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08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2008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扩大投入, 切实抓好重点项目建设, 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 包括在我县建设的国家、 省、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 在下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
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
高新技术产业和能带动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三)
对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
重大生态建设、 环境保护、 基础设施项目;
(五)
其它重要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般在 500 万元以上。
第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 各乡 镇、 各企业要注意筛选储备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程序是:
各乡 镇、 县直有关部门、 各企业于每年年底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 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初选项目, 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并在本年度内开工建设。
第七条
成立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重点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的领导包扶责任制。
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由一名县级领导包扶, 实行全过程服务;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 镇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干部包扶制度,负责本部门、 本乡 镇范围内的其他重点项目建设。
第九条
定期召开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会、 重点项目推介会, 帮助和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总结、 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条
重点项目由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在乡 镇的重点项目单位必须于每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所在地乡 镇政府, 由乡 镇政府汇总转报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同时抄报县统计局; 县直部门和县属企业的重点项目直接送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县统计局。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用足用活国家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 省、 市的政策性扶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定期召开重点项目推介会, 鼓励金融部门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实现银企双向选择。
第十三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充分发挥企业投资主体作用, 全方位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各乡 镇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 作为重点项目管理工作专项费用。第十五条
规范审批行为, 缩短审批时限, 落实政府提速。
凡国家、 省、 市、 县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 要坚决取消。
所有新上项目,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搞好审批、 核准和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要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坚决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重点保护制度。
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权限部门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坚决维护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除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外, 凡涉及的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标准。
(一)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 镇政府要优先规划和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新建重点项目原则上进入临沭经济开发区。
项目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 一律按投资强度供应土地。
严禁浪费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 “一事一议”。(三)
供电、 供水、 交通、 电信等单位要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对县重点建设项目, 实行综合考核奖励。
(一)
考核范围:
竣工验收或即将建成投产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考核程序: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检查、 年终统一考核的办法。
每年年末,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审核、 综合评议, 形成考核意见, 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县政府批准。
(三)
考核内容:
核查重点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凡上年度未完工结转的项目, 连同上年度投资一并考核。
(四)
考核办法:
核查固定资产投资账目, 查验原始支出凭证, 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文本。(五)
奖励标准:
1、 竞争性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 包括工业、 农业、 商贸流通等重点建设项目, 凡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下同)
的, 按投资额的万分之五奖励。
2、 非竞争性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 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从国家、 省、 市争取的国债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其他扶持资金等所上的重点建设项目, 以及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所上的重点建设项目, 凡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的, 按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奖励。
全部使用县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不予奖励。
3、 为进一步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根据各乡 镇当年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实绩, 对成绩突出的乡 镇, 颁发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乡 镇奖; 对于当年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增长的乡 镇,颁发重点项目建设进步奖。
并对上述乡 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以上两项不重复计奖。
4、 对重点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项目单位, 分别授予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5、 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提供优质服务、 做出较大贡献的县直有关部门, 授予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单位称号。
6、 对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做出较大贡献的乡 镇及县直部门工作人员, 授予“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工作者” 称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纳入考核奖励:
(一)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 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 违规建设的。
(二)
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
因工程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的。
(四)
不按时向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县统计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一经发现除追回奖金外, 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沭发[2006]16 号文《临沭县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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