党纪”“党的法规”“党内法规”“党的制度”等称谓。可见,早期党内法规的概念定义较为混乱,党内法规虽受到顶层的重视,但缺乏必要的制度设计,没有规范可循。这也体现在早期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界定不明确,新中国成立
前后虽制定了大量党内法规,
但没有形成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定权。改革开放后,在党的系列重大文件中,“党内法规”之提法越来越普遍, 1992 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修订后,正式确认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党内法规制定权逐步得到规范,党内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框架日渐成型,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展起步阶段。《暂行条例》第 2 条首次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并对党内法规的概念、名称、制定程序、层级等内容作出规定,党内法规体系得到初步奠定。但其存在的问题包括:其一,没有将省级党内法规纳入适用范围;其二,没有对不同层级的制定权进行合理分配。
导致这一阶段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局限性,只具其形而没有清晰的实体内容。
第二阶段:规范化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1]。
其一,党内法规的制定越来越规范化。《暂行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定无法可依的情况。其二,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形成。规范化的高级形式必然是走向体系化,2013 年发布的《制定条例》取代了《暂行条例》,新增中央党内法规专属事项的规定,细化了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并对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予以规范,明确了各层级党内法规权限范围和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建设迈入新阶段。
第三阶段:试点推广阶段。2016 年 12 月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扩容至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的设想。2017 年 6 月中央决定在七个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进行试点,包括武汉、沈阳、福州、青岛、深圳、南宁、兰州。至此,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作为新的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进入人们视野。
此次试点工作只是制定权扩容的开始,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是必然趋势。首先,有利于解决基层党建存在的特殊问题。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往往属于区域中心城市,能够产生政治、经济、文
化等方面的影响力,在党建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这类城市因地域不同,发展存在差异,所面临的党建问题各有其独特之处,需要结合地方实情形成多元化的解决方案[2]。但上级党内法规因其普遍适用性,内容较为宏观而缺乏具体针对性,不能很好地解决地方党建存在的特殊问题,党内法规制定权向下扩容可以弥补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次,有利于地方法治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步不仅需要法律的完善,还需要党内法规的配合。对地方法治而言,便是要实现地方党内法规与地方立法的衔接协调。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实现了立法权配置上的纵向分权。单一制国家的纵向分权,不仅有助于体制内部的权力均衡[3],更有助于促进民主,增强决策的适用性,培养民主精神以及促进地方试验与制度竞争[4](P16)。
党内法规体系同样需要纵向分权,其制定权扩容到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不仅符合党内法规自身法治化的要求,也使其在地方层面与地方立法产生制度合力,共同驱动地方法治迈步前行。再次,有利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由不同领域不
同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制度集群,要形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并产生综合效应[5]。
具体而言,要确立一纵一横两个“1+4”的制度框架,其中“1”是恒定的党章,横向框架由调整四个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构成,纵向框架则由党中央、中纪委和中央各部门、省级党委、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四级享有制定权的主体构成[6](P63)。
此前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关注较多的是横向制度框架,追求党内法规调整领域的完善,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原有的制定权配置已经不能满足党内治理的需要,纵向的党内法规制度框架也应得到进一步完善,如果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这一层级党内法规缺席,会令党内法规体系难以自洽。
但这一权力在下探过程中如果不受到约束,就会产生相反的作用,其根本性的问题在于制定权限的界定与划分。制定权限的界定是其内部问题,关乎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制定权限的范围。制定权限的划分是外部问题,涉及与市级立法权的关系,以及与省级党委制定权限的划分。这两部分问题的解决须遵循由内到外的路径,外
部制定权限的划分是以其本身的制定权限界定为前提的。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的制定权限范围
(一)权限范围的规范文本分析
《意见》沿袭了《制定条例》规定各层级制定主体权限范围的方式,明确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范围是基层党建和作风建设等方面事项。但根据《意见》公开的内容来看,与党内法规制定权扩容相关的内容过于简略且非常模糊,阻碍了人们对于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制定权限范围的正确理解。其中“作风建设”的具体事项尚能够有效确定,关键在于“基层党建”是一个外延不明确的语词,
究竟应该做何界定,目前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对“基层党建”事项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制定权具体范围的变更。在实践和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关“基层党建”涵盖范围的观点分化也比较严重,总的来说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种视角加以理解。
宏观视角认为“党建”即“党的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到“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五个方面,基层党建就是在基层实现这五个方面的建设目标。微观视角则认为不应将基层党建与宏观上的全局党建工作等同视之,而应在宏观框架下,将基层党建的任务限定在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的党务工作内[7]。
《意见》中相关规定的表述是将基层党建、作风建设同时列出,二者被作为平行概念,是互相区别的并列关系,如果从宏观视角理解“基层党建”,则“作风建设”无异于重复表述。因此,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从微观视角界定“基层党建”的具体范围更为恰当。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的制定权限范围可以从八个方面展开。第一,党员的发展与教育管理方面的事务。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第一线战斗堡垒,是发展党员的重要渠道,也是管理和教育广大党员的主要平台。第二,与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有关的事务。包括对干部的考察和评估工作、干部通报和报告制度、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等。第三,与人才工作有关的事务。如人才引进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等。第四,
党的思想政治宣传方面的事务。党的政治和思想建设均需通过基层党组织来贯彻和落实,自然属于基层党建的范畴。包括理论宣传、新闻出版、文艺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等。第五,统战工作以及群众工作。基层党组织与社会团体和群众的接触最为密切,应当利用其独特优势地位,成为党群关系以及党的统战工作的桥梁。
第六,党的纪律检查方面的事务。基层党建离不开纪律检查的保障,主要包括纪律检查方面的制度建设、严格执纪的程序与保障、违纪处罚的标准与实施细则等。
第七,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如街道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农村党支部、高校党委、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规定[8](P447)。第八,党的作风建设方面的事务。包括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相关的规定[9] (P159)。
应排除在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外的事项包括四项。其一,由中央党内法规专门规定的事项。《制定条例》第九条对此类事项进行了列举。其二,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类的事项。包括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对市政工程的规划与建设等。其三,属于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职责内的事项,如地方人大选举
开会、地方人大立法、地方司法机关依法判案等。其四,经济工作类事项,如地方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金融与财政等事项。
(二)现有权限无法满足实践需要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实践工作中经常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规定,有些规定是单独发布,有些则是与行政部门联合发布,这些规范性文件涉及范围非常广,只要不与上位法规及法律相违背,为适应形势需要,在经济、行政、党建、立法、司法等领域都可以制定规范。
而《意见》赋予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范围仅限于基层党建和作风建设。虽然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分属于不同的制度体系,但两者在制定主体和规范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党内法规制定权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升级与转化,可以通过考察试点城市被赋予党内法规制定权前后,所有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法规制定情况,对比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方面的规范与其他规范的数量和比重,从而得出党内法规制定权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试点城市对规范制定的实践需要。
在七个试点城市中,由于武汉和兰州能够检索到的规范性文件过少,其数据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仅对深圳、青岛、南宁、福州、沈阳五市 2012 年至 2019 年的数据进行比对(见表 1)。
统计结果表明各市党委对于干部监督与管理、基层党组织工作、作风建设、经济工作、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等事务的规范制定数量比较多(见图 1)。
试点城市 2012 年至 2019 年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中,有关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规范占总数的 45%~67%,33%~48%的规范涉及经济工作与行政管理事务。一般而言,立法的数量能够直接反映立法的需求,在某一方面立法的数量越多,说明该方面的立法需求越旺盛[3],这点在党内法规领域同样适用。根据统计数据可以推定,基层党建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满足试点城市党委对于党内法规制定的需要,权限范围的紧缩有可能造成立规领域的空白。然而问题在于,除了已经赋予的权限外,副
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对于其他制定权限的需要是否应当得到满足?我们须在规范文本与实践需要之间划定合理、正当的制定权限范围。
(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划定权限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具备张力。要消解这种张力所产生的矛盾,需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制定权限的范围,从内部视角来看,要满足合理性要求,从外部视角来看,要满足合规范性要求。就合理性而言,党内法规制定权的扩容无疑有利于地方党委更好地处理地方党务,促进地方法治化。虽然制定权扩容可能导致立规质量下滑等问题,但不能因此忽视实践中的合理需要。试点城市制定的与经济工作、行政管理有关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占总数的 33%~48%,充分说明地方党委有这两方面的制定权限需要。经济工作与行政管理作为地方治理的重要领域,地方党委的日常工作必然经常涉及,如果将...
【什么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定义3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