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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3篇

时间:2022-10-26 15:35:06 来源:文池范文网

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3篇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第三章 幼儿的权利 教学目标: 1.了解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2.掌握幼儿权利保护的基础知识。 3.了解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3篇,供大家参考。

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3篇

篇一: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幼儿的权利

 教学目标:

 1.了解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2.掌握幼儿权利保护的基础知识。

 3.了解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4.掌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方法。

 5.理解幼儿园具有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第九章 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1

  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2

  幼儿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3

  幼儿园安全事故 本章主讲内容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 儿童权利公约 》 第6 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1. 幼儿享有生命权

 《 北京青年报 》 1998 年3 3 月 14 日报道,一个出生刚三天的婴儿,由于患病,其父亲竟趁人不备,掐、摔死了自己的儿子。这位剥夺孩子生存权的父亲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根据 《 儿童权利公约 》 ,所有出生的儿童,无论何种民族、何种性别、是否残疾等,都有生存的权利。根据我国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幼儿享有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劳动能力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称权

 身体自由权

 内心自由

 名誉权

 隐私权

 贞操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 ,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3. 幼儿享有受教育权

  幼儿园一节活动课上,老师在给孩子们讲故事,有个孩子调皮,在课堂上玩游戏机,老师发现后,没收其游戏机并命令孩子到教室外面罚站一个星期。

 分析:该老师维护课堂秩序的做法不可取,严重违反了教育法,侵犯了孩子的正当受教育权。

 4. 幼儿享有参与教学活动权

 公正评价权指幼儿教师对幼儿活动、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受益情况和所达到的水平作出科学的、合理的价值判断。激发幼儿自信心,保护幼儿的自尊心,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促进幼儿发展。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5. 幼儿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权

  高尔基说过 :“ 儿童通过游戏。非常简单,非常容易地去认识周围的世界”。

  6. 幼儿享有游戏娱乐的权利

 幼儿园孩子虽小,但在法律上与成年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

 ,比如在幼儿园里,幼儿对其获奖作品享有署名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姓名权

 著作权

 隐私权

 财产权

 人身自由权

 „„

  7. 幼儿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1. 幼儿园、幼儿教师侵害幼儿权益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财产或者其他损失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

 (二)与幼儿相关的法律责任(补充)

 (一)他人侵犯幼儿权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对幼儿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屡教不改者,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明知园舍有危险不采取措施,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4. 唆使幼儿违法犯罪者依法从重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且应当从重处罚。

 《 民法通则 》 对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 十周岁以下公民不负民事责任, 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父母一般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幼儿园对在园幼儿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三)幼儿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及承担

 幼儿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享受一定的权利就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幼

 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无刑事责任人,与成人有相当大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了幼儿的法定义务。

 (四)幼儿的法定义务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通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幼儿依法行使监护权,履行对幼儿进行抚养教育、保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完成的。

 (1)尊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不应剥夺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幼儿园的幼儿辍学。

 (2)关心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在幼儿园的活动,不让幼儿接触不适合他们的视、听、读物,不带幼儿进入不适合、不安全的活动场所。

 (3)教育幼儿遵纪守法,尊敬师长;要求幼儿讲真话,讲实话,不说谎话,不骗人。

 (4)接受家长、学校或幼教机构的指导,学习掌握教育幼儿的科学方法。

 (5)对于重新组合的家庭或非婚生幼儿,继父母或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辱骂乃至遗弃幼儿。

 2.幼儿园保护 幼儿园是专门从事幼教工作的场所,是保护幼儿受教育权的主要部门。幼教工作者应当尊重幼儿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幼儿;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人格的行为;为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活动器材和教育设施。

 3.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就是要给幼儿提供良好的条件、场所、环境,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其成长的活动。

 4.立法保护

 (二)对幼儿权利的侵犯

  1.家庭侵权 造成对幼儿健康权的侵犯。尽管其主观上是无侵权的故意,但是对损害的结果是负有责任的,且有一定的过错,根本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所以构成侵权是无疑的。

 2.幼儿园侵权 幼儿园是幼儿接受教育、获取知识的专门场所,幼儿园应保护幼儿的各种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观念的陈旧、教育设施的限制、教职工素质的局限等,近年来幼儿园时常发生侵犯幼儿合法权利之事。

 3.社会侵权 社会侵权范围较广,大多发生于社会公共娱乐场所或服务场所,像商场、超市、公园、儿童乐园,以及社区的相关场所。

 (三)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幼儿的权利遭到侵犯后,其监护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合法要求。侵权方如认为监护人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请求,并予履行,协商即告成功。

 2.调解 纠纷发生后,在有关组织或人员的主持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实际情况,运用说服教育的办法,劝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庭作出裁决,并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的方法。仲裁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仲裁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4.复议 这里主要指行政复议。幼儿监护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诉讼 简而言之,诉讼即去法院打“官司”,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有关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类。

 6.特殊情况的说明 如果幼儿受到监护人的虐待、拘禁、毒打等,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及较坏的社会 影响,那么儿童维权组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应该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其不法侵权行为,及时纠正;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幼儿的伤害进行医治。如果其性质已经触犯刑律,那么就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三、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这样三种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四、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原因 (1)因环境设施中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2)因教师组织不当而出现安全事故。

 (3)因教师工作失职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4)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此外,幼儿在进行活动时独自摔伤,幼儿被同伴不小心绊倒或撞伤,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些属意外事故。(注意:幼儿入园前,要特别提醒患有隐性疾病的幼儿家长及时与教师进行交流,以便幼儿发病后及时给予有针对性的救助)

 (二)幼儿园安全防范措施 1.建立和落实安全制度 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制度应规范齐全,涵盖幼儿 在园生活、学习的全部安全内容。条文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2.进行安全教育 (1)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程度。

 (2)对幼儿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相关能力培养。安全教育主要包括:①安全事故案例教育;②安全常识及 自救方法的教育;③消防安全与简单自救方法的教育;④增强幼儿肢体的协调能力; ⑤培养良好的班级常规。

 (三)安全事故的处理 1.幼儿方面 (1)及时处理受伤者。若幼儿园保健医生不能或无力解决时,要马上将幼儿送到医院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2)保护受伤者的心理。幼儿受伤以后,往往容易产生恐惧心理,教师应及时帮 助孩子消除恐惧,给予孩子更多的抚慰,鼓励孩子勇敢面对。

 (3)抓住教育契机。幼儿身边出现安全事故后,教师应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一教育契机,引导幼儿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发生的做法,使全体幼儿得到及时的安全教育。此外,还应教育全班幼儿关心受伤的幼儿,渗透爱心情感教育。

 (4)对受伤者的身体护理。教师应懂得相应的护理知识,对受伤者的护理应根据孩子身体状况、受伤程度、受伤部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护理方法。同时,对于孩子在园的饮食也要留心,尽量避免给孩子提供带有刺激性的食物。

 2.教师方面(易忽视)

 (1)精神安慰。

 (2)培养良好的心态。

 (3)分析和反思事故。

 3. 家长方面 (1)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家长。

 (2)做好受伤幼儿家长的安抚工作。

 (3)平时加强与家长的交流和沟通。

 五、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民事、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定义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无义务即无责任,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才应承担责任。

 (2)民事责任不仅表现为财产责任,而且包括某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一般不超出损失的范围,只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或精神状况。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学生到学校上学,通常是没有专门的合同约 定的,学校的义务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此类责任引发的诉讼通常不会发生。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法律特征 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中,民事侵权的主体是学校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的人身权主要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

 (四)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指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 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 公平时,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五)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从幼儿园在赔偿问 题上主要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在处 理学校、幼儿园的事故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 主要有十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1. 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给保育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二、幼儿教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

 【师生互动】(P68)

 1.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怎样处理? 2.浅谈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幼儿教育中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幼儿园事故类型及其处理(补充)

 一、幼儿园的事故类型

  ...

篇二: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外 『撷 }英 FOREIGN REFERENCE 留守儿童法律保护 :美国的经验及启示 方海涛 (重庆市江北 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025) 摘要 :我国6100万留守儿童因亲情、家庭教育的缺失,在生理、心理和安全等方面面临着前所 未有的挑战 ,留守儿童被性侵 、受伤 、死亡不仅是家庭之痛,更是社会之殇。美国虽然没有留守儿童, 但 美国在儿童防虐待、防性侵、公平教育权保护方面的成熟经验 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留守儿童立 法保护应从成立专 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实现儿童公平教育权、完善性侵儿童犯罪预防、加强留守儿童 管理和关爱等方面着手,不仅要保障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也要满足儿童成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关键词 :留守儿童;美国经验;法律保护;政府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留守儿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 独有现象 ,根据 《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 资料 》,全国共有 27891万 0~17岁的儿童,由 此推算 ,全国留守儿童规模为 6972.75万,全国 农村留守儿童为 6102.55万。①缺少父母的陪伴, 家庭教育的缺失 ,让留守儿童在生理、心理和 安全等方面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2014年 调查资料显示 ,49.2% 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 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2013至 2014年 媒体曝光的性侵害留守女童案件就有 105起 ;

 2012年 l1月 ,5名 留守 儿童 闷死 在 垃圾箱 ; 2015年 6月贵州毕节 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服农 药 自杀;~2017年 1月 27日除夕夜 ,云南 15岁 留守少年喝农药 自杀。一连串留守儿童案例拷 问着我们关于亲情、财富、经济发展、社会进 步的价值排序。2016年 2月国务院 《关于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意见 》将农村留守儿 童保护提升到国家层面,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 留守儿童保护意见,实现 2020年 “儿童成长环 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的目标 ,需要家 庭、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且政府的决 心和行动起着关键作用。美国虽然不存在 留守 儿童问题,但作为世界上儿童保护最为发达的 国家之一,美国儿童保护的经验对我国同样具 有借鉴意义 ,本文在介绍美国儿童保护的基础 上,提出我国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建议。

 二、美国儿童保护简介 (一 )儿童防虐待保护 A女士 自述 :这个星期 四我开车带着宝宝 收稿 日期 :2017—06—12 作者简介:方海涛,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学硕士。

 段成荣 ,吕利丹 ,郭静 ,王宗萍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和发展基本状况— — 基于第六次人 口普查数据的分析 Ⅱ]_人口学 刊 ,2013(3).

 南方周末 .在一起:中国留守儿童报告 【M 】_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16:14.

 110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4

 域 }外 j撷 J英 FOREIGN REFERENCE 去买菜 ,路上宝宝睡着了,我看天气不冷不热 的,正是孩子的午睡时间,便把他放在车里 自 己去了超市。等我回来后发现几个老人围着我 的车并报了警 ,不论我如何解释都不让我走 , 最后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警局呆了两个多小 时,还让我等通知去法院。

 B女士 自述 :前几年在芝加哥 ,有个孩子 不到一岁的中国妈妈,她趁孩子在家睡觉时开 车出去了二十分钟,回来后孩子 已经被社工带 走 了。原来孩子醒了大哭 ,邻居就报了警 ,警 察和社工一起把孩子带去了福利院,这个中国 妈妈上了两次法庭都没有要回孩子,不知道第 三次要回来没有,据说上法庭三次还要不回来 的话就丧失了监护权。

 以上是华人在美 国的两起真实遭遇。当今 美国,对儿童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非常 成熟,有些规定甚至到了苛刻的程度,比如美 国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员 (比如医生、 老师 )具有法定的举报义务,看见或怀疑儿童 受到人身伤害而不举报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当 然美国成熟的儿童保护制度也并非一 日建成 , 它的发展经历 了一个从 民间到政府 ,并最终 由政府主导的过程。从 1875年诞生的 “纽约 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到 1912年 “美国儿童局” 的成立,期 间经历 了 30多年。

 1974年美 国 颁布了第一部联邦层 面的儿童保护法律—— 《儿 童 虐 待 预 防和 处 理 法 案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规定由联邦政府 拨款帮助各州更好地解决儿童人身保护问题, 同时 ,它还为儿童虐待问题的调查研究、救助 受虐儿童的社工培训、建设地区性的受虐儿童 救助中心以及开展救助受虐儿童示范项 目提供 经费支持。@根据这部法律 ,专门处理儿童保 护问题的机构在美国各州相继成立。以亚利桑 尼亚州儿童保护机构为例,处理儿童保护问题 的流程包括:1.受理举报。儿童保护机构的举 报电话全年无休 ,每天 24小时有专职接线员 接听电话并用标准格式记录。2.调查取证 。专 职调查人员首先会跟举报人联系,核实相关情 况;其次会上门跟与案情有关的每一个人单独 交谈 ;再次会上 网对涉案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 了解其是否具有犯罪前科 ;最后结合手中的资 料进行安全环境评估 ,以判断孩子继续留在家 中是否安全。3.安置儿童。如果经评估认为孩 子留在家中不够安全 ,孩子将被移出家庭 ,一 般会选择孩子 的亲戚 、朋友、寄养家庭或者 福利机构安置。4.转 介服务。调查环节结束 后,案件会被转到持续组的个案管理员 (Case manager),个案管理员负责对孩子的照顾情况 进行监督,并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以确保他们 的安全和健康 ,还会为孩子的家长制定学习计 划并将他们转介到相关社工机构接受学习、教 育 ,以便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这些社工机构 包括戒酒戒毒所、心理咨询、家暴庇护所 、精 神健康治疗、贫困家庭救济等。5.结案。第一 种结案方式是经调查确为冤假错案 ,并不存在 真实的虐童行为,直接做销案处理 ;第二种方 式是家长经过学习、教育符合 了儿童保护机构 的要求 ,重新获得孩子的监护权;第三种方式 是家长未达到儿童保护机构的要求 ,被永久剥 夺监护权。

 美国儿童保护强调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 杨敏 .儿童保护 :美国的经验和 启示 【M】.南京 :江苏人 民 出版社 ,2016:11.

 参见维基百科 :United St ates Children" s Bureau,ht tps://en.wikipedia. ovWwiki/United_Srates Children%27s_Bureau,最后访问2017—3—14.

 ④何芳.美国的儿童保护及其启示 [ J1." - 5代青年研究 , 2015(6):104. ④杨敏 .儿童保护 :美国的经验和 启示 『M1.江苏 :江苏人 民 出版社 ,2016:22—25.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 4 . JUVENll E DEI INOI JENCY PREVENT10N RESEARCH I I l

 域 1外 l撷 1英 FOREIGN REFERENCE 环境 ,不仅注重孩子成长的物质需要 ,也注重 孩子的精神和心理需求 ,当家庭环境不足以保 障儿童健康成长时,政府便通过改变监护权的 方式为孩子创造新的成长环境。

 (二 )儿童教 育权保 护 美 国著名心理学家、教育家本杰明 ·布鲁 姆曾指出学龄前儿童的教育是对一个人的认知 功能产生长远影响的黄金时期,若人在 17岁所 达到的智力水平为 100%,那么儿童在 4岁时已 具备了其中的 50%,4岁 ~8岁期间获得 30%, 而 8岁 ~17岁这一阶段只增加了 20%。

 美国 政府 1965年开始在全国推行 “启蒙计划”,拨 款为五周岁以下的低收人家庭儿童提供综合性 的教育、医疗、营养服务 ,保障贫困家庭的儿 童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事实证明,这项计 划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和收益。1984年的一份研 究报告显示 ,接受过早期教育的孩子 (与没有 受过早期教育的孩子相 比)有更高的高中毕业 率、更少的青少年怀孕以及少年犯罪率;到了 成年后 ,这些受过儿童早期教育的孩子有更高 的收入,对婚姻 、家庭更加忠诚 ,犯罪率也更 低 ,他们不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创造了更多 的价值。

 美 国总统约翰逊曾说 ,光打开机会的大门 是不够的,我们要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够通过 这些大门。美国多年来一直秉承这一理念 ,对 弱势儿童给予特别照顾 ,很多中产阶级家庭无 法享受的资源,贫困家庭 的儿童都能享受到。

 比如美国的幼儿园是根据儿童在园时间收取费 用,低收人家庭的儿童因有政府资助可以在幼 儿园呆上一整天 ,而中产阶级家庭的儿童没有 政府资助,为节约开支很多时候只会在幼儿园 呆上半天。

 此外 ,美 国所有公立中小学都是 免费的,只要居住在某一社区,不论是否拥有 房产 ,孩子都可以人读该社区的公立学校 ,享 受免费教育 。⑧ 美 国 1975年颁布 的 《残疾 儿童教育法 》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规定所有残疾儿童都有权利接受免费的、适合 的公立教育 ,学校不得以财政紧张为借 口拒绝 接收残疾儿童。美国虽然也有特殊儿童教育学 校,但普通学校并不能以经费紧张,或者残疾 儿童在普通教室学习会影响到其他学生为 由拒 收残疾儿童,或者减少残疾儿童在普通教室的 学习时间,因为美国人认为在学校学习并非纯 粹为了提高学习成绩 ,而是为了儿童的全面发 展。在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 ,大都会跟其他学 生上一段时间的课,然后再到特殊教室接受专 门辅导,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专项拨款来弥补学 校因聘请特教老师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研究 发现,这种融人式教育 ,对残疾学生的内心成 长、融人社会都有显著的帮助,同时它还一并 向学生灌输了公平、自由的美国价值观。

 (三 )女童性安全保护 美国有些州在 20世纪 4O年代就开始对性 侵罪犯进行信息登记工作 ,1994年美 国新泽西 参见百度百科:本杰明 ·布鲁姆 ,http://baike.SO com/doc/5849051—6061889. html,最后访问2017—3—14.

 美国的学前教育类似于我国私人开办的托管班,有半托和全托 ,每周托管几天由家长自己决定,费用根据托管时间收取,由于 没有政府资助 。

 ㈤美国是一个没有户籍制度的国家,美国公民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只要在新的地方买房或者租房居住 。所买 (租 )房 屋的地址便成为他的 “户籍所在地”,便可以免费享受该地的所有公共资源。即便你是短期访问学者、交换生,甚至是非法移民,只要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地址便可同样免费享受当地的公共资源 (比如免费入读公立学校、免费进入公立图书馆等 )。

 参见维基百科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https:

 //en. wikipedia.org/wiki/Education_ for _ All_ Handicapped_ Children _

 Act,最后访 问 2017-3-14 。

 预 防青 少年犯 罪研究 2017 4 I l . 1uVENll

 E DEl lN0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域 l外 l撷 l英 FOREIGN REFERENCE 州制定了专门的性侵罪犯强制信息登记和公开 法—— 《梅根法 》, 1997年美 国国会通过立 法将 《梅根法 》适用到全美各州。2006年美国 政府又颁布了 《亚当 ·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 全法 》,创建了一个全国性的性犯罪登记系统。

 性侵罪犯被要求在系统 内详细填报社保号、电 子邮件、工作或学习单位、每 日必经路线、近 照、指纹等信息,并且被禁止接近儿童聚集场 所,有些州规定性侵罪犯必须远离学校、公园、 泳池等场所 300米。

 美国民众在联邦或者州政府提供的查询网 站上,只要输入 自家地址或者其他任何一个地 址,便能查询到该地址周边的性侵罪犯信息, 包括性侵罪犯的照片、居住地址、指控的罪行 等等。除此之外 ,美国各州还有 自己的信息公 开做法 ,比如华盛顿州的执法人员会挨家挨户 打电话告知居民附近性侵罪犯的情况;路易斯 安7Jl~#l要求性侵罪犯 自行通知居住地附近的居 民、学校,甚至要求 自费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 告知周边的居民。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 的性侵罪犯 ,美国的 《性犯罪登记和信息披露 法 》要求各州给予 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 罚 ;如果所犯之罪为联邦性侵罪 ,或为州法律 规定之性侵罪而存在跨州行为的,未按要求进 行登记者 ,可以处 以 25万美元 以下罚金、10 年 以下有期 徒刑的处罚。②当然 ,“梅根法 ” 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l :L~n容易造成性侵罪犯的 孤立 ,不利于他们工作 、学习和回归社会,但 美国司法机关和民众更多地认为 ,与保护性犯 罪人的权利相比,保护社区居民的安全尤其是 未成年人的安全更加重要。

 三、我国留守儿童亟待法律保护 现代儿童教育心理学理论 已经充分阐述了 父母在孩子成长中的作用 ,父母之爱和家庭教 育对一个孩子的健康人格、信心、情商 ,甚至 智商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儿童对父母爱 的渴望胜过任何玩具,缺乏父母疼爱的孩子长 大后在人格和心理上都会存在一定问题,他们 对婚姻、家庭更不容易建立责任感 ,对社会 、 他人更加冷漠,也更容易涉及犯罪、性行为混 乱、酗酒、赌博的行为。如果一个孩子经常被 打骂,长大后就可能崇 尚暴力 和喜欢打骂他 人。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健全的人格具有 “遗 传”性,不加干预或干预不力 ,最终受害的不 仅是个人、家庭 ,还有整个社会。

 正如前文所述,早期学校教育对儿童的一 生影响重大,留守儿童因常年得不到父母的管教 很难积极接受学校教育,不少留守儿童沉迷电 视、手机网络,经常逃课,甚至退学。农民外出 务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机 会 ,改善了他们的学习条件,但近些年从农村走 出来的大学生反而愈来愈少,农村中学辍学率 也愈发严重。2016年一份对山西、陕西、河北、 浙江四省 24931名农村 中学生的调研数据分析, 受调查农村地区整个中学阶段的累计辍学率高 达 63%。④此外,吕利丹博士调研后发现,农村 留守儿童进入高中学龄阶段以后在学比例急剧下 降,并且即高中入学年龄与往年相比增高。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一个 7岁的小女孩梅根被刚搬过来不仅的邻居强奸并杀害,事后发现这个犯罪分子之前已经有过两次性 犯罪前科。在梅根父母的不断努力下,新泽西州与当年制定了 《梅...

篇三:父母对孩子在家学习是监护权还是教育权

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

  安徽大学法学院 李院生 内容摘要 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务工, 其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委托其亲属代为照管的特殊社会群体。

 在广大农村地区, 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成为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但未能有效解决留守儿童监护不力和监护缺失问题, 因此, 研究剖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所面临的困境, 进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监护制度

 前 言 自 1978 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了家庭脱贫致富涌入城市务工, 由于受到城乡 二元制、 户籍限制以及社会对“农民工” 的不公平待遇等条件的限制,他们在进城务工的同时, 没有能力也没有办法将其子女带到城市生活, 不得不留在原籍由祖辈或者亲戚朋友等代为监护,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

 在广大农村地区, 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 孩子一般由单亲、祖父母、 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照管, 监护不力甚至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 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 学习乃至于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方面都会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 暴露出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面临的尴尬处境, 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一、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概述 据 2005 年中国 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推断,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 5800 万①, 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出现的问题更不容忽视。

 留守儿童多是限制民事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需要监护人监护。

 父母外出务工后, 留守儿童多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监护, 父母常年在外, 与

 ①新华网: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 5800 万 面临亲情缺失等问题,http://www.gov.cn/jrzg/2008-02/27/content_903341.htm, 2008 年 02 月 27 日。

 1 留守儿童聚少离多, 缺少必要的沟通和情感交流, 极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缺失,心理不健康, 对学习丧失兴趣等诸多问题, 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可以直接通过监护类型体现出来, 根据监护人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

 单亲监护 父母一方外出务工, 另一方留在家中对孩子进行监护, 形成事实上的单亲家庭②。

 由于受到“男主外, 女主内” 的社会传统观念影响, 单亲监护主要是父亲外出务工, 母亲在家抚养子女的模式, 在生活上能较好地照顾留守儿童。

 但作为留守的单亲一方往往既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和家务, 又要在生活上照顾老人和孩子,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教育孩子。

 况且在教育培养孩子的过程中, 父母常常承担着不同的角色, 这种单亲监护模式的家庭结构不完整, 留守儿童缺少来自父亲的关爱, 不利于孩子的性格形成和情感发展, 必然对孩子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

 隔代监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 其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这是父母外出务工委托他人代为看护的最常见类型。

 虽然同隔代老人生活在一起,能感受到一点家庭的温暖, 但隔代监护也暴露出种种弊端, 老人们大多年老体弱,思想守旧, 文化程度低, 经济条件差, 很多老人仅能对留守儿童进行生活起居的简单照管, 没有精力更没有能力去教育辅导孩子的学习, 和留守儿童之间存在代沟, 致使老人与孩子之间极少沟通, 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产生心理问题。

 另外, 我国普遍存在“隔代亲” 的传统思想, 祖父母、 外祖父母容易溺爱放纵孙子女, 只重视对留守儿童的物质满足, 而忽略了对孩子思想和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 诸如此类都会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利。

 (三)

 上辈监护 父母双方外出打工, 由留守儿童父母同辈的亲戚或朋友来监护孩子。

 这类监护人往往是留守儿童的叔、 伯、 姑、 姨、 舅等, 他们虽然具备监护能力, 较隔代

 ②张彦明: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缺失及完善》, 载《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年第 3 期。

 2 监护能更好地照顾留守儿童, 但他们往往出于信任和情感同意监护留守儿童, 处于孩子不是亲生的心理顾虑, 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往往把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安全放在首位, 只是一味的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要, 很少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和良好思想品德的引导, 缺少必要的管教和约束。

 而且他们大多都有自己的孩子, 同样也有生活的压力, 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也不尽如人意。

 此外, 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孩子大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 长期寄居生活难免会对留守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的形成产生较大的障碍。

 (四)

 同辈监护 这种监护指父母外出打工, 由年龄稍长的哥哥姐姐等同辈人来照管年龄小的弟弟妹妹。③在这种监护类型中, 如果哥哥姐姐已成年还好, 监护能力较强, 能对留守儿童进行一定程度地照管,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年龄稍长的同辈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 他们本身的自我约束力、 自理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就不强, 根本无法对留守儿童的生活、 学习和心理进行细心的照顾。

 在这种监护类型中, 留守儿童的压力最大, 一方面要在校学习做作业, 另一方面还要做家务和农活, 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五)

 自我监护④ 父母外出务工后, 留守儿童自己照顾自己, 这种监护实际上等于无人监护,留守儿童在这种情况下, 既要兼顾学习, 也要做家务和农活, 有的甚至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 监护的质量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 当前我们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不容乐观,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和委托监护的不足, 必然会导致留守儿童在生活、 学习、 行为及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 这也折射出我国当前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

 ③刘迪:

 《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2008 年。

 ④林云飞: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载《许昌学院学报》 2010 年第 6 期。

 3 二、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有关留守儿童监护的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目前, 我国有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并不健全, 由于留守儿童属于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处理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案件时, 仅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款。

 198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规定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其中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 18 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1988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中作了补充规定, 内容包括监护的设立、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以及委托监护等。

 200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 其第 16 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⑤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 但缺少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专门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缺乏实质性的权利条款, 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

 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监护的质量低下 由于监护不力甚至是监护缺失, 留守儿童生活质量普遍不高。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不完整, 必然导致监护质量的下降,⑥无论是哪一种监护类型, 都暴露出种种弊端, 无法取代父母双亲的法定监护。

 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 无法享受正常的亲情关爱, 缺少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了深层次的不良影响, 极易导致留守儿童孤僻蛮横的极端性格, 产生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 不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 世界观, 有的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⑤何少锋:

 《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载《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8 年第 1 期。

 ⑥汪振江 杨铁生:

 《监护制度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机制的重构》, 载《广西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3期。

 4 (三)

 亲权与监护权不分, 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明确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采用“亲权” 概念, 只确立了监护制度, 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的亲权也纳入到监护制度之中, 这种立法体例无视监护权与亲权的差异,笼统地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缺乏理论支撑与科学性, 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因为亲权与监护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两者之间有着重大差别。

 亲权给予身份关系而产生, 既包括对子女的抚养、 保护义务, 又包括对子女的教养、 管理及处分财产的权利,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偿的; 行使亲权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亲权立法采用放任主义, 限制较少。

 而监护权并不一定要求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一般关于义务的规定多于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具有抚养义务, 可就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 对监护立法一般采用限制主义, 处于国家的严格监督之下, 监护职责的履行受到专门机构的监督。⑦正是基于以上的重大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是在民事立法上分别为未成年人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保护制度, 把监护制度作为亲权的一种补充。

 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都有类似规定。

 这一点值得我国学习参考, 明确亲权与监护权, 进一步确立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切实保障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

 对留守儿童的组织监护可操作性不强 《民法通则》 第 16 条第 4 款规定:

 “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民法通则》 明确规定在没有第 1 款、 第 2 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 这种组织监护形同虚设。

 该规定完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位早已经和家庭生活脱离, 即便是事业单位也没有义务和能力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于一没经费二没专门人员的村(居)

 委会, 要求它监护未成年人, 监护也很难受到满意的效果; 唯一具备可行性的民政部门是组织监护的可选项之一, 但是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机构,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 同时国家机关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因此, 民

 ⑦孔东菊: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的民法研究—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视角》, 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 年第 4 期。

 5 政部门本身也不宜承担监护职责。

 此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 缺乏具体的监护实施办法。⑧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目前的组织监护只能流于形式, 不具备可操作性,真正实施难度很大。

 (五)

 缺乏有效的监护关系的变更和监督追究机制 对于监护人的变更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 只是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 《民通意见》 第 11 条又进一步规定, 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 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然而这两条法律规定均没有具体说明何谓“有监护能力”。

 这为某些民事能力缺格者担任监护人埋下了隐患, 不能保证监护人能够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农村留守儿童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往往会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和侵权行为更是难以抵抗, 来自外部的监督追究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缺少对监护活动的监督追究机制, 一旦发生被监护人权益被侵害的事件, 才会考虑到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而此时对受害的留守儿童来说为时已晚。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 尤其是侵害留守儿童的案件屡见报端,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三、 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构想 (一)

 完善留守儿童监护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亲权与监护权 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置入法律框架之中,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体例, 可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分别规定亲权与监护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包括农村留守儿童)

 而言, 首先要确认亲权的保护制度, 不断强化父母监护, 在亲权人不能通过行使亲权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时, 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将部分义务委托给他人行使, 但要求亲权人必须亲自行使的惩戒权等, 不得委托其他人, 进一步明确亲权与监护权的差异, 无论从权利的性质、 主体、 还是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来看, 亲权与监护权二者都有诸多不同之

 ⑧周秋化:《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发的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载《法制与社会》 2007 年第11 期。

 6 处,⑨因此对其不加区分的作法往往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另外,要逐步完善委托监护制度, 监护权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 亲权人在选择委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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