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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5篇

时间:2022-10-28 18:1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5篇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 关于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思考三篇 关于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思考三篇 【篇一】 什么是中国军人?中国军人是民族危亡之时可以燎原的星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5篇,供大家参考。

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5篇

篇一: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

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思考三篇

 关于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思考三篇

 【篇一】

 什么是中国军人? 中国军人是民族危亡之时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是和平盛世之时可以依靠的钢铁长城,是那个在你遇到危险的时候,从天而降的超级英雄。当你在炎炎夏日坐在空调房里吃冷饮时,他们却在烈日下一次又一次的锤炼战斗技能,当你在新年的时候阖家团聚时,他们却为我们的安全坚守在工作岗位。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26 日在京会见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全体代表,向他们表示诚挚的问候,勉励他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上午 11 时,习近平等来到京西宾馆会议楼前厅,同代表们亲切握手,代表们纷纷向总书记问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参加会见并在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上讲话。她说,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继承优良传统,注重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基层基础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就业安

 置、优待褒扬、权益维护、服务管理等工作,切实把广大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保障好,激励他们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向退役军人们致敬,因为当初有他们老一辈军人不怕牺牲的艰苦奋斗,才有我们如今的美好生活。长征工农红军们靠着吃草根啃树皮来翻雪山过草地,走完了二万五千里的漫漫长征路,走出了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奇迹;没有敌人所拥有的飞机大炮,人民子弟兵愣是用小米加步枪赶走了侵略者、打出了中华民族的新天地;不管是洪水、冰灾,还是台风、地震,他们从未缺席。

 向退役军人们致敬,如今他们退役了,但他们为我们所做的一切永远不退役,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在服役期间,把保家卫国的责任扛在肩上,挥洒热血青春,用实际行动展现共和国军人的赤胆忠诚;回到地方,他们坚守初心、不改本色,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品德,立足本职工作、积极投身改革开放时代大潮,为建设美好家园努力奋斗。一日当过兵,终身是战士。

 向退役军人们致敬,新时代,一批又一批退役军人在各自岗位上展现出了新面貌、新风采,在那些走出军营的日子里,“八一”军徽凝聚的精神之光依旧闪亮。

 【篇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是

 对军人的巨大关怀和鼓舞,对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增强退役军人的归属感、荣誉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翼城县委老干部局城内东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共有 18 名党员,其中退役军人党员 7 人。他们军龄最长的 19 年,短的 5 年。有 5 人转业后担任了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县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师树俊,1963 年入伍,有 19 年军龄,他说,在部队曾三次经受生与死的考验,并赴越南参战,是部队的历练使他有了无产阶级觉悟,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了“服从命令,听党指挥”的行为自觉。从县绿化委办公室主任岗位退休的贾夺文,1978 年入伍,第二年就参加了对越自卫反击战和老山者阴山对越防御作战,入了党,后来又上了空军雷达学院,他说,我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山里娃,是当兵改变了我的人生,我没有理由不好好为党工作。在讲了自己的当兵经历和为部队建设做出的贡献后,每个人用一句话概括了从军感言。县纪检委退休干部湾彦杰,有 9 年军龄,对部队有很深的感情,他说,军营是我心中永远的家。县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刘进狮,军龄 16 年,他说,部队历练教我成为有责任心的人。县纪检委退休干部高长虹,军龄 12 年,他的感言是,我为曾经当过兵而自豪。县商业卫生所退休干部翟琪泽,是卫生兵,军龄 5 年,他说,不忘初心,救死扶伤,是我的梦想。县财政局退休干部孟庆虎,军龄 15 年,在部队一直从事计算机技术,多次参加卫星发射测控、通信工作,他的感言是,从军经历让我受益终生。

 走进军营是人生一次难得的历练。他们履行了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他们为国防建设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他们是时代英雄,他们是最可爱的人。退役后,不论从事何种职业,不论身处何种境地,他们总保持着军人的作风、习惯和气质。“一经当兵,一生光荣”。“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一样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篇三】

 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设计、亲自部署推动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并在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双拥共建、烈士褒扬、优待抚恤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释了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带有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在地位作用、目标方向、重点任务、方法路径、组织领导等方面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退役军人工作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实质,切实转化为推动退役军人工作思想理念、思路举措、工作方法,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握规律、明确方向,谋划设计好退役军人工作长远发展蓝图。

 党领导的退役军人工作,始终紧贴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任务要求。随着时间推移、形势变化,退役军人工作逐渐呈现出职能交叉、政策不平衡、不统一等问题,也存在着政策滞后、制度“空白”等缺陷。一些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成为阻碍退役军人工作发展的瓶颈。

 怎样克服这些问题,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政治智慧、理论勇气、卓越才能和驾驭全局能力,一语击中要害:深化改革。

 改革,成为退役军人工作寻求突破、也必须突破的金钥匙。要精准贯彻落实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要求,着力在构建教育管理体系上下功夫,全面加强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着力在构建政策法规体系上下功夫,引导退役军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着力在构建接收安置体系上下功夫,认真解决好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的“后路、后院、后代”等后顾之忧问题;着力在构建待遇保障体系上下功夫,不断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着力在构建荣誉激励体系上下功夫,进一步弘扬优待军人、崇尚英模、关爱功臣的社会风尚;着力在构建服务保障体系上下功夫,确保服务管理便捷优质,奋力推进退役军人工作创新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其他行业部门配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督查考核,确保退役军人工作各项任务落细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继续扎实推进“五个年”工作和“十个一”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抓住根本性问题兜底性开展工作,确保党中央和省、地区党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地见效,以干在实处的精神和成效,推动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篇二: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晋退役军人发 〔2022 〕 1 号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26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20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 〕 1 号)要求,全面有序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结合我省实—1—

 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体现尊崇、体现激励、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二、基本原则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建立完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优待体现贡献,树立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综合考虑当前实际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三、优待对象—2—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优待。四、优待措施(一)荣誉激励。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1.为优抚对象家庭统一制作、悬挂“光荣之家”牌匾、发春节慰问信。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3.新兵入伍(军校新学员入学)、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集中举行欢送、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4.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可以视情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5.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6.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退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3—

 7.常态化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评选活动。推荐优秀优抚对象参加“中国好人”“道德模范”“最美拥军人物”等评选活动。8.以优秀优抚对象为原型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9.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LED 显示屏,以及广场、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10.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优先聘请其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11.在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选聘干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等公益岗位选聘中,优先选聘退役军人。12.在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中优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3.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其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4—

 协管员和辅警岗位等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山西建设的重要力量。(二)生活保障。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14.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15.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16.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地方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予以保留;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 50%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发。17.对在本省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其发放入伍奖励金。18.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19.逐步健全完善促进驻晋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山西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驻晋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5—

 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20.认真做好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工作,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加大力度,精准实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21.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22.建立包户联系和重大事项探望制度,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组织人员探望慰问、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23.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体系规划建设。强化对老年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24.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25.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26.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6—

 27.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28.对优抚对象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三)医疗保障。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29.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30.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31.各地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32.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33.优抚对象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优惠医疗,其中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34.优抚医院定期开展医疗巡诊,为困难优抚对象送医送—7—

 药上门。35.优抚对象在省内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具体措施由优抚医院所属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四)住房保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36.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37.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优先予以解决。38.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39.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40.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41.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8—

 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42.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43.退役军人可以按本人意愿补缴退役时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按本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44.属于低保、低保边缘户和支出性贫困范围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物业费减免 50% 的优待。(五)教育优待。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教育水平和层次。45.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为其创造接受良好教育条件。46.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9—

 生考试。47.现役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学校、幼儿园就读,并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48.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49.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教育培训。50.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山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山西省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51.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各类就(升)学优惠政策。52.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5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0 1—

 54.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55.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56.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或录取。(六)文化旅游交通优待。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57.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首道门票优待。58.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随行近亲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省内爱国拥军单位所属(辖)景区、在所属(辖)宾馆(酒店)消费,享受承诺的优惠优待。59.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三属”乘坐境内—1 1—

 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 2 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60.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61.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50% 的优惠。(七)就业创业帮扶。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62.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对符合条件参与培训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培训或优惠。63.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 1—

 64.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

篇三: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

 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今年以来,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共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严格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对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自评,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法治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要深入人心,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良好常态,。

 必须通过教育和培训才能达到。2019 年我局通过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法治培训、宣传活动, 利用广播、板报、标语、演讲活动、散发传单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我局利用各种的机会,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了退役军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长抓不懈;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通过开展“法制进社区”普法宣传及矛盾纠纷 排查,激发了各乡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广大公民学法、懂法、讲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和社区稳定和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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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社区、村庄、学校推进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的宣传。

 (二)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阳光政府建设更上一层楼。

 政务公开是我局服务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的一个得力平台。今年,我局着力抓好政务公开栏的建设,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栏目信息,及时发布政务信息,着力抓好部门办事流程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方便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来访办事。士兵安置、优抚等办事流程均上墙公 示。我局统一要求各乡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制作了宣传橱窗、宣传栏和明白纸等,方便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更好的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基层公共权力阳光规范运行。

 (三)坚持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坚持做到严格、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行政效率规则,严谨地开展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工作实效明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在化解多年积案工作中,始终坚持人性化、合法化的原则,上门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使工作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顺利推进多年积案的化解,既保障了退役 军人的切身利益,又保证了工作进度。今年以来开展了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专项梳理,加强了专项检查和督导、教育工作。

 (四)妥善处理好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信访工作,解决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妥善处理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信访工作,彰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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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色。依托县政府的政策引领,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作保持健康发展,对退伍军人安置、优抚等引起的社会问题及矛盾纠纷进行台账管理,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好了基础,为进一步解决重点疑难问题,落实了班子成员定期接访、变上访为下访的预防措施,明确了重点案件领导包挂、科室干部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在信访工作中,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退役军人等服务 对象反映的实际问题,确保我县社会稳定,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安居乐业。

 二是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一步加强完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置、督办和考核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有效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妥善处理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的疑难问题,得到广大人民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的认可。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要成效

 今年以来,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面取得了初步成绩。

 (一)法治培训促提升。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学习,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为政务服务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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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 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制度完善促改善。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执法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有章可循,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杜绝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树立严格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三)监督明晰促规范。

 围绕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运行,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政府法治监督。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四)依法行政促和谐。

 行政效能得到了提升,依法行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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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显著,我局通过全 面整改,预防了损害退役军人权益事件的发生。收到服务对象赠送的锦旗若干,我局的工作获得了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认可。

 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二是依法行政相关制度有待完善。三是极少数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强,在实际工作中轻法制的现象依然存在,没有真正把依法办事落实到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去,法治思维需要提升。四是各下属事业单位、各退役军人服务站法治建设工作发展水平不平衡,存在一定差距。

 四、下一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改进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 提高认识,增加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推进现代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继续加强法制培训、加强普法教育,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一是要深入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切实加强法律培训,努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要通过加强自身的法治教育和学习,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在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建立并坚持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增强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树立良好的法治政府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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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社会的依法行政。二是要抓住退役军人等服务对 象的普法教育不放松。紧紧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这个“死角”,加大对法制宣传经费投入,积极改善法制宣传必备的通讯、交通工具,利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依法行政,让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知法、学法,增强他们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侧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加强政务信息透明度、强化行政监督。

 建设法治政府的最终目的是执政为民,而要取得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的支持理解,更好的开展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向退役军人等服务对象公开各行政行为的法律政策 依据、具体的办事程序,利用各种渠道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提高政务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创新方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要找准切入点,打好法制工作基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要在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信访、综治、纪委为主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高标准严要求的配备法制工作队伍,制定法制工作人员素质培训计划,逐步实现人员专业化,办公自动化,办事程序化,处事高效化的目标。

 二是要寻找落脚点,解决依法行政难点问题。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是要寻找根本点,发挥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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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助手作用。加强决策调研,探索思考体制改革等前沿问题,拓宽依法行政的思路探索解决工作中的行政执法问题,发挥助手作用,为政府工作分忧。

 。

 (四)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在接下来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法规和制度,紧紧围绕“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的总体建设目标,通过完善政务服务,健全依 法决策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改进行政执法;强化重点领域监督,从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政务公开,推进廉洁廉政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百姓的安居乐业。在新的工作起点上,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将凝聚共识,齐心全力。

篇四: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

退役军人工作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 年 11 月 11 日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围绕法律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日前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四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过程中是如何回应社会关切的?

 答:2020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初次审议后,于 6月22日至7月21日期间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退役军人对这部法律草案高度关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132845 位网民提出的 820689 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群众书面来信 20723 封。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一些关于修改完善草案的群众来信。

  法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并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主要是完善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保障法的特色;二是加大保障力度;三是具体化一些保障措施。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十一部分。一是明确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二是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分类安置方式和保障措施;四是完善退役军人安置配套制度;五是创新教育培训举措;六是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七是加大优待帮扶力度;八是强化褒扬激励制度功能;九是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建

 设;十是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套。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了哪些特殊优待措施?

 答: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后,为保障法律实施需要做哪些主要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保障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配套法规政策予以细化。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会同有关方面紧锣密鼓地开展了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

  下一步,要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和清理工作,该制定的尽快制定,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做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了解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好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网

 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答记者问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习近平主席签署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

 答: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维护退役军人权益、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是 2018 年 3 月机构改革之前对军官和士兵的安置、就业、优待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整合。三是对退役军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统筹解决。鉴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问:制定出台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中央确定的立法任务,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军委机关成立了起草工作机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系统梳理现行政策法规,分析各界研究成果和意见建议,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退役军人工作立法经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落实中央有关文件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积极指导下,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形成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泛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11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习近平主席签署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工作 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在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改革要求,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二是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注重服务保障与教育管理、物质待遇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四是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为制定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留出接口。

  问:退役军人保 障法明确了哪些方针原则?

 答:一是确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二是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明确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三是确立工作体制。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职责。

  问:关于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是如何规范 的?

 答: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二是完善工作程序。明确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报到,并对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问:在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完善安置方式。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对退役军人予以妥善安置。二是加强安置保障。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三是树立鲜明的安置导向。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

  问: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方面,有哪些创新?

 答:一是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有关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二是完善教育优惠政策。高等学校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国家依托相关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问: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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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是加强就业支持。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二是拓宽就业渠道。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三是加大创业支持力度。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融资优惠政策。

  问:在加大优待和褒扬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一是明确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二是合理确定优待范围。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和旅游、帮扶援助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三是强化荣誉激励。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战退役军人等符合条件的,名录和事迹编入地方志。

  问:如何进一步完善服务管理制度?

 答:一是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

 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二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管理。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三是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四是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来源:新华网

篇五: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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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9INTELLIGENCE关于我国军人退役安置立法的几点思考武警后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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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琳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不适应性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关立法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剖析其立法现状,从而提出修改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军人

 退役安置

 立法军人退役安置,通常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在军人退出现役时,对其服役期间的贡献和因退役而导致环境条件变化对生活造成的影响给予资金和相关的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在于,通过“安置”使退役军人的生活恢复到或达到类似于其未受服役影响本应享有的相同的效用程度。众所周知,每年各国退役的军人人数都在不断攀升,所以,如何有效地安置退役军人已经成为各国重点解决的国家问题。很多国家也是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范和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我国退役军人的安置制度是从新中国成立到 20 世纪80 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套制度。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其外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制度的运行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本文仅对这一制度中所涉及的一些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在法律层面上使其完善,从而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一、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军人退役安置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回答该问题。(一)军人退役安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论是战争还是和平时期,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马克思曾指出,“军人虽不生产谷物,但生产保卫。”军人生产和向社会提供的是国家安全。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米尔森所说“公共产品最好的例子是国防。一国保卫其自由和生活方式时,它保卫的是所有居民,无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是否为这种保卫支付了费用”,军人在服役期间所提供的保障具有公共产品性,其安全效用会影响到全体民众。作为国防的延伸,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具有与国防一样的公共产品特性,为了保障军人退役之后的权利,政府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维护。(二)军人退役安置具有补偿性质。军人在服役期间要遂行各种各样的高强度、高风险的训练以及作战任务,随时面临着流血、伤残和死亡的危险,而军人的天职就是服从,因此他们不能凭自己的意愿退役,这就意味着对军人的生理与心理素质的要求要比普通公民更高。此外,我国在军事领域,军事人力资源是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有市场价值。从这一角度说,军事人力资源与其他人力资源相比,其市场价值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又必要从立法上保障军人在退役之后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及优待,以稳定军心,促进国防事业的发展。二、我国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立法现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十分重视,1954 年,国务院颁布了《复员转业军人安置暂行办法》,1975 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等。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形成了由各位阶法律、法规构成的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法治观念的日益提高,现有的立法体系暴露出许多问题,这既动摇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人们的这种意识也不利于相关立法的制定与修改。(一)安置主体缺乏法治观念虽然,国家、军队以及地方政府就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由于立法者习惯用政治眼光和政治思维方式考虑退役军人安置问题,导致每年中央军委都会为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下发专门通知,通知中往往强调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随后各级政府又逐级召开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这种精神。这固然会引起安置主体以及协助安置主体的足够重视,客观上会起到促进作用,但在建设法治社会目标已经明确入宪的当今中国,安置退役军人应当是各级政府依法履行的任务,它需要的不是上级拿“政治任务”不断强调,而是上级的立法监督。(二)现有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现阶段,我国安置退役军人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9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9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2001 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在现有的立法中,作为在军事法中占有重要基础地位的《国防法》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只有简短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在狭义的立法层次上没有一部军人退役安置的法律,这样,法律层次上的空白必然弱化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效力。此外,法律的修改也比较频繁。对于退役军人来说,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打听今年的退役安置政策”,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的变动性较大,缺乏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另外,我国现行的退役军人安置主要是“计划分配”,但这与法律赋予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又相矛盾。有些军转干部被安排到党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这种做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务员法》中找不到任何依据。由此,我们看到,在现有的相关立法中,存在相关立法位阶较低,修改频繁,与其他法律法规不相互配套等问题。(三)军人退役安置纠纷的法律救济欠缺我国现行的有关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没有明确赋予退役军人针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安置行为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当退役军人与当地政府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时,只能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一些退役军人在安置纠纷得不到公平处理的情况下,无奈只得选择上访,甚至采取退役不离队等极端行为来实现权益诉求,导致在一些地方或单位发生了因退役安置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且极大地损坏了军队形象。三、关于我国退役军人安置立法的完善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退役军人安置的法理基础与相关立法的现状,现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使其能顺应时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对现行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改 革 与 创 新10INTELLIGENCE(一)树立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就是要求全社会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这会从根本上动摇民众的法治信念,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如果安置主体和协助安置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就会逐步导致干部群众对法律权威产生怀疑,使其由过去崇尚法治、期待法治、渴求法治转变为对法治的失望、不相信,从而出现法治信仰危机。因此,在退役安置工作中,安置主体与协助安置主体应加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地解决好目前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树立法律权威。(二)疏理相关法律,建立退役军人安置法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安置法》,即由全国人大出台一部有关退役军人安置的专门法律,其法律效力应当仅次于宪法,内容涵盖对退役军人个人及国家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安置方式手段、组织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就业支持、就业培训、医疗住房保险等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保护退役军人在就业的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各单位的安置任务,才能对社会各部门、各层次的工作人员实施法律约束和监督,从而确保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落实,使退役军人安置真正成为一种法律责任,增强安置制度效力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安置制度无法实现或受到侵害时的约束力,明确对侵权行为追究责任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与可控制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规定有效的制裁措施。(三)加强军人退役安置纠纷的法律救济从严格意义上讲,军人退役安置纠纷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然而,这两部法律并未将退役军人安置纠纷纳入其中。而地方法院即使受理了退役军人安置纠纷案件,基于对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关系的不同认识,可能存在的政府干预以及案件本身的敏感度也会使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的立场。因此,有必要再相关立法中增设军人退役安置纠纷的处置条款,作出将其纳入司法程序的指向性规定,畅通军人退役安置纠纷的法律救济渠道。退役军人群体是我国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其正当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而其也影响到军心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的立法保障更应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其相互衔接。同时,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安置法》,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保证军队战斗力,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作者简介:李华,女,武警后勤学院政教室,教师。张棋梓,女,武警后勤学院政教室,教师。张琳,女,武警后勤学院政教室,教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思考与探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章

 斌摘 要: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断发展的形势要求我们要积极探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模式,本文着重探讨在医改新形势下的新思路,寻找新医改下的经济增长点。探索一条科学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关键词:医院 医改 经营理念 可持续发展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医疗卫生和健康文化产业面临着无比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健康观念存在三个逐步递进的阶段,即“祈天”,“医疗”和“保健观念”。人们从最初的生病就祈求神灵保佑,到请医生,买药治病,到现在“预防重于治疗,保健重于康复”的保健观念产生,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巨大进步。新的,不断发展的形势要求我们要摆脱传统医疗卫生体制的束缚,探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炼和形成统率全局的核心理念,启动医疗保健产业,实现“政府树立政绩,专家实现抱负,消费者获得健康,医院社会,经济效益双丰收,”从而共同获得巨大地裂变效应。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与当前经济生活中消费群体,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就为兴办新的复合型医院,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引导人们的“健康观念”向更高层次发展,是未来的医院启动市场的切入点。在把握住市场的脉搏,对市场走势的分析、判断、预测后,我们可以看见一副商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医院的蓝图:它是以市场化的方法,建立一个融新型医疗模式,先进医学技术,现代化配套设施和高档就诊、住院环境为一体的,强调服务,兼顾教学,延伸科研有利实践的高度现代化医院;在这个医院中,要树立以社会服务为先导的医院形象,以完善的配套服务,数字化管理来保证医疗技术水平的充分发挥,促进医疗科研成果向医学实践转化,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形成自身的产业支撑。总的来说,就是要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服务人民健康,具有造血功能,实现良性循环的经营实体。当前市场经济正在蓬勃发展的“小太阳(儿童)市场”,“太太市场”和“青春市场”,这对于当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保健事业来说,正是千载难逢,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我们要解放思想,充分论证,果断实施;分阶段进行,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小步快走,营造市场与医院建设同步进行,争取时间和空间的主动权,抢占先机,锁定本地市场,树立品牌,打出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我们的医院,在服务内容上,主题鲜明有特色;医疗保健的结构,新颖有创意;医院建设的内涵,丰富有文化;医院的组织管理系统,完善有效益。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不断深入,带来市场经济下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行业利益的调整,医院所有制将呈多元化变革。私有制,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逐步增加,多形式,多渠道,多性质的医疗服务集团纷纷卷入市场经济的竞争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其背后实际上都是一种竞争——医疗文化理念的竞争。这种竞争已不再是比政策,而是比班子,比思路,比思维方式,比操作能力。在新的形式下,医院的格局在发生改变,一味追求规模,床位,数量,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粗放扩张,缺乏内涵;成本高,耗损大,将在市场经济地竞争中受到制约,面临挑战。因此,从辨证的角度出发,我们即要善于捕捉机遇,又要勇于拒绝诱惑,积极地探索,走一条科学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参考文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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