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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篇

时间:2022-10-28 13:35: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篇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简述2022年特殊年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的主题思路今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篇,供大家参考。

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篇

篇一: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022 年特殊年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的主题思路 今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意义深远重大。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总结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成功实践,深刻阐述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的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对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出战略部署。

  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有机衔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所作的六次全会工作报告紧扣“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一主题,就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贯彻落实举措。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实际行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巩固党的团结一致,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实现,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责任。六次全会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两个维护”政治原则:报告总结的 2021 年 8 个方面工作,都是对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总

 体要求中再次强调“三个一以贯之”。部署 2022 年主要工作时,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聚焦‘国之大者’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作为首要任务列在第一位,这些都集中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全会工作报告紧扣筹备和召开党的二十大聚焦发力,从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强化监督、保障落实出发,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紧紧围绕对党忠诚、人民至上根本要求等方面,对做深做实政治监督明确了工作任务。突出聚焦“三新一高”等重大战略,聚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科技自立自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存在的政治偏差,坚决防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自觉不坚定、落实停留在口号上、没批示就不作为、不顾实际盲动乱作为等问题造成新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以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稳扎稳打做好各项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今年正值换届之年。全会工作报告强调,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

 责。引导促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向党中央看齐,扎扎实实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全党步调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特别是围绕产生党的二十大代表、二十届中央“两委”委员和省级领导班子等重点,把好政治关、廉洁关,不让政治上、廉洁上有问题的人蒙混过关、投机得逞,对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破坏选举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为全力以赴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北京市作出工作部署,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全市各级党组织无条件执行党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对疫情防控等直接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监督。“我们将提前谋划监督工作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风险预测预警预防,统筹抓好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城市运行、交通组织、景观布置、大气质量保障等工作。”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健表示。

  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三不”一体纵深推进,一刻不停歇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今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的第十个年头,十年磨一剑。回望这些年的奋斗历程,我们党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始终,从理念思路到具体举措不断创新。党的十九大以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党中央不断将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实践充分证明,全面从严治党、坚

 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既是政治保障,也是政治引领,必须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巩固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用“四个任重道远”概括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征,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现象就不会根除,我们的反腐败斗争也就不可能停歇。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对标看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反腐败没有完成时,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这既是政治宣示、政治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正风肃纪反腐再出发的动员令、冲锋号。

  腐败表面上是经济问题,本质上是政治变质,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永远吹冲锋号,既要增强历史主动、战略主动,又要保持历史耐心、战略耐力。全会工作报告紧扣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对反腐败这一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作出部署,以反腐肃贪涵养良好政治生态,落点正是迎接和开好党的二十大。要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保持高度政治敏感性、辨别力,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毫不手软,坚决防范和查处“七个有之”问题。紧盯资本泛滥和权力贪婪结合的腐败,对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新型腐败主动出击、精准“排雷”,对政策支持

 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关注、加强监督,持续推进金融、国企、政法、粮食购销等领域反腐败工作。

  2021 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 63 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 63.1 万件,处分 62.7 万人,释放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强烈信号。“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认清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坚决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确保党始终成为事业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兴宁说。今年,陕西省将严肃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腐败问题,深入查处“雅贿”、“影子股东”、代持资产等隐性腐败、新型腐败,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既抓早抓小“治未病”,又着眼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全会工作报告对年轻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作出专门部署。要教育引导年轻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严守纪法规矩,提高拒腐防变免疫力,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关口再前移,把功夫下在日常,切实遏制腐败增量。

  紧紧扭住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我们党除了人民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这是我们党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源、底气所在。

  全会工作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过去一年工作的一条重要认识体会,指出要顺应群众所思所盼,聚焦群众所急所忧,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坚持不懈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赢得群众支持和信赖。这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部署的重大任务,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以正风肃纪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实际行动。

  今年 1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 2021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从受处分人员职级构成看,2021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乡科级干部 8.8 万人,一般干部 9.7 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 41.4 万人,占处分总人数的 95.5%。这一方面表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力度持续加大,群众在反腐“拍蝇”中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量大面广、易发多发,必须久久为功、持续纠治。

 既有历史实践层面把握规律性认识,又有聚焦突出问题细致谋划,全会工作报告以急难愁盼问题作为为民服务的着力点,把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求紧盯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惠民利民、安民富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集中纠治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作风正,人民的心气顺,党和人民就能同甘共苦。全会工作报告对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把密切关注“四风”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和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列为工作重点,正是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理念的集中体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艾俊涛认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意味着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内容更丰富、需要在升级。要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深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监督,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问题专项治理,持续保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纪律保障力度。

  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促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对权力的监督,是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一个重大课题,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改革完善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和国家监督从理论突破到实践创制、从重点监督到全面覆盖、从做强单体到系统集成,搭建起“四梁八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逐步成熟定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深化了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对促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作出部署。

  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要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破解实践难题。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全面加强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开展省级纪委监委向省管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推进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省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健全基层监督制度。这为进一步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时,适应新情

 况新形势,纪检监察工作也要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要明确权力边界,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坚持刀刃向内,以鲜明坚定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坚决防止“灯下黑”。

  “深化垂管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以加强‘室组地’联动为重要着力点,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案件管辖协商,较好实现了办案质效提升和治理腐败叠加效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林表示,下一步,将紧扣改革精神要义和目标任务,在党内监督主导下,促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有效协同,实现监督职责再强化、监督效果再提升。

  面向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对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是“路线图”和任务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任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篇二: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汇报:XXX 时间:XX月XX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是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制定《条例》,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定位,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世界政治文明中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独特政治优势的新型政党制度。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面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如何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独特政治优势的新型政党制度的作用,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沿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确保社会主义中国长治久安,必须郑重面对和科学回答的重大时代课题。《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新型政党政治制度建设历史经验基础上,充分吸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建设的宝贵成果,以党内立法的形式,把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协商立场,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工作原则,必须坚持聚同化异、凝聚共识、汇聚合力的目标追求和责任担当等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加以系统化地明确界定,这就为稳妥扎实地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压舱石和定盘星。条例解读1

 政治协商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历史贡献,其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不仅包含了协商主体、协商对象、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平台、协商组织、协商架构、协商成果等诸多具象性要素,同时也包含了协商流程的运转、协商行为的协调、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等诸多抽象性要件。上述两个方面的要素和要件,在政治协商的具体运作和实际操作中,大都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来实现的。《条例》的制定,正是集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之大成,通过对业已形成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管用的政治协商制度和机制,在系统化、完整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之成为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法式和圭臬。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必需遵循的钢规铁律,也标示了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红线。条例解读2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当下,明确和把握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的特征性定位,认清和发挥人民政协在新时代政治协商中毋庸置疑和无可替代的专门协商平台作用,对于做好新时代的政治协商工作十分重要、尤为关键。《条例》对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和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都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政协委员在推进新时代政治协商中如何履职尽责也提出了刚性化要求。这不仅为我们打造新时代的有为政协提供了法的依规和足够底气,也为我们做合格称职委员提供了法的保证和持久动力。条例解读2

 总 则组织领导和职责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政治协商活动筹备01020304政治协商活动开展05

 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政治协商保障机制附 则060708

 01

 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四)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

 02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研究决定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政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按照规定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协商活动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三)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四)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03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三)人民团体;(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一)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04

 各级党委加强对政治协商活动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

 政党协商年度计划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

 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意见,共同进行研究。重要调研成果报党委以及有关部门。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协商计划制定。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参加协商的各方参阅。

 05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开展。在政治协商活动中,应当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加强互动交流,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

 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政党协商:(一)会议协商。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二)约谈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一)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同委员共商国是;地方党委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建议。(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四)协商座谈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商形式,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

 06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

 政协党组按照规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成果,重要协商活动成果报送党委。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

 07

 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完善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党委有关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政治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党委负责同志开展考察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等。

 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

 08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汇报:XXX 时间:XX月XX日

篇三: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dash;—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前 言

 目录010203

 出台背景和意义第一部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条例》出台背景意义出台背景意义

 贯彻落实部署第二部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条例》贯彻落实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定位,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出台背景意义

 全文内容学习第三部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三章 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第五章 政治协商活动开展第六章 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第七章 政治协商保障机制第四章 政治协商活动筹备 第八章 附 则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总 则第一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第 一 章 总 则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 一 章 总 则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二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六条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研究决定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政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第七条 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按照规定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和 职 责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协商活动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和 职 责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三)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四)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和 职 责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第三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十条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第十一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三)人民团体;(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第 三 章 政 治 协 商 对 象 和 内 容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第十三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一)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第 三 章 政 治 协 商 对 象 和 内 容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第 三 章 政 治 协 商 对 象 和 内 容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政治协商活动筹备第四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加强对政治协商活动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第十五条 政党协商年度计划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第十六条 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第 四 章 政 治 协 商 活 动 筹 备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十八条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意见,共同进行研究。重要调研成果报党委以及有关部门。第二十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协商计划制定。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参加协商的各方参阅。第 四 章 政 治 协 商 活 动 筹 备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政治协商活动开展第五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开展。在政治协商活动中,应当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加强互动交流,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政党协商:(一)会议协商。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二)约谈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第 五 章 政 治 协 商 活 动 开 展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一)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同委员共商国是;地方党委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建议。(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第 五 章 政 治 协 商 活 动 开 展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四)协商座谈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商形式,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第 五 章 政 治 协 商 活 动 开 展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第六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第二十六条 政协党组按照规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成果,重要协商活动成果报送党委。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第 六 章 政 治 协 商 成 果 运 用 和 反 馈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政治协商保障机制第七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完善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党委有关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政治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保障。第 七 章 政 治 协 商 保 障 机 制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七 章 政 治 协 商 保 障 机 制

 — — 学 习 解 读 《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治 协 商 工 作 条 例 》 — —附 则第八章

 《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等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机构的监督,参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监管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第 六 章 附 则

 ——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篇四:202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解读 2022 年新制订的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讲义)

 2022 年 5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22 年 6 月 13 日中共中央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第一部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是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制定《条例》,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条例》的贯彻落实部署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定位,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把党

 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部分:《条例》的全文内容学习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022 年 5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6月 13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 (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第四条 政治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第五条 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 (四)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研究决定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政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党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第七条 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规定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 (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协商活动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四)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

 第十一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三)人民团体;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 (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 (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政治协商活动筹备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加强对政治协商活动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

 第十五条 政党协商年度计划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

 第十六条 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意见,共同进行研究。重要调研成果报党委以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协商计划制定。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参加协商的各方参阅。

 第五章 政治协商活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开展。

 在政治协商活动中,应当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加强互动交流,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政党协商:

 (一)会议协商。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约谈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

 (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一)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同委员共商国是;地方党委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

 (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

 (四)协商座谈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商形式,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

 第六章 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

 第二十六条 政协党组按照规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成果,重要协商活动成果报送党委。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

 第七章 政治协商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完善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党委有关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政治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党委负责同志开展考察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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