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6篇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预案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预案编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预案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预案编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应急预案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三定”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编制、审核、印发、备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动态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负责、归口管理、衔接紧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共同牵头或支持配合)制订的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
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行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归口管理和职责处室分类负责制。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协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配合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厅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火灾防治管理处、防汛抗旱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等依照本办法,负责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查,新闻宣传处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应急预案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二章
预案体系建设规划
第六条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有关要求,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设计,提出自治区层面应急预案体系架构、审批计划、牵头部门和制修订完成时间节点要求等建议,经厅党委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落实。
对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的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分类负责和归口管理,由牵头处室负责落实预案编修、演练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由牵头处室会同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提交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牵头处室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及建议,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综合汇总,按程序报请厅领导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八条
牵头处室在起草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会同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有关责任单位等成立应急预案起草编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编制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等,按程序报厅
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编制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以及区内外有关经验教训分析借鉴等。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对现行应急预案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预案框架结构完整合理,职能任务边界清晰,文字表述简洁准确,充分体现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等特点。
自治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重特大突发事件自治区层面的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机制、应对措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保障等内容,应对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兼顾对盟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具有政策性和指导性。
应急预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牵头处室在应急预案起草编制过程中,要主动与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工作沟通衔接,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处室商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有关责任单位后,以自治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厅名义书面征求自治区级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相关部门、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应急预案由牵头处室商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有关责任单位后,以应急管理厅名义书面征求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牵头处室应当会同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有关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文本提出意见建议,原则上专家不少于 5 名。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处室应当在应急管理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牵头处室在编制阶段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出台时机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或者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及时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并逐条处理,修改形成应急预案(送审稿)。
第四章
预案审核、发布和备案
第十五条
牵头处室完成应急预案(送审稿)后,将以下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提交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进行衔接审核后,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应急预案(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编制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等;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修订应急预案的前后对照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应急预案衔接审核:
(一)是否体现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
(二)是否符合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
(四)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五)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舆情引导机制、恢复重建机制、应急保障机制、预案衔接机制、评估改进机制等方面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是否采纳相关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建议,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牵头处室根据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衔接审核和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送审稿)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印发,印发后上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
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商牵头处室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印发后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牵头处室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名义印发,印发后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当建立数字化档案,并同步开展解读,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解读方案,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会商新闻宣传处起草,按程序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发布。
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的解读方案,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会同牵头处室、新闻宣传处起草,按程序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发布。
自治区部门应急预案的解读方案,由牵头处室会同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新闻宣传处起草,按程序报审后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
有关预案受理备案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研究办理,有关预案申请备案由救援调协和预案管理处会同相应预案牵头处室研究办理。
第五章
预案组织实施与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牵头处室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宣贯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其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应当及时进行演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研究提出拟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者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名义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计划和经费保障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演练并开展评估。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处室应当对演练效果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意见建议。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
(四)演练的执行情况及成本效益分析等。
演练实施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 1 个月内,将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和相关音视频资料送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牵头处室原则上每 3 年对应急预案评估一次,重点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对是否修订应急预案提出明确意见。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报告送救援调协和预案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物资、队伍、装备等重要的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的应急预案责任分工
附件.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的应急预案责任分工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厅内责任处室
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厅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管理厅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管理厅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专项)
应急管理厅
水利厅
防汛抗旱处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专项)
气象局
应急管理厅
防汛抗旱处
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管理厅
林业和草原
火灾防治管理处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管理厅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安全生产基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管理厅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部门)
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自治区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
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自治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
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基础处
自治区工贸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
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基础处
注:责任处室为 1 个的即为牵头处室,多于 1 个时排在第一位的即为牵头处室。
篇二: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严格依法管理,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对本局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奖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在局机关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通网上行政执法公示。通过政府网站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的相关资料进行公示。
(三)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公示的载体,以政务公开栏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程序、时间: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 30 日以内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 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记录方式共两种,即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立案的记录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
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的 24 小时内补报。
立案审批表应写明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审核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第五条 应急管理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报告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的同时应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急管理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写明起草人、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急管理局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急管理局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应急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
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行保管,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及××市市委办公室和××市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 条 全局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应急管理局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且必须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 条 凡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资格培训考试。经市法制办确认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才能向××市法制办公室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 条 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原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市法制办收回。凡是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五 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五 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
(一)利用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使用执法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第七 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由发证机关收回执法证件,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执法证遗失,经持证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并登报申明作废后;报原审批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申请补发。
第 八 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我局在 10 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应急管理局对办结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使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
第三条
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存档下列典型案例,以备参考:
(一)具有普遍意义或社会普遍关注的;
(二)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三)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案例选择标准进行选择。
第五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其中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六条
应急管理局对存档的案例,会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七条
应急管理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其他兄弟单位或其执法机构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应急管理局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九条 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本办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应在行政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条 应急管理局每年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篇三: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p>录
第一章
岗位工作职责
一、局机关工作职责
二、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三、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四、综合协调科工作职责 五、政策法规科工作职责 六、人事培训科工作职责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工作职责
八、监管一科工作职责
九、监管二科工作职责
十、监管三科工作职责
十一、监管四科工作职责
十二、 十三、事故调查科工作职责
十四、煤炭科工作职责
十五、行政审批窗口工作职责
十六、智慧安监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七、两体一化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八、县域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九、信息办职责 二十、监察支队工作职责 二十一、监察一大队工作职责 二十二、监察二大队工作职责
二十三、监察三大队工作职责 二十四、监察四大队工作职责 二十五、安全生产科技宣教中心工作职责 二十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二十七、档案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
党组工作制度
一、党组会议制度
二、党组议事规则
三、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六、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制度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公示制度
八、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第三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党员大会议事制度
三、“三会一课”制度
四、发展党员制度
五、党费收缴制度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七、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四章
机关工作制度
一 、局务会议制度
二、局长例会制度 三、局长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四、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制度
五、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六、督办制度
七、公文处理制度 八、电子公文处理制度 九 、文件传阅制度
十 、印章管理制度
十一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十二、人事劳资管理制度(工资福利管理制度)
十三、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十四、××市应急管理局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十五、领导干部工作日志督导检查制度 十六、科长(含监察支队大队长)定期轮岗制度 十七、机关干部自学成才奖励制度 十八、领导干部代行职责制度 十九、扶贫工作制度 二十、值班工作制度
二十一、车辆管理制度
二十二、司机管理制度
二十三、机关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二十四、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二十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七、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二十八、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九、浴池使用制度 三十、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三十一、保密工作制度
三十二、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三十三、公务接待制度
三十四、信访工作制度
三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十六、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三十七、智安平台(重要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智安平台(重要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三十八、安全特种作业人员监考管理制度 三十九、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四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制度 四十一、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调度制度 四十二、科级干部联系企业制度 四十三、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定期研判制度 四十四、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四十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制度 四十六、首问责任制度 四十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四十八、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制度
四十九、机关干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党员干部志愿服务制度)
五十、公开承诺制度
五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五十二、诫勉谈话制度
五十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五十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五章
机关工作规范
一、应急管理局服务承诺
二、应急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三、应急管理局职业文明用语
四、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
— 5 — 第一章
岗位工作职责 ×安监[2014]103 号 一
局机关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驻×中央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
— 6 — 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
— 7 — 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 (二)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三)组织全局性会议及其相关会议材料; (四)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信息报送、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群众信访、市长热线、公务接待、提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负责机关执法用车的维修、保养、油料、保险等工作;
— 8 — (七)负责机关办公用房、水、电、暖、卫生等后勤管理工作; (八)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九)负责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十)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局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市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的有关会议精神与各项决议,围绕局党组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工作。
2.负责党的理论武装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3.承担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活动的有关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学习活动,并于年终向市直机关工委上报年度学习情况。
— 9 — 4.负责对党员的日常教育与管理。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负责机关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党员监督工作,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组织处理。依据《党章》、《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党员的处分进行审议或报批。
6.在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组织与协调工作和各项创建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7.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基层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8.负责配合人事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党群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9.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统战工作,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0.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市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报告机关党委工作。
四
综合协调科工作职责
五、 政策法规科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
— 10 — (三)拟订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四)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六)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七)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 (八)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推广工作; (九)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十)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局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
人事培训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局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市市属及以下企业高危行业、冶金行业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市属及以上企业一般行业外协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计划的审核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计划的审核工作;
— 11 — (五)负责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件发放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 12 — 九
监管一科工作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二)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 (三)提请相关政府关闭职责范围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工作; (四)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
监管二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所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协调涉及外贸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依法指导、监督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五大行业中央和省属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县(区)做好综合监管和五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
监管三科工作职责
(一)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
— 13 — 况; (二)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三)指导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所属行业的市属及中央和省属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十 二
监管四科工作职责
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所属行业的中央和省属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十 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14 —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篇四: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江省应急管理厅应急预案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管理部应急预案内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三定”方案,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订或牵头制订的省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制修订规划、起草编制、衔接审核、印发备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动态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动态管理、衔接紧密的原则。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由应急救援处归口管理。应急救援处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并审核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应急管理厅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防汛处、地震地质处、减灾处、防火处、危化处、安全基础处负责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3法规处负责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查,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应急预案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应急预案科普宣教等工作。第二章 体系建设规划第六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厅党委工作要求,按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应急救援处提出省级应急预案体系架构、审批计划、牵头部门(单位)和制修订完成时间节点要求等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落实。对应急管理厅牵头的应急预案,由应急救援处商有关处室研究确定牵头处室。第七条 预案相关处室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及建议。应急救援处综合汇总,研究形成下一年度应急管理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印发施行。第八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任务和年度计划由各预案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监督执行,应急救援处加强指导协调。第三章 起草编制第九条 预案牵头处室会同应急救援处、有关责任单位等成立应急预案起草编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编制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等,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第十条 编制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以及省内外有关经验教训分析借鉴等。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框架结构完整合理,职能任务边界清晰,文字表述简洁准确,充分体现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特点。省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级层面应对措施,响应工作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兼顾对各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具有政策性和指导性。第十二条 编制小组在应急预案起草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形成初稿,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征求厅内有关处室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处室商应急救援处,报厅主要领导同意后,以省应急管理厅或者省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名义,书面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部门应急预案由牵头处室负责,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处会同预案牵头处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预案文本提出意见建议,原则上专家不少于 5 名。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处室原则上应当在省应急管理厅政务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四章 衔接审核
5第十五条 牵头处室编制完成应急预案(送审稿),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将以下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提交应急救援处进行衔接审核:(一)应急预案(送审稿);(二)编制说明,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编制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等;(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依据;(四)风险评估报告;(五)修订应急预案的前后对照表;(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衔接审核:(一)是否体现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否符合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四)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五)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舆情引导机制、恢复重建机制、应急保障机制、预案衔接机制、评估改进机制等方面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六)是否采纳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建议,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七)其他需要衔接审核的内容。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处收到应急预案(送审稿)后,应当对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
6未完整提交材料的,应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处应当依照厅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及有关资料文件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由法规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急救援处会同牵头处室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厅党委会议审议。厅党委会审议应急预案(送审稿)时,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处室会同应急救援处汇报有关情况;部门应急预案由牵头处室汇报有关情况,其他有关处室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第五章 印发备案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处会同牵头处室根据厅党委会议精神对省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进行修改,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批,做好与省政府办公厅的沟通协调。部门应急预案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牵头处室商应急救援处按程序报批,以省应急管理厅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印发时,牵头处室应当同步开展解读,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受理备案的市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省级其他部门(单位)的部门应急预案、省部属企业应急预案,由应急救援处研究办理。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应急演练
7第二十二条 牵头处室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办公室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宣贯活动。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其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应当及时进行演练。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处结合下一年度灾害事故风险形势,会同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应急演练计划和经费保障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演练并开展评估。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处室应当对演练效果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意见建议。演练实施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 1 个月内,将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和相关音视频资料送应急救援处。第七章 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每 3 年对应急预案评估一次,重点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对是否修订预案提出明确意见。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应急物资、队伍、装备等重要的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灾害事故趋势,对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统筹,需要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涉及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的,应急救援处做好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衔接,将有关工作统筹纳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年度计划。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应急救援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应急预案修订责任处室
9附件应急预案修订责任处室序号 预案名称 责任处室1 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处2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防汛处3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震地质处4 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地质处5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防火处6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减灾处7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处8浙江省工贸行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基础处9 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基础处10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危化处11浙江省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化处
篇五: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值班值守制度
为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保证全市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畅通,确保突发事故事件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值守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三级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局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带班,处长(办公室主任、监察专员、指挥专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值班主任,其他人员担任值班员 24 小时值班的三级值班值守制度。带班领导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当日值班工作;值班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当日值班信息,指导值班员工作;值班员 2 人同时在岗值班,负责当日视频会商、值班信息接收登记、处置报送。重要敏感时段,遇有较大以上突发事故事件,指挥中心视情况增加值班力量。
第二条
落实值班安排计划。应急指挥中心每月底负责制定下月《值班人员安排表》,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发执行。值班人员已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值班人员的,必须提前报批调换,带班领导、值班主任经主要领导,值班员经当日带班领导批准同意调整并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后方可调整离岗,否则不得离岗。
第三条
认真接报值班信息。值班员对接收的文件、电话、传真等信息,负责做好登记、报送、回复等工作,对值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说明,并跟踪协助办理;值班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全面记录值班期间接报、处理
有关事项及领导指示批示情况,并存档备查;要认真编辑《值班信息快报》,及时送值班主任审阅后,报带班领导审批,印发上报存档(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四条
严格应急处置程序。值班员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含涉险)报告后,立即向值班主任、带班领导报告,并按照带班领导指示分别向相关业务处室处长、指挥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拟制《值班信息快报》,经带班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立即视频调度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适时进行视频会商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一般和较大突发事故事件(含涉险)按相关程序处置。
第五条
正确处理政务事项。值班员接到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的政务事项工作信息或者相关专网文电信息后,应填写好值班记录,立即向当日局值班主任和带班领导报告,并根据带班领导指示,属突发事故事件的,按相关程序处置。其他送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
积极受理举报投诉。值班员接到 12350 举报、投诉、咨询的电话后,要热情、耐心做好记录、解释工作。填写《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隐患)举报投诉登记表》,送办公室处理。
第七条
按时参加会商点名。每日上午 9 时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视频会商点名,带班领导、值班主任、值班员参加。会商报告内容为当日、假期或者一周内全市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情况,无突发事故事件报平安。需主要领导参加会商的,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局指挥中心每日上午 8 时 20 分,组
织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视频(电话)会商点名,同时每周还进行不定时会商点名,每月通报一次值班值守情况。
第八条
严密组织交班接班。交接班由交班和接班两位值班主任共同组织,两班值班员参加并签名,每日 8 时 10 分在指挥中心大厅进行。交接事项主要包括:当日值班情况、设备运转情况、需继续跟踪办理的事项等情况。交接班时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较大以上事故事件正在处理时,应暂缓交接,待处理完毕后再行交接。
第九条
加强值班工作秩序。严格遵守值班值守工作纪律,保持指挥大厅秩序规范、卫生整洁,严禁无关人员在指挥大厅逗留和使用值班电话、传真机等设备。非正式人员不得顶岗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漏岗、离岗,严禁饮酒。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要求处置涉密的文电和举报投诉,严禁用上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事项。
第十条
建立保障激励机制。落实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问题。按规定安排好值班人员补休或值班费发放。把值班值守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体系。对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处理文件信息有误、发生问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发值班费用、通报批评、处分、追究责任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为准.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值守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完善我局应急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值守秩序,及时有效地受理、处置各类事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值守人员设定
应急值守实行局领导带班、值班员值守制度,每班设带班领导 2 名(局领导 1 名、科级干部 1 名)、值班员 1 名、值班司机 1 名,并安排值班车辆。
二、应急值守规定
(一)每班值守时间为当日 8 时至次日 8 时,值守结束在值班室现场进行交接班,由交、接班带班领导当场签字确认。交班值班员要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对需要续办和密切关注的重要事项要重点交接;接班值班员要对交接事项做好登记处置及归档工作。
(二)局领导因事因病不能值守的可经局长批准由其他局领导代值;带班科长因事因病不能值守的可经带班局领导批准由其他人员代值;值班员临时不能值守的,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同意可调整他人代值。
(三)值班员接到来电、来访后负责收集整理值班要情,汇总形成文字材料,报当日带班领导审核,并按领导批示妥善处理。
上级部门联系方式:
省厅值班电话:
传真:
市委值班电话:
传真:
市政府值班电话:
传真:
三、值守人员职责
(一)带班领导职责
1、带班领导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各类来电来访,审核各类值班信息,妥善处理值班员报告事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协调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2、熟悉辖区情况和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掌握和了解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储备情况。
(二)值班员职责
在带班领导的指导下完成值守任务,同时负责落实各类事故处置、应急信息报送等工作。
1、熟悉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处置的报告程序、制度和有关规定。信息报送的内容要规范,突发事件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发生。
2、了解掌握当日值守工作动态,收集汇总值守期间所有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安全生产举报、预警信息和舆情等各类信息。
3、处理领导的指示、命令,群众举报等事项,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负责对信息进行汇总上报,IV 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以纸质报送为主,来不及形成文字信息的,可采用电话等快捷方式先行报送,但应在 1 小时以内补报纸质信息。
(1)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性质、伤亡人数等情况,编辑值班信息和值班要情,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报告。
5、接听 “12350”安全生产热线,受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6、负责监控煤矿瓦斯、产量、人员定位和视频等系统运行情况和各类信息,发现异常及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负责人汇报并按批示进行处理。
7、值班员要熟练掌握办公软件、使用办公设备;保持良好形象,衣着整齐,举止得体,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用语;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
(三)值班司机职责
随时做好赶赴事故现场出车准备,手机保持 24 小时畅通状态。保证车辆正常运行,保持车内干净整洁。
四、值守人员工作纪律
(一)应急值守实行 24 小时待命制度。带班领导、值班员值守期间保证 24 小时在岗,不得缺岗、离岗。
(二)值守人员应保证值班电话畅通,与值守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值班电话。
(三)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带班领导要立即作出响应,果断应对。
(四)值守人员不得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故(事件)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传递值守工作信息。
五、附则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值守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参考资料
应急职守总要求
(一)应急值守以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为重点。
(二)应急值守工作以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面工作的正常运转为目标。
(三)应急值守人必须树立高度值守责任意识,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分类,准确无误地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应急重大事件。
(四)应急值守人员必须掌握值班信息报送的要求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情况,不得误报、瞒报、漏报,做到内容完整、准确无误、程序规范。
(五)应急值守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做到严谨细致、周到果断地应急。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分析、在最短的第一时间内,报告领导和上级部门。现场应急以快速、稳妥、不扩大事态、减少损失、消除社会影响为基本原则。
(六)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同时注意保密工作,避免负面影响。根据领导的指示意见,作好协调督促工作、掌握进展情况,将所有原始材料,整理成卷。
(七)应急值守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调班时经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八)值守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本辖区活动,手机应 24 小时保持畅通。
应急职守领导带班制度
(一)领导带班安排的基本原则
1.负责组织、协调好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
2.带班领导若需外出、不能带班时,由领导之间沟通、协调相关代班领导,并通知值班室。
(二)带班领导职责
1.负责指挥调度值班工作,检查值班情况听取值班情况汇报;检查、指导、督促值班工作。
2.遇有按规定需要管委会处置的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发生,在其分管领导不在宜的情况下,带班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3.带班领导带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本辖区活动,手机应24 小时保持畅通。
应急职守信息报告制度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主动了解现场情况,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半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
(二)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对象、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如发生地震、洪涝灾害,危化品和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火灾、爆炸,重大社会稳定事件等),要边报告、边跟踪续报,直至有关事情处理完毕。
(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固定联络渠道,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终报。
(四)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确保紧急重大情况能及时上报。
(五)对重要经济社会信息特别是紧急重大情况反映不及时、不准确,漏报、瞒报,致使上级党委、政府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并进行决策的,将进行通报,情况严重的,将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在重要活动、重大会议、节假日及防火期、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实行 “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周末值班实行“日报告”制度。
应急值守记录制度
(一)新区应急办应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三)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应急职守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交接班实行无缝隙交接,交接班时间为上午7:50,下午为 16:50。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三)当班的事务原则上要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的事务要履行交接班手续,说明已办和待办事项,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运转。
篇六: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急管理制度汇编编制
精选 管理方案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应急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 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 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 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 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石料厂厂长为组长,主管矿长为副组长,各班组主任为 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 责日常管理。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 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 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通讯设备保障。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 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石料厂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 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 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 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7、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 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在生、 次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 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8、成立矿山救护队,人员由厂、矿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9、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 上级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0、应急管理费用由石料厂厂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 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班组期间的安全负责,为生产期间的直接责 任人。
二、安全责任
1、要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标准,结案后上级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严格执行,落 实到位。
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提高自己的 安全思想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4、积极把学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等认真贯彻给班
组里的其他员工。
5、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防止各类事故
发生。
三、事故控制目标
确保本班组伤亡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四、对本班组的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有汇报和检举权。
五、严格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矿长、副矿长(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厂矿、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为石料厂的厂长、副厂长班子负责。
二、安全责任
1、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在总厂长及副厂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其它各项制度。
3、积极配合总厂长及副厂长完成督促、检查石料厂、矿山及各生产车间部门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安全考核的具体落实工作。
4、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5、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石料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的向总厂长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三、事故控制目标
确保石料厂、矿山的伤亡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四、对石料厂全体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种行为有直接的 监督权及奖罚权。
五、严格按照石料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石料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石料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照和执行“三同时”规 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与使用)。
五、审定本石料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七、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八、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九、确定石料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十一、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十二、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三、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十四、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十五、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十六、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企业安 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七、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 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一、石料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一步安全环保重点工作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石料厂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各生产部门每月由行政一把手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防范、整改措旋,每次例会都必须详细具体的记录。
三、石料厂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周末)召开由各基层生产单位主管 安全的领导、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例会。会议汇报和总结本周安全生产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领导指示,布置下周安全工作。
四、各基层班组召开班前会时,要根据当日生产任务有针对性地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临时性工作要制定安全措施,制定专人负责。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熟知措施内容。
五、每月为厂矿设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安全活动以班组为单位,由班组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活动内容。
1、由班组长总结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工作重点。
2、针对本生产部门本月或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或特点,由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班组成员开展讨论,并做好记录。
3、组织各类事故和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教育。
4、组织规章制度或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学习。
5、组织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的学习。
6、学习安全管理部门安排的专项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加强和规范石料厂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石料厂直接负责厂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接受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厂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警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基他从业人员。厂矿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厂长、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五、厂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是个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是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非煤矿山包括以下工种: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电工、金属焊接工(切割工)、输送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还必须接受公司一般的安全教育培训。3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外,还必须接受公司一般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厂矿必须对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厂矿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矿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3、培训内容:
(1)、企业级岗前培训内容: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③、有关事故案例等:④、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⑤、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⑥、本石科厂、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⑧、有关事故案例;⑨、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②、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③、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避灾路线;④、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⑤、有关事故案例;⑥、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八、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并仔细、准确记录每次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石料厂下属厂矿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属厂矿领导担任,班组设立不脱产的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生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三、生产管理人员在设计、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及其它技术文件时,应有保证的安全措施。
四、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五、石料厂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法规、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程度进行检查监督;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和工程验收的及试运行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进行;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及时上传下达,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各生产部门专职安全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七、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并及时排除。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生产范围内工人的身体健康负责。
二、熟悉本班组各岗位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学习并对安全生产知识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好对分配到本班组的新工 ...
【应急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6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