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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16 14:3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一、 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源与意义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 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 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 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 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 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不脱离社会,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我国, 于 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 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有关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 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 初步设想。

 2002 年 8 月, 上海、 北京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 年 7 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确定在北京、 上海、 天津、 江苏、 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 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拉开了 新世纪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

  2005 年我国又新增 12个省(市、 自治区) 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 2009 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 覆盖面稳步扩大, 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 至此实施了 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 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 根本上的法律依据, 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 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的发展表明,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 相对于监禁刑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 教育、 塑造、 感化、 治疗、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

 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让明显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安置于社区范围内, 与家庭社会保持密切联系, 经过帮助矫正使其重新悔过, 完成在社会化过程, 不仅有效克服了 监禁矫正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与交叉感染。

 而且体现了党和国家、 社会、 家庭等各方面对犯罪的人性关怀, 使犯罪对象积极主动的接受教育改造, 顺利回归社会。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 交付与接收、 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

 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 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二、 我国社区矫正的负责部门与适用对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明确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 组织实施社区矫正

 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 罪犯依法作出判决、 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 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及协作机制, 强化了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机构, 配备工作人员, 落实工作经费,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依法执行,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机构, 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共同承担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能。

 社区矫正的对象, 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被置于社区范围内进行教育、 矫正的罪犯。在《刑法修正案(八) 》 中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 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社会服刑罪犯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 由司法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而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遵循教育、 感化、 挽救的方针, 并作出详细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三、 社区矫正的相关程序

  1、 法律文书的交接。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 日内, 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寄送至矫正对象居住地司法所, 并要求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 7 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要在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 7日内, 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办理登记手续, 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 接受社区矫正。

 3、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与管理。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

 4、 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 针对矫正对象犯罪原因、 现实表现、 心理特征和矫正期限, 制定矫正方案。

 通过定期谈话教育、 心理咨询、 参加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向居所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工作生活情况。

 5、 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 协助矫正对象解决个人就业、 家庭、 社交的问题, 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 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避免其重新犯罪, 为矫正对象正常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6、 社区矫正的考核与奖罚。

 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 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及时予以警告、 治安处罚或提出收监执行、 撤销假释、 撤销缓刑的建议。

 7、 社区矫正的解除。

 司法所对矫正期限已满, 且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 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 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 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备案,并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犯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被收监执行的, 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 自 动解除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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